封建制度
中国商周时期和西欧中世纪的制度
封建制度(英语Feudalism),在中国指殷周政制,尤其是指西周盛行的“封国土,建诸侯”之制;在日本指明治维新前七百年这一时期的制度,尤其是指德川幕府幕藩体制;在西欧指各国中世纪的制度,因其有共通的特征,故以“封建”对译“Feudalism”。
词义源流
汉语“封建”一词的本义是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后世各种封爵建藩举措,《文献通考》:“列爵曰封,分土曰建”,还指涉与分封制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外交关系、民族关系等。此为古时不刊之论。
东周以降“封建”“郡县”两制并行,秦以后“郡县制”占主导,封建虽仍继续,然其内容与形态已不复旧规,故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同为“封建”之名,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封建”特指殷周政制,尤其是指西周盛行的“封国土,建诸侯”之制,其时尚无“郡县制”与之参照。西周封建,除“天子建国”(周王分封诸侯,使其建立诸侯国)外,还有“诸侯立家”(诸侯在封国内以封赐采邑方式分封卿大夫),后者在秦汉以下的“封建”中已被取消。
广义的“封建”是狭义封建的延伸,包括秦汉以降在“郡县制”主导下推行的“封爵制”,内有“实封”与“虚封”之别,“实封”如西汉初、两晋、明初的诸王;“虚封”指各种“封而不建”的情形,如秦的封爵而不授土,或明朝永乐年间以后的封爵、授土而不临民。《文献通考》还把唐末藩镇纳入“封建”,称唐肃宗唐代宗以下,“强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于列国”,遂将唐朝天宝年间以后的藩镇列入“封建”。另外,汉朝、唐朝以下诸朝还把颁赐周边属国纳入“封建”,此亦为广义封建的一项内容,后世还将军阀割据、贵族专权称之为“封建势力”,也是广义封建的用法,大体切合“封建”的“分权”含义。
“封建”从汉语之古典义转变为近代新名词,是在近代中国与日本两国士人以“封建”对译英文术语“feudalism”的过程中完成的。西欧诸国史学家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来自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演化而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故以“封建”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旧名,借作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译名,因与日本中世及近世历史实际“相似”,故在日本没有出现错置,至于在“封建”一词故乡的中国,史学术语“封建”在清末民初也还保持着概念的一贯性。
但是,到二十世纪初期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封建”的含义在新文化运动倡导人之一的陈独秀那里发生变化,陈独秀的“封建=前近代=落后”等式,把“封建”从一古史概念,使用为“前近代”的同义语,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立的陈腐、落后、反动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
然而,陈独秀此一激进主义命题,尚未赋予理论形态。真正对近现代中国人的“封建观”发生大作用的,是来自苏俄共产国际的理论与语汇,而其核心观念则由列宁创发,斯大林定型并强化。为了世界革命的政治目的,全世界不论任何国家、任何民族的历史皆必须纳入“历史五段论”,按照《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线性史观,遵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其初级阶段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故而如果一个民族的历史不如直线一样按前四阶段走,最终就无法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没有向当地输出革命的法理了。
郭沫若为代表的左派学者,把历史上封建制度的周朝,指为“奴隶社会”,将“废封建,立郡县”的秦始皇称为“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由此提出“中国的社会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经二千多年”一说,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成为了大陆地区不容置疑的铁论。
由于1950年代以后泛化封建观的普及与“法定化”,中国大陆地区之人已习惯于将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语”,诸如:
封建地主阶级;封建帝王;封建皇权;封建官僚;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文人;封建意识;封建糟粕;封建迷信;封建脑筋;封建礼教;封建包办婚姻;……
“封建~”成为二十世纪大半个世纪的流行贬义词集群,六七十年代还有“封资修”提法,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相组合,并列为“打倒”对象。
“封建”由“封”与“建”组合而成,是联合结构词。其基干组字的“”,始见于甲骨文,又经金文篆文隶书楷书的演化,定格为今用之“”。
“封”字的甲骨文,似树木植根于土中之形。多作为动词使用。周代青铜铭文中的“封”,形似一株植物,与两只合围拢土的手组成;手部右移,似人手给植株培土、聚土植树之形。引申为作境界林以划分田界、疆界,《周礼》在述及大司徒职守“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时,讲到一项划界程式:
“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
东汉经学家郑玄注《周礼》此语时云:“封,起土界也。”故“封”是从培土植树的本义引申为“作境界林以划分田界”之义的,甲骨文“封”字的一种形态,形象地表述出这层意思。《小尔雅·广诂》释曰:“封,界也。”唐代考据家颜师古注《急就篇》文字“顷町界亩畦埒封”时说:“封,谓聚土以为田之分界也。”
“封”从“培土植树”“划分田界”之义,进而引申为帝王把土地分赐给亲戚或功臣作领地、食邑。《墨子·鲁问》载越王语:“请裂故吴之地,方五百里,以封子墨子。”《孟子·告子下》载孟子语:“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两例之“封”皆指赐土。
“封”还指给予爵位名号,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晋国大史蔡墨论龙的答语:“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西晋史家杜预给“封为上公”作注:“爵上公。”这里的“封”与“爵”都是动词,作“颁赐”解。《史记·魏公子列传》:“昭王薨,安釐王即位,封公子为信陵君。”《史记·高祖本纪》:“乃论功,与诸列侯剖符行封。”数例之“封”皆指颁赐爵号。
“封”的引申义,其文字学表述,见于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封,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周秦以降,动词“封”的赐土颁爵之义广为通用。
“封”又作为名词使用,指疆界。《左传·僖公三十年》载郑烛之武谓:“(晋)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讲的是晋侵伐郑之后,以郑东界为界,此后西扩,蚕食秦土。前一“封”字为动词,后一“封”字为名词,杜预将后一“封”字解为:“封,疆也。”意谓疆界。作为名词的“封”,还指所封领地。《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我有四封…何故不可。”《荀子·强国》:“土地之大,封内千里。”二“封”例,皆指分封的疆土、领地。
近人王国维据殷墟卜辞,证明“古邦、封一字”。此说古人已有论述,东汉末年训诂家刘熙释名·释州国》曰:“邦,封也,封有功于是也。”段玉裁注:“邦之言封也,古邦、封通用。”如《墨子·非攻下》:“唐叔吕尚邦齐、晋。”此“邦”同“封”是动词。《尚书·洪范》:“武王既胜殷,邦诸侯,班宗彝,作《分器》。”《史记·周本纪》则说:“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可见“古字邦、封同”。只是“邦”多作为名词使用,“封”多作为动词使用。王国维发现,“邦”在殷墟甲骨卜辞中甚少见,周代金文中则常见,说明周代盛行封建,众“邦”林立。
“封”与其他汉字组成多种与分封制有关的二字词、多字词。《左传》、《周礼》、《孟子》等书中有“封疆”“封国”“封域”“封其四疆”等用例,其“封”皆指周天子将土地赐予诸侯以建国。“封”还组合为“封人”等职官名和“封君”等贵族称号。
与“封”组成“封建”的“”字,与“封”义近,是树立、竖立、设置之意。
“建”字的甲骨文,如一人用两手将木柱类的东西竖立于“L”内,小点大约表示土粒,金文作手持木柱的象形保存,省去小点(土粒)。
“建”是动词,本义为“立”,有“设立”“设置”之意。东汉以来的古典笺注家均以“立”释“建”。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建,立朝律也。从,从。”释“建”为“立”。段玉裁对此说有所质疑,表示不知许氏之说的依据何在。《说文》段注:“今谓凡竖立为建。”其实,许慎释“建”为“立朝律”,是在特定语境中生发出的意义,并非说“建”仅有“立朝律”之意,如“建”在特定语境中又有“立社稷”的含义。王筠《说文解字句读》则认为:“建,只是立,而云律者,犹及从彳引之,建亦从律引之也。”
老子》第四十一章:“故建言有之。”西晋王弼注:“建,犹立也。”《礼记·王制》:“州建百里之国三十。”唐代孔颖达疏:“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南朝顾野王玉篇·乏部》:“建,竖立也。”《尚书·洪范》:“皇建其有极。”南宋蔡沈书集传》:“建,立也。”《周礼·天官·叙官》:“惟王建国。”孙诒让正义:“凡立皆为建。”《周礼·地官·大司徒》言及大司徒的职守时,提到“建王国”“建邦国”。《周礼·地官·小司徒》又说:“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这几例“建”皆为“立”之意。
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建”与“封”同义,指封赐、封立。《··象传》:“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王弼注:“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周易屯卦比卦豫卦的经文中,多次出现“利建侯”“宜建侯”之类句式,其“建”义均同于“封”。《诗·鲁颂·閟宫》:“建尔元子,俾侯于鲁。”此“建”,义为“封立”。
《左传》载,周景王之子王子朝先后赶走周悼王周敬王,自立为王,后晋国出兵帮助敬王复位,王子朝奔楚,行前告于诸侯:
昔武王克殿,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
这里陈述周武王周成王周康王的业绩,论及的“并建母弟”,即分封同母弟,参见《尚书·牧誓》:“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孔颖达传日:“母弟,同母弟。”此处“建”同于“封”。
“建”作为动词,能与名词组合为多种二字词。
建德,《左传·隐公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传·定公四年》:“选建明德,以蕃屏周。”《国语·周语中》:“夫王公诸侯之有也,将以讲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诸例“建德”,皆指立德、立有德之人。
建国,《左传·桓公二年》有“天子建国”一语,杜预将“建国”释作:“立诸侯也。”《礼记·祭法》有“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之句。郑玄注:“建国,封诸侯也。”两例“建国”均指天子封立诸侯国。“建”的“封立”义,《诗·鲁颂·閟宫》:的“建尔元子”(封立长子)句早有显现。在“建立国家”意义上使用“建国”之例有《礼记·学记》,“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建立国家,君临人民,首先要设校施教)。
建侯,如《·》:“利建侯,行师。”其“建侯”指封立诸侯。
“封”与“建”的连用,始见于东周前期春秋时代末成书的《诗经》,常见于《左传》等东周后期战国时代及之后成书的典籍。
西周虽实行封建制,但“封”“建”尚各自单独使用,而合为“封建”一词,初见于东周,如《诗经》颂商的诗篇曰:“天命降监,下民有严,不僭不滥,不敢怠遑。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毛传曰:“封,大也。”故此处“封建”意谓“大立”。
反映商初政治的《殷武》,载商汤秉承天命,监督下民,使之不得僭越等级、滥用刑赏,不得荒怠职守,施行教令于诸邦国,大享福分。此一诗句虽然议及商王室与封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却未明言商代分封诸侯国的情形。这里首次出现的二字词“封建”,尚不宜作“封土建国”之解。东汉经学家郑玄笺释“封建厥福”为“大立其福”,较为确切。
《诗经》反映西周政治的诗句,虽未出现“封建”一词,却已陈述周初分封的具体情形:
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此一诗句讲到,周成王对叔父周公说:立您的长子伯禽为鲁地的侯爵吧,开辟那里的国土,以辅弼周王室。成王乃命鲁公(伯禽)做诸侯于山东,把那里的山川封赐给伯禽,并把土田及附属其上的墉垣(城市)给他作附庸。
在“封邦建国”义上用“封建”一词,较早见之于《左传》:“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孔颖达疏:“故封立亲戚为诸侯之君,以为藩篱屏蔽周室。”
后之儒者诠释《诗》、《书》,将“封建”明解为封爵封土以建国,指帝王以爵土颁赐诸侯,分茅裂土,使之在所领有区域建立邦国,此即所谓“封国土,建诸侯”。近人杨伯峻、徐提编《春秋左传词典》说:“封建,以土地封人使之建国。”是为简明诠释。
周朝末期及秦朝、汉朝时人阐发“封建”,特别强调按等级分封的含义。《左传·昭公七年》陈列封建等级曰:“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仆,仆臣台。”《吕氏春秋·慎势》归纳道:“王者之封建也,弥近弥大,弥远弥小,海上有十里之诸侯。以大使小,以重使轻,以众使寡,此王者之所以家以完也。”《淮南子·时则训》更有“封建侯”的提法,力主按等级制分封诸侯。故《说文解字》称,公爵与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分别执九寸圭、七寸圭、五寸圭,所谓“以封等级诸侯,守其制度也。”可见,封建社会实行贵族政治,而贵族政治的性质除了世袭外,便要讲究等级。
西周周穆王以下,统治秩序渐趋松弛,史称周懿王时“王室遂衰”,周夷王时“荒服不朝”,周厉王以后更是江河日下,连王位也动辄废黜,《国语·周语上》载厉王虐,国人逐王的故事即为显例。至东周(春秋、战国),政治体制更发生变化,犬戎入侵,周幽王被害于骊山周平王东迁,周天子权威日趋跌落,列国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王室形同路人。东周既是封建国领主制的重要发展阶段,又是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的时期。
西周的“封建”是周王封诸侯,而至东周前期的春秋时代,周王尸位素餐,“天子建国”全然落空,而实际运行的“封建”,是诸侯各自在国内分封卿大夫,可称之“诸侯建国”。
至东周后期的战国时代,“七雄”竞相成为实行郡县制的君主国,天子封国只剩名义,诸侯专封诸侯(即所谓“诸侯建国”)也不再进行,新起的诸侯皆以实力立国,如“三家分晋”,原为晋国正卿的魏、赵、韩皆自立为诸侯,而贵为天子的周王慑于其实力,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封其为诸侯。宋代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开篇即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司马光评曰:“故三晋之列于诸侯,非三晋之坏礼,乃天子自坏之也。”这是对战国初“封建”固有格局名存实亡的评述。此外,战国时各诸侯国内卿大夫封家臣也已终止,所行封建只有列国君王封卿大夫为“封君”,赐爵食邑。而战国仅收租税的食邑,又大不同于西周、春秋的领主拥有世袭禄位的采邑。这是后世“虚封”的开端。
东周战国时代中后期各国实行赐爵食邑制,这种食邑西周采邑性质完全不同。战国赐爵食邑制的特点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仅有“食邑”权而无“治民”权。第二,封君并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税”,民户已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并非食邑主的臣属。第三,承袭西周以来封地世袭传统,然世袭性下降,战国中后期封君传三代者已少见,秦汉以降在郡县制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战国赐爵食邑制的这些非封建性特点。
总之,周朝的封建制至战国时代间已经解体。王夫之读通鉴论·叙论四》称“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所言之“变革”,很大程度上便是指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转化。王夫之指出,春秋时代之前,“其富者必为贵者”,即只有受封贵族方能拥有巨大财富,而郡县制确立后,富有者就不一定是世袭贵族了。顾炎武指出,从人身从属关系面言,战国以前严格遵守西周礼制,战国则“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概言之,战国时代已经建立区域性的君主集权国家,而秦朝的统一,只是将区域性的“小一统”君主集权国家,归并为更大范围内的“大一统”君主集权国家而已。
秦始皇政治的鲜明标志是以“郡县”代“封建”,而“郡县”的实质是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掌控。先秦史书所说西周时“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这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秦汉以后则转变为“郡县式的统一”,其统一的性质与功能,更完密而强固。如前所述,郡县制发端于春秋,展开于战国,并非创发于秦,秦统一后所设三十六郡,实以战国七雄已置之郡为基础,再行划分,在全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世袭贵族分封制。所以班固称:
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子遗者矣。
秦后两千余年,“郡县制”在中国历史上一以贯之,而“封建制”居于次席,并且时有起伏,在某些阶段还极一时之盛,吕思勉所谓“自秦以后,封建制度之大反动凡四”。这四次封建制度之反动,一为秦楚之际项羽大分封;二为西汉初先封异姓王,后封同姓王;三为西晋众建亲戚,诸王雄强;四为明太祖封子侄三十九人,授塞王以重兵。
汉代异于秦制之处,如汉初总结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废除“封建”、使朝廷丧失屏障是重要原因,汉高祖广封同姓及异姓,汉高祖末年分封同姓为王者九国,此后诸汉帝又续有王侯之封。《汉书》的《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载,西汉共封王子侯408人,列侯283人,恩泽侯112人,并给予“掌治其国”的权力。
汉初虽广封王侯,其封域称“国”,“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故汉代“郡”“国”连称,是“郡国并行”的郡国制,在秦代设四十余郡的基础上,其政区分为司隶部(首都及附近区域)、十三刺史部,下分103个郡、国,辖1500多个县、邑、道、侯国。“郡”直接隶属中央政府的朝廷,长官由朝廷任命,秦及汉初称“郡守”,汉景帝后改称“太守”。“国”由分封诸王统治,但基层设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朝廷政令的通行。当然,由于汉代封王毕竟“有土有爵”,兼拥“自置吏”自行设立官职任免官吏的人事权,和发行货币的铸币权“得赋敛”收取的赋税皆归自己所有而无需上缴中央政府的权力,所谓“藩国大者夸(跨)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
这些王国羽翼丰满后,反而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朝廷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离心以致反叛的“苦果”之后,收回王国的官吏任免权,上中级官员由朝廷指派。到汉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这便是只能效忠于皇帝的“食封贵族”。汉武帝还采纳主父偃的建策,行“推恩令”,“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汉有厚恩,而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云”,如此,诸侯“实分其国,必稍自销弱矣”,无力与皇帝分庭抗礼,诸侯名存实亡
西晋是又一次“封建”复辟,封国掌控军事、政治、财经大权,终于导致延续十余年之久、对社会被坏深刻的“八王之乱”。唐代授节度使以大权,而引发“安史之乱”。明朝也因藩王握有重兵,在建文年间发生明太祖第四子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夺了侄儿建文帝的皇位;明成祖二子、汉王朱高煦明宣宗宣德元年叛乱败囚,被废为庶人;明武宗正德年间又有宁王朱宸濠的叛乱。鉴于藩王作乱的教训,每个朝代既要“封藩”,以恩荫皇族和功臣,期以拱卫皇室,又每每有“削藩”之举,并且因为削藩而大动干戈。以藩王身份反对建文帝削藩的朱棣,坐上龙椅后,所做的第一件事也是削藩。而以他的强势,列藩也只能纷纷俯首认削。
汉唐以来,历朝为实现较久远的掌控,对周边民族上层分子实行“封建”,这种封建性质的外藩制、土司制,只是郡县制为主体的君主集权制度的一种补充,而非主体。
汉朝、唐朝、宋朝、蒙元、明朝、满清都把推行郡县制流官制视作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封建色彩浓厚的土司制终究不能见容于朝廷。明朝明成祖年间、满清爱新觉罗·胤禛统治时期都推行“改土归流”,在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废除世袭土司,设置府、厅、州、县,任命流官治理,丈量土地、编查户口、收缴赋税、兴办学校、实行科举,进一步将郡县制推及西南边远地区。
总之,“封建制”创于殷周,自晚周以降“封建”“郡县”两制并行,秦以后“郡县制”占主导,封建虽仍在继续,然其内容与形态已不复旧规,故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封建”是一个含义驳杂的名目,同为“封建”之名,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不可笼统视之。
狭义的“封建”特指殷周政制,尤其是指西周盛行的“封国土,建诸侯”之制,其时尚无“郡县制”与之参照。西周封建,除“天子建国”(周王分封诸侯,使其建立诸侯国)外,还有“诸侯立家”(诸侯在封国内以封赐采邑方式分封卿大夫),后者在秦汉以下的“封建”中已被取消。
广义的“封建”是狭义封建的延伸,包括秦汉以降在“郡县制”主导下推行的“封爵制”,内有“实封”与“虚封”之别,“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的实封诸王;“虚封”指各种“封而不建”的情形,如秦的封爵而不授土,或明朝永乐年间以后的封爵、授土而不临民。《文献通考》还把唐末藩镇纳入“封建”,称唐肃宗唐代宗以下,“强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于列国”,遂将唐朝天宝年间以后的藩镇列入“封建”。另外,汉朝、唐朝以下诸朝还把颁赐周边属国纳入“封建”,此亦为广义封建的一项内容,后世还将军阀割据、贵族专权称之为“封建势力”,也是广义封建的用法,大体切合“封建”的“分权”含义。
“封建”从汉语之古典义转变为近代新名词,是在中国与日本两国士人以“封建”对译英文术语“feudalism”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史学术语“封建”的内涵与外延,除应求诸汉文本义引申义外,还需要考察“feudalism”的语义,需要了解feudalism所表述的西欧中世纪制度的发展历程。
犹如亚洲并无同一封建制度,中国和日本的封建制度各有特色。欧洲本身亦并无同一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法兰西英吉利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瑞典便各具特色。日耳曼法兰克族于公元五世纪在欧洲大陆西部(今法国及德国西部)建立欧洲最早的封建制国家一一法兰克王国。随着法兰克人的军事征服,封建制传入意大利北部、德意志西班牙,又传入东欧斯拉夫人地区,每到一地,都与当地原有的制度结合,形成各具特色的封建制。英伦三岛诺曼人征服以前,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已有封建制雏形,来自欧洲大陆的诺曼人十一世纪入侵以后,内外结合,先在英格兰出现一套封邑组织,进而传到苏格兰和毗邻的岛屿爱尔兰,这套制度随着十字军东征,又传入地中海东岸的西亚巴勒斯坦地区。封建制在多次跨国、跨文化旅行之后,形态一再发生变异。
人类历史发展是一个进行式的过程,对这种过程中的诸段落命名,是滞后且晚成的。就欧洲而言,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工业革命诞生之前的时段,当时尚无专门名称,直至近代初期,西欧诸国逐渐以由拉丁文“feodum”(封地,或译采邑)演化而来的“feudalism”一词指称中世纪社会。
据法国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的《导论本书研究的总体范围》及其他一些史学著作的相关论述,西欧“封建制度”的概念历经二百多年方才定型,其过程大略如下:
形容词“封建的”,其拉丁文形式“feudalis”在中世纪已经存在,法文名词“封建主义”(feudalité)也可追溯到十七世纪,该词含有“与采邑相关”的意思。
十二世纪编定的《北意大利习惯法》载有关于封臣、封土的内容,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在研究中世纪北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Libri Feudorum)时,涉及这些内容,自此进入feudalism论题;1630年,法国辞典编纂家里歇莱把“feudalism”类词语称为“律师的行话”,“feudalism”被视为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用“feudalism”指中世纪遗存的土地协约、法律习俗、政治机构。
1680年出版的辞典拟定“feudalite”(封建制)及“gouvernement feodal”(封建的统治)之类名目,但这时“feudalité”仍指一种与封土相关的法律制度。
1727年,德·布兰维利耶在《议会历史文书》中将“feudaliteé”这一十八世纪的法庭用语写入历史著作,出现“封建政府”(gouvernement feodal)和“封建主义”(feudalite)等词,“封建”被赋予政治制度的意义。承袭这种用法,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中,拟“lois féodales”(封建法)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概括出西欧“feudalism”的基本属性。
十八世纪中后期,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经济学著作中论及封建等级制的成因,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在推行过程中形成封建等级制。
法国大革命期间,1789年8月召开“完全打倒封建体制的国民会议”,高扬“反封建”旗帜。这里“封建”一词相当于贵族统治、领主特权、农奴制、国家分裂诸义的集合体,开始作为有“落后、守旧、反动”意味的概念使用;1820年5月19日颁布的法国宪法,有“同……任何复辟封建统治的企图进行斗争”的句式。
法国政治家、史学家基佐(Guizot)在《法国文明史》论著中,首次使用第三等级反对特权等级的斗争来说明法国中世纪末期的历史。基佐摒弃十八世纪启蒙学者将西欧中世纪斥为“黑暗时代”的看法,指出公元十世纪前后的西欧形成封建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封建制度是西欧社会复兴必不可少的保证。在基佐这里,“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为中性词,不再是被谩骂的贬义词
十九世纪,经西欧多国史学家,尤其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匡订,“feudalism”正式成为表述西欧中世纪制度的专用词,并以“feudal”(封建)为基干,形成了一套相关的术语,如“Feudal一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mus”(封建主义)“Feudalgesellschaft”(封建社会)“Feudalstaat”(封建国家),等等,并对封建制的各个侧面,如封君封臣、封土制度、庄园制、农奴制、封建城市等作专题研究
十九世纪中后叶,德国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其唯物史观社会形态学说框架内,界定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命题。马克思的“封建”概念超出了封君——封臣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不单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
关于“Feudalism”的释义,西欧诸国史学家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演化而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
如前所述,西欧诸国的学术界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才发现并确认了作为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也即有一个“关于封建主义的史学史”(The Historiography ofFeudalism),它大约完成于十六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这同资本主义概念的演变相类似。据布罗代尔考析,“资本”(源自后期拉丁语caput一词,意为“头部”)于十二至十三世纪出现,有“资金”“存货”“款项”或“生息本金”等含义。后来在十七世纪中叶派生出“资本家(capitaliste)”一词,1753年《百科全书》设“资本主义”一词,此后其含义不断推衍,至二十世纪初,“该词才作为社会主义的天然反义词,在政治论争中猛然冒了出来”。
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本身与其他地区的历史同样有着复杂的演化过程,现代意义国家形成过程中各国亦并未呈现整齐划一的制度。年鉴学派第一代学者吕西安·费弗尔马克·布洛赫,第二代学者布罗代尔都对用“feudalism”统称十一至十五世纪整个欧洲的社会制度持保留态度。
对于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我与马克·布洛赫吕西安·费弗尔一样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和我都认为,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
然而,在歧异的各国中世纪社会形态中,毕竟可以寻觅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布罗代尔又说:
我们不妨承认,所谓封建社会(另一个常用的说法)能够确指欧洲社会史的一个长阶段;我们把封建主义当作一个简便的标签使用,自然也未尝不可……
以“feudalism”指称西欧中世纪制度,二十世纪以来大体成为通用的说法,人们对于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Feudalism”的含义已大体取得共识。
法国史学家基佐的《欧洲开化史》从西欧中世纪历史概括出封建制度社会结构的三个特征:
第一,土地占有是承担军役或其他国家义务者的特权,而土地占有者又必须履行义务,并按附庸与封主达成的协议行事。
第二,政治权力与土地占有权相结合,在赐予附庸(封臣)土地时,封主同时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力。
第三,遵循强者服从更强者的多级服从制度,构成等级阶层,骑士服从男爵,男爵服从伯爵或公爵。
比利时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于1944年在题为《封建社会》的论文中给“封建主义”下的定义是:
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一一主要是军役一一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务。
英国学者佩里·安德森综述卡尔·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强调资本主义之前的阶级社会中的生产方式都是“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佩里·安德森概括卡尔·马克思的论述,归纳出封建主义的特质: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政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
布斯特在《新国际》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视作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政治上的特色在于-一种极端的无中心的状况,政治权力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
西欧中世纪社会为对象,《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卷的“封建主义”(feudalism)词条,将封建主义的基本特性概括为:
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中“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
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 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一比较commendation、feud、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
中国学者关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有类似论述,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李达1935年所著的《经济学大纲》,将封建经济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九点,其要者有四:
第一,一切土地,几全为封建领主所占领,形成大土地所有。
第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在人格上隶属于封建领主。
第三,农业经济,主要的是自然经济。
……
第九,封建领主,对于农民厉行超经济的强制。
再如曾任南京大学教授的蒋孟引在《英国封建化过程的特征》中说:
封地、纳租、服军役、服劳役、贵族地主、依附农民、自然经济,都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
马克垚综合“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的认识,将西欧封建制的特点概括为:
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
中国人编纂的辞书关于“封建”的诠释,有两种类型:一是重在阐明“封建”的汉语本义;二是重在阐明“封建”的外语义。前者如《辞源》:
[封建] 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封定的区域内建立邦国。旧史相传黄帝建万国,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备,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别。及秦并六国,统一境内,遂废封建而置郡县。汉自景帝平七国之乱以后,虽有封王侯建国之事,但政权归于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诸侯国之制……现代所言“封建”,指封建主义社会形态。
后者如《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System)”条目,其释文曰:
封建制度一词通常用以指起源于中欧及西欧的一种社会政治体制,约开始于第九世纪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纪达到巅峰,迄十五世纪乃逐渐衰落;但也用于指古代及近代有类似特征的其他社会和政体。英文feudalism一字来自德语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来),原指牲口财产,后来指地产,强调土地享有权及其所附属的权利义务。依白安斯(E.M.Burns)的解释,所谓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会结果,政治权利是属于占有封地的诸侯所有,凡在经济上依赖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要是把封建制度当作一种体制看,它包括下面几个基本观念。(1)凡有领土的人都有权统治别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约为依据,统治者必须同意依照人为的与神圣的法律,公正地来统治…(3)以有限主权之理想为根据,反对绝对权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
释文还论及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体制特征,又援引中国史学家张荫麟对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解说。
还有对古语义与外语义加以综合融通的定义。如台湾地区出版的《中文大辞典》,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条释文曰:
封建时代,土地为国王所有,国王以之分封诸侯,诸侯又分封于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为农民或农奴。如此层层相因,各阶级隶属之社会关系,谓之封建制度。
综上所述,可以将“封建制度”的一般意义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对封主尽忠,执行军政勤务,封主对封臣则有保护义务;在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
第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庄园经济”。
第三,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武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
第四,超经济剥夺。封臣以领主身份将领地交由农民(农奴)耕种,领主对农民(农奴)有法定的超经济强制。
大体符合上述特性的社会,便可以称之“封建社会”。与这些基本属性相背反的社会,则不应纳入“封建社会”,而须另设名目。
法国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研究西欧封建主义的综合性论著,按英国经济史家迈克尔·波斯坦于1961年在英译本第一版序言中所言,该书为“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是一部“坚持词语严格意义上的实证性和理性特点”的著作,特别是在这部著作中布洛赫创造了“广义封建主义概念”。
欧洲诸国的史学界根据中欧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特点,对封建主义作出界定,但多限于狭义,或以庄园制定义“封建”,或以政权分散定义“封建”,或以封君封臣定义“封建”。马克·布洛赫认为这些界说分别接触到封建主义的某种侧貌,却未能展示总貌。布洛赫不满足于这些狭义的封建概念,指出问题所在:
最初的命名者们在他们称作“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中,所意识到的主要是这种制度中与中央集权国家观念相冲突的那些方面。从这里它迈出了将每个政治权力的分割行为称为封建行为的一小步,以致一种价值判断通常与简单的事实陈述结合起来。
“最初的命名者”仅仅只是将封建主义归结为政权的分散,这种简单的事实陈述,并未能揭示其经济的、社会的根源。
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潮到很久以前。它首先是在使用“附庸”一词时产生的。附庸一词最终从封建主义的第二个发展阶段获得了贵族的标记,但即使在中世纪,这个标记也并没有变得十分强大,以致它不能间或应用于农奴(起初农奴因其个人人身依附性质非常近似于确切意义上的所谓附庸)、甚至普通的佃户身上。所以,当人们对真正的附庸制越来越不熟悉时,一种语言上的误用……却变成了越来越广泛的习惯用法。
笼统地以庄园制及其附庸界定封建主义,易使封建主义概念“泛化”,因为“附庸”现象也可以发生在“封建社会”之外的社会制度之中。故而马克·布洛赫认为,将封建主义仅仅归结为分权,或仅仅归结为庄园制,是很不够的,他把“依存关系”“封土”(fief)“封臣(vassal)”视作封建制的基本特征,认为“依附农民”是“欧洲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一一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一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的组织形式即家族和政府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一一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
马克·布洛赫为《封建社会》上卷所定副标题为“依附关系的成长”,下卷副标题为“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可见布洛赫认为“封建社会”的要旨在于“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
马克·布洛赫超越原本局限于“领主一附庸”关系的狭义封建概念,将视野投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领域,从而形成“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并以此观照欧洲中世纪社会。
关于“Feudalism”(封建制度)究竞是一种西欧的特殊现象,还是一种普世性现象,有两种相反的看法: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其认定为惟独发生在中世纪西欧的制度;另一位启蒙大师伏尔泰则持反论,认为封建主义以多种形态存在于“我们这个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区”
综上所述,“feudalism”在西欧的语境中有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
狭义的“封建”本指西欧中世纪某些地区、某些时段出现的采邑制及其派生物,主要是指等级不同的领主间的封君一封臣契约关系,尚未包含领主与农奴间的关系。后来,“feudalism”的外延逐渐扩大,指整个西欧社会所实行的政治一经济制度,进而更拓展为一种普世性的制度与社会形态,从而形成广义封建概念。
广义的“封建”覆盖范围已溢出西欧一隅,而广被世界多数地区,于是有“波斯的封建制”“印度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提法。
就总体言之,欧美史学界多从“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庄园、农奴制、政权分散等)出发,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国的封建制。
欧美与日本史学界的主流认识是,在“封土建国”“主权分散”含义上,中国殷周时期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义上的两晋南北朝的门阀贵族制,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在形貌上有类似之处:土地、人民和权力被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是依附于封君的封臣,同时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世袭贵族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封建制度所共有的。
抽去各国封建制的差异性,以“封建”的一般意义(封土封臣、政权分割、人身依附)作为衡量标准,中国历史上的“封建时代”应当定位何处?
美国史学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1956年一篇题为《中国的封建制度》的论文中指出,中国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和“准封建的”,前者为周代,后者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秦以后的主要时段则是“非封建的”。
德克·布迪提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主从关系、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制度、主人对农奴的法定权利、私家武装),以及“动态标准”(前一个帝国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衰落、军事技术被特别集团[骑士或武士]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导致宗教信仰时代),认为周代符合封建制的“静态标准”,魏晋南北朝则符合封建制的“动态标准”。
兼通中西历史的中国学者齐思和认为,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建制度”,“与西洋中古社会具有根本相同之点。其不同者,仅枝叶问题”。
若以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来衡量,秦汉以后的大多数朝代都与之相去甚远,不宜称之封建社会。
在汉字文化圈,借“封建”一词比拟欧美政制,使“封建”具有普世意义的,较早的有两类人:一类如长期定居香港的英国汉学家李雅各,在将《周易》译成英文时,以“feudal ruler”对译“封建的诸侯”;二为如林则徐,其主持编译《四洲志》(1841年首次刊印)的“三十一育奈土迭国”(意为“部落联邦”,指美利坚合众国),议及美国联邦制,称美国“虽不立国王,仅设总领,而国政操之舆论,所言必施行,有害必上闻,事简政速,令行禁止,与贤辟所治无异。此又变封建、郡县官家之局,而自成世界者”。
这里的“封建”“郡县”均借取汉语原始义,前指“封土建国”,后指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制。
《四洲志》认为美国联邦制兼其“封建”的地方分权与“郡县”的中央集权之义,又加以变通,而自成新局。自林则徐《四洲志》始,以“封建”对比欧美政制,还见于魏源(1843年刊行)的《海国图志》、徐继畲于1848年刊行的《瀛寰志略》、梁廷枏于1846年刊行的《海国四说》。这几部分书皆为编译西洋之人所著史的著作,显示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最初尝试。
《海国图志》、《瀛寰志略》数年内很快就传至日本,并受到幕府及士人的重视。由于上述译法的影响,时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人正式以“封建”对译史学术语“feudal”,至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封建”已在日本成为一个流行的新名词,它是这一汉字词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与feudalism含义(封土、采邑)相通约的产物。而恰在此时,中国人开始关注日本的明治维新,借用包括“封建”在内的日译新名也自此开启端绪。经过一段消化吸收,清末民初一些中国人渐渐形成了自己的封建观,并以之表述、诠释中国乃至世界历史的特定阶段。
将指称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形态的feudalism翻译为“封建”“封建制度”。在此种翻译前后,日本学者曾以“籍制”和“籍土之制”对译“feudalism”。
日本德川幕府末年,铃木唯一将英国法学家奥波尼·弗恩伯兰克(Abany de Fonblanque)所著一八六二年伦敦刊印How We Are Governed一书译成日文,题名《英政如何》,庆应四年由九潜馆出版,凡六册十八卷。其第一卷“英国制度之事”中有“封建”一词的用例。译文述日:
自诺曼底国之威廉攻取英国之后不久,封建之制度行于欧罗巴洲过半,威廉王亦取用之于英国。然如人所言,其意在以伐取之英国地面赏元来从老之军功…以国中之地面全当王之物,王分之与数多之知行,即直支配之贵重之臣,其臣与王结君臣之义,立誓约:国王起兵之时,即引所属人等供奉之;其王直系之臣又将领分分配与自己之家来。
据铃木1868年阴历三月所作凡例称,文中“巴力门”“议事院或议政堂”等名皆取“汉译”。至于以“封建之制度”称英国中世纪制度,铃木虽未言明,显然可以看到是受来自中国的汉文西书的影响。
日本汉学者长三洲于1870年七月发表《新封建论》,将欧罗巴诸国制度称“籍土之制”,与“封建之制”作近义短语使用。“籍土之制”是否由长三洲首用还待考,然此后日本人采用类似句式者接踵而至。
日本启蒙思想家西周于1870年年在讲学中以“籍制”对译西欧中世纪的诸侯宰制封国人口土地(“籍”,指管辖、归属)的制度,并认为此制与中国的“封建”同,西洋也有相同制度(该讲稿多年后由其弟子整理出版,题为《百学连环》)。西周说:
Feudal籍System制即封建制也。此汉西洋皆同。
西周还参考西欧学者之论,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先后承续的三个场次:
古昔的“神统政治”是第一场;中古的“封建”是第二场;当今的“国君政治”是第三场。
西周又对此说加以修正:
方今考之,神统政治及封建政治合为第一场,国君政治为第二场,未来的第三场即至,这就是World Republic Eternal Peace(四海共和,无疆治体),此为世界之治的极致。
注意,西周所用“封建政治”一词,没有与“国君政治”(即君主专制)相连用,显然“封建”是取义“封土建国”,此制上承氏族时代的神统政治,下启君主专制政治。此一“封建”,虽沿袭汉语古典义(封土建国),却在对译英语feudalism时发生重大引申,从指一种政治制度的旧名,演变为表示一种普世性的历史阶段的史学术语。
明治七年西京书林文求堂刊行黑田行元著《政体新论》,列“封建”“郡县”二目,指出中国的封建始于上古建国,止于秦始皇;又指出古印度实行封建制,西洋自罗马分崩离析后也实行封建制,日本的武将政治也实行类似西洋封建、中国先秦时的诸侯制。黑田行元把西欧中世纪的制度直译为“籍土之制”,并作诠释:
西洋谓籍土之制,颜似封建之制。元来籍土之制乃文化半开之国实行…籍土之君主,为国内所在一切诸物总辖之主,不唯擅独统主宰之威权,国土亦属其所有。籍土之义如此。籍土之君主割其主宰之权、治民之业并土地之一分,贷籍于其家人,使其一时有而用之,家人称籍臣,君主称籍君,君臣之义于是定。
黑田行元撰于明治七年的这一文字,将西欧中世纪制度称之为“籍土之制”,在此制之下,“籍土之君主”(即诸侯)是国家主权的总辖者,国土也属其所有,并向下属家臣封赐土地、人民、主权,形成“籍君-籍臣”关系。
黑田行元指出,西洋的“籍土之制”,与中国周代的“封建之制”颇为相似。他把“封建”视作一种普世制度,其内容为封土建国、封土封臣、诸侯割据等,实际上是以古汉语词“封建”与英语feudalism相对应。
使此种译法得以普及的,是与西周齐名的另一位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福泽明治八年出版《文明论概略》参酌法国史学家基佐《文明史》的观点,把人类历史进程分作“野蛮一半开化一文明”三个阶段,并将此称为“世界的通论”。福泽认识到文明是一个发展过程:
文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事物,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变化发展着的事物就必然要经过一定的顺序和阶段,即从野蛮进入半开化,从半开化进入文明。
福泽谕吉介绍基佐的观点,把“封建割据”的时代,称为“Feudal system之世”,又具体论及日本与西欧各国社会各自独立发展的三个阶段:未开、封建、富国强兵。这里的“封建”仍取“封土建国”义,略指日本的中世及近世、西欧各国的中世纪。“未开”指前文明时期,“富国强兵”则是“文明”(指近代资本主义)的另一提法,而“封建”居二者之间,此“封建”便从表述政治制度的旧名演化为表述历史阶段的新名。
在《文明论概略》第二章,福泽论述了“国体”与“政统”之别,把封建制列为政统之一种,指出:“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和时代的不同,政统也就有所不同,有以君主立宪为政统的,有以封建割据为政统的,有以国民议会为政统的,也有以寺院政治为政统的”。在谈到以封建为政统时举例,福译明确指出中国秦代“废封建”,而欧洲在中世纪“形成封建割据”:
政统的变革,多半是由战争造成的。在中国,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欧洲由于罗马的衰落,遭受北方野蛮民族的蹂躏,终于形成封建割据的局面,这些都属于此例。
福泽使用的“封建”一词,显然兼及了古汉语义和西义,并将中国周代封建与欧洲中世纪封建视作类似政统。在《文明论概略》第八章,福泽论及欧洲历史,对日耳曼蛮族人侵后的数百年作这样的表述:
(欧洲)过渡到封建割据的局面。这种局面是从第十世纪开始,到十六七世纪才崩溃的。这个时代就叫作“封建制度”的时代。在封建时代,法兰西、西班牙等国虽各有其国家之名也有君主,但君主只是徒具虚名而已。国内武人割据构成部落,据山筑城拥兵以自重,奴役人民自封为贵族,实际上形成了许多独立王国…自由的权利,完全属于拥有土地人民的贵族所有。
这里“封建”的内涵也是西义与汉语本义的通约,“封建”内涵包括割据、君王虚置、贵族政治等内容。这是明治间日本典型的封建观。
由此种封建观出发,日本人以“封建制”翻译“feudalism”一词,如永峰秀树于明治八年翻译的《欧罗巴文明史》第四卷《封建政体》题下注释曰:
兹所称封建政体,其原文乃称为“feudal system”,然其与封建政体之本意未合。当时,欧洲并无帝王在上,仅以豪强者胁从寡少人民等,动辄各恣一方,称雄割据,充塞各国而已。其形态虽似周朝封建末之春秋战国,然又不尽相同。假使春秋战国之世,上无周室,诸侯弱小,且又无知,未懂合纵连衡之事,与世无交往,终日不离其巢窟,则该时代与兹所言者形态恰似,权且命名而已。
《欧罗巴文明史》第九卷《王权政体》,第十二卷《教门改革》,也多次出现“封建政体”“封建政”一类短语,在日文历史专业书中,较早使用“封建”一词表述欧洲中世纪政制,而此词又保持着与古代汉语词“封建”的内在联系。
明治年间的日本辞书也反映出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过程。在日本的美国基督教传教士平文(J.C.Hepburn)编撰的《和英语林集成》第二版(一八七二年刊行)收录“封建”一词,英文译释为“The feudal systemof government”;柴田昌吉、子安峻编的《附音插图英和字汇》(日就社一八七三年刊行)将“封建的”收在feudal词条下。明治中后期,日本已普遍使用对译feudalism的“封建”一词,并由此词根派生出“封建制度”等新名。一八八二年日就社出版的《增补订正英和字汇》即以“封建制度”译feudalism。
日本政府文部省一八七八年二月印行的《具氏佛国史》,美国人Samuel Grisword Goodrich著,荷兰人Th.J.van Kasteel(日译名“汉加斯底尔”)译。在该书的第十三篇,题“封建制度”(第五十六页),是对英语feudal system的意译。文部省图书课一八九一年九月出版的《万国历史》(据Swinton和Barnes的世界史著作编译),第四章“封建的制度”,其中“封建”的对应英文也是feudal。
总之,明治初中期日本已普遍用“封建”一词对译feudalism,“封建”由原指西周分封的旧名,引申为表述一种普世性历史时代的新名,而此一新名的内涵融通古汉语义与英语义,包蕴“封爵建藩”“封土封臣”“领主采邑”诸义。
清国驻日本的外交官黄遵宪,是较早称日本前近代社会为“封建”的人。在黄氏之前,1872年8月出版的丁韪良等编《中西闻见录》第二号的《各国近事·日本近事》述及日本政制说:“初,日本国俗世服周制,疆域土地,皆封建诸侯,君则深居九重,端拱无为。”
黄氏称日本在明治以前(即镰仓幕府室町幕府德川幕府时期),效法西周制度,封土建国,天皇是“无为”的虚君。该文进而论及日本明治初年“废封建”,立“大一统之君”的举措。此为目前所见之汉语文献中介绍明治维新的最早文字。并留下史志体的《日本国志》以及吟咏日本政事、民情的《日本杂事诗》。两书的重点都在明治维新。
黄氏自注《日本杂事诗》卷一第六首的“剑光重拂镜新磨,六百年来返太阿”云:“源、平以还,如周之东君,拥虚位而已。明治元年德川氏废,王政复古,伟矣哉中兴之功也。”讲的是日本自源氏平氏形成武门政治格局、导致封藩林立以后,天皇成为类似东周天子那样无实权的君主,直至明治年废除德川幕府,才由六七百年的封建制复归王政(中央集权制)。
黄氏在注《日本杂事诗》第三十一首“国造分司旧典刊,华花莫别进贤冠。而今指令诸台省,押印唯凭太政官”之句时曰“犹变封建为郡县也”,此为画龙点睛之笔。1890年,黄氏在伦敦改订《日本杂事诗》,上述诗句变为:“国造分司旧典刊,百僚亦废位阶冠。紫泥钤印青头押,指令惟推太政官。”大意略同,而变封建制为中央集权制的含义更加明确。在这段诗作后,黄氏所加注文曰:
(日本)上古封建,号为国造。奉方职者,一百四十有四。后废国造,置国司,犹变封建为郡县也。天智十年,始置太政大臣(三公首职,犹汉相国)、左大臣、右大臣,相沿至今。然自武门柄政,复为封建,·太政官势同虚设。明治维新后,乃一一复古,斟酌损益于汉制、欧逻巴制,彬彬备矣。日太政官,有大臣参议,佐王出治,以达其政于诸省。
黄遵宪此一一诠释,用语虽古雅,然其历史观念却相当先进,对日本从古代到近代政治体制的变迁,梳理得十分明白:日本古代由“封建”变“郡县”,中世又从“郡县”复为“封建”,明治维新参酌中国秦以来的郡县制、欧洲各国近代政制,从“封建制”走出,建立起以太政官为主官的中央集权政治。
1890年,黄遵宪刊出《日本杂事诗》改订本,对内容进行了增删,原本删七首增五十三首,其中所增之一为:
呼天不见群龙首,动地齐闻万马嘶。
甫变世官封建制,竞标名字党人碑
诗中明确指出,明治维新的重要举措——废藩置县的要领是改变职官世袭的封建制,代之以郡县制,进而形成近代政党政治。黄氏将近代政党与汉朝、唐朝、宋朝、明朝之党社相比拟,担心因政党政治引发党争之流弊。
除上举《日本杂事诗》各例外,黄遵宪的《日本国志》(该书为1896年出版,但成书是在1887年)也论及“封建”,称日本古代各州遍设朝廷任命的国司、郡司,“一变而为郡县”。至镰仓幕府时期,“裂地以授家臣”,“地头往往世袭,国司不复赴任,于是封建之势渐成”。至足利幕府时期,这种分权态势更加明显:
分国郡而封家臣,称为守护,三管领四职以下,皆以地传之子孙……于是形势一变而为封建…关原役毕,德川氏统率诸氏,分封其子弟功臣;其后加削增减,颇易旧封。
在介绍镰仓、足利、德川三个幕府时期的封建制以后,黄氏论述明治维新在“复古”名义下,变“封建”为“郡县”,文日:
明治四年废藩置县,复为郡县之治,凡五畿七道七十三国,二京三府六镇三十六县。
黄氏《日本国志》的上述文字,谈及日本封建制从成长到消弭的全过程,反映了日本政制变迁的实况。
诗文中黄遵宪并未对“封建”一词重新下定义,然考其语境,黄氏的“封建”,古义与近义、汉语义与外语义贯通无碍,实属高明之语用,是清末民初士人使用新名“封建”的先导。中国报刊常称日本江户时代为“封建”、称明治维新为“废封建”,如《时务报1897年7月29日载文曰:“日本既废封建制度”,“当是时民间风气大开”:《知新报1898年7月9日载文曰:“善夫,日本之维新也……削大将军之权,移封建为县郡,知县以亲王领之,故下情无不上达。”此种“封建”用例,都与黄遵宪诗文一脉相承,遵循“封建”的古汉语义与英语义相通约的理路。
中国人较自觉地将“封建”作为表述历史时代的新名使用,开端于黄遵宪的友人梁启超
梁启超以“封建”一词用于划分历史阶段,始于1896年撰写的《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该文仿《公羊传》“三世说”句式,将历史分为“多君为政之世”“一君为政之世”“民为政之世”三阶段,这种划分显然参酌了西欧史学的古代“多头政治”、中世“君主政治”、近代“民主政治”的三段划分法,而且梁氏又将古代的“多君为政之世”区分为前、后两阶段:“一曰酋长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酋长之世”,即氏族制时代;“封建及世卿之世”,即实行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的封建时代。对此,黄氏解说道:
封建者,天子与诸侯俱据土而治,有不纯臣之义……诸侯与天子同有无限之权,故谓之多君。
以“多君”释“封建”,点化出“封建”含义的精髓,又明确地将“封建及世卿之世”视作一个历史时代,上承氏族时代(“酋长之世”),下接集权帝制时代(“一君为政之世”)。梁氏1890年方十八岁时入北京会试,落第后途经上海返乡,开始接触西书,1896年二十四岁著《西学书目表》,可见其已具有一定的西方历史知识,故梁氏在其所撰《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已能作初步的中、西比较,指出“封建世卿”制难以退出政治舞台,是多国现象,这也表明梁氏已将“封建”视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过程。
梁氏说:
世卿之多君,地球各国,自中土以外,罕有能变者。日本受毒最久。藤原以后,政柄下移,大将军诸侯王之权,过于天皇。直至明治维新,凡千余年,乃始克革。今俄之皇族,世在要津。英之世爵,主持上议院,乃至法人既变民政,而前朝爵胄,犹潜滋暗窥,渐移国权。盖甚矣变之之难也。
1898年秋,粱启超开始流亡日本,其西学水平大有提高,之后所撰论史文章,继续在“分封”“分权”的本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参考日本人所译西欧历史分期专词,采用“封建时代”“封建制度”“封建社会”等日制汉字新短语。
梁启超在一八九九年发表的《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论及中国与欧洲的国体相同之处: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封建时代,梁启超把中国周代国体与古希腊国体相类比,又将“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作近义短语并列使用。
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其相同之点最多,即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是也。彼此省列国并立。中国与欧洲之国体,自春秋以前(欧洲史家所称上世史时期)大略相同,自春秋以后,截然相异。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明确地将秦以后的两干余年排除在“封建时代”之外。文曰:
秦废封建置那县以后,二千年循其轨而不易。中间如汉时封子弟为王,功臣为侯,晋时之八王,明代之燕王、宸濠等,虽有封建之举,不移时而遂变灭,不成其列国之形也。汉末之州牧、唐代之藩镇,各拥疆土,私子孙,虽气焰万丈,不过涌乱一时,不成其为列国之形也。
梁启超区分狭义封建与广义封建,指出秦行“郡县制”,已结束“封建制”,而此后封爵建藩虽持续不辍,但为时不久均告破灭,并未构成列国并峙的“封建”局面,故秦以后已告别“封建时代”。梁启超将“封建时代”的特点归之为“贵族政治”“列国并立”“阶级之风”,兼合“封建”之原始义和西洋义。
严复等从事汉一英翻译的中国学者,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这虽在日本以“封建”翻译“feudalism”之后约三十年,但并非转用日本译名,而是直接从英语译来。
严复“于中学西学,皆为我国第一流人物”(梁启超语),对中英“封建”义兼有认识,把传统的文字学功夫引入译事,以字释史,在翻译时慎择汉字词与外来术语对应,常常经历了某个术语从音译到意译的转变。
1897年以后的三年中,严氏翻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原富》),对“feudal”取音译,谓“拂特”,或取音意合译,谓“拂特之制”“拂特之俗”。在《原富》的按语中严复对“拂特之制”的解释是:“顾分土因而分民,于是有拂特之俗。”
1903年,严复翻译穆勒的《群己权界论》,仍将“feudal”音译“拂特”。
1904年,严氏翻译英国法学家甄克思(E.Jenks)的A History of 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的历史》),以《社会通诠》作题出版(此为严复的八大译作之一)。
在《社会通诠》中,严氏将“feudalism”意译作“封建之制”(有时也音译“拂特”或音意合璧译“拂特封建”)。该书如此界定“封建时代”:
总而论之,则封建时代,其一群生养形制,大抵尽成拂特之规。其民之以等次相治也,与宗法社会不相悬殊,而其所悬殊,而其所绝异者,民居宗法社会之中,其所受于群者,以其为一群之分子,自有生而定之。至于拂特之世,民一身厕于社会,一切权利,皆有所受而后然,亦皆有应尽之职役,以为酬于其上。
对“封建于社会天演为何阶级?”(封建在社会进化史上处于什么阶段?)这一问题,该书这样回答:
封建者,宗法、军国二社会间之闰位也。
闰位”本指非正统的地位,这里指“封建”是宗法社会与近代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段。广学会1903年译本将这段话译作:“封建之法,处族类之末世,与今从军会之初世。”“军会”即“军国民社会”,是清末从日本引人中国的一个政制术语,约指一个强化尚武精神及国民组织的社会(留学日本的学生曾组织成立有“军国民教育会”),相当于近代社会。上引《社会通诠》之语,意谓封建制出现在氏族制末期和近代社会初期之间。
《社会通诠》将社会进化分为三个阶段,即蛮夷社会(亦称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国家社会(亦称军国社会),从第二阶段过渡到第三阶段中经“封建时代”。
严复在泽者自序中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由宗法以进于国家”,有一过渡形态:
“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方其封建,民业大抵犹耕稼也。”
这段文字值得注意处有二:
其一,把古代宗法社会向国家社会(指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过渡演变的中间环节称为“封建”。其二,封建社会是定居农耕文明的产物。这是很有世界史通识的见解。夏曾佑在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时说:“考我国宗法社会,自黄帝至今,中可分为二期,秦以前为一期,秦以后为一期,前者粗,后者精,而为之钤键者,厥为孔子。”此议与严论相吻合:严复认为宗法社会自三代讫于今,以秦为转折,前为封建制,后为君主专制(严称“霸朝”)。这是清末民初新史学界的主流历史分期观。
严复的“封建”观,代表了当时学人的普遍认识。在严复之先,郑观应曾于1880年说:“考诸上古,历数千年以降,积群圣人之经营缔造,而文明以启,封建以成。自唐、虞迄夏、商、周,阅二千年莫之或易。”将“封建”定位在周代末年以前。谭嗣同在1896年说:“自秦以来,封建久湮。”都是指认先秦的唐、虞以讫三代为“封建”,秦以后“封建”湮灭。严复的“封建”观与郑、谭等时贤一脉相通,而严氏的历史分期意识则更为明晰。
经严复的翻译与诠释,“封建”从原指一种政制举措(封爵建藩)的旧名词,演变为指一种社会制度、历史时段的新名词。严复发现,中国与西欧诸国历史虽有差异,但也有共通之处,在1905年所撰《政治讲义第二会》中指出:“国家为物,所足异者,人类不谋而合。譬如我们古有封建,有五等,欧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车战,西人亦然。”故严译“封建”在向新名转化的过程中,并未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脱钩,而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合理的引申,并与对译词“feudalism”的含义(领主制、采邑制)彼此契合,从而达成古今义的因革互见、中外义的交融涵化。
近代学者中关注“封建”论题的突出人物还有章太炎。作为史学家的章太炎,自青年时代即有“引古鉴今”的追求,1902年立下修《中国通史》之志,后来更制订修百卷本通史的计划,以“启导方来”。章氏治史用力批评循环论庸俗进化论,不赞成康有为以“今文经学”治史的主观方法,执著于古文经学方法,将经书当历史看,其“封建观”很有历史眼光。
与严复不同,章太炎是专从中国传统史学视角讨论“封建”的,大体承袭顾炎武之说,从“分治”意义上探究“封建”的价值。章氏在《藩镇论》(发表于1899年10月)开篇指出:“自封建之法不行于后世,于是策时事者每以藩镇跋扈为忧,是其言则孤秦陋宋冢嗣也。”
章氏把封建制必然导致藩镇割据的言论斥之为“孤秦陋宋”,原因在于他寄望中国现实社会中的“藩镇”(借指清末执掌地方大权的汉人督抚,如张之洞刘坤一辈)在中国从满清的专制向宪政转变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夫削藩镇以立宪政者,天下之至公也;削藩镇以遂一二肺腑贵人之专欲者,天下之至私也……今藩镇虽离于至公,而犹未合于至私。若皇德贞观,廓夷旧章,示民版法,陶冶天下,而归之一宪,藩镇将奔走趋令,如日本之萨、长二藩,始于建功,而终于纳土,何患自擅。”
章氏所抨击的“削藩镇以遂一二肺腑贵人之专欲者,天下之至私也”,指满清借“立宪”之名,企图将汉人封疆大吏的权力收归满洲族亲贵。
还是在1899年,章太炎又作《分镇》,在征引唐朝时人马周李百药柳宗元批评“封建制”、倡导“都县制”的名论之后,指出这些言论是产生在国家澄明之时,“未有外侮,其论议固足以自守也”,而宋代外患严重,“李纲始有分镇之议”。由此,章氏认为“封建”并非一概皆坏,“郡县”并非一切都好,纵观历史“然后知封建之说未必非,而郡县之说未必也。”
章太炎是从“封建”一词的本义(封爵建藩)上讨论中外“封建制”的,并不认同将“封建”对应西洋术语。严复在译作《社会通诠》中以“封建”对译“feudal”,为中国人引人一种新的历史分期框架蛮夷社会一宗法社会(其前段为封建时代)一军国社会,梁启超及陈独秀都受到严译的影响,而章太炎则立足于中国文化本位,力驳严译。
章氏1907年发表了《社会通诠》商兑,批评严复译《社会通诠》时构筑的历史分期,章氏指出,“泰西群籍”所列“条例”,不能照套“亚东之事”,若论及亚东史迹,“则其条例又将有所更易矣”。他说:“心能流衍,人事万端,则不能据一方以为全概”这里的“一方”即指西方,章太炎不赞成以西方史学框架概括中国历史实际,因而不认可严复将“封建”对应feudal的译述。
随着西学知识的增长,章太炎的观点后来也有所发展,亦开始用“封建”类比某种西欧的制度。在1908年10月发表的《代议然否论》中,章氏将“封建”比附西欧代议制的贵族院:
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其上置贵族院,非承封建者弗为也。
章氏不仅将英国式的“代议制”称“封建之变相”,认为贵族院(上议院)承袭“封建制”,而且认为“迄汉世去封建犹近,故昭帝罢盐铁榷酤,郡国贤良文学主之,皆略似国会”。
可见,章氏把“封建”与“专制”相对立,认为“封建”包含“分权”“众议”诸义,故将“封建”与“议院”“国会”相类比,作“专制”的反义词使用。章氏论“封建”的可贵之处在于其并未只止于议史,而是借以评今,试图发现古今政制间的联系。
章氏的这种类比,当然存在牵强之处,因而曾受到严复的批评。章氏通过中外比较,敏锐地洞察到,前近代中国、日本两国政制的重大差异:中国“去封建远”,日本“去封建近”,因此两国政制近代化的基点不同:议者欲逆反古初,合以泰西立宪之制,庸下者且沾沾规日本,不悟彼之去封建近,而我之去封建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
章氏认为,民皆平等、无贵庶之分的中国,不宜设上院(贵族院),也就不宜实行代议制。章氏还认定,作为“封建之变相”的代议制,“必不如专制为善”,遂从否定代议制走向否定“封建”,从而与早年因倡导分治而肯定“封建”发生了大改变。可见,章氏的封建观是随其现实的政治主张的转换而变更的。
然而,章氏的封建观虽有大变革,但所用“封建”一词的内涵,始终保持着与本义的联系。同时,他在论述中已把封建制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考察,并进行中西、中日之间的政制比较,其用语固然古色古香,所透露的政治理念也可能在激进与保守间摆动,但他围绕“封建”提出的论题(如反专制的政治改革问题,代议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问题,中日封建制的时间错位问题),却颇富前沿性,视野可谓宽阔而深邃。
1910夏,章太炎的弟子黄侃创办《学林》,刊登章氏文章多篇,其中《封建考》论述封建,将《国语·鲁语下》、《史记·孔子世家》所说的“神守”诠释为群神“社稷守”诠释为诸侯,皆为天子所封。后来顾颉刚把石器时代称“前神守一神守时代”,夏、商、周称“社稷守时代”,战国称“诸子时代”。其“社稷守时代”即封建时代。此说颇得章太炎封建论之神髓。
孙中山作为兼通中西之学的政治家,准确把握了史学术语“封建”的内涵(封土建藩制度)和外延(中国殷周时期、·欧洲中世纪之社会形态)。
孙中山一生提出过许多革命口号,如早年提出的“振兴中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中年之后提出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乃至晚年提出的“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等,却从未提过“反封建”的口号。即使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封建”被列为现实的批判对象之际,孙中山也没有苟同“反封建”的提法。直至晚年,孙中山依然是在“封土封臣”“贵族世袭制”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在此一含义上比较、品评中国与西欧诸国的历史。
孙中山对“封建”的认识有两大特色:一是会通中西;二是首尾一致。直至晚年,孙氏认为,秦代已结束中国的封建制度,这比欧洲直到中世纪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两千年。孙氏1924年1月至8月在广州作十六次《三民主义》系列演说,其中第六讲《民权主义》中的第三讲说:
欧洲两百多年以前还是在封建时代,和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时代相同。因为中国政治的进化早过欧洲,所以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欧洲就是到现在,还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欧洲没有革命以前的情形,和中国比较起来,欧洲的专制要比中国厉害得多。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是世袭制度。当时欧洲的帝王公侯那些贵族,代代都世袭贵族,不去做别种事业;人民也代代都是世袭一种事业,不能够去做别种事业……中国自古代封建制度破坏以后,这种限制也完全打破。
孙中山晚年即便是在联俄容共时期,亦不一概信从来自苏俄的提法。1922年以后,苏俄共产国际关于现实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论说传入中国,但孙中山只采纳前者。1924年1月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大宣言取“半殖民地”说,孙中山本人此前后的用语为“次殖民地”,而对中国“半封建”说则加以抵制。孙中山认为封建制在中国已结束两千多年,故终生未提含义模糊的“反封建”一类口号。
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将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都纳入“反专制”总题之下:
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制,故要民族革命;不愿君主一人专制,故要政治革命;不愿少数富人专制,故要社会革命。
孙中山对“封建”概念的准确把握,尤其是他直至辞世前夕,仍在古汉语义与外语义的融通上论述“封建”,抵制当时开始流行的泛化封建说,这直接关系着中国革命目标的认定(是“反专制”,而非含混不明的“反封建”),此一旨趣值得深长思之。
黄遵宪梁启超严复章太炎孙中山这些人大体代表了清末民初中国人的封建观。他们论“封建”,有深浅之别,却亦有着基本的相似之处:既不坐井观天、固守本义,又不尽弃本义、妄意滥用,而是遵循概念演化的合理路线一坚持古今义的既因且革,中西义的兼容并包。如此重构再造之新名“封建”,其外延指殷周政制,也涵盖欧洲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同类政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形态的共名。
这种“封建观”较好地实现了概念演化时继承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又初步达成中国传统史学概念与西欧诸国史学概念的通约与整合。然而,当时的论者,尚缺乏深广的学术准备,尚未能全方位考察社会形态,尤其缺乏经济的、社会结构的分析,故其“封建”观在理论上尚显单薄,不足以抗御后来兴起的强势的泛化封建观的入侵,故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逐渐逸出主流之外。
由于中国与日本的前近代社会的差别,导致两国近代的“封建”语用状况题相异趣:日本对史学术语“封建”的认识基本上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发生大的改变,而中国的情形则不一样。日本汉学家安藤彦太郎指出:
“封建”这个词,在中国本来是指存在着诸侯的周代的制度,从秦始皇推翻周朝,废“封建”,置“郡县”,统一天下(公元前221年)一直到清末,中国基本上保持了“郡县”的中央集权制。江户时代的儒学家理解它与幕藩体制相似,在日本也使用了“封建”这个词。所以在德川幕府倒台、进入明治以后,这个词就变成了“feudalism”的译词,应该说是极其自然的……明治以后,这个“封建”的词又通过留学生等反过来传入中国。由于中国原来就有周代的“封建”这个词,难免要产生一些混乱。
“封建”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旧名,借作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译名,因与日本中世及近世历史实际“相似”,故在日本没有出现错置,至于在“封建”一词故乡的中国,史学术语“封建”在清末民初还保持着概念的一贯性(以严复译“封建”为代表)。
但是,到二十世纪初期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封建”的含义在某些重要论者那里发生变化:从一古史概念,演变为“前近代”的同义语,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立的陈腐、落后、反动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此为“封建”概念被歪曲之始。
用“封建”一词指称中国的落后属性,首见于新文化运动倡导人之一陈独秀的言论。
(一)《新青年》的反封建呼声
陈独秀1915年夏结束第五次在日本的游学,回到上海,创办了《青年杂志》(《新青年》杂志的前身),该刊在9月15日发表了陈独秀的《敬告青年》一文,此为新文化运动的开篇之作。该文以“自主的、进步的、进取的、世界的、实利的、科学的”新精神号召青年,并抨击与之相悖的旧精神“奴隶的、保守的、退隐的、锁国的、虚文的、想象的”。陈独秀说:
举凡残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征之故训,而不可谓诬,谬种流传,岂自今始!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持较皙种之所为,以并世之人,而思想差迟,几及千载;尊重甘四朝之历史性,而不作改进之图;则驱吾民于二十世纪之世界以外,纳之奴隶牛马黑暗沟中而已,复何说哉!
陈独秀把各种陈腐、落后的现象全都归之于“封建制度之遗”,“封建”一词在这里被当成为陈腐、落后之渊薮的代名词。正因为有此“封建制度之遗”,使得当代中国人与白种人(即文中所称“皙种”)相比,思想落后千年,故中国新青年的使命是“反封建”。
陈独秀接受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的观点,认为中国走出蛮夷社会后,即为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宗法观念延及当下。但陈独秀忽略了严复关于宗法制与封建制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重要论述。
严复认为,中国的宗法制延及近代,封建制则于周末,秦以下为“霸朝”“军国民社会”。在严复的视域中,封建制与君主专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且先后嬗递
陈独秀却将“封建制”与“宗法制”相重合,又认为封建制与君主专制贯穿中国古史,一直延及当下。陈独秀在《今日之教育方针》中论述教育方针之二“惟民主义”时说:
封建时代,君主专制时代,人民惟统治者之命是从,无互相连络之机缘,团体思想,因以薄弱。
这就把“封建时代”与“君主专制时代”作为同义短语相并提。在《宪法与孔教》一文中,陈独秀沿袭此一用法:“此等别尊卑明贵贱之阶级制度,乃宗法社会封建时代所同然。”
陈独秀的这些用法是前无古人的,不仅与周秦以降的全部“封建论”相异,也与近代诸作者的使用相悖。如前所述,纵览清末民初各种论者有关“封建”一词的使用,莫不是以“封土建国”之义与秦至清的君主集权制恰成对比。然而,陈氏却将这两个根本相异的历史阶段归并为一,统称“封建时代”,并认定此一时代延及当下。
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以后,陈独秀关于历史阶段性进程的表述接近共产国际的提法。1920年10月在《国庆纪念底价值》一文中,陈独秀说:
由封建而共和,由共和而社会主义,这是社会进化一定的轨道,中国也难以独异的。
这里的“共和”约指资本主义政体,陈独秀所述“社会进化一定的轨道”已接近于下述排列程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该文还说:
尊祀孔子与武人割据,这两件事就是封建主义支配一切精神方面及物质方面底明证。
这里的“武人割据”指政权分割,与“封建”本义相合;而“尊祀孔子”则泛指前代中国普遍的文化现象,与“封建”本义悖离,故陈独秀的“封建主义”含义宽泛,包括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共和”(约当资本主义)以前的全部历史时期。这是一种“泛封建”的表述,而此类论述,还散见于陈独秀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的其他多种著述之中。
1922年在总结辛亥革命的教训时,陈独秀有如下分析:
辛亥革命所以失败的原因……也正以当时中国幼稚的资产阶级,未曾发达到与封建官僚阶级裁然分化的程度。
将当时的官僚阶级冠以“封建”之名,也即把现实中国纳入“封建社会”。
陈独秀还在一封信中论及现实中国为“封建”所笼罩:“封建时代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仍复遗僵印影,呈其余势,善恶是非之辨,遂纷不可理。”
有关“封建”概念的把握,陈独秀超越中国传统,没有只将其限定在政治制度(分封制)上使用,而是将其扩大为一种包含整个中国与西欧诸国社会制度的术语,这显然是受到严复的影响。
严复在《社会通诠》中以“封建”对译“fudalism”,认为中国与西欧诸国皆有封建制的历史,此种认识被陈独秀所接受。然而,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陈独秀与严复两个人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差别很大:严复认为中国的封建制行之夏、商、周三代,止于周末,秦以后为“霸朝”,而陈独秀则将中国的封建社会大加伸展,一直延及近代。
(二)从日本、法国套用来的观点
陈独秀何以别出心裁,将“封建”的概念外延作如此巨大的扩张呢?陈独秀本人并未对此加以说明,但只要略考陈独秀的生平,即可探明其新说的来源。
清末民初在中国知识阶层中,家境富裕者多直接留学欧美发达国家,直接取经,而家境不宽裕的知识分子中则出现留学日本的热潮,陈独秀为此一行列中人。1901年11月,陈独秀首度自费留学日本,并于次年春回安庆;1902年9月再次赴日本,在东京成城学校习军事,1903年春回国,办《安徽俗话报》,以后陈独秀又三度赴日本,曾就读东京高等师范学校速成科、早稻田大学。最后一次赴日本,也是第五次,是1914年7月起在东京协助章士钊甲寅》杂志,次年夏自日本返国,在上海创办月刊《青年杂志》(从第二卷起更名《新青年》,编辑部迁北京),成为新文化运动最重要的舆论阵地。
陈独秀在《新青年》发表的文章常用的“封建”一词,似乎是中国人熟知的旧名,然考其语境即可发现,其含义已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陈独秀所说“封建”,脱离了原词“封土建藩”本义,其含义变得宽泛。这是陈独秀留学日本期间的一种感悟性产物。日本“废除封建”热潮,影响陈独秀对“封建”概念的使用。
陈独秀旅日本时在明治末、大正初,日本刚刚走出封建阶段(镰仓、足利、德川幕府的七百年为日本的“封建时代”),迈入近代门槛。明治年间的日本启蒙思想家仿效法国启蒙运动,将过往的、落后的制度及观念、习俗统之以“封建的”相称,并将德川幕府时代的社会特征概括为封建与锁国时期,称“封建制度”与“锁国政策”是“德川时代的重要的两个基本性格”,而“立宪制”与“封建制”的对立,“开国”与“锁国”的对立,是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两大题旨,此类论述在明治、大正年间日本的书报文章中随处可见。
福泽谕吉在幕末明初思想文化批判的锋芒直指僵化的封建制度。他平生有两大“誓愿”:一为个人从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二为日本国民从西方列强压迫下解放出来,福泽有浓郁的“反封建”情结。在自传描述德川时代自己的家乡时,福泽谕吉说:
当时中津这个地方在封建制度下,就好像把东西严严实实地装在箱子里一样,建立了一套牢固的秩序,尽管经过儿百年的时间也丝毫没有变样。
中津藩的一个特点是:士族之间存在着极其严格的门阀制度。而这种门阀制度之严格,不只表现在蕃内的公务方面,甚至在私交上,在孩子之间的关系上也有着贵贱上下的区别。
门阀制度是福泽谕吉所痛恶的封建社会之核心。《福泽氏纪念之碑》碑文载“福泽氏的先祖乃寒族的一小民”。身为中津藩底层藩士福泽谕吉之父年收入仅十三石,一生抑郁凄苦,这给福泽谕吉留下悲惨的印象。在自传中,福泽谕吉对世袭贵胄把持社会资源的现象充满愤恨,将“封建的门阀制度”视作底层人士生存与发展的大障碍。
福泽谕吉说:
父亲一生四十五年当中为封建制度所束缚,什么事情也没做出个成就来。空怀不平,饮恨而死。
他还说:“门阀制度乃我父之敌。”而这种在门阀制度下毫无出路的下层武土,“恨主如仇”,成为反抗幕藩体制的重要力量。后来成为福泽代表著作之一的《劝学篇》,成书于紧接反封建举动的“废藩置县”之后的1872年,其主旨在打破封建制度对人性的桎梏,促使日本国人树立人格尊严,倡导人的自主、自尊、自觉。“一身独立,一国独立”为该书名论,遍传日本各处,故《劝学篇》被称之反对封建等级制的“人间平等宣言”。
福泽谕吉的另一代表作《文明论概略》出版在1875年,该书参照英国史学家博克尔的《英国文明史》、法国史学家基佐的《欧洲文明史》,从历史进步主义出发,将世界历史进程分为“野蛮一半开化一文明”三个阶段,而封建制属于“半开化”的社会形态,要从“半开化”走向“文明”,必须反封建。
《文明论概略》第五章分析幕末的“攘夷论”和“王政复古论”,认为当时进步的智力集团提倡此两论,“真正目的既不是复古,也不是攘夷,而是利用复古攘夷的主张为先锋以声讨根深蒂固的门阀专制”。
福泽谕吉是把“封建”时代作为历史进程的一个必然会被超越的阶段,来肯认日本明治维新的“废藩置县”等“反封建”举措的,并并且明确地指出,明治维新的精义是“废除封建”,而“废除封建”是时势使然。
废藩置县并非出于执政者的英断,执政者只是受国内的智力所驱使,而采取了实际措施而已。
如上所论,由于全国的智力,形成了舆论,舆论之所归,促进了政府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
与福泽谕吉同时期的日本哲学家西周对封建制的评析深入到哲理层面。西周从“政教之所别”的观点出发,批评来自“汉土”(即中国)的“儒教”“孔子的教”。这种“儒教批判”和“孔子批判”,在明治间的日本,是与“封建批判”互为表里的,因为日本德川时代的封建制度(表现为幕藩体制)的意识形态是崇儒尊孔的,儒学(朱子学)与国学是其两大精神支柱,故明治间的“废除封建”伴随着“儒教批判”和“孔子批判”。
明治晚期远藤隆吉著《支那哲学史》于1900年出版,指孔子为中国之祸源,尊孔为中国精神守旧之因。陈独秀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反孔批儒,正是这种影响的反映。而将“反孔”纳入“反封建”的大格局之中,则是陈独秀反孔批儒的特色。
中江兆民也是反封建的健将,他的《民约译解》阐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民约论》,高倡“自由之权”与“共和主义”。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东洋自由新闻》、《东云新闻》上中江兆民发表大量抨击封建制的文章,提倡士、农、工、商“四民平等”;同时,又力辟专制制度,鼓吹“君民共治”论“地方自治”论。在1887年的《三醉人经纶问答》中,他以洋学绅士君、豪杰君、南海先生三人对话形式,尖锐抨击“君相专擅”制度,赞扬民主制、共和制。
中江兆民在他的文章中把君主专制与封建制作近义词使用,均指日本前近代制度;尊君思想被称为“封建遗物”,“封建制度”与郡县制对应使用。这种将“封建制”与“专制政治”“郡县制”等同的论说,对陈独秀影响巨大,陈独秀在五四时期的泛封建说发端于此。
中江兆民晚年的名篇《一年有半》,在第三章把日本封建制度的突出表现一等级制、家族制及其生活方式的刻板僵化一比喻为“全体国民殆成化石一般”。反对封建等级制和蒙昧主义是中江兆民众多论著的鲜明题旨,这给陈独秀留下深刻印象。
中江兆民的《民约译解》是二十世纪初留学日本的中国人争相传阅之书,也是由于这本书,高举“反封建”旗帜的法国大革命为日中两国知识分子所知晓。陈独秀追慕法国大革命,也由此发端。
与《一年有半》同为二十世纪初新锐的反封建之作的《三醉人经纶问答》1904年摘录刊登在《平民新闻》上,成为此时游学日本的陈独秀研读之书。
活跃在日本文坛的论者谴责“封建”的还大有人在,进行口诛笔伐。如加藤弘之,他在1870年所写《真政大意》、1875年所写《国体新论》等严厉批判封建政治。在“自由民权运动”期间植林枝盛发表“民权论”“民权自由论”,这是在“反封建”的旗帜下展开的。三宅雪岭德富苏峰等人明治末、大正初的言论,也与福泽谕吉加藤弘之中江兆民基本同调。
在这些有着启蒙倾向的论者那里,“封建”是陈腐、落后、非人道的集合体、代名词。还有一些论者把“封建的”与“民主的”视为一组对立概念。与“民主的”近代理念相悖,“封建的”则是中古理念,一指等级森严的、垂直的人际关系,如主君与家臣式的主从关系,上位者片面拥有权力,独尊、专横,下位者片面承担义务,卑屈、盲从;二指蒙昧主义的意识形态,如绝对的忠主观念、孝行意识,“施恩-报恩”观念。
综论之,略具法兰西启蒙运动风格的日本明治一大正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将“封建”作为批判对象。而向往法国式的民主自由精神的陈独秀,恰于明治末、大正初游学日本,因而深受此种反封建的启蒙之风濡染。
(三)“大正德漠克拉西”对陈独秀的启示
陈独秀第五次游学日本之时,正值日本近代史上继三四十年“自由民权运动”1914年至1915年间,之后的第二次民主高潮,即所谓“大正德谟克拉西”。此一运动发生在大正年间发生,德谟克拉西是英文“民主”的音译,而批判封建制遗毒,为这一民主运动的题旨之一,这无疑给陈独秀以启示。
大正初年,美浓部达吉在《宪法讲话》等文中提出,天皇大权非个人私权,而是作为国家元首行使的权能,这便是著名的“天皇机关说”,这种说法与广为流传的绝对主义的“天皇主权说”相对立。
吉野作造则将“德漠克拉西”阐发为二义:一为民主主义,倡言主权在民;二为民本主义,倡言以民为本。
吉野作造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领导者之一早期中国共产党领袖李大钊的老师,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二人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陈独秀与大正民主运动人士有无这类直接联系,尚待考证,但大正民主运动给陈氏提供示范,则是毫无疑问的。
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高举“德谟克拉西”(民主)和“赛因斯”(科学)两面旗帜,显然与此相关。当旧营垒攻新文化运动时,陈氏理直气壮地回敬道,要拥护那“德先生”,以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以反对旧艺术、旧宗教。这些观念与语汇里都可以见到日本“大正德谟克拉西”的影响。
总之,以抨击“封建”作为近代民主运动的中心题旨,是陈独秀从日本明治、大正之际的启蒙思想中借取的一种法国式的激进民主主义观念。
(四)“封建”成为恶谥,源自十八世纪的西欧
以“封建”作为落后、腐朽、反动、古旧事物的总名并非陈独秀自创,也不是明治间日本人的首创。此一用法始于十八世纪的法国,初现于启蒙思想家的文辞中,盛用于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狂飙之际的法国人将一切陈旧、落后的事象皆冠以“封建”,法国大革命的使命被认定为“摧毁”“旧社会中贵族制和封建制所产生的一切”。此种用法后来传到英国十八世纪末叶,英国议会中的改革派批判贵族保守派,常给其戴上“封建”的帽子。
总之,十八世纪末叶以后,“封建主义”在西欧成为“黑暗世代”的中世纪的代名词。十九世纪中后叶,日本启蒙学者(福泽谕吉等)承袭西欧这种以“封建”为恶谥的用法,故陈独秀从日本借取的“反封建”命题,源头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和英国。
然而,法国、英国、日本以“封建”义作为落后、反动事物的总称,有其历史根据,因为这些国家的前近代确实是封建社会,其近代化变革当为“反封建”,而中国的历史实态则另呈一格,故将“封建”作为近世中国陈腐现象之总名,是陈独秀生搬硬套
陈独秀五四时期发表的一系列“反封建”檄文,具有强劲的动员力量,然而,曾经发挥历史作用的提法、口号、命题,却不能经得起学理的推敲,虽然在当时起到积极的社会动员作用,但概念发生误植,导致学理偏失。这种矛盾性不可避免地为新文化运动留下某种后遗症。
若把陈独秀五四时抨击“封建”的命题置之于历史坐标系中考量,即可发现其概念错置之误,而究其缘由,在于他忽略了中国与日本及西欧诸国历史之间存在着的重大差异。
前近代欧洲与前近代日本的社会形态是“封建”的,故“反封建”是欧洲及日本近代化运动的题中之义;而前近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却是“非封建”的,中国近代化运动的题旨应当另作概括。
如前文所述,西欧中世纪是封建社会,其近代化变革面临“反封建”任务,诚如圣西门所揭示的,“法国革命是贵族、市民等级和无财产者之间的阶级斗争”。恩格斯称攒道:“这在1802年是极为天才的发现。”英国、法国等西欧各国在中世纪末期、近代初期都用各种方式消解以贵族政治、领主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封建制度,以开辟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明治以前的七百年间,日本处在封建时代,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都充满封建性内容,故作为近代化变革的明治维新,必须“反封建”。诸如1869年的“版籍奉还”、1871年的“废藩置县”即为破除封建式的分土分民;1873年的“征兵令”、1876年的“废刀令”等意在消弭封建性的武士阶层,以“四民皆兵”取代士族常职武事:而“废止华族家禄”等措施则终结了封建士族的特权,身份制随之废除,人们有了选择职业的自由。这都为以工业化为基本目标的近代化运动扫净了道路。
比照之下,中国近代化运动面对的,并非藩国林立、贵族分权、门阀森严的“封建”形势。如前所述,章太炎的《代议然否论》已注意到中日前近代政制的此种差异,认为中国“去封建远”,日本“去封建近”,中国的政制改革不能照套日本模式。但陈独秀却对此有意无意地加以忽略,仿效明治日本,在中国鼓动“反封建”。
陈独秀的“封建”所指过于宽泛,略考陈独秀五四前夕所论“封建”,其含义略指“宗法的、专制的、阶级的(指等级制的)”诸意,它们被陈氏一概归入“新青年”起来扫荡的对象。此间使用的“封建”一词,明显地其有象征性,并非一个已经作过严密学术论证的社会形态概念。
“封建”一词被陈独秀初步赋予历史分期意义,首见于1915年12月15日刊发的《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的一段文字:
东洋民族,自游牧社会,进而为宗法社会,至今无以异焉;自酋长政治,进而为封建政治,至今亦无以异焉。
这是把“封建政治”作为继“酋长政治”(即氏族制)之后的一个漫长历史时代看,并与“宗法社会”大体重合,这大略昭显了陈独秀的中国古史观:中国没有奴隶制时代,中国是由氏族公社制直接走向封建制的,而封建制与宗法制一起,由先秦的“三代”一直延续到当时的中华民国。
陈独秀还指出:
忠孝者,宗法社会、封建时代之道德,半开化东洋民族一贯之精神也。
陈独秀再次把“宗法”与“封建”并用,一概列入“半开化”时代,也即指从不开化的氏族制时代到开化的近代社会之间的整个历史阶段。陈氏“半开化”之说明显受到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野蛮一半开化一文明”三段论的影响,而福泽谕吉此说则是沿用了欧洲十九世纪流行的文明史观
陈独秀将“西欧一日本”的文明史框架套用于中国历史,并将封建时代等同于“半开化”时代,视为“野蛮”(即原始社会)之后“文明”(即近代社会)之前的“一贯”时代。通观陈独秀五四时期的多种言论,大体不出此一框架。
五四时期及以后不久,陈独秀也并非全然在泛义上使用“封建”一词,有时他又交叉使用古义封建和泛义封建。如1923年在《资产阶级的革命与革命的资产阶级》一文中,论及中国历史演进时,陈独秀说:
由秦汉以至今日,社会的政治的现象,都是一方面封建势力已濒于复[覆]灭,一方面又回向封建。这种封建势力垂灭不灭的现象,乃是因为封建宗法社会旧有的家庭农业手工业已充分发展而有更进一步的倾向……
陈独秀于此所说秦汉以至今日“封建势力已濒于复(覆)灭”,是在本义上使用“封建”一词的(指“封土建国”);以下的“又回向封建”,则是在泛化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指专制、保守、落后之类)。这种在同一段论述中,在两种不同的内涵上使用“封建”一词,导致其文逻辑紊乱。而这种紊乱的“封建论”,在此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的某些论者那里亦一再出现。
梳理陈独秀“封建观”的来龙去脉,其反孔批儒论的内在逻辑便明晰了:陈独秀的“封建”涵盖氏族制结束后的整个中国历史(从先秦的“三代”直至当世),而陈独秀把孔子看作封建思想家,代表了周秦以来中国三千多年意识形态主流,这种意识形态阻碍着中国的现代化,故必反之。
陈独秀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中说:
孔子生长封建时代,所提倡之道德,封建时代之道德也;所垂示之礼教,即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也;所主张之政治,封建时代之政治也。封建时代之道德、礼教、生活、政治,所心营目注,其范围不越少数君主、贵族之权利与名誉,于多数国民之幸福无与焉。
生活在春秋时代的孔子被陈独秀称为“生长封建时代”,其学说为封建时代的产物,这都是不错的,但把孔子思想流衍的整个时代(晚周至近代)都纳入封建时代,则不准确。
陈独秀还举《礼记·曲礼上》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指其为“孔子之道与封建时代之铁证”,这就把“封建时代”等同于产生各种专制的、非人道的制度、思想、生活方式的“旧时代”。五四时期的反孔批儒,其证明逻辑的三段论式是:封建等于落后、反动,而孔子等于“封建”,故孔子等于落后、反动,应予打倒。
陈独秀在1917年的一封信《答淮山逸民》中论及:“野蛮半开化时代,有野蛮半开化时代之道德(如封建时代之忠孝节义等是);文明大进时代,有文明大进时代之道德(如平等博爱公共心等是)。”
在另一封信《答俞颂华》中又指出:“及今不图根本之革新,仍欲以封建时代宗法社会之孔教统一全国之人心,据已往之成绩,推方来之效果,将何以适应生存于二十世纪之世界乎?”
陈独秀新文化运动的主帅,他的“封建”新说,将一切“旧道德”归之“封建时代”的产物,实开“泛化封建观”之先河,对后世产生了深广影响,首先便直接影响到大革命时期
陈啸江在谈及1929年至1932年间中国学界有关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泛化封建观迅速播散时说,其原因“当回溯1925一1927革命的时候,那时把一切旧的都看作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到1950年代以后泛化封建观普及与“法定化”,中国大陆地区之人已习惯于将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语”,诸如:
封建地主阶级;封建帝王;封建皇权;封建官僚;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文人;封建意识;封建糟粕;封建迷信;封建脑筋;封建礼教;封建包办婚姻;……
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力,更由于此后一系列政治、文化运动的巨大作用力,“封建~”成为二十世纪大半个世纪的流行贬义词集群,六七十年代还有“封资修”提法,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相组合,并列为“打倒”对象。
陈独秀的泛化“封建”说模糊了中国民主革命的真实内容,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各种旧式人事,多归在“封建”名下,列入“保守”“陈腐”“反动”之目,皆应予以“打倒”,这便是响彻近百年的“反封建”命题。
对五四以来的种种“泛封建”短语加以辨析,即可发现,这些熟用了大半个世纪的词汇,所含概念多存内在牴牾,其基本症结在于:将封建主义与集权主义、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领主经济与地主经济这三组互不兼容的概念混为一谈。
如构成短语“封建地主阶级”的两词即互相矛盾:既然是“地主”,土地便可以自由买卖,怎能加上前置词“封建”?(“封建”义为土地由封赐而来,是不得转让、买卖的。)
-一一又如“封建帝王”:既然是中央集权的“帝王”,郡县制为其基本政制,又怎能冠以“封建”?(“封建”义为“封土建国”,贵族分权、政权分散,是“封建”的特质)
一一三如“封建皇权”与前例相类,存在将不相兼容的“封建”与“皇权”拼接在一起的问题。
一一四如“封建官僚”亦然:既然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官僚”又怎能加上定语“封建”?(“封建”义为权力、爵职由封赐所得,世袭罔替
“封建”的基旨是贵族分权和领主世袭掌控土地人民,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和土地自由买卖的地主经济分属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封建集权帝国”“封建地主阶级”等提法都是内在概念彼此牴悟,自相矛盾的短语。
至于“封建礼教”“封建包办婚姻”,也属组合错位的短语。封建时代(周代)礼教尚未定格、婚恋保有较多的上古遗风,男女情爱较为奔放、自由,《诗经》中有多篇(如《国风》的《关雎》、《木瓜》、《柏舟》、《静女》、《野有蔓草》等)生动地展现男女自由恋爱乃至私奔的诗篇。《周礼·地官·媒氏》更有明载:仲春三月,允许男女约会,“奔者不禁”。“包办婚姻”归之“封建”,实在是文不对题。而高呼“反封建”的最终结果是由家长的包办婚姻变成了组织的包办婚姻,更加不自由了。
在泛化封建观的长期濡染之下,中国大陆地区之人对上列短语早已习以为常,反复使用,以致“封建”成了代人受过的、普遭詈骂的专用词。
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从日本移植“封建=前近代=落后、反动”的等式,视“封建”为“野蛮时代”与“文明时代”之间的全部过渡过程,故“废封建”是进入“文明时代”(即近代社会)的必由之路。然而,陈独秀此一激进主义命题,尚未赋予理论形态。真正对近现代中国人的“封建观”发生大作用的,是来自苏俄共产国际的理论与语汇,而其核心观念则由列宁创发,斯大林定型并强化。
生活在结束农奴制不久的沙皇俄国时代的列宁,重视前资本主义形态的研究,于1894年将俄国农奴制称为“封建的生产方式”。应当指出的是,列宁熟知西欧历史学,对“封建制度”这一术语的运用曾经还是十分谨慎的,注意区分俄国农奴制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如他认为俄国农奴制更接近奴隶制,因此他说“‘封建制度’这一术语是否适用于我国中世纪,时有争论”
列宁还明确指出,“封建的手工业时期”是“对俄国最不合适的说法”。他还常用“半农奴制”表述俄国当时的社会形态,但也偶尔用“半封建”相称(如1915年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一文中称沙皇政府采取“半封建的剥削”)。
列宁虽注意到“封建”概念辨析问题,但关于封建主义的认识他与马克思恩格斯是有明显差异的,这与俄国同西欧中世纪历史的区别有关。
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特点是,各级封建主之间形成封君-封臣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封土制,其政权分散,封建领主在领地内拥有独立主权等。
而地跨欧亚大陆的俄罗斯,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公有私耕,封臣封土关系及封建等级制形成较晚;与西欧比较,俄国农奴制晚成,废除亦迟;与西欧中世纪政权分散有别,俄国经过等级君主制,到十七世纪后至十八世纪初彼得一世时确立的沙皇专制制度,与西欧的“国王一诸侯”二元结构相异。
俄国的沙皇制贯穿于十七世纪初至二十世纪初的整个罗曼诺夫王朝三百年间,等级体系逐渐融入沙皇制的官僚机构。正是从俄国存在着强大的专制制度的实际出发,列宁早年在与俄国“民粹派”作斗争时,即高举“反对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官僚制度”的旗帜,并将“反对专制”与“反对农奴制”联系在一起,归结为“反封建”。
列宁的话语系统中,俄国“二月革命”椎翻的沙皇专制固然包含部分资本主义因素,但这仍只是一部封建制的国家机器,因此,“反封建”是俄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题旨。
·列宁于1920年,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有“处于半封建依附地位的农民”的提法,便是对当时俄国农民社会状态的概括。
立足于俄国历史,列宁并不强调“封土封臣”“采邑领主”这些西欧封建制度的特征,如1894年所撰《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1896年后所撰《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论著中,通过考察俄国农奴制、徭役经济,形成较为宽泛的封建社会概念,认为封建制的特征是:
农业生活方式;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为大土地占有者即地主所瓜分;实行农奴制。
列宁还把东亚国家以地租剥削为主要形态的君主制的压迫与剥削制度都纳入“封建主义”范围内。
而众所周知,地租剥削主要是地主制的剥削方式,而农业生活方式、自然经济则是资本主义之前诸社会形态的普遍现象,绝非封建制所特有。列宁显然将“封建制”的内涵泛化了,与马克思将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制、集权君主专制视作非封建性制度的观点差异很大,地主制、君主专制均被列宁纳入“封建主义”,进而把殖民主义入侵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称之为“半封建”。
列宁对俄国前近代社会特征的概括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但他由此推及的东亚诸国前近代社会属于“封建主义”,这是否也符合实际,则值得认真反思。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最早使用“半封建”一语,是恩格斯的《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一文。该文论及,德国的资产阶级政治运动在1840年以后,“再也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制的压迫下继续消极忍耐了”。
这里将“半封建”“半官僚”相对应,所谓“封建”是指与官僚制对立的封君封臣、政权分割、世袭贵族制度。恩格斯是把封建制与君主集权的官僚制作为两个相对立的概念来使用的,反对将二者混为一谈。
而列宁指现实中国为“半封建”,则是与“半资本主义”相对应的(因中国遭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所论“封建”显然包含满清帝制、官僚政制。故列宁的“半封建”说与恩格斯的“半封建”说含义大不相同。列宁将泛封建观提升为普世性范式,用以分析亚洲(包括中国)社会,认为近代前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又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侵入,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其社会形态则可称之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关于近代中国是“封建制度”“半封建国家”的关键性论说,首见于列宁在1912年7月15日发表的《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该文在批评中国革命者孙中山所代表的中国民主派的“民粹主义色彩”和“主观社会主义”时指出:
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国家的客观条件,在将近五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一封建制度。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把中国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就是封建主,以皇帝为整个制度首脑的封建主整体和单个的封建主。
是什么经济上的必要性使得最先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纲领能够在亚洲一个最落后的农民国家中得到推行呢?是把各种形式各种表现的封建主义摧毁的必要性。
上文中“封建主义”的内涵被列宁大为泛化:凡在“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基础上的社会,便是“封建主义”,这几乎可以将全部前近代社会都纳入其内。而按照这种扩大了的“封建”概念,当然可以把前近代中国归于“封建主义”。这种结论,在中国人的话语系统中是找不到先例的,特别是作为列宁评论对象的孙中山,决不认为自已所生活的现实中国仍然是“封建社会”(孙氏认为,早在两千年前的秦始皇时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己经解体)。
文中关于中国“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描述,与马克思所说的“那个依靠着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大体一致。
然而,对于在这样的经济结构基础上生成的社会形态,两人的结论大异一,列宁称为“封建社会”,马克思则称为非封建的“东方专制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西欧历史实际,遵循西欧研讨封建制的史学传统,视西欧封建制为特例,不赞成以其作为普世性模型广被其他地区。而无论就概念的精确性,还是就与史学传统的衔接而言,马克思的概括都较列宁更为恰当。
列宁的概括既无法在中国传统的“封建”论里找到对接点,也大大逾出西欧诸国史学中“封建”(feudalism)设定的内涵与外延的范域。列宁所界定的“封建”是一个脱离中国与西欧诸国历史文化坐标系的自造术语。
然而,列宁的“泛封建说”却因其特殊的历史地位(世界革命领袖)具有传播的优势。同时,把各种形态的前近代社会全都纳入“封建社会”,并与资本主义社会前后衔接,从而便利于历史“单线”进化图景的勾勒,进而可以为当时及以后展开的包括亚洲革命在内的“世界革命”,提供整齐划一的历史述事方式。
在作为“革命时代”的二十世纪上半叶,这种“泛封建说”有着播散的广阔空间,它尤其易于被正从前近代社会走出、处于民主革命高潮的俄国、中国等准亚细亚及亚细亚国家的革命者所接受。
《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奠定了泛化封建观的基础,以后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封建论,以及《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五种生产方式说关于封建社会的诠释,均脱胎于列宁之议。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1938年12月月发表)有关“古代的封建社会”的名论,也能见到列宁此议的影子。故列宁这一论述,可以视作泛化封建观的老祖宗。
列宁于1912年发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后,并未很快译介到中国(陈独秀五四时期的泛化封建说是否受到其文观点的影响,尚待考证)。列宁此文的上引段落较早传译到中国,是在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该文见1931年2月朱新繁所引译作《中国的德谟克拉西与民权主义》(作者为伊里奇,即列宁)。所引译文曰:
在落后的农业经济的与半封建的中国,在客观条件上,数万万人民生活上感受的只是历史上一种固有形式的压迫与剥削,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建筑在自然经济与农业风俗统治的形式上;在某种形式上,使农民附属于土地,即为中国封建制度剥削农民的源泉,所有的封建诸侯与君主,都是这种剥削制度的政治表现,而君主是为此种政治制度的一个首领。
这一年的11月,朱新繁朱其华之名,再次译引列宁的同一文章的同一段落,译文略有差异:
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的中国,其客观条件,在四万万辗转就死的人民生活中,所提出的急待解决的问题,厥惟此种压迫与剥削之一定的历史上特具的形式,即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以农业生产与自然经济之统治为其基础;中国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之根源,则由于农民在某种形式之下,附着于土地,而成为土地的附庸。
可见,列宁于1912年发表的这篇重要文章,直接影响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展开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一些参论者以列宁关于近现代中国仍处于“封建”“半封建”社会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
在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报告草拟的文本《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1920年6月)中,列宁再次阐述其1912年文章的观点,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称之“封建关系或宗法关系、宗法农民关系占优势的比较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将东亚诸国农民运动的任务规定为“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
而根据列宁思想形成的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文件《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将近代中国定性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与此一脉相承的共产国际第四次大会通过的《东方问题之提要》,于1923年被译成中文。中共中央理论性机关刊物《新青年季刊》(经陈独秀提议,由1923年从苏俄回国的瞿秋白接手,担任主编,瞿氏撰《新青年之新宣言》,称该刊是“无产阶级的机关”)第一期登载一鸿翻译的《东方问题之提要一一共产国际第四次世界大会通过》,对东方国家的社会形态作如此界定:
各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其发生发展既在封建制度之基础上,又在杂合、参半。
在《东方问题之提要》中称东方国家统治者为“封建的或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又称东方国家实行的是“封建宗法制度”,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对象是“殖民地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或‘封建地主阶级’”。
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现存社会状态划入“封建制度”或“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一重要论断,由列宁在1912年提出,又通过共产国际文件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传入中国,直接启动了大革命时期的“反封建”宣传。
列宁及共产国际关于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的提法,迅速被正在合作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所接受。据周恩来称,1924年1月25日发表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系孙中山委托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起草,瞿秋白翻译,汪精卫润色,该宣言将中国革命之目的表述为:“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而孙中山同时期的用语为“次殖民地”,中国共产党的文宣材料普遍使用“半殖民地”。
至于“半封建”之说,国民党基本没有采用,前引孙中山1924年的《民权主义六讲》,称中国封建制度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经“打破”,表明孙氏坚持封建古典义,不认同泛化封建观。孙中山所确认的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对外是“反帝”“打倒列强”,对内是“反专制”“除军阀”,而从未提过“反封建”。
中国共产党方面使用“半封建”说始于1922年。这与该年一月在莫斯科召开的由共产国际指导的“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有关。中共代表瞿秋白张国焘等,国民党代表张秋白等参加了会议,列宁于会议期间接见中国代表张秋白张国焘等,论及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2年6月15日拟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采纳共产国际的泛义封建说,开篇讲道:“中国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政治,人民生活基础自来都建设在农业经济上面”,辛亥革命是“由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所以未能成功之主要原因,是因为民主派屡次与封建的旧势力妥协”,而现时“名为共和国家,实际上仍旧由军阀学握政策,这种半独立的封建国家,执政的军阀每每与帝国主义互相勾结”。
瞿秋白是较早泛用“封建”的论者。1920年,瞿秋白作为记者采访“十月革命”后的苏俄,撰《饿乡纪程》,该书第十四目述及俄国革命说:“风起潮涌的自由战,激励他们驱逐地主,打倒封建遗毒的偶像。”,另著之《赤都心史》第十九目说:“封建遗毒,东方式的专制政体,是使官僚问题种得很深的根底。”
两例的取意和用语,皆与陈独秀五四时期的“反封建”言论题相类似,都把“反封建”与“反专制”作为同义语并列使用,只是陈独秀的“封建”指当时的中国,瞿秋白的“封建”指当时的俄国。
1923年6月15日出版的《新青年季刊》第一期,瞿秋白《世界的社会改造与共产国际》一文有下列表述:“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在人类文化史上,自然有相当的功绩。封建制度的末流,实在令社会生产窘迫不堪,必须别求出路。”这是从世界史范围评议“封建制度”,置于资本主义制度之前。
该刊第二期蒋光赤的《经济形式与社会关系之变迁》一文,论及奴隶制后“封建制度(feudalism)因之发(feud即土地的意思)。贵族,武士或地主从国主或大诸侯领取土地,作为自己功绩的赏赐……封建制度发展成经济的形式,约在九世纪”。这是以西欧史为模型作的封建制度叙述。
上述瞿、蒋二文所用“封建”一词,与feudalism含义相通,但已隐约透露出将中国前近代划入“封建”的意向。
1923年3月,《新青年季刊》第一期还发表屈维它(瞿秋白的笔名)的《东方文化与世界革命》,论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文化的三元素:“第一种元素,是宗法社会之自然经济”;“第二种元素,是畸形的封建制度政治形式”;“第三种元素,是殖民地式的国际地位”,而“帝国主义客观上自成为使中国社会退向封建制度的重要原因,同时又以强力纳入资本主义”。
瞿秋白的文章认为,中国“封建制度于政治上实在未曾死灭……直到清朝末年还是存在,经济上又何尝可以说封建制度完全消灭于秦灭诸侯之后呢”?此文提出,直至清末,中国仍在封建制度之中。瞿秋白将“封建”指称现实中国的提法,可能受到陈独秀五四时期用例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承袭列宁共产国际的中国“封建”“半封建”论说,并由此提出,中国革命应当“颠覆宗法社会、封建制度、世界的资本主义,以完成世界革命的伟业”。
1923年5月,瞿秋白发表《中国之地方自治与封建制度》,评析现实存在的军阀割据,指出军阀是一种“畸形的封建制度的现象”,其基础是外国资本家和中国奸商的经济力量,因此,不能指望军阀的“联省自治”和武力统一,“军阀统一是封建变郡县的老文章,平民统一是由封建进于民治的大进步”。此处的“封建”及“封建制度”又取“封建”的本义(政权分割)。
在1923年底至1925年的《新青年季刊》各期发表的瞿秋白陈独秀周佛海彭述之等人文章,言及当时的中国社会,交替使用“宗法社会”“农业经济宗法社会”“封建制度”。如该刊第三期瞿秋白的《唯物史观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解释》称:
中国社会数千年生产力凝滞不进,农业与小手工业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封建制度非常坚固,一切社会思想都是封建式的。
瞿秋白此说把数千年中国社会皆纳入“封建制度”之内,“封建”概念泛化,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论”之先河。
综观瞿秋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期使用的“封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封建”的古汉语义(如议“封建军阀”,即从“封建割据”立论),又兼顾了“封建”的英语义,但已有泛化的倾向,把本已“去封建远”的近现代中国纳入“封建制度”的范围。
李达作为中国早期社会主义理论家,在1926年6月出版的《现代社会学》中,称中国是“半封建”社会,是“帝国主义国家之半殖民地”。这是较早将列宁共产国际的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说用于专著。
至于将中国社会联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则初现于1926年9月23日设在苏联首都莫斯科中山大学国际评论社编译的中文周刊《国际评论》创刊号发刊词,这可能是从当时苏联官方使用的材料中翻译过来的短语。
1927年左右,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还未定型。这年11月,中共中央起草的《农业纲领草案》,受当时在苏联和日本进行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影响,参酌匈牙利人、共产国际东方问题专家马扎亚尔一派的观点,将现实中国的社会形态认定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但很快在次年,中共中央就放弃了这种提法。
前文论及,瞿秋白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尚未成为中共领导人之前常用泛封建说。至大革命前后,瞿秋白已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和理论家,他在《农民政权与土地革命》中称现实中国农村政权为“封建宗法式”,在《俄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农民问题》一书,称俄国资产阶级革命未能“推翻封建势力”,这当引为中国革命的“很重要的教训”。瞿秋白的言下之意,现实中国也有“推翻封建势力”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苏俄首都莫斯科举行,大会的文件主要起草者为瞿秋白瞿秋白曾为大会准备书面报告《中国革命与共产党》,并在大会上作政治报告,均有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社会形态的提法。影响深远的是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后形成的《政治决议案》中的论述:
现在中国的地位是半殖民地。
现在中国的经济制度,的确应当规定为半封建制度。
中国革命现在阶段底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该决议案把中国革命的中心任务规定为:“驱逐帝国主义者”,“要将土地制度之中的一切半封建束缚完全摧毁”。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对现实中国的“封建性”有更详细的说明:
现在(中国的)农村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全受过去的封建制度之余毒束缚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历史发展之特殊情形,和欧洲封建制度有许多差异:中国以前的国家封建制度(所谓国有土地)与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同时并存,这两种制度互相斗争。然而根本的事实并不因此而变更,这个根本事实,就是现在的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确应该规定为半封建制度。
这一决议案注意到中国与欧洲封建制度的差异,指出中国存在“土地国有”与“土地私有”两种土地所有制(相当于“领主经济”与“地主经济”),然而其结论却是:现实中国是半封建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为端绪,现实中国社会“半封建”与“半殖民地”并用的提法,正式形诸中共中央文件,并成为定式,自此沿用不辍。
此外,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中期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历史分期观,还受到日本马克思主义者的影响。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文,都采用了日本学者河上肇等介绍马克思主义的著译。郭沫若曾指出:“最先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是日本知识分子。我本人就是在读河上肇的书时了解了一点关于马克思的东西。”
河上肇是日本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京都帝国大学经济学部教授。他的中国籍学生杜国庠王学文周佛海郭心崧等1922年至1925年间,在上海泰东图书局出版的《孤军》杂志,开展“经济政策讨论”,涉及中国社会性质的认定问题。杜国庠李春涛的《社会主义与中国经济现状》文,根据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称中国社会为“半殖民地”;文章参考河上肇1922年所著《社会组织与社会革命》,将社会革命分为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主张以前者引领后者,这种观点后来产生了深远影响。
萨孟武仿效河上肇的革命三段说(宣传时代、破坏时代、建设时代),强调指出,当下给中国带来祸害的并非资本家而是军阀,反抗军阀统治是“破坏时期”的要务,也就是说以政治革命引领经济革命。林植夫周佛海也肯认打倒军阀为当务之急。
这些论说都隐含着现实中国是“半封建社会”的结论,对此王学文则有更明确的阐述。在《中国经济现状概观》一文中,王学文考察中国经济是封建性的还是近代性的,认为中国经济现状是各发展阶段的混杂共存,即“地方经济、都市经济、国民经济”的并混,其中地方经济规模最大,故中国经济可称为“地方经济”。而“地方经济”是“封建经济”的近义词。
王学文指出:“中国经济正在由旧封建的经济移向新资本主义的经济,”王学文的《中国经济现状概观》可以视为现实中国“半封建社会”说的先驱之作。数年后,王学文参加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国社会史论战,成为泛化封建观的倡言者之一。
几不为人知的《孤军》杂志,可谓后来声势较大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中国社会史论战的预演之地。
1922年至1928年间,即“大革命”前后,是新名“封建”使用的第三阶段。其间,先由共产国际文件将现实中国称为“半封建”,随后此类提法频现于瞿秋白等中共理论家的著述和中共政治文件中,“大革命”时期“反封建”已成为左翼宜传的一面旗帜。当然,称现实中国为“半封建”,以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表述得最为完整。但在这一阶段,中国“半封建”说尚少有学术论证,《孤军》是对此一论题作理论探讨的尖兵。
“泛化”封建观在中国出现的轨迹大略为:五四时期发端,但仅有个别人(如陈独秀)表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中期,经由共产国际文宣材料译介,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界接受,却并未作系统论证;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经由“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中国社会史论战”,泛化封建观披上了学术的外衣,为以后的广泛流传奠定了基础。
1927年国民党“清共”,与共产党分道扬镳,“大革命”失败。在中国共产党内及共产国际内,为确认当时中国革命性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抑或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对当时中国社会性质产生了不同意见(有“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亚细亚社会”诸说)。
此前,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当时中国是“半独立的封建国家”,同时又指出“中国的资本主义,已发达到一定程度”。中国共产党早期理论家蔡和森于1922年5月称当时中国“在半封建的武人政治下”。1925年他又以“半资产阶级和半封建社会”称中国社会性质。蔡和森在1928年发表的署名为“和森”的《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前途》文章中说:
中国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呢,还是资产阶级性的民权革命,或已转变到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这一根本问题将决定今后革命之一切战术与策略。
蔡和森认为,现代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农奴制”,“封建残余,在全中国还占很重要的地位”,因而“中国革命现在阶段”具有“资产阶级民权革命的性质”。蔡和森的理论,直接承袭自共产国际苏联共产党领导人斯大林的观点。斯大林在《中国革命与共产国际底任务》一文中指出:
今日的中国革命便是两支革命运动的巨流——反封建残余的革命运动与反帝国主义革命运动之汇合。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乃是反封建残余斗争与反帝国主义斗争之汇合。
在这里,斯大林把“反帝”“反封建”确定为中国革命的任务。
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陈独秀将现代中国纳入“封建社会”,而时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陈独秀反对斯大林,倾向斯大林的政治对手托洛茨基一派,认为经过“大革命”,中国基本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当时的中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稳定发展时期,中国共产党应停止武装斗争,静待无产阶级革命形势的到来。
陈独秀三次致信中共中央,申述对中国社会性质、革命性质的看法,其中1929年8月5日发表的《关于中国革命问题致中共中央信》最为系统。该公开信批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说,认为现实中国是“资本主义社会”。公开信这样论述中国社会的“封建性”问题:
中国地主阶级已经努力资本主义化,封建剥削已经不是农村中的主要形式,所以现在农村中主要的矛盾,已经不是反封建势力的斗争,而是反各种各式的资本主义的斗争。
稍后,陈独秀彭述之等八十一人又发表《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尖锐批评将现实中国社会定性为封建社会。该意见书称:
我们以为:说中国现在还是封建社会和封建势力的统治,把资产阶级的反动性及一切反动行为都归到封建,这不但是说梦话,不但是对资产阶级的幻想,简直是有意的为资产阶级当辩护士!其实,在经济上,中国封建社会之崩坏,土地权归了自由地主与自由农民,政权归了国家,比欧洲任何国家都早……土地早已是一种个人私有的资本而不是封建的领地……
此“意见书”所使用的“封建”一词,含义显然是该词的汉语原义与西欧诸国学界术语的通约,这一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当然在中国早已崩溃。此种历史评断,与陈独秀五四时期的现实中国封建说全然相反,而复归于孙中山在1924年的《三民主义十六讲》中所提出的中国社会非封建属性。
陈独秀等人的公开信,使论争从中国共产党党内延及党外,导致“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展开。中国共产党当时的领导人李立三在1929年12月撰文谴责托洛茨基、陈独秀们“否认封建势力的存在,就是不愿意农民的革命的反动理论的根据”。这种对陈独秀的批评,其立论的基础是现实中国社会仍处于“封建”阶段;而这恰恰是陈独秀于五四时期率先提出,现时又加以扬弃的观念。
中国社会性质论战是有着强烈现实性的政治、社会问题激辩,从中国共产党内部,到国民党,以至于其他派别,都在争取此一论题的话语权。然而,就当下论当下,显然无法求得真解。为了阐明今天中国的社会性质,必须反顾昨天与前天,于是,深怀忧患意识、关切中国命运的社会群学界的学者们,空前踊跃地参加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大讨论,这便是1929年发端,历时数年的“中国社会史论战”。而中国社会史论战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封建”,以及对“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时代”的认定。
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参加者,多为曾经留学东洋、西洋,刚从大革命战地退回书斋的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据郑学稼统计,“一九三一年论战大规模开始之时”,参论者最大的约三十岁,最小的约二十三岁,平均年龄二十六七岁。他们的“学术水准,超过了五四时代的启蒙者”。参论者政治倾向性多样,有中国共产党理论人士组成的“新思潮派”(因在上海主办刊物《新思潮》而得名),有脱离中国共产党的托洛茨基、陈独秀派组成的“动力派”(因在上海主办刊物《动力》而得名),有国民党官方文士组成的“新生命派”(因在上海主办刊物《新生命》和新生命书局而得名),还有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国民党“改组派”的论者参加(因标榜恢复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改组精神而得名,在上海创办刊物《革命评论》、《前进》)。自称“第三种人”的自由主义者胡秋原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投入论战。此-一论战的主舞台在上海,牵动全国,乃至海外华人(如时在日本的郭沫若王亚南等),几年间,数十位论者发表文章百余篇,出版专业著作三十余种。
中国社会史论战从原始氏族制、奴隶制一直研讨到当下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其中争论尤其激烈的一大关节点是封建制,从而涉及对“封建”(fudal)“封建制度”(英文feudal system)“封建社会”(德文feudale Gesell-schaft)“封建主义”(法文feudalismus)等关键词所蕴含概念的理解问题,“封建”概念的古今演绎、中外对接的争议也得以提出,又牵涉到如何给两千余年历史(秦至清)定性的问题,中国历史分期及现时中国社会性质等宏大述事,也有超乎以往的展开。论战各方壁垒分明。
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以陶希圣为代表的“新生命派”否定当时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认为封建社会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经解体。因为这一派是在“封土建国”这一古典义上论述封建和封建社会的,姑且将其称为“古典封建论”。代表者有“新生命派”的陶希圣梅思平梁园东,还有国民党“改组派”的顾孟余等。接近“改组派”的国民党理论家陶希圣是此论最重要的阐发人。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发起者就是陶希圣,1928年在上海《新生命月刊》提出“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这一问题,从而引起各派学者论战,其观点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第二种认为“中国是商业资本主义”;第三种以陶希圣为代表的“新生命派”则认为“中国封建制度已衰,封建势力犹存,而中国社会的两大阶层是士大夫与农民”。
陶希圣于1929年5月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为封建社会,到春秋战国之际,封建制度已开始分解,因此秦汉以降不能称封建社会。同年在新生命书局出版的《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又说,西周曾有过“封邦建国”制度,案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演为郡县制度。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关键;中国社会在这个时候结束了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在春秋时已经崩遗,所以中国早已不是封建的国家,只有对外藩的统治仍然是取封建的形式。
秦汉以后,中国已经由封建制度进入于官僚政治时期,政治的力量由贵族阶级移到了士大夫阶级。
陶希圣把“士人阶级的勃兴及官僚制度的成立”视作封建制分解的五个征象之一。他将秦汉以下两千年的社会命名为“以士大夫身份及农民的势力关系为社会主要构造的社会。”
面对历史现象的错综繁复,陶希圣颇有歧路亡羊之慨,因此,对于秦汉以后历史形态的复杂状况,陶希圣有自己的独特表述:“中国的封建制度虽早破坏,但仍是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有巨大的封建势力存在着。”关于现实中国的社会性质,陶希圣说:“中国社会是金融商业资本之下的地主阶级支配的社会,而不是封建制度的社会。”
可见,陶希圣的认识并未能脱出西欧历史模式,认定封建社会之后必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他既已将“封建”定在周代,那么秦汉以降直至当下就只能是“金融商业资本主义”社会。陶氏虽沿袭了“封建”古义,然其说又落入西欧模式的窠臼。
初步接受“社会形态”学说的陶希圣并未将“封建”限定为政体概念,而力求兼从经济制度上加以解说,但此时的他又无力完成对“封建”的经济义与政体义二者的整合,故在表述中往往出现概念紊乱,因而每为论战对手所诟病,称其为“豹变”“模棱两可”。如陶希圣著《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方面否认现实中国是宗法社会、封建社会;另一方面认定中国“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止,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1932年陶希圣又将其“春秋战国封建制结束”说,作了新的调整:
一,西周时代为氏族社会末期;二,战国到后汉是奴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社会:三,三国至唐末五代是发达的封建庄园时期:四,宋以后至清鸦片战争前是先资本主义时期。
足见陶希圣的“封建”说尚处在游移状态,所论欠连贯,更不可能精深。当陶希圣意识到历史观自相矛盾时,决心从基础做起:用力于中国经济史的考察,遂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创办刊物《食货》,以此为阵地展开讨论。此后陶氏从经济制度、社会结构层面的具体辨析出发,将中国社会形态的探讨引向深入。
与陶氏同为“新生命派”的梁园东试图突破“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欧式研究历史框架,认为秦汉以来的中国是“农村商业社会”。
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乃是以农业经济做基础,构成地主和佃农,资本家和小商业者的经济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根据这种关系而成立的社会,既不是封建的,也不是商业资本的,按照他们的基本组织,只是一种农村商业社会。…中国社会和欧美各国演进的方面完全不同;这就是说,“农村商业社会”的进化,绝走不到“城市工商业社会”所到的阶段上。
梁园东称秦汉以来的中国是“农村商业社会”,并不可取,但他指出殷周封建社会结束后,中国有一个既非封建,也非城市工商社会的形态存在,却是一个有价值的思路。
顾孟余大体与“新生命派”同调,认为农奴制是封建制度的基本构成,由此作出判断:
封建制度的经济的、社会的、思想的基础,现在已不存在。中国没有农奴,中国农民没有守田的义务,没有强迫的力役,所以中国没有封建制度。
总之,古典封建论一派的论者提法虽不尽相同,然大体而言,多不放弃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推衍出新名“封建制度”,与西欧的feudalism及feudal-system相对应,强调的是“分封采邑”“领主经济”“农奴制”“人身依附”等含义,不赞成将秦汉以下的中国社会称为“封建社会”。
与“新生命派”正面论争的,是“新思潮派”,其封建观对后世影响巨大。由朱镜我潘东周王学文李一氓等左翼理论界人士组成的“新思潮派”不同意陶希圣等“新生命派”维持“封建”古义(封土建国),而对“封建社会”别作诠释。
“新生命派”以社会结构分析的方法进行讨论,将“分封”“权力分散”作为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而“新思潮派”则基本抛弃“封建”一词包含的古典政体义,从经济制度上另行界定“封建社会”这一术语。他们援引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苏俄理论界关于中世纪社会特征的概括,认为封建社会的普遍特征有三:第一,生产者主体已摆脱奴隶身份,.成为独立生产者,但保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第二,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货币流动不发达,物物交换流行。第三,土地领有者对独立生产者农民(或农奴)实行超经济剥削,榨取无偿的剩余劳动。同时,他们还将使用铁器这一生产力标准作为封建社会的物化标志。
“新思潮派”不乏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元典的论者。如刘梦云(张闻天)在《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中说,土地所有者从独立小生产者身上用超经济的压迫,以榨取剩余劳动;凡维护这种剥削方法的制度,便是封建制度。这里以超经济掠夺作为“封建制度”的标志性特点,切近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原论。吴黎平在《中国土地问题》中说,封建关系是根据手工的农民生产方法,而农民把一大部分劳动成果,白白地交给封建剥削阶级。这种论述抓住了封建制的超经济剥夺的特点。
郭沫若虽非“新思潮派”人士,但也有“以农业为基础的是封建制,以商业为基础的是奴隶制”的论说,从而把“以农业为基础的”春秋以后直至近代的中国认定为封建社会。
上述关于“封建制度”的界定,都试图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解析入手,运用“唯物史观”进行社会分析。然而“新思潮派”多数论者多有将“封建”这一关键词内涵与外延宽泛化的倾向,因而可将这种观点名之为“泛化封建论”。这种泛化了的封建观,将由秦至清的历史划入封建社会,并认为现代中国仍处于“封建关系”之内。如潘东周说:“在中国的全国国民经济中,封建关系仍然占着极强度的优势。”
郭沫若是“泛化封建论”及“周末至明清封建社会说”的有力推动者。郭沫若1914年留学日本,五四时期回国从事文艺运动,以新诗《女神》风靡文坛,“大革命”失败后,流亡日本近十年,直至1937年方返回中国。他在参加社会史讨论中,采用日本对译feudalism的新名“封建”并加以泛化,从指称欧洲中世纪和日本中世与近世为“封建社会”获得启示,将中国的中古时代(周代末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
郭沫若的封建说,其新颖处在于,质疑“井田制”和“五等五服制”,从而推翻西周封建的旧说,又套用研究西欧历史得出的社会发展模式(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殷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原始氏族社会,西周是奴隶社会,周末、秦代以下进入封建社会。郭沫若的分期主张,提出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下中国历史分期论战的中心论题。
郭沫若的《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一文开始了关于古史性质及古史分期的探讨,这些文章在1930年集成《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该书据殷代王位兄终弟及,论定殷代为“多父多母”的氏族社会,从而推断殷商为“母系中心的社会”;又历举《尚书》对殷民称奴、称皂、称隶,证明周人以殷人为奴,论定周代为“奴隶社会”。“周室东迁以后”,中国社会才由奴隶制逐渐转入“真正的封建制度”,从而与中国学界历来的“西周封建说”大相悖反。
郭沫若还指出,秦并六国,方结束奴隶社会,确立封建社会,自此一直延及现代。他说:
中国的社会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经二千多年…
中国的封建制度一直到最近百年都是很岿然的存在着的。
郭沫若还将“废封建,立郡县”的秦始皇称为“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从而进行了一次历史“大翻案”。
郭沫若此论在当时受到学界的普遍反对,因为“封建”一词原本一向指“封土建国”,故学者们历来认为秦始皇“终结”了“封建制”,而不是“建立”了封建制。郭沫若也深知其说有悖史家通识,故在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书·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辩护:“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因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正是在《十批判书》中,郭沫若对“封建社会”作了较完整而清晰的诠释:
现代的封建社会是由奴隶社会蜕化出来的阶段。生产者已经不再是奴隶,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工。重要生产工具,以农业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归为私有,而有剥削者的地主阶层出现;在工商方面则是脱离了官家的豢养,而成立了行帮企业。建立在这阶层上面的国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业者所献纳的税收所维持着的。这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
郭沫若的论述遵从“五种社会形态说”,全然摆脱“封建”一词的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也同“封建”一词所对译的“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采邑)大相径庭,其所列诸项,尤其是土地“归为私有”“地主阶层出现”等内容,原本就是“非封建”“反封建”的,却统统被郭沫若纳入“封建”名下。
语义学角度进行分析,郭沫若此种做法的过程是:先将本来“依实定名”形成的关键词“封建”的固有含义加以剔除,然后根据所论时段(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特征概括出若干标准,加入“封建”一名,充作其内涵,再把这种重新“制作”的“封建”名号,冠于秦汉至明清这段历史之上。这种关键词内涵的异动,事关重大:由于“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也因此相应发生剧变。
陶希圣一再改变历史分期看法一样,郭沫若的观点也多有修改。如1930年时,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将股商时代称为母系氏族社会、周代称为奴隶社会,而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书》之一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则认为殷代是奴隶社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修订本中,以及后来在由他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提出“战国封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编写的中国历史教科书多从此说)。
郭沫若的这些修改,都是在同一个前提下展开的:“封建”一词非指一种国体和政制,不再取“封土建国”义,而指一种社会制度,其特点约为农业自然经济、地主制、君主专制,从而确认战国至明清两千余年为封建社会。鸦片战争后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入中国造成封建经济、封建政治逐渐解体,而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故近代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
中国社会史论战唯物史观占据上风,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科学进入中国学界的表现。自新文化运动以来,“科学”这一概念成为中国人景仰的理念,如胡适所说:“近三十年来,有一个名词在国内几乎做到了无上尊严的地位,无论懂与不懂的人,无论守旧和维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地对他表示轻视或戏侮的态度,那名词就是‘科学’。”
而此时人们对“科学”的认识,已超越清末的“格致”观,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扩及社会、人文领域。陈独秀说:“科学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是指自然科学而言,广义的是指社会科学而言。”而马克思主义号称是“科学的社会学”,于是新文化运动开始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便是作为科学的社会学、科学的历史学,被中国知识分子欢迎与接受的。
五四时期,李大钊胡汉民戴季陶等人都致力于唯物史观的传播,并初步将其运用于社会问题、历史问题的论析。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许多人则开始较系统地运用唯物史观解剖中国历史。中国社会史论战诸方,不仅是左翼的“新思潮派”,而且包括陶希圣这样的国民党文士、顾孟余这样的“改组派”文士、自称“第三种人”的胡秋原,都竞相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唯物史观的运用者自命。
如前所述, 中国社会史论战是在“大革命”失败后相当严峻的政治环境中进行的, 而其理论资源又多来自苏俄共产国际从国际阶级斗争的宏观视角评析中国社会现状和中国历史, 而苏俄与共产国际把一个得之于局部的非普遍性的理论与方法提升到普遍法则的高度, 使其本身便产生了失当之处, 而初学马列的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则把来自“国际”的理论、 方法乃至语汇奉为“圭臬”,这是中国社会史论战许多参加者共有的倾向, 因而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问题。
综览中国社会史论战诸派的滔滔雄辩,各方学术观点大,政治立场对立,辩论的火药味浓, 然而, 这便是诸论者不同程度地信奉来自苏俄及共产国际的“社会形态共性论”。论战各方多迷信研究欧洲历史所形成的模式, 并以之裁量中国历史。 这大约是后五四时期中国社会科学界的一种思潮, 表现为某些新锐学者或轻或重地患着“左派幼稚病”。
中国社会史论战中持“古典封建观”的一派, 有强调共性论的倾向, 如主张西周封建的陈邦国说:“解剖欧洲社会的手术(这积有几十年的工夫, 已达到成功了), 也同样可以解剖中国社会。”而“研究中国历史, 不能够呆板地把西洋史译成中文, 而只嵌上一些尧、 舜、 禹、 汤等人物的名称, 就可以塞责的。”对共性论持守着某种程度的保留。
至于泛化封建论者,排斥国情差异, 强调历史共性论则更为突出, 如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这样写道:
只要是一个人体, 他的发展, 无论是红黄黑白, 大抵相同。
由人所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
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 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
然而中国人不是神, 也不是猴子, 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
这可以说是一篇排斥多样性的历史共性论宣言书, 而泛化封建观便是片面强调历史共性论的直接衍生物。
片面强调“社会形态共性论”又直接导致“历史单线进化论”的出现。 郭沫若既然将“国情不同”之说视作“民族偏见”,故其必然以西欧历史进程(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为范本, 划分“中国社会的历史的发展阶段”:“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公社社会, 西周是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代相当,东周以后,特别是秦以后, 才真正地进入了封建时代。” 郭沫若还简要罗列“中国社会之历史的发达阶段”:(一)西周以前,原始公社制;(二)西周时代,奴隶制;(三)春秋以后, 封建制;(四)最近百年, 资本制。
郭沫若又对“中国的社会革命”作三段划分: 第一次, 奴隶制的革命,殷周之际;第二次,封建制的革命,周秦之际;第三次, 资本制的革命,清代末年。其中的“封建制”时段划定, 完全改变了传统见解, 将废除封建、 推行郡县的秦始皇称为“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
郭沫若这种历史阶段划分, 是以研究西欧历史作范型生搬硬套中国史的结果: 欧洲古典为“奴隶制”,则中国西周亦要为“奴隶制”;欧洲中古为“封建制”,则中国中古(秦汉至明清)亦要为“封建制”,其逻辑是“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 。郭沫若又说:
周代社会历来以为是封建制度, 然与社会进展的程序不合, 因此氏族制崩溃以后, 必尚有一个奴隶制度的阶段, 即国家生成的阶段, 然后才能进展到封建社会。
这里所谓“社会进展的程序”就是以西欧历史为模式的单线直进程序,郭沫若提出西周奴隶制、 秦以下封建制说, 便是为了顺应此种“社会进展的程序” 。
综观参加论战各派, 不同程度地以来自西欧的历史分期框架为模式裁量中国历史(当然, 各派裁出的“衣裳”不尽相同: 对当时的中国, 有的称“封建”或“半封建”,有的称“前资本主义”,有的称“资本主义”)。 而论战的参论者十分年轻以致出现这种情形, 与恩格斯1890年致 施米特的信中指出的“许多年轻的德国人”的做法相似: 这些年轻的德国人“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变成套语)来把自己相当贫乏的历史知识(经济史还处在襁褓之中呢!)尽速构成体系”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泛化封建观在中国大陆成为主流历史理念,与“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权威地位的确立及迟迟难以打破直接相关。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苏俄领导人斯大林及其控制的共产国际相关论说传入中国,特别是《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影响,它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使泛化封建观得到强力支撑。
在中共延安整风期间,恰值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五种社会形态”模式说传入中国之际。 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权威理论,中国革命者采取的是信从无疑的态度。 毛泽东1941年5月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说:“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又应以《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为中心的材料。 《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还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
中共在执掌国家权力后采取了向苏联“一边倒”的对外政策,而《联共(布)历史简明教程》被规定作为干部和知识分子必修的政治及历史读本。 该书根据斯大林所撰《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以人类历史普遍规则之名,划分前后直线递进的“五种社会形态”(斯大林的原话并非“五种社会形态”,而是 “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 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说:
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 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斯大林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组成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力量。 由此,“五种生产关系”说被推衍为“五种社会形态”单线递进说:
原始公社制恰恰被奴隶占有制所代替,奴隶占有制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
这就将“五形态”单线递进说固定化、模式化,并且更进一步被宣称是“唯一”正确的论说。
在“五形态”说内,斯大林关于“封建制度”的诠释是:“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这是一种浮泛的“封建”定义,几乎可以把各种前近代社会形态囊括其中。
由于对《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强力宣传与迷信,在一个时段内其影响力巨大,加之斯大林及其联共(布)垄断了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权(《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宣布“斯大林及其门生,才是唯一向前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马克思主义者”),“五种社会形态”说以一种“普世性”的历史模式被国人接受。
许多年以后,学者吴大琨指出,那时的思想学术界呈现一种“对斯大林的重视和崇拜,超过了对马克思的重视和崇拜”的现象。姜义华也说,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成了衡定与取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著作的准绳。凡是不合《教程》者,尽管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本人一再坚持的观点,或者被置于一边不予理会;或者被宣布为已经过时,应为新原理所替代;或者径直被斥责第二国际社会改良主义理论,应予摒弃”。
郭沫若范文澜吕振羽等史学重镇在这一时期皆文必称《联共(布)历史简明教程》,以“五种社会形态”说指导中国历史分期,中国的中古时期被不容置疑地对应为“封建社会”(只是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起点有“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汉之际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的分歧,这些论说言及的“中国封建社会”皆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由秦至清这颇不“封建”的二千余年,被划入“封建时代”则几成定论。
1956年,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举行,前领导人斯大林赫鲁晓夫批判,威望开始下降,加之不久中苏交恶,斯大林及苏共垄断马克思主义解释权的格局被打破,一些来自苏俄的教条渐遭质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苏俄版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说及其泛化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论却沿袭下来,辞书和教科书仍以“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表述历史进程,解释“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
“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的缺陷很明显,概言之,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五种社会形态”说违背了形式逻辑关于概念划分的一些规则,将属概念种概念相并列,如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概念属于无阶级社会,只能与有阶级社会的概念并列,而不能与有阶级社会这一“属概念”之下的“种概念”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相并列。五种社会形态各社会的概念是全异平行关系,互相间断,而人类诸社会形态是交叉互渗,并有种种中间形态,不能简单切割、截然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二,社会形态包含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非经济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将历史唯物主义歪曲为
经济唯物主义,而斯大林忽略非经济的社会形态,只是根据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从而导致社会形态分期的混乱。
第三,误以单线历史观描述多线历史过程,将多元化的历史发展纳人单一、机械的模式之内。“五种社会形态”无法穷尽人类社会诸形态,吴大琨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中指出,马克思说的历史上的生产方式是六种,并非五种,即还有“亚细亚生产方式”,印度、中国、埃及、巴比伦、波斯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将“五种社会形态”凝固成一种单线直进的模式,并曾多次尖锐批评将其模式化的做法。马克思晚年大体勾勒出人类历史多线演进的网状图景,与单线直进说大相径庭。以后,列宁于1919年撰写的《论国家》,则从人类社会数千年发展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的高度,描绘“原始社会一奴隶制一农奴制一资本家社会”的历史程序,成为“五形态”单线直进说的先声。
列宁去世后,一度掌握着马克思主义“解释权”的斯大林进而将“五种社会形态”说建构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式。这种做法本身背离了历史辩证法,也不符合马克思的一系列相关论述。
斯大林定格的“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在分类坐标的选取上也存在矛盾: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概念并入一个序列,实际上不成系统。如原始社会的“原始”是一个文化学概念,奴隶社会的“奴隶”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封建社会的“封建”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资本主义的“资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社会主义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以“五种社会形态”概括西欧历史,本身即值得商榷,因此欧美史学界并不认同其说。
“五形态”说更大的失误在于,将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文化传统复杂多样的人类诸民族的历史进程单线化,将西欧历史这一“特殊型”视作“普遍型”,从而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纷纭错综的历史发展轨迹,一慨套入一个简约化的公式,不免牵强附会。
1939年以后,是有了新内涵的“封建”一词使用的新阶段。之该年十二月毛泽东的名篇《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发表,而斯大林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也在此前后被定格为“普遍范式”,泛化“封建”的“经典定义”逐步广为沿用。直到二十世纪后期,中国大陆地区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思想理论界发生重大改变,此一“范式”受到质疑。
泛化封建观普被国中,是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不争事实。然而坚持学理的海内外学人对泛化封建观的批评也一直没有停止。
(一)侯外庐:“封建”误译导致“语乱天下”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内地已有学人注目于“封建”概念的辨析,如思想史家侯外庐在《中国思想通史》中指出古代中国的“封建”是指古代城市国家,西欧的“feudalism”则是立足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所有制形式,故以“封建”译“feudalism”,二者相混,是“语乱天下”。
以后,侯外庐在《论中国封建制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一文中,再次论及古汉语词“封建”与今用“封建”的大相径庭:
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了……
侯外庐持“两汉封建说”,以“自然经济、农村为出发点”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封建制社会”的基本标准。侯氏认为,以“封建”对译feudalism大不妥,指出“封建”所含概念在古今转换、中外对接过程中发生了误植,将其尖锐地批评为“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此处“语乱天下”,一是指将般周封建制与秦汉以后的社会制度相混淆;二是指将中国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相混淆。这两种混淆导致了所叙历史的大混乱。
然而,侯外庐因“封建”误译为时已久,已经约定俗成、难以扭转而深觉无奈,以为不必“改易译法”。
关于“封建”概念误植,已经约定俗成,是否应当重新“正名定分,改易译法”的问题,王子今言:
这种所谓“约定俗成”,对老一辈学者自然不必苛求,相信许多现今正在从事史学研究的学者们也容易理解,但是对于刚刚或者即将迈进史学领域的青年学子,我们怎样向他们解释“封建”定义的内涵,怎样要求他们继续使用这样的概念呢?也许“约定俗成”四个字,未来不足以回答新生学人的质疑。
王子今此议可以看作是对侯外庐“不必改易”说的一种回应。
(二)顾准:区分封建与专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中期,是顾准在生命的最后两年间,与其弟陈敏之通信,写下若干笔记式文字,其中一篇是对林恩·怀德的《马镫和封建主义——技术造就历史吗?》作的点评,其在《评注7》中说:
封建关系,并不限于“授土”和“效忠”两者,也就是说,并不限于骑士有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方面。这种权利和义务,还成为关系两方面都必须信守的契约,这不仅仅是受封者对授封者因其授土而负有义务。
……王侯超额索取,骑士可以反抗。这就是英国大宪章(MagnaCharta)的来历,也是英、法等国议会的实际起源。
倘若上面对下面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反抗的,那就是绝对君权,就是专制主义,就不是封建制度了。
顾氏将“专制主义”与“封建制度”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特别加以辨析,是在救正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泛化封建观。其《评注9》论及日本史的一个特点:日本的“封建化也始于兵农分离。”当时中国史学界的主流持泛化封建观,并由此将日本的大化改新视作封建制确立期,而顾准称那时的日本“建立起来了中国式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顾氏特意引用日本史学家井上清将其称为“古代国家”的论述,并加以解说:
这显然是为了和其后的逐渐发展起来的政制相对照。那种政制是:天皇无实权,幕府成为封建诸藩的领袖,执掌全国政权,全国相当彻底的封建化,而这个封建制度的底层,也是和农民分离的、其身份为世袭的、带刀的、由农民养活的武士。而且“武士道”,即使在明治维新以后,还在实际上支配日本政治直到1945年。
顾氏明确区分“中国式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与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封建制度”。这在“封建”与“专制”并联使用,盛行“封建专制”之说的年代,是十分难得的概念辨别。
(三)林志纯:质疑“feuclalism百年误译”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何兆武提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是“伪问题”的尖锐意见,亦触及“封建”概念辨析。有学者更系统地进行“封建”概念的中外比较。这里尤应重视林志纯对于以“封建”翻译feudalism的质疑。
1991年,林志纯在《世界历史》杂志上发表《“封建主义”问题》(署名“日知”)一文,提出“feudalism百年来的误译”问题。对二十世纪初年以“封建”对译feudalism提出异议,认为这两词语内涵不同,无从类比。
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是中国古典“封建”的误译,已有一个世纪了。古典中国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说殖民建邦,封邦建国,今后应复其原说,不让西欧中世之feudalism说强加于古典中国的“封建”。
林志纯还说:“因为我们误用此译语已有百年,传统的语言思想只好用此当初误会的译名来表达。”林氏虽然表示对已经“约定俗成”的“误用译语”奈何不得,但对此种“误译”的批评显示了对古义与外义深入探求的精神和绝不人云亦云的见识。
1998年,林志纯以“日知”笔名撰《论中西古典学之现阶段》,回顾自1988年起由周谷城吴于廑张政烺胡厚宣周一良任继愈张忠培刘家和林志纯九人发起的编印“世界古典文明丛书”一事。此丛书1990年已出版多种,当时林氏在《孔子的政治学一一论语》中,发现“封建”一词的误译。文章指出,《论语》本无“封建”,英译本在注释里采用“封建”(fief,feudal)的中式译法,如“邑”作fief,“诸侯”作feudalprinces,等等。林志纯认为,这都是“严重的误译”。
古籍上的“封建亲戚”,“封建兄弟”,都是殖民建邦…不应也不可能译成中世feudalism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时代”,“封建社会”……之类的“封建”,都是翻译误解造成而无法补救的恶果!什么时候能追根去查出这种错误的起源,是一个艰苦而应当做的工作!这对中国人说来是“历史学”的中毒!始作俑者在哪里?不知道!
该文指出,以“封建”误译feudalism,不仅是中国译者所为,也与外国人用英文翻译汉籍时的失准相关,特举十九世纪中叶定居香港三十余年的英国汉学家李雅各(James Legge)之例。李雅各在将《诗经》、《左传》中的“封建”译成英文时,曾谨慎地从“殖民建邦”义上对译,避免使用fief(领地、采邑),而用city(城市),可见李雅各意识到历史的差异。但在将《周易》译为英文时,李雅各将屯卦比卦豫卦中的“建侯”,全都译作feudal prince,或feudal ruler,意为“封建的诸侯”,把中国的殷周政制与欧洲中世纪政制混为一谈。林志纯认为,这是“将欧洲中世之‘Fudl’,作为中国古典之‘封建’强加于中国经典文献的实例”。
侯外庐林志纯不指名地批评严复用“封建”翻译“feudalism”,以为两者大相径庭,不能对译。侯、林考辨历史的差异,竭力防止不确切对译,这种努力令人钦佩。然而,严复的翻译自有其合理之处。
当代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及海外华裔学者的文史论著,凡涉及中国历史分期、中国社会形态者,几乎都不认同泛化封建观,而多在汉语原义与英语义的融通上使用“封建”一名。二十世纪后半期治学于中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的钱穆徐复观,治学于美国的黄仁宇唐德刚许倬云为其代表。
一,钱穆:泛化封建论“懒于寻国史之真,勇于据他人之说”
1939年钱穆著《国史大纲》出版,对中国社会史论战期间定型的泛化封建观作了相当尖锐的抨击。
钱穆政制、学术等方面论证周秦以下的中国社会“不足以言‘封建’”:
近人率好言中国为“封建社会”,不知其意何居?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以学术言,自先秦儒墨唱始,学术流于民间,既不为贵族世家所独擅,又不为宗教寺庙所专有。平民社会传播学术之机会,既易且广,而学业即为从政之阶梯,白衣卿相,自秦以来即尔。既无特殊之贵族阶级,是亦不足以言“封建”。
钱穆还从经济生活、土地制度方面论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的非封建性:
井田制既废,民间田亩得自由买卖,于是而有兼并。然即如前汉封君,亦仅于衣租食税而止。其封邑与封户之统治,仍由国家特派官吏。以国家法律而论,封君之与封户,实同为国家之公民……则佃户之卖田纳租于田主,亦一种经济契约之关系,不得目田主为贵族、为封君,目佃户为农奴、为私属。土地既非采邑,即难以“封建”相拟。
钱穆也不赞成陶希圣等人将汉朝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为资本主义社会:
然若谓中国乃资本主义之社会,测又未是。以中国传统政治观念,即不许资本势力之成长也。
在驳斥泛化封建观之后,钱穆认为泛化封建观的症结是以欧洲模式套用中国历史:
西洋史家有谓其历史演变,乃自“封建贵族”之社会,转而为“工商资本”之社会者。治中国史者,以为中国社会必居于此二之一,既不为“工商资本”之社会,是必为“贵族封建”之社会无疑。
钱氏质疑其历史分期的普世性。
不知人类政制,固有可以出于此类之外者。即如近来德、意、俄诸国,即非此等分类可包……中国以往社会,亦尽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
钱氏认为欧洲史的分期并不适用于中国历史,他的《国史大纲》将中国史诸阶段划分为:由西周的“宗法封建”到战国的“新军国”,进而到秦汉的“大一统政府创建”,至魏晋南北朝则为“变相的封建”……总之,钱氏按中国历史的实际进行分段概括,而不以西欧模式硬套。他认为:
何以必削足适履,谓人类历史演变,万逃不出西洋学者此等分类之外?
钱氏《国史大纲》没有给战国以下的中国社会拟定一个总名,指出:
“从春秋以前之宗法封建,转移到战国时代之新军国建,是中国政治、社会一大剧变。秦以下两千年不能统称为“封建社会”,这是因为中国社会的“政制演进,约得三级”:“由封建而跻统一,一也”(此在秦汉完成);“由宗室外戚军人所组之政府,渐变而为士人政府,二也”(西汉中叶以下,迄于东汉完成);“由士族门第再变而为科举竞选,三也”(隋唐完成),秦及汉初为“大一统政府”期、汉武帝至王莽为“统一政府文治”期、东汉为“统一政府堕落”期、魏晋南北朝为“变相的封建”期、隋至唐中叶为“统一盛运再临”期……明为“传统政治复兴下之君主独裁”期、清为“狭义的部族政权再建”期。
这种历史分期的视角主要在政治制度,略于经济制度层面的观照,但钱氏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的思路,有可采之处。他还对泛化封建论“懒于寻国史之真,勇于据他人之说”进行了批评,值得体味。
二,徐复观:周代是“中国本土型封建社会”
徐复观早年从政,后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从事学术研究三十余年,所著《两汉思想史》认为,周代是“中国本土型的封建社会”,从秦至清末的中国政治,是大一统的一人专制政体,此种政体的确立,“为我国而后历史演变的重大关键”。徐复观认为,要揭开秦至清中国社会的真实面貌,不能照搬外来的历史框架,必须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从周代建立“中国本土封建社会”及这种社会在春秋战国解体入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徐复观反对郭沫若把秦至清中国定性为“封建社会”,认为此种分期带来整个中国历史述事的混乱。
三,黄仁宇:中西封建制都“以世袭贵族掌握地方政府”
美籍华裔史学家黄仁宇在《放宽历史的视界》中指出,包括中国之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制度在内,“封建制度”有三种特点:一为威权粉碎,即最高皇室在事实上无能力统治所辖范围。西周时出于技术上的雅度,周天子不可能统治全中国;而中世纪欧洲则出于多方原因,共主能力甚弱。二为公共事宜变为私人产业。多级分封,类似今人所谓“多级委托管理”。周天子辖诸侯,诸侯辖大夫,大夫辖家臣;到战国时,反而倒了过来,类似吾人所谓“规制俘获”。西人情况亦复如此。三为武士传统,这从周的土与欧洲的骑土可以看出。
根据上述标准,黄仁宇引述一位汉学家的说法作结:
中国的封建制度只有古代商周间的一段。一到魏晋南北朝,虽表现若于封建因素,已不成为一种制度。
黄仁宇在另一著作《中国大历史》的第二章“亚圣与始皇”前言中说:“武王伐纣,建立周朝,以封建方式制定了一种合乎当时农业扩张的统治形态,又以宗法制度使封建统治更加稳固。”“周朝的制度,向称‘封建’,英文总是译为feudal,其实封建制度与欧洲的feudalism(封建制度)只有某些方面相似,而且其相似处在精神方面,而不一定在实质。大致说来两方都是以世袭贵族掌握地方政府。”
黄氏从比照角度论“封建”,故其“封建时代”是一个世界史的通用概念,包括中国的西周政制、西欧中世纪政制、日本中世及近世政制,与泛化封建观判然有别。然黄氏所论,主要从政制出发,还未能观照经济制度。
四,唐德刚:战国以后二千余年实行“中央集权文官制”
另一美籍华裔史学家唐德刚对泛化封建观作过整理,于1987年在西安宣读的一篇论文指出,中古欧洲式的封建制,“政治属从的关系只是皇帝与诸侯、诸侯与附庸的关系,政府与人民之间无直接关系;农民只是附属于土地,而土地则是附庸、诸侯或(直属)皇帝的私产”。欧洲史家十七八世纪把这种管辖制度称之feudalism。“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读欧洲历史,忽发现中国古代亦有类似的制度,这个制度并且有个古老的名字叫作‘封建’。封建者,封君建国也。”
唐德刚指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里,“‘封建’一词便逐渐变质了,最后它竞变成了所有古老而落伍的一切坏的风俗习惯的总代名词。时至今日,在中国马克思史学派的词汇中,所谓‘封建’显然既非中古欧洲的feudalism,也不是中国古代封君建国的‘封建’了,它变成中国马克思主义微受苏联影响而特创的一个新名词”。唐德刚的此一评论基本符合实际,惟须纠正的是,泛化的封建观并非“马克思史学”,准确的概括应当是:泛化封建观是在苏俄及共产国际影响下、中国初学唯物史观的学者形成的一种史学判断。
唐德刚认为,自战国以后直至“解放前夕”(1949年)两千数百年中国所行制度是“中央集权文官制”,并比较两制的时代性差异:
“文官制”(或官僚制)与“封建制”之别,则是文官是中央政府定期任免的公务员,而封君则是“世袭罔替”的一种私有土地财产的所有者。这些封君在不同的方式下受封之后,他们对上级主子要尽各种义务,如进贡、防边、筹饷、力役……但是主子们对他们则不能随意任免或干涉他们内部的管理事务。
“中央集权文官制”与“封建制”在历史上是两个阶段,在政治作用上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中央集权文官制”是在历史上取代“封建制”,而比“封建制”更高一级的政治形式。
“封建制”是一种从“部落主义”(tribalism)演化出来的职责不分、组织分散、以封君个人为中心的一种原始性的部落制度。而“中央集权文官制”则是具有严密组织、职责分明、效率卓越、法则灿然的商级文明中的政治制度。……郭沫若先生把这两个制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五,许倬云:战国以后“封建社会转变为编户齐民的天下国家”
黄仁宇、唐德刚所议,大体反映了兼通“封建”古汉语义与外语义的旅居国外当代华裔学者的普遍意见。对先秦史有较透彻研究的旅美史学家许倬云在其《西周史》中,以周代为“封建社会”,认为西周“委质为臣”的主从关系与西欧封建制有类似处,不过也有本身的特点,“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义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中国的“封建”与“宗法”是共生的关系,有着“宗法封建制”特色。
许倬云在《历史的分光镜》中,探讨“封建”与“宗法”的离合关系:在西周,国家与社会是封建与宗法重叠。春秋以下,国家与社会分道扬镳,在国家层面,皇帝与贵胄继承仍以宗法为准则,但官僚制度与宗法脱钩:在社会层面,宗族组织构成基本的“社会形式”。“灭族”被视为最严酷的处罚。
经过春秋战国的蜕变,古代的封建杜会转变为编户齐民的天下国家,在同一个统治机制下,一般平民百姓虽有贫富之分,人的地位也有高有低,却没有永久的贵族与大量永远不能翻身的奴隶。……在历史上,中国的编户齐民制可能是延续最长久的例子。
许倬云把实行贵族政治的“封建社会”与实行“编户齐民制”的天下国家加以区分,从而同泛化封建观分明了界限。
如果说,侯外庐顾准林志纯是从术语对译角度揭示当下通用“封建”一词存在的问题,那么,时至世纪之交还有些中国学者则从思想文化史角度审视泛化封建观,揭示其舍义紊乱,导致历史宏大述事混淆不明,这方面的评议者以李慎之王元化为代表。
(一)李慎之:“封建”不可滥用
李慎之于1993年10月撰《“封建”二字不可滥用》一文,从保持中国史的“中国性”的角度,论述“封建”概念问题。
时下所说的“封建”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后”“封建反动”“封建顽固”……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不合乎从feudal,feudalism这样的西方文字翻译过来的“封建主义”的本义,也不合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主义”的本义,它完全是中国近代政治中为宣传方便而无限扩大使用的一个政治术语。
李慎之说,“这个错误是我代人所犯下的”,显示了前辈学人的历史担当精神。接着指出:
循名责实,正本清源,是所望于后生。所幸的是青年一代史学家已经有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两年多前,我收到湖北大学冯天瑜教授寄给我的《中华文化史》,书中即已专列《中国“封建制度”辨析》一节,可说已经开始了这一工程。
李慎之在1993年的《发现另一个中国》的文章中提及“封建”被滥用的问题,指出:“把中国自秦始皇起的社会制度称为封建主义实在是近几十年才大行其道(在此以前的名家,如陈寅格、冯友兰都是压根儿不用这个名词的,西方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也不用这个词儿)。然而究其实际,则与中国原来所说的封建与日本、西洋的封建(feudalism)大不相同,当然也与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不同(他心目中封建主义本来就是西方通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因此,名实不符,只能乱人视听。”
王元化:再估价五四“反封建”命题
王元化是关注“封建”概念辨析的又一位前辈学者。他曾在《关于五四再答客问》中说:“我们头脑中有很多既定观念,日积月累,成为习惯力量。再估价(指对五四——引者)就是重新认识这些既定观念。”又说:“对五四的再认识,首先就要打破既定观念。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先驱者,将任何问题,不管是宗教的、自然的、道德的,都摆在理性的法庭上重新认识。如果不重新估价那些已被接受的既定观念,那就根本谈不上启蒙。”其中王元化把五四时期的“泛封建”命题列为应予重估的“既定观念”之一。
1999年5月,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五四运动与二十世纪中国国际学术会议”上,日本爱知大学绪形康教授与冯天瑜作为日本的现代中国学会刊物《中国21》的编者方,邀请王元化(中国大陆)、周策纵(美)、唐德刚(美)、王赓武(新加坡)、陈万雄(中国香港)诸先生,就“五四新文化运动再评价”问题举行座谈。在座谈会上,王元化再次就五四的“反封建”口号作出评议,指出:
“反封建”这一提法,有人不赞成。中国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大陆的研究者曾有几种说法。不管这些说法如何,有一点应该肯定,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已经不再是封建制了。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政体。这跟西方说的“封建制度”完全两样。
绪形康接着提到冯天瑜曾经发表的文章说:
冯天瑜先生发表过《厘清概念一以“封建”和“形而上学”为例》,与王元化先生刚才谈到的观点相近。看来我们对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再认识,有一个重新厘定概念的任务。
时至世纪之交,探讨“封建”概念的学术论著迭出,略举其要:马克垚的《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晁福林的《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载《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2期。黄敏兰的《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载《史学月刊》2002年第2期。赵利栋的《近代中国的封建与封建主义》,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第2期。李根蟠的《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论证“封建地主制”一说的合理性。冯天瑜的《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载《学术月刊》2005年第三期,揭示泛化封建观的历史成因,认为以“封建社会”指称周秦以降的中国社会,违背了”封建”本义指示的方向,也无法与对译词feudalism的含义对应。何怀宏的《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一一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一书,以两章篇幅(第一章中国古代的封建;第二章“封建社会”的概念)梳理“封建”的古今演绎和中西对接。该书指出:“今天我们所习惯使用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却和古代的‘封建’概念迥然有别”,并试图回答下列问题:“这种迥异是如何发生的?流行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是如何在本世纪提出和论定的?这一概念和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又有何差别?”
2006年,冯天瑜梳理“封建”概念的学术史著作《“封建”考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引起较大反响,从而将对封建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因《“封建”考论》引发的学术讨论可谓连绵不断,且步步深入,影响巨大。
2006年10月,以《“封建”考论》第1版的出版为契机,武汉大学举办了“‘封建’及封建社会再认识”学术研讨会。
2007年10月11日至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经济研究所和《历史研究》编辑部协办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中国古代史论坛暨“‘封建’社会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学术研讨会。
2008年《史学月刊》第3期:“封建”译名与中国“封建社会”笔谈。
2008年12月,在苏州召开“封建”与“封建社会”问题学术研讨会。
2010年5月,《文史哲》杂志人文高端论坛之三“秦至清末:中国社会形态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举行。
2011年《史学月刊》第3期“秦至清社会性质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笔谈。
从时间上,这六次集中的讨论均由《“封建”考论》的出版而引发,且延续不断;从讨论主题看“封建”名实辨析引发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分期,特别是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命名及性质问题成为讨论或争论的聚焦点。这六次集中的讨论,均有综述性的文章,参与讨论的各种观点或以单篇文章发表在不同期刊,或结集出版。
客观地看,每次活动的组织、话题的设置和活动综述文章的撰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组织者的学术理念及意图,渐次凸显出《“封建”考论》引发史学界乃至思想界“地震”的理论缘由,可从一个侧面看到中国学术前行的艰难和努力。
与肯定者的评论相比,否定者的意见更为激烈:
封建社会的命名和时段判断,实际上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史学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学者无论是西周封建论者、战国封建论者或魏晋封建论者,都是以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理论指导的。但封建社会时段问题毕竟又是一个学术问题。建国以来,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不正常的情况以外,关于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各种学术观点都可以充分发表和互相诘难。冯天瑜硬要把主张秦汉至明清是封建社会的观点说成是基于政治需要的“泛封建观”,是苏俄及共产国际“以‘封建’指称现实中国”的产物,是毛泽东“泛化封建观”支配史学界的结果,这就把大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完全政治化了。冯天瑜的这种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利于历史研究的百家争鸣,这也正是我们对《“封建”考论》一书不能不加以关注并予以评论的重要原因。——林甘泉,2008
林甘泉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说“封建社会的命名和时段判断,实际上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史学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又批评冯天瑜“把大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完全政治化了”。伴随政治事件缘起的中国社会史的论战,是客观的史实《“封建”考论》以翔实的史料证明:由于列宁共产国际的影响,泛化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时代”等史学术语,连同所包蕴的中国历史分期观念,逐步普及开来。林甘泉并不否认这一点:“我们承认列宁关于封建社会的论述和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性质的意见,对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有影响。”
林甘泉不赞同冯天瑜的是“如果认为对‘封建’概念的理解和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完全是由某个政党或某些政治人物的‘非学术性因素’决定的,这是对中国史学与政治关系的一种片面性的曲解”,“就史学界而言,主张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而得出历史分期的认识,而不是由于受到列宁和共产国际的什么‘泛封建观’的影响而形成自己的认识的”。依林甘泉之见,政治事件与权力话语并没有左右中国社会史讨论的进程,其论据是:“至于说《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提到‘周秦以来的中国是封建社会’,众所周知,这种说法并没有成为中国史学界的共识。大半个世纪以来,不仅春秋战国封建论、秦汉封建论、魏晋封建论诸说不绝于耳,而且毛泽东本人对于封建社会始于何时也并无定见。他后来在肯定战国封建论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历史分期问题应该由历史学者来讨论。怎么能说20世纪40年代以后,郭沫若等许多历史学家都是以毛泽东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名论’为‘治史依凭’呢”“非学术性因素”一一政治事件、权力话语从根本上左右了中国现当代思想史的走向,证明这样一个命题的史实材料难道还不充分吗?
林甘泉极为肯定的“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不正常的情况以外,关于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各种学术观点都可以充分发表和互相诘难”,亦有质疑的声音:
20世纪50年代,史学界有所谓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农民战争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以此为主题也确曾在中国的学术界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时被誉为“五朵金花”。其实,五朵金花的怒放,乃是在同一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学术,都是使用以五种生产方式说为基本构架的单一理论模式去观察和叙述中国历史。其间虽也有大量实证的研究,然而这些实证却不是为了从中发现实在的中国历史逻辑,并由此创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分析范畴、概念,而恰是为了获得其既定理论预期的结果,并证明现成理论预设的正确。因之,其学术研究最终只能表现为削足适履的状态,而终日徘徊于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既定框格之中。——张金光,2011
显然,长期流行的“为了获得其既定理论预期的结果,并证明现成理论预设的正确”的学术研究,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创新性突破。对中国学术界教条主义的权力话语模式的厌倦、对研究者独立意识的渴求、对学术自由创新的企盼,是《“封建”考论》获得诸多好评的重要原因,也是引发一系列争论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在冯天瑜对“封建”概念近代以来演化的梳理中,读者能生动地看到政治事件、权力话语左右思想史进程的现代样板,正如刘绪贻于2008年所说“本书还举出不少事例证明,有些严肃而渊博的学者其所以改变自己对封建社会本义的正确看法,是由于他们顶不住当时政治大气候对他们的无理要求”
由此视域观之“封建”概念的泛化史,其起因、演进的行程与多重历史要素互相联系,意识形态、权力话语的要素卷入其中本属历史常态,问题在于历史学家仅仅是某种意识形态、权力话语的辩护士吗?
“他们和几十年前比几乎没有任何改变和进步,仍然局限在他们自己所理解(其实是幻想)的教条主义框架内部,做自我陶醉式的概念游戏。”——谷川道雄、冯天瑜,2010
泛化封建观一向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果实”。持这种看法的,不限于中国国内,不少外国学者也把泛化封建观视作“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
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的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说:“在二十世纪,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这对孪生兄弟就被认为是十九世纪中国灾难的根源。在人民共和国时期,这些术语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对它们的阐述,就被用来描述中国的近代史。”费正清把他本人很不赞成的泛化封建观加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身上。
另一位美国汉学家威廉·罗(WilliamRow)把关于“封建制度”的诠释分为四类,其中第四类便是将封建社会一直延及“中华帝国晚期”。威廉·罗说:“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种观点,这种观点直接来源于中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的争论,在中国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和策略之争反映在二十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
可见,认定泛化封建观是源自马克思恩格斯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乃中外学术界的普遍之见。然而,认真研读马克思、恩格斯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社会学笔记,便会发现,上述结论其实是大可商榷的。
泛化封建观并非源出马克思
(一)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多服膺唯物史观
泛化封建观被许多中外人士视作“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原因之一是阐发此种观点的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参加者,多半自称信奉唯物史观。
中国社会史论战参论各派虽然政见大异,学术理路也各不相同,却有一个共同之处:论者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接受马列主义影响,表示信从唯物史观,并试图以社会形态学说把握中国历史,运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哲学解说中国社会。
故与此前中国学界“科玄之争”双方分别依凭科学主义和古典人文主义不同的是,中国社会史论战大体是在唯物史观话语系统内展开的,论战各方或者使用从日本传入的马克思主义观念及词汇,或者直接从英、德、俄文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著作及共产国际相关论述,以之作为理论依据。
论战的组织者,也以马克思主义内部争辩看待社会史论战。如论战的重要阵地《读书杂志》的主持人王礼锡在一九三一年说,人生观论战的科学与玄学之争,是“唯物”与“极端的唯心”的辩议,而“在中国社会史的论战里,都是唯物的内部的争斗,没有唯心论者插足的余地。”这里的“唯物”即指“历史唯物论”。王礼锡把中国社会史论战视作历史唯物论内部的派别之争。
又如“动力派”的刘镜园(刘仁静)一九三二年评任曙著《中国经济研究》、严灵峰著《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时说:“这两本书,都是想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研究中国经济问题。”
身为国民党文士的陶希圣,也研读历史唯物主义论著,喜欢“大谈其马克思主义”,以李季所言,陶氏常常“从《资本论》中东抄一段,西抄一段(大半都是间接抄来的),拿来当作武器。”
动力派中有人曾留学德国与法国者(如李季),常以马、恩元典宣讲师自居。至于“新思潮派”,多有留学苏俄的经历,更高张马克思列宁主义旗帜。时在日本流亡的郭沫若则明确宣布以马克思的《资本论》为指针,并说自己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志在作昂格斯《家庭私产和国家的起源》(今译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
中国社会史论战诸方竞相援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元典,引述较多的是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的《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今译《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论》(今译《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他们纷纷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居。
1933年,正值马克思逝世五十周年之际,社会史论战的重要园地《读书杂志》曾准备出版“马克思专号”(后因故未果)。这一切都表明,从五四至“大革命”的十余年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知识界的传播大有进展。如果说,一九一九年底胡汉民发表《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试图“拿唯物史观应用到中国哲学史上”,尚为个别行为,那么,“大革命”失败后展开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则使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得以普及,并对中国史研究有所推进,这已是众多参与者的自觉行为。然而,论战各方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和运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幼稚在所难免。
(二)苏俄的影响
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内在动因,是国人亟求解答中国社会性质问题,但论战的题旨、指导思想、研究方法以及语汇,均在一定程度上承接苏俄和共产国际关于中国社会的论说。而当时的苏俄,执政党党内派别斗争激烈,政敌之间将学术问题政治化成为惯例,这一切都影响与制约着中国社会史论战,给当时的“封建”辨析打上深刻的意识形态烙印。
中国社会史论战展开之际的三十年代前期,联共(布)正进行若以斯大林布哈林为首的多数派(中国社会史论战时译作“干部派”)与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拉狄克等少数派(中国社会史论战时译作“反对派”)之间的激烈斗争。两派关于中国社会及历史各有论说,“斯大林派”称中国社会为“封建”“半封建”;“托洛茨基派”称中国社会为“资本主义”,如一九二五年为培养中国革命著而建立的莫斯科中山大学的第一任校长拉狄克在《中国革命史》中说:“中国无所谓封建势力,只有商业资本家。”(拉狄克的“封建”,是在欧洲封建主义的含义上界定的,指封土封臣、领主贵族制)
两派观点分别为中国社会史论战某方引作依据:“动力派”接受托洛茨基观点:而“新思潮派”的潘东周等人由于曾在联共(布)理论家、米夫作第二任校长的莫斯科中山大学留学,回国后力倡泛化封建观(把专制政治,地主经济纳入“封建”),基本上是米夫宣讲的联共(布)关于中国社会史论的演绎。
总之,泛化封建观受列宁、斯大林的中国社会史论的影响较为直接。从马克思主义学说史观之,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斯大林之间,虽然存在一以贯之的理论,却也有差异,尤其是斯大林的思想与实践,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有相当程度的错位与变质,仅以对中古世界的看法、对封建社会的界定而言,便存在明显区别。故承袭于列宁、斯大林(主要是斯大林及其指导下的共产国际)思想的泛化封建观,是否符合马、恩原论,须作专门考究。
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将中国的前近代称之“封建社会”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前期着重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共产党宣言》等论著主要作历史线性进步的表述;而后期则着力揭示历史演化的多样性,展现历史的网状脉络。他坚持历史进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不过前期后期各有侧重;或者说,晚年的马克思较注意从历史发展多样性考察的基础上,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更高的层级上探求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一)马克思对世界历史共同规律的探讨
西欧自文艺复兴时期即开始对世界历史共同规律作探讨,这在被恩格斯称之为“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期第一位诗人”的但丁的著作《论世界帝国》中初有显示。而意大利近代思想家维柯在《新科学》中系统提出关于世界历史共同发展轨迹的设想:神的时代一英雄的时代一人的时代。法国重农学派的杜尔哥则有神学时代一形而上学时代一科学时代的划分。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将世界历史分为:第一时期(人类起源到语言发明),第二时期(文字发明时期),第三时期(历史完全成立的时代),并在此三段划分的基础上,将世界史分作十期,其中第六期为“黑暗时代”,相当于“中世纪”或“封建时代”。
上述学者虽试图表述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律,但囿于视野,不过是对欧洲史(主要是西欧史)的概括。至十九世纪中后叶,随着世界统一市场及世界文化的初步形成,一种视域较为开阔的、新的世界历史描述应运而生。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历史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创立的。
马克思毕生致力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他与恩格斯共同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依据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划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阶段:部落所有制一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一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关于人类的历史进程,马氏有两次重要的总体式表达。其一是在《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说: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有人把这三个阶段诠释为:自然经济社会一商品经济社会一时间经济社会。马克思将社会发展作三段划分是从历史主体一一人的发展来论定的,并不限于经济范域。他说的第一种社会形态,指人束缚于血缘纽带、宗法关系、等级结构;第二种社会形态,指人在形式上获得不依附他人的独立地位,但仍然受到交换关系物化力量的支配:第三种社会形态,人获得自主、自由的地位。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发展三形态,与单从经济形态角度划分的“五种生产方式”有所差别,具有更为宏阔的历史包容性。
其二是一八五九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反映了他在十九世纪中叶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具有颇高的概括力,然而,从思想发展史角度考察,他的这一判断,主要是从欧洲(尤其是西欧)的社会史材料出发作出的概括,但他已注意到西欧以外历史的特殊性,故有“亚细亚的”名目的提出,同时也未对人类历史进程作硬性规定。
联系马克思的其他相关论述,可见马克思并未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三种社会形态说成是人类历史普世性的前后递进阶梯,而是指原始社会结束后的几种发展道路,其中只有西欧“封建制”通向了“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呈现“古典一封建一资本主义”的发展序列,而绝大多数非欧地区并不如此。
至于在马克思后期,因较多地研究了非欧地区的社会史材料,他愈益强调人类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一再批评“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的论者,指出通向“资产阶级社会”的途径绝非单线的,而是多线的,除西欧式的封建所有制外,他还列举其他路径,诸如“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遗中产生的”新型社会制度。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把亚洲专制国家实行的制度称之“贡纳制”,以其与西欧的奴隶制、农奴制相并列。
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
在资本主义以前“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富”。马克思这些论述勾勒了世界中古历史网状发展的图景。
(二)马克思不赞成以西欧历史进程作为普世模式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但并未提出社会形态诸阶段发展的固定模式,如前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四段式划分,特别加上“大体说来”的限定语,以预留讨论空间,不像后来的斯大林所作的那样,为各国各民族的历史进程制定一种广泛套用的公式。
如果说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马克思多从历史普遍规律立论,那么,之后在相当多的场合,卡·马克思特别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网状脉络,“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思想发生的重大变化在于,他肯定世界有其统一性的同时,也从社会发展多样性的角度,说明世界历史发展有其极大的差异性。”
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的做法,马克思一向持批评态度,早年他就多次谴责那种随意在理论研究中将个别的结论推及一般的论者。他在《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已有了这种批评,后来他的这种批评变得更为尖锐——
1877年十一月,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尼·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氏把西欧社会发展道路套用于俄罗斯等东方社会的做法,马克思讲了这样一段话:
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米氏一引者)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塑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示了与历史发展单线论者的原则区别:反对把西欧史所呈现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看作“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认为西欧式的历史进化路线(即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演变)并不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以俄罗斯为例,其前近代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就是大相径庭的,故不能将西欧历史模式照搬到俄罗斯。
1881年三月,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者查苏利奇的回信中强调,《资本论》中关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必然性”的理论,“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直接出发点”。故东方国家社会发展的规律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特点作出判断。
这便为探索世界各地区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尤须重视马克思批评俄国民粹派时发表的郑重申明,重视他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持泛化封建观的论者恰恰忽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陷入与米海洛夫斯基同样的单线直进史观的误区。
(三)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将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称之“封建社会”
1848年,两人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阐述,资本主义及世界统一市场形成以前,人类诸文明大体处于孤立、分散的状态,故其发展路径是多种多样的。资本主义首次使人类历史普世化了,“世界文学”(即世界文化)应运而生,统一性较强的世界历史方端倪初现。而前资本主义时期,也可以说是前世界历史时期,彼此隔绝的不同环境造就了各种不同的古代及中世历史形态。故马克思与恩格斯从不把中国、印度等与西欧诸国等量齐观,尤其认为各自的中古社会形态及通往近代的道路大相径庭:
唯物史观创始人拒绝以西欧历史模式套用于非欧地区,一个显在的表现是,绝不将日本以外的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以“封建”相称。马克思关于中国、印度等国家的社会特征,有两段名论:
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问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张的抵抗。——《资本论》第三卷
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幕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这些田园风未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二段常被征引的论述,是卡·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关于东方社会的概括,明白宣示,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而绝非如泛化封建论者那样,把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也即自然经济状态笼统称之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以贵族政治、领主经济为基本属性的封建制度,存在于西欧中世纪,而对西欧之外地区前近代社会的“封建性”问题,则持十分审慎的态度。综览他的论著,只看到其肯认前近代日本的社会形态也是“封建”的一例(《资本论》第一卷)。
唯物史观创始人卡·马克思与弗·恩格斯认为,封建制并非世界各地前近代社会的普遍制度,日本之外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并不是“封建”的。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集中他们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论中国与印度的文章十二篇,从中可以得见一一两人对前近代中国与印度,从不以“封建”相称,而冠以下列名目:
与外界隔绝的“天朝帝国”——马克思《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1853年),
“亚洲式专制”“东方专制制度”——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年)
“中华帝国”——马克思《俄国的对华贸易》
“半文明制度”“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恩格斯《波斯与中国》(1857年)
“官僚体系”“宗法制度”——马克思《鸦片贸易史》(1858年)
“不稳定的亚洲帝国”——马克思《俄国在远东的成功》(1858年)
“那种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结合”的“天朝帝国”。——马克思《对华贸易》(1859年)
以上是两人十九世纪中叶对东方社会性质的判断。时至十九世纪末叶,恩格斯在论及满清与日本甲午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变化时,提法仍是“古老的中国”“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户自己也制造自己使用的工业品),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的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决不以“封建社会”相称。
马克思、恩格斯拒绝以“封建社会”称前近代印度、中国,绝非偶然,因为在他们看来,“氏族社会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社会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状况,在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历经的是“东方专制制度”,而并非“封建制度”。
近代流行的“欧洲中心主义”,将欧洲价值观、历史观及社会发展模式作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并套用于全人类事物。当然,也有欧洲哲人不赞成此种理念,如十八世纪德国思想家赫尔德在《关于人类历史哲学的思想》一书中提出:“设想世界各地的居民都必须像欧洲人一样才会生活得快乐乃是妄自尊大。”马克思发扬这种健全的理念,没有把欧洲历史视作普遍模式,而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历史进行具体考察:拒绝从某种概念出发,而是从客观存在的历史实际出发,概括纷繁复杂的诸地区的历史发展轨迹。
马克思的这一努力,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已经显示出来。他的这一重要提法,导致后来论者的聚讼不决。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诠释:一是强调时间性,将其视作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二是强调空间性,将其视作东方民族的特殊社会形态,从古代延及近代前夜。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含义虽然比较模糊,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则是颇有价值的:以“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东方诸国的历史进程显然不同于西欧,当然需要另作概括。晚年马克思已很少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然其探求东方世界特殊历史进程的努力,向更为纵深处推进。
(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而产生
泛化封建观有一个基本设定:资本主义(或曰近代社会)的前驱必然是封建社会,由封建社会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普世性规则。然而,此一设定与世界历史的丰富性并不吻合,因而被马克思所拒斥。
对于资本主义产生途径的多样性,马克思早有注意。在《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论及“雇佣劳动”在世界各地产生的历史起点时,他说:
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共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
在这里,马克思将西欧式的奴隶制、封建农奴制与东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期遗后形成的制度,看作并列、平行的制度,它们都可能成为向近代雇佣劳动转化的过渡形态。
1882年,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恩格斯指出,美国是“一个从来没有过封建制度而且社会一开始就建立在资产阶级基础之上的国家”。
马克思还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非只产生于西欧晚期封建制(有时表述为“农奴制”)这一种条件下,而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如产生于奴隶制的瓦解中,还可以产生于东方民族宗法社会瓦解及斯拉夫公社崩溃之中。
这些论述揭示了世界各地走向近代社会的路径是多样化的。
(二)卡·马克思展示的世界中古史的多途进程
马克思、恩格斯晚年都把研究社会发展的视野从欧洲扩及包括亚洲、非洲、美洲在内的全球范围,通过深入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史、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多彩图景,揭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解体产生出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制度。
“俄国马克思主义之父”普列汉诺夫对马克思历史多样性发展的理论有所闸发,他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历史一元论》等书中指出,人类历史并非单线进步,而大约遵循两种发展路径一一为欧洲路径:氏族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二为亚细亚路径:氏族社会一亚细亚生产方式(伴随强大的专制国家组织)。
袁林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中,以马克思的《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为中心,参考卡·马克思、弗·恩格斯晚年的相关论述,特别是卡·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所做的笔记(“人类学笔记”“民族学笔记”),将人类历史从古代到中古,由中古到近代的多途发展,以简表表示如下:
此表当然还有可推敲之处,但借助此表,可以直观地了解马克思的历史观,从而走出“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一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框架,认识古代及中古世界多元异途演进的历史实际状态。
在古典进化论支配下产生的单线历史进化观试图将原始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世界各地的多种社会形态,如亚细亚形态、斯拉夫形态、日耳曼形态、古典形态等塞进一种单线模式中,这显然与马克思原论相悖。而且,亚细亚形态本身,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如印度、波斯、中国、日本)又各有特色,马克思注意到此种差异,认为它们根本无法置于一个单线模式之内统而论之。
在《资本论》第一卷论及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时,马克思指出:
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
注意这段话中的“不同的色彩”“不同的顺序”“通过不同的阶段”的提法。将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加以揭示,与探究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绝非彼此抵悟的两种思想走向。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而且一般规律的产生前提是找到它的特殊性。
马克思是历史发展多样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论者。晚年在疾病缠身、革命指导任务繁重的情形下,他搁置《资本论》的写作,广为研究非西欧地区的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材料,正是为了发现人类历史的多样化情景,从而在更高的层级上实现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概括。
恩格斯强调这种工作的重要性:“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的观点。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出了很少的一点成绩,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地这样做过。…这个领域无限广阔,谁肯认真地工作,谁就能做出许多成绩,就能超群出众。”
(三)马克思的人类学—民族学笔记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人类学在西欧、美国和俄国有长足进展,晚年的马克思对这一学术前沿十分关注,借以从事东方诸民族的古史研究,为此做了大量读书笔记,并加以评述。
作为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完成《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以后,阅读了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的著作并作了详尽的笔记,这些后来称之为“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或“马克思的社会人类学笔记”“马克思的历史手稿”的文稿,曾“藏之深山无人识”,被公之于世是已颇为晚近的事,而中文版的较完整的版本的出现,则更是最近三十年的事情。
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整理他遗稿的重点在《资本论》后几卷,又利用卡·马克思作的摩尔根《古代社会》笔记,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其民族学笔记长期积压在大堆遗稿中,多数民族学笔记被转存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档案内。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于1920年曾派达·波·梁赞诺夫到西欧查找卡·马克思的未刊文稿,直到一1923年11月才向莫斯科报告调查结果,此时离列宁逝世(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仅两个月,已身患绝症的列宁显然未能研读这批文稿。而梁赞诺夫得见马克思的这批笔记有若干与俄共(布)的观点相异的论述,不仅没有据以检讨俄共(布)的观点,而是责备这些古代社会史笔记表现了“不可饶恕的学究气”,这显然反映了俄共(布)的态度。
而这种并不真正尊重马克思学说的倾向,在列宁故去以后的时代更加发展。俄共(布)将这些民族学笔记搁置一旁多年,直到1940至1970年代才陆续由联共(布)及苏共发表。例如马克思写于一八七九年十月至一八八○年十月之间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第一次用俄文发表时已是一九五八年(当年的《苏联东方学》杂志第三、四、五期),后来又陆续在《东方学问题》(一九五九年第一期)、《亚非人民》(一九六二年第二期)上发表。这些文本由于当时中苏两党政关系紧张等原因而并未引起中国学界的注意。
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L.Krader)对马克思的几种笔记加以整理,于1972年以《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Marx,Assen,1972)之名出版,才引起国际学界的重视。
至于在中国大陆,马克思的这些笔记的中文译本,则迟至1985年12月在新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方基本刊出(关于菲尔的笔记还在此后发表),中文版说明将这些文本总称“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笔记”。而199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文译本,才较完整地展示了这些民族学笔记,从中可以得见马克思关于诸民族历史演进的不同道路的深刻思考。
时值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诸公,当然不可能读到马克思这些以研讨历史多途演进为重心的笔记,他们接触到的只是马克思阐述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论点(而且多为经过一再转译的片断),因而误以为历史单线进化论便是马克思的历史观。
这样,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片面强调社会发展共性论(或曰历史单线进化论),把从西欧史提炼出来的“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递进阶梯视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径,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学者因未能阅读马克思晚年的有关论述,将历史单线进化论误认作马克思主义观点,这是情有可原的,然而,时至历史科学长足进展,各地域、各民族历史多途演进的情形得以充分揭示的现代,特别是在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昭示天下的现代,如果继续把历史单线进化说视作“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视作“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模式,则是难以理解的陈见。
作为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范畴的准确性,坚守“封建”内涵与外延的精准,斥拒滥用“封建”的做法。
(一)“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规定性
马克思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政权分裂等)来论说feudalismus,尤其注意从土地所有制层面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封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及“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时,强调“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在多次论及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时,强调土地以及名份、荣誉,都不是来自财货的商品关系,而是得自从上而下的封赐,是“勋格”的体现。“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像君主国授予名义给君主一样,授予名义给他的主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封赐土地及人民,是封建制的基本特色。
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而指出: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面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
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确认为封建主义的特色,在论及欧洲中世纪时说: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
恩格斯的见解与马克思类似。他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把政权分割、土地封赐视作封建制的属性,而分权式的封建制的瓦解是近代统一的民族国家形成的前提,并明确指出,整个封建经济的基本关系是“分封土地以取得的人身服役和贡赋”。而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则是封建所有制的“基础”,这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得以发展的。
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分析德国的小农,特别将“封建的农民”与其他类型的农民(如佃农、有自己的小块土地的农民、农业工人等)加以区别,指出“封建的农民,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一旦农业工人群众学会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德国就不可能再有任何封建的、官僚的或资产阶级的反动政府存在了。”
文章中将封建制与官僚制、资产阶级政制相并列、相区分。在后来撰写的《〈德国农民战争〉第2版序言的补充》中,恩格斯论述了“消灭封建制度”的内容,包括“贵族特权的废除”“消除各种封建的和由于划分为小邦而造成的阻挠工业发展的障碍,确立统一的币制和度量衡,确定营业和其他的自由,准许迁徙自由”,等等。
此后,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资产阶级所固有的生产方式(从马克思以来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同封建制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揭示了封建制的三大特点:贵族地方分权、等级制、人身依附。
(二)土地“不可让渡”:封建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
在研究中古社会历史时,马克思并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于经济层面的分析,特别是对土地制度的分析,认为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切人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地产的“可以让渡”和“不可让渡”两种形态的概念。
封建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不同的,后者是“可以让渡的所有权”(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让渡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谓“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国王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其伦理特质在于“不可收买”。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让渡性”(或译作“非让渡性”),是区别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
综论之,马克思概括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人身依附,土地不可让渡,超经济剥夺,权力分割,等级制。这些特征是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存在中概括出来的。但当他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非运动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对日本社会以feudal-ismus相称。与日本不同的是,印度、中国等其他东方国家的情形又别具一格。马克思明确反对把封建主义概念(如封建领主职能、领地采邑制等)附会到土地可以让渡的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
(三)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属于封建主义
马克思的年轻学术朋友、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论及十一至十七世纪被穆斯林征服后印度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柯瓦列夫斯基在该书专设“穆斯林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一节,并多次把那一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称作“封建地产”,从而论证穆斯林统治时期的印度产生了与西欧法兰克王国同样的“封建制变革”。
马克思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详细摘录其论著,但不赞成柯氏从欧洲社会模式出发,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一经济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混为一谈。摘要中,马克思将柯瓦列夫斯基所用的“封建化过程”提法改写成“所谓封建化”,有时给封建化打上引号,以显示对柯瓦列夫斯基泛化封建提法的异议。
纵观印度古代历史,在公元四至八世纪的笈多王朝戒日王帝国时期,封建制确立,中国东晋高僧法显的游印笔记《佛国记》、唐代高僧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对印度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有所记述。法显的《佛国记》载,“王之侍卫左右,皆有供禄”,表明笈多国王已分封土地给侍从臣下。玄奘《大唐西域记》载,戒日王时期,“王田之内,大分为四:一充国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辅佐帝臣;三赏聪睿硕学高才;四树福田,给诸异道”;“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这里玄奘明确地以“封建”“封邑”表述当年印度的制度。
至十一世纪初以后,突厥人、阿富汗人、蒙古人相继入侵南亚次大陆,十三至十六世纪初的德里苏丹国没收原有土著封建主的土地为国有,国家官员由穆斯林贵族充任。之后的莫卧儿帝国时期则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十一世纪以后的社会变化,在摘录《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所写的评述中指出,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十一世纪以后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会。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
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也即土地可否出让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标志。
[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柏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Boden-一Poesie)(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
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一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当地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让渡性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也属罕见。如此种种,十一世纪以降的印度社会不能纳入封建社会行列。此外,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如阿尔及利亚)命名为“封建的”,马克思也表示反对,认为其说“是根据一个很不像话的理由”。以上诸例显示马克思对泛化“封建”倾向的严格防止。
与封建社会实行世袭特权的土地制度相联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及封建社会时说,“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有类似说法。
马克思对滥用“封建”概念的反对还鲜明地表现在,把分封导致的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他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悖离的。
在《哲学的贫困》中,他指出:“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而君主制的共有特点是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实际上的或名义上的),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制又分为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及君主立宪制)。等级分封制是在以分封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实行,表现为贵族与君主分权;而非封建社会往往实行专制君主制,君主及经由其任命的官僚掌控政权。
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形态称之为“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归入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一类,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实行的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区分开来。
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的中文本译者刘北城所作的《中译者序言》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是不相兼容的概念。
封建主义的概念最初是对中世纪西欧军事分封制和等级所有制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这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因此,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东方社会没有“封建主义”,只有“东方专制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一系列相关论述中认为,中国、印度等大多数东方国家(日本例外)前近代社会的基本形态是在高度分散和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地基上,在星罗棋布的宗法式村社基础上,建立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昭显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如在对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存在的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在(印度的)某些区(域),在其他大多数区(域),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统治权不得在集权君主制的统治者的继承者(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马克思指出,印度“不存在”“农奴制”,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结论: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这两点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人“封建社会”。在论及奥斯曼土耳其统治下的阿尔及利亚时,他也不赞成将其称之“封建社会”,指出其封建化之所以未能推进,是因为这一过程被“民政军政的高度集中”所阻止,“这种中央集权制排除了地方官职世袭占有”,从而阻碍了封建化。在他看来“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是与封建主义相悖的。
马克思认为,柯瓦列夫斯基把十一至十七世纪印度纳人封建社会的论述“都写得非常笨拙”;还多次把滥用社会史概念,将“封建”泛化的英国官员称为“英国‘笨蛋’”“英国‘笨蛋’们”;批评英国人约翰·菲尔对南亚地区的英国殖民地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这些评议显示出马克思对滥用封建概念做法的厌恶。
(一)发生在封建等级制衰亡的过渡期的君主专制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
泛化封建论者论证泛化封建观时,常以西欧中世纪晚期产生的专制君主制为例,说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是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而佐证中国秦汉以来两千余年是封建主义。然而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
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性而言,政权自上而下层层封赐,造成政权分裂,这是“封建”的本义。中国的殷周、西欧的中世纪、日本的中世与近世实行此种“封爵建藩”政制,故称“封建”,本是顺理成章、名实吻合的历史语义表述。至于在“封建社会”晚期(如中国春秋战国、西欧各国中世纪末期、日本德川幕府末年)出现君主专制,由分权走向集权,贵族政治发展为官僚政治,这正是“封建”的变性以致解体,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历史走势。而中国春秋战国间列国先后确立专制君主制;西欧中世纪末期王权上升,统一民族国家形成;日本江户时期通过“参觐交代”,德川幕府掌控藩国。这都是打破封建格局的趋向,是一种过渡形态,而非封建主义的本有内容。
在西欧史学系统中,“封建政体”与“君主政体”本来就是前后递进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第四部第二篇“中古时代”的第三章,即题为“从封建政体过渡到君主政体”,讲述西欧中世纪晚期的“进步”,“这种进步就是从封建政体进入君主政体。…封建主权是一种多头政体;…在君主政体中,个人的放纵任性已经被抑制住,成立了一种统治的共同本质。…以前的‘诸候’变为国家的‘官吏’”。这里所概括的从“封建政体”到“君主政体”过渡的“否定方面”,恰与中国周秦之际的“废封建”、消解贵族分权相当;“肯定方面”,恰与“立郡县”、树立帝王绝对权威相当,而“‘诸候’变为国家的‘官吏’”,则十分精要地揭示了封建制解体的一般政制变迁一从世袭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
马克思的封建论大体与黑格尔的上述理路相同,将权力分割的封建政体与专制集权君主政体加以区别,并就此发表过题旨鲜明的意见。他在1852年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论及路易·波拿巴时期法国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时指出,这个“寄生机体,是在君主专制时代,在封建制度崩遗时期产生的”,明确地将“君主专制时代”视作封建制度崩遗、走向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
马克思进而论说:
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
马克思明确指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与分权式的封建等级制是相悖的两回事,就西欧而言,君主专制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阶段,是封建等级制的破坏过程。
早在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论及“德国的或‘真正的’社会主义”时,概括西欧中世纪晚期的政治形态,采用过两种表述,一是采用区分的方式:“德国的特别是普鲁士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和君主专制的斗争,一句话,自由主义运动,愈来愈严重了。”这里的“封建主”,指封爵建藩制度下的封建贵族;“君主专制”则指德国十八世纪以后形成的君王独掌政权的制度,与固有的封建制(feudalism)体制不同。
二是联合使用的方式,把封建制与专制制度联用:“那里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这里的“封建专制制度”指西欧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此一历史转折点的政治形态,它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转化的过渡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中世纪晚期政制时使用“封建专制制度”,都是指的“封建”与“专制”两制交织的过渡形态。
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中,注意到西欧封建社会晚期经由君主专制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情形,将其称为“半封建半官傺的君主专制”。
这个国家(指普鲁士邦一一引者)的拥有资本和工业的阶级已经成熟到这样一种程度,它再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专制的压迫下继续消极忍耐了。
这里的“封建”指受封、世袭的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指王权制度下实行的官僚政治,恩格斯以“半封建”与“半官僚”相对应,显示了他对这两种政治制度的严格区分,指出当年普鲁士正处在“半封建”与“半官僚”交混的君主专制这一过渡形态,而当年的德国资产阶级正力图从此一形态挣脱出来。恩格斯还对普鲁士国君弗里德里希一威廉四世进行了评论:
他憎恨而且轻视普鲁士专制政体的官僚主义,但这只是因为他的一切同情都属于封建主义。
这就更明晰地表明,恩格斯是把“封建主义”与“专制政体”“官僚主义”作为对立的概念加以使用的,同时还具体展开了威廉四世所向往的“封建主义”的内容,其要点便是“充分地灰复贵族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这是与不断成熟壮大的“专制政体的官僚主义”这一威廉四世所厌恶的制度的发展方向相反。
人类历史是各种制度交错演进的过程,不可能截然划分为互不关联的制度“板块”,正出于对这种历史实态的反映,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王权”“专制”不仅单独使用,还与“封建”“资产阶级”并联使用。仅以《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为例,其中便多次出现类似“资产阶级王权”“资产者的王权”“资产阶级专制”等用例。这完全是因为“王权专制”是封建社会走向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过渡制度,它与处在“封建”“资产阶级”这前后两个历史阶段都曾关系密切。
综上所引,马克思、恩格斯把“封建主义”视作中世纪的社会形态,而作为封建主义向近代社会过渡的专制制度、官僚政治,并非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虽然他们也肯认西欧中世纪晚期出现“封建专制制度”,但这里的“封建”一词与“专制制度”联用显示了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德国、法国诸国存在着封建制与专制王权相交织的政体。恩格斯特意以“半封建”“半官僚”这样一组对应概念来界定西欧中世纪晚期的政治制度,并把“专制政体的官僚主义”与“封建主义”明确地加以区分与对比。
马克思指出:
虽然王权这个资产阶级发展的产物在追求绝对权力时,用暴力加速了这些家臣的解散,但王权绝不是这件事情的唯一原因。
他明确指出专制王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封建主义的破坏力量之一,它是促成封建家臣制解散的原因之一。这些论述表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对“封建”概念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此一核心概念可能被曲解的防范。
在西欧学术界,将封建贵族政治与专制王权政治视作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政制,并讨论二者的对应关系,是一种普遍认识。英国学者甄克思的《社会通诠》(有严复中译本)多处考析“王朝拂特(即封建贵族之制)之争”,便是指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专制王权之制与拂特之制的矛盾、冲突的论析。王权“一恶拂特之分民”,“二恶拂特之世守”,故“王朝拂特,二者皆争自存,故其为争皆烈”,这种冲突斗争,有时是王权胜,严复作按,以西汉吴楚七国之事作类比:有时是封建诸侯胜,严复作按,以中国周东迁以后作类比。显然甄克思是把“王朝”(指君主专制)与“拂特”(指封建制)作为两种对立的、彼此激烈争斗的、相互消长的制度看待的:而译者严复则结合中国古史,在此义上加以泽介和诠释。甄克思论述,反映了西欧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对立物,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至于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专制王权,只是封建社会走向解体的一种过藏形态。而这正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论相切合。
(二)用马克思的封建观判断周秦以下中国社会形态
马克思较少直接接触中国史材料,而基督教传教士、商人携回的社会史料使他获悉,近古中国农民大都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须缴纳一定数额不甚繁重的税金这些有利情况,再加上中国农民特别能吃苦耐劳,就能供应满足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
马克思由此把握住中国中古一近古时代的非封建性特色一农民小规模地拥有土地私有权。这种情形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差异明显。
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概括封建主义的本质特点:
其一,农奴制,若没有农奴制的封建主义是不存在的;
其二,土地归封建主所有,封地不具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性质;
其三,封建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
其四,权力分散,君主专制集权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由于印度社会的主流不具备上述四个特点,因而印度的社会不是“封建主义”的。在《人类学笔记》中卡·马克思一再明确、具体地表述了这一意见,马克思拒绝称印度等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为“封建主义”,而将其称之为“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英国学者佩里·安德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阐发封建主义的发生学、类型学,将马克思的封建观概括如下: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
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正面发表意见,但依照他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以来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
第一,秦汉以来,农业生产若的主体是人身大体自由的农民,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在中国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
第二,自战国以后,中国的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土地世袭制不占主导;
第三,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阻止如同西欧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那样的杜会形态发展:
第四,司法权掌握在皇帝控制的朝廷手中(所谓“王法”),封建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早在周代末年已渐次消除,私人(包括贵族)行使司法权,被视为“没有王法”。
综上诸点,将秦汉以来的社会“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格格不人。而且,如前所述,卡·马克思有关中国中古、近古乃至近代的多篇专文中,从未将其时的中国称为“封建社会”,这与他们将日本中世、近世称为“封建社会”形成鲜明的比照。
遵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客观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各阶段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汉语义与外语义彼此通约的名目加以表述,方为求得封建真解的正途。《马克思传》作者张光明论及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的价值时,发表了一番议论,值得我们思索:
马克思当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来那些认为全世界都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人们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种机械的、单线的社会发展观事实上几乎把我们的历史研究引进了死胡同,不能前进半步。中国历史的研究者们,是不是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启发中,摆脱马克思主义的质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远纠缠不清的无消争论,开辟一条新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之路呢?
由于马克思没有直接接触过中国先秦史料,当然不可能知道殷周时代的中国曾经实行过封建制度,故无法作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但他却了解中古及近古中国的非封建属性,故决不把前近代中国纳入“封建”行列,从而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形态相区别。这是马克思与其身后大半个世纪的泛化封建论者的重大差异所在。
马克思主义学者吴大琨认为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本义,并指出,如果把这种滥用的“封建”一词重译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很难理解的”。了解并尊重马克思、恩格斯封建社会原论的人们,都会赞成吴大琨的这一评断。
与吴大琨的评论相类似,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说: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义“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这里说的“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指的是类似柯瓦列夫斯基给印度社会,菲尔给孟加拉、锡兰社会贴上“封建”标签的做法,而这种把土地可以买卖的经济制度、专制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贴上“封建主义”标签的做法,与马克思的封建观相去甚远。
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封建主义的理解与认识大相径庭,而泛化封建观所犯的错误是,忽视了前工业社会在“封建欧洲之外的历史领域”表现出来的“重大差异”。对这种差异的忽视,正如“在无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其有相同的颜色”。
如何估量卡·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论述?中共中央编译局于1996年为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写的《说明》,有一段精要的概括:
马克思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类比的作法。…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上述时期中发生的土地关系上的变化看作“封建化”,并对柯瓦列夫斯基的论点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马克思指出:“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废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并不象西欧中世纪那样具有贵族性质亦即不得转让给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袭司法权,等等(本书第78页)。马克思还指出,印度集权君主制的存在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滨变(本书第68页)。
马克思的这些论点,表明了他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从实际出发研究各国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其发展的规律性,在历史研究方面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本节略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并非提倡对他们的主张取“凡是”态度。他们的封建社会论十分精辟,却也有局限性,如他们并不知道中国在三千年前曾经出现过封建制度,也对前近代中国保留种种封建性遗存知之不详,故他们的封建社会论有修订余地,而并非终极真理。
然而,无论是否赞同他们的封建论,有一点应予肯认:马克思、恩格斯坚持较准确的“封建”界说,一再严肃批评滥用“封建”概念,反对将东西方中古社会等量齐观。有人将泛化封建观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史学成果”,将批评泛化封建观的意见戴上“反马克思主义”的帽子,显然是牵强而且徒劳的。同时,把马克思尖锐批评过的泛化封建观强加到他的头上,是很不公道的。恰恰是马克思本人在答复俄国民粹派时早已声明,这一加给他的“荣誉”,实则是对他的莫大侮辱。
中国的封建制度
史籍常将“封建”上溯到古远时代。《史记·五帝本纪》称,黄帝集合诸候,诸侯尊黄帝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里的“诸侯”“国”,是以后世之名称借指上古,实为氏族、部落,并非已进入文明阶段后的“国家”。黄帝应是传说中多个氏族、部落联合体的公举领袖,并非“国君”,也谈不上“分封”诸侯。较有依据的是“三代封建”说一一
夏代开始跨入文明门槛(使用金属器具、建城立国),早期分封出现。司马迁说:“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姓”因“生”(血缘)而来,“氏”因“土”(地缘)而来,所谓“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史记·夏本纪》讲到夏王分封的部落方国,均为以姓、氏命名的小国,然它们都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惜夏朝至今尚未发现有传世文字,夏代封建带有传说性。
关于商代封建,司马迁说:“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其封国仍以姓、氏为单位。殷商分封现有发掘出的甲骨文为证。
殷墟时期的甲骨文显示,股商已有分封子弟之制,如商王武丁时有许多封国,封为“侯爵”的称“侯~”(如封在雀地的称“侯雀”),封为“子爵”的称“子~”(如封在宋地的称“子宋”)。商代封爵有侯、伯、子、男、任、田、亚、妇等数种。顾颉刚据此认为殷时已有系统的封建制。
胡厚宜据甲骨文材料曾作《殷代封建制度考》,论证封建制度至少始于殷高宗武丁之世。晁福林也经考索称:“卜辞中有称子某的贵族九十余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儿子,但大部分应当是子姓贵族。”周初发布的诰命中,有“伊”“旧”“何”“父”,“兒”“耿”“肃”“执”诸姓,《逸周书·商誓》称其为“殷之旧官人”,此八部族当为商朝分封的异姓诸侯,周初继续受封。
夏与商进行的是氏族分封,形成的是一种氏族联盟式的邦国群体,或者说,夏、商分封是对氏族邦国群体的承认。夏、商分封可划入“氏族封建”之列,其情形并未脱传说性。
封建成为完备制度,当在西周初年。王国维论及“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第一项便是:
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此处周代始有“立子立嫡制”之说似应修正,据考,殷代自庚丁后已五世传子,故殷时已行封建子弟之制。然而,王国维将封建制的完备化确定在西周,乃不刊之论。西周结束了夏、商的氏族邦国联盟状态,逐步进入一姓(异姓辅佐)掌控天下的政治格局,这对后世中国影响深远。
封土作邦的“周初大封建”,周代金文关于分封多有记载,如西周早期盂鼎铭文称“武王嗣文王作邦”。“作邦”即“封国”,西周琱生簋铭文称“仆墉土田”,讲到受封者在封土上行使政治管理权。再参《诗·鲁颂·閟宫》关于周王封鲁的记述,周初的封土作邦如历历在目。至于战国以降的史典《左传》、《史记》等,关于“封土建国”的描述更加详细具体。顾颉刚据之给“封建”下定义:
国王把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分给他的子弟和姻戚叫做“封建”,封是分划土地,建是建立国家。
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战国以来的儒者不断“修饰”古代封建,将之整齐划一,加以理想化。《孟子·万章下》等战国时期典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记载。成书西汉的《礼记》,其《王制》篇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此种以周王为顶点的严格的班爵禄秩列,并非殷周时的实态,已发现的殷墟甲骨文、西周金文均未见有五等爵序列的记载。
侯外庐说:“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态’,是从战国至秦、汉时代的学者所裁制的一件神秘的外衣。”候氏所言若指殷周不存在封建形态,恐言之过甚;若指整齐的“五等爵”序列系后世裁制,则自有道理。成书战国的一些文献涉及西周及春秋封建制的不胜枚举,而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尽心下》的一段话:“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如果说,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西周,诸侯尚未充分掌控此“三宝”,那么,春秋战国的诸侯确乎拥有由“土地、人民、政事”组成的完整主权,这既有别于西周封建,又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政制大不相同。
“封建”是一个历史概念,殷商封建不同于西周封建,西周封建不同于东周封建,秦汉以降封建更是大异于两周封建。封建制的确立完成于西周(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
(一)文王、武王、周公三次“封建”
西周“封建”,一般说法有两次(武王“封建”与周公“封建”),然此前的周文王时期,已在王畿内用分封制使周扩展领有的土地,这可称之为第一次封建。第二次封建在周武王时,武王克商以后,并未消灭殷之贵胄,仍封纣子禄父(武庚)于殷(原来殷商的王畿内),命弟管叔霍叔蔡叔为“三监”,监督武庚。周武王故去时,周成王尚年幼,武庚偕奄及淮夷,联合管叔霍叔蔡叔叛乱,周公东征平叛,再度灭殷,诛武庚、管叔,平定奄及准夷,在更广大的领域分封姬姓宗亲及与姬姓联姻的姻戚和功臣,周康王时继续分封,周成王与周康王之际为第三次封建(俗称“周公封建”)。这前后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为完备。
在殷商,王与诸侯尚未确定君臣名分,到周武王克殷后大分封,仍称诸侯为“友邦君”。直到周公东征平叛,再行分封时,才明确封建诸侯为周之臣下,王国维指出:“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候之君。”故周初三次分封,可归为前、后两个不同形态:一为文王、武王分封,大体沿袭商代的方国联盟形态,天子“长”诸侯而未“君”诸侯。二为周公分封,天子正式成为诸侯的君主,王权得以提升。
自周成王起,还形成“乡遂制度”,亦即“国”与“野”对应的制度。“”指都城及其近郊,近郊分为“乡”。都城住着上层贵族、保卫都城的“士”以及专事手工业之人,乡住着下层贵族“士”,都、乡居民合称“国人”。“”(或称“”“”)指郊外及广大农村,住着从事农业的“庶人”(或称“野人”)。周王朝六乡六遂,诸侯国也实行“乡遂制度”,如鲁国有“三郊三遂”,又称“三乡三遂”。军队由国人组成,野人(庶人)不当兵,耕作于贵族领有的“公田”,贡献实物和服役;也耕作于“私田”,以养家糊口。“国一野”对立“国人一野人”分治,是西周封建制的基本格局。
(二)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互为表里
周代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与共生。《左传》有两段关于封建制的名论,其一:
故天子建国,诸候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鲁惠公二十四年,晋国内乱,封成师为曲沃伯,师服对此发表议论:国家立国的要旨,是本大而末小,方能稳固,周代自上而下层层封建:天子立诸侯,诸侯立卿大夫,等等。上下等级分明,以免觊觎乃至争夺。其二: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成,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周襄王准备联合狄人伐郑,大夫富辰劝谏道:周公因管叔、蔡叔联合殷后裔武庚叛周,故广封亲戚功臣,以作周室屏障,为周室辅。周与郑是封赐之国与受封之国的关系,不应相互攻伐。这“封建亲戚”(包括封同姓兄弟子侄以及异姓姻亲),其原则便是前一段话提及的“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
这两段话是东周春秋时代人对西周封建制精义的阐发,都把“封建”的要旨归结为实行宗法制。概言之,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余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
封建制的要旨在“分”,通过分封子弟、功臣,以分治领土,屏卫王室;宗法制的要旨在“合”,通过血缘纽带达到合族目标。封建之“分”与宗法之“合”,相为表里、彼此为用,是西周政治、社会稳固的基石。因此,如果把夏、商称为“氏族封建制”,那么西周则可称为“宗法封建制”。
(三)西周封建的两大级次
1,“天子建国”是封建的首位级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封授诸侯是周天子的特权。《谷梁传·僖公二年》:“故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
第二,周天子通过册命将封授法典化。如周公代表周王在祖庙举行“册命”典礼(“册”为分封仪式上太史手持的简册,“命”为写在册上的周天子旨令),颁布“授土授民”文告,如封伯禽于鲁,文告为《伯禽之命》;封康叔于卫,文告为《康诰》等。以这种特有的律法形式建立隶属周王室的诸侯国,此即班固所谓“封诸侯于庙者,示不自专也。明法度,皆祖之制也,举事必告焉”。
第三,“建国”过程由周天子直接操纵,王室派员协助运送诸侯族人及一应器物,《诗》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即指此;周王派员协助营建封国的都城,《诗》曰“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也指此。
第四,周王保有对封国(主要是大国与次国)重要职官的任命权,所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这就从组织结构上保证了天子对诸侯国的控制权。
2,“诸侯立家”
“侯”原义斥候、守卫,引申为据地镇守的受封贵族。侯的数量较多,故有“诸侯”之称。“诸侯立家”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向卿大夫封赐采邑。卿大夫只在采邑收取租税,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第二层,卿大夫供职于诸侯,任官治事,居于国中而不居采邑,不治采邑之政,故卿大夫的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
西周国家是“王国”与“诸侯国”两级结构。而卿大夫掌控采邑行政权,甚至掌控诸侯国行政权,即所谓“陪臣执国命”,是东周春秋时代的事情。
西周封建中的“天子建国”内含三要素:“胙土”(分配居地)“赐姓”(赐服属的人民)“命氏”(给予氏号、国号)。
天子“授土授民”,诸侯对天子自称“守”或“守臣”,所谓“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在“天子建国”以下,还有“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等级次,从而构成王、诸侯、卿大夫等多级分封制:王领“天下”,诸侯领“国”,卿大夫领“家”(“家国天下”之说自此而生)。当然,西周政制主要是天子覆盖下的两级结构(王国与诸侯国),这便决定了西周封建制的特色,钱穆说:
西周时代的中国,理论上已是一个统一国家,不过只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非后代郡县式的统一而已。中国此时之所谓“封建”,亦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不同。
被封之诸侯在其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而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须服从号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诸侯在封国内则为“大宗”,领有主权,并分封余子为卿大夫
这便是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于东周的此一著名诗句是对西周封建制的理想化表述,当时周天子对天下田土的学控其实多是虚化的,孟子曾指出,这一文句“是诗也,非是之谓也”。
(四)“封土”与“授民”
西周早期大盂鼎铭文称“受民受疆土”,讲到受封者不仅得到土地,还连同得到土地上的民众。西周中期的大克鼎及及康彝、丑彝、令鼎、麦尊、邢侯彝等西周礼器上的铭文多有赐田、赐臣妾的记载。传世文献关于周代逐次封土的记述甚多。《礼记》曰: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候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周礼》对于从“王畿”到“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夷服”“镇服”“藩服”的封地有具体规定。
西汉韩婴的《韩诗外传》对“班赐采邑”有所追述:
古者天子为诸侯受封,谓之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而绌,使子孙贤者守其地,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君。
“赐田”“封土”多以“”“采地”为单位,子仲姜镈铭文便有封赐“二百又九十九邑”的记载。邑(采地)上置庄园,设“田畯”管理在王田上从事生产的农人,《诗经》中的农事诗(如《小雅》中的《甫田》、《大田》等)对田畯管理农人劳作多有记述。
“赐田”“封土”以外,还有同等重要的“授民”,如曶鼎铭文载,颁授“七田,人五夫”,田土与人民一并封赐。《左传·定公四年》载子鱼回顾周初封建,“选建明德,以蕃屏周”,除赐田土、礼器外,还以战俘及被征服的部族封予受封者,如分鲁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怀姓为唐尧之后)。此外还将封地上的土著民赐给受封者作附庸,如《诗·大雅·崧高》所说周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庙”,意为统治在南国,依靠谢地的人,建好你国的都城。
“封土”“授民”事关大体,故主持者十分显要,如周初掌理分封事宜的是武王弟、司空聃季和司徒陶叔(可能是殷民七族第一族陶氏的族长),所谓“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周天子通过负责分封事务的高级职官,给鲁公、康叔唐叔等赐以田土及部族民众(般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等)。许倬云认为,周初分封,“封人”重于“封土”,“授民”较“授土”更为紧要。
(五)周初封国数·同姓封与异姓封
周初封国数量其说不一,约在数十到数百之间,《荀子》称周封国七十一,《吕氏春秋·观世》称“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司马迁说:“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
在众多封国中,与周王室有血亲关系的居多,《左传》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与同姓(姬)封国相关的,有“封建母弟”,即分封同母弟,姜、姒、妫、任等周室姻亲多有受封。司马迁综合古代记载称:
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
这里概述了周初封建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封先代之后,即所谓“三恪”之封(“格”为“敬”意,“三格”指神农、黄帝、尧舜之后),这种对古帝王后代的分封只有象征意义。另外,周公诛叛乱的武庚,命微子代殷之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后》以申之,国于宋”。封宋之举,为的是安抚殷余民。
第二种,封同姓(姬姓受封),如伯禽(周公子)封鲁(《左传·定公四年》详载),康叔(武王弟)封卫(《尚书·康诰》详载),叔虞(武王第三子)封唐(后改晋),召公(周之支族)封燕,所谓“亲亲建国”,以昭示“亲亲之义”。此类分封数量最大,依《荀子》之说,周公摄政,“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
第三种,封有功异姓,所谓“贤贤表德”,如助武王伐纣姜尚封齐,以“尊勤劳”(《汉书·地理志》据《左传》详记);楚的始封君熊绎周成王时受封,因先祖鬻熊效力周文王,司马迁记曰:“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故异姓受封亦可称之扬褒“勤劳文武”。
西周确立封建制,有充分的社会根据,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功能:
其一,西周去古未远,氏族社会遗迹甚深,血缘宗亲纽带对维系国家统治至关紧要,所谓“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血亲分封是确保宗周社会稳固的不二法门。西周的封邦建国实现了以姬姓为主的贵族阶层、被征服的臣仆、封地土著三种人的结合,突破了纯粹的血缘组织框架,故又是对殷商氏族联合国家的一大提升,封土之制较之以往仅以氏族立邦是一大发展,体现了定居农耕文明(土地为其基石)主导地位的正式确立。
其二,西周大力推行封建制,与武王伐纣后难以实际控制东方的广土众民有关,诚如初唐长孙无忌等人为劝阻唐太宗大封功臣,上表曰:三代“封建”乃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缅惟三代习俗靡常,爰制五等,随时作教,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周起于关中,而崤关(今崤山)以东的今华北平原山东半岛,在商代已是文明发达区域,所谓“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周通过“封建”以保存各地的氏族统治,与这些氏族势力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通过怀柔政策实现血缘与地缘的整合。
其三,周天子力量强大。西周时,宗周六师成周八师皆由周王掌控,因此周王室拥有重兵。《诗·大雅·械朴》云:崤山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周王的政治号召力又通过赐爵典礼,并记于简册的“册命”、诸侯朝觐天子的“朝聘”、天子巡视诸侯国的“巡守”、诸候向天子进献方物以表示政治隶属关系的朝贡等制得以展布四方,维系着封建体制下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局面。
以“征伐”而论,西周初即有周武王伐东夷,周公灭东夷奄、蒲姑诸国,成王伐录,周康王平定东夷大反,又北征并且西伐鬼方,西周中期有周宣王伐徐(淮北夷)等。这种周王室军政实力在握与诸侯国相对独立(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政权、财权、军权)形成的二元结构,顺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四,西周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为表里,彼此匹配,形成完整的礼制。“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周礼可以说是古代中国典章制度的“原点”,“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道德、法律、政治、军事、宗教,均以“礼”为准绳。经战国的礼、法分列,至汉代以降的礼、法合流,初创于西周封建时代的礼制成为治国纲目、精神支柱,故历代向往,均号称“从周”“法周”。
其五,西周实行封建制,其根基是井田制度,此制以劳动的自然形态(劳役地租形态)剥削农奴的剩余劳动,其剥削方式是农奴服公田劳役,剥削量不重,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时既没有加强剥削的必要,也没有加强剥削的可能。在使用价值占支配地位的时代,还不可能生对剩余劳动的无限贪欲,过多的剥削是不必要的;领主经济是依靠农奴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来经营的,如因加强剥削而打断了农奴经济的再生产,接着就破坏了领主自己的再生产,这使过度剥削成为不可能。”后世往往把西周的井田封建描述为田园牧歌式的公正平和之境,原因便在于封建、井田古制剥削不太深重,而后儒又将其理想化。封建、井田古制的渐次打破,发生在东周(春秋战国)。
西周周穆王以下,统治秩序渐趋松弛,史称周懿王时“王室遂衰”,周夷王时“荒服不朝”,周厉王以后更是江河日下,连王位也动辄废黜,《国语·周语上》载厉王虐,国人逐王的故事即为显例。至东周(春秋、战国),政治体制更发生变化,犬戎入侵,周幽王被害于骊山周平王东迁,周天子权威日趋跌落,列国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王室形同路人。东周既是封建国领主制的重要发展阶段,又是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的时期。
(一)“封建”之权从周天子下移诸侯
犬戎入侵,周幽王被害于骊山周平王东迁,周天子权威日趋跌落,列国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王室形同路人,周天子的实力已不及一个小诸候,“天下共主”地位丧失殆尽,西周时属于周室的普天王土和王臣,东周时已全然归于公卿大夫等各级领主。《左传》中楚尹无宇的一段话可以看做表述了东周春秋时期分封制新的要领: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左传》的这段文字表明,“封建”虽为古制,然衍至东周(前八世纪前三世纪),诸侯所辖封域,已非天子的领土;封域内的人民,也非为天子的臣民。此番说辞所表述的春秋时代(前八世纪~前五世纪)的“封建”,再也不是周天子向诸侯颁赐土地与人民了,而是列国诸侯向卿大夫颁赐土地与人民,受封者以之作为食邑。故史家称东周为“封建解纽时代”。
西周的“封建”是周王封诸侯,而至东周前期的春秋时代,周王尸位素餐,“天子建国”全然落空,而实际运行的“封建”,是诸侯各自在国内分封卿大夫,可称之“诸候建国”。
西周封建形成的诸侯国是半独立的(周天子对各诸侯国有一定的掌控权),那么,春秋时代在兼并战争中形成的诸侯国则是独立的,并自行向下分封。如春秋时代初晋昭侯封其叔父成师为“曲沃伯”,号“曲沃桓叔”,此即所谓“今晋,甸使也,而建国”。又如熊通封公子瑕于屈;吴王弟夫概自立为王,被吴王阖闾击败,夫概逃奔楚国,楚封夫概于堂谿,号堂谿氏。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早期晋、楚、宋、卫、齐等国,都是诸侯在分封“世族”(卿大夫)。
春秋时代权力下移成为趋势,如鲁国分封世族展氏、臧孙氏、施氏、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等。本为陪臣(大夫)的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合称鲁“三桓”,鲁国国政长期为季孙氏所把持。又如晋国的郤昭子,“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
春秋间,常有大夫“出君”“弑君”,这种驱逐甚至诛杀诸侯的现象便是所谓“公室衰微、大夫专政”的表现。这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就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乃至“陪臣执国命”。这种权力下移的过程可简括为“政出天子一政出诸侯一政出大夫”。春秋时已是各种级次的“国”并存:天子之国、诸侯之国、附庸之国。
至东周后期的战国时代,“七雄”竞相成为实行郡县制的君主国,天子封国只剩名义,诸侯专封诸侯(即所谓“诸侯建国”)也不再进行,新起的诸侯皆以实力立国,如“三家分晋”,原为晋国正卿的魏、赵、韩皆自立为诸侯,而贵为天子的周王慑于其实力,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封其为诸侯。宋代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开篇即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四○三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司马光评曰:“故三晋之列于诸侯,非三晋之坏礼,乃天子自坏之也。”这是对战国初“封建”固有格局名存实亡的评述。
此外,战国时各诸侯国内卿大夫封家臣也已终止,所行封建只有列国君王封卿大夫为“封君”,赐爵食邑。而战国仅收租税的食邑,又大不同于西周、春秋的领主拥有世袭禄位的采邑。这是后世“虚封”的开端。
(二)赐爵食邑制
东周“封建”之权下移,还表现为春秋时代末以后食邑制的出现,分封除了考虑宗法血缘关系,已愈来愈普遍地实行论功行赏,淡化宗法分封。
战国时代,各国相继实行赐爵食邑制,如燕昭王“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楚国以黄歇为令尹,封春申君,赐以淮北地十二县(食十二县民户之租税);齐国孟尝君“封万户于薛”;秦国“封鞅为列候,号商君”。这些封君,或姻亲,所谓“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或因功,燕之乐毅、秦之商鞅、楚之黄歇的受封皆属此例。
当时的计封单位,或以“户”“邑”,或以“城”“都”,或以“郡”“县”。封侯数量,据杨宽《战国史》附录二统计,终战国之世,共封列侯九十五个,其中魏十七个、赵二十五个、韩七个、齐五个、楚十四个、燕五个、秦二十二个。而根据战国考古新发现,战国时期各国封侯数量,实不止于此。
东周战国时代中后期各国实行赐爵食邑制,这种食邑西周采邑性质完全不同。战国赐爵食邑制的特点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仅有“食邑”权而无“治民”权。第二,封君并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税”,民户已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并非食邑主的臣属。第三,承袭西周以来封地世袭传统,然世袭性下降,战国中后期封君传三代者已少见,秦汉以降在郡县制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战国赐爵食邑制的这些非封建性特点。
赵光贤指出,战国中后期各国实行赐爵食邑制,“这种食邑和周代(应为西周一一引者)的采邑性质完全不同”。战国赐爵食邑制的特点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仅有“食邑”权而无“治民”权。第二,封君并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税”,民户已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并非食邑主的臣属。第三,承袭西周以来封地世袭传统,然世袭性下降,战国中后期封君传三代者已少见,如史载,“楚国之俗,功臣二世而爵禄收”,吴起任楚尹时,认为楚国“封君太众”,建议“使封君之子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捐不急之官,以奉选练之士”。
秦汉以降在郡县制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战国赐爵食邑制的这些非封建性特点。
西周由天子分封并掌控诸候的格局,到东周已经大变。如唐代柳宗元《封建论》所称,春秋初“判为十二”,即周室权力被鲁、齐、晋、秦、楚、宋、卫、陈、蔡、曹、郑、燕十二个诸侯国所瓜分,周天子尸位素餐。春秋中后期,周室甚至成为“五霸”手中的傀儡,齐桓公晋文公等霸主一再上演“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戏剧。
春秋时“公室衰”“私门兴”,违礼僭越愈演愈烈。鲁国执政大夫季氏(季平子)僭用天子的八佾乐舞,向往西周礼制的孔子愤然日:“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春秋时兼并战争剧烈,“周初盖八百国”,而春秋末仅存四十。以长江中游为例,周初所封诸国皆为楚灭,《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汉阳诸姬,楚实尽之。”
总之,至春秋、战国,周武王、周公当年设置的封爵建土格局已不复旧观。钱穆在描述东周的制度演化时说:
封建社会是各有封疆的,各各关闭在各自的格子里面……诸侯们各自涨破了他们的格子,如蜜蜂分房般各自分封,此种形势虽可说是封建形势之继续发展,其实也即是封建形势之开始崩溃……郡县的新国家,便逐渐形成,其姿态与性质,与旧的封建国家绝然不同。到战国时,七国乃至九个大强国,几乎全是郡县的新国家了。
“郡县”取代“封建”,从政治言之,国家垂直掌控地方政权,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从经济言之,国家直接把握田租、赋税和徭役,大一统的专制社会逐渐确立。
(三)“郡县制”发端于春秋时的楚、晋,战国时普及列国
“郡县制”从初现到正式确立,经历了数百年。刘熙的《释名》已分释“郡”“县”:“郡,群也,人所群聚也。”“县,悬也,悬系于郡也。”“郡”为人群聚集处;“县”即“悬”,指远离国都,悬于公室采邑之外的地方。“悬系于郡”,是对较晚社会情形的表述。其实,就两词产生次序言之,县似先于郡。
“县”在西周已有,约指郊外的边远地区,而非指行政机构。史学界通常说法为:春秋时秦、吴、楚、晋、齐等国先在边地设县,后渐及内地。《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似乎表明春秋中期(秦武公十年为公元前六八八年)秦国已置县。《国语·晋语》载晋公子姬夷吾对秦公子挚讲“君实有郡县”,也似乎表明秦国在鲁僖公九年(前六五一)已设置郡县。此外,《晏子春秋》载有“齐县”字样,《史记·吴世家》及《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吴县”字样,等等,都给人以春秋列国普设县制的印象。
然而,这些战国时期形成的文本所称的“县”,应是战国时人把自己的习惯用语移用于此前春秋述事,其实春秋时秦、吴、齐等国并未正式设立县制。童书业对此有所辨正:
春秋时有较正式之县制者,似唯晋楚,其他各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皆尚有问题……《晋语》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晋语》之言似为战国时人口头术语,记其事者趁笔书之,未必可信。
《秦本纪》所载武公所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秦国尚落后,未必能有县制。《秦本纪》及《商君传》载商鞅变法,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在此之前,似未有真正之县制也。
综考先秦史,县制初兴于春秋前期的楚国。《今本竹书纪年》载,周平王三十三年,“楚人侵申”,在楚为熊通三年;后又灭掉权国,设权县,命斗缗为权尹。熊通后自立为楚武王。宋公文《楚史新探》据《左传》载记指出,楚文王时,楚已“县申息”,即在申、息设县。《左传》将这一史实补记于哀公十七年。楚文王在位,当鲁庄公时期。宋公文考证,楚文王灭申、息两国以设县,时在鲁庄公七一十二年。
其后,楚每灭一国,便将该国贵族迁楚内地,加以监管,而在该国故地建立县制,由楚君直接统辖。如楚惠王复位后,于惠王十一年“灭陈而县之”。楚所置之县是直属楚王的地方行政机构,而非卿大夫的封地。楚县的军力、财力均由中央调道,县的长官初称“县尹”,后称“县公”。当然,楚县仍保留若干封邑性质,与君主专制时代的郡县尚有区别。
晋国设县略晚于楚。晋也是在扩张领土上设县,县长官称“大夫”。如公元前六三五年,晋文公围原,原降,以“赵衰为原大夫”;公元前六二七年,晋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晋襄公赐荐郤缺的胥臣以“先茅之县”,这是史籍载晋国设县之始。
然而这种“县”还未与封邑明确分野。至春秋时代中叶以下,晋国国内贵族兼并剧烈,灭邑成县。晋县虽非世袭,但多数晋县隶属卿族,不由晋君掌握。此外,晋还设郡。《左传》载,晋国袭击郑兵前,“简子誓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表明晋定公时晋的执政者赵简子(即赵衰之子赵鞅)以分赐郡县田土激励将士(时为鲁哀公二年,公元前四九三年)。
此段文字还显示,直至春秋末年,县的行政级别高于郡,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由于晋国行郡县已久,魏、赵、韩三家分晋之后,各自迅速成为郡县国家,一些重要政治人物是郡县官吏(称“守”或“令”),著名者如魏文侯时的西河守吴起、邺令西门豹等。
“郡”之名可考的首出为前引《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末,列国开始在边地置郡,后渐及内地。其时郡低于县,而郡的地位高于县,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情。唐代人杜佑通典·职官一五》指出,春秋时“县大而郡小”,“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赵翼陔余丛考·郡县》文中所言,亦是春秋时郡小县大,战国以后才是郡大县小。
总之,春秋时代“内废公族,外务兼并,为封建制破坏、郡县制推行之两因”。至战国时代,列国竞行郡县制,秦国尤盛,秦厉共公“二十一年,初县频阳”。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凡此种种,说明郡县制发端于春秋时代,成型于战国时代,并非始于秦代。
王夫之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顾炎武更有详说:
《汉书·地理志》言:“秦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子遗。”后之文人祖述其说,以为废封建,立郡县,皆始皇之所为也。以余观之,殆不然。
顾炎武还列《左传》、《晏子春秋》、《史记》、《战国策》、《说苑》所记述的事例,证明春秋、战国列国已逐渐普设郡县,郡县制成为不可逆转趋势,并得出结论曰:
秦虽欲复古之制,一一而封之,亦有所不能。而谓罢侯置守之始于秦,则儒生不通古今之见也。
关于春秋时代郡县的性质,论者意见不一,尚需考究。日本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增渊龙夫在《春秋时代的县》、《先秦时代的封建与郡县》两文中指出,春秋时的县内部,氏族结合强固,统辖县的大夫世袭领有其地,与封建采邑差异不大,与后来秦汉由朝廷命官治理的郡县有别。
增渊龙夫强调春秋郡县制因袭封建采邑制的一面,其实,二者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西周及东周春秋时代前期的采邑主是卿大夫,均可世袭掌理采邑(除非因政治斗争导致亡宗灭族),而楚县是灭国的产物,军、政、财权均为楚王统辖,县尹由中央任命;晋县是贵胄兼并的产物,兼并中县不断易主,世袭性大为削减。
总之,春秋时代之县,既有异于封建采邑,也不等同于秦汉之县,而是二者之间的过渡,是由宗法封建采邑制向后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转化的中间形态。
至战国时,春秋时代末的数十诸侯国兼并为七(另存数小国),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君主集权制度。虽然“战国七雄”亦以食邑分封功臣贵胄,但受封者对食邑仅有征收田赋和工商业“税”的权力,而失去或大部分失去行政统治权。
与此同时,七国纷纷推行郡县制。如《史记·匈奴传》载:“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陇西、北地、上郡”,赵“置云中、雁门、代郡”,燕“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史记·秦本纪》述秦国疆土扩张:“魏纳上郡十五县”,“攻楚汉中,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秦国商鞅变法,设县三十一个。《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孝公十二年推行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纪》记为四十一个),由国君派官吏管理。
总之,周代封建制至战国时代间已经解体。王夫之读通鉴论·叙论四》称“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所言之“变革”,很大程度上便是指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转化。王夫之指出,春秋之前,“其富者必为贵者”,即只有受封贵族方能拥有巨大财富,而郡县制确立后,富有者就不一定是世袭贵族了。顾炎武指出,从人身从属关系面言,战国以前严格遵守西周礼制,战国则“邦无定交,士无定主”。
概言之,战国时已经建立区域性的君主集权国家,秦的统一,只是将区域性的“小一统”君主集权国家,归并为更大范围内的“大一统”君主集权国家而已。
日本的封建制度
两千余年来,日本一直是汉字文化圈的一员,从中国的历史著作如《左传》、《史记》、柳宗元的《封建论》等汉籍、汉文中接受“封土建藩”含义的“封建”一词,又在中原王朝对日本“封藩”、日本受封的过程中,加深了对封建”的认识。
中原王朝分封境外属国或名义属国,是汉唐以来历朝定制,这种封藩于外的举措也是“封建制”的组成部分。朝鲜、越南、日本、琉球等国对于“封建”名目,首先是从这种“册封体制”上加以理解的。
日本的封建制与古代氏姓制度血肉相依。在氏姓制时代,朝廷的官职世袭,故“公、臣、连、造、直、首”等既是贵族姓氏,也是职官名号,世袭贵族掌有土地和人民(称“部民”):
七至八世纪,日本大规模学习中国唐代的律令制。“大化改新”以中央集权的唐制为样板,废除氏姓制的豪族领地和部民制,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国家体制,《大宝令》使这种制度法律化,天皇掌控的朝廷垄断土地所有权,将其分成小片,授给佃农,佃农为朝廷提供租庸调。在行政上,则划分国、郡、里、村,各级均受朝廷控制。
然而,这一套效仿自唐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在氏姓制依然顽强的日本跳过封建制而骤然推行,难以维持,如科举制在官僚仍然世袭的日本就行不通,一度实施的班田制、征兵制则无法久行;九世纪初以降,天皇及摄政关白控制的朝廷,其中央集权渐趋瓦解,班田制终止,代之以各郡贵族及佛寺、神社占有领地,建立庄园。朝廷征兵制也随之止歇,与此相随,贵族领主的私家武装兴起。
十一世纪开始,以效忠领主为“道”的武士阶层成为左右政局的力量,日本进入由武士阶层及其总头目“征夷大将军”执掌实权的幕府时代,先后出现镰仓幕府室町幕府江户幕府,“武门柄政”延绵七个世纪之久(十二世纪末叶至十九世纪中叶);镰仓幕府将地方豪强武士称为“御家人”,将军与“御家人”结成主从关系,以“忠”“信”等为德目。
将军把土地封赐给部将,称为“守护”,其所属庄园置“地头”,形成一种幕府居上,掌控守护、地头的网络,日本社会初步封建化;室町幕府时期,守护把持地方政权,中高级武士的采邑遍布国中,封建制趋于成熟。
织田信长丰臣秀吉执政时实行幕藩体制(“幕”指掌握中央权力的幕府,“藩”指分封于各地的藩国);随后的江户幕府在此基础上,使“在地领主”进一步封建化,由幕府与地方藩国联合治理国家,德川将军则通过“参觐交代”等制度对有着独立性的藩国加以控制,形成完备的幕藩体制
十二至十九世纪,日本由征夷大将军的幕府与被其封予的地方上的世袭军事贵族(武士)分享权力,建立起以政治分权、领主经济为特征的封建制度。
同中国历代一再讨论“封建”“郡县”二者的利弊得失一样,日本也重视此一论题。德川家康江户初创幕府(有两个名称:以将军姓氏命名的“德川幕府”,以幕府驻地命名的“江户幕府”)之际,就以中国远古西周“封建”为理想政体,并广为使用“诸侯”“藩国”“封禄”“采邑”“士”“庶人”“工商”等来自中国封建制度诸概念。如“藩国”本系中国古名,指分封及臣服的各国,日本亦以之称诸侯国,意指诸侯有屏藩(拱卫)王室的作用。
德川幕府正式平定日本战国时代“下克上”的乱局,以严格的上下主从关系和家长制统制关系为核心,建立起封建的阶级组织,并推广到全社会,组成等级森严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又承继织田信长丰臣秀吉时期之制,形成完备的“幕藩体制”。幕藩制的基础,是以宗族结合、主从结合的双重关系组建的武士团。
“武士”一名初出自797年编纂的《续日本纪》,原指六卫府武官,后演变为依附于领主的专习武事者的称谓。自镰仓幕府开始,武士阶层愈益壮大。活跃于江户时代初期的“古学派”先驱山鹿素行,批判朱子学道统论,又从朱子学汲纳“忠节”“信义”“廉耻”等,力倡“得主尽忠,交友守信”,“报恩克己”“征战光荣”的“武士道”。信奉武士道的武士崇拜王室、皇统,又绝对忠于领主,是幕藩体制的主要支撑力量。
为控制诸侯大名,德川将军采用中国郡县制的某些办法,实行适度的中央集权。德川时代的重要制度一“参觐交代”,便是在封建制大格局下,辅以中央监控的举措。
参觐交代”又称“参觐交替”,从名称到内容都仿效中国先秦的“朝觐之制”,当然亦有日本的特色。此制本为诸藩侯、大名向幕府效忠的自动行为,早在庆长年间已经实行,德川将军将其制度化,1635年公布的《武家诸法度》有关于“参觐交代”的法定条文,令诸藩侯及大名每隔一年,轮流在领地和江户居住,后改为每三年轮换一次,有“半年在江户,半年在国”之说,并将诸藩侯、大名的妻孥留在江户做人质。以对诸藩侯及大名实施有效控制。这是在中央集权制与藩国封建制之间的折衷
为掌控二百六十多个大名,幕府还将这些人分为三类:“亲藩”(德川氏一族)“谱代”(德川氏的家臣)“外样”(将军一族及谱代以外的大名及武士,曾与德川氏并列),按关系的亲疏远近分而治之。
探讨“封建”的成败得失,是德川政权的“长久之御谋”,一些重要思想家都论及此一题目,基本倾向是肯定“封建”,又将“郡县”纳入幕藩体制之内。山鹿素行著《中朝事实》,称日本为“中朝”,对周边国家(如琉球等)实行册封,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小中华”体制,并将忠于天皇和德川将军作为上位理念。基于对诸侯领主和天皇的双重礼敬。
山鹿素行在“封建”与“郡县”两制的评议上,取“折中说”“并用论”“并存论”,以为“封建”与“郡县”应当“共行”,以“长短相补”,他的主张是“推行封建要用郡县之心,推行郡县要用封建之心”,试图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取中,这是为德川时代实行的幕藩制作周全的谋划布置。
德川中期的幕府儒官、朱子学者室鸠巢曾应八代将军德川吉宗的谘问,就幕府的制度、政策再三上书,其中着重品评“封建”与“郡县”的长短。
与中国秦代李斯、汉代贾谊、唐代柳宗元力倡“郡县制”相反,室鸠巢批评“郡县制”,而与中国晋代陆机、宋代胡宏之论相似,把封建制理想化,认为周朝享“九百年长寿”,实得诸侯的藩屏守护,此论显然是顺应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而发。当然,室鸠巢也绝非食古不化的腐儒,他还检讨周代封建制的不足,给将军德川吉宗贡献强化“参觐交代”的办法。
与室鸠巢同时的“古学派”思想家荻生徂徕亦常作“封建一郡县”比较论,他有尊“封建”斥“郡县”的倾向,认为“封建”与“礼乐”相表里,皆为圣人之道,三代行之,故天下太平,秦废之,故天下大乱。荻生在《萱园七笔》中说:“秦郡县天下,而后有盗贼乱天下之祸也。三代时无之。”
他以为,要克服幕府的危机,必须顺先王之道,复井田、封建。在《政谈》中,荻生赞扬江户设幕初期实现了“海内封建”,又严厉批评后来实施的都市聚居,并认为“参觐交代”制“何异于郡县”,故荻生徂徕是比室鸠巢更彻底的“封建主义者”。但获生徂徕又痛恶世袭制,认为居上位的世禄之人,自幼生于富贵,没有历练人情世态,出仕必多过失。这又显示了对封建性的门阀制度的批判精神。
另一“古学派”思想家、荻生徂徕的门生太宰春台也认为封建是“圣人之制”,诸侯长守其国,治理着眼于永久,而郡县之吏,来去匆匆如同旅人。太宰春台撰《斥非》一文,赞同曹冏陆机之说,将柳宗元推扬郡县制的《封建论》斥为“谬哉”。
上述古学派诸人在探讨“封建一郡县”问题时,都反复引述、评论汉唐以来的“封建一郡县”辩议,表明日本的“封建一那县”论是中国的“封建一郡县”论的直接延伸,而日本的“封建一郡县”论又是立足于江户社会实际,为建立幕藩体制作论证的,故德川时代的日本士人多赞扬封建制。
德川时代形成的水户学持有别样的“封建观”。水户藩藩主德川光国于明历三年(1657年)开始设局修撰《大日本史》,尊明朝遗民朱舜水宾师,其史法、史观皆得朱舜水指点。《大日本史》用汉语文言文撰述,纪传体,以司马光资治通鉴》和朱熹通鉴纲目》中的名分思想为据,记述日本历史。后由藤田幽谷奠基、会泽正志斋完成的“水户学”,以尊王敬幕、华夷之辨为两主线,突出大义名分论。
晚期水户学派阐扬“尊王斥霸之道”,隐然对日本的封建制度一幕藩体制的合法性提出疑问。以后,明治维新高举“尊王”旗帜,即取自水户学派《大日本史》的史观,其来龙去脉可简述为:《资治通鉴》和《通鉴纲目》中的君臣名分思想经明朝遗民朱舜水传授,然后为德川光国及其水户学派所接受,再通过《大日本史》的修纂,加以发扬,至幕末明初衍为“尊王反幕”大潮。
日本在江户时代于文化、教育、社会协作等方面已出现了与亚洲其他国家不同的情况,而且较早地成立了国内统一市场,存在着若干对以后的近代化有利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兰学的创立人杉田玄白,在其晚年的回忆录《荷兰学事始》中谈到兰学在日本较短时间内发达的原因时说:“实由于汉学开发了人之知见而后出现的。…”这里所说的“汉学”,包括以儒学为中心的意识形态的学间和技术方面的学问两个方面。朱子学在江户时代取代了以前的佛教,成为主要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在培养合理的思考方法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依田熹家认为,朱子学本来的使命是使封建的身份制秩序合理化,但在追求“穷理”、追求合理性方面却起了一定的作用。欧洲的近代思考与科学之所以发达,是由于学问与基督教的神学分离,并随之克服了其划一性。中国的学问与儒学的道德论很难分开,因而妨碍了近代思考的发达。明末清初考证学的产生,本来可以通过对古典的客观的研究,成为科学的思考与方法的萌芽。但由于满清“文字狱”的思想镇压等原因,最后走向了专门研究错别字的研究等烦琐无聊的方向。
在杉田玄白所提到的成为荷兰学发展基础的“汉学”中,也包括中国的科学技术。英国的李约瑟的研究也证明了明代的科学技术的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日本在江户时代的前期就已经大量吸收了这样高水平的学问,不仅掌握了它,而且还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天文学方面,在贞享年间改变历法的时候,研究了明代的授时历。在吸收天文学的前后还引进了数学,并发展为日本独特的“和算”。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和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等书籍,在农学、农业土木、本草学(包含着动植物分类学、药物学和化学的因素)等领域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农业书籍,表明了日本吸收了独特的因素,并进一步作了发展,在医学领域,批判根据以前宋学的性理说的阴阳五行与五运五气说的医学,学习了实践的实证主义的金元医学,出现了主张“实验亲试”的“古医方”的兴起。这一派的山胁东洋和小杉玄适于1754年在京都进行了人体解剖,成为《解体新书》的出版的基础。兰学的勃兴正是在这样摄取明代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出现的。于是在明治维新后,日本顺利转型,工业化成为了列强之一。
(一)要求“幕府还政”的呼声
十九世纪中叶,危机四伏,幕府被迫向久居虚位的天皇寻求支持。一些主张改革的下层武士,其政治诉求已突破封建的藩国樊篱,如长州藩士、尊攘派代表久坂玄瑞说:“诸侯不足恃,公卿不足恃,除联合草莽志士起义之外,更无他策…大义所在,纵使贵藩、敝藩灭亡,在所不惜。”其效忠对象已超越封建藩主,直指全日本,而日本的象征便是天皇。
另一“草莽志士”坂本龙马1867年7月拟定“船中八策”,其第一策即为“幕府奉还政权,政令出自朝廷”,这预示着日本从分散的封建制向统一民族国家转化。1867年10月天皇向萨摩、长州两藩下达“讨幕”密敕。将军德川庆喜为取消“倒幕派”出师之名,接受了前高知藩主山内容堂建策,于1867年11月9日向天皇奏请“大政奉还”,天皇立即接受,从而在日本正式展开从“封建”向“中央集权”的过渡。
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效法西洋,推进日本近代化改革,变藩国割据为中央集权是当务之急。1868年1月3日,天皇睦仁出面,召开御前会议,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形成京都的天皇政府与江户的德川幕府两个政权并立的局面。
一月十五日,变革派公卿岩仓具视要求朝廷命令将军德川庆喜辞去内大臣职务,幕府因而提出将德川家四百万石领地的一半还归朝廷,此一“辞官纳地”之议因山内容堂等人的抵制,未能立即实施。明治元年(1868年)闰四月天皇政府颁布《政体书》,宣布“天下权力总归太政官”,并指出“政令二途,祸患无穷”,显示了明治政府对中央集权的强烈追求。
明治元年(1868年)夏秋之际的“奥羽之战”,明治政府军击溃最后一支成建制的幕府军,中央政府掌控日本全国局势。十月改元明治,十二月开始藩政改革,颁布“藩治职制”,各藩设立执政参政、公议人,废除门阀世袭的家老制,令藩政与家政分离,进而建立直辖中央政府的府、县,由中央政府任命“知府事”“知县事”,直辖地以外的藩继续由诸侯统治。“府县藩三治制”成为幕藩制向郡县制过渡的一种形态。
(二)“版籍奉还”
“版籍奉还”中的“版”指“版图”,即领地;“籍”指“户籍”,即藩主的领民。
庆应四年(1868年)闰四月木户孝允长州藩藩主毛利敬亲,以“国事”相告,劝毛利奉还版籍,毛利“御落泪”,慨然表示“弃一己之私利,提出版籍奉还之议”。
改元明治后的1868年十一月,经大久保利通策动,姬路藩藩主酒井忠邦(在鸟羽、伏见之役中参加幕府一方,战败后归顺天皇)上疏天皇,“请将其政权领地悉数奉还朝廷”,意在希望天皇重新封赐,以取得领地合法权利。明治政府虽未接受酒井的“奉还”,却因此受到启发,开始酝酿“版籍奉还”大计。
明治二年(1869年)二月,萨摩藩长州藩土佐藩实力人物大久保利通板垣退助大隈重信萨摩藩岛津忠义长州藩藩主毛利敬亲土佐藩藩主山内容堂肥前藩藩主锅岛闲叟聚会,大久保利通等劝四藩主说:“今诸侯之领地,皆朝敌德川所授,并无天皇之印玺,这是滑稽的。”只有“奉还”领地、领民接受天皇的授权才是合法的。
四藩主则期待着天皇加盖玉玺以取代幕府“朱印状”,他们于三月五日向天皇上版籍奉还表文,声言“自愿”“自发”地将“版”与“籍”奉还朝廷。他们在《奉还版籍奏文》中说:
朝廷一日不可失者大体也,一日不可假借者大权也……臣等所居乃天子之土,臣等所牧乃天子之民,安得私有乎。今谨收版籍而奉上,愿朝廷善为处理,其应予者予之,其应夺者夺之。凡列藩之封土,更宜下诏政改。
奏文所倡“王土王民”论(取义中国《诗经》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四藩主在“奉还”版籍后,企望朝廷再以土地“予之”,并继续充当受封的“王臣”。此奏文抬举了天皇政府,为废封建、立郡县的“王政复古”造成声势。改元的第二年夏,已有二百二十九个藩响应“奉还版籍”。
七月二十五日,明治天皇下诏接受各藩奉还的版籍,但却没有再行授封,而是任命各藩主为“藩知事”,使其从世袭诸侯变为朝廷命官,并下令其他十四个藩也要立即奉还。与此同时,明治政府于明治四年(1871年)年初以萨摩、长州、土佐三个支持改革的西南强藩的精兵组建“天皇亲兵”,从此日本中央政府掌控兵权。
(三)废藩置县
版籍奉还”以后,明治政府进一步改革藩政,限制藩的自主权。一些小藩因财政困窘,加之农民暴动频频,藩政难以为继,遂申请废藩。先有古井、狭山二藩请废(在明治三年),继有盛冈、长冈二藩在明治三年请废,又有多度津、丸龟、龙冈、大沟、津和野诸藩在明治四年(1871年)请废,这为明治政府实行全面的废藩提供了条件。
明治四年(1871年),明治政府发布《土地令》,将神社、寺院领地收公。同年七月十四日,木户孝允以天皇名义召集在东京的七十六名藩知事,颁布《废藩置县诏》:
朕惟更始之际,内以亿兆保安,外以外国对峙,宜名实相副,政令归一……故今更废藩为县,务除冗就简,去有名无实之弊,无政令多歧之忧。
此诏书从内容到文字,均从木户孝允的《版籍奉还建言》脱出。诏书宣布废二百六十一个藩国,免去世袭藩主的知事职,命其迁居东京,食国家俸禄。打破藩界,建三府三百零二县一市,四个月后,并为三府七十二县一市,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调整为三府四十二县一市。府、县、市全部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日本封建性的大名国家解体,“疾风迅雷”地一变而为“政令归一”的近代郡县国家。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日本明治维新间的“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等反封建举措,与两千多年前中国秦始皇的“废封建,立郡县”十分近似。
(四)废除封建的其他举措
与“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相先后,明治初年日本还实行另外一些“废封建”措施:
——明治元年六月,行政官下达政令,武士改称“士族”;又将原藩主和公卿(宫廷贵族)改称“华族”,宣布废除身份等级制,促成武士集团解体。
——明治元年十二月,领布“秩禄处分”,并在明治四年、五年、八年、九年颁布政令,将武士俸禄改为按等级发给附有利息的公债。华族、士族用公债购买土地或投资工商业,由封建主变为新地主和资本家,下层士族则改从他业(如教师、医生、记者、工程师等)。
——骑马原为武士特权,明治二年准许平民骑马;准许武士“废刀”“散发”,明治九年(1876年)又正式颁发“废刀令”,除身着制服、礼服的军人、警察、官员外,一律不得佩刀,取消了武士的外观标志。
一一古来日本氏姓得自封赐,贵族、武士方有姓。江户末期富裕的平民开始获姓,明治三年(1870年),准许平民普遍使用“苗字”(“苗”指苗裔,即姓)。
——明治五年正式废除身份制,宜布“四民平等”。准许华族士族、平民间通婚。颁布“征兵”诏书,实行常备兵制,昔时“腰佩双刀”“杀人而官不敢问其罪”的武士,失去垄断军职的特权,封建兵制结束。
这样,明治政府用赎买政策,使总数一百多万(占当时日本3000多万总人口的5%)原来享有封建特权的华族、士族,渐次脱去封建性,成为近代日本社会上中层的重要来源。
“版籍奉还”“废藩置县”“四民平等”,以及废除各藩设立的关卡及工商业中的行会制度,解散“株仲间”(工商业垄断组织)等举措,日本史学家统称之为“封建制之打破”。
曾任美国驻日本大使、有“日本通”之称的埃德温·赖肖尔(Edwin O Reischauer)论及明治维新的“废封建”举措时说:
(日本)从一个主要靠世袭块定人们地位的社会改变成为一个主要靠个人的教育程度与成就决定其地位的社会。
日本史学家井上清说,消解了贵族政治的明治政权,“形成了基本上与世界史上被称为绝对主义的国家具有同样性质的国家”。这里所谓“绝对主义”约与“专制主义”相当,其典型为西欧十六至十七世纪封建社会末期的社会形态,这种非封建的“绝对主义”推动了资本主义的成长。
法国的封建制度
公元前5世纪,凯尔特人涌入高卢,开始了高卢文化,当时高卢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公元前2世纪末罗马人入侵,公元前27年高卢成为罗马帝国的行省。罗马统治高卢时,这里存在着奴隶制度。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开始全面危机,35年东西罗马帝国分立,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从公元3世纪中期起,法兰克人阿拉曼人等日耳曼人多次横渡莱茵河,开始“侵入”高卢。406~407年,发生日耳曼人的大迁徙,他们不再烧杀抢掠,而是逐渐定居下来。高卢此前原有的居民与这些法兰克人等人类群体不断融合,组成了后来的法兰西民族
481年,墨洛温家族克洛维斯(481~511年在位)建立了法兰克王国,领域包括莱茵河默兹河之间的土地,首都设在巴黎,这就是墨洛温王朝的产生。约在496年的圣诞节,克洛维斯皈依基督教,成为高卢基督教会的领袖。法兰克人原来使用日耳曼语言,现在改讲拉丁语,逐渐与高卢居民同化。在此期间,高卢发生许多变化,但是无疑罗马的因素起着主导作用。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时,带来了所有的法律习惯,同时他们未曾全盘否定罗马的法律体制,并且接受了罗马法律正在生效的事实。随着整个高卢的融合与同化以及通婚的进程,出现了法律机制彼此融合的历史性交流。
封建主产生自多条途径。部分来自原来氏族的军事首领和贵族,他们一旦违背当初的承诺,在瓜分战利品时,利用职权获取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就逐渐转化成正在形成中的封建主,即国王和公侯,这种现象在法兰克部落比较明显。而在萨克森弗里斯兰,由于战利品较少,阶级分化的进程较为缓慢,氏族贵族得到保存,并逐渐演化成封建贵族。
但是在法兰克人势力所及的范围内,产生了大量的服役贵族,国王的扈从们由于为主君服役而致贵,这些扈从中也包括少量的氏族贵族残余。国王为了维持和控制自己的扈从,往往将尚未被人占有的大片土地分送给这些人,并授予他们其他经济政治特权,使他们走上致贵致富之路,进入封建主行列。
另外还有一种土地贵族,他们直接从农村公社中产生,往往利用支配依附农的有利地位,大力开垦荒地,以增加地产并获得权势。在封建主产生的过程中,封建依附农的数量也在增加。以往罗马行省中的隶农,和作为战俘的日耳曼非自由人,在法兰克王国扩张的过程中被“接收”,并随若王国的封建化而转化成封建依附农,这一过程是不准想象的。
事实上,由于非自由人通过起义或逃亡获得自由人的地位,部分非自由人在为领主服役过程中上升为陪臣或受宠者,非自由人的数量有所减少。同时,即使是剩下的非自由人,由于原先的劳动租税被实物租税所取代,人身不自由现象普遍消失,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地位也有所改善。然而另一方面,不少原先的自耕农却日渐丧失经济和人身的自主性,被纳入领主土地所有制的范围,成为依附农。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些是因为封建主贪得无厌,监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欺骗、阴谋和暴力等手段,迫使自耕农交出土地和茅舍,沦为依附农。这些农民要重新使用这些土地,就必须付出租税和劳役。有些小自耕农遭到战争的摧残,他们成年累月地服军役,离乡背井,还要自费置办作战用具和三个月的生活资料,往往由此陷入困境而成为依附衣。也有些自耕农,为寻求安全,以图得到保护,自愿依附于有势力的领主。
此外,教会封建主为了获取自耕农的产业,也采取了各种手段。他们允诺给予施舍者以永恒的幸福,以地狱之苦威胁违抗者,并伪造文件,或以所谓的“圣物”欺骗农民,诱使他们沦为依附农。自耕农转化成依附农的过程,在日耳曼尼亚地区晚于莱茵河以西地区,大约在8一10世纪才达到高潮。
依附农承担着沉重的徭役负担。徭役分狭义徭役和赋税两种。狭义徭役中最普遍的,是依附农必须在春秋两季,为领主无偿耕作其自营地,如果两季中只耕作一季的,往往还要参与管理领主的葡萄园。农民在领主自营地里劳作,要自带农具、耕牛和型,因此,农民服徭役的具体时间,是根据他所拥有的农具来决定的。在农忙季节,领主可以在一周内任意使用依附农三日的劳动力,如果遇到不良天气,农民只能耽误自己的农活,从而严重影响收成。此外,农民每年要参加值更1一3次,每次持续两周,保护领主的庄园和栅栏,值岗,为领主酿酒、做面包、放牧。除了上述定期徭役外,还有不定期徭役,诸如运输、伐木等等。赋税为缴纳实物,包括面粉、面包、葡萄、酒类、牲畜、木料等等,以后逐渐被货币取代。
封建化在政治上的表现,是有了法兰克王国国王,以后又加冕为帝,国王宫廷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官廷官吏同时就是国家官吏,都由大、中领主充任。国王及其随从一千余人,浩浩荡荡,在王国领域内从一处走向另一处。他们的驻地一股是称为“普法尔茨”的行宫,查理大帝执政时期经常使用的行宫在亚琛、迪特尔霍芬、英格尔海姆、尼姆维根,其继任者还喜欢驻扎在累根斯堡。行宫一般是一个建筑群,用于处理政务,举行庆典,展开交际,还配备一个王家专用的小教堂。行官周围,设置一个或多个提供给养的经济型庄园。
部落时期的人民大会逐渐蜕变成陪臣大会,以后进一步演变成“高级宗教会议”,由主教和高级世俗贵族组成,在皇帝主持下议决国家大事。最后被定名为“帝国大会”(Reichstage),由高级教会人士和世俗贵族组成,每次会期和规模由皇帝临时决定,一般一年聚会多次。
国王的统治基础,是各地的大小领主。他们一方面使用各种手段扩大自已的地产,增加附属于地产的依附者人数: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从国王处获取“特恩权”,借此获得自己领地上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俨然成了一个个土皇帝。名义上,这些领主要对依附者受到的伤害、发起的反抗负责,其实不少领主并不履行这一职责。
法兰克王国的统治架构,是由采邑制度构筑起来的金字塔统治结构。顶端是国王,他为了各种原因,其中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追随者的控制,以及对参加组建骑士军的上层人士的报酬等等,向陪臣大量赏赐封土,这种封土原来只限于受封者终身享用,不得自动传给后代,但后来就成了世袭领地。获得这种封土的陪臣,又从自己的封土中分出一部分,授予自己的封臣。由此形成采邑链,并最终构成采邑金字塔。配套的伯爵统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查理大帝为了保障新占领地区的安全,或作为未来征服战争的出发地,在边境地区设置边区伯爵领地。
边区伯爵拥有比一般伯爵更为广泛的权限,他们为了防范敌人的入侵,有权独立征召军队。王室为了防止伯爵拥有过大的权力,造成尾大不掉之势,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坚决制止各地伯爵将职位世袭给自己后代的做法,还派遣“王室特命全权大臣”监督伯爵的所作所为,这些代表有权在当地召集地区大会,有权接受控诉,并直接向国王汇报情况。为了防止伯爵收买他们,这些代表互相间实施定期换岗。然而,伯爵的权势还是越来越大,到10一11世纪,此官职已变成世袭,王室丧失了任命权。此时,国家已经由众多封建庄园构成,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封建庄园国家”,中央政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卫国土、抵御外敌方面。
墨洛温王朝(481~751年)的统治下,宫廷是最高的行政机构,另有司法机构与主要由教士组成的秘书部。法兰克人不再召开部落的民众大会,每年仅举行一次民军检阅。法兰克王国分为若干“区”,此时的区相当于罗马统治高卢时期的“邦”,各区由伯爵代表君主管理。若干伯爵区由一个公爵控制,他主要从事军事领导工作。各“区”内部分成若干“百户”即基本行政单位,百户由百户长负责治理。百户定期召开民众会议,这是公社自治制度的残余。“懒王”时期(639~751年)君主们疏于治理国家,从而给实权在握的宫相提供获取权力的机会。
卡洛林王朝(751~987年)掌权时期,高卢政治制度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不曾发生巨大变化。矮子丕平于747年成为法兰克王国的宫相,于751年按法兰克习俗当选为新的国王。当时在苏瓦松召开法兰克王国的贵族会议,选举此人为王以求摆脱国家治理不善的困境。矮子丕平所代表的王权显示出新的特征,他于752年由博尼法斯大主教在王国全体主教的面前敷圣油,于754年由教皇司提反二世加冕为法兰克国王。
教皇司提反二世当众宣布:此后在法兰克王国“禁止从其他家族选立国王,凡违反者将取消其神职,并革出教门”。这就是“王权神授”,即上帝保护国王,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王权神授”的出现,为高卢这方土地今后政治制度的演变,增添了新的色彩。768年,矮子丕平去世,他的“产业”按法兰克人的习俗平分给两个儿子。后来,他的儿子查理合并已经故去的弟弟的领土,于800年12月25日在罗马接受教皇利奥三世的加冕,从此称皇帝或查理大帝,君权再次罩上了神圣的光环。
查理大帝在辞世之前将帝国分给三个孩子。后来,查理曼的孙子们于843年再度瓜分祖父的帝国遗产,其中秃头查理分得“西法兰克王国”(Francia occiden-talis),即查理曼帝国的埃斯考河、默兹河、素恩河与罗纳河以西的土地。
这个“西法兰克王国”将来演变成为“法兰西王国”(Royaume dernce),这就是法兰西国家的起源。按习俗平分国王遗产、家族世袭王位与“君权神授”,这是卡洛林王朝的前期政治制度的特点。高卢人讲的拉丁语逐渐发展成中世纪的罗曼语,而后变为现代的法语。蛮族的“入侵”、罗马帝国对高卢统治的结束和法兰克人国家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巨变,标志着高卢进入封建社会。
必须指出,直至11世纪前,西法兰克王国法兰西王国的“国王”尊称,仅是个人的称号,它不与地域发生直接联系,他不是一个王国的国王,王权的威力此时经常受到国王本人性格与当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
卡洛林王朝缺乏有效的行政系统,法律不曾统一。当时,全国不存在可靠的税收制度,“国王应该自食其力”,.他向地方征税经常引起争议,王室庄园的收入是宫廷费用与国家开支的惟一财源。后来日益显得重要的常备军,此时尚未组建。
查理曼在位时掌握实权,曾尝试加强帝国的治理。当时,王官内设立了秘书以及管理司法和宗教的部门,他曾派遭巡按使到各地视察工作,但是成效不大。代表责族的宫相力求扩大自己的权势,增加自己的封臣。伯爵们治理着地方。封建主义的封君封臣关系,附庸的金字塔是当时社会关系的特征。国王与各级官吏结成私人的封君封臣关系,以便加强王权。
当时虽然存在国家,虽然已有君主及其宫廷,政治制度则仅仅处于萌芽状态。此种低水平的政治制度,怡好适应于早期的封建国家与刚刚建立的王权。
墨洛温王朝时期与卡洛林王朝前期的政治制度具有粗糙的特点,那时幼嫩的国家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比较成熟的统治机器与政治体制。尽管如此,在高卢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国家。一个独立的国家必须包含着领土、经济、民族、政治、文化和语言等基本要素,否则它无力自立于民族之林,并且延续与发展。“法兰西一致性”的产生经历了若干世纪,它的主要方式不是使用暴力,而是依靠融合、同化、继承、联婚与赠与。
987年路易五世去世,卡洛林家族绝嗣,无人继承王位,于格·卡佩由大领主与高级教士选举为法兰西的国王,此后是卡佩王朝的统治,首都设在巴黎。987年至1302年三级会议的召开,反映了法兰西王国政治制度建立的历程。有了这个基础才可能发展成等级君主制,进而为绝对君主制。在中世纪法兰西“混乱的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
卡佩王朝的直系从公元987年1328年掌权,长达341年。初时国王只是众多诸侯中的一人,仅拥有自己的领地(王室领地),如此状况延续到11世纪。国王为最高君主,但是他的权力主要限在“封建制”的范围内得到承认。直至16世纪,国王无固定住所,他们较多住在奥尔良。国王的活动与王室各块领地之间的联系经常遇到麻烦,例如国王由巴黎往南必须经过蒙勒里的领地才能到达奥尔良,而该领地的领主依靠其城堡和武力,不时制造事端切断国王的交通路线。
在此时期,法兰西王国实行君主制,但是国王势单力薄,全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和同法系统,国家权力处于分散状态。地方的权力属于当地的领主,他们有权造币、收税与招兵,只在非常时期需要率领武装忠君勤王。当时存在王家法庭,由若干法官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12世纪初之前,法国国王仗以法兰西岛为中心。他在北部仅有宗主权,南方的大领主们自9世纪后期起拒不参加国王召开的全国贵族会议,他们各自为政独霸一方。但是,必须看到法国国王已经拥有一定的权力,国王有权召集全国大领主,一同商讨国家大事。国王不时派出巡察官员,·视察地方的司法事务。国主的外交权力比较突出,一旦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他便以最高统率身份发出命令,调集附庸军队,率领他们共赴国难。国王有权宣战与缔结和约。此外,他还可以借故干涉领主们的遗产继承和婚姻结合,从而进行控制。
从9世纪中叶至14世纪初年,法国国王与罗马教皇的关系经历了若干变化,结果法国王权占据了上风。但是,法国的君主们仍引旧需要具有宗教性质的加冕典礼,在神圣的灵光之下,增添迷信的色彩和政治的威力,从而增添王权的稳固性。
在法国王权日益加强和王国逐步巩固的岁月里,除了个别之外,君主们都能获得各种美誉和尊称,如圣者、虔诚者、大帝、太阳王、勇敢者、美男子、诚实者、天真汉与明智者等,甚至“人民之父”等词藻皆可加在君王们的头上。奉承恭维者与君主们两相情愿与彼此获利,在这若干世纪的封建颂歌中,王权得到加强,君主制得以延续。吹捧者的吹捧与受棒者的受捧,从两个方面反映了封建政治制度下大小统治者们的统治心态,至于广大民众,在当时条件下他们也受到了王权迷信的束缚。达官贵人们的赞颂、君主们的笑纳与农民和市民们的愚昧盲从,是那时法国社会的“三位一体”,它们的结合成为政治制度的另一种神化,一种非宗教的神化。
12世纪初年开始,政治制度的情况出现新的发展势头,王权增强与国家统一的速度加快了。路易六世(1108~1137年在位)即位初期,王权有待加强,国内大小封建领主积极参与分裂和内斗活动。路易六世首先整治那些在王室领地内部实行割据的领主,并在这个范围内树立了国王的威信。同时,他动用武力对付蒙勒里的领主,将其坚固的城堡夷为平地,代之以一个普通的高塔,从而使巴黎奥尔良变成通途。
路易七世(1137~1180年在位)尽力扩展所控制的地域,曾使西部与南部的广阔地区并入王室领地。1148~1150年间,法国出现了王位或王权的概念,同时这个概念与王国的概念日益相连。
为了保证王权的连续性,路易七世效法先王们,于1179年11月1日为儿子菲利普加冕。12世纪的末叶,王权明显加强,但是尚未达到足够强大的程度。
菲利普二世(1180~1223年在位)在加强王权方面又迈进一步。他开始实行中央集权政策,并获得较好的效果。他和王室定居于巴黎,在此都城修道路、筑围墙、建造卢浮宫。他开始组建一支新的武装雇佣军,并用它来增强君主的权力。如此作法减少了国王依赖附庸武装勤王的宗主权,也削弱了各地诸侯对于国王的制约力。
菲利普二世对于法国的行政建置作出重要贡献。他在王室领地内的四个地方设立行政管辖区,称bailliages,派遣“贝宜”(bailli,国王的代表,有行政与司法职能)驻守,在西南部设立行政管辖区,称sénéchaussée,派驻同类官员“塞内夏尔”(sénéchal,国王的代表、权力与baillis相同)。法国的如此行政区划,一直保持至1789年。这两类官员多由国王任命贵族担任,他们领取薪水,代表国王进行行政管理、征税和审理案件,但是他们的职务不能世袭,也非终身,因此与过去存在的伯爵的管理有着明显的区别。
国王在他的“法院”内办案,独自掌握审判权,数名法官协助他审理案件与作出判决,同时不允许大领主们干预审判。他还拥有财政监督权,宫廷每年一次检查各级官员的账目。此外,国王鼓励以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使财富的积累因农产品的大量出售而加快。他还支持城市和市民对抗领主与摆脱领主的监护。上述措施使国王赢得了富裕农民和城市商人的支持。
1223年路易八世即位,他病死于1226年。路易九世(126~1270年为王)在位4年。他登基时年仅11岁,由母后摄政,于1252年成为真正的国主。在母后摄政时期,布列塔尼公爵与布伦伯爵等封建主的分裂活动受到了镇压。路易九世即位时,王室领地已经相对集中,比较有利于治理。他于1258年宣布实行“国王的和平”,规定在封建纷争中,受到挑战的一方有权上诉国王与请求国王的裁决。他还禁止决斗和骑士比武,·将有关叛国、伪造王室命令与伪造货币等罪行交给主室法庭审判。1250~1252年,他从御前会议中分出高等法院,后者成为全国最高上诉法院,它受理大领主的领地内的各种申诉。他亲自审理有关大领主的案件,有过必罚。
路易九世掌握着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当时曾实行货币改革,规定王室领地内只准使用国王的货币,国王的货币在国内其他各地与当地封建主的货币同样流通。由于王室力量不断增加,王室货币日益流行,从而有利于货币的统一。
路易九世的治理下,法国王权继续加强,当时的政治制度颇具特色,颇有革新。“在法国行政管理史上,至今还是惟一的一次,他主动将多明我会修士与方济各会修士派往王国各地,他们俩人一组,任务在于了解一切指控,即善良百姓对于王室官员提出的指控。这在法国行政管理史上是惟一的一次。
菲利普三世继承父王权力,于1270~1285年在位。他掌权时间不长,勇于作战与喜爱打猎。他通过数次继承与购买,显著地增加了王室领地的范围。当时,路易九世的政治体制与行政治理照旧运转实行,菲利普三世在此方面遵循旧制少有建树。他于1278年将“高等法院”正式定名为“parlement”。
法国的王权至12世纪时仍是相当软弱,从12世纪初(路易六世)开始增强,其原因主要在于11世纪后半叶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共性的加强。13世纪末,法国的王权已经相当强大,最高君主的称号与实际权力大体相符,王权成为国家统一的基础,菲利普四世(1285~1314年在位)是这种历史趋势的代表。扩大王室领地是菲利普四世的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国家的统一和王室事务的不断增多,当时完成了国家的组建与中央权力机构的建立。财政方面也有变化,主要是征税与增加国家收人。菲利普四世1302年召开三级会议,这是政治制度的一种创新。
13世纪末年,长期实行比较积极的政策产生了效果,法国的王权由弱变强,君主不只是因为拥有“国王”的尊称而降服诸侯和威慑四方,最有实际意义的是国王作为封建君主所拥有的领地终于遍及全国。此时,法兰西国王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君主。
随着国土的统一、民族的凝聚、经济共性的加强和语言文化的融合,国王的权力由弱变强,法兰西终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王国,这是以封建主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为基础的国家。14世纪初,法兰西王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在于它的“等级君主制”。
法国的“等级君主制”,可以将1302年三级会议的召集作为开端,其终结应是1515年弗朗索瓦一世的登基。为了认识等级君主制,必须了解它的中央的权力结构、王权的继承与王权的要素等内容。
第一,中央的权力结构
法国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国家的统一、王权的增强以及政治制度的演进提供了物质条件。国土的统一获得显著进展,从1302至1515年,大量土地先后归属于国王的统辖,其中皮卡底、诺曼底、布尔戈尼、普罗旺斯布列塔尼等地的归属具有突出意义。由于这些变化,法兰西国家的地域形象、国家版图大体上形成。
10~12世纪,法兰西普遍存在“附庸等级制”,13至15世纪附庸等级制度逐渐流于形式,其主要原因是封建领主制日益为封建地主制所取代。随着封建地主制的建立、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种对于杜会地位的区分逐渐固定下来,我们将此称作“社会等级制”。它将法国的社会躯体分作三个部分,法国人依照社会状况分为三个等级: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
社会等级的区分和天主教的宗教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天主是万物主宰、天主拯救世人于苦难、宜扬正统教派与反对“异端”、君权神授和等级从属等。教士致力于析祷,以便拯救教徒与普度众生,应是最高贵的等级。
贵族作为骑士,职责在于打仗杀敌、保卫天主教与消灭“异端”,他们的社会地位虽不及教士却也是尊贵可敬,贵族的长子拥有继承权。
既非教士也非贵族的群体,属于第三等级。他们必须辛勤操劳、生产各种必需品,以便养活与待奉教士和贵族。
教士与贵族为特权等级,第三等级为非特权等级。国王的地位比较特殊,他是特权等级之首要人物,他有权下治万民,有时上抗教皇,并且控制法国的教会。与此同时,对于教士不能一概而论,下级教士多由普通农民担任,这些穿上宗教服装的农民实际属于第三等级。
第三等级内的市民值得注意,14世纪之前他们财力微薄,政治兴趣与社会作用十分有限,后来随着经济发展与财富增添,他们逐渐积极起来,主动支持国王和争取国家统一,从而成为第三等级的带头人。
当时,在财富的占有与日常生活诸多方面,特权等级与第三等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和逐渐尖锐的矛盾。15世纪时,布尔戈尼公爵定期举行宴会,以奢侈豪华闻名于欧洲,为法国以及许多欧洲国家的官廷宴会所望尘莫及。农民处于社会状况的另一极,南部农民住的是盖瓦的石头房,而北方农户多是矮小的茅草泥巴房,最穷困者只得睡在稻草上面。
1328年曾在王室领地内进行人口调查,其他地区尚无人口统计。那时法国流行三种灾难:黑死病、饥荒与战争。1315~1482年间,多次发生鼠疫、天花等瘟疫,饥俄也曾不时出现。1789年大革命前夕,卢昂城附近的民众在陈情书中的一句话,对于上述情况作了概括:“一切重负,皆由第三等级承担。”
封建地主制、社会等级制、等级君主制是当时法兰西王国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与政治制度方面的显著特征。
菲利普四世就中央机关的建设和国家的统一作了不少工作。当时,从“御前会议”(或称王室会议)分离出两个重要组织:高等法院和审计院。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外省的上诉案件,它又分成大法院、调查院、审理诉状院和成文法听取院。审计院下设王室金库、掌玺局与管理货币的机构。菲利普四世聘请一一批“王室法律顾问”,他们的任务在于研究罗马法,以便编撰全国适用的法律。国王不时召集臣民代表开会征求意见,但是国王召集附庸领主们前来勤王仅限40日,通常他只有城市民兵的支持,正规军则因财政困难而尚未建立。
当时,菲利普四世遇到了难题,经济困难加剧着法国与教皇的冲突,从而引出了三级会议的召开。那时,佛兰德伯爵在英国的支持下开始反对法国国王的战争,并且一度获胜。由于法国王室尚无固定的财政来源,战争的开支使得菲利普四世捉襟见肘,1296年他决定向教士们的收入征税,即“教士收入十分之一税”(decime),它区别于众所周知的,“什一税”(dime,查理曼为供给教士而征收)和“十分之一税”(dixieme),后者是1710年路易十四开始向国民的净收入征收的税,1749年后改为“二十分之一税”(vingtieme)。
法兰西国王的经济措施遭到教皇卜尼法斯八世的反对,教皇拒绝减少法国天主教会及教士们的收人。这既是王权与宗教权的较量,也是一个国家的君主的权力、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尊重的问题。该事例在基督教的欧洲具有普遍的意义,国家的王权必须跨越罗马教会造成的障碍,才能由弱变强,独自治理国家。为了达到既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菲利普四世决定召开“三级会议”。
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于1302年首次召开。它的起源可以往前追溯,史学家班维尔指出:“为了(向教皇)证明有法兰西为后盾,国王召开三级会议。如今人们认为1302年的三级会议是一种发明,它开始了一种新体制,并且是公众自由的起源。实际上,会议始终存在。我们看到,其中一次就是为了选举于格·卡佩。市民们、工匠们习惯于讨论各种经济问题,例如货币问题。他们对于1302年召开三级会议并不感到突然,不觉得这是一个事件,第三等级代表的选举不曾留下痕迹,一切发生得那样自然与平常……”
987年于格·卡佩当选国王,甚至从更早时候的法兰克人的民众大会,至1302年的三级会议,直至1789年5月5日最后一次召开的三级会议,可以看到法兰西的某种政治脉搏。1302年召开三级会议毕竟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等级君主制形成的象征,它使法国的政治制度史进入一个新时期。
1302年4月10日,三级会议在巴黎召开,目的在于支持国王对抗教皇也即反对外部势力的干涉。在巴黎圣母院开会的教士、贵族与第三等级的代表们,作为国王的附庸一致赞同菲利普四世对于教皇的抗争。代表之一布尔达鲁认为法兰西国王“不必承认大地上的其他最高权威”。王权和等级代表会议的共存与结合,包括种种摩擦在内,形成了法兰西国家及其君主制的一种传统。此种政治制度的传统时断时续、时隐时现地存在了数百年。
三级会议的召开还有若干值得注意的事情。这是国王决定召开的等级代表会议,当法兰西王国内外局势需要的时候,由国王独自决定是否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的任务不是对于王国的内政与外交作出决策,而仅局限于各个等级的代表分别开会和发表意见,以供国王咨询之用。国家大事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国王的手中。国王决策与等级代表会议咨询给等级君主制带来了明显的政治力量,同时符合当时法国社会发展之所需。这是法国君主依靠国内各个等级一致对抗外部势力,维护法兰西利益的典型事件之一。
还须指出,大贵族们初期不曾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主要是中小骑士的代表。同时,第三等级的代表实为市民的代表,农村居民的代表迟至100多年后才可能来到三级会议的会场。
1303年菲利普四世再次召开三级会议,公然宣布教皇为“异端”,主张审判教皇。1329年12月至1330年1月,菲利普六世(1328~1350年在位)在巴黎附近的文森召开会议,参加者有高级教士、大贵族、学者、高等法院成员与巴黎的市民代表,他们讨论有关王室领地“不可转让”和教会立法等问题,会上维护国家统一的主张获得广泛支持。1468年,路易十一世(1461~1483年在位)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于4月在图尔召开三级会议讨论诺曼底问题,与会者皆支持国王的意见,认定这一片辽阔国土的不可转让性。
国王召集三级会议的目的主要在于征税,1314年8月在巴黎召开的三级会议是这方面的典型。·菲利普四世初次要求在现有税收之外征收一种“御用金”(或补助金),以便支付在弗朗德尔作战的军费。代表们对于征收御用金先表示抗议,而后满足了国王的要求。1369年5~12月,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三次召开三级会议,后者终于同意国王征收附加税,为期6年。查理五世实际上征收此税直至生命终结,即多征收了5年。1439年10~11月,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于奥尔良召开三级会议。在此“百年战争”(1337~1453年)的后期,法国还在对英国作战,财政处于困难之中,三级会议的代表们同意征收御用金的要求。此次三级会议的后期(11月2日),国王还决定独自按户征收军役税,以便维持一支军队专供对外作战。1484年,查理八世(1483~1498年在位)召开的三级会议宣布:国王仅能从他的领地上获得经常收入,同时他有权不经三级会议批准而每年征收附加税,`后者成为永久性税收。
王权与三级会议的结合是法国制度史中的一种政治性质的运动,从1302年至1515年为时213年,在此漫长的岁月里,三级会议的召开取决于国王对于当时形势与国家财政这两方面的判断,同时三级会议虽然仅有咨询资格,它却不时提出限制国王活动的要求,甚至抨击国内的弊端,有时还大胆强调地方三线会议的权力,显示出地区的特征。王权与三级会议的有机结合,此时恰如其分地表现了等级君主制的特色。
等级君主制之前或以后,法国都难于找到政治制度的两个轴(王权与等级会议)能够如此既互相矛盾又互相协调的情况。在此之前,王权较弱、国内封建分裂严重、大领主离心离德,但是王权的逐步增强与国土逐渐并入王室领地是那时的主流。在此之后,国王们也曾数度召集三级会议,但是王权的绝对主义性质左右了政局。
三级会议的代表们多次发挥出约束王权的作用。菲利普六世(1328~1350年在位)于1346~1348年在巴黎和图卢兹召开的三级会议,明显反映了上述既矛盾又协调的特点。三级会议的代表们通过征收御用金的决议,同时批评国王的政策,甚至要求各省的三级会议拥有决定地方税收的权力,主张它们有权决定非直接税的征收。让二世(1350~1364年在位)1356年在对英作战中被俘,太子查理于1357年11月至1358年2月在巴黎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获得显示力量的良机,太子被迫同意下述要求:定期召开三级会议并听取治国意见,会议每年约2~3次;征税必须得到三级会议的同意;三级会议有权任命国王的顾问。
1484年的三级会议是等级君主制时期此种历史特点的总结。这次三级会议在图尔召开,它是法国第一次真正全国性质的三级会议,此前各次召开的三级会议为王室领地和若干其他地区的代表会议,未曾涵盖整个法兰西。同时,农村中的平民代表正是此次才加入第三等级代表的行列。1484年的三级会议成为一个转折,即从封建性质的会议向代议制转变。第三等级作为一个名称初次载入当时的文献,等级君主制时期是三级会议历史中的美好时光。
随着法兰西国土的逐渐统一,国家的行政、财政治理也在不断加强。全国于15世纪时分为若干“财政区”,实际上当时存在两类财政区:“派管税区”(pays d'élection)与“等级会议税区”(pays d'états),前者包括法国的大部分地区,由中央派人来此地征税。后者仅为少数地区,由地方等级会议决定征税事宜。1542年之际,全法国共有16个财政区。
广大农村的基层行政单位为市镇(Commmune),它可以是一个城市或一个“乡镇”,它管理若干个自然村。通常的村庄占绝对多数,“每一个村庄就有一座教堂”。极少数为更小的村子甚至独立家屋,一般这里难见教堂。每一个市镇有一名市镇长(maire)。
13世纪初至16世纪初的等级君主制是法国政治制度史中的一个客观存在,政治制度的框架概括了当时社会等级的机制,装扮了等级至上的社会生活。随着自身的不断加强,它的作用也日益发挥出来。它削弱了地方大封建主的势力,克服了封建分裂与割据,体现了国家的统一,在此历史活动中,国王权力的增加与确立有着决定意义。
由于以王权为首的等级君主制的存在,法兰西能够抵御外敌,维护独立与主权。同时,上有君主与下按等级组织的国家,在当时的条件下,比较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进、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法兰西共性的培植。
法兰西的等级君主制也有它的历史限度。它的政治生命力仅仅延续200余年,此种政治制度结构的等级性往往约束了全国的政治积极性的增强,妨碍了地区的政治积极性的发挥。王权的加强与神化则不断在为绝对君主制铺平道路。·
绝对君主制是法国政治制度发展史的一个独具特色的阶段。12~18世纪中期,封建地主制取代领主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与发展,社会等级制显示了人在社会上的地位。绝对君主制是封建等级社会较高发展阶段的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它造成中世纪与近代相交时期法国历史的进步,也铸就社会矛盾与时代弊端,从而导致法兰西翻天覆地的变化。
绝对君主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历时两个半世纪,它经历了建立、巩固、发展至顶峰、开始衰落和走向危机的演变。路易十四晚年以前,绝对君主制沿着上升路线发展,之后它便逐渐衰败。
第一节,“旧制度”与绝对君主制的建立推翻
旧制度”与打倒君主专制,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仅限于此则不利于了解大革命前300余年的法兰西历史。“旧制度”与绝对君主制起止的具体时限难于确定,因为这不是突发事件,而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有关旧制度与绝对君主制的时限问题,一直存在着学术争论。
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所说的“旧制度”(Ancien Régime)是指革命前社会的与政治的组织制度,即绝对君主制的制度,它从15世纪“封建制度”消失之时开始,存在至1789年。法国学术界所说的“封建制度”,存在于9世纪末至15世纪末,它与“旧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旧制度”与“封建制度”相比是一种新的制度,它之所以称为“旧”是从法国大革命的角度而言。此种“旧制度”是法国封建主义社会的一个时期。
法国绝对君主制在路易十一世查理八世路易十二世在位期间(1461~1515年)已经积累若干因素,到了弗朗索瓦一世时,随着王权的巩固而确立。
“旧制度”、绝对君主制是法国的历史现象,1515~1789年间法国国土统一取得新的进展。法国的领土在等级君主制时期已经基本统一,但是随着国内冲突和对外战争的多次发生,一部分领土与王室领地分离,甚至部分领土落入外国君主统治之下。正是在绝对君主制时期,强大的王权使得若干领土失而复得,国土就此稳定,与今日的法国疆土相近。同时,法兰西国家疆城的形象、法国人对于国土形状共同认知的心态,也得到了确定。
重新并入的领土:布列塔尼(1532年)、阿尔图瓦(今阿尔图尔省)与鲁西荣(1659年)、佛兰德斯(1668年)与弗朗什-孔泰大区(1668年)。同时,还并入利穆赞、奥维尼、里昂内、贝亚恩、波旁内、阿尔萨斯、尼维内与洛林等地区。
在上述领土变化期间,弗朗索瓦一世亨利四世路易十四等曾经依靠绝对君主制治理国家与对外征战,发挥国家的威力。此种政治制度的弊端导致人们要求政治制度的革新。法国历史如同一部书籍,等级君主制的叙述之后便是绝对君主制的章节,这一章的最后是用鲜血书写的一组红字: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狱的陷落。
第二节,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法国的王权在绝对君主制时期所包含的内容和拥有的力量,远超在等级君主制时期所包含的内容和拥有的力量,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君主制”或“绝对主义”(absolutisme)。
法国的绝对君主制的若干方面值得注意,.如王权至上、国王统领法国教会、集权治理国家、严厉打击反对派、压制三级会议和控制高等法院等。
(1)王权至上。
绝对君主制之前,国王与王室通常遵守早已存在的习惯法成文法。而到了绝对君主制时期,弗朗索瓦一世路易十四等君主拥有更多的权力。一般而言“主权是绝对的”,他们个人作出的决定就是法律,他们的敕令可以改变习惯法。国王代表整个国家,王权无所不至、无处不在,它是全国惟一的权力。国王本人的意愿就是治理国家、任免官吏以及对外战争或和平的根据,传统与习惯的作用已经明显减弱。
在绝对君主制以前,法国国王是第一个宗主,他位于封建阶梯的最高点,他手里握有大权,但在增加税收等决策时必须征得三级会议的同意。此时,王权甚强而三级会议较弱,但是后者的约束作用不可忽视。
在绝对君主制之下,国王是全国惟一的宗主,各种行政与司法机构必须执行他的命令,等级代表制原则上对他已无可奈何。是否召开三级会议,是否听取高等法院的意见,取决于国王的需要。
绝对王权有自己的理论,路易十四指出:“将国王赐给人们的那个人(天主),希望人们如同尊敬他的代理人那样尊敬国王,仅仅他本人有权评论君主的功过。他的意愿是:任何生为臣民者,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博丹博絮埃关于王权的解释比较典型。
博丹认为王权不再是往日的族长权与领主权,王权应是毫无限制的,它包括“立法与取消法律的权力”。博絮埃给王权至上披上神圣的外衣,他指出“君主是公众人物。”“国王们啊!你们就是神化了的人物”,国王的政治决策应该以《圣经》为依据。路易十四指出:“我的安排与见解与我为公众谋福利的强烈愿望互相一致。如果由于我未曾估计到的恶运,你们在如此美好的事业中将我抛弃,我仍将独自为我的民众谋利。”
(2)国王统领法国教会。
绝大多数法国人信奉天主教,对于法国天主教会的领导权是一种涉及政治局势、政治制度的至关重要的权力。
13世纪末开始,法国国王与罗马教皇多次发生冲突,法王为了征税不断打击教皇,与此同时法国天主教会的民族倾向日益加强。法国国王们坚持不懈逐步赢得了胜利。
法国国王们认为王权是高卢派教会的自由保护者,法国天主教会应该从属于法国国王,法国国王有权任命在法国的主教等教职人员,仅须教皇给予符合教规的授权,普世性主教会议(公会议)的权力高于教皇的权力。法国国王因此成为法国教会的惟一主人,如此的宗教统领的位置产生明显的作用,法王对于国内绝大多数居民的控制有利于绝对君主制的维持和延续。
为了稳定国内秩序,·曾经驱逐耶稣会士、实行旧新两教派全面和解政策,以及最终取消南方存在的新教的“国中之国”。
(3)集权治理国家。
绝对君主制时期,国王们实行中央集权,权力逐步集中在巴黎。御前会议等中央行政机构拥有众多官吏,他们领取俸禄和执行君主的命令。那时,由于外战内乱频频发生,财政大臣的职务及活动甚为重要。三级会议或未曾召集,或召集后作用微弱。高等法院,尤其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影响引人注目。
1610年路易十三即位之前,绝对王权以君主个人发号施令为主要表现形式,弗朗索瓦一世亨利四世亲自治理朝政,展示了王权的“个人性质”。此时,国王的命令已经无人敢于违反,但是国王的代表所发布的指令则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执行效果不尽相同。
路易十三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皆年幼即位,他们靠摄政辅佐,依赖重臣领导国家,成年后这些君主都亲自执政。在此阶段,几个大臣主持工作,官吏们的命令如同君主的指示必须服从,绝对君主制不再具有人格性,不再是国王个人发号施令的政府,而成为“国家的政府”。国王的命令如同圣旨,重臣的指示经常以国王的名义发布,官吏的权势明显上升。上述“大臣制”(ministé rialisme)是绝对君主制的一种政治工具,又被称作“大臣专制”。
绝对君主制时期,国王们主要通过监察官(intendant)削弱地方大贵族的权势和控制地方政权,省长们则在此种监护之下处理日常事务。
为了统一治国,法国的君主们组建职业军队和“王家民兵”、编撰法典、规定法语为官方语言、王家邮政奉命对私人开放、全国统一历法和度量衡等。王权的实施与公众活动的安排逐渐成为有规可循,一个有效治理的法兰西王国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
(4)严厉打击反对派。
国王的绝对权力不断受到挑战,这种挑战首先来自高级官吏、大贵族和地方权贵。部分大贵族甚至另设君主以便与合法国王分庭抗礼。为了消除这些阻力,法国君主们不惜采取高压政策,甚至动用死刑。在此期间,遭到打击的对象既有王亲国戚,也有掌权的官吏和将帅。王权绝对、王权惟一的原则得到了贯彻,凡是胆敢与绝对王权较量者无不遭到惨败。贵族们的会议遭到禁止,大贵族奉召入宫实为接受管束,贵族中的不满情绪与反抗活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5)压制三级会议和控制高等法院。
1484年召开真正全国性的三级会议,这是该等级代表制机构的辉煌时刻。此后直至1560年,三级会议不复召开。1560~1614年间,由于君主的需要而数度召集三级会议,但是难于取得成果。
高等法院,尤其巴黎高等法院,与三级会议相比较有所不同。每当旧王去世幼主即位时,巴黎高等法院必须作出由谁摄政的决策,为此它竞敢取消旧王的政治遗嘱。它曾在维护王权、驱逐耶稣会士、惩处官吏等方面作出贡献。它曾批评摄政、掀起投石党运动、对国王大胆谏净。同时,国王们曾多次对巴黎高等法院实行高压,通迫它立即登记敕令,限制它干预国事。
上文所讲是绝对王权主要的与积极的活动,但是绝对君主制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君主的绝对权力受着法律与事实两个方面的限制。
君主必须遵守若干“基本法”,如王权的独立性、长子继承权、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王室领地不可转让以及君主对于天主和臣民应尽的义务等等。同时,君主的绝对权力还受到其他约束,习惯与传统、从首都到外省以至边疆的距离、信息和命令传送的方式与速度、地方利益和地方情感,甚至不同方言所造成的困难。由于上述多种约束,绝对君主的权力实际受到不少限制。
德国的封建制度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查理曼大帝的三个后人,洛泰尔一世(Lothair)、日耳曼人路易(Ludwig II der Deutsche)及秃头查理(Charles II le Chauve)签署《凡尔登条约》,共同瓜分法兰克王国。
日耳曼人路易分得了王国东部的领土,建立起一个称为“东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君主制国家。法兰克王国的剩余领土则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中法兰克王国。然而,日耳曼人路易所处的东部领土,是一片被征服不久的德意志地区,较其他地方落后。东法兰克王国大部分地区通行古德语,由萨克森奥斯特拉西亚、阿勒曼尼亚、巴伐利亚卡林西亚组成。
东法兰克王国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创立了德国第一个封建王朝——萨克森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
亨利一世上台后做了两件大事。第一件事,将东法兰克王国改名为“德意志王国”,由此他在德国历史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德意志王国由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士瓦本洛林五个公国组成,各公国拥有较大的自决权。第二件事在一场大病期间,于929年举荐次子奥托为唯一的王位继承人,此举废除了法兰克人由诸王子分享王位继承权的传统,建立了德意志王国的单一继承人制度,确立了“国家不可分割”的新原则。对奥托来说,他既获得了较大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抱负,同时在成为王位继承人的那一刻起就要应付仍然想分享统治权的兄弟们的挑战。
936年,亨利一世的权威如日中天,正准备前往罗马接受帝冕,突然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奥托继位,是为奥托一世(Otto der Große,912一973)。
奥托一世第一次向世人亮相是936年8月7日的王冠加冕典礼,奥托一世王冠加冕典礼的举行,表明建立在东法兰克王国基础上的德意志王国,在基督教势力的支持下,完全拥有了独立于西法兰克王国卡洛林王朝的权力,以后,残存的卡罗林王室不能借助于历史的惯性干预德意志王国的事务。
加冕典礼虽风光,而保全王冠却不轻松。冲突首先来自王族内部。奥托的兄长唐克马尔,身为长子却未能获得王位,自然心怀不满,连加冕典礼都不出席,翌年同法兰克尼亚的地方势力相勾结,公开谋反。奥托的同父异母弟亨利,更是成了内部动乱的中心人物。他自认为是一出世就是“生来为王”者,因为在他出生时,父亲亨利一世已经荣登王位,而奥托出世时,亨利只是萨克森公爵。按逻辑推理,奥托充其量只能继承公爵的位置。太后玛蒂尔达是亨利的生母,同奥托没有直接的血亲关系,自然站到了亨利一边。
刚刚确立的单一继承人制度,虽然对以后的德意志历史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此时却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面对王室内部的力量对比,诸侯们的态度也很暖味。主持奥托加冕盛宴事务的四大公爵中,只有士瓦本公爵赫尔曼·比隆坚定地站在奥托一边,其他三人则认为奥托一世不过是个没有任何从政经验的“绣花枕头”,很快会倒台退位。
当奥托一世采取各种政治措施巩固王权时,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起而反抗,如巴伐利亚公爵因奥托加强控制公国内的教会势力而于937年公开谋反,法兰克尼亚公爵因处罚封臣遭到奥托一世批评而记恨在心,同时,他们都想利用机会扩大各自公国的特权。就连为奥托主持过宗教加冕典礼的美因茨大主教,其继任者弗里德里希也加入了反对者的行列。内乱引发外患,被亨利一世以九年停战条约束缚住的匈牙利人斯拉夫人,也趁机在东面发动骚乱,要求摆脱强加的依附关系。公爵们为了公国的利益,或明或暗地同“外患”们联合。
年轻的奥托一世面临危局,毫不退缩。他雄才大略,巧妙应对,不仅逐渐摆脱了困境,还创下一份大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欧洲霸主。
他先把进攻矛头指向最为紧迫的巴伐利亚,不料首次征讨不利。兄长唐克马尔趁机联络法兰克尼亚公爵,于938年公开谋叛,然而进攻的对象不是奥托,而是小弟弟亨利,将其俘获后交给公爵看管。随后唐克马尔率军占领迪默尔河畔的埃雷斯堡,准备以此为据点进攻奥托。奥托率大军迎战。当王军临近时,埃雷斯堡守城将士纷纷倒戈。唐克马尔逃入彼得教堂,将自己的武器和私藏的金项链(国王的标志物之一)放在祭坛上,以表明自己已放弃对王位的要求。不料,一名战士坚持要为生死未卜的小亨利报仇,举起长矛向唐克马尔猛刺过去,后者立即命丧黄泉,倒在祭坛旁。叛乱队伍作鸟兽散,公爵释放了亨利,同奥托议和。奥托乘胜前进,一举解决巴伐利亚问题。他驱逐了反叛公爵,立亲王室的贝希托尔德为新公爵。
翌年,小亨利联合洛林公爵发动叛乱,要求按照旧例分享王国的统治权。法兰克尼亚公爵与之遥相呼应,甚至觊觎洛林的西法兰克国王路易四世也公开表示支持。奥托一世率军进攻洛林,但遭遇优势兵力的阻击,法兰克尼亚公爵从南方发兵夹击,使奥托陷入困境。奥托临危不惧,一方面坚守阵地,祈求上帝的保佑,同时联络西法兰克王国内部的反叛力量于格公爵,以阻止路易四世出兵。正在危急之时,士瓦本公爵赫尔曼·比隆联合康拉丁家族的两名伯爵,率领自己的军队猛攻叛军。叛军阵脚大乱,洛林公爵在逃亡中溺死于莱茵河,法兰克尼亚公爵在混乱中阵亡,小亨利被迫投降。奥托一世度过了一生中最大的难关。
奥托一世力图使用亲属的关系网络来控制整个王国。小亨利投降后,奥托非但没有追究责任,反而让他补缺当了洛林公爵。法兰克尼亚公爵战死后,奥托趁机把该公国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不另立首领。士瓦本和巴伐利亚两公爵的忠诚在动乱中经受了考验,得以保持原位,但奥托把姻亲关系伸向那里:938年,让弟弟亨利同巴伐利亚公爵的女儿尤迪特结婚:940年,让儿子柳多尔夫士瓦本公爵的女儿伊达定亲,七年后两人成婚。由于施瓦本公爵没有儿子,因此949年公爵去世后,士瓦本公国就由柳多尔夫接掌。奥托原先还打算让自己寡居的大组下嫁巴伐利亚公爵,但最后未能如愿。
然而,奥托一世的亲属治国方略有成有败。弟弟亨利获得奥托宽赦成为洛林公爵后,不仅无心治国,反而继续反对奥托。在941年春天迎接复活节期间,以亨利为核心的反对派正在加紧策划刺杀奥托一世。但奥托及时得到了消息,暗地里加强防卫,从贵族亲信中挑选忠诚的随从日夜守护在身边,当时机成熟时,奥托突然动手,一举端掉了阴谋集团,主要成员被判处死刑,一般成员或被关押,或被流放,亨利逃往王国西部,但很快被缉拿归案。
依惯例,王国应该组成贵族法庭,审判亨利,但奥托破例宽恕了亨利。在圣诞节那天,法兰克福行宫内,小亨利披着粗布忏悔服,匍伏在身穿朝服的奥托国王脚下求饶。奥托弯腰把他扶了起来,饶了他的性命。亨利从此停止了反对兄长的活动。奥托任命洛林的奥托伯爵担任洛林公爵,但新公爵三年后即去世。奥托又任命红发康拉德担任洛林公爵,不久将自己的女儿柳特嘉德嫁给他。948年,巴伐利亚公爵去世,奥托一世借口其儿子还未成年,将公爵职位授给了原为公爵女婿的小亨利。一时间,德意志王国的王族同部族公国们结成了亲属关系,在以后的几百年间,这种结构被德国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
但是,令奥托一世没有想到的是,953年,其女婿、洛林公爵红发康拉德同其儿子、士瓦本公爵柳多尔夫勾结叛乱,其直接动因是柳多尔夫害怕奥托一世会把王位传给刚刚出生的小弟弟,他要求确认原定的继承权。而对奥托加强王权的举措心怀不满的很多贵族亦支持此次叛乱。所幸的是,因匈牙利人支持叛军,使不少厌恶匈牙利人掠夺活动的德意志人中途退出叛军,加入了奥托一世迎战匈牙利人的队伍。奥托一世率领13万德意志人的队伍进击,在奥格斯保近郊莱希河谷同10万匈牙利人对阵。各个德意志部族长期受困于匈牙利人的骚扰掠夺,这时都不分你我,不怕牺牲,共赴国难,一举打败了强悍的匈牙利兵士。据此,有人把莱希河谷称作德意志帝国的诞生地,奥托一世也赢得了“祖国之父”的美名,不少人称颂他是“虔诚的奥托”“坚强不屈的奥托”,个别人甚至称他为“奥托大帝”。莱希河谷一战,既使得匈牙利人从此放弃游牧性生活方式,开始了定居生活,从而使德意志人摆脱了匈牙利人的威胁,又使得“柳多尔夫叛乱”无果而终。
奥托一世查理大帝为楷模,不仅加紧东扩,力图建立一个疆域更辽阔、实力更强大的德意志王国,还要以“罗马皇帝”的称号为载体,成为欧洲和世界的霸主。
962年2月2日圣烛节,是加冕之日。当日,德意志军队控制了整个罗马城罗马教皇约翰十二世年仅24岁,为奥托一世的额头涂抹圣油,纯金打造而正面用十字架装饰的皇冠戴在了奥托一世头上,从此成了皇帝,成了货真价实的“奥托大帝”,他的加冕被公认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开端。
奥托一世的正式称号很简单,只是“皇帝奥古斯都”,似乎没有查理大帝的称号响亮悦耳。但是,简单的称呼常常包含着深刻的含义。当时的“皇帝”称号,同中国秦朝开始使用的称号,以及18世纪以后欧洲等地使用的称号,含义是不同的。当时的皇帝并不一定同帝国的领土绑定,从理论上说,一个骑士即便没有一寸领土,亦能获得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冕。
皇帝是名义上的“世界之主”,但是“就所有权而言,他就不是了。”皇权没有固定的地域范围,其行使权力的对象不是万物,而是上帝所创造的人。普天之下只能有一个皇帝,皇帝是上帝的代理人,皇帝又是全人类的代表。他既不是武力征服的产物,亦不拥有世袭权力,就当时的表面含义来说,皇帝是民意所推举的,皇帝代表着纯粹的合法观念。在民众的心目中,皇帝的称号是通过某种神秘的方式献给基督徒的兄弟友谊与平等,献给和平与法律,献给扶弱抑强者的。从法理上讲,皇帝具有三大任务:皇帝代表着宗教的统一;皇帝是国际仲裁者和调停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持世界和平;皇帝是法律和正义的象征。
以后,皇帝和帝国的名称逐渐发生变化。奥托二世的称号仍然是“皇帝奥古斯都”,然而在他执政期间逐渐推出了“帝国”的概念。奥托三世为了对抗拜占庭帝国要求代表整个帝国的主张,使用了“罗马皇帝”的称号,并经常在正式文件中使用“罗马帝国”的名称,其帝玺上也刻有“复兴的罗马帝国”的铭文。腓特烈一世执政时期,从1157年开始,使用了“神圣帝国”的名称,并同原有的名称一起,合成“神圣罗马帝国”。当时处于帝国极盛时期,其鼎域包括近代的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捷克斯洛伐克、法国东部、荷兰瑞士。13世纪下半叶后,由于勃艮第意大利脱离帝国,其领土主要限于德语地区,从1474年起,国名前增加了限定词,成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
奥托一世加冕称帝并逐渐形成神圣罗马帝国,深远影响了德意志历史的发展。神圣帝冕虽可以追溯到查理大帝,然而查理大帝是整个法兰克王国的首领,而奥托一世的根基深扎在德意志的土地上,是真正的德意志之王。德意志人通过教皇的加冕,获得了普天之下最神圣的权力。按照当时的说法,耶稣基督曾经把权力授予彼得,而彼得又把权力传给其继承人罗马教皇,教皇通过加冕把它授予了世界之主。由于加冕典礼在罗马(今意大利首都)举行,皇帝又能据此获得来自罗马的权力,这一权力直接来自上帝,因为上帝曾授权罗马人民统治世界。就像金玺诏书的印章所写的:“罗马,世界的首脑,它统管全世界。”
然而,在这些辉煌的背后,还有着很多负面因素,给以后德国历史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麻烦。
其一,德意志人通过神圣罗马帝国,在发展初期就获得了“世界第一国”的地位,造就了根深蒂固的民族优越感,缺乏危机感,易于沉湎于内斗,尤其容易为了争夺皇位而在德意志人内部纵横牌阖。在近代形成民族国家的浪潮中,德国落后于英国法国,其根源与此有关。
其二,巨大的荣耀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义务,德意志国王兼领了神圣罗马皇帝,就不能仅仅专注于德意志的事务,必须经常奔波于罗马和其他各国之间,不时出兵平息意大利的动荡,甚至需要率领整个基督教世界实施“十字军东征”,时间一长,疲于奔命,掏空了自己的基础,使德意志王国竟然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统一。
其三,神圣的皇冠由罗马教皇加冕,将基督教会的势力引进了德意志的政治生活,造成了绵延数百年的政教之争,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威望。同时,由于皇冠必须由罗马教皇加冕,同德意志王国相关联的是整个基督教世界,因而它不可能像日后的英国和法国那样,把国内的教会势力置于王权之下,德意志国王必须永远同基督教势力平起平坐。
其四,德意志国王为了有效地抗衡教皇,常常向国内的邦君让步,使诸侯势力逐渐坐大,甚至造成尾大不掉之势。
奥托一世死后,先后由其子奥托二世和其孙奥托三世继任皇帝。奥托三世无嗣,驾崩后曾引起短期骚乱,后由来自同一家族的亨利二世继位。因为奥托三世是个弱势皇帝,本人又笃信基督教,在他执政期间,政教关系向着有利于基督教会的方向倾斜,亨利二世在加冕典礼上就力图扭转这一同面。
1024年亨利二世去世,整个萨克森王朝男系绝嗣,经公爵们推举,萨克森王族女系后嗣、法兰克尼亚的萨利安家族的康拉德二世担任国王,三年后加冕为帝。康拉德二世继承前任的做法,牢牢地控制若教会,使其为政权服务。其子亨利三世更为幸运,在位期间先后罢免了三位出自罗马贵族世家的教皇,任命班贝格主教为克莱门斯二世,以及自己的亲威图尔主教为利奥九世。到亨利三世之子亨利四世登基后,改教冲突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出现了卡诺莎事件
教权与皇权之间的激烈争斗重消耗了德意志王国的国力,给各地诸侯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趁机把采邑变成世袭领地,地方诸侯的实力和独立性增强,皇权衰落。
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签订后三年,亨利五世患癌症去世,死时无嗣,萨利安家族的统治就此终结。士瓦本公爵萨克森公爵和奥地利边疆伯爵三人争夺王位,一度出现两个国王并立的局面。最后,士瓦本公国胜出,康拉德三世建立了霍亨斯陶芬王朝。然而,新国王的运气不佳,率领第二次十字军东征,却失败而归,还没来得及加冕为帝,就命丧黄泉,成为德意志国王中第一个未能成为皇帝者。他在临终前决定不让自己六岁的儿子继位,而是选择了侄子腓特烈当国王,是为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I,约1122一1190)。
霍亨斯陶芬王朝腓特烈一世在位期间(1152~1190年),他不遗余力地奉行侵略意大利的政策,达到了空前的地步。1153~1186年,他先后6次入侵意大利。为了换取诸侯出兵支持他的侵略活动,解除后顾之忧,他采取安抚权贵的策略。1153年,他同德国最大的诸侯萨克森公爵狮子亨利和解,把巴伐利亚领地归还给亨利,并承认亨利在新征服的易北河以东西斯拉夫地区的特权,其中包括主教任命权。他还把类似的权力授给奥地利边区伯爵,并晋升他为公爵。此外,公爵逐渐取得了公国的世袭权以及其他助长其独立性的特权,从而导致了完整的邦国主权的形成。
1155年腓特烈罗马加冕称帝。两年后,腓特烈在罗马帝国的名称上冠以“神圣”二字,堪与教皇的神圣分庭抗礼。1159年,亚历山大三世当选为教皇,坚决主张教权高于皇权。意大利诸城市站在教皇一边。在教皇的支持下,意大利北部的城市组成伦巴底同盟,与德皇对抗。腓特烈怒不可遏,1160年,在巴维亚宗教会议上宣布废黜亚历山大三世,另立受其支配的维克多四世为教皇。亚历山大三世针锋相对,宣布革除腓特烈教籍,然后退居法国,从而形成两个教皇对峙的局面。
1164年,教皇维克多四世去世。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从法国返回罗马,联合威尼斯西西里王国,积极支持伦巴底同盟,坚决与德皇抗争。1176年,双方军队会战于米兰西北的林雅诺,是为林雅诺之战,德国骑兵部队遭到意大利城市步兵毁灭性的打击。皇帝本人负伤,被迫乞和。腓特烈归还曾掠夺的土地,放弃在各城市任命官吏的权利,同时承诺不再干涉教皇国的内部事务。1177年,腓特烈亲自到威尼斯拜谒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吻其双足,表示臣服。皇权彻底屈服于教权。
但是,腓特烈并未善罢甘休,他企图在南意大利采取行动来补偿在北意大利的损失。1186年,他强迫19岁的儿子亨利与34岁的西西里王国女继承人康斯坦丝结婚。此举虽然扩大霍亨斯陶芬家族的领地,拆散了教皇同西西里王国的联盟,但却使德国深陷于意大利的政治纠纷之中,分散了德皇的实力,无力与国内的分裂势力抗衡。德国皇帝为虚构的罗马帝国承担的义务终于导致了在腓特烈二世统治时期(1211~1250年)的分裂割据状态。
1189年腓特烈一世集结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开始远征耶路撒冷。翌年6月,他死于土耳其境内的萨莱弗河中。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的发展历程进入了十字路口,当英国、法国等国逐渐加强中央王权,为形成近代民族国家创造条件时,德国却出现了相反的走向,原先披着“欧洲之主”(皇权)外衣的较为强大的王权,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日渐衰弱,而德意志王国内各邦国的独立地位,却日渐增强。
腓特烈一世之孙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II,1194一1250)开始,又被迫向诸侯让权。腓特烈一世的儿子亨利六世执政七年间几乎年年出征,31岁即死于痢疾的后遗症,这时其子腓特烈二世只有三岁。
腓特烈二世自幼随其母康斯坦丝生活在西西里王国巴勒莫,深受拜占廷文化阿拉伯文化熏陶,谙熟希腊语拉丁语阿拉伯语,却不熟练德语,他对东方的哲学和自然科学造诣颇深,积极地资助艺术和科学的发展,亲自撰写了一本名为《用鹰隼打猎的艺术》的著作,是一位很有教养的国君。他18岁那年继承了皇位,但一直把意大利视作故乡,在位38年里,只去过几次德国,在德国共住了仅10年,1237年以后再也没有回去过。他把政治重心放在了意大利,视西西里为其生命线。
1220年,腓特烈二世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后,对意大利和德国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策。在意大利,他加强对西西里的统治,铲除封建城堡,剥夺意大利城市共和国西西里的贸易特权,重组西西里舰队。腓特烈二世在对抗教会方面的政策是强硬的。据教皇揭露,他曾经说过这样“大逆不道”的话:“历史上最大的三个骗子,一个是摩西,一个是耶稣基督,另一个是穆罕默德。”教皇格雷戈里九世为了阻止他称霸意大利曾于1227年和1239年两度开除其教籍,但都无济于事。1238年,腓特烈二世又大败伦巴底同盟,整个意大利一度在他的控制之下。
但是,腓特烈二世对德国本土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德国诸侯作出许多让步,特别是在1231年1232年,腓特烈二世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诸侯利益的法令。规定:诸侯享有司法、铸币和征税以及管理地方道路、河流大权;凡被帝国城市没收的诸侯、贵族和教会的土地采邑均应归还,今后不许再犯。皇帝决不在诸侯辖区内铸造货币以危害诸侯的货币制度。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城市的发展,同时赋予诸候和教会种种特权,严重削弱了皇权,推动诸侯领地向公国的方向发展。
显而易见,腓特烈二世的政策严重地损害了城市的利益,这是其统治策略的又一严重失误。皇帝从牺牲城市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诸侯的支持。
王(皇)权的日益衰落与城市的发展背道而驰。既然中央政权不能保护城市的利益,德国城市则只能依靠联合的力量来保护其利益,并在客观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在德国南方和北方,那些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城市结成城市同盟,其中引人注目的有汉萨同盟莱茵同盟士瓦本同盟
莱茵同盟士瓦本同盟是较早出现的城市同盟。德国南方和莱茵河沿岸是工商业发达的地区。莱茵河是沟通地中海贸易区和北海贸易区的天然动脉。德国南方地近意大利,是南北陆路交通的必经之地。1226年美因茨沃尔姆斯斯特拉斯堡等莱茵城市为保护共同商业利益,缔结同盟。皇帝腓特烈二世害怕得罪大贵族,下令解散。同盟拒绝服从,一直存在到1236年
1254年,莱茵河流域的城市科隆美因茨沃尔姆斯等又决定恢复莱茵同盟,并组成支雇佣军以确保商路畅通,商旅安全。加盟城市最多时达70个,遍及莱茵河中游、摩泽尔河美因河一带。几乎与此同时,德国南方出现了士瓦本同盟,加盟城市最多时达84个,其中最著名的有乌尔姆康斯坦茨奥格斯堡纽伦堡等。1381年,为了挫败封建骑士的掠夺,士瓦本同盟莱茵同盟合并。但到了1388年,在美因茨大主教、勃兰登堡边地侯和条顿骑士团联合镇压下,同盟被迫解散。从以上同盟的兴衰史中不难看出,当城市与地方封建势力发生冲突时,中央政府不仅不庇护城市,维护城市利益,反而会落井下石。即便是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汉萨同盟也难逃厄运。
汉萨同盟的正式名称是“全德商人公会”,萌芽于13世纪,正式成立于1358年。汉萨同盟是一个政治色彩较弱的商业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同盟代表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每个城市必须派两名代表参加。入盟城市可享有商业特权和经商的便利条件。汉萨同盟最主要的成员有吕贝克汉堡不来梅等。鼎盛时期曾有160多个城市加盟,称霸于北海波罗的海,垄断北欧贸易。此外,它还通过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奥格斯堡等南德城市建立广泛的商业贸易关系,并在国外设立商站。它在俄国的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挪威卑尔根尼德兰布鲁日、英国的伦敦以及法国塞纳河口的贝叶均设有商站,监督和保护在欧洲各地从事贸易活动的汉萨商人。
为了确保其垄断地位,汉萨同盟还拥有一支精良的武装力量,特别是依靠一支强大的船队,保证它对波罗的海的控制权。但是,15世纪中叶以后,汉萨同盟开始走下坡路,逐渐失去政治经济优势。
汉萨同盟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竞争对手的实力过于强大,它们均得到本国中央集权势力的支撑。这些新兴的民族国家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都十分重视发展经济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相形之下,作为德国强大经济力量的汉萨同盟却不能从中央政权方面得到任何支援帮助,只能孤军奋战。德国中央政府既无实力与国内外敌对势力抗衡,也无意团结城市加强其力量。
1250年,腓特烈二世去世,其子康拉德四世继位。然而4年后,1254年,26岁的康拉德四世也因患病而去世。当时,政教冲突正处于白热化状态,各地亲教皇的威尔夫派和亲皇帝的齐伯林派展开激烈斗争,霍亨斯陶芬王朝彻底衰败。在此后的25年间,王位虚悬,史称“大空位时代”,从1254年持续到1273年,历时19年,席勒称之为“没有皇帝的恐怖时期”。此时,德国的分崩离析达到顶点,全国有30多个大小公国、侯国、伯国、大主教区、主教区、骑士领地、帝国城市等。这样的无政府状态使贸易受阻,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地方割据势力大为增长。
各地诸侯利用“大空位时代”空隙,竭力为自己谋取权利。不仅帝国诸侯,就连伯爵和贵族、修道院长和主教,甚至骑士,都力图将自己的领地提升到邦国的地位,使自己成为邦国君主。他们趁机蚕食原先属于帝国的土地,并夺取许多伯爵辖地及其司法权。一些小的领主也给自己加上伯爵头衔。
诸侯们利用王权衰弱的机会,在扩大的领地内攫取许多特权,并充分利用这些权力为自己牟利。铸币权、市场权、关税权、矿山权、犹太人保护权等,使他们得以获取货币收入,森林权带来对大片森林的支配,设置堡垒权则加强了诸侯的军事力量。这些要素构成了诸侯的邦国统治权,以它们为基础,又形成了诸多的行政机构。邦君城堡所在城市成为邦国的中心。
邦国划分成若干政区,承担行政管理的各级官吏,被邦君牢牢控制,随时可予撤换。邦内纷纷组成由贵族等级代表组成的邦国等级代表会议,以处理征税等邦国内部事务,这种机构成为邦议会的维形。但邦君往往利用各种可能,限制等级代表的自主地位。
城市在这一时期也趁机扩张自己的势力,提升自己的地位。这一做法起到双重作用,它既蚕食了皇家的权益,也侵犯着邦国的利益。诸侯们竭力压制城市的发展,要求它们在财政和经济上为自己效劳,为此不惜向城市发动进攻。15世纪发生过多起进攻城市的破坏性战争。最早取得成功的是统治勃兰登堡边区的霍亨索伦家族,它征服了柏林一科尔恩双城并镇压了1448年柏林人的起义。1462年,美因兹第一次丧失了帝国直属城市的资格。1458年,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占领了多瑙沃尔特并进逼累根斯堡。此外,韦丁家族连续征服邻近的奎德林堡,哈雷和哈尔伯斯塔特,并迫使埃尔富特接受它的保护性统治。
增强邦国独立地位的第三个事件,是1356年金玺诏书》的颁布。然而,在“大空位时代”和颁布《金玺诏书》两个事件之间,欧洲发生了一件间接提升邦国地位的事件,即“黑死病”爆发。年。第一场“黑死病”灾难的结果之一,是人口急剧减少,导致农产品价格、租金和武税都下降,减少了贵族和其他地主的收入。许多贵族为了缓解困境,转而效命于势力更加强大的领主和诸侯。从这一意义上,“黑死病”间接地提升了邦国君主的实力。
制定和颁布《金玺诏书》的,是来自卢森堡王朝的皇帝查理四世。自“大空位时代”以后,某一王朝持续执政的时代已告结束。在1273年以后,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就有鲁道夫一世为代表的哈布斯堡王朝、拿骚伯爵阿道夫亨利七世为代表的卢森堡王朝、路德维希四世为代表的维特尔斯巴赫王朝相继上台执政。查理四世亨利七世的孙子,1348年继路德维希四世后被推举为国王。他儒雅有为,用安抚手段平息了国内政局,大力建设统治中心布拉格,并于1355年加冕为帝。
查理四世以要求自己的儿子继承皇位为条件,着手制定《金玺诏书》。为此,召开了两次帝国会议,第一次于1355年11月在纽伦堡举行,第二次于1356年11月在梅斯举行。《金玺诏书》被称为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其有效性一直维持到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寿终正寝。
在纽伦堡会议上,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场面上的礼仪问题。这里,仍然出现了类似奥托大帝出场时的情景。当11月23日上午选候们为查理四世接驾时,走在最前面的是特里尔大主教,随后是萨克森公爵,手里捧若帝国之剑,皇帝的右侧是手拿帝国金苹果的莱茵普法尔茨伯爵,左侧是手拿帝国权杖的勃兰登堡边区伯爵,美因茨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贴身伴随若皇帝,皇后走在最后面,同皇帝保持若适当的距离。
在会议尾声阶段的豪宴上,选侯们同样担当起象征性的职务。萨克森公爵任大司仪,负责用金桶盛装燕麦喂皇帝的骏马并把诸侯引到他们的座位上;莱茵普法尔茨伯爵任膳务总管,负责用金银器具瑞送美食:波希米亚国王任掌酒官,负责敬酒:勃兰登堡边区伯爵任官中宝库大总管,负责用金盆送洗手水和擦手的毛巾。
然而,在类似的场面之下,实际的政治格局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一转入到具体条款的讨论,争论就激烈。关于皇帝的产生间题,实际上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教皇的作用问题,第二是王国内部主要诸侯的地位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王国内部的意见比较统一。选侯们早已反感教皇的干预,早在1338年召开于伦塞的德意志选侯会议上,就已通过决议,规定由选侯选出的德意志国王,无须取得教皇同意即可成为皇帝并执政,在这之后,帝国负责皇室事务与和约事务的官员、班贝格主教卢波尔德出版了《论国王与皇帝的权力》一书,对罗马教廷的权力提出疑义。此书引起教廷极大的反感,曾经传唤作者到罗马受审。但查理四世通过高级神职人员保护了他,并赐予他金币铸造权和其他特权以资奖励。在纽伦堡会议上,大家对该问题没有异议,一致认为:教皇既没有对帝国行使摄政的权力,也没有批准德意志国王选举结果的权力,选侯会议选出的就是国王和皇帝的最终人选。
在《金玺诏书》的文本中,对这一问题处理得比较巧妙。文本没有提及教皇和罗马教廷,更没有涉及在罗马加宽的事宜,而是将选举产生的国王称为“未来的皇帝”,同时,也只字未提“未来的皇帝”在德意志以外的帝国领域的统治权。这一结果的影响是多重的。它既维护了德意志人自己的权利,为1474年更名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提供了前提,也排斥了外部势力的干扰,杜绝了重演“卡诺莎事件”的可能,但同时,“神圣罗马帝国”的“神圣”性和“罗马”性也都相应地急剧下降。
在第二个间题上,纽伦堡会议把七个选侯提升到最高统治集团的地位,称他们是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七盏灯在照亮帝国之七重精神的统一中燃烧”,“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会议甚至认为,选侯的地位与皇帝相等,是皇帝“最亲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策划谋杀选侯,不论已遂未遂,均应以叛国罪论处。
在帝国会议上,选侯的座席用红布蒙面,其他诸侯的则用绿布蒙面,选侯们使用金质器具,其余人使用银质器具。会议议决的具体选举方法是:由美因茨大主教决定选举的时间,并由他负责派人把各选侯护送到法兰克福;由他主持选举进程,并投指导性的第一票;随后依次由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区伯爵投票;如果投票结果出现两个候选人票数相等的局面,再由美因茨大主教投决定性的一票。
与此同时,会议给予选侯们的特权,比腓特烈二世的让步又大为增加,计有: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无限的审判权,选侯的法庭是最高机构,选侯的臣民不得被传到异地法庭,也不得被传到帝国高等法庭,或去那里上诉;他们拥有开矿、铸币、食盐专卖、关税、地产买卖等最高权力,以及犹太人庇护权(据此可以收取犹太人的钱财);世俗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其领地不可分割,其荣誉和权利永保完整:皇帝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和特恩权,不得有损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土”,否则均属无效。
金玺诏书》的主要内容,在纽伦堡会议上基本上得到确定,因此,一年以后的梅斯会议,主要程序就是向世人颁布这一文件。梅斯会议豪华无比,出席者中有300名公爵、伯爵和男爵,3000多名骑士,还有众多的外国人。特里尔大主教为显示实力,带来了一百多匹骏马。《金玺诏书》用拉丁文写成,正面画有皇帝查理四世坐在御座上的像。其封缄方法与一般文件不同,串联羊皮纸文件的细绳用状如金币的黄金封缄,故得名“金玺”。
从表面上看,《金玺诏书》有某些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它用法典的形式规定了德意志国王和皇帝的产生程序。尽管神圣罗马帝国在早期阶段就继承了古代日耳曼人的某些传统,君主的产生以家传继承为主,但需要得到诸侯们的认可,但诏书将这一过程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几代暴君连续执政。同时,文件还排除了教皇对皇权的干预,肯定了德意志人的自主性,为日后德意志民族的自主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该文件的负面效应更致命,远远超出了上述表面上的成就。它加强了选侯的地方势力,使他们的领地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王国,增加了德意志王国发展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难度。另外,它把推举国王和皇帝的权力交给选侯,在可能的情况下,选侯们有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选举势力较小、无力危害自己权益的家族为王为帝。而这样的皇帝为了能与诸侯相抗衡,又总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夺地、夺权等事情上,无力顾及整个德意志的大业。当时,欧洲各国正处于民族国家兴起的前夕,当英国和法国已经走上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时,《金玺诏书》架构下的德意志王国,却走上了邦权上升、王(皇)权衰弱的相反道路,为近现代德国的悲剧埋下了祸根。
七大选侯是德国最有势力的大封建主,分别是莱茵地区的3个大主教(美因茨特里尔科隆大主教)、普法尔茨选侯(或称莱茵行宫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波西米亚捷克)国王。由七大选侯选出的皇帝,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再受罗马教皇的制约。七大选侯制的形成使德国诸侯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皇权的巩固和强化越发困难了。
皇帝由七大选侯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选举结果由多数票决定。皇位虚悬时由萨克森公爵和莱茵宫廷伯爵摄政,教皇不得兼任代理皇帝。由选帝侯组成的帝国常设监督机构,每年举行为期一个月的会议,商讨国事,监督皇帝。因此,所谓的神圣罗马帝国,并没有一个以皇帝为核心的独立的政治机构,只不过是一个由各大诸侯共同把持的集合体。
七大选侯享有很高特权,他们与皇帝的地位相等,是皇帝“最亲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是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此外,“金玺诏书”完全肯定了选帝侯的独立地位。选帝侯是其邦国的最高统治者,选帝侯法庭是最高权力机构。选帝侯掌握关税、铸币、地产买卖和保护犹太人等所有权力。为了确保选帝侯的荣誉和权利的完整,选帝侯实行长子继承制,恰好与皇帝的产生形成鲜明的对比。
金玺诏书”是德国一个世纪以来政治一法权发展的总结,是诸侯对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权的彻底胜利。是德国多头政治的基本法,有利于诸侯,削弱皇权和损害城市利益(如禁止城郊人民进入城市以及禁止城市联盟),是妨碍德国实现统一的重要因素。
恩格斯在总结德国历史经验教训时指出:德国内部虽然缺乏经济联系,但本来是会实现甚至还可能更早实现中央集权,例如在奥托王朝时期,之所以未能实现,原因就在于“罗马皇帝的称号和由此而来的称霸世界的野心使得民族国家不可能组成,并且使得力量在历次侵略意大利的征战中消耗尽了。”德国皇帝为虚构的帝国所承担的义务加深了德国的分裂割据状态。
总之,在历史上存在了800多年之久的“神圣罗马帝国”只不过是徒有虚名,恰如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伏尔泰所云,它“既非神圣,又非罗马,更非帝国”。中世纪德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分裂。德国封建化迟缓,地方割据势力过于强大以及统治者策略的严重失误等因素,严重地妨碍了德国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壮大。因此,中世纪德国的发展轨迹与英国、法国截然不同,正当英国、法国等国中央集权的发展如日中天,德国却穷途末路,这种发展趋势甚至直接影响到德国近代的发展历程。
神圣罗马帝国发展到15世纪后期,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帝国对意大利的控制力,早在腓特烈二世去世后就已基本终结。建国于965年的波兰,以前曾经是德意志王国的属国,但在“大空位时代”趁机摆脱了束缚,成为独立的国家,以后甚至从德意志骑士团手中夺取了西普鲁士,并间接控制了东普鲁士匈牙利也日渐强大,从哈布斯堡家族手中夺走了捷克维也纳。这时,神圣罗马帝国控制的地区基本上局限于德语地区,因此自1474年起,帝国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帝国历史就此翻开新的一页,但那是衰退、分裂的一页。这时的帝国,确实可以看作“既不神圣、也非罗马,更非帝国”了。新的国名固然包含有弱化罗马教廷对帝国干预的含义,然而皇帝和教皇之间的关系是难以割断的。如果教会内部发生分裂,首当其冲的也将是这个帝国。果然,各种因素引发的宗教改革,不仅同骑士起义和农民战争相互激荡,还使帝国陷入了破坏性极大的三十年战争
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既同罗马教会的腐败有关,也是社会矛盾尖锐的产物。所以,当改革运动兴起后,不仅教界内部唇枪舌剑,支离抢攘,社会上的其他力量也趁机奋起,发动各种形式的起义暴动。教界内的改革运动与教界外的武力义举相互影响,使历史演出了多彩的一幕。
首先采取暴力行动的是骑士等级。欧洲中世纪骑士起源于卡洛林王朝时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到九世纪末,据史家记载,“法兰克人不知道如何用步兵作战”,骑士在战场上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在骑士军事地位上升的同时,骑士制度也日渐发展起来,并在12世纪最终定型。骑士首先是骑马佩剑持戈的军人,同时又是底层贵族和小采邑主。
到了13世纪末14世纪初,由于武器的发展,骑士的军事能力减弱,战场地位日渐下降。随着皇权的衰弱,大部分骑士投靠诸侯,唯诺侯之命是从。而一小部分直属帝国的骑士则不满教会的专权,嫉羡教会的富有,要求结束诸侯割据,建立一个以骑士为支柱的中央集权君主国。还有部分骑士在堕落中沦为打家劫舍的强盗。
骑士暴动的领袖是济金根和胡滕,U.von。济金根(Franz von Sickingen,1481一1523)是一名帝国骑士,曾经统率帝国军队同法国作战,有相当的知名度。他才思敏捷,武艺高强,好勇善斗,恪守骑士的所谓“理想”,希图消除德意志的分裂割据状态,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国,让骑士上升为中上层贵族,拥有与诸侯同等的地位。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济金根常常为利益所驱使,做出各种异样不同的举动。他不断扩大自己的世袭领地,训练步兵骑兵和炮兵,组成强大的军队。尤其是其中一支1500人组成的骑兵部队,骁勇善战,经常侵扰各个邦国和城市,引起不少人侧目。他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征集税赋。经营矿山,成了远近闻名的富有者;同时大量购买新式武器,组建军队,被称为“军火巨商”,并以自己的军事力量为各种势力效劳。1515年,他帮助沃尔姆斯主教作战,反对帝国最高法院在该城开会,由此被皇帝剥夺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以后他又在与法兰克福城的对抗中索要钱财,并同皇帝言归于好。1517年,他袭击了富有的城市商人,向士瓦本城市同盟发出挑战。翌年,他又洗劫梅斯,蹂躏了普法尔茨黑森部分地区,并且在达姆施塔特投降后从黑森侯爵领地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然而,1519年他同胡滕,U.von相遇后,深受后者关于德意志人优于一切罗马本质的浪漫主义观念和有关德意志自由的观念影响,并在为人处世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以后,当马丁·路德受到罗马教会压制时,他能亲自提笔写信,表示愿意将自己的城堡作为路德的避难所。
胡滕,U.von,(1488一1523)虽然出身于法兰克尼亚一个帝国骑士的家庭里,但是位人文主义者,早在1515一1517年,他就与人合作,发表《蒙味人书简》,用所学握的科学知识,对经院哲学和天主教会发动攻击。1517年,他再度去意大利,直接把矛头指向教皇,讽刺历来的教皇不是暴君就是压迫者。这一行动得到马丁·路德的赞赏。同时,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也深深地吸引了胡滕,他看到论纲后,即表示反对教皇,支持宗教改革。1519年,他同济金根结成联盟,并邀请路德参加,但路德对他的暴力思想持有异议,没有答应。
1522年8月,济金根在兰德施图尔召集莱茵、士瓦本法兰克尼亚等地的骑士开会,结成为期六年的“兄弟同盟”,准备发动反诸侯的战斗。9月初,济金根派5000名步兵和1500名骑兵,携带着火炮,突袭特里尔大主教的领地,希冀在那里建立自己的世俗领地。他在宣战文告中声称,进军的目的在于维护基督的荣誉,反对基督真理的破坏者。进军初期进展较为顺利,几天内就包围了特里尔城。这时,与特里尔大主教结盟的普法尔茨选帝侯黑森伯爵迅速派来三万援军。骑士军队陷于孤立,五次猛攻特里尔城不下,只好撒军。济金根派胡滕到瑞士去求援,但是没有成功。翌年春,诸侯联军转入反攻,4月包围了兰德施图尔城。骑士军在重炮轰击下抵挡不住,只好于5月7日开门投降。同日,济金根因重伤身死。胡滕逃亡瑞士,不久病死。骑士暴动以失败告终。
农民是当时德国社会中人数最多、受苦最深的阶级。神职人员洪诺留·奥古斯都在一次关于等级的布道中,按照教堂的部位把各个等级作了分类,把农民比喻为地面,任人践踏,同时又是支撑和供养其他阶层的地基。从15世纪初起,在德国西南的农村里出现了加强劳役制的趋势,因为当地的土地主开始羡慕城市贵族的奢华生活,于是,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将依附农变成农奴,把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
日益繁重的劳役和名目繁多的赋税同时并存,早在宗教改革运动发生前,就已经推动农民起来反抗。15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德意志西南地区开始出现名为“鞋会”的农民反封建秘密会社。之所以称“鞋会”,是因为其集会标记都同农民的鞋有关,其中一部分是一面旗帜,上面绘有一只农民穿的矮鞋,旗杆顶端系着一根长长的带子,其余的干脆仅在木杆上用皮带系绑一只农民的鞋。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这些组织进一步活跃,多次密谋发动起义。他们的口号是“除上帝的正义之外别无其他”,要求废除邦君的统治,重新分配教会的财产,取消一切赋税、捐税、租税和什一税,结束农奴制
16世纪初,在符腾堡地区出现了名为“穷康拉德”的农民反封建秘密会社。“穷康拉德”(Armer Konrad)意为穷苦人康拉德。康拉德是德国许多农民的名字,又与德国南部方言“毫无办法”的发音相近。该组织的旗帜上画有一个跪在耶稣面前的农民,四周写有“穷康拉德”字样。组织成员除本地的农民外,还有逃散到这里的“鞋会”成员。
在1513-一1514年,“鞋会”和“穷康拉德”在巴登符腾堡一带发动起义,一度迫使符腾堡公爵作出一些让步,但不久队伍陷于分裂而遭失败。
城市里的阶级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城市贵族把持政权,控制经济命脉,是城市的特权阶层,在动荡中往往站在诸侯一边。市民阶层中富裕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工场主,有些已经演变成早期资本家,他们不满封建割据,要求建立统一而又节俭的教会,但在政治动荡中摇摆性较大。城巾平民中的破产师傅、帮工、日工、奴仆和无业流浪者,他们没有财产和特权,平时往往追随市民,但在农民起义爆发后大多支持或直接参加农民战争。
德意志农民起义的领袖人物是闵采尔(Thomas Münzer,约1490一1525),生于哈尔茨山的斯托尔贝格。家世不详,有说生于市民(手工业者)家庭,多说生于农民家庭,其父被伯爵迫害而死。年轻时曾在莱比锡大学和(奥得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求学,攻读文学、哲学和神学,获得神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他多才多艺,精通拉丁文希腊文希伯来文,熟读《圣经》,在古代典籍和人文主义著作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还能为人治病。离开大学后,他曾在阿舍斯勒本和不伦瑞克当过神甫隐修院长和中学教师。1519年,他在哈雷结识神交已久的马丁·路德
闵采尔赞同马丁·路德的主张,宣传宗教改革。他的宗教理论充满革命精神,攻击天主教新教的主要论点,在个别地方达到了无神论的边缘。他主张用暴力摧毁现存的国家制度,消灭一切诸侯和贵族,将农民要求建立以皇帝为首的君主国的主张,改造成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共和国的要求,即建立一个博爱、平等、自由、纯洁的“千年天国”一一一个人人平等、没有私有财产和阶级差别的理想社会。
闵采尔的主张得到广大农民和城市平民的拥护,因而当宗教改革运动引发农民革命,而马丁·路德却转向妥协退缩时,闵采尔就被拥戴为衣民战争的领袖。他以传教士的身份辗转各地,聚众演讲,传播革命理想。他的演说,每次都能吸引许多听众,不仅因为生动的演说词富有感召力,更因为他那消灭剥削,实现公有制的理想强烈地震撼着人心。人们将他的演说编成小册子,广为散发。同时,闵采尔于1522年底在图林根建立“基督教同盟”,作为准备武装起义的组织机构。
闵采尔的影响下,1524年夏,波澜壮阔的农民战争首先在德国南部爆发。像燎原的烈火,从南到北燃遍全德大部分地区,吸引了2/3以上的农民和其他阶层民众参加,总人数在十万人以上。农民战争的主要战场集中在南部的士瓦本、中部的法兰克尼亚和北部的萨克森图林根地区。士瓦本的农民从抗租抗税发展到有4.5万人参加的武装起义,先后制定了《书简》和《十二条款》两个斗争纲领。法兰克尼亚的起义农民先后占领了数百个城堡和教堂,惩办了许多农民恨之入骨的恶霸,并且发表了《海尔布琅纲领》。
《海尔布琅纲领》主要代表市民的利益和要求,呼吁在皇权的保护下,发展城市经济,摆脱诸侯的剥削和控制,如:没收僧侣的财产;限制世俗领主的权利和收入;废除一切关税、杂税和除皇帝赋税外的其他赋税;统一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和立法;取消地租。
萨克森图林根地区的起义由闵采尔直接领导和指挥,许多矿工和纺织工人也参加了起义队伍。1525年春起义军攻占缪尔豪森,建立了革命政权机构“永久议会”。该机构由闵采尔领导,主张没收教会财产,废除封建特权,并组织革命武装,号召全德起义。除此之外,德意志东部的提洛尔和西部的阿尔萨斯也爆发了起义。
起义农民提出的《书简》和《十二条款》两个斗争纲领,代表了农民起义中的两种不同倾向,前者激进,后者温和。《书简》的提出者大多是闵采尔的信徒,比较直接地反映了闵采尔的主张。该钢领要求以暴力推翻现存的封建制度,建立尘世天国。它视宫廷、修道院和大教堂为一切罪恶的渊薮,主张处死压迫者和叛徒,焚毁城堡,没收寺院和教堂。这是一份过微的纲领,脱离了广大农民和平民的认识和要求。
而《十二条款》则更多地反映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它要求:废除农奴制;取消什一税死亡税;由村社自由举行宗教活动和选举教士,实现狩猎、捕鱼和伐木自由,取消16世纪初强加于农民的过重劳役、地租及其他捐税等。这一纲领的目标是改善农民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提高生活水准,而不是消灭整个封建制度。这些内容部分涉及取消数百年来的老规矩,有些要求取消16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带给农民的新负担,有些则是由新教教义产生的愿望。从这些纲领中可以看到,德意志农民战争兼具民族运动和社会运动两种特性。
德意志农民战争从1524年5月一直持续到1526年7月,共两年又两个月,其中最为波澜壮阔、激动人心的是起义的第一年。农民战争爆发时,形势对起义者有利。当时,南德诸侯正在忙于参加皇帝反对法国的战争,无暇顾及农民起义,统治者所拥有的常备雇佣军,力量不及武装起来的农民。农民起义军利用自己的优势,迅速扩大战果,他们攻占城池寺院,打开地牢监狱,分掉诸侯财产,惩罚恶霸领主。成千上万的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和压迫,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起义军焚烧了数以千计的贵族庄园、教会寺院和诸侯宫廷,在西南部和中部的广阔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政权。
面对这一局势,各地诸侯大惊失色,慌忙拼凑成以黑森伯爵菲利普为首的联军,开始镇压起义。形势逐渐发生逆转,萨克森一图林根、阿尔萨斯、弗兰肯、施瓦本的农军被各个击破。1525年4月底,诸侯联军开始进攻“永久议会”的所在地缪尔豪森。闵采尔组织一支8000人的武装迎敌,但由于缺乏武器和训练,本人也快乏军事经验,很快陷入劣势。诸诸侯联军趁机追入城中,双方展开激烈的巷战,起义军终因寡不敌众而战败。闵采尔本人头部受伤被俘,坚贞不屈,壮烈就义。
骑士暴动和农民战争是搅动德意志社会原有秩序的两股涌潮,由于这两股力量都不是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者,因此不可能带领德意志因家进入新的社会制度。尤其是骑士等级,属于时代的没落者,其政治理想是恢复以农奴制为基础的贵族民主制国家,违背历史发展的潮流。但是,这两股势力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天主教会和封建贵族的统治,使德意志大部分地区的教会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制止了西南地区封建剥削的进一步加强,对德意志社会和历史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农民战斗过的地方,没有出现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再版农奴制
骑士暴动和农民战争结束后,德国迎来了较长时间的和平局面。从1556年1618年62年间,一连四代皇帝,斐迪南一世(1556一1564年在位)、马克西米利安二世(1564一1576年在位)、鲁道夫二世(1576一1612年在位)、马蒂亚斯(1612一1619年在位),除了最后一代皇帝的最后两年外,都偃旗息鼓,刀枪入库。在和平的日子里,德国的经济与社会等领域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然而宗教信仰之争远没有结束,以罗马教会、皇帝、天主教诸侯为一方,以新教诸侯为另一方的两股势力,都在加紧集结队伍,准备展开新一轮的争夺。
天主教势力以“改革”为名,开展了一系列的反宗教改革活动。其内容一是组建耶稣会,二是设立宗教异端裁判所
耶稣会是一种纪律森严、按军事制度组织起来的突击队,其目的是反对“异端”,保卫教皇和传布天主教。该会要求会士深入世俗生活,加强与各阶层人士的联系,尤其应该向统治集团和社会上层渗透,借此影响各国的政治决策;为此,会士不必住在修道院中,也不必身着僧衣。它还强调为了正当的目的,不必顾忌手段上的道德观念,要求会士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可以起假誓,为了消灭敌方的力量,可以充当间谍,甚至采取暗杀行动。耶稣会在德意志各邦大肆活动,很快建立了四个耶稣会省区。一些年轻的诸侯受到耶稣会士的影响而接受天主教。
宗教异端裁判所主要设立在西班牙意大利半岛,但对德国也有影响。天主教会强调,异端分子是教会躯体上的痈疽,必须不倾疼痛以手术方法去之,方可保全纯洁。通过这一镇压手段,大批新教徒、反封建斗士和进步思想家受到迫害,甚至被处火刑。但新教诸侯也在行动,悄悄但持续地扩充着自己的地盘。经过数十年努力,到17世纪初,新教诸侯控制了包括大主教辖区、主教辖区及教掌、修道院在内的一百多处天主教领地。1608年5月,以普法尔茨选候为首,在安豪森建立了以协调军事行动为主旨的“新教联盟”,参加者有黑森勃兰登堡、诺伊堡、巴登符腾堡等诸侯及一些帝国城市,并得到外国的丹麦瑞典法国英国俄国的支持。
作为回应,巴伐利亚公爵在慕尼黑发起组织“天主教同盟”,得到德国国内几乎所有天主教诸侯的呼应,只有萨尔茨堡和奥地利诸侯没有参加。该同盟得到皇帝和教皇,以及西班牙波兰的支持。于是,德国正式分裂成两大教派一政治集团,这两个集团的争斗和欧洲列强的介入,终于引爆了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
三十年战争1618年开始,到1648年结束,正好历时30年。这是一场以德国为主要战场的国际性战争,战争的一方是德意志新教诸侯和丹麦、瑞典、法国,并得到荷兰、英国和俄国的支持,另一方为皇帝、德意志天主教诸侯和西班牙,并得到教皇和波兰的支持。战争呈现不断扩大的走势,即以各等级和侯国之间的地方性战斗开始,其间参战范围持续扩大,最后以一场全面的欧洲战争告终。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这场战争尽管起因于新旧教之争,但同时还潜伏着其他各种因素,当时,皇帝要加强皇权,新旧教诸侯要扩充领地,部分大国则想通过牺牲德意志的利益实施对外扩张。
战争第四阶段开始不久,德皇斐迪南二世就于1637年去世,其子斐迪南三世即位,在艰难的处境中应付着外国势力的干涉。到1648年,尽管战争各方都耗尽了实力,但德皇方面的困难更为突出,于是被迫求和,历时30年的战争终于结束。其实,为签订和约的和会早在1644年就已正式举行。在和会中出现一个难题,即教皇和西班牙的代表坚持不与瑞典和德意志新教诸侯的代表等“异端分子”坐在一起开会。作为变通措施,会议在威斯特伐利亚分两处举行,皇帝与法国人之间的谈判在明斯特举行,参加的还有德意志旧教诸侯、教皇和西班牙的代表,皇帝与瑞典人之间的谈判在奥斯纳布吕克举行,德意志新教诸侯参加,两地相距不远。谈判期间,战争仍在进行。直到1648年8一9月间,两地会议才分别达成协议,10月24日,各方代表在明斯特市政厅正式签字,这就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德国和欧洲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国通过和约获利颇多,从德国西部获得了垂诞已久的阿尔萨斯地区,疆界到达莱茵河,有权在莱茵河上自由航行,德国仅保留其中的斯特拉斯堡。法国原先通过支持德意志新教诸侯而获得的梅斯图尔凡尔登等主教区,通过和约正式确定了占有权。法国实现了把国界东推到莱茵河的目的。10年后,它又在德意志西南部地区组建了“莱茵联盟”,为其插手德国事务创造条件,逐渐建立起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
瑞典的势力也急剧扩展,它不仅获得了500万塔勒的赔款,还得到了德国北部的大片地区,包括全部西波美拉尼亚地区、一部分东波美拉尼亚地区、不来梅和维尔登两个主教区、维斯马城。此外,它还占有了北德三条重要河流(奥得河易北河威悉河)的出海口,从而牢固地控制了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和通商河道,确立了在波罗的海地区的霸权。它还以北德不少地区领主的身份置身于德国诸侯之列,有权出席帝国议会会议,取得了对德国内部事务的发言权。
荷兰瑞士的独立地位得到确认。荷兰作为一个新的主权国家,开始大踏步走向欧洲政治舞台,并在争奇海外贸易和殖民地方面一度成为世界领先者。
德国的利益与地位则遭到严重的损害。战争期间,外国军队横行在德国大地,沿途大肆劫掠,强奸和屠杀,民众受尽了苦难。德国人口大减,一般认为大约损失了1/3,从原先的2100万下降到1350万。其中直接死于战场的约33万人,其余的死于战争所带来的饥饿、瘟疫和疾病。另外,三百多座城市、二千多个村庄被摧毁。大片土地因人口调零而抛荒,大部分农田长满杂草,许多牧场荒芜。而牲口的缺乏,又导致农地缺乏肥料和无力深耕。
德国城市的工业生产也遭到严重破坏。战争摧残了曾经成为经济明珠的采矿业,矿山城市的生产降到最低点。如在曼斯菲尔德伯爵领地,1619年有矿工2000人,1684年降到20一30人,到1723年才恢复到600人。手工业也严重衰落,奥格斯堡的纺织工场数量只及战争开始时的1/12。经济的落后使德国在对外贸易中只能充当原料和半成品的供应地和商品的销售地。因境内的四大河流(莱茵河、奥得河、易北河和威悉河)的出海口均被外国占领,国内外贸易受到严重阻碍,反过来又影响经济运行。
与经济凋敝同时发生的,是各地的农奴制得以恢复,被称为“再版农奴制”或“第二农奴制”。具体来说,在德国东部平原地区,尤其是易北河以东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地区,盛行领主庄园制经济,而在西南德、西德和西北德地区,农民的依附关系表现在向贵族地主缴付高额的捐和租,以及每年负担2一4星期的徭役
德意志政治上的分裂局面进一步加深。版图上出现了大大小小300多个独立邦国,以及1475个骑士庄园领,总共有1789个相对独立的政权。有人说,一年有多少天,德意志就有多少个邦国。例如,威斯特伐利亚面积仅1200平方英里,却存在52个邦国。领地面积如此狭小,以致邦君们不敢轻易举行军事演习,害怕稍不留冲炮弹掉入邻邦而引出祸端。皇帝的权力遭到削减,因为在法国的坚持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八款规定,德意志的选帝侯和诸侯,全部都保有完整的本邦主权,即内政和外交自主权,包括有权同非德意志的欧洲国家缔约结盟。
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十年战争以后,已经不存在德意志帝国的历史,代之而起的是德意志特定邦国的历史,德意志人之所以还在继续利用这个笨拙的机器,也许是还没找到适当的架构来取代它。与法国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走向相反,此时德国出现的不是帝国的中央集权,而是邦国的专制制度。
这种邦国专制制度越发展,就越不利于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巴伐利亚邦君在整个三十年战争期间,从来没有召集过邦内领主会议,都在实施个人的集权统治。曾经兴盛一时的城市,其中不少被邦国吞并,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只有诸如科隆这样的帝国直属城市,才因各种原因保持了自己的地位。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提出的“在谁的国家,信谁的宗教”原则,被再次肯定下来,稍有不同的是,不仅天主教派和路德教派有信仰自由,加尔文教派也被赋予了同等权利。
而一种教派支配一邦后,该邦的其他教派信仰者如不服从,将限期迁移到其他地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邦国的实力得到增强。勃兰登堡普鲁士公国在战争期间获得了部分东波美拉尼亚等大片土地,其邦君成为仅次于哈布斯堡的强大诸侯。巴伐利亚得到上普法尔茨,势力进一步增大。普法尔茨在战争中被德皇剥夺的选帝侯地位得到恢复。
这样,七选帝侯扩大成了八选帝侯奥地利既保留了原来由奥地利、波希米亚匈牙利三个王国组成的统治区域,又扩大了自身的独立性,以后它沿着天主教统治和专制主义的道路继续发展,逐渐成为德意志帝国体系中一个具有独特地位的国家。
这时,帝国议会似乎获得了一丝生命力。《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凡和约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宪法问题,均由帝国议会处理。由此,帝国议会的地位略有上升。然而,1653年6月该议会在雷根斯堡召开后,很快陷入无休无止的争吵之中,翌年初即被斐迪南三世皇帝关闭。直到九年后,1663年,新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亟须筹措经费用于对付土耳其人的战争,才再次召开帝国议会。但这时,各个邦国加强了反抗,迫使皇帝同意将该机构变成“永恒帝国议会”。所谓“永恒”,既指它不再解散,永恒存在,成为了一个常设机构,诸侯们不再亲自出席,派出常设公使纵横捭阖其间。
由此带来了新的问题,即选帝侯的代表来参加会议,应该享受选帝侯的待遇,坐红布蒙面的椅子、使用金质餐具,还是同其他人一样,坐绿布蒙面的椅子、使用银质餐具。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里,曾经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除此之外,“永恒帝国议会”行使了一些立法职能,为一些涉及整个帝国的事务,如防务、造币、经济政策等,做出了部分决定。1731年,它通过了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法令,阻止行业协会滥用权力。1772年,它解除了对妇女参加某些行业工作的排斥性做法,并取消了对熟练师傅雇用工人和学徒的数量限制。此外,对中小邦国来说,它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讲坛,有助于彼此之间化解歧见,避免暴力冲突。
政治上的分裂割据也导致了关税壁垒易北河上,从皮尔纳莱比锡要经过32道税卡。从柏林到瑞士,要经过十个邦国,办十次手续,换十次货币,交十次关税。度量衡和货币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德意志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三十年战争后,伴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民族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在欧洲国际关系中得到确立。此前,西欧各国不同程度地受到以罗马为中心的神权的控制,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经常受到罗马教廷的干预,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欧洲各民族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推崇何种宗教信仰,在享有独立和主权方面,在共同参与欧洲国际事务方面,都是平等的。欧洲各国之间的纠纷,要通过各国政府参加的国际会议来共同商议和解决。这一状况对德意志帝国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进一步削弱了德意志皇帝对罗马教皇的依赖,教皇惯用的“革出教门”惩罚逐渐失去了威慑力。但另一方面,神圣罗马帝国本身也受到致命的打击,德意志皇帝头上“神圣皇帝”“罗马皇帝”的光圈被彻底打落,帝国只能以一个普通国家的身份同其他国家打交道。这样一来,德国非但失去了原先对其他国家的优势地位,而且因为内部大而无当、邦国林立、帝国政府无自己的军队而走向劣势,逐渐被英国和法国赶超。
三十年战争后,在神圣罗马帝国“碎片化”的过程中,普鲁士的崛起具有重大意义。它崛起后形成的普一奥两雄争霸,以及日后普鲁士统一德国,极大地影响了德国历史发展的进程。
13世纪时,德意志骑士团征服了普鲁士,建立起一个自治的骑士团国家,这个国家名义上隶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然而从1410年起,这个国家逐渐脱离神圣罗马帝国,被迫臣服于波兰。原来,1386年,波兰与立陶宛建立王室同盟,逐渐在东欧地区占据优势,以后波兰立陶宛同盟又与俄罗斯联手,形成三国联盟。1410年,骑士团国家在坦能堡战役中遭到三国联军的重创,从此一蹶不振。1466年骑士团国家再次遭到失败后,被迫签订第二次《托尔恩和约》,接受了波兰人提出的苛刻条件。条约规定,骑士团国家在未来三百年内承认波兰的宗主权,并把维斯瓦河下游以西的领土割让给波兰,河东岸的残存领土仍由骑士团“自治”管理,成为波兰王室的“藩属”。在波兰管辖下的维斯瓦河西岸土地,称为“(波兰)王室普鲁士”,这块波兰语占优势的地段,像楔子一样,嵌在使用德语的东普鲁士与德意志王国之间。
1511年,普鲁士的命运略有改变。是年,霍亨索伦家族阿尔布雷希特被推举为骑士团团长。该家族起源于12世纪初,因领有素伦堡而受封为索伦伯爵,16世纪中叶又在“素伦”前冠以“霍亨”(“高贵的”)字样,形成霍亨索伦家族。由于兄弟分家,该家族以后分裂成法兰克尼亚系和士瓦本系两个分支,阿尔布雷希特属于法兰克尼亚系。新团长就任不久,宗教改革运动如火如荼展开了,阿尔布雷希特抓住机遇,顺势而行,于1525年宣布放弃天主教,改信路德教,同时把骑士团的教会地产世俗化,把东普鲁士变成自己家族的世袭领地,改称“普鲁士公国”,自己成了公国的第一位公爵。
普鲁士公国的进一步发展,是同勃兰登堡联系在一起的。勃兰登堡原为哈韦尔人的主要城堡兼辖区,928年被德意志王国的萨克森王朝占领,但以后多次易主,直至1134年才被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洛塔尔三世作为军事采邑授予阿斯卡尼亚家族的安哈尔特伯爵,从此一直留在德国的版图之内。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勃兰登堡的统治区域日益扩大,达到4.5万平方公里,并在其上建造了柏林科隆法兰克福奥得河畔)、古本等城市。然而自1320年起,由于阿斯卡尼亚家族后继无人,勃兰登堡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纷繁易主的混乱时期。1415年,纽伦堡指挥官、霍亨索伦家族的腓特烈六世成为勃兰登堡选帝侯,开始了霍亨索伦家族勃兰登堡的统治,勃兰登堡也因此迎来了又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此后领地面积迅速增长,几乎每一代统治者都征服或“购进”新的领地。1594年,勃兰登堡选帝侯约翰·西吉斯蒙德娶了普鲁士公爵的女儿普鲁士的安娜为妻。24年后,普鲁士公爵去世,因无男嗣继位,普鲁士公国转让给长女婿约翰·西吉斯蒙德,形成“勃兰登堡一普鲁士公国”。普鲁士公国与勃兰登堡结盟,为霍亨索伦王朝跻身欧洲列强之列奠定了基础。至于波兰对普鲁士公国的宗主权,则在1660年被废除。当时,公国由约翰·西吉斯蒙德之孙弗里德里希·威廉主政,他巧妙地利用波兰瑞典之间爆发战争的机会,通过武装干涉和外交手腕,终止了波兰对普鲁士公国的宗主权
18世纪,普鲁士的地位进一步上升。1700年,勃兰登堡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利用奥地利参与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之机,把勃兰登堡一支三万人的军队出租给皇帝去打仗,从皇帝那里换来“普鲁士的国王”头衔。翌年1月18日,弗里德里希三世哥尼斯堡的宫廷中举行隆重的加冕典礼,正式使用“普鲁士的开国君主弗里德里希一世”的称号,于是,作为伯爵的弗里德里希三世成了作为国王的弗里德里希一世。然而,当时“国王”这一称号,还仅仅限于不属于德意志帝国的普鲁士,他在其他领地中仍然只是作为选帝侯的“伯爵”。到其孙子弗里德里希大王执政时,整个勃兰登堡一普鲁士才逐渐构成一个普鲁士王国
在弗里德里希一世加冕的第二年,即1702年,普鲁士王国兼并了西普鲁士,把阻隔普鲁士王国与德意志帝国的“楔子”变成了连接两者的通道。以后,霍亨索伦王朝的其他领地,事实上也并入了普鲁士的疆域,不再具有独立性。此外,弗里德里希一世还取得了莫尔斯、林根和泰克伦堡三块伯爵领地,其子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通过《乌德勒支和约》,不仅取得默兹河畔的上格尔德区,还兼并了法国一瑞士边境上的两个侯国,并在“北方战争”以后得到波美拉尼亚的一部分。普鲁士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小视的邦国。
由于1870年以后的德国是由普鲁士来代表的,故而世人对“普鲁士精神”较为关注。长期来,中国学术界对普鲁士精神似乎有固定的看法,那就是专制独裁、好战扩张。在郑寅达曾经参与写作的《德国史纲》一书中,也强调了普鲁士政治体制的独特性:“所有内玫、外交的重大决策均出自国王独断”,官吏对于国王,也像士兵对军官一样,只有无条件服从,不要求他们发挥主动性。不仅是官吏,甚至普通百姓也是如此:“你每迈出一步,甚至只是走动一下,都要受到万能的官僚制度这个纯粹普鲁士土生土长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没有obrigkeitliche Erlaubnis,即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生、不能死、不能结婚、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不能做买卖、不能教书、不能学习、不能开工厂、不能迁徙,什么都不能做。至于科学和宗教自由、取消领主裁判权、废除等级特权……都纯粹是瞎说。”近年来,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略有争议,如果抛开一些带有情感色彩的词句,如黩武、好战、专制、独裁等,就不难看到,普鲁士在为人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科学和艺术成果的同时,在发展道路和国家精神方面,确实有自己的特色,如高效的官僚制度、浓厚的尚武精神、对履行职责和义务的重视,等等,“开明专制主义”尽管在德意志其他邦国也逐渐显现,但是在普鲁士表现得更为明显。
形成这些特色的原因,既同普鲁士的地理位置和发展进程有关,也受到其开国初期三代君主的个性,理念和治国方略的影响。普鲁士地处神圣罗马帝国的东北边睡,远离德意志的发展中心,地广人稀,荒蛮穷困,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铁罐里的一只陶罐”。日耳曼人刚登上欧洲舞台时,社会结构上实行军事民主制,作战在部落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神圣罗马帝国的主体部分,在先进的罗马文化的间接影响下,并由于自身的发展逻辑,逐渐离开了祖先的生活方式,缓步走到了中世纪后期,而偏远的普鲁士,则更多地保留着祖先的生活方式。
此外,普鲁士邦国的扩展主要不是来自民众的融合,原先彼此分散的领土,是通过统治者的长年征战逐渐组合起来的,统治者需要不断强化绝对主义王权,以遏制地方主义势力。13世纪起统治普鲁士的德意志骑士团,更有其特色。骑士团使基督徒的禁欲主义世俗化,把贫穷、守贞、服从的修道誓愿转变为集体的信念和要求。成员们穿着统一的服装,过着集体的生活,用共有的碗吃饭,在宽敞而有灯光的大厅里睡觉,并在内部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和严密的统计监督制度。
普鲁士开国初期的三位君主,各有特色,各有贡献,各自为普鲁士精神的形成涂上了浓浓的一笔。
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 Wil-helm,1640年1688年在位)雄才大略,曾发誓“我一定要把勃兰登堡一普鲁士造就成强权国家”。他成为17世纪欧洲最卓越的专制君主之一,被尊为神圣罗马帝国大选侯”(der Große Kurfürst)。
弗里德里希·威廉三十年战争的混乱中长大,并继承父位成为选帝侯,动乱所造成的贫穷与无序,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并立志要在自已的权力范围内改变这一状况。原先,普鲁士公国的首府设在柯尼斯堡,他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勃兰登堡一普鲁士,在德意志兰发挥更大影响,把目光转向了柏林1643年,他第一次来到柏林,七年后又迁入柏林王宫办公,施展自己的宏图。
首先,弗里德里希·威廉着手组建一支完全听命于自己的常备军。在这方面,他抛弃了德意志人的传统做法,甚至否定了自己亲生父亲的做法,大胆地以瑞典人为榜样。他的军队由长期服役的士兵组成,由职业军官领导,向选帝侯个人宣誓效忠。他还以法国为榜样,建立了讲武学堂,要求容克贵族的儿子作为服役入学,学成后进入军官团,军官团由各地贵族组成,成员身着华丽的制服,佩挂肩章,在社会中拥有特殊地位。弗里德里希·威廉定期同最高级军官商讨军务,这一做法逐渐成为制度,奠定了后来普鲁士总参谋部的基础。一系列措施的连锁反应,造成了普鲁士邦国内“尊崇军人”的氛围,有志的青年大多向往军队,实现自己的抱负。这支常备军,开始时规模为1.8万人,到弗里德里希·威廉去世时,增加到3万人。
其次,弗里德里希·威廉积极推行邦国内中央集权计划,组建诸侯专制政体。他提出了“君主应是国家的第一公仆”的原则,该原则以后被其曾孙弗里德里希大王提升为开明君主专制的信条。在这个框架下,他组建了官僚集团,这个集团和军官集团一起,成为邦国的两大支柱。具体措施包括:1651年,他恢复了枢密顾问委员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负责向他提供关于军队组织、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方面的建议;委派官吏,任命各城市中的税务委员,这些人后来控制了城市的行政系统;在农村设立行政公署,负责管理税收事务;在诸领地省设立军事专员公署,作为当地的最高行政机构。他命令邦国内一切官员都对他一个人负责,从而为普鲁士官僚制度奠定了基础。
弗里德里希·威廉重视促进经济发展。在三十年战争中,勃兰登堡一普鲁士曾成为拉据战的战场,遭到严重破坏,田园荒芜,工商业调敝,居民人口减少约2/3,几乎成了一片荒漠。然而从地理位置上看,该邦国又拥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当地据有德意志输出物资的重要河流一易北河奥得河,又在威悉河莱茵河下游拥有领地,成为东西方贸易和南北方交换的必经之地,随着1669年连接奥得河施普雷河的“弗里德里希·威廉运河”竣工,这种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弗里德里希·威廉利用这种有利地位,向西欧各国输出谷物,逐渐恢复了经济。
弗里德里希·威廉又大力发展贸易、包买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赢得了更多的财源。同时,邦国政府着手改造道路和桥梁,实行统一的币制,建立起全邦国的邮政联系,以后还通过组建“勃兰登堡一非洲贸易公司”向海外扩展。他还大批接受富裕的移民,赢得了资金和人力资源。1671年,他接纳了50个被维也纳驱逐的犹太人家庭,由他们参与提供宫廷开支,并向军队提供武器装备和食物给养。以后,又准许二万余名被法国驱逐的胡格诺派新教徒在邦国内居留避难,这些人大多拥有资金、实力和技术,他们把法国资金和生产经验带到勃兰登堡,分别开办了纺织工场、玻璃工厂和奢侈品工场,以及生产铁、丝和纸的企业,在首府柏林形成了一个繁华的“法国人区”。上述一系列措施行之有效,30年内,邦国的财政收入增加了七倍之多。
然而,弗里德里希·威廉一生中留下两个污点。其一,他在对外事务中反复无常,通过频繁地结盟和背盟为自己谋利,因此而获得“变色龙”的绰号。他甚至利用外国的资助,通过牺牲神圣罗马帝国的利益来扩充本邦的领土。其二,他在临终前留下的遗嘱中,违背祖先家族法关于勃兰登堡领地永远不得分割的规定,把他的国土分配给六个儿子,为邦国重蹈法兰克王国的覆辙埋下祸根。所幸的是,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这一遗嘱未能实现,次子弗里德里希三世通过各种手段“打消了”兄弟们分领土的愿望,单独继位,并荣升为前文所述“普鲁士的国王”,改称“弗里德里希一世”。
对普鲁士的发展影响较大的第二位君主,并不是弗里德里希一世,而是其子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Friedrich Wilhelm I,1713一1740年在位)。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既不像父亲,也不像母亲,幼儿时期即十分节俭或吝啬,令其母亲十分惊讶与担忧,称之为“恶习”。他不愿穿行于豪华建筑和豪华家具之中,宁愿生活在木制桌和小板凳之间,穿若市民或士兵的外套在臣民中活动,吃市民的菜肴,抽陶土制的烟斗,睡在壁龛里,连结婚前的洗浴,也是用刚打上来的井水冲洗一下而已。父死执政后,他立即开始了普鲁士历史上的“十年改革”,王宫中一扫铺张挥霍之风,代之以斯巴达式的俭朴。父亲用过的奢侈用品一律高价拍卖,一次性偿请欠债。父亲的债权人弗劳·利别尔曼,立即银铛入狱。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自称“国家之父”,实行家长制统治,国家一应大小事务均由他这位“父亲”安排做主,不得违抗。他要亲自面见所有的军官和高级官吏,审查国家预算开支。各负责大臣必须随时向他呈报请示,他则每次都作出明确批示。他为全国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服从,尽职,守时、节俭、准确。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最关注的事务,是军队建设。他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穿军服的君主,把军官看作自己的“兄弟和独子”,处身在他们之中才感到如鱼得水。他经常提着棍棒,亲自下操,在练兵场上训练士兵,被称为“军人国王”。他在军队方面的投资,是从不吝啬的。在他统治时期,军队的规模急剧扩大,从原先的3.8万人猛增到8.3万人,占到居民数的4%,而普鲁士王国有居民约224万。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为了保证军队的规模,他从1733年开始实施“征兵区规则”,将普鲁士全境划分为一系列的征兵区,区内的每一个年轻男子都登记在相应团队的花名册中,由该区向团队提供补充兵员,以保证步兵团的编制始终达到5000人,骑兵团1800人。他训练军队的办法,一是操练,二是体罚,通过整齐的步伐和严格的战术动作训练,辅之以对最小的差池施以鞭答,士兵成了没有意志、没有思想的工具,对上级的命令盲目服从。军官则受到君主的重用,按当时的规定,任何军官,不论年龄资历,都有权直接向国王打报告,只有国王才有权辞退军官,这样,正式形成了效忠国王的普鲁士军官团,军官在社会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政治遗嘱》里要求后继者,“在军队里任用贵族和廷臣,让他们的后代进入军校,以便让所有的贵族从孩提时代就知道,只有上帝和普鲁士国王才是他们的主人。”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还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常设行政机构和官僚制度,使君主政体绝对凌驾于等级议会之上。当时,枢密顾问委员会中已经形成总管财政和总管军事的两大部门,但是彼此间不断争权和摩擦,不仅影响了办事效率,还容易引起冲突。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接受莱奥波德侯爵的建议,将两个部门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官厅,名为“最高总理财政、军事、国有地事务院”,简称“最高总理院”。
最高总理院作为实际上的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的经济、财政和军队事务。该官厅上设总理大臣一人,由国王自己挂名,另设枢密顾问三四人;内设各个部,包括内政部、财政部、公共劳动部、军事部、粮食和交通部等,其中财政部和军事部等关键部门的首长由国王兼任。最高总理院的统治网络向下延伸到全国各地。在它之下是各省的省委员会,负责省的财政、军事和国有地事务,设省主席一人,下辖各厅。再下面是县委员会,作为委托管理的基层行政机构。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要求各级官员做到勤政和节俭,他自己身先士卒,每天从早晨七时开始工作,一天工作12小时,而官员们的薪俸相当微薄,官吏家庭普遍很贫穷。由此,整个普鲁士的行政系统成为国王手中得心应手的工具,也奠定了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的基本风格。国王的勤政与尽职,甚至影响到全国的社会风气。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其他方面也常常有惊人之举。他曾经将自己领地内的农奴全部解放,而他的领地约占到全部国土的1/3。他还在全国废除了世袭租佃制。但另一方面,他对于文化、科学和艺术,不仅不通,反而像野蛮人一样加以嘲弄。他居然以杖刑为威胁,强迫奥得河法兰克福大学的教授们在他面前展开滑稽的舌战。而他同意给柏林图书馆捐赠的购书款,1734年为四个塔勒,翌年为五个塔勒,一时在邦国内传为笑柄。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被称为“普鲁士国家的建筑大师”,在他统治时期,“普鲁士性”逐渐形成。当他于1740年去世时,给儿子留下了两笔可观的遗产:约一干万塔勒的钱财,藏在柏林宫段地下室里的长形箱内;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战斗力居欧洲之冠。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这位专制君主在家里也实行专制统治,王后索菲娅·多鲁特亚虽出身名门,其父亲后来成了英国国王(乔治一世),但在夫家只能忍气吞声地格守“妇道”。她为“普鲁士的国王”生育了14个孩子,其中4个天折,10个存活。对普鲁士国家影响较大的第三位君主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1740一1786年在位),就是其中的一个。
小弗里德里希原来排行第二,无权继承王位,因长兄早逝,被立为王储。小王储机敏、聪颖,高有音乐才能,爱好吟诗作赋,拉长于吹奏横笛。他在母亲的影响下,喜好法国文化,对巴洛克文化和启蒙文化情有独钟,平时喜欢使用法语写作,而瞧不起德国文化,沾沾自喜地称自己的德语“讲得像个马车夫”。父子之间的矛盾很快激化。“军人国王”执意要把儿子培养成为军人,竭力向他灌输军事和国家行政管理知识,对儿子的文学和音乐抱负大不以为然。在父亲跟里,小王储是个“法国的轻浮浪子”,宁可穿丝织睡衣或在轻松的社交中挥霍胡闹,而不想穿正式军服在高级军官面前监督团队的训练。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用尽手法试图“改造”王储,其中不乏使用虐待和拷打等极端手段,然而效果不佳,父子之间的感情却日趋对立。1730年8月,18岁的弗里德里希借随同父亲去南德旅行的机会,偕同挚友、近卫团少尉卡特,悄悄地骑马出逃,试图前往英国定居,结果在过境时被截获。父王面对试图“叛国”的儿子怒不可遏,抢起短剑猛刺过去,但很快被部下拦住。军事法庭判处卡特终身监禁,然而国王一定要依法严惩他们,他驳回判决,下令“禁锢”王储,并坚持在禁闭室的窗下,当着王储的面斩决卡特。
王储被迫接受“再教育”。他大量阅读各类书籍,哲学、历史、文学、艺术,等等,广泛涉猎,并经常与朋友们一起展开交流讨论。26岁那年,他写信给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致意,此后两人常以散文和诗的形式保持书信往来。与此同时,王储开始涉足治国之道。他经常到柏林和波茨坦旅行,出入军营,观看操练演习;或外出视察,监督税收;对国有领地的管理也产生浓厚的兴趣。随之,父子之间的关系也大有改善。尤其在其即位前一年,1739年,27岁的王储随父王到东普鲁士旅行后,被父亲的“开拓业绩”所感动,在致伏尔泰的信中,一改以往的怨恨之情,而大加赞扬。一个具有启蒙思想的青年,逐渐被王家所同化。
1740年“军人国王”患水肿而死,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他身上依然保留着青少年时期那种复杂的性格和思想,即位之初就着手纠正父王当政时期的弊政,如禁止在审讯中拷打疑犯,放松新闻检查,废除宗教歧视,禁止驱逐农民,解散专为对付民众的掷弹卫队等。这一切,似乎在履行他在题为《反马基雅维里》的论文(该论文经伏尔泰审读,于1740年发表)中提出的论点。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与尼可罗·马基亚维利君主论》完全相反的观点,要求君主实行正直、公正和人道的政策,同时君主自然要从属于国家,成为国家的“第一公仆”。
弗里德里希二世为了充实柏林科学研究院,召回了流亡的普鲁士学者,其中包括哲学家沃尔夫等,聘请外国科学家前来任教,包括邀请法国数学家莫佩尔蒂担任院长。在来宾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伏尔泰,他受邀在波茨坦住了三年,经常同弗里德里希二世及柏林科学研究院的学者们在桑苏西宫(即“无忧宫”)聚会,宾主围坐一桌,高谈阔论,交流启蒙思想,讽喻时弊,探讨思想和政治等诸方面的问题,构成了普鲁士宫廷史中小有名气的“一桌人”。新国王试图把保持、巩固和扩大国家权力同关心人的福利和教养等启蒙运动的要求相结合。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要求臣民们一丝不苟地遵守秩序和纪律,凡事无条件听凭他的独断。在这方面,弗里德里希二世有两个引人属目的故事,分别涉及到他的治军方针和司法干预。
弗里德里希二世治军极严,他的士兵总是一连数小时反复地操练队列和枪法,手中的武器和军服上的每一颗钮扣都要擦得程亮,稍有疏忽,哪怕头发有一绺散乱,都要挨军棍。严重违纪者还要受鞭刑,甚至被处死。第一次西里西亚战争期间,他打算利用夜幕调整部署,就下令部队不准在营帐内点蜡烛,违者处死。晚上,他巡视军营时,发现一个营帐内有亮光,便入帐怒喝:“你在干什么?难道不知道军令吗?”一名名叫齐滕的上尉赶紧跪下,战战兢兢地说:“陛下,我在给妻子写信,望陛下宽恕!”国王冷静地说:“你坐下,请在信上再写几个字:‘明天我将在绞架上死去!’”齐滕不敢违命,只好照写。次日他真的被处死了。
在司法干预方面,弗里德里希二世口头上一再强调要实行法治,君主不应损害法律而应保护它。但在“米勒·阿诺尔德审讯案”中,他为了阻止不利于小人物的所谓枉法现象,粗暴而又硕强地干预了司法程序。世袭租佃农米勒·阿诺尔德拥有一个水磨坊,但拖欠了领主施美陶伯爵的租佃费,伯爵因此在水磨坊上方建了一个鲤鱼塘,把磨坊的水引入塘中。米物·阿诺尔德不服,告到省里的高级法院,被判无理。当事人向国王告御状,弗里德里希二世命令一位自己信任的上校老军官会同一名高级法官调查此事,两人介入后,仍然坚持高级法院的原判。事情闹到王家上诉法院,经会审,继续维持原判。于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直接介入,他指示柏林的内阁法庭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终决。司法大臣向委员会传谕,说国王坚持认为,以往的判决对米勒·阿诺尔德是不公正的,但法庭委员会的终决仍然维持原判。国王大为恼怒,破口大骂法庭委员会是“世界上最大的骗子委员会”,判决是“弄虚作假”,甚至着手调查该委员会收受了多少秘密贿赂。首相马克斯·冯·库帕弗尔贝格支持法官们的做法,被国王罢官;法庭委员会的主要法官遭逮捕,其他的法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国王使用“绝对命令”,取消了各级法院的判决。
于是,鲤鱼塘根据国王的命令予以“摧毁”,水磨坊得以重新开工。这一幕用行政手段“平冤狱”的活剧,持续了整整九年,当时它带来了一个意料之外的后果,即普鲁士向着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新任大宰相卡默尔依靠杰出的法律思想家斯瓦雷茨,继续进行司法改革,着手编纂统一的法典,制订新的诉讼规则,在1794年,即弗里德里希二世死后八年,在普鲁士全国得以应用。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执政过程中,力图把“国王”和“人”的两重性合而为一,称自已是“国王一哲学家”“误生王家的艺术家”,力图为自己树立起“明君”和“好国王”的形象。他继续在王家国有土地上废除农奴制,使五万农夫成为拥有自己耕地的自耕农,并把劳役地租从每周五天减为三天。他还企图把这项工作推广到其他领地上,但因遭到容克的强烈反对而暂时作罢。他还出于各种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农民,如颁布命令禁止或限制贵族把农民赶出份地,保证农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给农民减税,向他们提供预付金和谷物,允许流离失所的农民在战时易主或荒芜的土地上定居下来。然而,在“国王”和“人”的两重性对立中,总的趋势是“国王”的一面日占上风,逐渐拒绝对他的行为和立法作稍许的批评。作为一个风向标,他越来越不能容忍伏尔泰的彻底启蒙精神,更不能接受伏尔泰对普鲁士专制政体和强权行动所作的幽默睿智的讽刺和评击,双方终于彼此失望,不欢而散。
但是从总体上说,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统治还是具有鲜明的特色。当时,在德国和其他东欧南欧国家,普遍出现了“开明君主专制”现象,这是一种将君主的无限与绝对的权力,同理性一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历史现象,而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时期的普鲁士,是其中最好的典型。
弗里德里希二世对普鲁士的发展影响很大,以至于后来被尊为“大王”(derGroße)“唯一王”,他执政时期也被称作“弗里茨时代”。他对普鲁士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提出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时对大臣们说:“我想,国家的利益也是我的利益;我不能有不同于国家利益的利益。要是两者不能相互并容,那么国家的利益应予优先考虑。”在这里,他没有使用“民族”的概念,而以“国家”作为集权的载体,是有一定原因的。
当时,作为德意志民族载体的“神圣罗马帝国”和“神圣罗马皇帝”,名义上还存在,如果强调“民族”利益至上,普鲁士国王就不能成为“至上者”,因为他的上面还有帝国和皇帝。另外,如果强调“民族”,普鲁士同其他邦国相比较,它在德意志特性方面并不占优势。
而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下,这个邦国的民众都成了“臣民”,处在国家的强制和高压之下,受君主的驱使,分别作为劳动力、纳税人、人口增殖者和士兵,服务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国王作为“国家的第一公仆”,可以通过国家实施集权统治。
实际上,弗里德里希二世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行政机构虽基本沿袭“军人国王”时的建制,但国王的专制权力明显增强。他亲任总理事务部主席,集权更甚于父王,事无巨细,皆必躬亲,大臣们仅起办事员的作用。他同大臣们不常见面,多用“书面批示”的形式往来,通过著名的“左上角眉批”发出指令,让大臣们照批执行,谁若不遵,或解职,或法办,少有幸免。这种执政方式,对以后的德国统治者有一定影响。
(2),信奉Macht vor Recht的准则(这一准则,在国内政治方面,一般译成“权大于法”,而在国际政治方面,可以译成“强权即公理”。)
弗里德里希二世蔑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也反对立宪君主制,坚持绝对专制论。确实,在他统治时期,普鲁士的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改变了以往各省法律不相一致、互相矛盾的局面。在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冯·柯克采伊的主持下,普鲁士制定了统一的法院组织章程和检察章程,并完成了著名的法典《普鲁士通用公法》的大部分工作。通过这些立法,普鲁士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制国家的一些要素:保护个人,反对私人和公共的压迫和“不平等”的权利;废除多余的法庭;简化诉讼程序;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减轻量刑;提高法官的教育水平;死刑必须经国王核准;任何人因公事原因都可直接向国王提出申诉。
但是,普鲁士的法制,敌不过国王的权”,弗里德里希二世不仅直接插手重大案件,连普通案件也会经常抽查,弄得劳累不堪。在对外政策方面,对他来说,“国家利益”要求不断扩大权力和地盘,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破坏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他经常说:“假如你喜欢别人的领土,那你就把它拿过来,而替掠夺辩护的法律家总是可以找到的。”
(3),为了富国强兵,积极推行重商主义政策。
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后,立即在总理事务部内设立了第五个部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部。指示该部要大力发展羊毛和麻布加工厂,然后多开办原先普鲁士缺门的手工工场,即法国式金银制品、丝绸、帆布、粗印花布、荨麻布、优质纸张和食糖的制作,为此,政府花了较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并对外国商品征收高额的保护关税。
在艺术工商业领域,弗里德里希二世十分希望王家瓷器工场能够生产出像中国瓷那样的普鲁士瓷,这一愿望几经周折,终于在柏林瓷器工场实现。
国家在实行烟草和咖啡专卖的前提下,采取各种办法促进商业发展,扩大港口,开凿运河,铺设了总长四万公里的道路,改善交通工具;同时公布法定利率,取缔高利贷,鼓励开钱庄,以繁荣商业;鼓励农产品和纺织品出口,争取把外国的钱赚到国内来。
与此同时,弗里德里希二世在法国人帮助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税收制度,一丝不苟地向所有的人征税,连街头卖唱的也不能幸免。由此需要增添大量的税吏、贸易管理官员和市场监督官员,国王顺势而行,向有钱的市民一资产阶级卖官鬻爵,又开辟了一条财源。
重商主义政策取得了很大成效,自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后26年间,普鲁士的税收从300万塔勒增加到1100万塔勒,土地收入从300万塔勒增加到600万塔勒,而到1786年他去世时,国库里竟有5100万塔勒的储存,相当于两年半的国家预算收入。
可惜的是,弗里德里希二世重商主义政策,主要给普鲁士带来巨大的财源,而没有直接把国家导向现代国家和现代经济之路。巨额的财富没有直接转化成资本,而是大部分用于军队建设。弗里德里希大王执政十年后,军队人数就从父王时期的8.3万扩充到近20万,军费开支每年达1300万塔勒左右,占全部国家收入的4/5。普鲁士的士兵人数在居民人数中比例较高,平均每32个居民中就有1个士兵,即32:1,而奥地利为64:1,俄国91:1,法国140:1。
而重商主义政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通过曲折的道路展开的,即重商主义政策影响产业结构,新产业的成员们渐渐形成自己的诉求,这些诉求再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统治者的政策。
神圣罗马帝国后期,欧洲先进地区正在撑开中世纪的茧壳,踏上组建新体制的艰难历程。德意志人作为中世纪欧洲的执牛耳者,理应在这一征程中充当领头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德意志落后了。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新制度,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法国也正在酝酿如火如荼的大革命。这两个国家在实施制度创新的同时,还为各国提供了新理念和新思想。对德意志人来说,缺少的不是理论本身,而是思维的动力和方向。果然,在别国启蒙思想家的触动下,德意志兰也兴起了启蒙运动和狂飙突进运动,为进一步的休制创新积累着精神能量。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加快了德国变革的进程,同时也使它陷入了两难境地。从近代化的进程来看,法国的今天是德国的明天,德意志人应该更好地同法国人合作,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然而从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尊的角度来看,昔日曾经处于领先地位的德意志人,不仅必须奉法国人为师,而且当拿破仑开始对外扩张时,还必须奉法国人为主,这是德意志血性人士所难以接受的。于是,德意志各邦国在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时,也伺机开展了反法民族解放运动。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思想启蒙运动的激荡、国际变革潮流的推动,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推动着德意志各邦国实行程度不等的改革。从普鲁士几代君主的励精图治,到奥地利的特蕾西亚一约瑟夫二世改革,再到莱茵河流域中小邦国的变革,变化的步子虽远远谈不上“飞跃”,但总在缓慢地跟着时代的步伐。德意志诸邦或多或少地都有自我变革的顿向,在它们的发展历史中,君主因为激烈反对变革、一味推行反动措施、最后被革命力量推上断头台的事,似乎还没有发生过。德意志民族之所以能够实现缓进的自我变革,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第一,神圣罗马帝国尽管在早期曾经领欧洲风气之先,但在后期,已经落后于英法等先进国家,德意志诸邦成了“后发”国家。“后发”国家固然失去了名誉上的光彩,但在发展道路上却有了前车之鉴,能够吸取“先发”国家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较为主动地把握前进的方向。
第二,德意志民族比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罗马化”的法兰西民族来,较多地保留了古代日耳曼人的传统。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酋长制,被后人概括为“领袖产生于民众之中,又扎根于民众”的原则,已经成为一种美好的历史记忆。基督教化的过程中,具有“神力”的酋长形象虽被上帝“神授”的君主形象所取代,然而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各邦君主都程度不同地摆出“好家长”“开明君主”的姿态,做出“亲民”“倾听民众呼声”的各种举动,以加固“民众共同体”的理念。不少民众认为,在其他国家需要通过革命才能获得的成果,他们已经提前在享用了。
第三,德意志民族不统一,邦国林立,这一状况在带来大量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也使各邦君主产生了较为强烈的竞争意识。他们为了增强本邦的实力,扩大邦国的影响,纷纷做出各种吸引人才的举动。他们一方面模仿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拨出巨资建造豪华宫殿,以显示邦国的经济实力和邦君的审美情趣,形成目前德国境内宫殿遗址遍地开花的局面,另一方面则广泛延聘名士,听取名士们的各种建议,既给自己增添礼贤下士的形象,又能实际听到各种良言美策。这些作客邦君的知识分子,确实给各邦君主提出了不少改革的理念和设想,推动各邦实行改革措施。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正式爆发。革命呈上升路线发展,先后经历了大资产阶级专政、温和共和派专政和雅各宾专政,最后于1799年建立拿破仑·波拿巴的军事独裁统治。德意志诸邦的改革措施在法国大革命的对比和冲击下,显得黯然失色。
对德意志民族来说,法国大革命的意义和影响是多重的。从政治现代化的角度看,法国以大革命的形式走在了德国的前头,而且较为彻底的革命内容使善于走“缓进”路线的德意志人相形见绌。因此,法国大革命受到德意志知识界的普遍赞誉,绝大部分杰出人士欢迎法国人民的壮举。在欢呼法国革命的同时,不少人产生了变革自身社会的紧迫感。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国大革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极端行为,尤其是把国王送上断头台的行动,不仅使德意志各邦君主同病相怜,心怀恐惧,推动温和的改革派分子亦逐渐转入反对的行列。他们难以接受法国大革命的那种方式,期待人类社会顺乎自然,发生循序渐进的变化。当时,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妻子是奥地利君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二世的妹妹,当法王夫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奥地利乃至其他德意志各邦君主的仇法情绪日益上升。
另外,从民族利益和大国争霸的角度看,法兰西民族的崛起,激起了处于四分五裂状态的德意志民族追求统一的紧迫感;当拿破仑势力越出国境,横扫整个欧洲大陆时,德意志民族更是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机,要求统一几乎成了整个民族的呼声。
基于这些原因,德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物,在不同的时段,对法国大革命作出了不同的反应。
在邻近法国的莱茵地区,人们随即展开了激烈的反封建斗争。1789年秋,特利尔、关因茨,亚琛萨尔布吕肯普法尔茨等地相继发生民众拒绝服徭役和缴纳租税的斗争,个别地方还发生了暴动。斗争迅速由西向东,向全德蔓延。翌年春,萨克森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其他地方的农民也纷纷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城市中的手工业帮工不断骚动,罢工示威时常出现。1793年初,西里西亚的城市发生织工暴动,得到了农民和帮工的支持。1793年纽伦堡、1794年斯图加特德累斯顿都发生了大规模的罢工和示威。1794一1795年,汉堡爆发了裁缝工人起义。
民主与自由派人士也投入斗争。大学生种植“自由树”,视法国大革命为自由新世纪的破晓。市民阶层呼吁废除教士和贵族的封建特权,要求参与政权。
一些“奥地利雅各宾党人”甚至打算组建政治组织,号召全德协同起义,响应法国革命,推翻德意志的封建割据统治。
在全德民众广泛开展斗争的基础上,莱茵地区甚至诞生了德意志土地上第一个共和国。1793年2月,“自由和平等之友社”在那里主持“莱茵一德意志国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全民投票,选出130名议员,其中一半以上为农民。3月,国民代表大会在美因茨开会,宣布成立美因茨共和国。之后,大会委派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法国,向巴黎国民公会宣告:美因茨共和国与德意志帝国和皇帝断绝关系,加入法兰西共和国,废除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特权。然而,该共和国的星火未能在全国燎原,自身也在三个月后被邦君势力推翻。
在德意志邦君中,则有不少人对法国革命持保留态度,他们欢迎法国流亡贵族的到来,让他们在科布伦茨附近定居。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和奥地利君主利奥波德二世立即捐弃前嫌,于1790年夏缔结《赖兴巴赫协定》,为日后对抗法国扫除障碍。随着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处境越来越困难,两人的反法态度也日益明朗。1791年7月,在路易十六的出逃计划败露后,利奥波德二世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名义向欧洲各王室发出通告,要求共同对巴黎施加压力,逼革命的法国让步,保护法王。7月25日,普奥双方在维也纳签署协定,决定对法国革命采取共同行动。翌年2月7日,双方签订《友好防御条约》,正式结成反法的军事同盟。
然而,就在条约缔结后不到一个月,3月1日,利奥波德二世突然去世,其长子即位,是为弗兰茨二世。新皇帝生性贪玩,懒于朝政,然而面临着内忧外患,新皇帝也只能勉强上阵,去维护日暮西山的帝国。这时法国政局也发生变化,吉伦特派取代原政府上台执政。吉伦特派主张通过成功的对外战争迫使欧洲各国承认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因而不顾主和派的反对,于4月20日断然向奥地利宣战。根据普奥双方军串同盟条约的规定,一日一方遭到法国的进攻,两国必须各派出两万名士兵提供互相援助。8月10日,法国真正推翻了君主制度。干涉军以巴黎为目标,攻入法国境内,直逼巴黎东北一百多公里的小镇瓦尔密。
这时,交战双方的士气和战术是有差别的。从法国方面来说,制度变革所带来的革命热情,使不少青年踊跃参军,军官们也充满看进取精神,经常采用新的战略和战术。而从德方来说,兵员主要来自雇佣军,这种士兵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他们打仗是同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同时,统帅们顾惜到雇佣兵的昂贵装备,在战略战术上比较保守,习惯于阵地战和要塞战,常采用线性战术。更主要的是,普鲁士和奥地利双方各怀杂念,彼此关心的是借机壮大自己,削弱对方。最终,干涉军惨败,被迫于9月底撤回德意志。法军乘胜进军,于年底占领美因茨布鲁塞尔亚琛等大片西部地区。不久,这些地区通过公民投票,宣布并入法国。
奥地利继续致力于对法战争。在弗兰茨二世的催促下,位于雷根斯堡的帝国议会于3月22日作出决议,宣布神圣罗马帝国对法国宣战,由此,就把普鲁士、奥地利以外的其他德意志邦国也带入了战争。这时,英国和法国关系已经破裂,法国已经向英国宣战。从3月到8月,英国先后同俄国,撒丁王国西班牙那不勒斯葡萄牙签订协定,共同干涉法国革命。奥地利和普鲁士也加入其间,这样就形成了第一次反法联盟
1793年春,反法联军发起进攻。此时,法国内部党派斗争激烈,反革命势力猖獗,少数军宫叛变,反法联军进展迅速,先后收复亚琛,占据比利时,包围美因茨,占领法国与德国边界的要塞,甚至进入法国境内。存在仅四个月的美因茨共和国被迫投降。法国紧急行动,革命势力恢复了自身的活力,罗伯斯庇尔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组织人民抵抗。法军又开始连续取得胜利,到1793年收复了国士。之后又一次越出国境,1794年夏把奥地利赶出南尼德兰,10月进入科隆波恩,接着进入科布伦茨和克累弗,对这些莱茵河左岸地区实施了20年的统治。
普鲁士再次退出联盟,在同法国秘密谈判后于1795年4月单独媾和。普鲁士听任法国驻留莱茵河左岸,得到的补偿是由它控制整个北德意志。普鲁士在西部腾出手后,立即东向扩展。同年10月,俄、普、奥三方缔结《圣彼得堡条约》,第三次瓜分了波兰。在这次瓜分中,俄国吞并了库尔兰、西白俄罗斯和立陶宛、沃利尼亚的其余部分,奥地利吞并了西加利西亚,普鲁士吞并了包括华沙在内的马佐夫舍地区(位于东普鲁士以东和以南)。至此,有800年立国历史的波兰灭亡。
奥地利继续对法作战,并于1795年9月同英、俄两国结成反对法国的三国同盟。但它的噩运很快来临。1796年2月,法国青年将领拿破仑被任命为进攻意大利的统帅。他利用法军高昂的士气,施展自身的指挥才能,半年里四次重创类军,夺取了大片奥地利控制区域,并严重摧折了奥军的战斗力。奥地利被迫与法国签订和约(1797年10月18日),同意放弃它所属的尼德兰和直到阿迪本河为止的意大利,同意割让莱茵河左岸地区。第一次反法联盟被粉碎。
形势很快发生变化。随着拿破仑率军南下,渡过地中海中东地区伸手,在中东地区有巨大利益的英国、作为马耳他骑士团保护人的俄国、以及奥斯曼帝国,都对法国极其不满。奥地利迅速同它们联合,组建起第二次反法联盟,但普鲁士保持中立。1799年春,35万联军向法军发起攻击,连连得手。3月,奥军在奥斯特拉赫打了胜仗,6月,直逼阿尔萨斯。8月,俄军在意大利北部击败法军,将之赶出意大利。接着,俄英军队在荷兰登陆。反法联军从意大利、瑞士、莱茵和荷兰四个方向进逼法国。
然而,第二次反法联盟比第一次分裂得更快。奥地利独吞意大利的野心引起沙俄的恼怒,沙皇宣布退出联盟,召回全部俄军。恰在这时,震惊于国内危急形势的拿破仑北非回国,于11月9日发动政变,成立执政府,并立即挥戈北意大利。1800年6月,法奥军队在北意的马伦戈交战,奥军大败,法军取得决定性的胜利。12月,法军又在巴伐利亚的霍亨林登战役重创奥军,奥军从此一蹶不振。1801年2月9日,法奥双方签订《吕内维尔和约》。根据和约规定,神圣罗马帝国被迫放弃莱茵河左岸地区,放弃比利时列日莱茵河就此成为德国与法国之间的边界;原属德意志诸邦的1150平方英里的领士和近400万居民划归法国所有;奥地利在1797年获得的前威尼斯领地的一部分也被剥夺。
莱茵河左岸地区的丧失,使部分德意志诸侯的领地遭到损失,为了对他们作出适当的补偿,需要对邦国领土和帝国宪法作出调整。拿破仑绕过位于雷根斯堡的德意志帝国议会,在同一个城市召开“全帝国代表会议”,对德意志帝国动了一次手术。
在法国的支配下,会议于1803年2月25日通过一个名为《全帝国代表会总决议》的文件,对一些事项作出规定。决议以小邦并入大邦的方式废除了112个诸侯领地,约有300万人因此改变邦国国籍;所有的教会诸侯都被废除,实行教产还俗,只有与会的两个成员例外,即德意志骑士团团长和美因兹选帝侯,该选帝侯继续以大主教选帝侯与总主教的身份驻节于雷根斯堡;大部分帝国城市归并给诸侯所有,仅保留六个城市继续为帝国直属城市,它们是汉堡不来梅吕贝克奥格斯堡法兰克福纽伦堡。由于科隆选帝侯和特利尔选帝侯是教会诸侯,这次被废除,同时有四个邦国上升为选帝侯邦(符腾堡巴登黑森巴塞尔萨尔茨堡),因此选侯总数反而增加了两名。
经过这次调整,天主教会的势力受到一定的打击,十名选帝侯新教徒占了六名;帝国诸侯中,天主教徒与新教徒的比例为29:52。在教产还俗的过程中,封建势力受到较大打击,许多农民成了独立的自耕农。但同时,文化领域也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不少高等学校和文化设施被取消,一些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纪念碑和见证物被拆除,甚至一些珍贵的艺术品和书籍也遭到损段。巴伐利亚符腾堡巴登等邦国扩大了领土,并摆脱了对哈布斯堡王朝的从属关系,在法国的算盘中,它们是对抗普鲁士、奥地利两邦的有力武器。
在德意志邦国实施调整的同时,英国和法国矛盾又趋尖锐。由于法国占领了英国的君合国汉诺威,英国开始组建第三次反法联盟,成员包括俄国、瑞典那不勒斯,奥地利加盟,普鲁士仍守中立。但法国方面已不再孤立,除西班牙外,巴伐利亚巴登和符腾堡也站在它的一边。德意志人为了法国的利益自相杀伐。
1804年12月2日,拿破仑巴黎圣母院加冕称帝,之后他先发制人,首先集中力量打击奥地利。1805年10月,法军在乌尔姆消灭奥军三个军团,之后继续向维也纳挺进,于11月开进这座名城。法军向北追击俄奥联军,进入摩拉维亚,于12月2日展开著名的奥斯特利茨战役,拿破仑取得辉煌胜利,几天后,奥地利被迫请求停战,并于12月26日签订条件非常苛刻的《普雷斯堡和约》。根据和约,奥地利放弃全部意大利领土,把蒂罗尔福拉尔贝格割让给巴伐利亚,其他南德领地割让给巴登符腾堡。奥地利总共割让出1140平方英里、80万居民的地区,由此丧失了1/6的臣民和1/7的国家收入。哈布斯堡王朝在德意志的优势地位即下降。此外,它还必须承认巴伐利亚符腾堡升格为王国,巴登大公国
拿破仑打败了第三次反法联盟后,立即筹划组建独立于奥地利和普鲁士的“第三德意志”,以进一步摧折神圣罗马帝国。当时,奥地利、普鲁士以外的中小邦国都力图摆脱顶着“皇帝”冠冕的奥地利的控制,并趁机扩大自己的领土,这种心态被拿破仑及时抓住。1806年7月12日和16日,在拿破仑策动下,巴伐利亚国王,符腾堡国王、巴登大公、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以及拿骚的几位公爵、列支敦士登侯爵等16个德意志邦国的代表,在巴黎签署《莱茵联邦议定书》,正式宣布:自1806年8月1日起,放弃德意志帝国的爵位,脱离帝国,组成莱茵联邦,设两院制的议会于法兰克福。根据规定,莱茵联邦和法国之间组成攻守同盟,只要欧洲大陆上发生战争,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就要供拿破仑支配。可见在拿破仑眼中,“第三德意志”不仅是拆散德意志帝国的有效工具,也能构成应对奥地利和普鲁士的有力拱卫。
至此,神圣罗马帝国已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早在1804年夏,拿破仑就在巴黎召见奥地利的全权代表,要求弗兰茨二世自动摘下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冠。弗兰茨二世立即召集亲信商议,决定以放弃德意志的一致性来保全哈布斯堡王朝的利益,并防止拿破仑在德意志称帝。8月10日,弗兰茨二世正式向大臣和大议会宣布组建“奥地利帝国”,由自己担任皇帝,称弗兰茨一世。他在公告中表示:“为了我们和我们的皇位继承人,为了我们独立的王国和各邦的完整,我要以我们家族的名义,最郑重地接过奥地利世袭皇帝的皇冠:我同时规定,我们所有王国、各诸侯国和各省,应继续照旧保留自已一直沿用的封衔、宪法和特权不变。”
奥地利帝国的统治范围包括奥地利、匈牙利上西里西亚波希米亚等地。1806年8月1日是《莱茵联邦议定书》生效的日子,就在这一天,拿破仑发出通知,表示他不再承认德意志帝国。8月6日,奥皇发表宣言,宣布神圣罗马皇帝的称号已不复存在,一切帝国议会等级代表的义务也已解除,他本人仅仅保留奥地利皇帝的头衔。这样,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寿终正寝。
拿破仑摧垮奥地利以后,便集中力量对付普鲁士。当时,普鲁士几乎没有什么优势。1806年10月10日,其前锋部队在萨尔战场被法军打败。14日,两军在耶拿和奥尔斯塔特交锋,法军全歼普军,并乘胜占领普鲁士的大部分领土。普鲁士国王及政府逃往梅梅尔。27日,拿破仑亲自率军进入柏林,并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勃兰登堡门。法军继续向东推进,年底进入普鲁士东部。普军在俄军支持下,艰准地继续抵抗,但终难挽回败局。1807年6月,俄国沙皇与拿破仑在涅曼河上的木筏里亲自会唔,沙皇以普鲁士的利益为代价,向拿破仑作了大的退让。7月7日.两国签订了《提尔西特和约》。两天后,普鲁士国王也在和约上签字。
提尔西特和约》除了规定俄国有权夺取原属瑞典的芬兰外,主要内容是对普鲁士的惩罚,其中规定:剥夺普鲁士在波兰夺得的全部领地,在这些领地上组成华沙公国,由萨克森国王管理(实际归法国统治);普鲁士易北河左岸的全部领土划归新成立的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国王由拿破仑的弟弟热罗姆担任):普鲁士军队从14万人裁减到4.2万人,如果法国与奥地利重开战事,普鲁士必须提供其中的1.6万人供法国使用。《提尔西特和约》使普鲁士失去了一半以上的领地,国土支离破碎,人口也从1000万骤降到450万。其后续签署的补充条款还规定,普鲁士向法国赔偿1.545亿法郎,在付清前由15万法军驻扎在普鲁士,占领费用由普鲁士支付。和约严重摧折了普鲁士的实力,把它降到了小国的地位。
1807年提尔西特和约》的签订,使德意志民族的地位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奥地利和普鲁士两个最有实力的德意志邦国遭到严惩,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冠落地,大部分德意志领地被拿破仑占据和控制。
拿破仑对德意志的统治,对德意志民族来说,影响是双重的。从现代化的角度看,拿破仑统治德意志期间,按照法国的模式,在控制区内实施强有力的改革,较为彻底地扫除了原先阻碍社会发展的各种封建制度,推动德意志民族赶上改革的步伐。然而从民族意识和大国争霸的角度看,法兰西民族的崛起乃至对德意志民族的侵占,极大地伤害了德意志人的民族情感,推动他们起而反抗。
拿破仑对其德意志控制区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革除古老的典章制度,推行《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十分强调法治,他在给胞弟、威斯特伐利亚王国热罗姆的信中告诫道:“德意志的各邦人民,像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人民一样,也需要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我确信特权阶级耀武扬威到处都是遭人憎恶的。你要做一个立宪的国王。”于是,法国大革命的一些积极成果在德意志广为传播。法院与行政机关分离,世袭官职和鬻卖官职消失,王公高官滥用财政遭禁止,国王也列在文官薪俸表上,个人开支同政府开支严格分列。打击教会势力,取消教会特权,打破政教合一的传统观念。在很多地方,赶走教会和主教,解散修道院:废除什一税,没收教会财产;取消教会法庭;法律保证信仰自由,天主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和不信教者,同享公民权。然而,诚如上文所述,在不少反对天主教的地方,文化事业遭到一定的伤害。
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摒弃贵族免于纳税、占据官职、控制军队等特权,建立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各种职业和职位向有才能的人开放。同时取消行会法规,宣告人人享有劳动权。
废除农奴制,解除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义务。经过改革,领主丧失了对农民的管辖权,农民由领主的臣民变成邦国属下的人民,拥有就业、迁徙、婚姻和诉讼等自由。由此,在德意志西部和西南部,像在法国一样,形成了人数众多的拥有小土地的自耕农
然而近千年来,德意志人顶着神圣罗马帝国的光环,一直执欧洲之牛耳,成为欧洲的霸主。对于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一部分人热切盼望,发出了“德国?它在哪里?我找不到那块地方”(席勒语)的呐喊,然而更多的人曾经陶醉于邦国林立的现状,热衷于古希腊的城邦制,认为小邦分治优越于庞大国土上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法国,能够体现“开明专制政治”的理想。然而在法国军力的冲击下,德意志民族不仅光环不再,连自身的领地也被法国占领。
法国的扩张和对占领区的专横行为,推动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快速上升。连原先赞同启蒙运动和世界主义的学者,也开始倾向浪漫主义,宣扬德意志的民族权利。德意志的浪漫主义在法国扩张行为的冲击下发生转变,成为德意志人反对法国人、反对法国革命和反对革命精神的思想武器。之后,德意志浪漫主义明显地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浪漫主义,它采取更加极端的形式,更深切执著地控制着德意志的精神生活,追求政治上保守的民族主义。活跃在海德堡的学者,成为这股思潮的核心力量。“自由与统一”,成为此后大部分德意志人的主要追求。
对法战争的失败,使不少明智之士看到了加快改革步伐的必要性。照旧维特农奴制,非但不能使德意志摆脱拿破仑的统治,而且也无法挽救容克政治的破产。贵族骑士斯泰因告诫:“如果国家要想在迅速改变的世界中保存自己,就必须对封建秩序进行改革。”开明容克哈登贝格则鼓吹“将法国革命的思想运用到普鲁士”,同时保留传统的君主制度。他在1807年给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的奏折中写道:“陛下!我们必须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
当时,德意志各邦国都面临改革的重任。然而,成为“第三德意志”的莱茵联盟各邦的改革,带有太多的法国色彩,在民族意识上升的背景下,难以成为大多数德意志人心中的圣地。最强大的邦国奥地利,尽管遭到法国的沉重打击,但拿破仑对奥地利的政策,主要是割地赔款,并没有摧级其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上弗兰茨一世生性软弱耽玩,没有能力保持自特蕾西亚以来不断进行的改革势头。尤其是1809年梅特涅掌握国政以后,奥地利的政治倾向日趋保守。而普鲁士,虽然1806年以后缩回到了易北河以东旧有的领地,但它是德意志诸邦中对法国依附性较少的独立王国。因在德意志爱国者心目中,它具有民族主义的道义优势。
1797年11月,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即位,新王虽然胆小怕事,缺乏决断力和灵活性,但从小受到法治教育,承认应该把臣民看作自由的公民,即位后即清理宫廷,辞退了其父的宠臣。尤其是他的妻子路易丝王后(Lise,1776一1810),在智力和性格上都强于丈夫。根据近年来德国史学界的研究成果,王后在支持改革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这样,普鲁士就成了全德争取民族自由、变革旧制度的中心,一大批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民族主义者奔向那里,共商民族独立和国家振兴大计。实际上,19世纪初普鲁士的改革,正是德意志民族共同创造的业绩。活既在普鲁士土地上的优秀人物,不论是思想家费希特黑格尔,军事改革家格奈森瑙沙恩霍斯特,还是政治改革家施泰因男爵哈登贝格,他们都不是普鲁士当地人。
在普王夫妇的主持下,1807年9月,施泰因男爵(1757-1831)被任命为普鲁士首相。斯泰因出身于拿骚一个有五百年历史的帝国骑士家庭,父亲曾任美因茨选帝侯的枢密大臣。他16岁时入格丁根大学学习法律,在那里受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影响,倾慕英国的宪政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潜心研究法国的启蒙思想以及康德费希特的哲学。此后,他在韦茨拉尔帝国法院实习,并往德国各地考察,包括南德的一些宫廷、雷根斯堡的帝国议会和维也纳的宫廷枢密院。以后他又去英国旅行,对英国政治经济体制有了较深刻的了解,这使他比易北河以东那些抱残守缺的容克更能适应新时代的潮流:但同时,他又坚决反对法国式的革命激进主义,力主实施改良。在选择就业地点时,他没有到当时最强大的邦国奥地利去,而是选择了普鲁士。
施泰因男爵先是出任威斯特伐利亚矿务局长和高级矿业顾问,后担任整个菜茵一威斯特伐利亚地区的行政长宫。1804年,他被任命为普鲁士税务工商大臣,从而进入柏林的政府机关。任职期间,他废除了邦国内部的关税,并准备建立普鲁士统一的经济区,但由于时间较短,阻力较大,成效不太明显。在1806年普鲁士遭到惨败时,他立了大功,设法保全了国库的财产,并将其带往梅梅尔供普鲁士国王使用。在签订《提尔西特和约》期间,拿破仑坚决要求普鲁士国王将哈登贝格首相免职,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哈登贝格拿破仑都要求让施泰因男爵继任,于是施泰因男爵顺利地当上了普鲁士首相,并立即开始实施较大规模的改革。
施泰因男爵改革的基本思想,是把以等级出身为基础的君主专制国家转变成以财产(阶级)为基础的现代立宪国家,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是把君主的臣民变成真正的国家公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着力于废除人身依附关系,解放农民。1799一1805年间,普鲁士曾在王族领地上实施解放农民的改革,但私人领地上的农民基本保持原状。施泰因男爵格外僧恨易北河以东的容克对农民的残酷压榨,谴责那里的贵族宫殿是“虎狼之窟,这些虎狼把周围的一切糟蹋殆尽,自已置身于墓穴一样死寂的环境中洋洋自得。”
施泰因男爵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被简称为“十月敕令”的法令中,其全称为《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的敕令》,因颁布于1807年10月9日,故名。法令坚持“农民解放”和“地产自由”两项原则,规定废除一切人身隶属关系,取消全部世袭的、非世袭的、契约的依附关系,宣布“在朕之全部国境内,自1810年圣马丁节(11月11日)起,废除一切庄园的农奴制,在1810年圣马丁节之后,只有自由人,如朕在各省国有土地上已有的情况那样。”同时解除了土地买卖和流通中的种种封建限制,规定农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可以离开土地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决定婚事等,允许市民和农民购置庄园的地产,也可以自由经营工商业,包括贵族和容克地主,他们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地产,也可以迁入城市从事工商业。
施泰因男爵推出此项措施的目的,是效仿英国模式,建立强大的自耕农阶层,然而由于后续的(哈登贝格的)改革措施不配套,获得人身自由的衣民,要么成为没有土地的雇工,要么背上沉重的债务,未能实现原先的理想。
为了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刺激庄园地产的资本化,确保农业改革顺利进行,施泰因男爵又着手实施市政改革。1808年11月19日预布了《普鲁士王国各城市法规》,规定:城市有自治权,有财财政、教育和公共事务管理权,国家只保留对城市的最高监督权、司法权和部分警察权;城市的行政中心是市议会,议员由选民无记名投票选出。按规定,凡是年收入在150塔勒(大城市为200塔勒)的市民就拥有选举权,这就摒齐了封建等级观念,确认了以财产和收入决定人的社会地位的资产阶级法则。
根据法规要求,1809年4月柏林举行首次选举,15.6万居民中有1.1万人参加选举,选出的102名议员均为有产者,即商人和企业主。工商业资产阶级开始执掌城市的权力,封建行会在政治上遭到沉重打击,面包业,屠宰业、摊贩等行会甚至被取消。斯泰因原先打算把市政改革的精神推向农村,实行乡村自治,后因被迫离职未能实现。
施泰因男爵改革的第三个方面,是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普鲁士君主与其他很多德意志邦国君主一样,有亲自主政的传统,而普鲁士又是一个领土扩张较快的邦国,因此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领导机构重叠、管辖范围互相交叉的现象。
当时,政府机构由位于柏林的“总执行局”统揽,而国王长期住在波茨坦,经常依靠身边的内阁去推行各种指令。内阁拥有相当的权力,但又不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1808年11月24日,施泰因男爵发布名为《改善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规章》的文件,据此,取消了内阁制度,同时解散总执行局,代之以责任制的大臣,成立内政、财政、外交、军政、司法五个部,分管各领域的国家事务,各由大臣统领。原计划在五个部之上设立一个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既用于防止各个部任意安为,又有权任命各地的行政长官作为中央与地方的桥梁,后由于施泰因男爵被迫离职,暂时未能实现,但在哈登贝格执政时期成为现实,首相成为国务院的首脑。
施泰因男爵还提出过军事改革的设想,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组织地方武装,改革军官团,废除贵族特权。但因时间仓促,这些设想并未形成法律文件,而是由后人付诸实践。
施泰因男爵的改革措施冲击了普鲁士容克的特权地位和官僚体制,因而招致容克的激烈反对。特别是当易北河以东的庄园主获悉施泰因男爵准备把改革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的时候,更是视之为祸害。他们狂呼“斯泰因比拿破仑更严重地损害了普鲁士国家”,叫嚷“宁要三次耶拿战役,不要一个十月敕令”。他们终于找到了复仇机会。
原来,施泰因男爵拿破仑久久不肯从普鲁士撤军很反感。他在出任首相前夕写下了《拿骚备忘录》,慷慨激昂地号召人民团结一致,“恢复对祖国、对独立和民族荣誉的感情。”掌权后便把迫使法军从普鲁士撤走、摆脱拿破仑制约作为外交活动的中心。1808年上半年,西班牙人民举行反法民族起义,施泰因男爵大为振奋。当时,赛因一维特根斯泰因侯爵打算寻求英国的帮助,在西北德举行反法起义,施泰因男爵在一封致侯爵的私人信件中,期望全德支持正在酝酿中的奥地利反法战争,并主张在北德做好起义的准备。不料,反对改革的容克设置圈套,使这封信落入法国人手中。
拿破仑勃然大怒,一方面加重对普鲁士的处罚,另一方面则于1808年12月16日从马德里行辕下了一道手谕,通令缉捕斯泰因。该手谕说:“1.那个试图在德意志制造不安的名叫斯泰因的人,被宣布为法兰西和莱茵联邦的敌人。2.该斯泰因的财产,不论在法兰西,抑或在莱茵联邦各国,全部予以没收。3.该斯泰因不论在何处,只要我们的或我们友军的部队力所能及,应加以逮捕。”普鲁士宫廷乃至全德为之震动。此前,施泰因男爵见势不妙,先行向普王提出辞职,11月24日获准后即逃往国外。他先到哈布斯堡王朝控制下的布隆(位于捷克地区),两年后迁往布拉格。1812年春随着俄法矛盾尖锐,他受邀到沙皇宫廷担任外交政策顾问。1813一1815年,他同其他爱国者一起共同组建“德意志事务委员会”,致力于德意志的解放事业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
施泰因男爵离职后,由于普鲁士宫廷顾忌拿破仑的干预,还不敢让哈登贝格继任,而是选择了多纳一阿尔腾斯泰因担任首相。然而该首相庸碌无能,使普鲁士的局势日渐混乱,政府已无法维持。这一局面连拿破仑也难以忍受,于是普鲁士国王于1810年10月27日任命哈登贝格担任首相。
哈登贝格圆滑世故,追逐功名,刚愎自用,平时喜爱寻欢作乐。在改革方式上,哈登贝格反对农奴制,要求变革现状,但倾向于采用开明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尽量使改革措施照顾到容克贵族的利益。在普鲁士的土地上,也许他的主张更能得到推行。1807年9月,他曾经写过一份《里加备忘录》,集中反映了他的改革理念。他认为,在对国家进行必要的根本治疗时,关键在于真正领悟时代的精神,进行一次善意的革命,在政府中实行民主的原则,但不能把政治权利交给民众,而是在维护并加强政府权威的前提下,在资产阶级生活中、在经济方面运用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他拥护法国革命,却拒绝法国的变革方式,“那种由于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于内部或外部的暴力冲击所致的革命,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哈登贝格仍然不失为普鲁士杰出的改革家,在1810一1822年担任首相期间继续施泰因男爵的未竟之业,在三个方面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最主要的改革还是集中在农业方面。1811年9月14日,普鲁士国王颁布了《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简称“调整敕令”。其总的精神,是规定农民可以把正在使用的土地转为己有,途径是向庄园主赎买义务。一旦赎买行为成立,附着在这些产业上的一切义务和权利即行解除。
敕令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尚未具有所有权的世袭农民地产。第4条规定:“无论领有教会领地、国有上地、或私人庄园的任何世袭田庄或地产的一切现有业主,均可称为完全农民、半农民、茅舍农或小农,或其他的地方性名称,他们在按照下列规定向庄园主赎买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第10条规定:“当依附农将全部地产的1/3割让给主人,那么,庄园主应该满足于此,应放弃对于世袭农民的田庄所有权。”(如农民的保留地太小,割让后的剩余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则可保留全部土地而支付相当于常年地租25倍的货币。)第12条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赎买必须交出包括田地、边地、草地、畜牧场、小树林的全部地产的1/3,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由达成协议,以现金或以实物租、货币租进行偿付。”
第二部分涉及非世袭的农民地产。第35条规定:“属于这一等级的田庄有:以租税、租金和劳役为条件,庄园主将此田产不定期地,或者在一定年限内,或者以农民的一生,出让给农民使用的用庄”,此类农民亦可将他们的田庄转为自身财产。为此,第37条规定:“庄园主…有权将此类田庄的田地、边地、草地、畜牧场和小树林的一半,并入自己的庄园。”敕令还规定,关于劳役和其他义务的赎买和调整,以两年为期,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
然而,开始时该救令实施得不太顺利。民族解放战争期间,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实施改革:维也纳会议后,封建势力抬头,容克地主抵制改革的进行,并趁机侵占在战争中阵亡的农民的田地,孤儿寡妇被逐出家园。但哈登贝格发挥其柔中带刚的特性,既坚持改革的大方向,同时又对具体措施作出修正,使之更加符合容克的利益。1816年5月29日,普鲁士公布一项《王家宜言》,对1811年的“调整敕令”作出修正,对可以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的范围作了限制,包括至少拥有能用于耕作的牛马,以及所拥有的土地是在1763年(该年普王下令,严禁地主驱逐农民)前就已经登记入册的(标准年代在各省不一致,一股指50一60年前就已存在的农民田庄)。如此一来,有权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户数量就大为减少。
以上两项法令,连同1821年的《义务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构成了哈登贝格的农业立法,它的实施交由一个1817年成立的总委员会负责处理。这种“普鲁士式道路”的农业资本主义化,历时数十年,直到19世纪40年代末才基本完成。这方面的改革为农业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比较有利的条件。从1816年到1848年,普鲁士有35万农户赎回了封建义务,变成了自己份地的所有者。地主在农民赎买的过程中,得到了约150万摩根的土地和1850万塔勒的现金。赎买了封建义务而成为小生产者的农民急剧分化,少数上升为富农,大多数破产变成雇佣劳动者。同时,地主则利用攫取来的大量土地和赎金,逐渐将其庄园改为资本主义方式经营。
当时,其他德意志各邦也先后实施了农奴制改革,巴伐利亚在1808年、拿骚在1812年、符腾堡在1817年、黑森达姆施塔特巴登在1820年、库尔格辛在1821年,都宣布废除了农奴制
第二方面的改革内容集中在财政和工业领域。1810年10月27日颁布的《财政敕令》,成了工商业和经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该敕令的要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按平等的原则对国家的税收制度作一次全面的改革。具体方法是,建造新的纳税人登记册,并按此确定主要的税款。敕令指出,这样做并非为了增加税收,而是要按照普遍纳税的原则,平等,适当地分配税额,取消免税特权。第二,实行营业自由,废除中世纪王侯拥有的限制工商业的禁令特许权和强制特许权,取消束缚工商业经营的桎梏,废止以前实行的工业税,简化关税。
根据《财政救令》的精神,1810年10月28日以后陆续颁布了四个《工业税敕令》,这些法令成为新经济法规的基出,为企业主提供了自由经营的平台。这些法规的要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普遍的工业税,无论在城市或农村,从事或准备从事商业、工业和手工业者,均有义务置办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这样一来,复杂而混乱的不合理税收变成了一种现代税收制度,而且在所得税中开始实行累进税,试图保护低收入者。然而,贵族的免税特权直到1861年才得以废除,而且还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第二,赋予完全的营业自由,取消束缚经营的桎桔。此举有利于工业新发明和新的生产方法的推广使用,有利于安置大批劳动力,增加国家税收。它构成了普鲁士经济高涨和工业化的前提。
第三,取消一切行会的强制,规定每个成员可以自由退出所属行会,每个行会可以经多数成员的表决而解散,实行完全的经营自由。在施泰因男爵改革时期,《城市法规》已经在政治上打击了封建行会,现在,哈登贝格的工业立法又剥夺了行会的经济权力,事实上取消了行会,自由竞争开始在普鲁士工商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军事和教有改革亦是19世纪初普鲁士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这两个领域的改革同其他领域的改革连成一气,彼此激励,在普鲁士王国这个舞台上演出了精彩的一幕。
军事改革的领导者是沙恩霍斯特(Gerhard Johan David von Scharnhorst,1755~1813)。他同样不是普鲁士人,出生在下萨克森的博尔登瑙一个农民兼兵士的家庭。青年时代曾跟从优秀的军事理论家绍姆堡伯爵,先在军事学校学习,后在其部队里服役。1783年(28岁)起,他在汉诺威军队中服役,参加了第一次反法联盟战争他甲仟就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认识到人民军队比雇佣军队优越,通过反法战争中的亲身观察,更加体会到法国革命对军事改革的影响力。他确信,德意志各邦国只有彻底改革军队体制,在民众中开展军事教育,才能战胜法国的国民军。1797年,他发表《论革命战争中法军取胜的一般原因》一文,由此成为闻名的军事作家。他通过分析美军在独立战争中获胜的原因,深切理解到军队法规与国家整体情况之间的关系。1801年起,他进入普鲁士军队供职,授中校衔,并担任柏林军事学院院长。1806年参加反法联盟战争,在参谋部供职。
就在这段时间里,普鲁士国王被他质朴而坚定的举止所吸引,希望通过他来增强普鲁士的军事力量。从1807年起,沙恩霍斯特的地位一路上升,晋升为少将,并担任“军事改组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整顿军队,把怯儒无能者清除出去。1808年,他成为国王的侍卫官长,翌年在新成立的军政部中担任军务局长。在施泰因男爵被迫离职、而哈登贝格尚未接任的“空档”里,沙恩霍斯特还成了普鲁士改革派的重要领袖。借着这一机会,他领导了普鲁士的军事改革。
沙恩雀斯特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得到两位重要人物的协助,一位是格奈森瑙,另一位是更为著名的克劳塞维茨格奈森瑙(1760~1831)出生于德国中部地区的破落贵族家庭,曾在埃尔福特大学学习,后在奥地利等地服役。1782一1783年作为少尉在北美的英国军队中供职,据此熟悉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为争取独立所采用的有效作战方式。1786年起转入普鲁士军队,在多次参加对法作战后,对拿破仑形成一种复杂的看法。在军事上,他敬佩拿破仑的战略战术,自认是其学生,但在民族情感上,他又极其憎恨拿破仑
克劳塞维茨(1780一1831)以《战争论》而闻名,但这本书是他在参与军事改革后,担任普鲁士陆军大学校长期间写作的。他出身于马格德堡附近一个已接近于平民的小贵族家庭,12岁作为士官生进入军界,19岁进入陆军大学学习。1806年参加耶拿战役,被法军俘虏,一年后回国,积极呼吁普鲁士实施军事改革。以后他担任沙恩霍斯特办公室的主任,成为军事改革的中心人物。
针对普法战争中暴露出来的普鲁士军队中的问题一贵族充任军官、雇佣兵制、野蛮的体罚及落后的训练和作战方式,沙恩霍斯特等一批有远见的军官认识到,要使普鲁士军队和民族融为一体,使军队成为民族的有活力的机构,就必须改革军事制度。早在1802年,沙恩霍斯特就发起组织“军事协会”,创刊《军事手册》,将许多将领聚集在一起,研究军事间题,批判不合理的军事制度。《提尔西特和约》之耻更激起这批爱国军官的改革热情。改革的总方向是,以法国军队作为样板,改造军队,使军中服役不再成为令人可恨的强迫行为,而成为公民的荣誉和责任。
改革的首要内容,是废除雇佣兵制,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普鲁士军队从1733年起,大约有一半士兵是从欧洲各地和德意志其他各邦招募的,另一半由本邦服役者组成,军队结构显得涣散无力,不太适应19世纪的需要。军事改革废除了雇佣兵制度,不再招募外国人入伍,同时取消了连队经理制度,以新的方法组建军队。
1813年2月9日起,废弃1792年《军事法》所规定的全部特权和例外,如纳税的富裕市民免服兵役,农村与城市平民的服役年限长达20年等,为每个有作战能力的公民规定了同等的服役义务。根据规定,凡年满17一24岁的青年,可以自己选择兵种,参加步兵、骑兵或炮兵,只有符合特殊规定的极少数青年,如寡妇的儿子、家庭的唯一供养者、现职的低级宫吏或教士等,可以免于服役。这样,就大幅度增加了兵力来源。
但与此同时,士兵的服役期限大为缩短,期满后再进入国民预备军。由于当时拿破仑强迫普鲁士将兵力压缩至4.2万,沙恩霍斯特采取了一种“速成兵”制度,以变相地扩充军队。根据周密的计划,每个连队每月给3一5名士兵放假,再由同样数日的适龄青年顶替,他们经短期训练后立即离开军队。通过这种不断的短期轮训培训了一支数量很大的后备力量,至德意志解放战争时,普鲁士竞在法国的监视下,四年内训练出12万一15万名士兵。
其次,放弃单一的正规军制,建立国民预备军制度,以提高国家的战斗能力1813年3月17日发布《后备军条例》,规定组建三种后备军。第一预备军由26一32岁的男子、适龄应征但没有入伍的男子、退伍军人等组成,其职能是战争期间参与正规军作战。第二预备军由40岁以下的男子组成,负责战争中的警备任务并为正规军提供后备力量。第三种为地方民兵,由17一50岁男子中的剩余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战时保护交通线,配合正规军打击敌人,必要时也可以上战场。此外,政府还鼓励组建“志愿军团”,吸收20一24岁的青年参加,其中不少是知识青年和大学生。
正规军、后备军、志愿军,三者构成新的军事体制,其效果是双重的。当时,德意志面临着摆脱法国的军事控制、实现民族解放的重任,此后,还有实现民族统一的任务,因此,实行全民皆兵式的军事体制,能够为这些任务的完成提供保证。但是,普鲁士本来就有“军事立国”的传统,当时为摆脱危机而实施的措施,非但没有削弱这种传统,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原有的色彩。一旦民族解放和统一的大业完成,这种传统就有可能形成一股不可遏制的惯性,发展到穷兵黩武,进而危及周边国家的安全,损害欧洲乃至世界的和平。
再次,在军队内部,取消贵族垄断军官职位的特权,改为主要以文化水平和实际能力作为选拔军官的依据。在1786年弗里德里希二世逝世之年,普鲁士军官团中90%的成员是贵族,将军中没有一人出身于市民。1807年沙恩霍斯特主持“军事改组委员会”的工作后,即以该机构为抓手,惩处那些在1806一1807年战争中表现怯懦和投降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将指挥官中不称职者淘汰,过老者退休。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没落贵族在军队中的势力。
1808年8月6日,颁布《军事条例》,其中明文规定:“从现在起,只有那些在和平时期学习知识,受过教育,在战争时期表现出类拔萃的勇敢和能驾驭全局的人,才有权利得到军官的位置。因此,全民族中一切具备上述特点的个人,均有权要求得到军队中最高的荣誉职位。军队中完全废除一切迄今为止实行的等级特权,而且每个人均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不得照倾其出身。”通过这两方面的措施,至德意志解放战争前夕,1806年以前任职的143名军官裁去了141名。1819年,普鲁士军官团中的贵族成分下降到约54%。此外,为了培养军官和参谋人才,1810年还建立了普通军事学校。以后,在沙恩霍斯特掌权时期优先提拔的大多数人,都成了优秀的指挥官。
第四,在军队中推行新式管理制度。1808年的《军事条列》废除了鞭刑和穿列答刑,保障了士兵“脊背的自由”。沙恩霍斯特格外强调“更新战士的精神”,不再依靠农奴式的训练来保证士兵遵守纪律和勇敢作战,而是依靠责任感和荣誉感。以后,尽管军官殴打士兵的恶行并未根除,但军队中最坏的封建弊端已被取消。同时,对士兵进行新式的、适应近代战争方式的训练,废除了过时的线式战术,仿照法国的榜样,军队编成混合旅,配备各式武器和装备,进行散兵战术和协同作战的训练。此外,沙恩霍斯特还发展了总参谋部体制,为人类社会的军队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一体制到目前还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在普鲁士各个领域的改革中,军事改革进行得比较彻底,取得的成效也比较明显。
普鲁士的教育改革是同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一1835)的名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是一位语言学家和哲学家,为探索人类文化语言作出过贡献,对20世纪语言科学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他出生于波茨坦的贵族家庭,系普鲁士人。从小与弟弟亚历山大·冯·洪堡(著名的地理学家和人种史学家)一起接受家庭教师的教育,没有进过中小学。后来进入奥得河畔法兰克福大学和格丁根大学学习法律,在耶拿期间结识歌德席勒,并成为忘年之交。他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卓越的才能,熟悉古代哲学和康德哲学,研究巴斯克人的语言,翻译希腊悲剧,研究美学与汉学,而且都作出较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了解古典文化,他积极谋取普鲁士驻教皇国使节的职务,并一连干了六年(1802一1808)。1809年3月,他被任命为内政部文化教育司司长,主持普鲁士教育改革事宜。亚历山大·冯·洪堡主持的教育改革,覆盖面比较广。
首先,建立新的教有体制,其中分设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有三个层次。初等教育方面,当时已经有所举措。自1797年起,普鲁士就规定了普遍的义务教育,其中城市的小学比较正规,学制四年,教师由受过正规教育者担任,衣村的小学一般只有1一2年级。初等教育的经费由城市或乡镇的全体居民承担。中等教育分实科中学(包括职业学校)和高级文科中学两种。前者系儿童在读完四年制小学后进入的一种五年制职业性学校,课程中不设希腊语教学,但强化了数学、自然科学和其他外国语的训练。后者又可称为“完全中学”,系儿童在读完小学后进入的一种九年制学校,毕业后可直接升入大学。这种学校受到亚历山大·冯·洪堡极大的关注,他亲自过间其教育计划,把古典语言,德语、数学、自然科学和法语列入必修课,并推行人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学校对德意志的发展意义重大,在19世纪甚至20世纪,大部分议员、官吏和学者都出自此类学校。
其次,创办新型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人才。其最大的杰作是柏林大学的创立。普鲁士原先的大学城在哈勒,由于被迫割地赔款,这个地方已经进入威斯特伐利亚王国的版图。1809年5月,亚历山大·冯·洪堡上书普鲁士国王,要求创办柏林大学,很快获得批准。在普鲁士濒临崩溃之际,王国仍然拨出每年15万塔勒的经费用于兴办柏林大学,表现出相当的远见卓识。亚历山大·冯·洪堡广为罗致人才,第一任校长为费希特,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史学家尼布尔、医学家赖尔、农学家塔尔等一大批学术名流都应聘任教。学校的办学原则中,“学术自由”系继承欧洲各著名大学的传统,不要求教员作宗教信仰宣誓,但亚历山大·冯·洪堡增加了“科学研究领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强调教学要从科学研究出发,将教学与科研统一起来,教授的选拔不太强调教学能力,而主要根据他们在学术上的成就。原先,德意志的大学除格廷根大学外,基本上以教学为主,科研任务由科学院承担,制约了大学学术水平的提高。亚历山大·冯·洪堡柏林大学确立的办学原则,不仅推动年轻的柏林大学很快成为德国的第一流大学,在德意志的民族解放和统一事业中起到精神中心的作用,而且这一原则被国内外其他大学所采纳,成为国际上高水平大学的普遍办学原则。
19世纪初期的普鲁士改革,使普鲁士社会发生历史性的转变。改革加速了封建关系的解体。容克地主把从农业改革中获取的大量土地和现金,按照资本主义的方式来经营,使农奴制经济转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容克发生分化,出现了资产阶级化的容克阶级。工商自由带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又促使了资产阶级的诞生。普鲁士开始从封建庄园制过渡到资产阶级容克地产制,这种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代替农奴制经营方式的转变,称为“普鲁士道路”。据此,普鲁士逐渐成为德意志经济发展和民族运动的中心。普鲁士的改革具有全德的意义,可以看作是德意志近代史的开端。
1812年,拿破仑纠集了一支近70万人的军队(其中奥地利被迫派兵3万,普鲁士派兵2万),远征俄罗斯。沿途为了筹集粮草,对德意志大地大肆劫掠,造成普遍的饥荒。然而,侵俄军队最终在莫斯科遭遇惨败,几乎全军覆设。普鲁士的反抗斗争随之高涨起来。首先举起义旗的是参与征俄的普鲁士军指挥宫路德维格·约克·冯·瓦滕堡将军,他在率部从波罗的海撤退途中,在未得到普鲁士国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于1808年12月30日在陶罗根附近与俄方签署《陶罗根协定》,承诺普军对俄国保持中立。尽管普王宣布抛弃这一协定,将约克将军撒职,并与法国人虚与委蛇,但这一爆炸性的事件还是有力地推动了全德的反法解放战争。
德意志解放战争的胜利,使德意志最终实现了民族解放,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却由战胜国召开的维也纳会议来解决。
法国大革命所引起的欧洲动荡随着拿破仑的垮台而逐渐平息,为了处理普后事务,欧洲各国政要会聚维也纳,缔结了欧洲近代史上第一个重要的国际体系一维也纳体系
维也纳会议自1814年9月召开,至1815年6月结束,历时9个多月,欧洲各国,包括先前神圣罗马帝国的一些邦国都派代表参加,只有教皇国例外。奥斯曼帝国虽然同欧洲事务的关系比较密切,但是未能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两个皇帝、六个国王和二百多个诸侯与外交官。
维也纳会议做了两件大事,一是重新确定欧洲各国的疆界,二是组建德意志联邦。
在处理第一件事情方面,会议采纳了法国提出的“正统主义”原则,提出“欧洲政治制度的更新”“社会秩序的重建”“建立在公平的势力划分基础上的持久和平”等口号。据此,一系列王朝得以复辟,包括法国、西班牙、南意大利、彼蒙特一撒丁、汉诺威黑森卡塞尔等。教皇也恢复了在罗马的统治。但德意志的小邦诸侯们不少未能复辟。
会议的真正目的,据梅特涅的助手根茨透露,“是要在战胜国之间瓜分从战败国那儿得来的赃物”。奥地利力图以均势体系确保自己控制中欧,不受两翼强国的侵犯;俄国希望独吞波兰;英国反对俄国势力的过分扩张,同时尽力巩固自己的殖民霸主地位;普鲁士希望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德意志诸邦中的地位,如有可能,则推动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德意志统一;法国则尽力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不受拿破仑战争的影响,同时阻止德意志实现统一。
会议经过艰难的交涉,逐渐达成妥协。战胜国四强所获颇丰。英国基本上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俄国先同普鲁士商定,由自己独吞波兰,让普鲁士兼并萨克森。但这一企图遭到奥地利的激烈反对,奥地利于1815年1月同英、法、荷、汉诺威巴伐利亚等达成秘密协定,以战争相威胁,要求俄、普放弃预定目标。最后,俄国控制了一个缩小了的波兰王国,以共戴一君的方式实施统治,同时还占有了芬兰比萨拉比亚。普鲁士也只得到2/5的萨克森,但同时在英国的帮助下,获得了德国中最富庶、最先进的莱茵兰威斯特伐利亚地区。
战胜国希望由普鲁士在西部形成一道屏障,以防止法国重新向东方扩张,而对普鲁士来说,它趁机将重心西移,逐渐成为德国内部最重要的经济邦国。奥地利未能收回比利时,也失去了在上菜茵的属地如弗赖堡周围布赖斯郜地区、符腾堡南部、巴伐利亚士瓦本地区的领地,但在中东欧地区获得较大的补偿,除重新收回以前的省份外,还获得了大片新的领地,包括以前的萨尔茨堡侯国、部分因河流域、伦巴第和威尼西亚地区、以的里雅斯特为中心的伊里利亚、达尔马提亚加利西亚的一部分。这样,奥地利的重心进一步东移,即移至非德意志地区的波希米亚匈牙利加利西亚和北意大利。
这一结局对奥地利的影响是双重的。如果把奥地利作为一个普通的国家来看,它放弃了远离本土的西部领地,在自己的周边地区进一步扩充地盘,损失不大,甚至还增添了一些利益;然而从德意志的角度看,长期来处于首领地位的邦国,失去了大块的德意志土地,而以非德意志土地作为补偿,其德意志属性有所减弱,在处理德意志事务时面临的选择会更加艰难。据1840年的统计资料,奥地利帝国的人口构成中,斯拉夫人有1482万,匈牙利人为430.5万,意大利人454.8万,罗马尼亚人156.7万,而德意志人只有640万。
英王所辖的汉诺威获得了希尔得斯海姆、戈斯拉尔和明斯特兰北部,升格为王国,横在东部普鲁士和西部普鲁士之间。南德诸邦除稍有变动外,基本上保持莱茵联邦时期的领土状况。其他较大的诸侯国也基本保存下来,但拿破仑时期的还俗教产和被剥夺的教会领地仍维持现状,不予恢复。法国保留了1790年的疆界。比利时并入荷兰,成立尼德兰王国。挪威并入瑞典,瑞士被宜布为永久中立国。这一欧洲的国际新秩序,称作“维也纳体系”。这是“世界历史”形成以来的第一个欧洲国际体系,并由于当时欧洲在世界上占有中心地位,成为第一个世界性国际体系。
组建德意志联邦的前提是认可了神圣罗马帝国被解散、德意志土地上仍然邦国林立的事实。在列强的直接干预下,建立了一个“五强委员会”,由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汉诺威符腾堡组成,负责解决德意志问题。该委员会从1814年10月14日开始工作,于1815年6月8日签署《德意志联邦条例》,组建了新的国家。
新国家从名称上来看,是“德意志联邦”(Der Deutsche Bund),然而究其实质,却是“邦联”,因此不少史书上将其译成“德意志邦联”。据《德意志联邦条例》第一条规定,联邦是各主权邦、自由市之间的一个持久的、不可分离的联合体,各邦不能自由退出,也不能被排除在外。即只要是德意志邦国,就自然成为其成员。联邦由34个君主国和4个自由市组成。君主国中包括1个帝国:奥地利。5个王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汉诺威符腾堡。1个选帝侯国(尽管这时已不存在推选皇帝的问题):黑森卡塞尔。7个大公国巴登黑森梅克伦堡一施维林;卢森堡一利姆堡;奥尔登堡;萨克森一魏玛爱森纳赫梅克伦堡一施特赖利茨。9个公国:荷尔斯坦因一劳恩堡;拿骚不伦瑞克;萨克森一迈宁根一希尔德堡豪森;萨克森一科堡一哥达;萨克森一阿尔滕堡安哈尔特一德骚;安哈尔特一柯滕;安哈尔特一贝尔恩堡。10个侯国:罗伊斯(新系);利珀一德特莫尔德;瓦尔德克;施瓦尔茨堡鲁一道尔施塔特;施瓦尔茨堡一松德斯豪森;绍姆堡一利珀:罗伊斯(老系);霍亨索伦一西格马林根;霍亨索伦一黑欣根;利希滕斯坦因。1个伯爵领:黑森一洪姆堡。自由市为:不来梅汉堡吕贝克;美因河畔法兰克福
除此之外,德意志联邦内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其中有三个邦国由非德意志的君主统领,即英国国王代表汉诺威王国,丹麦国王代表荷尔斯坦因公国,尼德兰国王代表卢森堡大公国。奥地利和普鲁士只以它们以前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土加入联邦,因此,奥地利帝国只有它的德语区、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属于联邦,普鲁士王国的东普鲁士、西普鲁土和波森没有加入联邦。
德意志联邦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根据条例规定,联邦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德意志外部和内部的安全,以及德意志各邦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即保证各邦君主的正统主义统治权,各邦具有相当大的独立主权,只是不能与它国缔结危害联邦或其他邦国安全的联盟,战争期间不得举行单独谈判。而德意志联邦,除了有权向外国派遣公使和签订条约外,没有更多的对外权力。
在1820年5月由联邦议会通过的《维也纳最后议定书》中,补充规定联邦有宣战、媾和与结盟的权力。对内,它没有中央政府,没有国家元首,没有统一的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货币与度量衡,也没有统一的邮政。建立统一国家的建议不是没有,如亚历山大·冯·洪堡曾经提出组建四人执政内阁、组建强大的联邦军队、设立联邦法院的设想;施泰因男爵曾提议组建两个并存的联邦制国家,分别以奥地利和普鲁士为核心,甚至赞成重建哈布斯堡帝制;哈登贝格曾建议在联邦内部划分县区,由执政府实施统一管理。但英国,俄国等大国对这些建议都不感兴趣,德意志人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中等邦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建立集权制国家,普鲁士尽管对德意志的整体利益较为关注,但也以不损害自身的地位为底线;对奥地利首席大臣梅特涅来说,关注的重点不是德意志的统一,而是维护欧洲的均势和奥地利的强国地位。
1821年4月,联邦议会制定了《德意志联邦战争法》,规定组建一支由10个军团组成的联邦军队(Bundesheer),其中奥地利和普鲁士各提供三个军团,巴伐利亚提供一个军团,其余三个由混合部队组成,战时总司令将由联邦议会的“核心委员会”选定。作为德意志联邦中央机构的主要象征,是设在美因河法兰克福的联邦议会(Bundestag),它由各主权邦的代表组成,由奥地利人担任主席,这显示出奥地利在德意志诸邦中仍然处于优势地位。
德意志联邦的权柄由议会主席执掌。议会分为两级形式。被称为“小议会”的决策委员会由17人组成,其中11个较大的邦国各占一席,其余小邦共同拥有六席。全体大会共设70票,票数的分布随各邦的地位不等,帝国和王国各拥有四票,小邦只有一票。如讨论联邦的机构设置和宣战与媾和等问题时,必须有2/3的多数票才得通过,而在讨论修改联邦宪法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1815年6月10日,确认《德意志联邦条例》的《联邦议定书》经各邦的全权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文件被收入《维也纳最后议定书》中,这一做法给日后欧洲列强干预德意志内部事务里下了伏笔。
维也纳体系是一个复辟的体系,也是一个调整的体系,它以“正统主义”为原则,在平息了拿破仑战争所带来的动荡后,以当时的实力对比为基础,重新划分了疆界,确立了新的运行机制。对德意志民族来说,维也纳会议抛弃被拿破仑勒令解散的神圣罗马帝国,这一步骤是十分正确的,然而,会议所构建的松散的邦联,却未能满足正在成长中的德意志民族主义的诉求,也滞后于德意志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族统一的客观要求,德意志民族将为“统一与自由”而继续努力。
德意志邦联成立后的近四十年时间里,德意志民族的核心任务是实现统一与自由。这场持续了几十年的统一与自由运动,可以有两种解读法。一种是指实际被冠上“统一与自由”名称的运动,以1817一1819年大学生运动为开端,中经1832年汉巴哈大会,到1848年革命达到最高点。另一种是指整个民族在孜孜追求的目标。“统一”(Einheit),是要超越邦联式的组合,在政治上组建一个足以同周边民族国家相抗衡、甚至能超过它们的统一国家,在经济上打破关税障碍,实现度量衡和货币统一,在文化上张扬形成不久的德意志民族主义。“自由”(Freiheit),是要赶上时代步伐,用近代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取代中世纪的君主国家体制,而无产阶级则要进一步超越近代国家体制,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
德意志联邦是“正统主义”和欧洲君主们互相妥协的产物,不能使渴望实现民族统一的人士满足。格雷斯在《莱茵信使报》上十分气愤地把这个所谓的国家说成是“干瘪可悲、不成体统、丑陋不堪的组织”。针对德意志民族的特殊情况,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统一方案。
第一种方案设想将德意志邦国的全部领地都并入一个完整的国家之中。这个方案的优点是新国家可以同神圣罗马帝国保特较强的继承关系,体现出基督教的大一统主义与德意志霸权的结合,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奥地利的利益。这是奥地利所热衷的方案,但其致命的缺陷是违背了19世纪的民族原则,当时奥地利帝国内有大量的非德意志人,这些人同德意志人一样,也热衷于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
第二种方案实际上是第一种方案的修正版,它强调新国家的德意志属性,主张将奥地利帝国内的匈牙利人斯拉夫人排除在外。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个方案对德意志民族的发展是最为有利的,如果得以实现,德国历史的走向将被改写,但是遭到奥地利统治集团的坚决反对。这些人固守着中世纪的传统观念,迷于雄踞东南欧的多民族帝国,无视德意志民族的呼唤和民族主义运动对匈牙利人斯拉夫人的影响。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奥匈帝国瓦解时,奥地利再想进入德意志的行列,已经为时过晚,《凡尔赛和约》作出了禁止德奥合并的明确规定。
第三种方案强调三足鼎立的稳定作用,主张由三个加盟邦构成一个新的德意志国家,其中奥地利和普鲁士各构成一足,剩余的邦国构成第三足。这个方案反映了中小邦国的美好愿望,其最积极的鼓吹者是符腾堡王国,但不受奥普两邦的欢迎。
第四种方案是通过普鲁士的领导作用,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克劳塞维茨1813年曾经写道:“德意志实现政治统一的道路只有一条,这就是通过剑,由一个邦支配其余所有各邦。”但是,实现这一方案需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奥地利放弃自己的领导地位,这在当时还难以办到;二是普鲁士要足够强大。但当时的普鲁士,非但“力不足”,连心也未必“有余”。
第五种方案更具有未来性,在当时难以实现,即主张建立德意志共和国,取消原有各邦,全体德意志人在普选的基础上组建一个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
德意志统一问题,1848年欧洲革命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都未能解决,依靠君主的联盟和协商也未能解决,剩下的,通过王朝战争、以武力手段实现统一的有效性日益凸显。普鲁士和奥地利双方继续围绕德意志的领导权展开争夺,最后由于哈布斯堡王朝不愿意放弃多民族的帝国,领导权落入普鲁士之手。通过普丹战争普奥战争普法战争,普鲁士统一了德意志,以小德意志方案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壮大,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日后工人运动高张、工人阶级走上政治舞台莫定了坚实的基础。
1871年1月1日,统一的德意志国家正式宣告成立,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举行帝国皇帝就位仪式。德意志最终结束了民族分离的状态,一个统一的德国诞生了。德国的统一,不是广泛的民众运动的结果,也不是革命的产物,它是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的道路实现的。这一现实,会带来一个显性后果,即德意志帝国几乎是普鲁士的扩大版。传统观点认为,普鲁士王国有很多负面因素,它是靠不断征战挞伐,掠夺他人土地建立起来的斯巴达式的军事国家,作为国家主人的普鲁士容克,具有与西欧贵族完全不同的特点,他们与世隔绝,没有文化,专横跋扈,侵略成性。普鲁士统一德意志,就把整个德意志民族“普鲁士化”,最后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其实,这一观点值得重新思考。
组建德意志帝国的工作在普法战争的后期即已进行,俾斯麦为了加快这一进程,采取了说服南德四邦加入北德意志联邦的办法来组建新的帝国。1870年10月,在色当战役胜利成果的震慑下,南德四邦先后派代表团到达凡尔赛,同普鲁士进行关于国家统一的谈判。
谈判的难点在于,南德诸邦对自己在新国家中的地位,提出了不同于北德小邦的要求。如果因此而重新起草宪法,就会耽误时间,不能在1871年1月1日宣布建国。俾斯麦采取了变通办法,即先同南德四邦分别签订相关条约,再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加上这些条约,构成德意志帝国的法律基础,这样就大大加快了建国的进程。
在奥地利被排除出德意志的行列后,巴伐利亚成了仅次于普鲁士的重要邦国,它依仗着自已的有利条件,向普鲁士提出了一系列加入帝国的保留条件,包括:拥有高度的军事主权,可以在自己国王的统率下设置独立的军事机关,只需在战争期间把最高指挥权交给皇帝即可,和平时期皇帝只有权视察巴伐利亚的要塞和培训军队的工作,而且,如果爆发战争,在举行和谈时巴伐利亚也要派代表参加;在邮政、铁路方面拥有特权;享有啤酒税和烧酒税的保留权益。有人甚至建议,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应该在联邦参议院中共同掌管帝国的外交政策。
面对这一局面,普鲁士当局的态度是尽量让步,以便尽快实现统一。威廉一世表示:“只要他们重新回归就行。”俾斯麦也说:“首先得进屋回到家里来。”同时,针对具体情况,对各邦采取不同对策。巴登黑森的态度较为和缓,易于妥协,俾斯麦采取“拉拢”的对策,于1870年11月15日签订入盟条约。巴伐利亚的影响较大,俾斯麦采取“让步”的对策,基本满足它所提出的全部要求,包括最后阶段巴伐利亚所坚持的军队仍然保留头盔的要求。他对持反对意见的普鲁士高级将领们说,如果你们继续反对,“日后人们就会在世界历史书中读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未能建立,是因为将军们不能容忍巴伐利亚的头盔”。当时巴伐利亚国王路德维希二世情结低落,身体不适,患有牙疼兼偏头痛,大部分时间卧床休息,或者在宫中听瓦格纳的音乐,不恩处理政务,除个别心腹外,也不愿接见任何人。俾斯麦找到了他的一个心腹,即巴伐利亚国防大臣霍尔斯泰因伯爵,通过他,在路德维希二世情绪低落阶段迅速办妥了交易。11月23日,巴伐利亚宣布加入联盟。为了报答霍尔斯泰因伯爵,以后帝国议会举行啤酒晚会所需的啤酒,主要向霍尔斯泰因啤酒厂订购。在三个邦加入联盟后,符腾堡就处于孤立状态,很快于11月25日签订类似的条约。至此,美因河南北的两部分德意志连成了一片。
另外还围绕“皇帝”称号的定语展开了争论。自由派人士和太子希望使用“德意志人的皇帝”(Kaiser der Deutschen)的称号,威廉一世希望使用“德国皇帝”(Kaiser von Deutschland)的你号,但巴伐利亚等邦国则坚持使用“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er)的称号,因为第一个称号涉及没有加入联邦的德意志人,如奥地利人,而第二个称号强调了地域概念,“包含对非普鲁士地区行使君主权利”的含义,不利于帝国内部的团结。而先前俾斯麦在同路德维希二世的交涉中,使用的也直是“德意志皇帝”的称号。最后,巴登大公在登基典礼上巧妙地回避这个问题,使用了“威廉皇帝”的称呼。
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由25个邦国和地区组成,另有一个直辖区。它们是,四个王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六个大公国:巴登黑森,梅克伦堡一什未林,梅克伦堡一施特雷利茨,萨克森一魏玛一埃森纳赫,奥尔登堡;五个公国:不伦瑞克,萨克森一迈宁根,萨克森一阿尔滕堡,萨克森一科堡(图林根城市)一哥达安哈尔特;七个侯国:施瓦茨堡一鲁道尔施塔特,施瓦茨堡一宗德斯豪森,瓦尔德克,罗伊斯(老系),罗伊斯(新系),绍姆堡一利珀,利珀;三个自由市吕贝克不来梅汉堡;直辖区:阿尔萨斯一洛林
德意志帝国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复合制,即联邦制。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帝国政府有权处理军事,外交、海关和银行立法、间接税、度量衡、货币、民法刑法等方面的重大事务,实现了德意志民族的政治统一。在这一前提下,各邦可以保有一些自治权,如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征收直接税、水上运输等,南德诸邦还可以独立管理邮政和电讯,征收啤酒和烧酒消费税。此外,各邦还保有向外国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力,尤其是巴伐利亚,直到1918年还在奥匈帝国、法国、梵蒂冈等派驻自己的外交机构。由于帝国的财政收入从一开始就不足以支付预算支出,因此不得不指望各邦分担国库开支的份额。
从这一意义上讲,如果德意志帝国所属各邦的实力相等,反而会危及到帝国政府的地位。所幸的是,各邦的实力差距甚大,以致当时就有人讽刺说,德意志帝国是一个由一只大猛兽、半打狐狸和十几只耗子组成的联邦。普鲁士拥有全帝国2/3的土地和3/5的人口,当时全国4100万人口中有2470万居住在普鲁士,土地达到近35万平方公里。其他成员邦中,只有四个邦的人口超过100万,它们是巴伐利亚(500万)、萨克森(260万)、符腾堡(180万)和巴登(150万)。另有八个小邦,人口数均不到十万,其中最小的邦罗伊斯(老系),人口只有6.2万,土地316平方公里。帝国的一切要害部门都由普鲁士控制,宪法明文规定:“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王担任,称号为德意志皇帝”,“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有权主持联邦参议院并领导其事务”。
这样,普鲁士国王同时就是德意志皇帝,普鲁士首相同时就是帝国宰相,普鲁士的不少大臣同时就是帝国相关部门的国务秘书。从各邦地位平等的角度看,普鲁士邦的绝对优势地位是个不利因素,然而从巩固新生的联邦制国家的角度看,幸好普鲁士邦的实力较强,它能够以自己所拥有的财力、军队和行政机构来保证帝国的正常运转。事实上,在帝国成立的头25年中,内政政策都出自于普鲁士,最重要的法律也是由普鲁士的有关专业部负责制定的。直到90年代中期,两者的关系才倒转过来。
从政体上看,德意志帝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其特点是君主的行动基本上不受议会约束,政府在形式上对君主负责。根据宪法规定,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他拥有充分的统治权,而人民代议机构只是参与确定法案和预算的内容。
皇帝拥有的国家权力包括:任免国家官吏权,宪法规定“由皇帝任免帝国宰相……皇帝任免帝国官吏…可决定其免职”;创制法律之权,“皇帝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当联邦领域内的公共安宁受到威胁之际,皇帝可以宣布某一地区进入战争状态”;统帅军事权,除了如上所述,巴伐利亚在平时拥有相当大的军事主权外,“帝国的全部陆军组成一支统一的军队,在战时、平时均由皇帝统率…帝国舰队系在皇帝最高统帅之下的一支统一的舰队”,在军事行政方面(国防预算、军队总人数、兵员补充、装备、军队的军需和给养)的命令尚需宰相副署,而在军令指挥方面(军事计划、驻军配备、军队的组织、训练、纪律、动员和投入使用等),皇帝一人拥有专断权,陆海军高级军官均由皇帝任命;对外政策决定权,除了国际法上的条约,以及有关贸易、交通、关税等帝国立法的条约需要得到议会同意外,所有其他国际条约(首先是同盟条约与和约)只需皇帝一人批准,“皇帝在国际法上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与猫和”;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参议院和国会会议,以及使议会延期和结束”。
宰相是帝国唯一的大臣,主持帝国政府,在行政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但他“由皇帝任命”,而不是由议会推举。宰相有权在联邦参议院和国会发起辩论,提出法案。虽然从道理上讲,帝国宰相要对国会负责,然而这种负责“还没有法制化”。如果法案被否决,国会无权用投不信任票的办法迫使宰相辞职,因此这种所谓负责,是毫无意义的。由于宰相的更换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决定和皇帝周围人的影响,因此他只对皇帝负责,其任期长短完全取快于皇帝的意愿。宰相在行政机构中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依靠“帝国宰相办公厅”实施统治,起初厅内不设独立的“部”,商务、财政、司法、铁道、邮政等事务都在厅内统一处理,1873年成立铁道厅,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内政厅、司法厅、财政厅、邮政厅等部门相继成立,但这些部门的首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臣,仅是宰相的助手,连称呼也比较独特,为“国务秘书”。因此,只要取得皇帝的赏识,宰相便是帝国全部权力的化身。事实上,从1871年到1890年,俾斯麦一直就是这个“帝国的监护人”。
议会由两院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上议院称作“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根据宪法规定,它拥有较大的权力,由帝国宰相兼任主席,有权对提交给国会的法案作出决议,议决国会作出的决议。它对立法和政策拥有决定权,即未经其同意,任何法律都无效,并能对法律实施监督权。联邦参议院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共设58席,其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6席,萨克森4席,符腾堡4席,其他各邦1一3席不等。参议员由各邦政府指定,按照政府指示统一投票。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普鲁士拥有的席位少于总数的1/3,因此,其他邦可以联合起来,用多数票制服它,同时,由于每项议案只要有14票反对,便可被否决,普鲁士单独使用自己的力量,也可阻挠修改军事法令、关税税则和帝国宪法。但在实际上,联邦参议院内,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从未出现过中等邦国联合起来反对普鲁士的事件,只是在一些次要问题上,如决定帝国最高法院的地址、从宽修改《反耶稣会士法》、讨论帝国电力税等,普鲁士曾经被多数票击败。此外,不少中小邦国还认为,强大的普鲁士是维护联邦主义和保全各成员邦相对独立地位的最好保证,如果没有普鲁士的支持,成员邦的权益可能会被帝国吞没。
一般意义上的下议院称作“国会”(Reichstag,亦译“帝国国会”或“帝国议会”),它是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选出,每届任期五年。按照宪法规定,25岁以下的男子,妇女、军人和25岁以上领取贫民救济金的男子,均无选举权。在普鲁士等几个邦,甚至仍然采用三级选举制而不是平等的普选制。在选举活动中,候选人以个人名义而不是以党派名义参加竞选,这就为日后天主教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在遭受打击期间仍有党员进入国会提供了可能。名义上,议员不受所属政党的约束,但实际上,同一政党的议员们在国会活动中还是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形成议会党团。国会作为普选的产物,与联邦参议院旨在保护各邦的利益相反,主要体现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它开会时是对外开放的,各色人等都可以进入会场旁听。议员享受豁免权,1906年以后还可领取议员津贴费。国会由皇帝召开,由皇帝宣布开幕和闭幕,皇帝在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后,可以提前解散国会。按照宪法规守,国会也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有权提出法案。然而,它未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不能自行通过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因为一切法律和决议都必须取得联邦参议院和皇帝的同意方能生效。国会对政府也没有行政监督权,无权要求政府作政务报告,唯一能对政府施压的途径就是批准预算。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俾斯麦政府在经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意在消除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中世纪残余,推动经济发展,巩固新生的帝国:
(1)统一币制。
1871年,德国还有七个不同的货币区,有33家发行货币的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完全不同的规格印发钱币。而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全国流通的货币有126种硬币、108种银行钞票和42种邦国纸币。1857年时,各主要邦国为了改变货币繁杂的现状,曾同奥地利签订过一个协定,承诺永久实行银本位制
帝国政府成立后,便着手统一币制。1871年当年,首先规定“马克”为全德统一的货币单位,1875年1月1日起,马克成为全国唯一的支付手段。从1878年起,各邦的硬币停止使用。同时,从1875年起,普鲁士银行改组成德意志国家银行。
根据规定,德意志国家银行的职能包括:控制全国的纸币发行权;为帝国保管主要的现金储备;为整个帝国的金融业务提供方便。在这一基础上,政府对其他银行发行货币作了近乎苛刻的限制,结果,前面提到的33家银行中,到1876年已有14家放弃了自己的发行权,到1897年还有7家保留着发行权。
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步跟发生在1873年,这年德国的货币从银本位制改为金本位制,翌年起逐渐回收银币。当时只有英国明确地宣布实行这种制度,它从1816年开始采用以黄金界定货币价值的做法。从短期的好处来看,随后不久国际上爆发了巨大的白银危机,而德国由于实行了金本位制,躲过了白银危机的直接冲击。从长时段来看,不久很多重要的国家都实行了金本位制,并以这个制度为纽结,不自觉地形成了初期阶段的国际货币体系,以适应日益加强中的国际经济联系。而德国,成了加入这一体系的早期国家,仅晚于英国。
(2)统一度量衡制度。
以公尺、公升和公斤取代各邦仍在使用的各种不同的度量衡标准。
(3)统一经济法规。
70年代上半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包括商业法、营业自由法、民权和迁徙自由法、保护境外商业法、货币法、关税法,以及对铁路、水路、邮政、银行等事务的管理法,使统一的经济发展有了法律保证。此外,其他各种法则也得到统一。
除《商法法典》早就由北德意志联邦制定,并于1865年在各邦得到实施外,1872年,《帝国刑法法典》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典。翌年开始着手制定《民法法典》,于1896年获得通过,1900年1月1日起生效,一直沿用至今。1879年统一了诉讼和法院程序,一部统一的《法院组织法》扫净了地主司法权的最后残余,使司法和行政分离,并且规定了审理的程序,即从地方法院,经邦法院和邦高级法院到帝国法院,澄清了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和审理原则。1879年在莱比锡建立帝国法院,确立了对外的帝国司法权。
(4)统一铁路管理。
70年代起,德国铁路发展的速度很快,但管理系统却非常复杂,有帝国铁路线、邦国铁路线、私营铁路线、私人所有邦国经营铁路线、邦国所有私人经营铁路线等。70年代后期,俄国谷物经由德国东部的铁路廉价输入,1875年至1877年由100万吨猛增至200万吨,对德国的粮食市场形成严重的冲击。同时,俄法关系日益密切,使德国铁路的战略意义逐渐突显。
为了利用德国有利的地理位置吸引欧洲的过境贸易,俾斯麦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以加强铁路运输管理:一是创立“帝国铁路局”,协调各所属系统铁路的建设、装备和营运;二是通过国家购买,扩大国有铁路的比重,1879年购买了5000多公里。以后的政府继续这一做法,到1909年,又购买了3.7万公里。
(5)建立统一的邮政系统。
在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是1871年担任帝国邮政总局局长、1880年担任帝国邮电部国务秘书的施特凡。1876年,各邦的电报系统在帝国邮政总局之下合并起来。由于国家集中掌握邮电建设大权,德国邮电事业得到飞速发展,远远走在世界的前列。到1912年,德国的电话线里程数是法国的将近三倍,单线达到五倍,电话设备超过法国四倍,德国人在电话上的交谈相当于法国人的七倍。
(6)适时调整外贸政策。
帝国成立时,全国经济正处于强劲的增长期,所以基本上延续北德意志联邦的做法,推行自由贸易政策。1865年取消谷物税,1873年废除铁、造船材料及其他若干原料的关税,1877年取消铁制品关税。1873年,德国工业遭遇到生产过剩的危机,本土产品受到北美等地进口的廉价农产品的激烈竞争。货币市场也为过度的投机所困扰,维也纳股票交易所陷入崩溃,很快波及到德国。
据1875年的统计材料,556家股份公司股票的价值,由1872年底的67.7亿马克降到1874年底的44.25亿马克。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和工业家们开始向政府呼吁,要求结束自由贸易政策,实施保护性关税。1873年11月,莱茵兰威斯特伐利亚地区的企业家成立名为“德国钢铁工业家联合会”的组织,要求停止削咸关税,并加大铁路修筑的力度。该组织成立不久,规模迅速扩大,很快成为全国性的游说集团,得到另一个团体的支持。该团体名叫“保护莱茵兰和威斯特伐利亚经济利益协会”,宗旨是保护本土的经济利益,因名字太长,被人们简称为“长名字协会”。
1876年,“长名字协会”的秘书长亨利·阿克塞尔·比尔克又成为“德国工业家总协会”的会长,把原本就鼓吹贸易保护主义的组织进一步纳入游说和压力集团之中。
俾斯麦政府敏锐地看到,如果再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将给各大工业国在德国倾销商品提供有利条件,对基础薄弱的德国工业是个巨大的冲击。1878年12月,政府向国会提交议案,要求实行关税改革,对粮食和工业品征收高额进口税。1879年7月,国会以217票对117票通过《保护关税法》。以后还不断制定新的关税法则,持续提高税率。1880年时,每吨小麦裸麦燕麦征收10马克进口税,1890年提高至50马克。工业品方面的征税原则为,进口的原料免税,制造过程中处于第一阶段的物品(半成品)低税,以后各加工阶段的物品(成品)分类征税。以棉纺织品为例,棉花免税,棉纱低税,棉布高税(税率达50%)。
俾斯麦以他的《谷物法》和《保护关税法》维护了容克地主和工业资本家的利益,极大地稳固了政府的统治基础。1879年以后,大地主和大工业家都全力支持他。所以有人说,现在俾斯麦“不用过去的‘铁和血’的口号了;宰相政治生涯的最后十年打的是‘铁和谷’这一不那么激烈的旗号。”
统一后的德国,迅速跨入通向世界强国之路,出现了历史上令人惊异的经济转变。它仅用大约30年的时间,经历了英国用100余年才完成的工业革命,把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转变为以工业为主的国家,从一个“诗人和思想家”的民族转变为以工艺技巧、金融和工业组织以及物质进步为显著特征的民族。
工业革命早期,德意志的工业明显地落后于其他大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在产品上打上“德国制造”的字样是英国方面的要求,意在提醒人门注意这可能是低档产品。然而经过统一后的腾飞,德国以迅不可挡之势跃入西方强国的前列,成为欧洲列强之冠。非但德意志民族的生存问题得到解决,还在世人面前竖立起追求卓越、精于制造的形象。“德国制造”从此成了制作精巧、质量优良的标志。
英国的封建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形成,但由于国王公共权威的日益增长,英国的封建制度并未确立。有人就指出,诺曼人征服前的英国,“没有一个以土地占有来服役且骑马作战的骑士阶层,没有封臣与封君的权利与义务的纽带,也没有封建的采邑”。由此,国王与贵族之间并未有“封建契约”存在。
另一方面,在海峡对岸,诺曼底公爵以服骑士役为土地占有条件的封建军事封土制为基础,建立了强大而世袭的封建宗主政权。威廉公爵上位后,大力扩张领土,用武力摆脱了其封君法国国王的控制,并在1066年军事征服了英格兰,将大陆的封建制引入英格兰。同时,他继承了原来英王的王位传递的血统权利与“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遗产以及郡制、土地税等资源。从此,英王具有一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双重身份与地位,建构起中古西欧第一个强大的封建王权。
诺曼底位于法国塞纳河下游,是丹麦人建立的公国,直到166年还是相当原始落后:该地没有成文法,只有习惯法;没有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已分为三部分的王室宫廷,只有公爵府邸。然而,虔诚的基督徒、征服者威廉却是一个在战场上骁勇顽强,在宫廷中威严擅权的人。
威廉是罗伯特公爵和农民之女阿利特的私生子,父亲英年早逝,亡故于赴耶路撒冷朝圣的途中。7岁的威廉便即位为诺曼底公爵。限辛的生存环境培养了他不屈不挠的意志,养成一种目标与坚韧同在,残忍与宽厚结合的能力。正是这样一个人,在1066年带领诺曼底军队渡过海峡,与英王哈罗德·葛温森交战,并成为胜利者。
当然,威廉从海峡对岸来英格兰称王并非完全事出无因:1066年1月,忏悔者爱德华死后无两,这就绘威廉提供了要求英格兰王位的借口。诺曼底公爵声称,爱德华曾在1051年邀他访问英国时,许诺他为英格兰王位的继承人,但贤人会议又推举爱德华临终时指定的哈罗德·葛温森为英王。从欧洲大陆的情况来看,威廉也是幸运的:他的两个仇敌法国国王和安茹伯爵都死于1060年。此后,安茹伯爵领地陷入内乱;新登基的法兰西幼王的摄政又在暗中对威廉表示了同猜;罗马教皇一方面不满意哈罗德任命斯替冈德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同时又认为诺曼底人远征英格兰有助于稳定他在南意大利的统治,从而用祝福的方式使诺曼底公爵的征战和抢劫具有宗教上的合法性。
然戚廉面对的并不是个弱小而分裂的国家,而是一个富裕而利平的王国:它有良好的管理系统和防御力量,商业发达,人口众多,并与丹麦王国和睦亲善。然而在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期间却出现了两个更要的问题。一是伯爵领地的兴起及其势力的壮大:早在11世纪初丹麦人克努特统治英格兰时期,他就在郡制之上设立了管辖范围更大的伯爵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伯爵势力壮大。到忏悔者爱德华时代英格兰几个最大的伯爵领地威塞克斯、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成为高德温、利奥弗里克和西袄克三大家族的世袭财产。
其中势力最大的是高德温家族,1053年高德温伯爵去世时,他的三个儿子哈罗德、托斯提格和盖尔斯分别控制了英格兰最大的四个伯爵领地中的三个:威塞克斯、诺森伯里亚和东盎格利亚。假若高德温家族始终团结友善,或许英格兰能幸免于1066年的诺曼底人征服。但是,这个家族在1065年分裂了:在诺森伯里亚爆发了反托斯提格暴政的起义,得到哈罗德·葛温森的支持,托斯提格发誓要向挪威国王哈德达拉求援,向其兄弟复仇和收回其伯爵领地。
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缺乏王位继承人,这在由军事民主制走向王权政治的时代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忏悔者爱德华弥留之际,阿尔弗雷德大帝的男性后裔只剩下孱弱的小孩埃德加·艾瑟林。因此,濒死的国王和贤人会议推举戈德温长子哈罗德·葛温森为王。由子哈罗德离王室血统较远,给威廉公爵和挪威王哈拉尔三世进犯英格兰找到了惜口。
在征战不列颠时,威廉公爵义获得了在天时和地利方面的好机会:当诺曼底公爵扬帆启航之时,9月的北风使其舰队只得暂时停靠在诺曼底沿岸而无法尽早渡过海峡。同时,挪威王哈拉尔三世则乘风率队从奥克灵群岛向南驶达享柏河口登陆,与托斯提格汇合。结果是挪威王而不是诺曼底公爵遭遇了怒火中烧的英格兰人的大反击。哈罗德·葛温森率领亲兵北上,于1066年9月25日在约克北部的斯坦福桥歼灭挪威入侵者和托斯提格。3天后,幸运的威廉公爵在英格兰南部登陆。早已被家族内江,王位继承问题和北上抵御挪威人弄得筋疲力尽的哈罗德·葛温森,只得匆忙穿越整个英格兰而回师伦敦,很多弓箭手和步兵都未及时跟上。到达伦敦后,哈罗德·葛温森错误地决定立即与威廉交战于苏塞克斯南端临海的黑斯廷斯山。这时,威廉只有5000精兵,哈罗德有7000兵马,但大多是匆忙征集未经训练的士兵。双方士兵身着锁子甲,头带锥形盔,一手持盾,一手握着长矛或利箭,对峙在黑斯廷斯山上。但是,哈罗德没有骑兵,无论是弓箭手、盾牌墙,还是挥动巨斧的英格兰步兵,都不足以迎击威廉的精锐骑兵。经过一天的激战,哈罗德及其亲兵卫队全部死在黑斯廷斯
在战略上,这是西欧大陆结构紧密的封建主义军事制度,对不列颠岛从军事民主制向君主制过渡时期相对分散落后的军事制度的胜利。在战术上,这是由弓箭手殿后的灵活机动的新式骑兵对仅依靠长矛战斧的旧式步兵的胜利。
此后,威廉公爵向东征服了德文(今德文郡)、坎特伯雷,沿泰晤士河南岸向西挺进,火烧了南沃克,穿过了汉普顿。然后渡过泰晤士河河,包抄伦敦西北各地,使伦敦完全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另一方面,他颁布文告允诺作为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人,将保留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权利。这样,贤人会议只得于1066年圣诞节在威斯敏斯特给他加冕为威廉一世(1066一1087)。1068一1069年威廉一世继续率兵北上,实行焦土政策,打败了项固抵抗的麦西亚和诺森布里亚,最后于1070年结束了军事征服。
黑斯廷斯战役中跟随诺曼底公爵作战的骑士,最早在8世纪卡洛林王朝时期出现于法兰西。当时,骑士要拥有备齐了马鞍、马蹬和马衔的数匹战马,以及利剑长矛、鸢形盾牌、马刺长靴和铁盔胄等新式装备。对这种职业武士进行的训练,要从孩提时代一直廷续到21岁。其武器装备和培养训练的花费是相当昂贵的。于是,查理·马特使用罗马时代出现过的,国王向跟随作战的武士授予土地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回报”的地产就变成了封建财产。这显然是一种契约制度,但并不是现代社会的非人格化的商业契约,因为土地的受封者在人格上变成了封主的臣属,他必须效忠、服务,甚至为主人而献身。在接受封土时举行的“臣服礼”不仅具有宗教道德方面的约束力,它还表明因封主把作为封建财产的土地分给封臣,封臣就对封主有服从、效忠和尊重的义务。
反之,因封臣对封主的效忠,封主对封臣就有保护其司法权益的义务。在这种财产分配与人际关系的双重因素下,在这种封建财产与人身依附关系结合的过程中,封建主义得以产生。英国社会史学家阿萨·布里格斯说,狭义封建制度指作为领受土地的条件的军役——骑兵兵役,广义封建制度指带有义务和隶属关系的土地本身,亦即采邑制。狭义封建制的着眼点是动乱年代中的战争,广义封建制的着眼点是对土地的保有和使用。而封建制度最外在的社会表现形式,则是由军役和采邑构成的封君封臣的等级身份制。
威廉完成了对北方的征服后,一改盎格售一萨克逊末期把英格兰划分为六个伯爵领的局面,他加强了对王国的直接管理,取消了私人军队和城堡,保留了百户区法庭、郡法庭以及民军制度。最主要的是,他在英格兰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以服兵役为条件给骑士分配土地,骑士对封地拥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威廉靠此组建了一支4000多人的军队。
起初,骑士封地只享用终身,以后逐渐变为世袭。这样,一种以土地分封为媒介,把维护封建政权的义务在各级土地所有者之间层层分割,以造成政治统治权与士地使用权密切结合的政治体制,随着征服者威廉的到来,从欧洲大陆移植到了英国。不同的是,法兰克的骑土封地制只要求封臣对直接封主效忠,而英格兰的诺曼底分封制则要求封臣的附庸也要宣暂效忠,英王的直属封臣在再次分封时,受封人除了宣誓“因为领有您的士地我将效忠于您”,还必须加上:“除了效忠国王之外”这一句话,这就是威廉强迫全英格兰所有领主接受的“索耳兹伯里盟”的内容。据此,英国的各级封建主,不管是否是国主的直属封臣,都首先是国王的附庸。
这种制度改变了英格兰的社会,它之所以能够实施,前提是在1068一1069年间威廉用战争使4000一5000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塞恩失去了土地。威廉宣称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尽为王有,他留下1/7作为王室直辖领地,其他都用来分封给跟随他南征北战的170多个诺曼底人。这些威廉的直属封臣,除宣誓效忠,必须每年为他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为他服40天的骑士役。直属封臣留下部分土地直接经营,把其余部分再次分封出去,形成新的次一级的封君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封受,形成了以封建土地为基础的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
随着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都享有一些权利,相互之间也有应尽的义务,如: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半军事化的,占有者要负责保卫城堡,参加警卫队和为军队提供给养等,总称为服骑士兵役,此其一;受封者在领主长子受封骑士、长女结婚,或个人需要赎金时有义务向封主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总称为献纳协助金,此其二;封臣还要出席封君的各种法庭会议,以解决与封君之间的纠纷,和对不尽义务的封臣进行审判,在那个行政和司法无法区分的时代,这意味着向封君提供法律和政务上的协助,此其三。对封臣而言,以上三点是义务,对封君而言,这些要求就变成了权利。
当然,封臣也有自己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他们有权获得封土上的经济收益,以及在其封土内实行以司法形式体现出来的政治统治。于是,承认这两种权利并保护封臣的受封地不受侵犯也就成了封君的义务。实质上,这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双向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的关系使封建主义体现为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的经济制度,也体现为一种包含着政务的等级司法制度,而它在文化上的最外在的表现,则是多层次的等级身份制社会结构。
上述态势决定了英国封建制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通过军事强权征服而引进的“舶来的封建制”(the imported feudalism),这构成了国王权威建构的社会基础。
在历时七年的诺曼征服的过程中,英王将部分土地划归王领后,其余则以诺曼底的封建制为模式,在诺曼征服者中进行分配。接受封地的教、俗贵族就成为威廉王的总封臣(tenants in chief)。据统计,当时全国的耕地总面积中,约1/5多属于国王,约1/4多属于教会,约1/2多属于世俗贵族。全国未开垦的荒山森林区则收归王室所有。王室地产之大是任何教、俗贵族都望尘莫及的。
此外,又由于这一过程常常是与征服战争同步进行、层层推进并以强化王权为要旨的,王领与总封臣的地产呈现出“插花式”的交错格局。总封臣的领地往往分散于各地而未相连。如莫尔吞的罗伯特,其大地产散布于20个郡,彻斯特伯爵休的除了其伯爵领以外的封地,被分置于19个郡中,此外约有20个总封臣的领地分散在10个以上的郡里。而国王本人的许多大地产,也星罗棋布地间杂在各地封臣的大地产中。
这种相互分割与交错的地产占有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英国封建政治史的演进趋势。它既使大贵族难以迅速积聚起对抗王权的力量,难以在其领地中实行有效的私家统治,也使他们极其关注自身在广泛地区的权益,渴求王国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为管理分散各地的封建地产,国王常派遣官员、管家奔赴各地巡视与督查,由此扩大了王权对贵族权势的遏制。这样地产分散的格局诚如史家所言,“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统一,促进了王权的增长”。
英国的封建制建构决定了国王与贵族之间“封建契约”的特点。由于是随着征服战争的层层推进而实施分封的,作为宗主的英王与其总封臣之间的约定,是按照诺曼底的模式而与单个贵族所做的临时的口头约定,此即“口头契约”
按照这一“口头契约”,作为宗主,英王要保护封臣的土地财产与人身安全乃至名誉。作为附庸的总封臣,则要效忠宗主,向国王提供骑士服军役,国王可获得约5000名骑士服役,其中教会总封臣提供481名。按照当时约定而形成的惯例,贵族还须为国王提供封建协助金(feudal aids),即在宗主长子晋封骑士、长女出嫁、战争被俘时提供一定经济资助。同时,受封者还须提供王廷服务(court services),参加王廷会议为国王提供好的建议,并作为陪审参与其中的司法审判。
此外,如受封者死后其后人要继承封邑,须缴纳封地继承金(relief),如其无后嗣继承,可收回其地产(escheast);如封臣不忠与反叛,可没收其土地(forfeiture),并以封建法对其审判重者可处以残肢之刑;封臣死后如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则可对其实施监护权(wardship),而监护期间其地产由国王掌管并获取全部收益;封臣子女或遗孀的婚姻,也得征求国王的同意,否则将处以罚金;等等。
尽管“口头契约”及其形成的惯例并未彻底弱化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约定,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显示了鲜明的不对称性与强制性。
为了强化封建制对王权的支撑,威廉一世(1066~1087)意识到单个的“口头契约”难以建构其凌驾于所有总封臣之上的宗主权威,而大陆那种将权利义务限定在直接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居间权力”原则,更是与国王直接统治所有臣民的君权原则大相抵牾。因此,他在1085一1086年间向各郡派出调查员,对所有各级封臣领主庄园的地产及其经营情况,庄园内各等级的户籍情况,解直接封臣的人数、土地和牲畜总数,及自由人的土地财产、收入进行严格、详细的核查,然后载案入册,编纂成所谓的《末日审判书》,掌握全国的土地占有情况,人口分布及动产情况,以之作为王权征调贡税、军役的准确依据。
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使《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作者都叹喟道:“不仅一海得一弗吉脱(=/4海得)的土地不能漏掉,连一只猪一头牛也逃不脱调查者的跟睛。”因此,英格兰人把存放在温切斯特调查结果谑称为《末日审判书》。这是英国中世纪最早的经济档案,是中世纪早期英国政府行政管理技术的辉煌成就,也是封建制度引入英格兰的见证。
调查结果表明,1086年全国地租总收入为73000英镑,其中约有1/2即30000英镑归属于170家诺曼底贵族,另有1/4归威廉家族,剩下的1/4属于50个高级教士。可见,这250来人就控制了英格兰的绝大部分士地。这些王公贵族、教会上层及其封臣和附庸,其人数不过1万人,却高居于100一200万英格兰人之上。诺曼底征服后不仅塞恩无法生存,许多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拥有自己的士地,并可随意选择庇护者的自由民,也沦落为“梭克曼”或“维兰”。
梭克曼是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可买卖的自由农民,但其土地不能随自己一起转给新的庇护人,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庄园主的。也就是说,梭克曼是附着于庄园上的自由农民,但他仅仅是在必须向庄园主交付地租和受庄园法庭管理这一方面从属于主人。
梭克曼主要分布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丹麦区。《末日审判书》表明,在1066~1086年间丹麦区梭克曼的数目在急剧下降。诺曼底征服几乎使各等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都变成了“维兰”,这是一种占有领主份地而不能出卖的租佃农。他们被束缚在所出生的庄园之上,要为领主出周工和服散役,要依主人愿望交纳租佃税,必须使用庄园主的碾房和面包房加工自己的食品,在庄园主的女儿出嫁时要捐款等等。
诺曼底征服后地位有所提高的只有奴隶:他们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占人口总数的10%,在《末日审判书》制订期间比例已经缩小,到12世纪末几乎不存在了。在12世纪末的拉丁文中,“奴隶”与“维兰”两个词汇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它说明了奴隶阶层的消失,也说明了自由租佃农的农奴化趋向。
据《末日审判书》统计,诺曼底征服使盎格鲁-撒克逊贵族“塞恩”消失殆尽,到1086年只剩2户仍属威廉册封的170家贵族之列。取而代之的是诺曼底新贵,由于这些新贵仍保留着他们在欧洲大陆的领地,英格兰和诺曼底这两个过去各自独立的实体,如今变成了跨海峡的单一的政治单位,不仅共拥一个王朝,而且共有一个诺曼底一盎格鲁贵族阶层,结果,直到1204年为止,英格兰与诺曼底的历史都不可分割地交汇在一起。在征服者威廉的晚年,人们依稀见到支配下一个世纪政治风云变幻的家族不和与领土争端。在12世纪,每当跨海峡的英格兰和诺曼底分裂为两个独立体时,往往就会出现一个纷争的时期。
同时,威廉一世1086年8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让所有等级的封臣到场行誓忠礼,宣誓效忠国王。据此,包括总封臣之下的各级封建主,都受到国王之封建宗主权的直接掌控与支配。这一所谓的“索尔兹伯里誓约”,实际上是要将那种其宗主与单个总封臣之间的“口头契约”,转化为宗主与整个总封臣群体乃至其下所有等级封臣之间的、并为所有在场者见证的“口头契约”。通过这种不对称性与强制性的“约定”,大陆那种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习惯,转化成“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则。
“索尔兹伯里誓约”宣示,威廉一世具有一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双重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了其誓约,就是叛逆者”。这样一来,国王就可以突破封建“居间权力”的障碍,既能从封建制中获得支持,又“建立了独立于封臣等级制的权力”,由此而不断强化其封建王权。
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封建“口头契约”也不时显现在英王的加冕誓词之中。1100年,亨利一世(1100一1135)在国内政治动荡中即位。为巩固权威地位,笼络封建贵族,他在加冕誓词中宣称要革除前朝邪恶弊政,恢复祖宗良法,实施“公正”“合法”的统治。由此,他对其推行封建宗主权的规范给贵族作了一些承诺:国王之封臣死后,其继承人只需交“公正与合法”数额的继承金就可继承其地产;国王的封臣之女或女性亲属出嫁,必须征求王的意见,但只要不与国王之敌联姻,国王将予以允准;国王之封臣死后,其女可为继承人,其婚姻根据诸贵族给王的建议来安排;国王之封臣被罚没土地时,不必上交全部动产,但反叛者不在此例;免去骑士领所有的税收、杂役,以保证其有效装备服役;等等。
这些内容虽然载诸其时发布的文字化的《加冕文告》(The Coronation Charter),而且声称国王即位已征得教会、贵族的“同意”,似乎很有“约定”乃至一定程度的“妥协”的意味,但严格地说并非什么“封建契约”。它只是国王在特定场合下与教、俗朝臣协商后所做出的单方面的个人承诺,并非国王与贵族之间双向互动协商的产物。实际上,征求臣民意见只是国王加冕誓词中的习惯性的政治话语,其中的承诺对于国王并无多大限制,他完全可以违背自己的承诺。在国王制定的不少法令中,也时常使用此类话语。
亨利二世(1154一1189)的许多法令,如《克拉伦敦敕令》《北安普顿法令》等,也都宣称是国王在征询高级教士与贵族的“建议和同意”后制定的。从表象上看,这些臣民的诉求似乎是立法的关键构成要素,但表面形式难以掩盖其实质。有史家就指出,“这些建议和同意可能只是一种仪式,国王仍然掌握立法权,他能够暂缓或废除已颁布的法令”。
当然,尽管没有“文本契约”,但在封建土地分授占有的基础上,作为国王与贵族的双方关系的封建习惯,仍然有了一个大致的界定。国王不仅应该让贵族作为朝臣议政参政,吸纳他们的“谏议”,而且对贵族封建骑士役征调、对封建协助金与封地继承金的上缴、对贵族婚姻和司法审判的干预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界限。
只是,随着朝廷制定、颁布的法令及特权令状逐渐增多,为化解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权益冲突,将这一界限文本化、条例化的条件开始成熟。但由于占据主导性的王权为驾驭贵族而刻意维持这一界限的模糊化,而贵族群体也没有基于封建诉求发起大规模的抗争,“文本契约”始终处于难产状态。
到了约翰王(1199一1216)统治时期,王权加大突破封建习惯的力度,为解决因对法国战争而产生的财政危机而敲剥贵族,双方矛盾日趋尖锐激化,并借助于教会的卷入酝酿出一场空前的统治危机。面对贵族的武装反叛,约翰王被迫作出妥协。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的协商和教会调停,最终在1215年6月与贵族签署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宪章》。
作为中世纪英国唯一一份国王与贵族之间完备的文本化封建契约,《大宪章》无论在历史语境上还是在权益诉求上,都彰显了那个时代赋予的封建性。
《大宪章》的主旨,乃是要通过文字条款的明确约定,恢复“先王旧制”“祖宗之法”,即多年形成与延续的封建习惯,确保贵族、教会的封建特权。由此,《大宪章》仍旧肯定国王作为“神命之君”的地位,并将之仍旧视为贵族、教会封建特权的恩赐者与庇护者。在此前提下,《大宪章》对教会尤其是贵族应享有的封建特权做了诸多具体规定。
《大宪章》的六十三条条款,主要聚焦在重申贵族传统的封建特权上,力图明文划定国王之最高封建宗主权的权力边界。
有关封地继承金方面,《大宪章》第二条规定,一律按照旧制缴纳封地继承金,国王不得超额征收。
在贵族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上,第三、四、五条规定,继承人如未达成年而须受监护者,应于其成年后将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金与罚金;监护人只能按照习惯征取受监护者封地上的赋税与力役,不得使其土地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
在封建协助金方面,第十二、十五条重申,在国王之长子晋封为骑士、长女出嫁和国王被俘时,贵族需向国王交纳“合适”的费用。除此之外,如无“共同协商”,将不征收任何盾牌钱与支助费。
在贵族婚烟上,第六、七、八条规定,继承人得在不被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获得其嫁资与遗产,不得被强迫改嫁。
在骑士军役上,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强迫骑士等“服额外之役”,国王官员不得借骑士役勒索财物。
在对贵族的惩罚上,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侪”(peers,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王国法律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凡未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决”而被夺去土地、特权,应立即归还之。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王不能将领主法庭管辖的案件转移至国王法庭审讯,以免“自由人”丧失其自己的法庭。
《大宪章》还有一些条款并未明确为何种对象所设,而是涵盖所有“自由人”,这理应包括没有封建义务的土地租佃人、城市市民等。如任免懂法之人为法官与地方官员,地方土地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不得在地方强买货物,城市享有旧有的“特权”,等等。
结合当时的历史语境看,这类条款也深深地隐含着贵族的封建权益。有史家曾经指出,“《大宪章》中的‘自由人’(freemen)实际上是‘世袭地产保有人’(freeholder)的同义词”,属于被授予特权的“一个被限定的阶级……从未意味着这包括普通的农民或村民”。更有人通过细致考辨强调,“《大宪章》中的‘自由’(liberty)实际上是指国王赐予的特权(privilege)。”
在经济社会变动的态势下,《大宪章》声称要维护“王国共同体”(communa totiusterre)的权益,其中蕴含着同意(consensus)原则和代表(representation)原则,且不少条款或涉及王国行政、司法运作,或规定了教会、城市的事务乃至商业与统一计量单位的事宜,这些都说明《大宪章》已经突破封君封臣关系的框架,凸显了时代赋予的公共性。
然而从根本上说,《大宪章》是自诺曼征服以来英国首次出现的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文本化封建契约。在与王权的冲突中,贵族自我身份认同的群体意识逐渐勃发,通过对封建宗主实施“兵谏”的手段,迫使约瀚王与其代表讨论与“协商”,以文本条款的方式“厘定他们和国王的关系”,将封建的权利、义务的边界固定下来。
此外,《大宪章》还规定建立一个委员会,监督国王履行条款。由此,从国王与单个贵族之间的“口头契约”中经国王加冕誓词对贵族群体的承诺,最终演变为国王与整个贵族阶层订立的“文本契约”。尽管其中约定内容的具体细节还需从以往封建习惯中去挖掘与辨析,但从《大宪章》这份文本化的封建契约中,不难发现这一时期作为宗主的英王与作为封臣的贵族之间的封建关系及其所决定的封建政治生态。
诺曼征服后,在其特有的封建制度中,英国王权发展与封建契约的确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从一个角度折射了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在这一时期,一方面,英王通过其主导的“口头契约”,获得了支配各级封建主的私家宗主权,形成了其宰制臣民的公共君权的有力支撑。由此,英王以贵族组建王廷会议、充任臣僚、镇守边疆、率领骑士服役,并从贵族那里获得丰厚的封地继承金、盾牌钱以及各类司法罚金。
另一方面,通过“口头契约”,贵族占有大地产并参与王国政府,享有丰厚的经济权益与显赫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可以说,封建土地等级分授占有制赋予了王权和贵族以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为双方的政治合作奠定了基础。然而应该看到,正是在封建制下,双方也存在封建权益纷争的内在矛盾。
作为一国之君的英王,并不甘囿于封建私家宗主的政治身份与权力,他们鼓吹“王权神授”,组建和强化王国政府,不断突破宗主权的限制而拓展作为君主的公共政治权威,由此势必要不断削弱贵族既享的封建权益。就贵族而言,为维护和扩展封建权益,也就必然要与王权进行抗争。
有史家在解释贵族与王权的关系时曾提出“双重权威”(Double Majesty)说,认定当时英王和大贵族都拥有一种独立的权威,这“反映在根据国王和他的大贵族之间的合伙关系统治的实际行为之中”,但要实现两者“平衡”以消除双方对立十分困难,由此,“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当然就是最常见的中世纪政治现象”。还有人指出,英国贵族阶层有一种“共治”(Co-Ruleship)的政治理想,“即他们是国王统治的天然的和合适的伙伴”,如果国王拒绝他们参与与合作,他们就会对抗与反叛。
事实上,按照“口头契约”,贵族并没有什么独立的权威,也并非要实现与国王“共治”,他们参与王国政府及其对王权的抗争,主要是要求国王依据约定来确保自己的封建权益。他们所理想的,按照史家纳尔逊的说法,“是一个确保自身权益但又将地方控制权留在他们手中而不加以干涉的国王”。而为建立强大的公共政治权威,英王必须突破封建宗主权的狭小权限而遏制贵族。
诺曼征服后国王与单个贵族之间的“口头契约”,无疑为双方矛盾的酝酿与激化埋下深深隐患。“口头契约”在一般情况下应有一个仪式与现场见证人,且包含了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封君的要求与封臣的同意包含其中,颇具有双向互动的意蕴,自有约束双方行为的效应。此外,只要封建地产分授占有的格局不变,这一效应理应世代存续。
有史家就分析说,从理论上讲,封建契约在约定双方的一代人去世后就消解了,存在后人对履行约定的不稳定性,但世袭封地的占有使这一约定的有关约束仍旧是持续性的。尽管如此,由于并未将封君封臣之间的双方关系约定载诸具体的文字,“口头契约”难免因双方的记忆尤其是双方履行约定的程度不一而必然显示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其约定的内容及其双方关系限度的“边界”,更是随着世代交替与物是人非而更加朦胧与游移。
基于此况,有人就指出,封建的“口头契约”难有约束效应,因为很难相信“任何人会按照一份没有形成文本的契约来思考”所有这些,都必然激起双方在封建权益上的纷争。同时,更由于封建王权的强大并主导了这一“口头契约”,双方的约定也显示了国王这个宗主对封臣单向度的遏制,且未能对国王违约而提出相关具体的纠正措施,“索尔兹伯里誓约”就折射了这一特点,这就难以将双方的矛盾冲突纳入“约定”的范畴之中去化解。
由于缺失“文本契约”,贵族对国王践踏“口头约定”的抵抗是在“法治”的政治诉求中展开的。早在诺曼征服前,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原始民主制传统残余的影响,英国盛行“王在法下”的观念,强调“法律”是由国王与其臣民依据以往的习俗、惯例而共同拟定的,它先于国王存在,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是“法律”造就了国王。因此,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否则,臣民就可对之抵抗。
诺曼征服后,这一“王在法下”的观念,仍旧对封建习惯产生影响,如国王违法,“这一传统的抵抗权利就很容易融入附庸抵制其宗主的权利之中”,并与基督教“王在神下”的主张交织为一体。由此,每当封建贵族与王权产生剧烈的权益冲突时,就会以这一“法治”诉求来与王权抗争。他们常常援引所谓的先王旧制”“祖宗之法”,抨击王权违背“契约”对贵族进行“跨界”敲剥,伸张自己作为国王之“天然顾问”的协商与建议的权利。
不过,大贵族的抗争其实也并非仅仅停留在确保封建习惯不受损害上。他们也总是以种种借口违背封建义务,抵制国王的封建宗主权。而在非常时期,他们甚至不惜背弃封建契约去拓展私家权益。在1139一1154年斯蒂芬王与马蒂尔达为首的“安茹派”争夺王位的封建内战中,不少利欲熏心的贵族肆意践踏封建效忠原则,为最大限度索取领地与爵位,对争战双方以提供支援为筹码,讨价还价,时叛时忠,致使伯爵领数量从8个激增至22个。这一现象无疑堪称贵族背弃封建契约的典型。
贵族依据封建契约而进行的抗争,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英国王权的限制,但远不能遏制英王政治集权的强烈趋向。亨利一世为笼络贵族,在加冕誓词中宣称要革除威廉二世(1087一1100)之弊政,实施忏悔者爱德华王(1042一1066)和威廉一世的祖宗良法,承诺要恢复诸封建习惯。但政治承诺并不等于政治现实,且常常沦为一张“空头支票”。当封建统治秩序稳固后,亨利一世对其宗主权的强化与扩展远远超过前朝。
安茹王朝建立后,随着封建国家官僚政府机构的逐渐定型,亨利二世更多地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对贵族进行超常规的攫取,超额征调封地继承金、封建协助金、封建的司法罚金,并借助婚姻干预权敲剥贵族。同时,还尽力削夺贵族的伯爵领,在朝廷中起用家世寒微的“新人”,弱化贵族的朝政参与权及其在地方的司法权。显然,国王的宗主权已完全成为国王公共权威的有力支撑。针对此况,史家将其统治称之为“安茹绝对主义”(Angevin Absolutism),或“安茹专制主义”(Angevin Despotism)
大宪章》问世后,作为国王与贵族群体之间签订的文本化的封建契约,它彰显“王在法下”的精神,要求国王循守“法律”,并对以往约定俗成的封建习惯作了明确而具体的条款化规定。由此,国王与贵族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关系不仅有了“法治”依据,标明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并且由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对之进行监督与仲裁,如国王违反,贵族即可实施“兵谏”。所有这些较之于此前国王与单个贵族所做的“口头契约”乃至国王在加冕誓词中对贵族群体所做的笼统承诺,理应对英国王权形成有力限制。
然而,《大宪章》没有也不可能为国王与封建特权阶层的矛盾冲突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这是因为君主制的本质决定了国王不仅总是要独断专行,而且也不会完全信守在特殊时期做出的包括文本契约在内的任何约定。例如,《大宪章》规定大贵族领地按照原有封建习惯缴纳封地继承金,1216年基本定为100镑,但1220一1247年间的《国库卷档》的征收数目,则包括200、300、500、1000镑甚至1332镑,远高于定额。其间的《国库卷档》还显示,1230年,尚欠国王之债务的贵族多达80位,其中有人的债务达1163镑。
亨利三世上台后,为在政治动荡之中稳固王权,数度确认《大宪章》。但他实际上却独断专横,重用外国宠臣,排斥贵族参政,甚至不顾荒年,要求贵族缴纳其三分之一的收入以充军费,最终引起了1258年贵族旨在架空王权的改革及其后对王权的武装反叛。在内战后问世的《刘易斯之战颂》(The Song of Lewes)就足以印证这一现实。
这部颂扬1264年贵族军队击败王师的诗篇,强烈谴责国王违背上帝意志与“祖宗之法”“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上”“以自己的指令为法律”,重用外来奸佞之臣,剥夺贵族对国王的“建议”与“同意”以及辅政的传统政治特权。该文件宣称,在“上帝复仇”的旗帜下,贵族战胜国王,要“让法律凌驾于国王尊严之上”。由此,国王必须按照封建习惯“靠自己过活”,以“固有的法律”来确保臣民“合法”权益,在“王国共同体”实现公平正义。
这部充满贵族政治悲情与愿景的“抗议文学”(protest-literature)作品显示,即便是有了将封建契约文本化、条例化并附有强制性履行措施的《大宪章》,最终也难以有效限制王权。随着13世纪议会君主制的建构,按照“王在议会”(King inhis Parliament)的“宪政”原则,贵族、地方等级代表开始利用议会这个平台与国王协商为政。
在此后约两个世纪中,贵族为继续享有封建权益不断援引《大宪章》与王权博弈,但由于议会实际上从属于君主权威而始终是“国王的议会”对王权的约束十分有限,《大宪章》限制王权的政治效应也难以凸显。
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封建契约,并非不经之谈,它经历了一个逐渐从“口头承诺”到文本规定的演化过程。正是这一契约既为封建王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历史基础,也为它的演进轨迹带来某种程度的限制。不过,在封建王权的主导下,这一契约所反映的封建习惯对王权的限制是低强度的,十分有限的,而国王受不受限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从根本上说是由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政治实力的实际对比决定的。
近代西欧学者之所以夸大封建契约的政治效应,很大程度源自近代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射史学”。为了宣布自己的合法性,就要证明近代民主宪政与法治的独特性与神圣性是“自古以来”,于是就把近代契约论中的自由、民主、权利、法治的观念,投射到中世纪西欧的封建政治,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封建统属关系诠释成由“契约”决定的相互对等乃至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渲染它对封建王权的限制乃至贵族对国王的抵抗权,正是基于这种“以今度古”的学术理路,以主观理解的“应然”当作真实发生的“已然”,最终建构起了“封建契约决定论”的神话。难以从本质上去揭示封建契约与中世纪英国王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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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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