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诏书由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查理四世颁布,原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
纽伦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于1356年1月10日颁布于纽伦堡帝国议会上;第二部分称梅茨法条(dieMetzer Gesetze),颁布于1356年12月25日梅茨帝国议会上。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查理四世(1347~1378在位)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
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别在
纽伦堡和
梅斯的帝国议会上公布。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
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
科隆、
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
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
维滕贝格公爵和
勃兰登堡藩侯),在
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
加冕礼在
亚琛举行;
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
教皇的
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
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
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
德意志、
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
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
萨利安王朝的
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
维也纳国立图书馆。
1212年
腓特烈二世金玺诏书,西元1212年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于
西西里岛。承认
波希米亚王位由贵族选举产生,帝国不加以干涉;
波希米亚王国可在帝国范围之外,享有独立地位,自铸货币,有权任命主教,并且在帝国境内三百多个大小诸侯国中,波希米亚居有首席地位。
1214年腓特烈二世金玺诏书,西元1214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割让
易北河与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
丹麦国王瓦尔德马二世(胜利者)。
1218年伯恩伪腓特烈二世金玺诏书,推测是西元1218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于
瑞士伯恩发布,但是据学者考证认为是伪造。
1222年安德烈二世金玺诏书,西元1222年由
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迫于贵族们的压力,诏书确立的匈牙利贵族的权力,特别是在国王违法时反抗国王的权力,类似于英国
大宪章的匈牙利版本。
1226年里米尼腓特烈二世金玺诏书,西元122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于
意大利里米尼,授与
条顿骑士团征服普鲁士特别许可状,使其获得
普鲁士境内的一切贵族特权。
1242年
贝拉四世金玺诏书,西元1242年由匈牙利国王贝拉四世发布,时值蒙古侵略欧洲之际,诏书颁予
格拉代茨与萨莫柏(均在现
克罗地亚的扎格雷布市)
自治市的地位。
1348年卡雷尔一世金玺诏书,西元1348年由
波西米亚国王卡雷尔一世发布,他就是后来出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
查理四世。诏书下令于
布拉格建立
查理大学,是为
捷克乃至
中欧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1356年
查理四世金玺诏书,这应该是最有名的金玺诏书。西元1356年由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
纽伦堡发布,确立了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选举产生,帝国境内有七位
选帝侯享有此重要权力,分别是美因兹大主教、
科隆大主教、
特里尔大主教等三位教会
选侯;
波希米亚国王、莱茵
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
勃兰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选侯。当选侯们准备推举新国王时,首先在圣巴塞罗谬教堂举行弥撒,如果选侯们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只能靠
面包和水维生。投票顺序第一位为美因兹选侯,其后分别是特里尔选侯和科隆选侯; 波希米亚选侯、普法尔茨选侯、
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诏书公布于帝国会议之后,选帝侯制度并无太大变动,一直持续至19世纪初。
1356年金玺诏书还对阐述了其它方面的权利,只有城市内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亦确立了各地选侯握有主权,能够拥有“针对不同传统习惯和语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
多元性。[6]
1702年
利奥波德一世金玺诏书,西元1702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颁布,准许耶稣会于西利西亚首府
布雷斯劳(
波兰语:勒斯拉夫)创办大学,即是
弗罗茨瓦夫大学(波兰语Uniwersytet Wrocławski,英语University of Wrocław)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