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厦(英语:Gaxag,藏语:བཀའ་ཤག)为清代到新中国初期
西藏地方官署名,即原西藏地方政府。达赖、摄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机构,藏语称“噶厦”。“噶”是命令的意思,“厦”是房屋的意思,“噶厦”就是发号施令的地方。外国人常把噶厦译成“内阁”,性质类似。
发展历史
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
清政府派军队入藏,打退了入侵西藏的准噶尔之后,把居住在青海
塔尔寺的七世达赖格桑嘉措护送回西藏,在
布达拉宫举行了隆重的
坐床典礼。并决定废除管理政务的
第巴职位,设立噶伦联合掌政(康熙六十年,清政府设噶伦三人;雍正元年,清政府设噶伦五人;乾隆十六年,清政府设噶厦,实行四噶伦制),命他们在
大昭寺设立办公所。
乾隆十六年以后,清朝命令诸噶伦在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领导下,办理西藏政务。
职权
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后,策楞上奏善后事宜十三条,对西藏
政治制度进行改革。为避免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朝廷不再授西藏噶伦以
札萨克爵位,防止
世袭贵族擅权。乾隆皇帝决定扶植朝廷册封的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削弱西藏噶伦、札萨克台吉等世俗官员的权力。
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朝正式颁行《
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查旧例
噶隆会办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门。自
颇罗鼐后,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于私宅办事。……今噶隆业已照例补放,自应遵照旧例,遇有应办事件,俱赴公所会办。”章程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并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此后,西藏地方的政治权力由噶伦俗官系统转入达赖喇嘛
僧官系统之手,噶厦则成为达赖喇嘛属下的办事机构。噶伦的权力被大大削减,终清一代噶伦专权的情形不再出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军
平定廓尔喀后,
福康安奏请颁行《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更加细化了噶厦的职权。清末,驻藏大臣联豫推行新政,
赵尔丰主持
改土归流,噶厦权力一度受到削弱。
1911年辛亥革命后,驻藏大臣制度终结。民国时期,虽然
北洋政府改设西藏办事长官一职,其后的
国民政府又设立
蒙藏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但实际上无力对西藏内部事务施加影响。噶厦成为西藏的最高行政机构,直属于达赖喇嘛土登嘉措。第五世
热振呼图克图执政及达札活佛摄政时期,噶厦的权力达到顶点,实际上成为西藏地方政府。
1959年以前,西藏地方政府又称噶厦政府。噶厦设有噶伦四人,三俗一僧,他们的地位是三品(这也是清朝的规定,达赖喇嘛为一品,摄政为二品,
噶伦为三品),一切重要事务,都由噶厦议决后呈达赖喇嘛或摄政核准执行。如果有噶厦不能决定的重要事务,如战争、议和、选举摄政及达赖转世等问题,就由噶厦呈请达赖喇嘛或摄政召开“民众大会”,藏语称“冲都”,与会的是各机关官员代表、三大寺堪布和贵族代表;农奴和奴隶是没有资格参加的。这种会议至多是达官贵族会议,而且被少数大喇嘛和贵族操纵。有些较重要的事或政府不愿做的事,常常借大会来应付,或推脱责任。
管辖范围
清代噶厦的管辖区域并不包括今
西藏自治区的全部。清
乾隆后期,噶厦管辖
前藏、
后藏和
阿里的大部分宗、谿,以及布噜克巴(今
不丹)、哲孟雄(
锡金)的小部分地区。西藏东北的
霍尔三十九族隶属于夷情章京、
当雄的
达木蒙古由
驻藏大臣衙门直辖。后藏日喀则周边的十几个宗及藏内各地的班禅游牧由班禅额尔德尼
商上管辖。前藏东部的
波密、
白马岗(今
墨脱)一带由
波密土王管辖。喀木地区的察木多(
昌都)、乍丫(
察雅)等地由当地
呼图克图各自管辖。阿里以西的拉达克由拉达克王管辖。
内部机构
噶厦所属机构有
译仓(相当于秘书处)、
仔康(相当于审计处)及各个
勒空(局)。
译仓
意为秘书处,其地位较噶厦略低,但它直接由达赖或摄政领导。达赖喇嘛的印鉴由译仓保管,噶厦的公文要送到译仓盖印后才能发出。译仓有仲译(秘书长)四人,全部是
僧官,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
堪穷”担任。他们管理着所有的寺庙,僧官的调迁、任命都由译仓决定,并负责代达赖或摄政起草文件。译仓形式上隶属噶厦,实际上又受达赖的总堪布(
基恰堪布)领导,噶厦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呈报。
仔康
意为审计处,管理着财政和俗官、贵族的事务,也负责发布政令。西藏的每一个贵族,有多少庄园,应向政府纳多少税,出几个兵,都由仔康管理。同时它负责培训贵族子弟,凡贵族子弟出任官职,必须先在仔康登记,然后接受训练,经过两三年的训练才能得到职位。仔康设有
孜本四人,都是俗官,官位四品。噶伦出缺时俗官噶伦多半从孜本中选任,僧官噶伦则在大仲译中选任。
除“译仓”和“仔康”外,政府行政各机关的官员都是僧俗配制,在各
基恰(相当于地区),各宗(相当于县)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
噶厦的其他机构还有马基康(即藏军司令部)、朱颇列空(粮务局)、
索朗列空(农务局)、门孜康(医药历算局)等部门。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相当于一个行政区。每基恰设有基恰一人或两人,意为总管。总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担任,三四年为一任。任职期满后或调职或留任,由噶厦决定。在基恰中,以
昌都总管为最大。因为出任昌都总管的都是噶伦,较其他总管的地位高,权力大,通常昌都总管都被称为“昌都噶厦”。
基恰以下是宗,贵族、寺庙庄园的辖地称为“溪卡”,较宗小(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级),设溪堆。宗本的品级较高,溪堆的品级较低。噶厦把宗、溪分成三等: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僧俗各一,二等宗、溪的宗本、溪堆由六品官担任,僧、俗各一;可只设一个宗本(溪堆),僧俗轮流;三等宗、溪由七品官担任宗本(溪堆),一般为一人,僧俗均可。
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等级森严,被一种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统治着,广大农奴和奴隶处于无权的地位。
下属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