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按察使
为明朝、清朝的广西全省司法长官
广西按察使,俗称“臬司”,为明朝、清朝的广西全省司法长官,正三品,司驻桂林府。
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一日(1910年8月25日)改称广西提法使,年俸银130两,养廉银4920两。门子、皂隶、轿伞扇夫、听事共27名,快手12名,禁卒16名,通共55名。属官有:经历1人,年俸银45两,养廉银150两。门子、皂隶、马夫共6名。司狱1人,年俸银31.52两,养廉银100两。皂隶2名。
提刑按察使掌省内
刑名
案件,
秋审
时为主稿官;掌省内
驿传
事。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奏准兼理驿站;大计的考察,与布政使皆有监督省内文武官吏之权;监理乡试;参予一切省内政务。
宣统元年十二月初八日(1910年1月8日),广西按察司署分设总务、审判、监狱3科治事。
自嘉庆六年至宣统三年,清廷起用了68任按察使,其中任职最长的是
佛尔国春
,在任6年。
历任广西按察使
参考资料
廣西按察使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0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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