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udalism,
英语单词,主要用作名词,作名词时译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
单词用法
N-UNCOUNTFeudalism was a system in which people were given land and protection by people of higher rank, and worked and fought for them in return. 封建制度
短语搭配
eudalism superstition 封建迷信
feudalism society 封建社会
feudalism crisis 封建主义危机
feudalism clan 封建宗族
survival feudalism 封建主义残余
Against Feudalism 反封建
feudalism culture 封建文化
feudalism agriculture 封建主义农业
feudalism remnants 封建主义残余
双语例句
汉语误译
“feudalism”一词现在在汉语中被使用
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等字词进行翻译。然而,最初的时候,西洋学者并未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而是译为更符合词根“feud”含义的“食业、食世业、食邑之事”等词;本义是“封土建制”“
封邦建国”的古汉语“封建”等字词,则被西洋学者译为“raised sb. to the rule of states”等。最早将西洋语言中的“feudalism”一词以汉字中的“封建”等字词命名的是日本学者,后来在
甲午战争后被中国学者照搬,这导致古汉语文言文中“封建”一词的古义被改变。如今,中国人编纂的辞书关于“封建”的诠释,有两种类型:一是重在阐明“封建”的汉语本义;二是重在阐明“封建”的外语义。前者如《
辞源》:(封建)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封定的区域内建立邦国。旧史相传
黄帝建万国,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备,爵有
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别。及秦并
六国,统一境内,遂废封建而置郡县。汉自景帝平七国之乱以后,虽有封王侯建国之事,但政权归于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诸侯国之制……现代所言“封建”,指
封建主义社会形态。后者如《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 System)”条目,其释文曰:封建制度一词通常用以指起源于
中欧及
西欧的一种社会政治体制,约开始于第九世纪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纪达到巅峰,迄十五世纪乃逐渐衰落;但也用于指古代及近代有类似特征的其他社会和政体。英文feudalism一字来自德语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来),原指牲口财产,后来指地产,强调土地享有权及其所附属的权利义务。依白安斯(E. M. Burns)的解释,所谓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会结果,政治权利是属于占有封地的诸侯所有,凡在经济上依赖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要是把封建制度当作一种体制看,它包括下面几个基本观念。(1)凡有领土的人都有权统治别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约为依据,统治者必须同意依照人为的与神圣的法律,公正地来统治……(3)以有限主权之理想为根据,反对绝对权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释文还论及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体制特征,又援引中国史学家
张荫麟对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解说。还有对古语义与外语义加以综合融通的定义。如
台湾地区出版的《
中文大辞典》,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条释文曰:封建时代,土地为国王所有,国王以之分封诸侯,诸侯又分封于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为农民或农奴。如此层层相因,各阶级隶属之社会关系,谓之封建制度。
但不少学者指出,用中国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与西语“feudalism”进行互译并不合适,把“feudalism”一词用“封建”等字词去翻译纯属近代学者的误译。
林志纯(日知)等著名学者均曾批判此等误译,林志纯还指出:古典中国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说殖民建邦,封邦建国,今后应复其原说,不让西欧中世之“feudalism”说强加于古典中国的“封建”。
然而,近年来,以在日本游学多年的
冯天瑜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依旧坚持认同日本学者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这一行为,将其歌颂为“封建”这一汉字词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与feudalism含义(封土、采邑)相
通约的产物;冯天瑜等学者还无视内地大量学者对于“feudalism”一词与“封建”等字词无法互译这一事实的诸多论述,坚持认为该词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
“feudalism”词语源流
西洋中古史学者一再指出,西洋本身并无同一的“feudalism”,
法兰西、
英吉利、
德意志、
意大利、
西班牙、
瑞典便各具特色。日耳曼
法兰克人于公元
五世纪在欧洲大陆西部(今法国及德国西部)建立西洋最早的“feudalism”国家一一
法兰克王国。随着
法兰克人的军事征服,“feudalism”传入
意大利北部、
德意志、
西班牙,又传入
东欧的
斯拉夫人地区,每到一地,都与当地原有的制度结合,形成各具特色的“feudalism”。
英伦三岛在
诺曼人征服以前,
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已有“feudalism”雏形,来自欧洲大陆的
诺曼人十一世纪入侵以后,内外结合,先在英格兰出现一套封邑组织,进而传到
苏格兰和毗邻的岛屿
爱尔兰,这套制度随着
十字军东征,又传入
地中海东岸的
西亚巴勒斯坦地区。西洋“feudalism”在多次跨国、跨文化旅行之后,形态一再发生变异。
人类历史发展是一个进行式的过程,对这种过程中的诸段落命名,是滞后且晚成的。就欧洲而言,
罗马帝国崩溃以后、
工业革命诞生之前的时段,当时尚无专门名称,直至近代初期,西欧诸国逐渐以由
拉丁文“feodum”(今多译采邑、封地)演化而来的“feudalism”一词指称
中世纪社会。
据法国
马克·布洛赫《
封建社会》的《导论本书研究的总体范围》及其他一些史学著作的相关论述,西欧“feudalism”的概念历经二百多年方才定型,其过程大略如下:
拉丁文形式的“feudalis”(形容词。今多根据日本学者的翻译,译为“封建的”)一词在中古已经存在,
法文名词“feudalité”(今多译“封建主义”)也可追溯到
十七世纪,该词含有“与feodum相关”的意思。
十二世纪编定的《北意大利
习惯法》载有关于封臣、封土的内容,
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在研究中世纪北意大利
波河流域的“Libri Feudorum”(今多译“封土律”)时,涉及这些内容,自此进入feudalism论题;
1630年,法国辞典编纂家里歇莱把“feudalism”类词语称为“律师的
行话”,“feudalism”被视为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
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用“feudalism”指中古遗存的土地协约、法律习俗、政治机构。
1680年出版的辞典拟定“feudalite”(今多译“封建制”)及“gouvernement feodal”(今多译“封建的统治”)之类名目,但这时“feudalité”仍指一种与Feudorum相关的法律制度。
1727年,德·布兰维利耶在《议会历史文书》中将“feudaliteé”这一
十八世纪的法庭用语写入历史著作,出现“gouvernement feodal”(今多译“封建政府”)和“feudalite”(今多译“封建主义”)等词,“封建”被赋予政治制度的意义。承袭这种用法,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
论法的精神》中,拟“lois féodales”(今多译“封建法”)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概括出西欧“feudalism”的基本属性。
十八世纪中后期,
英国经济学家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经济学著作中论及封建等级制的成因,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在推行过程中形成封建等级制。
关于“Feudalism”究竟是一种西欧的特殊现象,还是一种普世性现象,有两种相反的看法: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将其认定为惟独发生在中世纪西欧的制度;另一位启蒙大师
伏尔泰则持反论,认为“Feudalism”以多种形态存在于“我们这个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期间,“feudalism”一词在
资产阶级革命中演变出了纯政治斗争意义的释义,并与君主专制挂钩(详见后面词语释义)。
法国政治家、史学家
基佐(Guizot)在《
法国文明史》论著中,首次使用第三等级反对特权等级的斗争来说明法国中世纪末期的历史。基佐摒弃
十八世纪启蒙学者将西欧中世纪斥为“黑暗时代”的看法,指出公元
十世纪前后的西欧形成“feudalism”的合理性,认为“feudalism”是西欧社会复兴必不可少的保证。在基佐这里,“feudalism”“feudalite”为
中性词,不再是被谩骂的
贬义词。
至
十九世纪,经西欧多国史学家,尤其是
德国历史学派的匡订,“feudalism”正式成为表述
西欧中世纪制度的专用词,并以“feudal”(封建)为基干,形成了一套相关的术语,如“Feudal一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mus”(封建主义)“Feudalgesellschaft”(封建社会)“Feudalstaat”(封建国家),等等,并对封建制的各个侧面,如封君封臣、封土制度、庄园制、农奴制、封建城市等作
专题研究。
“feudalism”词语释义
关于“Feudalism”的释义,西欧诸国史学家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
通俗拉丁语“feodum”(今多译采邑,又译封地)演化而来。以在日本游学多年的
冯天瑜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该词意谓采取其地赋税,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但事实上,关于“feodum”(“feudum”)的词源,西方学界有不同说法。有人认为,它源于拉丁词tides(忠诚、信任),意味着取得土地者必须为领主效忠;另有人认为,这个词是德文fe、fee(报酬、补偿)与od(财产、物品、所有物)融合而成;也有人认为,它与德文中的Vieh(牲畜)一词有关;还有人认为,该词源于
法兰克语fehu-od,其第一个要素fehu类似于
哥特语faihu,意思为“畜群”“牲口”,这是当时人们最贵重的可移动财产;第二个要素od为“物品”之意,两者结合意思为“一种有价值的可移动物品”。
如前所述,西欧诸国的学术界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才发现并确认了作为
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也即有一个“关于封建主义的
史学史”(The Historiography of Feudalism),它大约完成于
十六世纪末至
十九世纪初。这同资本主义概念的演变相类似。据
布罗代尔考析,“资本”(源自后期拉丁语caput一词,意为“头部”)于十二至十三世纪出现,有“资金”“存货”“款项”或“生息本金”等含义。后来在
十七世纪中叶派生出“
资本家(capitaliste)”一词,1753年《百科全书》设“资本主义”一词,此后其含义不断推衍,至二十世纪初,“该词才作为社会主义的天然反义词,在政治论争中猛然冒了出来”。因此,“feudalism”在西洋语言中的语义众说纷纭,大体有四大说法:第一、纯政治斗争中的说法;第二、狭义说法;第三、广义说法;第四、
马克思、
恩格斯所设定的全新意义。
纯政治斗争说法
1789年
法国大革命轰轰烈烈的政治斗争中,革命人士们把旧法度、旧思想等笼统地称为“feudalism”,这一词语在当时囊括了君主专制、贵族门第、使农民承受重负而日益困苦的规章、阻碍平等自由的体制等。1789年8月召开“完全打倒封建体制的国民会议”,高扬“反封建”旗帜。这里“封建”一词相当于贵族统治、领主特权、农奴制、国家分裂诸义的集合体,开始作为有“落后、守旧、反动”意味的概念使用;1820年5月19日颁布的
法国宪法,有“同……任何复辟封建统治的企图进行斗争”的句式。这类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feudalism”说法大体表现出三方面风格:
一、与君主专制挂钩;
二、与贵族及其领地挂钩,与领主土地所有制及领主对农民的权力挂钩;
三、与一切守旧、专制、腐朽思想挂钩。
此类看法尽管流传一时,但其核心含义与西洋中古时代的真实“feudalism”体制相去甚远,所以当今研究西洋中古时代的史家中几乎已被淘汰。
狭义说法
以“feudalism”指称西欧中古制度,二十世纪以来大体成为通用的说法,人们对于西欧中古政治制度“Feudalism”的含义已大体取得共识。近代西洋不少学者曾主张,对于“feudalism”一词,要狭义地概括。由于该词原本含有“食世业”“食邑”等意义,且该词实际上源自统治者向臣属分授“feodum”庄田(“世业”庄田,今多译采邑、封地,意同“feudalism”的相关词语“fief”等)的“恩赏”制度,西洋很多学者便认为,解释以该词命名的体制自然该狭义地围绕中古“feodum”庄田本身的面貌做概括。不过,对于该如何狭义地概括解释,这些学者依旧看法不一。
首先,有些学者只着重关注“feodum”庄田:
马克斯·韦伯认为西洋“feudalism”体制的独特风格就是来自于围绕“feodum”庄田出现的一系列气象及“行政机构”。然而,此种看法似乎不够周全。悉德尼·潘因特(Painter)等学者谈及“feudalism”体制的底色时,便在强调“feodum”庄田的同时,强调了与“feodum”庄田有关联的官人主君(lord)与臣属(vassal)关系,将这种通过忠诚宣誓和臣服仪式所建立的密切私人隶属关系也视为该体制的一个本质成分。法国史学家
基佐的《欧洲开化史》从西洋中古史事概括出“feudalism”社会结构的三个特征:第一,土地占有是承担军役或其他国家义务者的特权,而土地占有者又必须履行义务,并按附庸与封主达成的协议行事。第二,政治权力与土地占有权相结合,在赐予附庸(封臣)土地时,封主同时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力。第三,遵循强者服从更强者的多级服从制度,构成等级阶层,骑士服从男爵,男爵服从伯爵或公爵。
也有学者认为“feudalism”体制源于“世业”田土与臣属制度两者的结合。比如,
比利时史家
弗朗索瓦·冈绍夫指出,该体制可被视为一种创建和调节臣服和服役责任及义务的制度体式,臣属对其主君有主要是军事服役等方面的义务,且主君对其臣属有保护和提供吃穿用度的责任。这种吃穿用度通常为一处产业,即“feodum”庄田。“feodum”庄田与臣属体例被他视为“feudalism”体制的两条基本线索。他认为这样的概括更为严谨。弗朗索瓦·冈绍夫于1944年在题为《封建社会》的论文中给“feudalism”下的定义是: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一一主要是军役一一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务。但也正如苏珊·雷诺兹等学者所指出的,其对“feodum”庄田的认识拘泥于12世纪后的典籍,把“feodum”庄田含义大体限定在了以提供军事服役为条件的土地财产方面,无视了“feodum”庄田复杂的原始含义。
广义说法
“feudalism”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语境中有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西洋中古史事本身与其他地区的历史同样有着复杂的演化过程,现代意义国家形成过程中各国亦并未呈现整齐划一的制度。
年鉴学派第一代学者
吕西安·费弗尔、
马克·布洛赫,第二代学者
布罗代尔都对用“feudalism”统称十一至十五世纪整个欧洲的社会制度持保留态度。
布罗代尔说:对于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我与
马克·布洛赫和
吕西安·费弗尔一样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和我都认为,由
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适用于
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然而,在歧异的各国中世纪社会形态中,毕竟可以寻觅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布罗代尔又说:我们不妨承认,所谓封建社会(另一个常用的说法)能够确指欧洲社会史的一个长阶段;我们把封建主义当作一个筒便的标签使用,自然也未尝不可……
随着研究的深入,不少西洋学者不再拘泥于从“feodum”庄田(“feudalism”的相关词语“fief”等)本身去狭义地解释“feudalism”体制,而是选择了较“广义”的解释。G.富尔坎(G. Fourquin)在概括了“feodum”庄田和等级关系内容后指出,“个人之间的等级体系,由于一种极度的财产权利分配非常直接地与土地之上的权利等级相伴随”,而最终由于国家中央权力已被一层一层分散下去,各地方均出现了当权自治的上流贵人,他们运行起通常属于国家的各种权力以便获利。这是一种与“feodum”庄田和臣属体例相关的宽阔概括。而学者马克·布洛赫则将此等概括拓展到从“依附农民”到精神思想层面。学者乔治·杜比没有放弃围绕“feodum”庄田和臣属体例讨论该体制,同时从西洋中古世间面貌出发,把对于该体制的解释聚焦于以城寨(castle)为核心所造成的世间权力分散自治、以马军吏士(caballarius)为主所形成的贵族与大众分离的世间等级结构等方面。
另外,在宽泛地讨论“feudalism”体制本质时,许多学者之间对于该体制主要应该是一种政治体制还是一种经济体制争执不下。有学者只侧重政治统治方式,认为该体制“主要是一种统治方式,而不是一种经济或社会体系,尽管它有明显的变化,并且随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这种统治方式中,非常重要的关系不是君臣官民,而是主君(lord)与臣属(vassal)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功能的执行依赖有限群体内的私人契约,而且,政治权力是作为私人持有来对待的。”此外,也有人侧重经济方面的解释,提出该体制“本质上是经济方面的(次要方面还是政体的、军事或社会的)”,当没有高效的中央衙署并且官府无力出资募兵之时,该体制“是一种增加军队战斗力的手段”。
以
西欧中世纪社会为对象,《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卷的“封建主义”(feudalism)词条,将封建主义的基本特性概括为: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feudalism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feudalism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中“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一比较commendation,feud,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中国学者关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有类似论述,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李达于
1935年所著的《
经济学大纲》,将封建经济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九点,其要者有四:第一,一切土地,几全为封建领主所占领,形成大土地所有。第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在人格上隶属于封建领主。第三,农业经济,主要的是自然经济。……第九,封建领主,对于农民厉行超经济的强制。再如曾任南京大学教授的
蒋孟引在《英国封建化过程的特征》中说:封地、纳租、服军役、服劳役、贵族地主、依附农民、自然经济,都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
马克垚综合“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的认识,将西欧封建制的特点概括为: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布斯特在《新国际》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视作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政治上的特色在于-一种极端的无中心的状况,政治权力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
法国
马克·布洛赫的《
封建社会》是研究西欧封建主义的综合性论著,按英国经济史家迈克尔·波斯坦于1961年在英译本第一版序言中所言,该书为“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是一部“坚持词语严格意义上的实证性和理性特点”的著作,特别是在这部著作中布洛赫创造了“广义封建主义概念”。欧洲诸国的史学界根据
中欧及
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特点,对封建主义作出界定,但多限于狭义,或以庄园制定义“封建”,或以政权分散定义“封建”,或以封君封臣定义“封建”。
马克·布洛赫认为这些界说分别接触到封建主义的某种侧貌,却未能展示总貌。布洛赫不满足于这些狭义的封建概念,指出问题所在:最初的命名者们在他们称作“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中,所意识到的主要是这种制度中与中央集权国家观念相冲突的那些方面。从这里它迈出了将每个政治权力的分割行为称为封建行为的一小步,以致一种价值判断通常与简单的事实陈述结合起来。“最初的命名者”仅仅只是将封建主义归结为政权的分散,这种简单的事实陈述,并未能揭示其经济的、社会的根源。
马克·布洛赫又说: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潮到很久以前。它首先是在使用“附庸”一词时产生的。附庸一词最终从封建主义的第二个发展阶段获得了贵族的标记,但即使在中世纪,这个标记也并没有变得十分强大,以致它不能
间或应用于农奴(起初农奴因其个人
人身依附性质非常近似于确切意义上的所谓附庸)、甚至普通的佃户身上。所以,当人们对真正的附庸制越来越不熟悉时,一种语言上的误用……却变成了越来越广泛的习惯用法。笼统地以
庄园制及其附庸
界定封建主义,易使封建主义概念“
泛化”,因为“附庸”现象也可以发生在“封建社会”之外的社会制度之中。故而
马克·布洛赫认为,将封建主义仅仅归结为分权,或仅仅归结为庄园制,是很不够的,他把“依存关系”“封土”(fief)“封臣(vassal)”视作封建制的基本特征,认为“依附农民”是“欧洲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一一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一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的组织形式即家族和政府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一一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布洛赫为《封建社会》上卷所定副标题为“依附关系的成长”,下卷副标题为“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可见布洛赫认为“封建社会”的要旨在于“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马克·布洛赫超越原本局限于“领主一附庸”关系的狭义封建概念,将视野投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领域,从而形成“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并以此观照欧洲中世纪社会。
综上,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狭义的“feudalism”本指西欧中世纪某些地区、某些时段出现的
采邑制及其
派生物,主要是指等级不同的领主间的封君一封臣契约关系,尚未包含领主与农奴间的关系。后来,“feudalism”的
外延逐渐扩大,指整个西欧社会所实行的政治一经济制度,进而更拓展为一种普世性的制度与社会形态,从而形成广义“feudalism”概念。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广义的“feudalism”覆盖范围已溢出
西欧一隅,而广被世界多数地区,于是有“
波斯的feudalism”“
印度的feudalism”“中国的feudalism”“日本的feudalism”等提法。与“狭义”相比,“feudalism”体制的“广义”解释走得更远,与“feudalism”一词本含有“食世业”“食邑”等意义以及与中古“feodum”庄田的联系显得既不唯一也不十分突出。不过,无论“广义”的解释有多么高远辽阔,仍能看到这一说法与“食世业”“feodum”庄田含义有所连接。
马克思主义说法
十九世纪中后叶,
德国卡尔·马克思、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其
唯物史观的
社会形态学说框架内,
界定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
命题。马克思的“封建”概念超出了封君—封臣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不单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在
马克思、
恩格斯的
唯物史观中,有关“feudalism”这一体制的理论是一项重要内容,他们的理论与近代西洋学界对这一体制的旧有说法大不相同。一直以来,西洋诸多学者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使用有关这一体制的观念,努力广义地概括和解释该体制,但他们的努力并不彻底、半途而废,没有摆脱狭义论的束缚。有关“feudalism”这一体制,真正彻底的广义理论,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体制的说法十分博大,虽然他们并没有对其做规范具体的定义,但依照其最基本原理,还是可以理出简单线条的。
首先,相对于学界的旧有说法,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该体制的概括从起点处便另辟蹊径,从“
物质生产”以及与之相关的“
劳动者”“
生产资料”“
生产方式”等现象着手作定义,指出该时代的物质生产境况是“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
小生产:小农的即自由农或
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
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即支撑当时世间物质生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应是定义的基础和出发点。该体制下的生产关系中存在
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
剩余价值以
地租等形式被剥削。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并没有限定在西洋中古时代臣属体例所及的范围内,而是关注上述物质生产条件之上的社会结构、国家制度、宗教和思想文化等诸多内容。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基于这样的思路和观点所建立的说法,彻底脱离了“feudalism”一词本含有的“食世业”等意义。
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该体制的说法研究西洋史事,中古的“feodum”庄田(西洋写作“fief”等)、臣属体例尽管也会被纳入其中,但已退居次要位置,是在首先解释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问题基础上再考虑这两方面内容。此外,尽管“feodum”庄田的主要形式是土地,但这种土地与马克思、恩格斯概念中的土地有本质区别。土地性质的“feodum”庄田大致为服役者的报酬,而且其封、受基本是在官人主君与臣属间进行。马克思、恩格斯观点中的土地是指与生产劳动者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生产资料”,其范围要广泛得多,既有作为“feodum”庄田的土地,也有自由农的份地,还有官人主君们的自主田地(allods),以及部分寺院的土地等,双方含义相去甚远。再有,在“feodum”庄田基础上形成的主从关系与马克思、恩格斯观点中的“生产关系”是两回事情,基于“feodum”庄田之上的人际关系主要强调的是贵族吏士等级体系中的相互关系,持有“feodum”庄田者主要以服兵役作为对主君的回报。而“生产关系”通常为生产劳动者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等,租种土地的农奴对其官人主君的回报是以缴纳地租等方式来实现的。由此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是借助旧有的“feudalism”一词作了思路和着眼点不受其原始含义限制的全新定义,或者说,马、恩不是以“食世业”“feodum”庄田为起点来解释“feudalism”体制的,这个起点的距离使他们的观点免于落入旧的惯性思维窠臼,也摆脱了“狭义”“广义”的解释所造成的纷繁复杂的纠缠,并对当时世情的观察提供了更宽阔的视角。
西洋“feudalism”词语释义的谬误
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谬误
有关“feudalism”这一体制范式,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外的西洋学者在主流说法中,长期以来坚持认为该体制下的中古西洋世界是被“vassal”(今多译“封臣”)体例与“feodum”庄田(“世业”庄田,今多译采邑、封地,意同“feudalism”的相关词语“fief”等)两大基石所主导的,并始终基于这一认识对于该体制进行概括描画。但随着对于史料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西洋学者发现,他们对于该体制所建立的这一看法本身存在
悖论,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矛盾龃龉之处,与西洋中古时代的史实不符。
其一、中古西洋世界除了各层级官人主君(lord)向其“vassal”分授庄田后所建立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外,世间却还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关系,如
宗法、
朋友、
社群、国家统治关系等,人身依附关系并没有消灭或者根除世间其他各种关系。而且,根据学者苏珊·雷诺兹研究,在中古西洋,即使是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全是主君与其“vassal”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当时,至少还存在
君臣、主佃、
兵将、保护者与被保护者、
雇主与
雇工甚至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之间的各种依附关系。这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释义不合。
其二、按照史料记载,除“feodum”庄田之外,中古西洋还存在着许多其他土地占有形式,在“feodum”庄田最盛行、最典型的英国、法国等地,直到11、12世纪仍然是自主田地占据主导,12世纪以后由主君向臣属分授的“feodum”庄田才逐渐兴盛起来,但也没有完全取代自主田地。而在
日耳曼各部,直到12世纪,大多数贵族地产都属于自主田地。可见,在中古西洋各地,“feodum”庄田与其他土地占有形式交织并存,被视为“feudalism”体制基石的“feodum”庄田很多时候甚至并不在各类土地占有形式间居于主导。这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释义不合。
其三、西洋学者往往认为,做为中古西洋“feudalism”体制基石的“feodum”庄田不仅遍及各地,而且依照律法禁止转让、世袭罔替,这些也成了该体制的鲜明风格。然而,从史料看,“feodum”庄田不仅在西洋不同地带存在差异,而且围绕“feodum”庄田而出现的买卖、转让等行为从未停止,甚至一度极其普遍:从10-11世纪,在法国、日耳曼和英国先后都有封土出售、转让的事例;12世纪起,这种买卖不但更加频繁,而且在法国和日耳曼的一些地域,只要主君同意,臣属即可自由出售、抵押、转移“feodum”庄田。这是私有制之下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时代变迁,由于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主君以“feodum”庄田分授臣属的制度13世纪以后就走向衰落,原来的“feodum”庄田也逐渐演变为可以买卖的世袭土地,一些商人也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另外,随着时代变迁,中古西洋的“feodum”庄田逐渐走向了非土地占有形式。可见,一直以来被视为“feudalism”体制基石的“feodum”庄田,其本身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体制也并非稳定而一成不变的。上述这些,均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释义不合。
其四、
马克·布洛赫、
基佐等人认为,构成“feudalism”体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是相互抵触的,该体制强则国家弱,该体制弱则国家强。许多学者还认为国家官僚制度与构成“feudalism”体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之间是相抵触的。然而,按照史料记载,即使在人身依附关系强大之时中古西洋各国的国家统治关系也依旧十分强大。中古西洋的各个国家并不是建立在
人身依附关系上的“
人身依附式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
司法、
行政、
财权等等权柄并没有真正流转于持有“feodum”庄田的各级
豪强之手,相反,各国反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有力的国家官僚体制。这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释义不合。
其五、西洋学者往往认为,在中古西洋的“feudalism”体制下,国家权柄和名分会被各级豪强攫取与分割,国家陷于分裂、王权因而弱小,该体制与强大的王权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按照史料记载,尽管中古西洋各国确实有不少国家分裂、王权弱小的史实,却也不乏国家统一、王权加强的情况。比如,12世纪以后法兰西历代国王逐渐伸张王权,不仅
王室直接领地拓广了,而且许多豪强贵族领地也被纳入到国家权威控制之下,国王权威冠于全国;英国则始终显出相对统一与中央权威强大的国家风格,但其王权却时有反复、断裂;11世纪中期之前,统治日耳曼各部的历代皇帝尚能够较好地控制各部贵族领地,但后来皇帝权力却逐渐衰弱,无法再真正建立起国家权威,1356年《
金玺诏书》更确认了皇帝经由七大
选侯选举产生的惯例,国家分裂、皇权弱小到了极至,但是在各部贵族领地中却渐渐形成具有中央集权风格的王廷。可见,中古西洋各国的历史大都是
分裂与
统一、
分权与
集权共生的历史,各国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所谓“feudalism”体制与国家权威以及王权强弱并不完全相干。这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释义不合。
综上所述,对于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外的西洋学者有关该体制的旧有说法与史实严重不符。中古西洋世界显然并不是纯粹被该体制下的“vassal”体例与“feodum”庄田两大基石所主导的,中央权威、宗族势力、国家
官僚制度也在左右当时的西洋世界。这不由令许多学者开始怀疑中古西洋世界究竟是否应该叫做“feudalism”体制的世界。1994年以来,苏珊·雷诺兹等学者开始彻底否定有关该体制的观念。这以后,西洋学者们尽管没有完全放弃有关该体制的观念,但在此之后西洋各种新兴的史学潮流中,基于该体制所作的历史叙述便十分少见。
错误词义对马克思的不良影响
在中古国家政治体制方面,由于理论渊源有所局限,马克思、恩格斯也曾不符合史实地误认为西洋的“feudalism”体制与王权强大是互相抵触的,误认为该体制下的国家必然是中央权威弱小、地方独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误认为该体制下西洋贵族豪强们的庄田是不能出让给平民的,误认为该体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悖。英国学者
佩里·安德森综述
卡尔·马克思关于
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强调资本主义之前的阶级社会中的生产方式都是“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
佩里·安德森概括
卡尔·马克思的论述,归纳出“feudalism”的特质:feudalism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政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综上所述,可以将“feudalism”的一般意义概括为如下四点:第一,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对封主尽忠,执行军政勤务,封主对封臣则有保护义务;在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第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
庄园经济”。第三,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武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第四,超经济剥夺。封臣以领主身份将领地交由农民(农奴)耕种,领主对农民(农奴)有法定的超经济强制。大体符合上述特性的社会,便可以称之“封建社会”。与这些基本属性相背反的社会,则不应纳入“封建社会”,而须另设名目。根据1994年以来苏珊·雷诺兹等学者的研究,上述看法本身明显与西洋中古时代的史实不符。
幸而,由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该体制下的国家是基于经济基础的各种独特风格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该体制下的国家性质或者政体性质就不只是从政治法律意义方面来展开的,而是从社会经济意义上该体制的反映来展开的。根据恩格斯的理解,国家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时用来“缓和冲突”的“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都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成长起来的“feudalism”体制的国家,必须是一种由比较广大的地域联合成的王国,这“无论对土地贵族或城市来说,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即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当然马克思主义也不认为当时国家的核心是统治者的臣属以及统治者向臣属分授的“feodum”庄田,马克思主义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视为当时国家的核心。作为暴力机关的国家压迫人民的功能是不可改变的,“feudalism”体制下的中古国家正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恩格斯认为,“feudalism”体制下的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因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些认识是正确的。
而且,尽管由于理论渊源有所局限,马克思曾不符合史实地误认为“feudalism”体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悖,但马克思本人对“feudalism”体制的内涵是否包括君主专制一直有所摇摆。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封建专制”,包括由此衍生的“封建专制主义”“宗法封建专制主义”“官僚封建专制主义”“封建专制政党”“封建专制政体”“封建专制阶级”等等出现数十次之多,例如在《
共产党宣言》中就有“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和共产主义的文献是在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压迫下产生的,并且是同这种统治作斗争的一种文字表现,这种文献被搬到德国的时候,那里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
feudalism误译为“封建”之源流
日本首译“feudalism”为“封建”
最早将西洋语言中的“feudalism”一词以汉字中的“封建”等字词命名的是日本学者,时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人正式以“封建”对译史学术语“feudal”,至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封建”已在日本成为一个流行的新名词。而恰在此时,中国人开始关注日本的
明治维新,借用包括“封建”在内的日译新名也自此开启端绪。经过一段消化吸收,清末民初一些中国人渐渐形成了自己的封建观,并以之表述、诠释中国乃至世界历史的特定阶段。
近年来,内地不少学者指出,日本学者用中国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与西语“feudalism”进行互译并不合适,但在日本游学多年的学者
冯天瑜坚定认同日本学者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这一行为,坚定认为“feudalism”一词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并且在没有引用任何参考文献的情况下称日本人以“封建”对译史学术语“feudal”是由于《
海国图志》、《
瀛寰志略》等书译法的影响,其理由是:自
林则徐《
四洲志》始,以“封建”对比西洋政制,还见于魏源(1843年刊行)的《海国图志》、
徐继畲于1848年刊行的《瀛寰志略》、
梁廷枏于1846年刊行的《
海国四说》,而《海国图志》《瀛寰志略》数年内很快就传至日本,并受到幕府及士人的重视。冯天瑜为了支持日本学者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这一行为,称《海国图志》《瀛寰志略》等书皆为编译西洋之人所著史的著作,并在未引用任何参考文献的情况下称其“显示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最初尝试”。
确实,林则徐主持编译《
四洲志》(1841年首次刊印)的“三十一育奈土迭国”(意为“部落联邦”,指
美利坚合众国),议及美国联邦制,称美国“虽不立国王,仅设总领,而国政操之舆论,所言必施行,有害必上闻,事简政速,令行禁止,与
贤辟所治无异。此又变封建、郡县官家之局,而自成世界者”。这里的“封建”“郡县”均借取汉语原始义,前指“封土建国”,后指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制。《四洲志》认为
美国联邦制兼其“封建”的地方分权与“郡县”的中央集权之义,又加以变通,而自成新局。另外,长期定居香港的英国汉学家李雅各在将《周易》译成英文时,也曾以“feudalruler”对译“诸侯”。在汉字文化圈,李雅各及林则徐堪称是较早借“封建”一词比拟欧美政制、使“封建”具有普世意义的学者。但此时候,主流学者并未打算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而是译为更符合词根“feud”含义的“食业、食
世业、
食邑之事”等词;本义是“封土建制”“
封邦建国”的古汉语“封建”等字词,则被李雅各等西洋学者译为“raised sb.to the rule of states”等。
黄遵宪坚持古汉语封建古义
清国驻日本的外交官
黄遵宪,是较早称日本前近代社会为“封建”的人。在黄氏之前,1872年8月出版的
丁韪良等编《
中西闻见录》第二号的《各国近事·日本近事》述及日本政制说:“初,日本国俗世服
周制,疆域土地,皆封建诸侯,君则深居九重,端拱无为。”黄氏称日本在明治以前(即
镰仓幕府、
室町幕府、
德川幕府时期),效法西周制度,封土建国,
天皇是“无为”的虚君。该文进而论及日本明治初年“废封建”,立“大一统之君”的举措。此为目前所见之汉语文献中介绍明治维新的最早文字。并留下史志体的《
日本国志》以及吟咏日本政事、民情的《
日本杂事诗》。两书的重点都在明治维新。
黄氏自注《日本杂事诗》卷一第六首的“剑光重拂镜新磨,六百年来返太阿”云:“源、平以还,如周之东君,拥虚位而已。明治元年
德川氏废,王政复古,伟矣哉中兴之功也。”讲的是日本自
源氏、
平氏形成武门政治格局、导致封藩林立以后,天皇成为类似
东周天子那样无实权的君主,直至明治年废除
德川幕府,才由六七百年的封建制复归王政(中央集权制)。黄氏在注《日本杂事诗》第三十一首“国造分司旧典刊,华花莫别进贤冠。而今指令诸台省,押印唯凭太政官”之句时曰“犹变封建为郡县也”,此为画龙点睛之笔。
1890年,黄氏在伦敦改订《日本杂事诗》,上述诗句变为:“国造分司旧典刊,百僚亦废位阶冠。紫泥钤印青头押,指令惟推太政官。”大意略同,而变封建制为中央集权制的含义更加明确。在这段诗作后,黄氏所加注文曰:(日本)上古封建,号为
国造。奉方职者,一百四十有四。后废国造,置国司,犹变封建为郡县也。天智十年,始置
太政大臣(三公首职,犹汉相国)、左大臣、右大臣,相沿至今。然自武门柄政,复为封建,·太政官势同虚设。
明治维新后,乃一一复古,斟酌损益于汉制、欧逻巴制,彬彬备矣。日太政官,有大臣参议,佐王出治,以达其政于诸省。
黄遵宪此一一诠释,用语虽古雅,然其历史观念却相当先进,对日本从古代到近代政治体制的变迁,梳理得十分明白:日本古代由“封建”变“郡县”,中世又从“郡县”复为“封建”,
明治维新参酌中国秦以来的郡县制、欧洲各国近代政制,从“封建制”走出,建立起以
太政官为主官的中央集权政治。
到
1890年,黄遵宪刊出《
日本杂事诗》改订本,对内容进行了增删,原本删七首增五十三首,其中所增之一为:呼天不见群龙首,动地齐闻万马嘶。甫变世官封建制,竞标名字
党人碑。诗中明确指出,明治维新的重要举措——
废藩置县的要领是改变职官世袭的封建制,代之以郡县制,进而形成近代政党政治。黄氏将近代政党与汉朝、唐朝、宋朝、明朝之
党社相比拟,担心因政党政治引发
党争之流弊。
除上举《日本杂事诗》各例外,黄遵宪的《日本国志》(该书为
1896年出版,但成书是在
1887年)也论及“封建”,称日本古代各州遍设朝廷任命的国司、郡司,“一变而为郡县”。至
镰仓幕府时期,“裂地以授家臣”,“地头往往世袭,
国司不复赴任,于是封建之势渐成”。至
足利幕府时期,这种分权态势更加明显:在介绍镰仓、足利、德川三个幕府时期的封建制以后,黄氏论述明治维新在“复古”名义下,变“封建”为“郡县”,文日:明治四年
废藩置县,复为郡县之治,凡五畿七道七十三国,二京三府六镇三十六县。黄氏《日本国志》的上述文字,谈及日本封邦建国制度从成长到消弭的全过程,反映了日本政制变迁的实况。诗文中黄遵宪并未对“封建”一词重新下定义,然考其语境,黄氏的“封建”,古义与近义、汉语义与外语义贯通无碍,实属高明之语用,是清末民初士人使用新名“封建”的先导。中国报刊常称日本江户时代为“封建”、称明治维新为“废封建”,如《
时务报》
1897年7月29日载文曰:“日本既废封建制度”,“当是时民间风气大开”:《
知新报》
1898年7月9日载文曰:“善夫,日本之维新也……削大将军之权,移封建为县郡,
知县以亲王领之,故下情无不上达。”此种“封建”用例,都与黄遵宪诗文一脉相承,遵循“封建”的古汉语义与英语义相
通约的理路。分国郡而封家臣,称为守护,三管领四职以下,皆以地传之子孙……于是形势一变而为封建……关原役毕,德川氏统率诸氏,分封其子弟功臣;其后加削增减,颇易旧封。
梁启超坚持发扬古汉语封建本义
中国人较自觉地将“封建”作为表述历史时代的新名使用,开端于
黄遵宪的友人
梁启超。不过,梁启超依旧坚持发扬古汉语封建本义。梁启超以“封建”一词用于划分历史阶段,始于1896年撰写的《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该文仿《
公羊传》“
三世说”句式,将历史分为“多君为政之世”“一君为政之世”“民为政之世”三阶段,这种划分显然参酌了西欧史学的古代“
多头政治”、中世“君主政治”、近代“民主政治”的三段划分法,而且梁氏又将古代的“多君为政之世”区分为前、后两阶段:“一曰酋长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酋长之世”,即氏族制时代;“封建及世卿之世”,即实行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的封建时代。对此,黄氏解说道:封建者,天子与诸侯俱据土而治,有不纯臣之义……诸侯与天子同有无限之权,故谓之多君。以“多君”释“封建”,点化出“封建”含义的精髓,又明确地将“封建及世卿之世”视作一个历史时代,上承氏族时代(“酋长之世”),下接集权帝制时代(“一君为政之世”)。梁氏
1890年方十八岁时入北京会试,落第后途经上海返乡,开始接触西书,1896年二十四岁著《
西学书目表》,可见其已具有一定的西方历史知识,故梁氏在其所撰《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已能作初步的中、西比较,指出“封建世卿”制难以退出政治舞台,是多国现象,这也表明梁氏已将“封建”视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梁氏说:世卿之多君,地球各国,自中土以外,罕有能变者。日本受毒最久。藤原以后,政柄下移,大将军诸侯王之权,过于天皇。直至明治维新,凡千余年,乃始克革。今俄之皇族,世在要津。英之世爵,主持上议院,乃至法人既变民政,而前朝爵胄,犹潜滋暗窥,渐移国权。盖甚矣变之之难也。
此时,
郑观应也曾于
1880年说:“考诸上古,历数千年以降,积群圣人之经营缔造,而文明以启,封建以成。自唐、虞迄夏、商、周,阅二千年莫之或易。”将“封建”定位在周代末年以前。
谭嗣同在1896年说:“自秦以来,封建久湮。”都是指认先秦的唐、虞以讫三代为“封建”,秦以后“封建”湮灭。
日制汉语“封建”一词入侵
1898年秋,粱启超开始流亡日本,其西学水平大有提高,之后所撰论史文章,继续在“分封”“分权”的本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参考日本人所译西欧历史分期专词,采用“封建时代”“封建制度”“封建社会”等日制汉字新短语。
梁启超在一八九九年发表的《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论及中国与欧洲的国体相同之处: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封建时代,梁启超把中国周代国体与
古希腊国体相类比,又将“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作近义短语并列使用。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其相同之点最多,即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是也。彼此省列国并立。中国与欧洲之国体,自春秋以前(欧洲史家所称上世史时期)大略相同,自春秋以后,截然相异。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制汉语“封建”一词入侵的局面下,梁启超依旧坚持发扬秦汉以前古汉语封建本义,明确地将秦以后的两干余年排除在“封建时代”之外。文曰:秦废封建置那县以后,二千年循其轨而不易。中间如汉时封子弟为王,功臣为侯,晋时之八王,明代之
燕王、宸濠等,虽有封建之举,不移时而遂变灭,不成其列国之形也。汉末之州牧、唐代之藩镇,各拥疆土,私子孙,虽气焰万丈,不过涌乱一时,不成其为列国之形也。梁启超区分古汉语文言文中狭义封建与广义封建,指出秦行“郡县制”,已结束“封建制”,而此后封爵建藩虽持续不辍,但为时不久均告破灭,并未构成列国并峙的“封建”局面,故秦以后已告别“封建时代”。梁启超将“封建时代”的特点归之为“贵族政治”“列国并立”“阶级之风”,兼合“封建”之原始义和西洋义。
严复误译feudalism为封建
在日本以“封建”翻译“feudalism”之后约三十年,严复等从事汉一英翻译的中国学者,开始在中国译“feudalism”为“封建”。
1897年以后的三年中,严氏翻译
亚当·斯密的《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
原富》),对“feudal”取音译,谓“拂特”,或取音意合译,谓“拂特之制”“拂特之俗”。在《原富》的
按语中严复对“拂特之制”的解释是:“顾分土因而分民,于是有拂特之俗。”1903年,严复翻译穆勒的《
群己权界论》,仍将“feudal”音译“拂特”。
1904年,严氏翻译英国法学家甄克思(E.Jenks)的AHistoryof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的历史》),以《
社会通诠》作题出版(此为严复的八大译作之一)。在《社会通诠》中,严氏将“feudalism”意译作“封建之制”(有时也音译“拂特”或音意合璧译“拂特封建”)。该书如此界定“封建时代”:总而论之,则封建时代,其一群生养形制,大抵尽成拂特之规。其民之以等次相治也,与宗法社会不相悬殊,而其所悬殊,而其所绝异者,民居宗法社会之中,其所受于群者,以其为一群之分子,自有生而定之。至于拂特之世,民一身厕于社会,一切权利,皆有所受而后然,亦皆有应尽之职役,以为酬于其上。对“封建于社会天演为何阶级?”(封建在社会进化史上处于什么阶段?)这一问题,该书这样回答:封建者,宗法、军国二社会间之闰位也。“
闰位”本指非正统的地位,这里指“封建”是宗法社会与近代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段。广学会1903年译本将这段话译作:“封建之法,处族类之末世,与今从军会之初世。”“军会”即“军国民社会”,是清末从日本引人中国的一个政制术语,约指一个强化尚武精神及国民组织的社会(留学日本的学生曾组织成立有“
军国民教育会”),相当于近代社会。上引《社会通诠》之语,意谓封建制出现在氏族制末期和近代社会初期之间。《社会通诠》将社会进化分为三个阶段,即蛮夷社会(亦称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国家社会(亦称军国社会),从第二阶段过渡到第三阶段中经“封建时代”。严复在泽者自序中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由宗法以进于国家”,有一过渡形态:“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方其封建,民业大抵犹耕稼也。”这段文字值得注意处有二:其一,把古代宗法社会向国家社会(指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过渡演变的中间环节称为“封建”。其二,封建社会是定居农耕文明的产物。这是很有世界史通识的见解。
夏曾佑在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时说:“考我国宗法社会,自黄帝至今,中可分为二期,秦以前为一期,秦以后为一期,前者粗,后者精,而为之钤键者,厥为孔子。”此议与严论相吻合:严复认为宗法社会自三代讫于今,以秦为转折,前为封建制,后为君主专制(严称“霸朝”)。
章太炎抵制严复误译
章太炎是近代学者中关注“封建”论题的突出人物。作为史学家的章太炎,自青年时代即有“引古鉴今”的追求,1902年立下修《中国通史》之志,后来更制订修百卷本通史的计划,以“启导方来”。章氏治史用力批评
循环论和
庸俗进化论,不赞成
康有为以“今文经学”治史的主观方法,执著于
古文经学方法,将经书当历史看,其“封建观”很有历史眼光。与严复不同,章太炎是专从中国传统史学视角讨论“封建”的,大体承袭
顾炎武之说,从“分治”意义上探究“封建”的价值。章氏在《藩镇论》(发表于
1899年10月)开篇指出:“自封建之法不行于后世,于是策时事者每以藩镇跋扈为忧,是其言则
孤秦陋宋之
冢嗣也。”
章氏把封建制必然导致藩镇割据的言论斥之为“
孤秦陋宋”,原因在于他寄望中国现实社会中的“藩镇”(借指清末执掌地方大权的汉人督抚,如
张之洞、
刘坤一辈)在中国从满清的专制向宪政转变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章氏所抨击的“削藩镇以遂一二肺腑贵人之专欲者,天下之至私也”,指满清借“立宪”之名,企图将汉人封疆大吏的权力收归满洲族亲贵。还是在
1899年,章太炎又作《分镇》,在征引唐朝时人
马周、
李百药、
柳宗元批评“封建制”、倡导“都县制”的名论之后,指出这些言论是产生在国家澄明之时,“未有外侮,其论议固足以自守也”,而宋代外患严重,“李纲始有分镇之议”。由此,章氏认为“封建”并非一概皆坏,“郡县”并非一切都好,纵观历史“然后知封建之说未必非,而郡县之说未必
韪也。”“夫削藩镇以立宪政者,天下之至公也;削藩镇以遂一二肺腑贵人之专欲者,天下之至私也……今藩镇虽离于至公,而犹未合于至私。若皇德贞观,廓夷旧章,示民版法,陶冶天下,而归之一宪,藩镇将奔走趋令,如日本之萨、长二藩,始于建功,而终于纳土,何患自擅。”
章太炎是从中国古汉语文言文“封建”一词的本义(封邦建国)上讨论中外“封建制”的,并不认同将“封建”对应西洋术语。严复在译作《
社会通诠》中以“封建”对译“feudal”,为中国人引人一种新的历史分期框架蛮夷社会一宗法社会(其前段为封建时代)一军国社会,梁启超及陈独秀都受到严译的影响,而章太炎则立足于中国文化本位,力驳严译。章氏1907年发表了
《社会通诠》商兑,批评严复译《社会通诠》时构筑的历史分期,章氏指出,“泰西群籍”所列“条例”,不能照套“亚东之事”,若论及亚东史迹,“则其条例又将有所更易矣”。他说:“心能流衍,人事万端,则不能据一方以为全概”这里的“一方”即指西方,章太炎不赞成以西方史学框架概括中国历史实际,因而不认可严复将“封建”对应feudal的译述。
随着西学知识的增长,章太炎的观点后来也有所发展,亦开始用“封建”类比某种西欧的制度。在
1908年10月发表的《代议然否论》中,章氏将“封建”比附西欧
代议制的贵族院:章氏不仅将英国式的“代议制”称“封建之变相”,认为贵族院(上议院)承袭“封建制”,而且认为“迄汉世去封建犹近,故昭帝罢盐铁
榷酤,郡国贤良文学主之,皆略似国会”。可见,章氏把“封建”与“专制”相对立,认为“封建”包含“分权”“众议”诸义,故将“封建”与“议院”“国会”相类比,作“专制”的反义词使用。章氏论“封建”的可贵之处在于其并未只止于议史,而是借以评今,试图发现古今政制间的联系。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其上置贵族院,非承封建者弗为也。
章氏的这种类比,当然存在牵强之处,因而曾受到严复的批评。章氏通过中外比较,敏锐地洞察到,前近代中国、日本两国政制的重大差异:中国“去封建远”,日本“去封建近”,因此两国政制近代化的基点不同:议者欲逆反古初,合以泰西立宪之制,庸下者且沾沾规日本,不悟彼之去封建近,而我之去封建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章氏认为,民皆平等、无贵庶之分的中国,不宜设上院(贵族院),也就不宜实行代议制。章氏还认定,作为“封建之变相”的代议制,“必不如专制为善”,遂从否定代议制走向否定“封建”,从而与早年因倡导分治而肯定“封建”发生了大改变。可见,章氏的封建观是随其现实的政治主张的转换而变更的。
然而,章氏的封建观虽有大变革,但所用“封建”一词的内涵,始终保持着与本义的联系。同时,他在论述中已把封建制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考察,并进行中西、中日之间的政制比较,其用语固然古色古香,所透露的政治理念也可能在激进与保守间摆动,但他围绕“封建”提出的论题(如反专制的政治改革问题,代议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问题,中日封建制的时间错位问题),却颇富前沿性,视野可谓宽阔而深邃。
1910年夏,章太炎的弟子
黄侃创办《学林》,刊登章氏文章多篇,其中《封建考》论述封建,将《国语·鲁语下》、《史记·孔子世家》所说的“神守”诠释为群神“社稷守”诠释为诸侯,皆为天子所封。后来顾颉刚把石器时代称“前神守一神守时代”,夏、商、周称“社稷守时代”,战国称“诸子时代”。其“社稷守时代”即封建时代。此说颇得章太炎封建论之神髓。
严复翻译的错谬与成因
将“封建”与“feudalism”进行互译是行不通的。西洋中古的“feudalism”,是无法用到
上古中国的“封建”上来的。英国汉学家李雅各在翻译
四书五经时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林志纯(日知)等著名学者指出,“封建亲戚”“封建兄弟”是上古国家兴起滋长时的
殖民建邦,公元前1000年代初年前后周人的殖民建邦,绝不是中古的“feudalism”,尤其西洋中古的“feudalism”。比如,周人殖民东方,
鲁公伯禽以
殷民六族封于
少昊之虚,
康叔以殷民七族封于
殷虚,鲁卫二邦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唐叔则以
怀姓九宗(唐之余民)和职官
五正(殷之贵族)封于夏虚,启以夏正、疆以戎索。显然,在上古中国,所谓的封建其实是殖民建国,上古汉语文言文所谓的封建就是上古时代的殖民,而绝对不是中古西洋的“feudalism”。由于殖民建国,以周为首的联盟(即周天下,或周邦为盟主的周人联盟)范围或版图是很大的。根据《
左传》昭公九年所记周人的言论,这个天下包括古代半个中国。在这周联盟的天下内,有多少
城邦呢?根据《
吕氏春秋·观世》说,“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合计1200多国,其中加入周之联盟的约三分之一。《
荀子·儒效》云,“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
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这数字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的,“昔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很相近。这一切就是古汉语文言文中周初真正的封建、真正的殖民建邦,而绝不是西洋中古的所谓“feudalism”。在西方上古史上,
迈锡尼文化希腊人约在公元前2100年在
希腊各地的入侵、公元前1600一1200年建立的
迈锡尼宫廷文化的国家,公元前1100年左右开始的希腊人移民时代,公元前800年左右开始的希腊人大殖民时代,公元前1000一750年的
腓尼基海外扩张时代和
迦太基的建立等等,与周人的殖民建邦都属于同类性质的殖民建国事业,都同中古“feudalism”制度无关。这些殖民建国的邦国,与中古的
法兰克各部等“feudalism”国家所处时代不同,历史任务不同,无相似性。
不仅“feudalism”不适用于上古时代,连同西洋中古时代的各级爵位用语,用在上古时代的中国也是不合适的。例如
公侯伯子男之制的
爵禄制度,周初并没有出现如此整齐的五等爵位。周室班爵禄之制,已不可得闻其详,但是可以推测为土地之制四等(
天子地方千里,
公侯百里,伯七十里,
子男五十里),
邦君之位五等(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自君至民职别六等(君一位,
卿一位,
大夫一位,
上士一位,
中士一位,
下士一位)。凡此皆出
战国时代思想家、理论家的推想和排列,然亦非无据。
顾炎武《
日知录》云,“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绝世之贵;代耕而赋之禄,故
班禄之意,君卿大夫士与庶人在官一也,而非无事之食。”所以,古典时代中国的公侯伯子男,绝非西洋中古之五等爵,古典中国,上通天子,下及庶人,本是
城邦时代
民主政治制度之一部分,不能用西洋中古的五等爵来翻译。
英国汉学家李雅各也觉得以欧洲中世之用语以译上古中国之制度格格不入,他在所译《
孟子·万章》下作注云:公侯伯子男虽有这样那样译法,但未必符合原意,不如用〔上古〕中文的原有解释:公者,正也,平也,无私也;侯者,候也,
斥候也,射侯也;伯者,长也,霸也;子者,孽也,君子也;男者,力田也。他也认识到,欧洲中世拉丁所见的属于“feudalism”的等级,与上古中国城邦制度下的爵禄制度不一,不能以西洋中古制度译中国上古名目。在翻译“封建亲戚”,“封建兄弟”时,李雅各并未使用“feudalism”。不但这样,在《左传》里不用“封建”一词、但实际是描述殖民建邦的地方,以及不用“封建”但用了“封”的地方,李雅各在翻译时还是很慎重地努力联系殖民建国、建城邦来下笔的。
严复之所以会把“feudalism”误译为“封建”,其原因在于受到了《社会通诠》的不良影响。《社会通诠》一书错误地认为社会之进化自图腾社会始,而后为宗法社会,而后为国家(亦称“军国社会”)——该书的错误,首先在于不承认上古时代存在国家,而是将上古国家归之于宗法社会,称呼
希腊城邦、
罗马共和国为“邑社”(即
城市国家),其言日“夫希腊
市邑,乃
宗法社会之极制”,而“罗马种民亦以是始者也”。然而,该书却没有认识到,城邦(邑社,严氏所译)共和国其实是最早的国家形式,上古世界国家皆以此为起点。《社会通诠》的又一错误则在于只承认近代国家即军国社会为国家,而将“欧洲中古建侯分土之规”(严复所谓“拂特之制”或“封建之制”)错误地视为由宗法社会至军国社会(近代国家)的过渡,该书称“中古之国家,所与今日之国家,其制不可混而一者”,“封建于社会天演,为何等阶级”〔按即阶段〕,“封建者,宗法、军国二社会间之
闰位也” 。正因为《社会通诠》把上古城邦、中古“feudalism”诸国错误地排除于国家之外,严复才所以会把“feudalism”误译为“封建”。
虽然内地不少学者指出,用中国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与西语“feudalism”进行互译并不合适,但近年来,在日本游学多年的学者
冯天瑜坚定认同严复在日本学者之后将“feudalism”一词用汉字中的“封建”来翻译这一行为,坚定认为“feudalism”一词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达成了古今义的因革互见、中外义的交融涵化。为了支持严复的翻译并把此译法说成是中国翻译家的创获,冯天瑜在未引用任何参考文献的情况下,称严复的行为是在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并且以极其肯定的语气声称其行为并非转用日本译名,而是直接从英语译来。冯天瑜盛赞严复的翻译,称:经严复的翻译与诠释,“封建”从原指一种政制举措(封爵建藩)的旧名词,演变为指一种社会制度、历史时段的新名词。严复发现,中国与西欧诸国历史虽有差异,但也有共通之处,在1905年所撰《政治讲义第二会》中指出:“国家为物,所足异者,人类不谋而合。譬如我们古有封建,有五等,欧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车战,西人亦然。”故严译“封建”在向新名转化的过程中,并未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脱钩,而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合理的
引申,并与对译词“feudalism”的含义(领主制、采邑制)彼此契合,从而达成古今义的因革互见、中外义的交融涵化。为了支持严复的误译,冯天瑜对严复不吝赞美之词,称:严复“于中学西学,皆为我国第一流人物”(梁启超语),对中英“封建”义兼有认识,把传统的文字学功夫引入译事,以字释史,在翻译时慎择汉字词与外来术语对应,常常经历了某个术语从音译到意译的转变。冯天瑜还称严复的“封建”观代表了当时学人的普遍认识,并称赞严复的“封建”观与郑观应、谭嗣同等时贤一脉相通,而严氏的历史分期意识则更为明晰,认为其历史分期观这是清末民初新史学界的主流历史分期观。
生搬硬套的西周“feudalism”论
西洋学者制造西周“feudalism”论
西洋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界多从“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庄园、农奴制、政权分散等)出发,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国的封建制。欧美与日本史学界的主流认识是,在“封土建国”“主权分散”含义上,中国殷周时期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义上的
两晋南北朝的
门阀贵族制,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在形貌上有类似之处:土地、人民和权力被层层分封;领有
家邑、
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是依附于封君的封臣,同时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世袭贵族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封建制度所共有的。抽去各国封建制的差异性,以“封建”的一般意义(封土封臣、政权分割、人身依附)作为衡量标准,中国历史上的“封建时代”应当定位何处?美国史学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
1956年一篇题为《中国的封建制度》的论文中认为,中国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和“准封建的”,前者为周代,后者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秦以后的主要时段则是“非封建的”。德克·布迪提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主从关系、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制度、主人对农奴的法定权利、私家武装),以及“动态标准”(前一个帝国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衰落、军事技术被特别集团(骑士或武士)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导致宗教信仰时代),认为周代符合封建制的“静态标准”,
魏晋南北朝则符合封建制的“动态标准”。中国学者
齐思和也在向西洋学者学习后认为,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建制度”(feudalism),“与西洋中古社会具有根本相同之点。其不同者,仅枝叶问题”。在日本讲学多年的学者冯天瑜认为,若以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来衡量,秦汉以后的大多数朝代都与之相去甚远,不宜称之封建社会。
然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在全盘接受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封建制度的认识之余,混淆了西语“封建”与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即“
封邦建国”,请参见
分封制)。事实上,西语“feudalism”与古汉语文言文中“封建”根本不可互译。古汉语文言文中的“封建”,是指“封邦建国”,即分封制。至于西语“feudalism”,是指一种中古体制。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feudalism”时代的物质生产境况是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该体制下的生产关系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结合所造成的田主和农民的对立,劳动者剩余价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剥削。
另外,根据学界最新研究,商周实行的是以“共有制”为基础的
土地国有制,不同于西洋的封建农奴制;而秦汉时代的中国。则与
古罗马统治下的西方一样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广泛存在奴隶制度的古典古代时代。同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与被汉语译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体制并不矛盾——中古西洋各国的历史大都是分裂与统一、分权与集权共生的历史,各国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除了11世纪中期至12世纪战争频繁的大乱世外,11世纪之前、12世纪以后的西洋各大国均长时间出现过王权强大、中央集权的局面,所谓“feudalism”体制与国家权威以及王权强弱并不完全相干,所以认为西洋“feudalism”体制与君主专制不相兼容的这一看法其实是不符合史实的。
而且,自从1994年以来苏珊·雷诺兹等西方学者开始彻底否定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有关该“feudalism”体制的观念后,西周“feudalism”论在西方受到了美国学者李峰等人的批判,越来越无法成立。
西周“feudalism”论的错误
认为西周属于“feudalism”国家这一说法的缺陷,既在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feudalism”这一概念自身固有的问题,也在于对西周国家社会和政治制度的误解。
首先,近年来,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概念不断受到西方中世纪史学家的严厉批判。例如,伊丽莎白布朗指出,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来源于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形式(领地),并以此一个方面概括了整个中世纪社会的特征。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feudalism”一词不仅难以界定,同时不管怎样定义,都不可能适用于欧洲的每一部分,因为它过于简化了一个其实更为复杂的状况。因此,布朗认为,研究“feudalism”的最好方式就是摒弃它。苏珊·雷诺兹1994年在其著作中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feudalism”的概念进行了大规模地批判,书中重新绘制了中世纪欧洲的情形,彻底打破了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feudalism”的基础。雷诺兹丢弃所有的术语,而直接研究欧洲中世纪一大套社会政治关系,进而论证封臣和领地(“feudalism”的两个关键元素)是如何并在什么程度上构成了中世纪社会的制度。在她看来,封臣作为“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只是中世纪许多重要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而领地也仅仅是中世纪众多土地所有形式之一,并且它们只是到了
11世纪才形成专门的制度。换言之,大约中世纪的前半时期内,都缺乏探讨“领地一封臣制度”(她以此词代替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feudalism”这一术语)基础。经过一个半世纪的主导地位,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feudalism”学说现已被大多数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史学家所搁置——而这个概念正是首先在欧洲中世纪的研究领域被创造的。
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feudalism”学说在中世纪研究领域中的衰落,无疑促使学者们重新检讨它在其他社会研究中的应用,毕竟之前的研究都是以与中世纪欧洲的错误比较为基础的。美国学者李峰等人系统地探讨了“feudalism”概念应用于中国西周时所表现出的无效性,其要点如下:
首先,隶属关系完全是两个自由人之间的个人
契约,并且是两个人作为私人的一种排他性的“婚姻”。由于它的契约性质,领主一封臣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既包含对等性,也要求相互承担义务。而周王与不同诸侯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即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后者绝对服从于前者。
第二,中世纪的领地与西周的诸侯国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
薪酬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附带着有限权力和更多契约义务的财产。周代的诸侯国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组织形式,它掌控着民政、司法、军事等多种权力,并首先被西周中央政府视为国家重要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
五等爵制与中世纪欧洲
等级制度的比较是错位的,因为五等爵制并非西周的制度,同时,中世纪欧洲的等级制度也不是所谓的“feudalism”的构成元素。
第四,二者在
军事体制上的差异更为明显。领地一封臣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授予骑士一定的土地,用以保证他们武器和马匹的自给自足,并在需要时为领主效力(最长时间是天),从而把领主从提供骑士装备的重担中解脱出来。因此,中世纪的国王并无
常备军可支配。而周王掌控着一支强大的中央常备武装(金文中称为“
西六师”和“
成周八师”),并且在王室军队中服役似乎没有任何固定的期限。
最后,尽管美国汉学家
顾立雅认为西周政府的特征就是一个“feudalism”机构,但有必要澄清的是,“领地一封臣制度”简单讲就不是一种
政府组织形式,而是将
私人关系带入,从而维持和确保政府正确运行的形式。
综上所述,西周国家研究中使用“feudalism”模式无疑是错误的,说到底,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谓的“feudalism”是否能够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存在都还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