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针
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教育方针(guiding principle for education )是一个国家或政党发展教育事业,开展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地反映了该国家和政党对教育规律认识的程度和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战略目标。教育方针如同教育战略,是国家或政党控制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具体含义
要弄清教育方针的含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方针。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指针。教育方针则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方针有层次的区别。一个国家有教育工作的总方针。也有教育各个领域的具体方针,如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方针、关于办学的方针、关于教学的方针等。我们这里所研究的主要是由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教育工作总方针。)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所以,更确切地说,教育方针是由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要求提出的,带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方向、目的、道路的总体规定。
一个国家或政党,都有自己的教育方针。不过有的有明文规定,有的没有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不等于没有教育方针,从它的教育政策、法令、措施中可以看出它的教育方针。有些剥削阶级国家虽然有教育方针的规定。但也不能只从它的字面上理解。因为一些剥削阶级为了掩饰其阶级统治性质,往往利用一些抽象、空洞的和虚伪、欺骗的字句掩盖其实质,对其方针尽量加以粉饰和美化。对这种教育方针,不仅要从字面上,更要从实质上去认识。
主要特性
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总方针、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方针政策一样,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为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受统治阶级的总政策的制约和规范。具体说来,它主要具有如下基本特性。
一、客观性
教育方针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体现.具有主观性的特点。但实际上它并不是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主观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正如列宁所说:“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认定它是现存的、实有的。但是人以为他的目的是在世界之外得来的,是不以世界为转移的(‘自由’)。”(列宁,1990b)一个正确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客观规律的反映,即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以及人的发展需要和可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即使是错误的方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客观的反映,只不过是对客观的错误反映而已。因此,就其实质来说,教育方针是具有客观性的。当主观的反映与客观规律相一致时,便会加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当这种反映违背教育客观规律时,就会阻碍或危害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国家和政党都具有阶级性.教育方针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受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教育方针体现着不同的阶级利益。如无产阶级的国家或政党,在马克思主义教育原理指导下.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依据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制定的教育方针,体现着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根本利益。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方针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为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服务。
三、历史性
教育方针具有历史性,是说教育方针在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党那里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具有社会制约性。它不仅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而改变,就是在同一社会性质的国家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可以随着国家发展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适时加以调整,呈现出不同的思想内涵。体现一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教育方针内容的变化,正是反映了这一特点。所以,我们在制定新时期教育方针时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总任务,反映新时期的战略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教育事业的总目标、总政策。但是,在方针变化时,也必须考虑方针的连续性,体现方针的一贯思想。
四、法令性
教育方针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号召性和指导性,另一方面对教育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就是说,它具有法律的效能和性质。当一个政党的教育方针转化为国家的教育方针时,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便成为国家意志,它的效用就具有了全民性,就表现为对全民具有强制性的作用,要求人人必须遵守执行。
五、实践性
教育方针的制定,目的在于指导整个教育事业的实践,所以,教育方针具有实践性。实践本身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教育方针是教育行动的方向、准则和纲领。因此,教育方针的正确、科学与否,既要看它是否符合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通过教育实践来加以检验。
由此可见,教育方针的内容是经由实践总结出来。又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客观实践性的特点。
我国方针
建国之前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指出,“学校的基本方针是提高工人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成立工会的必要。”
当时的中国,内忧外患。五四运动激发了中华民族彻底反帝反封建的决心;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白班工人夜里上课,夜班工人白天上课。1920年,小沙渡的劳工们有了自己的学校——劳动补习学校。两年后,小沙渡日资纱厂工人孙良惠光荣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不久转为中共党员,成为上海纺织工人中第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
那时,教育是革命斗争的武器——批判封建、买办和帝国主义,启迪工农大众的革命信念,开创了新民主主义教育实践。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在中国大地以星火燎原之势不断发展。北方,有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南方,有沪西小沙渡劳动补习学校以及安源、水口山、长沙等地的工人学校。广东海丰农民学校、长沙农村教育补习班,开启了农民教育;湖南自修大学、平民女学上海大学、劳动学院,则专注于干部教育。
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第二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提出了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1934年
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1940年3月,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方针的提出,是对中国教育实践的再一次升华。中共中央书记处明确指出:“应该确定国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为新民主主义的教育,这即是以马列主义的理论与方法为出发点的关于民族民主革命的教育与科学的教育。”
1949-1953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同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重申了《共同纲领》制定的文教政策,提出新教育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首先为工农兵服务,为当前的革命斗争与建设服务”;“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为工农开门”;对旧教育采取“坚决改造,逐步实现”的方针;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借助苏联教育经验;“教育工作的发展方针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这些方针政策明确了当时教育工作的性质、任务和总方向,对于肃清国民党政府的文教政策和旧教育的不良影响,对于建国初期中国教育的改造与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951年3月,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提出:“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这是建国后首次提出智、德、体、美全面发展,使教育方针的表述比较简明全面。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提出“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这些虽然是对普通中小学说的,但对整个教育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953-1958
1953年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工作的中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三大改造服务的轨道上来。教育方针的提法随之发生了变化。
“三好”指示
1953年,“三好”指示提出。1953年6月30日,毛泽东在接见共青团二大主席团时发表了《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的重要讲话,祝贺青年们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当时的教育方针仍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持不变:1954年2月21日, 周恩来在政务会议上讲话说:“我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前进, 每个人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衡发展。”1955年5月19日-6月10日, 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文化教育工作会议指出:“提高中小学教育的质量必须贯彻全面发展的方针, 注意学生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 同时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的生产技术教育”。
“三好”一经毛泽东提出,很快就被套用进教育方针。 1955年教育部公布的《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的第一条,都提到“努力做个好学生,做到身体好,功课好,品行好。” 问题就出在这里:《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不提以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却生搬硬套毛泽东的“三好”, 把“学习好”和“工作好”改变成“功课好”和“品行好”。由于把毛泽东的“三好”机械引入教育领域, 并逐渐演变为德、智、体“三好”, 于是, 美育开始逐渐被人们忽略、忽视。
1954年1月全国中学教育会议提出:当前中学教育的任务,是以国家总路线的精神教育学生,把他们培养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全面发展的新人。1954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提出:“中学教育的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成员。”“中学必须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1955年8月中华全国学生会第16次代表大会提出全国青年学生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三好”指示,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能够掌握现代科学知识、身体健康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这几种提法,明确提出了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人、建设者的目标,与德(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智(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体(身体健康)几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反映了整个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
教育方针的提出
“我们的教育方针,应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这个提法与前几种提法的区别在于,一是正式使用了“教育方针”的概念,二是把“德育”放到了首位,三是未提“美育”,四是用“几方面发展”取代了“全面发展”,五是明确提出了培养“劳动者”的目标。这个方针尽管还不很完善,但仍不失为比较科学和准确的提法,它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向、培养目标及其规格,成为长期指导我国教育的方针,对新中国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
1958-1966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使用了“教育工作方针”和“教育目的”的提法,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并指出这种主张“正确地解释了‘全面发展’的涵义”。这个方针是当时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形势的产物,尽管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反映了明显“左”倾观点和错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片面突出政治的年代,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甚至给教育工作造成了损失。
1966-1976
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提出:“在这场文化大革命中,必须彻底改变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中国学校的现象。在各类学校中,必须贯彻执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但是,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战线是重灾区,不仅教育方针受到歪曲篡改,未能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甚至林彪、“四人帮”一伙还提出“宁要没有文化的劳动者,而不要有文化的剥削者、精神贵族”。大批所谓“智育第一”、“白专道路”、“业务挂帅”,提倡“白卷英雄”,鼓吹要培养“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反潮流”战士,使教育事业遭受到严重摧残,使中华几千年文化遭受到空前浩劫。
新时期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路线,中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相应地,教育方针也发生了变化。
1978年9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大会上讲话指出。”要“把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方针贯彻到底,贯彻到整个新社会的各个方面”。“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人才,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后来他又提出教育要“三个面向”:“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培养“四有”新人。这些都被写进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具有教育方针的性质,对新时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进入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文件、法规对教育方针多次作过表述。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任务,要求中国的教育不但必须放手使用和努力提高现有人才,而且必须极大地提高全党对教育工作的认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90年代以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这段话规定了教育的战略地位、性质和任务,提出了“三个面向”、“四有新人”等具体要求及其具体规范,具有教育方针的性质。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这里既包括德、智、体全面发展,又包括“四有”要求。进入90年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党和国家又及时制定了新的教育方针政策。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提出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战略政策措施和指导方针。“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遵照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批人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具体目标包括四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两基”:“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应采取的战略是:“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意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指导方针是:“在教育事业发展上,不仅教育的规模要有较大发展,而且要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结构选择上,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初、中级人才列为重点;在地区发展格局上,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80年代末的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我国未来教育的性质、方向、途径、目标及其规格,对我国教育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世纪之交,随着素质教育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得到发展,我国的教育方针又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关于人才培养提出了“美”的要求。这样,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就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新的教育方针,确立了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明确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揭示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根本途径。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党的教育方针,提出了教育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丰富了教育方针的内容。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教育方针的内容进行了新的阐释和丰富,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指导思想。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教育方针的内容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提出了“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的要求。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方针规定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在教育基本途径中增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教育的目标上增加了美育方面的要求。这一规定,把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后,中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2018年,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21年
党的十九大,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站在历史和时代的战略高度,以广阔的视野、深邃的洞察力,深刻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宣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的总要求,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21年,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通知》,就做好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通知》指出,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为国家法律规范
主要关系
教育政策
政策方针
人们常常把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连在一起使用,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弄清这个问题,对进一步明确教育政策的内涵有重要价值。
关于教育方针,建国以来我国理论界有过多次争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这种争论转向以对教育方针本身的理性分析,讨论的学术气氛和理论深度明显地增强了。我国学术界对教育方针有两种较有影响的说法,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13]另一种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教育事业确立的总的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14]这两种说法有细微差别。譬如,在教育方针的制定主体上,前者认为是国家或者政党,后者只提国家。另外,后者还特别提出依据立法程序来制订教育方针,使之反映到有关教育的法律中去。不过,这两种意见从整体上看还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教育方针是有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从上述有关教育方针的两个定义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并无实质区别,本质上同属一个理论范畴,都是代表一定集团、阶层、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模式。教育方针是各种类型的教育政策中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寓于体系之中。人们之所以经常把教育方针置于教育政策之前加以连用,除习惯的影响外,主要是由教育方针作为一种教育政策的特殊性即最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属性所决定的。
区别
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又有区别,混淆这种区别,会使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工作发生困难乃至失误。这种区别主要有:
1、从内容上看,教育方针主要是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相比而言,教育政策的内容则广泛得多。它可以是有关全国范围内的共同性问题,也可以是某一省市所面临的局部问题。因此,认为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
2、从特点上看,教育方针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比一般教育政策更鲜明的原则性、稳定性,在某一历史时期,教育方针只有一个。而教育政策却有较大的变通性和灵活性。而且,在现实复杂的教育工作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教育政策。教育政策通常是以一种体系的形式予以表达和发挥作用的。
3、从主体上看,制定教育方针的主体级别高,一般是由政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承担这一责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级别差异较大,既可以是中央级的领导机关,也可以是地方权力机构和政府部门。
政策法律
我国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关系问题的认识,是与法学界对政策与法律的讨论分不开的。20世纪5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研究这一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法学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了某些共识,但也不能说所有问题都得到了圆满解决。教育界讨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无疑受到了这种总的背景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色。
一般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教育工作中只讲教育政策的重要性,强调用教育政策来处理各种教育问题。至于依法行事、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等观念和行为,严格地说,应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渐形成的。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在1980年才通过的。[16]在这以后,我国才先后起草和颁布一些有关教育的法律。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能处理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长期来根植于社会中的某些错误观念(诸如教育政策高于教育法律,有了教育政策,就没必要有教育法律,等等),严重妨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必要澄清。
教育目的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全国都必须统一执行。它们都是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但是二者又有一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教育方针是对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定,它包括对教育性质和方向、教育的目的和道路等总的要求;教育目的仅是对人才的质量标准和培养规格的专门规定,即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因此,完整的教育方针包括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把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方针明确规定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里就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目的。
制定依据
教育方针虽然是由代表统治阶级的人提出而通过国家机关发布的,但是任何一种教育方针的制定都不是主观随意的,它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具体来说,它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定社会的教育方针的性质直接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政治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教育方针都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提出或国家机关发布的,它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例如,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都把教育当成实行“德治”“仁政”的工具,提出培养“君子”或“感化小民”的教育目的。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强调教育要担负起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革命“冲动”爆发的历史重任,培养“受过正确教育”“能将世界导入正轨”的具有“五道念”的人。
教育方针受制于政治制度还表现为,在一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没有变化,但具体的生产关系做出一些调整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方针也会有所变化。中国教育方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一些调整和改变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制约教育方针的制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所以它也是制约教育方针的最终决定因素。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手工生产时期,劳动者的知识经验主要是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日积月累的,学校没有培养劳动者的任务,它只培养直接服务于国家政权的官吏。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学校教育不仅要培养统治者,而且要培养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能的劳动者。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和人的创造性变得日益重要,所以,“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都把人的智力开发个性发展作为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由此可见,教育的服务方向、培养目标以及培养途径都要受到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
人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作用的体现者,因此,作为规定教育对象的质量规格的教育方针的制定还必须依据人的发展的理论。在教育发展史上,教育家基于对人的发展的不同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教育目的观。在人的发展问题上,有的人强调知识的积累,有的人强调智能的增进,有的人强调品德的完善,有的人强调德、智、体的和谐发展,有的人重视个性的培养,有的人重视人的政治效益,有的人重视人的经济效益,有的人重视人的文化价值。这些人的发展观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方针的制定。
在各种不同的人的发展理论中,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是最科学、最完整的,它不仅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完整的内涵,而且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的社会条件。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个人劳动的能力,即个人的体力和智力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多方面的、充分的和自由的发展。劳动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人要劳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劳动能力无非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在劳动过程中的显示和实现。马克思将人的全面发展表述为:“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等;恩格斯认为全面发展的人是“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把全面发展的人理解为“具有全面知识的、受到全面训练的人,即能够做所有一切事情的人”。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教育方针的理论依据。
党的方针
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发展方向
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教育为谁服务,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因此,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发展方向的规定。邓小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从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要求出发,明确提出在新时期要继续坚持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他指出:“中国的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地方。培养人才有没有质量标准呢?有的。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他还提出“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思想,为进一步明确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推进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发展的方向,他指出:“在中国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我国教育发展的方向以及明确规定这一方向的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教育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的竞争。国际间的经济竞争、科技竞争和军事竞争,实质上是智力和人才的竞争,因而也是教育的竞争。无论就增强经济、科技、军事的实力,还是就提高民族素质、加强民族凝聚力来说,教育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邓小平教育优先发展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培养“四有”新人,全面提高民族素质,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历史经验告诉我国,只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的教育事业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如果中国的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脱节,如果中国培养出来的是片面发展的、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人,就会给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消极的影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论述 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实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素质教育
为了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克服教育观念和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片面性,特别是要克服那种只重视智育,轻视德育、体育和美育的倾向。毫无疑问,学生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极为重要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尤其需要加强。但是应该看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整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德育和智育、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对人才的培养,要处理好各方面素质的关系,不可偏废。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说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再次强调:“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这些论述对于指导中国当前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德育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学生的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健康地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直接关系到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在抓紧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的同时,更加重视思想政治素质教育。
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国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和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等,决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呈多样化态势;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力度仍然不够等原因,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在一定范围得以滋生,一些过去已被消灭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一些人的思想出现了混乱。从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思想文化的激荡、冲突愈加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中国实施“西化”、“分化”,并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同我国争夺思想阵地、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也愈加激烈。我国必须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特点,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是理想信念教育。理想是人们事业与生活的精神支柱,是人们对未来的希望与追求,是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人生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现。理想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邓小平指出:在“四有”中,“我国最强调的,是有理想”。“中国一定要经常教育我国的人民,尤其是我国的青年,要有理想。”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在我国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没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共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就不能团结人民同心同德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必须同增强他们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统一起来。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民族自尊、民族自信、民族自强和热爱中华、振兴中华的精神;要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或民族利益的关系,引导他们自觉地把自己的前途命运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认清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是否应该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青少年学生的问题上,当前仍然存在着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有的人反对爱国主义教育,说什么“国家是抽象的,如果大家都为抽象的、看不见的东西做贡献,只有自己牺牲,国家不是成了怪物吗,国家用我的贡献做什么呢。”有的人极力鼓吹个人主义,批判集体主义;美化资本主义,否定社会主义。有的人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培养目标,说什么“‘新人’已经没有任何灵魂和肉体”,“‘新人’的设计和培养是失败了的”。有的人反对用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革命传统教育青少年。如果按照他们的观点去教育学生,那么培养出来的怎么可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呢?这是很值得我国思考和警惕的。
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又是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根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类全部优秀文化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是时代精神的理论结晶,是完备的科学的世界观。它是中国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也是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科学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在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方面作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尤其是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对帮助青少年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起到了明显作用。当然,在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新形势的变化,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还需要下大力气不断改进。
要不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这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有个别人反对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教育事业、教育学生。甚至说什么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生,就是“洗脑”,是“可怕的心理专政”,是落入了“宗教迷雾之中”。邓小平在谈到对学生的教育时明确指出:“我国要抓紧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中国必须分清是非,旗帜鲜明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生。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我国一定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掌握思想阵地,决不允许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同党和国家唱反调。我国广大理论工作者为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活跃学术理论研究,传播进步思想,做了大量工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但是,在思想理论领域里,也不时出现一些错误的思想观点,比如: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歪曲、否定党和人民的奋斗历史;鼓吹西方的民主和自由,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主张指导思想多元化,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的指导地位;主张私有化,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有的无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主流,抓住中国前进中发生的问题和社会上的一些消极现象,否定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不能不反映到学校中来。思想理论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就会去占领。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阵地,决不能为错误思潮提供讲台、论坛。中国的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思想理论教育的同志,必须在政治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让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决不含糊,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理论阵地和校园文化阵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的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
新鲜视角
崭新视角
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为我国新时期的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为全面理解我党的教育方针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目标任务
教育方针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方向和指导思想,是关于教育的性质、目的、任务、功能及其实现途径的总规定。回顾我党在不同时期的教育方针,尽管其内容和表述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揭示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反映了时代的要求,规定了我国的培养目标,明确了实现培养目标的措施。简要地说,教育方针所规定的都是教育“为谁服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等三个最基本问题。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方针的论述,就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对以上三个基本问题所做的更加全面、更加科学的阐释,我国必须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
特点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 教育具有阶级性特点,总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的,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强有力的工具之一。所以,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主要体现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由于教育又有时代性特点,在不同的时代教育所服务的内容又有很大的差异。在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根据当时革命斗争对教育的要求,把政治需要放在首位,强调教育为政治服务、为战争服务、为阶级斗争服务。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在我党的教育方针中长期使用了“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提法。对那一时代提出的服务观,我国不能简单地说它是错误的或者“左”的。但由于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20年间,我党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了严重失误,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教育科学文化问题上发生了愈来愈严重的“左”的偏差。尤其是“文革”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教育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成了政治运动的阵地。这样,教育的根本性质就被扭曲了。尽管以后有人提出“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就是为“四化”服务”、就是“为经济服务”,以此来维护其正确性,但是,在理论上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提法没有从根本上揭示教育的性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毫无疑问,教育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这一中心任务,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既包括经济建设,也包括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这样,“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比“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提法就更全面、更准确了,对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也揭示得更深刻了。 教育要为人民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教育与剥削阶级教育的根本不同点。剥削阶级教育是为少数人服务的,而社会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从而使全民的素质得到提高。我国把普及义务教育,满足基本学习需要和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努力提高绝大多数人的教育水准,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目标;积极扩大现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规模,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等措施,都是从教育为全体人民服务出发的。我国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的要求也是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的高度来确定的。全民素质的提高,不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而且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因此,全面提高公民的素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直接的服务。
接班人
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的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这是个教育目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教育目的,是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是我国教育培养人的总目标。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着眼于提高人的基本素质。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应当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修养素质。为了提高人的基本素质,必须实施德育、育、体育和美育。 对德、智、体三方面是教育方针的主要内容,人们已达成共识。但对于美育这一项,长期以来许多人不赞成把它写进党的教育方针,理由是美育的内容已包含在了德智体三育之中。德育、智育、体育虽然蕴含了美育的某些内容,但是代替不了美育。美育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应当有其独立的位置。以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内容的德育,是为了解决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以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智育,是为了解决人的人文知识和人文修养及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问题;以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是为了解决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问题;而以美学知识教育和审美实践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美育,则是为了解决人的审美观审美感受力审美鉴赏力审美创造力问题。这四个方面各有侧重、
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但不能相互代替。德育是方向,智育是核心,体育是基础,美育是升华。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教育培养目标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是红与专辩证关系在教育目的上的集中反映。它一方面着眼于培养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建设者”,一方面又从“接班人”的高度提出政治思想阶级立场等方面的要求,突出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就比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目标更明确、更具体了。当然,对培养对象的基本素质的要求也更高了。
实践结合
教育的目标如何实现?从根本上说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系统的课堂教学,使学生获得书本知识;二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应用书本知识的能力。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党的教育方针中始终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或者“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相结合”。这无疑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观点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非常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认为这是培养理论与实际结合、学用一致、全面发展的新人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重要措施。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论述,是教育实践观的基本原理和总的指导思想,它的基本思想是否定学校闭门办学、教育脱离实际。如果中国在教育实践过程中,把教育的实践活动只限定在“生产劳动”的范围之内,则是片面的。生产劳动只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诚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总之社会实践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3页。)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教育实践观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措施。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在实践活动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二是教育事业要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使教育的发展和培养的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教育与社会实践结合的实质是理性与感情的结合、脑力与体力的结合、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培养教育对象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观点,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成为符合我国培养目标的人才。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组织学生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如开展社会调查与研究、科技推广与应用、艺术欣赏与创造活动等。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方针政策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 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义
教育方针既然是一个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的政治、经济需要提出的总的教育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这就意味着它同国家或政党的整个事业息息相关,是构成国家或政党总路线总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着国家或政党整个事业的兴衰成败。
从教育自身发展来看,教育方针又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它是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研究教育方针的理论,有利于促进教育内部结构要素的合理调配、组合,趋利避害,使教育结构达到优化,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同时,教育方针对于教育政策体系结构来说,它是具体教育政策制定的总的依据,制约着教育政策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由于教育方针有着关系整个国家事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正如前面所说,不同国家都具有反映不同国家性质的教育方针,只是在提出的形式和表述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中央集权国家(法国、中国等),是以中央政府颁布教育法令,或由执政党或党的主要领导人发指示、决议等形式提出。而地方分权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联邦政府并不公开规定统一的教育方针,而是由各州、县地方政府依据宪法有关教育条款进行规定。即使某个国家或政党没有关于教育方针的明文规定,也并不等于说它没有教育方针,而是通过其他的政策、法令、措施等形式隐蔽地表达而已。当然,对不同阶级教育方针内容的相似性,应透过现象剖析其阶级实质,不能为假象所迷惑。
总之,从国际发展态势来看,教育方针已开始呈现由分散走向集中(地方分权的国家尤其如此)的趋向。这一现象表明,制定统一的国家或政党的教育方针,是符合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需要的。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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