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
中共二大开始设立。
中共一大决定暂不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只设中央局作为中央的临时领导机构,中央局设书记、委员。1922年,中共二大第一次对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方针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共二大依据党章,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为
中国共产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1923年,中共三大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为
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1925年,中共四大又选出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工,农民等工作之职员。”“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