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国
王国下面的封建制自治国家
公国(duchy),是指王国下面的封建制自治国家。公国的元首被称作大公(ArchDuke),这样的自治国称为公国。
渊源
中国古代公国
西周分封诸侯,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为公的诸侯国为公国。周朝所封的公国有宋国、虞国、虢国、陈国、杞国等。
欧洲公国起源
公国起源于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帝国分裂后,欧洲大陆被大大小小的诸侯国瓜分,大批的贵族都沿用以前的封号,统治相对独立的领地,有侯爵的侯国和公爵(Duke)的公国,像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等都是分裂的。到了中世纪,英法等国家加强中央集权,成为王国,王国内的贵族仅仅有采邑,不再对领地拥有绝对的权力;意大利等国则分裂为许多城市国家,一些国家仍由公爵管理,如米兰公国;德意志仍然四分五裂;波兰、俄罗斯逐渐发展成为大公国,俄罗斯由于东正教加冕不再称为公爵国家,自己的元首称沙皇;由奥地利、普鲁士等小国组成的莱茵联邦——神圣罗马帝国,其中既有公国也有侯国。其中有权选举皇帝的魏玛公国巴伐利亚公国等称为选帝侯国,由选帝侯国中的通过教皇加冕选出来的,就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公国的元首为大公(仅仅是皇子、公国元首称为大公,并非所有公爵都称大公),公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不同于诸侯国。
历史沿革
初起
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一世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
英国公爵
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但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Duke)有所不同,且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
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
1337年,爱德华三世康沃尔郡升为公国,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年)、克拉伦斯公国(1362年)、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特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等。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很少建立公国。但在这时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
世界现存公国
摩纳哥公国
【宪法】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纳哥君主立宪制国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亲王有权签署敕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亲王签署并批准对外条约并将其通知国民议会。
【议会】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根据2002年修宪,议员将由原来的18人增加到24人,议员通过直接普选和名单投票选举制产生,任期5年。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议长和副议长任期一年,由议员选举产生。国民议会与亲王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但制订和修改宪法须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每项法案均由亲王提出,议会进行讨论和投票,最后由亲王颁布生效。国家对外签约时必须通知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税收和国家预算。本届议会于2003年2月产生,议长斯特法内·瓦莱里,属保卫摩纳哥联盟。
【政府】 又称政府委员会。由亲王任命并对亲王负责,在亲王领导下行使行政权。国务大臣(即政府首脑)可代表亲王执掌包括外交在内的各项工作并签署政府法令。现政府内阁成员6人:国务大臣让-保罗 普鲁斯特(Jean-Paul PROUST),装备、环境与城市规划大臣吉勒·托纳利(Gilles TONELLI),社会和卫生事务大臣丹尼斯·拉维拉(Denis RAVERA),内政大臣菲利普·泰朗德(Philippe DESLANDES),财政和经济大臣法兰克·比昂盖里(Franck BIANCHERI),对外关系大臣兰尼埃 安贝尔蒂(Ranier IMPERTI)
【司法机构】亲王拥有最高司法权,法院以其名义执法,独立审理案件。司法机构包括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还有劳工法庭、房租仲裁委员会和高等仲裁法院等专门法庭。最高法院有5名正式法官及候补法官,分别由议会、国务委员会、枢密院、法院推荐,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最高法院院长由亲王指定。现任最高法院院长为罗兰·特拉哥(ROLAND TRAGO)。摩纳哥于1962年废除死刑。
安道尔公国
安道尔是9世纪时查理曼帝国为防范摩尔人的骚扰而在西班牙边境地带建立的小缓冲国。1278年,法、西缔结和约,对安道尔分别享有行政统治权和宗教统治权,双方均有权任命自己的代表和接受象征性贡金。此后数百年里,西、法两国争夺安道尔的冲突频频发生。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安中断同法国的关系。1806年拿破仑颁布法令,承认安的生存权,两国关系得以恢复。此后安政局一直较稳定。1982年1月4日实行体制改革,行政权从议会改由政府行使。1993年3月14日,安道尔全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并被评为是世界上国民预期寿命最长的国家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公国(英语:The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德语:Fürstentum Liechtenstein)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内陆小国,被夹在瑞士奥地利两国间,为世界上仅有的两个双重内陆国家之一。这个迄今仍维持君主立宪制的山区小国虽然土地狭小兼人口稀少,且不设海关与国防,没有自己国家的货币,但却拥有异常高的国民所得水平,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达50,000美元以上,是个以阿尔卑斯山美丽风光、避税天堂与高生活水平而著称的富裕小国。
卢森堡大公国
国名:卢森堡大公国 (Th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代码LU
国庆日:6月23日(1921年,大公让诞辰纪念日)
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旗面由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自上而下分别为红、白、浅蓝三色。红色象征着热烈和勇敢的国民性格,还象征在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斗争中牺牲烈士的鲜血;白色象征人民的纯朴和对和平的追求;蓝色代表蓝天,意味着人民获得了光明和幸福。三色联在一起又象征平等、民主和自由。
国徽:为斗篷式。在顶部有一金色王冠的金、红、白三色斗篷内,有一枚盾徽。盾面由白、蓝相间的平行条纹组成,其上绘有一只头戴王冠的直立着的红狮,红、白、蓝三色为国旗颜色。盾徽上方有一顶公爵金冠,两侧各有一只金狮,周围饰有绶带,下端悬垂着一枚奥康勋章。国徽图案象征卢森堡是一个大公国
国家格言:Mir wëlle bleiwe wat mir sinn(卢森堡语,一如既往)
国鸟:戴菊戴菊莺 / ROITELET
国花:玫瑰——(蔷薇属)
国家政要:卢森堡大公亨利(Henri),2000年10月正式宣誓即位。
货币:欧元
同北京时差: -7
国际电话码: 352
萨摩亚独立国
【国名】萨摩亚独立国(The 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亦有称萨摩亚独立公国(The Independent Principaliti of Samoa)。
【面积】陆地面积2934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2万平方公里。
【人口】47.3万人(2006年)。绝大多数为萨摩亚人,属波利尼西亚人种;还有少数南太平洋其他岛国人、欧洲人和华裔以及混血人种。官方语言为萨摩亚语,通用英语。多数居民信奉基督教。
【首都】阿皮亚(Apia),人口约4万(2006年)。平均气温27℃。
【国家元首】阿图阿·图普阿·塔马塞塞·埃菲殿下(H.H. Malietoa Tanumafili II),终身国家元首,第一任终身国家元首逝世后以大酋长贵族身份登基。
【重要节日】国庆日(又称独立日):6月1日。
西兰公国
西兰公国并不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根据国际法相关条款,任何国家的建立必须要有独立、自然形成(即非人工构筑出海面)、常年露在海面之上的陆地,即必须要构成国家意义上的领土。也正基于此,瑙鲁才会惧怕全部岛屿均沦入太平洋海平面以下而亡国。而在联合国,对于没有领土(领土释义见上)的“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也是马耳他骑士团没有被承认为国家的主要原因,骑士团只是联合国观察员,非成员,其办公大楼只是租用,而非领有。
所以西兰公国只是一个私人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在欧美,这种私人国家有几千个,西兰公国只是其中较为出名的一个,其他很多私人国家也能找到类似或更多于下文的各种“法理”,如位于意大利的“塞波加大公国”等。
这些私人国家所在的母国也一般不对它们采用任何措施,用较为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所在国政府直接无视之,所在国国民或以笑话视之。所以下面的内容仅供阅读了解,可供研究,但请勿以此错误理解当今的国际法体系。
西兰宣称西兰公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之所以得以“合法建立”,基于如下的两个基础:
当派迪·罗伊·贝茨(Paddy Roy Bates)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在这个基础上,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
英国政府与另一第三国政府——即德国政府——的交涉过程中,双方已经“在事实上”承认了西兰。在这个基础上,西兰拥有“事实上的”合法性。《蒙得维的亚关于国家权利与责任公约》(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详细规定了在国际法中,一个“国家”是否合法的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有确定的领土、有常住的人口、有一个政府以及与其它的主权国家有外交关系。以上四条标准是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的必要条件。虽然以上的四个条件都没有固定的解释标准,但是,这些标准自身的一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西兰之所以合法的理由之一。关于西兰公国是否是一个合法国家的法律争论,还集中在国家的构成学说上。其中的一个观点认为,以上标准中,是否为其他国家所承认都比其他几点重要得多。这一点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却始终没有被完全承认。由于尚未有任何国家承认西兰公国的存在,因此基于以上标准,西兰公国还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在国家的构成学说中,“对存在的承认”(recognition of existence)与“外交承认”(diplomatic recognition)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例来说,尽管英国政府在外交上不承认利比亚,但是国际社会对利比亚的承认却是公认没有疑义的。而英国政府也会在必要的时候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在该国的侨民,同时它也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利比亚的领土拥有主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5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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