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包括《
中英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
清朝政府于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
北京分别与不列颠(英)帝国、法国、
俄罗斯帝国(
沙俄)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
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
礼部衙门,于
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
葡萄牙签订的《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
《中葡北京条约》。
历史背景
1856年,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发动了
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
清政府于1858年签订了不平等的
《天津条约》,进一步攫取了大量的特权。1859年,英、法、俄三国分别派遣驻华
公使,率领舰队来华换约。清政府加强了天津、
大沽的防务,准备在上海与英、法公使换约,以阻止公使入京。英、法拒绝在上海换约,于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走清方指定的入京换约路线,强行突入大沽,结果被清军击败。英、法决定再次组织联军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
1860年8月,英法联军17000余人到达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占领天津,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9月22日,
咸丰皇帝逃往
热河,任命恭亲王奕䜣为全权议和大臣,留京求和议约。在谈判时,清政府毫无抗争,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条件。
1860年10月24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䜣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中英《
天津条约》,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䜣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
天津条约》,并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英法联军随即撤出北京。
1860年11月14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
奕䜣与俄罗斯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承认了一直拒绝批准的中俄《
瑷珲条约》,即承认被俄罗斯割占的60多万平方公里约合4个山东省大小的领土合法化。
条约内容
中英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
界限街以南)的
九龙半岛给英国;
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6.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
苦力);
根据1985年《
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零时将香港地区(包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于同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中法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法国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条约,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约文中法文共27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清朝批准中法《
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
2.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
3.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
4.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
中俄北京条约
清政府与俄国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条约,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约文中俄文共43页。
在
英法联军之役快将完结时,俄国声称自己之前对英国、法国调停战争有功,逼清政府签署这条约。当时
咸丰皇帝出走
热河,负责一切善后工作的奕䜣求和心切,就签署了中俄北京条约。条文主要内容为:
1.清朝承认1858年的《
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
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
库页岛以及
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被迫割让给俄国,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
日本海的出海口;
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
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
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
4.俄罗斯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两项条约划定了俄罗斯和中国的现代的东部疆界。另外,条约中为中俄西段边界走向作出了原则规定,成为后来1864年《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分界基础,中国将
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卓尔南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罗斯。
主要影响
《北京条约》是《
天津条约》的扩充,不仅承认《
天津条约》有效,还让英法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
开天津为商埠,使西方
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有了侵略据点;
割占
九龙半岛、
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使得英、法等国可以公开掠卖中国人口出洋作为奴隶;
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使得外国教会侵略势力更加深入且日益猖獗;
中国的
半殖民地化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中国人民的灾难日益深重,还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以及内河行驶主权。
条约文本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
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一 、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
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一 、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
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
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於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当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当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
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
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俟互换之后,无不尅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
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
登州、
北海、广东省城等处,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