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政体(polyarchy)是一种政治术语,也作“多元民主”,“多头政治”译。 从
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政治的理论来看,它和“多元统治”、“现代代议制民主”、“大规模的民主”、“多头政体”、“多头政治”等是同义语。在达尔看来,多元民主指的是“具有广泛包容性和自由化的政治体制” 。
六项标准
具体地说,多元民主就是具备六项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或者说,一个政体能够称得上是多元民主,它必须包含下列六项政治制度,也可以称作基本的民主标准:第一、选举产生的官员;第二、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第三、表达意见的自由;第四、接触多种信息来源;第五、社团的自治;第六、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
选举产生的官员。达尔将这一点作为第一条政治制度。在这种民主制度里,一方面,赋予政府官员有立法权、决策权;另一方面,公民仍拥有对于政府官员的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增强政府官员的负责任性,保证决策和政策真正具有民意代表性。“这么一种办法,虽然远没有尽善尽美,但却是惟一可行的办法。” 由此可见,达尔仍将其多元民主视为一种代议制民主。
选举
选举是一种偏好表达,这种偏好表达必须符合这样三个特征:自由、公正和定期。自由,意味着参加选举是完全自愿的,也就是说,选举是“强制极为罕见”的;同时,参加选举者不必担心选举的后果,比如由于偏好表达而导致的抱负报复等。公正,就是在计算表达(选票)时,赋予每一个人的选择(选票)以同等的分量(权重)。简单来说,选举不仅仅是一人一票,还要求“一票一值”。定期,要求选举必须经常举行。达尔也探讨了选举的时间间隔问题,但尚未给出具体的间隔期。但是他指出了选举间隔期应该在 1-5 年之间。通过定期选举的刺激,这样就可以对选任出来的政府官员进行实质性的控制。
自由表达
表达意见的自由。要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就必须保障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的表达,首先是表达内容的自由,这些内容可以是针对政府官员、政府本身、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秩序、主流意识形态、乃至更广泛的政治事务等。诚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他(她)自己的观点,也就意味着其他公民有权利分享其观点。易言之,“自由的表达不仅意味着我们有权利说出我们的观点,它还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听到别人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达尔还给我们提出了更为严重的警告:“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 。
信息来源
接触多种信息来源。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需要多种的、相对独立的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多种指的是信息来源渠道和途径的广泛,而不单是政府机关、主流媒体、某一强势话语持有者等。在这一意义上,它要求各种利益攸关者都拥有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信息来源的相对独立指的是,各种利益攸关者不仅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在表达的时候不受各种势力和力量的干扰,更不必担心表达后的结果。如果公民得到的信息都是同一个声音、同一个语调,甚至表达观点时,瞻前顾后,势必会影响其有效参与。而且,对于不同的公民而言,在特定的情境中,得到的信息也应该是相当的。以投票为例,“所有个人对于不同的被选方案拥有同等的信息” 。
社团的自治。公民有权利组成相对独立的社团和组织,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团体。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以组织的民义参加选举,更容易获胜;第二,组织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第三,独立社团是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一个良好途径。社团不仅可以教化公民,还可以提供讨论、协商、培养公民政治技能和政治意识的良机。总之,对于一个大的共和国而言,独立的社团的存在和发展,“既是形势需要,人心所向,也是客观必然” 。
公民身份
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在一国范围内,永久居住和遵守法律的成年公民,都应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在这里,达尔非常强调这种公民身份的广泛性。他指出,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应该是具有完全的公民性。“在民主统治的国家里,公民范围除了暂住居民和证明不能照顾他们自己的人们以外,应当包括一切服从法律的人们。” 这样,凡是参与治理机会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分保护和捍卫其权利和利益。
参考资料:《多元民主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阮思余,《论民主》[美]
罗伯特·达尔著,李柏光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