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
清统治时期中国行政区划
清朝行政区划,清朝在1761年统一中原后,划前朝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为十八个行省,省下设府(州)、县;在东北设立五个将军辖区,实行因俗而治;又设立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等负责管辖辽阔的藏区。在云贵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并在雍正年间完成改土归流。晚清则在台湾新疆建省,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境内共分为二十二省及特殊政区。
沿革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承宣布政使司,仅改北直隶直隶南直隶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留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十五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汉地被析为十八省
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奉天盛京)、吉林将军辖区,在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疆域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平定准噶尔汗国后疆域达到极盛,北起蒙古地区,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西北抵葱岭地区,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澎湖群岛
内地
历史介绍
清代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内地」,又称为「关内」或「汉地」。内地的行政区划承袭了明代「省—府(州)—县」的建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厅」,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一级政区。
详述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了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1644年(顺治元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1645年(顺治二年)改北直隶直隶省,改南直隶江南省。1664年(康熙三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1668年(康熙七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谓「内地十八省」的格局。分别为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1885年(光绪十一年),分福建台湾府置“台湾省”。两年后台湾正式建省,正式称「台湾省」。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此後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冲繁疲难
清代的府、州、厅、县,按照「冲、繁、疲、难」的考语分为不同等次。考语字数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三字者(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为「要缺」,二字者(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
冲:地当孔道者为冲
繁:政务纷纭者为繁
疲:赋多逋欠者为疲
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
土司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西康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於吏部。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族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政区图
东北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拟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於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蘇里江下游及库页岛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盛京
盛京,由盛京将军统辖 。
奉天府 / 盛京副都统 、锦州府 / 锦州副都统 、熊岳副都统 、金州副都统 、兴京副都统
吉林
吉林,由吉林将军统辖 。
宁古塔副都统伯都讷副都统 、三姓副都统 、吉林副都统 、阿勒楚喀副都统 、拉林副都统 、珲春副都统
黑龙江
黑龙江,由黑龙江将军统辖 。
黑龙江副都统、 墨尔根副都统 、齐齐哈尔副都统 、布特哈副都统 、呼兰副都统 、呼伦贝尔副都统通肯副都统
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後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1911年(宣统三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藩部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理藩院为清朝中央的机构,有外交职能,在总理衙门成立前与沙俄交流也通过理藩院。
蒙古
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原属于明朝的部分蒙古军收编为旗,是为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札萨克或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於乡。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於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後分为内札萨克蒙古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後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札萨克旗、新疆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八旗编制 、察哈尔部辖一旗、哲里木盟科尔沁部辖六旗 、札责特部辖一旗、杜尔伯特部辖一旗 、郭尔罗斯部辖二旗 、昭乌达盟 、巴林部辖二旗 、札鲁特部辖二旗 、阿鲁科尔沁部辖一旗 、翁牛特部辖二旗 、克什克腾部辖一旗、盟辖旗、敖汉旗奈曼旗喀尔喀左翼旗 、卓索图盟 、喀喇沁部辖三旗、土默特部辖二旗 、乌兰察布盟 、乌珠穆沁部辖二旗 、浩齐特部辖二旗 、苏尼特部辖二旗 、阿巴嘎部辖二旗 、阿巴哈勒尔部辖二旗 、茂明安部辖一旗 、乌拉特部辖三旗、喀尔喀右翼部辖一旗、伊克昭盟 、鄂尔多斯部辖七旗
套西二旗 、额尔济土尔扈特旗 、阿拉善厄鲁特旗
唐努乌梁海(现属俄罗斯)、乌里雅苏台辖喀尔喀四部。(后更名为喀尔喀蒙古,也就是如今的蒙古国)、达里冈爱牧场(与锡林郭勒盟北部以及乌里雅苏台东南部接壤)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海东黄南以及青海省边缘的部分地区。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常驻西宁(属甘肃省)。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分为青海蒙古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有和硕特、辉特、绰罗斯(准噶尔)、土尔扈特、喀尔喀五大部落。1725年(雍正三年),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另有察汉诺门罕牧地,实际上单独为一喇嘛旗。1823年(道光三年),分黄河以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二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
黄河以南主要为藏人,设有四十个土司,其中以玉树土司最大,故称玉树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户土百户嘉庆道光年间,藏人不断越过黄河向北迁徙,形成了环青海湖一带的环海八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称“唐古忒”、“图伯特”,分为卫、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西藏地方行政长官驻藏大臣,驻喇萨,会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其政令由噶厦(西藏官府)执行。西藏的基层政区是宗,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但规模很小。一些贵族、寺庙的庄园领地称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级。宗的长官为“宗本”,溪的长官为“溪堆”,一般由噶厦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庙委任。後藏札什伦布附近的几个宗,由班禅直接管理
那曲地区昌都地区北部的各部落统称霍尔三十九族,简称三十九族,为蒙古人后裔,由驻藏大臣的属员夷情章京管辖。驻扎於达木(今当雄)的达木蒙古八旗,每旗设一佐领,不设总管,直属于驻藏大臣。
新疆
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於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凖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蘇、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蘇、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1884年(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属国
清朝的属国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挝)、暹罗泰国)、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阿富汗苏禄
其中,琉球、朝鲜先后被日本占领。朝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分别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统治),琉球则被美国移交日本(二战后曾由美国治理),并持续迄今。
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宗藩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宗藩关系表面上看来是一种以小事大的不平等关系,周边国家要向中国“称藩纳贡”;受中国的册封,并由中国赐予印玺。而实际上这种宗藩关系只是维系中国和周边各国友好关系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实质性内容。并且,作为宗主国的中国统治者,是以一种“王者不治夷狄,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不治主义态度对待外国的、原则上并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中国统治者为了显示自己作为“天朝上国”的富有与大度,总是本着“薄来厚往”的原则,对朝贡者给予大量的赏赐,其价值远远超过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所以,各藩属国总是乐于来华朝贡。有时中国统治者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也对各国来华朝贡的时间和规模作出种种限制和规定。虽然有些国家有时不按规定而提前来华朝贡,中国政府也都给予了热情接待。再者,各国在来华朝贡的同时,也与中国进行了贸易往来。由此可见,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这种宗藩关系和近代西方国家间那种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却是弱肉强食的国际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西方殖民国家的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那种控制与被控制、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更是有着天壤之别。
东亚
从西汉开始,朝鲜半岛上的国家就是中国的藩属国。在清兴起以前,朝鲜与明朝保持着传统的亲密关系(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遣使至朝鲜赐玺书,从而确立起两国间的宗藩关系)。1636年,皇太极率兵新征朝鲜,攻占朝鲜京都汉城朝鲜国王李棩在国家存亡之际,迫于无奈,接受了后金的条件投降,停用明朝年号,断绝与明朝的一切交往,并奉后金为宗主。后金定都北京以后,双方使节每年往来不断。朝鲜方面,每年除有贺冬至、贺正朔、贺圣节、纳岁币的四次固定朝贡使节外,还有多种不定期使节来华。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把侵略予头指向朝鲜。1876年1月,日本一方面派远征从对朝鲜进行侵略,胁迫朝鲜订约通商。另一方面派人来华交涉。当时总理衙门答称:中国向来不干预朝鲜的内政外交。日本趁此借题发挥说,中国既不过问朝鲜事务,所谓“属国”只是空名,日本决心以“自主之邦”对待朝鲜,遂于1876年2月26日迫使朝鲜签订了朝日“江华条约”。“江华条约”明显暴露了日本排斥中国在朝鲜“宗主权”的野心。此后,日本加快了侵略朝鲜的步伐,先后酿造了1882年“壬午兵变”和1884年的“甲申政变”。“虽然由于清军的迅速行动平息了这两次事变,但日本还是趁此迫使朝鲜签订了1882年的《仁川条约》和1885年《汉城条约》,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侵略权益。由于日本并不满足于这些利益。在其准备就绪之后;就发动了侵略朝鲜继而侵华的甲午战争。清军战败,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结束。
琉球即今日本的冲绳。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有五百多年之久。自明初以来,琉球与中国的关系就很密切,琉球不断向中国进贡,琉球历代国王都接受中国册封。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中山王察度发布诏谕。山北、中山、山南三王向明政府朝贡。琉球成为明帝国的藩属。明朝皇帝还赠送闽南人三十六姓给琉球。清朝建立以后,琉球使节于1646年来华,受到顺治帝的接见。从此,琉球使节与清廷往来不断。1662年,清廷派遣兵科礼官张学礼为正使出使琉球。此后,每逢琉球新王继位,都有清朝使节前往册封与庆贺、1663年(康熙二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帝两次赐印给琉球国王,乾隆所赐之印写有“琉球国王之印”字样。直至19世纪60年代,琉球始终承认自己是清朝的藩属。1872年,日本明治天皇登基,讽示琉球朝贺。琉球国王遣其子赴东京贡献方物。日本天皇下诏,以琉球为藩属,1873年又列琉球为府县。1875年5月.日本强令琉球国王停止对中国的“朝贡”,并派军队驻扎琉球;为了消失中琉之间“宗藩关系”的痕迹,6月又强令琉球改用日本年号。1876年,日本在琉球设立司法机构,事实上将琉球置于其统治之下。琉球国王不堪日本的侵略压迫,于1877年4月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来华,呈递国正密信,恳求阻止日本的吞并行径。清廷派何如璋到日本进行交涉,但未取得成果。1879年3月,日本政府派兵占领琉球,3月30日正式宣布琉球为冲绳县。1879年7月3日和23日,琉球国王又密令紫巾官向德宏两次赴天津拜谒李鸿章,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泣血吁请”,希望清政府能在“俯怜二百年效顺属藩”的份上派军队援救琉球。虽然清政府与日本再次进行交涉,但由于日本的蛮横和清政府的软弱,琉球终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就遂告结束。
东南亚
越南本来不存在,从西汉到唐朝长达100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交趾郡,有大量中原人移民在此居住。直到唐朝后期叛乱,安南(唐称越南为安南)地方势力趁机独立,北宋王朝未成功收复,丁朝独立,越南才变成国家。在明朝前期,北部是明朝领土,南部有独立的政权,但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属于明朝的藩属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清朝。
安南即今越南,明建文帝时处在黎氏王朝的统治之下。
16世纪初分裂为两个对立的封建集团.北方郑松集团控制了黎氏王朝的朝政,南方则为阮潢集团所控制。为了对付南方的阮氏集团,郑氏集团急欲结好清廷。1660年(顺治十七年),黎朝派遣使节到清朝朝贡,清朝随即同意册封黎维棋为安南国王。原来割据于安南南方的阮氏集团到17世纪末完全吞并了南方的占城国。1702车,阮福派遣使节来中国,请求清廷册封,遭到清政府的拒绝,于是自立为王。1803年,阮福映改安南为越南国,清政府命广西按察使齐布森出使越南、册封阮福映为越南国王
19世纪40~50年代.法国开始武装侵略越南,1862年6月强迫越南签订了第一个《西贡条约》,把越南南部六省变为法国殖民地。1874年3月,法国迫使越南签订第二次《西贡条约》,在条约中法国“承认”越南“独立自主”,但须由法国主持越南的外交,借以否认中国的“宗主权”和确立法国在越南的特权地位。1875年5月,法国将这个条约通知清政府,并要求中国约束黑旗军。清政府一再强调中国对越南的“宗主”保护责任,并指出在越军队是应越王之请去“剿匪”的。1877年,越南照例遣使来中国朝贡,法国也未加阻止。1883年,法国全面侵略越南,迫使越南签订了越法《顺化条约》,越南承认并接受法国的保护权。1884年6月,法国强迫越南签订了第二次越法《顺化条约》,确立了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中法战争结束后,1885年6月,中法正式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中法新约》),清政府承认了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放弃了对越南的宗主权。
苏禄即今菲律宾苏禄群岛。在我国明代,古苏禄国同我国开始了密切的友好来往。明永乐十五年(公元1417年),苏禄群岛上的三位国王--东王巴都葛叭哈喇,西王麻哈喇葛麻丁、峒王巴都葛叭喇卜率领家眷一行340人组成友好使团,前来中国进行友好访问,受到明永乐皇帝(明成祖朱棣)的隆重接待。 1726年(雍正四年),苏禄国王遣使到清廷朝贡。1754年,苏禄国王上表请以苏禄国土地、丁户编入中国版籍,乾隆帝婉言谢绝。1851年,西班牙侵占和乐岛,清朝与苏禄王国的交往遂告中断。
缅甸元朝时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清朝前期曾多次派兵出征缅甸。1769年,清政府派大学士傅恒督师入缅,缅甸国王孟驳惧而求和。双方议和之后,缅甸派使节朝贡清王朝,表示臣服中国。1790年,清廷派遣使节前往缅甸封孟云为缅甸国王。从1824年起。英国开始发动了侵略缅甸的战争。在英政府制造事端挑起侵缅战争的过程中,清政府曾经提出交涉。英国政府一面推倭说事先不知中国对缅甸的宗主权,表示不损害中国在缅甸的权利,一面又加紧侵略缅甸。英于1885年12月派兵攻占了缅甸首府曼德勒,俘虏了缅甸国王锡袍及王后,并于1886年1月1日宣布将上缅甸并入英属印度,完成了它对整个缅甸的吞并。英国吞并缅甸之后,清政府提出了抗议,中英双方进行了谈判,1886年7月,在北京签订了《缅甸条款》,清政府承认了英国在缅甸的特权,英国同意缅甸每届十年“循例”向中国“呈进方物”。清政府虽然达到了使英国“勿阻朝贡”的谈判要求,但实际上清朝与缅甸的宗藩关系已不复存在。
南掌即今老挝。18世纪初,南掌发生分裂,在其北部建立了琅勃拉邦王国,清王朝仍称之为“南掌”。1729年(雍正七年),琅勃拉邦王国开始向清廷朝贡。1791年,琅勃拉邦王国遭到万象王昭南的干预,琅勃拉邦国王阿努鲁被迫逃往曼谷。不久,在清朝的帮助下,阿努鲁重新回到琅勃拉邦进行统治,直到其子曼塔图腊统治时,仍与清廷往来密切,清廷还对其颁发了敕印和诰命。1893年,琅勃拉邦沦为法国的“保护国”,清朝与南掌的宗藩关系也告终结。
暹罗即今泰国。1652年(顺治九年)暹罗派遣使节到清朝进行朝贡,开始了两国的交往。1767年,缅甸军队入侵暹罗,攻破了暹罗的国都大城大城王朝达府太守披耶·达信组织暹罗人民击退了入侵的缅军,重新统一了暹罗,被拥立为王。1768年,达信派遣使节到清朝,请求清廷封他为暹罗国王,但清政府认为他是乘机篡位,予以拒绝。
然而,达信继续向清政府表示友好,清政府终于在1777年承认了达信建立的王朝,准许暹罗使节到清廷朝贡。在1823年(道光三年),清政府向暹罗国王拉玛二世赠送了“永奠海邦”的匾额。1855年,英国代表、香港总督鲍林强迫暹罗签订了《英暹通商条约》、(《鲍林条约》),此后法美德意等国也纷纷效法英国,强迫暹罗签订了类似的条约。暹罗沦为了西方殖民国家的半殖民地,与清朝的宗蕃关系也渐告结束。
公元1884年,荷兰入侵兰芳共和国,兰芳共和国虽进行了抵抗,但终因寡不敌众而失败,其残余势力逃至苏门答腊。不过,由于仍害怕清政府作出反应,荷兰并未公开宣称已占领兰芳地区,而是另立了一个傀儡以便进行统治。直到公元1912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后,荷兰才正式宣布对兰芳地区的占领。兰芳共和国自立国至灭亡,共经历一百多年。
中亚
清朝初年,阿富汗地区处于分裂状态。1759年,巴达克山东面的博罗尔都遣使向清朝朝贡。1878年,英国占领阿富汗,清朗与阿富汗的交往遂告中断。清朝与周边国家的宗藩关系及终止情况大体如此。另外,关于西藏和外蒙古的问题也需在此一谈。众所周知,清政府在西藏和外蒙古行使的是完全的主权。而当时的英俄等国则一直妄图以宗主权代替中国在上述地区的主权。英国一再否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认为清政府在西藏只拥有宗主权。英国这种不顾事实的说法,遭到了清政府的坚决反对,其阴谋也一直未能得逞。在外蒙古独立之前,中国在外蒙古行使的也是完全的主权。
辛亥革命后。俄国策动外蒙古“独立”,迫使袁世凯的北洋政府同俄国订立《中俄声明文件》,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在外蒙古的领土、主权,只保留了一个宗主权的虚名.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利益。因此,对于主权和宗主权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决不能因为清朝拥有对周边国家的宗主权,而把中国拥有主权的地区也说成是宗主权。我们必须坚决反对把宗主权与主权混为一谈,坚决反对以宗主权代替主权。
南亚
尼泊尔,是数千年中华帝国的最后一个藩属。
民国建立后,袁世凯曾想邀请尼泊尔加入五族共和,可惜尼泊尔当时已为英印所控制。清王朝和尼泊尔的宗藩关系是非常现实的国际战略关系。
清前期,拉达克、哲孟雄、不丹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皆为中国藩属。后英印展开对这些国家的兼并和侵略,诸国纷纷向中国告急。但其文报中将英印称为“披楞”,昏聩闭塞的清王朝竟然不知道“披楞”就是英国,以为是一个什么远方的小国,而没有予以理会。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相继沦英,英国进一步将侵略矛头指向中国西藏和尼泊尔。此时的清王朝已对国际形势有了明确了解,制定了结好尼泊尔,维护其藩属地位以遏制英印侵略和政策。尼泊尔也惩于南麓诸国相继沦亡的殷鉴,积极维护和中国的关系。
中尼的宗藩关系从国际法上大大延缓了英印侵略尼泊尔的进度,对我国西藏也是一种很现实的保护。太平天国起义运动爆发,尼泊尔曾上书清廷要求出兵携带大炮到中国内地助剿。中国婉拒。
租借
香港九龙(英租)、广州湾(法租)、 胶州湾(德租) 、澳门(葡租)、威海卫(英租)、旅大(日租) 、江东六十四屯(俄租)
相关条约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外东北边境。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收复。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中方割让外兴安岭以南六十余万平方公里土地。废除《尼布楚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火烧圆明园,后签订《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收复。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萨哈林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
1864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新疆极西帕米尔高原(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帕米尔等地区)的45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1999年回归祖国。
1898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回归祖国。
1895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台湾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战后由中华民国政府接收。解放战争后,中华民国残余势力撤往台湾,保持对台湾、澎湖地区的实际控制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外蒙古当局与俄罗斯签订《俄蒙协约》,中华民国对外蒙古失去控制权,但“名义上”仍然是中华民国“领土”。
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前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同意外蒙古根据公投结果独立。次年,对独立予以承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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