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类(英语:Parts of Speech),是根据词的形态、意义、功能划分的词的类别。例如
名词、
动词、
形容词、
副词等就是不同的词类。汉语的词类划分标准以
语法功能为主,形态和意义为辅。
定义
「词类」概念,英语有多种表达:kinds of words(词的种类),sorts of words(词的类别),classifica-tion of words(词的分类),parts of speech or sorts of words(言辞成分或词的类别),classes of words(词类),
classification of the parts of
speech(言辞成分的分类)。
parts of speech 的
直译或
原意即「言辞成分」。16 世纪的英国拉丁文教学秉承
多纳图斯传统,常见提问即 Quae pars orationis?(何言辞成分?)。英语的 parts of speech 是
拉丁语的 pars orationis 或
法语的 parties du discours 的
对译,而
拉丁语的 pars orationis 则来自
希腊语的 λόγου μέρη(lógou méri)。
在
汉语语法学中,「成分」常指「
句子成分」。美国格林尼(Samuel S. Greene,1810-1883)首先提出:「任何
句子中不同元素的数量不会超过五个。」其术语是 elements of sentences。20 世纪早期,
句子成分分析法传入汉语学界。美国里德(Alonzo Reed,1845-1899)和凯洛格(Brainerd Kellogg,1834-1920)的《英语高级教程》 ,其术语是 parts,如
principal parts、
independent parts。英国纳斯菲尔德(John Collinson Nesfield,1836-1919)的《英文文法》 ,其术语是 parts 或 elements,如「一个简单句可由四个不同的成分或元素组成」。由于当初引入该分析法未用「句子元素」,而用「
句子成分」翻译,如今把 parts of speech 译成「言辞成分」可能觉得突兀。
每一词类都可以按照形式、意义和功能三方面描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汉语》教材确立了以
语法功能为主,同时兼顾形态和意义的词类划分标准。
然而,即使同时使用这三种标准,也不能完全解决汉语词类划分的问题。综合标准的使用难免会出现词类划分时,有的词是不一定具有这类词的所有语法特征的,反而是那些不属于这类词的词却可能又出现这样的特征。叹词、副词、拟声词等归类问题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如
副词,有的认为归为实词,有的归为半虚词,有的归为虚词。
词类的划分
1. 从
狄奥尼修斯起,词类划分就是以意义为基础、借助形态和功能加以识别的多重标准。
17 世纪前,从阿波罗尼乌斯到
普里西安,再到思辨语法、普遍语法,绝大多数学者都强调意义或意指。阿波罗尼乌斯的意义论揭示了词类的本质,思辨语法给出了意指模式。词语的意义(实体意义、关系意义)决定其结构关联(或句法功能)和形态变化(或形式分布)。归根结底,意义或概念(意指)才是词类的认知本质,形式、功能等都是基于类比的识别手段。
2.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确定了词类八分体系(各词类下有若干次类),其后的划分万变不离其宗。
排除
复综语,一般语言的词类种数大体上是确定的(受制于人与存在之间形成的意指模式,语言表达、概念和事物之间的平行关系),而大类、次类的派定是可变的(受制于具体语言类型,尤其是语法学家的考量设计)。
你可把副词、介词和连词等作为辅词的次类,也可把它们列为独立的类。
你可把名词(实体词)、代词、数词纳入「名词类」,也可独立为两类或三类。尽管通常都是动词独立成类,但是不排除有人提出层包关系——动词包含在形容名词之内,形容名词包含在名词之内。
冠词可独立,也可归入形容词或归入名词次类,无论如何处理,反正总有这一类。
还有叹词,有人认为是特殊成分,但不主张划分为独立的词类,即使如此,叹词还是叹词,并不因为其特殊就悬浮于词类体系之外。由此可见,词类体系多样化实属正常。词类划分要秉持开放态度,不同体系可以并存。
3. 词类体系源远流长(狄奥尼修斯前 100 年建立八分体系,迄今已2100多年),但
句子成分体系的建立为时尚短(虽然马提阿努斯 410-420 年首次明确提出句法学意义上的「主语」和「谓语」,但格林尼 1848 年建立五种句子成分体系,迄今才 175 年)。
两套体系并非捆绑在一起。实际上,言辞成分面对所有的词(有
词表、
词典),周遍性分类相当繁复;
句子成分面对常见的句子(没有「句典」,只有
句型的归纳),取样性分析相对简便。两套分析系统之间的映射关系只是相对的。由此可见,词类体系与句子成分体系可以并行不悖(不排除相对映射)。
4. 就形态型语言而论,形态范畴也并非能够囊括所有语义范畴,形态变化更不可能覆盖全部词类范畴。对许多语言而言,词的
兼类(或句法多功能性)和
转类(或句法转位使用),都是用于解决言辞成分适应句子成分的手段。换而言之,解决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协调手段是多样化的。
也许这些启迪难免令人突兀,然而,这就是追溯和梳理词类研究史的必然结果。言辞成分或词类研究的元问题就是:句子内部是否可以离析,且离析出来的成分是否可以归纳成类。
元理论就是:从词汇语义、形式特征、句法功能等方面界定和描述词性,进而归纳词类。
元方法就是:类比方法,或异同对比方法。
元矛盾就是:希腊语词类模板与其他语言词类划分之间的异同。尽管形式特征是最方便的识别手段,但是起根本作用的还是词汇语义(实体语义、关系语义、功能语义)。归根结底,词类研究就是一门基于语言知识、加以通盘思考的精雕细刻技艺。
希腊语的词类划分
(一)
雅典学派从成分二分(前 357)到三种成分(前 335)
古希腊学者并非且也不可能一开始就将话语句切分到
单词并区别词类。实际上,古希腊学者对话语句或言辞的切分,经历了从两大块再到词类细分的过程。
约
公元前357年,
柏拉图(Plato,前 427-前347)在《
智者篇》 中将话语句二分:名称成分和陈述成分。即相当于
句子的「
主语/话题成分」和「
谓语/说明成分」,也暗示「
名词」和「
动词」。
因为你的声音给出了两种关于存在的指示……一种叫名称成分(ōnoma),另一种叫陈述成分(rhḗma)。这个表示陈述的符号,我们称陈述成分。另一个表示被陈述者的清晰符号,我们称名称成分……只有将陈述成分与名称成分结合起来,才是合适的话语。
《
智者篇》 中讨论的是最普遍的「种」与「
存在」、「同」与「异」之间的关系(见
通种论),以说明对立的
范畴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联系。这种二分法用到话语分析中,就得出「名称」和「陈述」这两种同样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言辞成分。
前335年,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一前322)在《
诗学》中专门讨论了言辞成分。
话语由下列几种成分组成:
字母、
音节、联接成分、名称成分、陈述成分、屈折或变形(ptṓsis)、句子或
惯用语…联接成分(sýndesmos)是无意指的语音……它可以处于句子的末尾或中间。或者一个无意指的语音处于几个都有意指的语音中,从而能够形成有意指的语音……名称成分是有意指的语音合成物,不标记时态……陈述成分是有意指的语音合成物,标记时态……名称成分和陈述成分都有屈折变化,以表示组合、状态等关系,或表示数量……句子或惯用语是有意指的语音合成物。
亚里士多德明确了三种组句成分:
柏拉图提出的名称和陈述分别称为第一和第二成分,亚里士多德增加的无意指语音即联接则为第三成分。
作为最初的话语分析,
柏拉图的二分实为一体两面既是对
句子成分的粗略二分,也是对言辞成分的粗略二分。
亚里士多德增加的第三成分,似乎只比
柏拉图多迈了一小步,然而把言辞成分分析从一体两面中剥离出来,却是走向最初词类三分的一大步。当然,言辞成分三分还是笼统的,古希腊词类识别仍需长途跋涉。
亚里士多德在《诗学》 中还提到词的构成形式和名词的性范畴。
词有单纯和双重两种形式。所谓单纯形式,指的是那些由无意义元素组成的形式……所谓双重或复合形式,指的是那些由一个有意义元素和一个无意义元素组成的形式……或由两个有意义元素组成的形式……名词或是
阳性,或是
阴性,或是中性。
这里讨论的形、性,以及上文提及的
时态、变形、
数,都是
亚里士多德识别言辞成分的手段,并为
斯多噶学派、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所发展。就
方法论而言,
亚里士多德采用的是多重标准:
语音、意指、形态、
词形等。
雅典学派首先给出了分析希腊语言辞成分的基本术语。ōnoma 的原义是「
名称」,后用于指称一般事物的「名词」。rhḗma 的原义是「话语」,转用为「陈述」。因为陈述部分最主要的
词是
动词,故rhḗma 后来演变为专指「
动词」。sýndesmos 的原义是「
韧带、
纽带」,引申为联接成分(包括后来划分的
连词、
介词等)。ptṓsis 的原义是「倾斜」,亚里士多德用于指名词的一般「变形」,后来
斯多噶学派用该术语专指名词的「格变」(见
格变化)。
(二)
斯多噶学派(前 3-前 2 世纪)从四分、五分到六分
斯多噶学派的创立者是基提翁的
芝诺(Zeno of Citium,约前 334-前 262),该学派提出意义和式二分。其集大成者
克利西波斯(Chrysippus of Soli,约前 279-前 206)提出词类五分法。
芝诺来自
塞浦路斯,
克利西波斯来自
塞浦路斯北面的
奇里乞亚,他们都是
腓尼基人。正如
古希腊文明(字母、城邦、公民政治、神谱、哲学)源于
腓尼基文明,其语言研究也可能受
腓尼基文明影响。
前 3 世纪,
斯多噶学派引入新的形态范畴「
格」,推进了言辞成分研究。
第一阶段(前 300 年左右)把
亚里士多德的联接成分划为两类:一类是有
格变化的成分(包括
冠词、
代词),称为结合(árthra);一类是无
格变化的成分(包括连词、介词),仍称联接。
第二阶段(前 3 世纪)把名称成分划为
专有名词(ōnoma)和
普通名词(prosēgoría)。
第三阶段(前 2 世纪)从普通名词中析出
副词(在形态上多与名词
词干有联系,原视为名词的附属成分),因为处于名动之间而被称为「居中的」(mesόtēs)。
经历了两个世纪,古希腊语的词类体系才从四分、五分到六分(专名、通名、副词、动词、结合成分、联接成分)。
首先是把「
格」作为
名词(及变化相同的其他词类)的主要形态范畴(
亚里士多德仅说
名词无
时态)。由此提出名、动的区别在于有无格变,进而界定名词的
直接格(
主格)、
间接格(
属格、
与格、
宾格)和
呼格等。
其次从「
时」中区分出两种意义功能:
时态和
语态,进而借助名词格变,以区别
动词的
主动态(及物)、
被动态和
中动态(不及物)。至于区分
普通名词和
专有名词,此乃基于事物的一般属性与个别属性的
语义差异,对于
语义和
逻辑研究很重要。
斯多噶学派的
哲学、
逻辑学、
语言学思想贯穿整个古代。但就文法学而言,其作用是承前启后。此后,在文法学领域占主导的是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
亚历山大大帝(前 356-前 323)将
希腊文明传播到东方。
希腊化时期(前 323-前 30)的一项主要活动就是希腊语教学,由此促使古希腊文法学在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中达到顶峰。
约前 290 年,
托勒密一世(前 367—前 282)始建亚历山大里亚学艺院和图书馆。当时学者对早期手稿加以校理研究,把这种知识活动称为 philologia(爱好语言知识/
语文学)。
前 234 年,图书馆馆长
埃拉托色尼(Eratosthenes,前 275—前 193)自称为 philologos(语文学家)。作为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重要代表,
亚里士塔尔库斯(Aristarchus of Samothrace,约前 220—前 143)基于
斯多噶学派的成果初步提出词类八分。前 100 年左右,其学生
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Thrax,前 170-前 90)撰写《文法技艺》(Téchnē Grámmatiké),为后世留下了希腊语词类八分说。
狄奥尼修斯开宗明义:「文法是诗人和
散文家通常使用的
经验性知识。」(Γραμματική ἐςτιν ἐμπειρία τῶν παρὰ ποιηταῖς τε καὶ ςυγγραφεῦcιν ὡς ἐπὶ τὸ πολὺ λεγομένων)《文法技艺》 包括:1. 练习朗读和注意韵律;2. 诗意表达解释;3. 讲解冷僻词和典故;4. 探索词源;5. 类比规则;6. 诗歌批评。其「类比规则」(ἀναλογίας ἐκλογισμός)即通过
类比法识别言辞成分。
§11. 词是组成言辞(λόγου)的最小成分。言辞是
散文中一串词的组合,传达
自足的想法。言辞成分(λόγου μέρη)有八种:名词(ὄνομα)、动词(ῥῆμα)、分词(μετοχή)、
冠词(ἄρθρον)、代词(ἀντωνυμία)、介词(πρόθεcις)、副词(ἐπίρρημα)、连词(ςύνδεcμος)。
狄奥尼修斯对八种言辞成分的描述如下:
§12. 名词是有
格的言辞成分,表实体或事情……它包括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名词有五种变化:性(γένη)、类(εϊδη)、形(ςχήματα)、数(ἀριθμοί)、格(πτώςεις)。
A. 名词有三种性:阳性、阴性和中性。或增加另两个:群体性和混合性。
B. 名词有两种类:原初类和派生类……派生名词有七种次类:来自父名的、所有格的、比较级的、最高级的、小名的、名义上的和口语的。
C. 名词有三种形:单纯形、复合形、分解形。
E. 名词有五种格:
直接格、
属格、
与格、
宾格、
呼格。
直接格也称
主格和正格,属格也称
所有格和父格……呼格也意味着称呼语。
F. 名词包括以下次类:专有名词、普通名词、形容词、关系名词、准关系名词、同音异义词、同义词、别名、同名、种族名、疑问词、不定名、复指名词(也称同位名词)、指示词和对应词、集合词、个体词、泛义词、拟声名词、行业名词、特殊名词、顺序名词、数词、绝对名词、参与词。
G. 名词有两种式:主动式和被动式。前者如 κριτής,即判断者;后者如 κριτός,即被判断者。
在《文法技艺》 中,形容词(ἐπίθετον)、数词(άριθμητικόν)归入名词次类。在 17-18 世纪形容词独立后,
数词则成为
形容词的次类。在文法学中,数词直到 20 世纪才成为独立的词类。
§13. 动词是没有
格的言辞成分,它有时态(χρόνοι)、
人称(πρόςώπα)和
数,表示行动或遭遇。动词有八种变化:语气(ἐγκλίςεις)、语态(διαθέςεις)、类、形、数、人称、时态、共轭(ςυξυγίαι,动词规则屈折——引注)。
A. 共有五种语气:直陈式、祈使式、祈愿式、虚拟式、不定式。
B. 共有三种语态:主动态、被动态、中动态……中动态有时表达的是行动,有时表达的是遭受。
C. 有两种类:原初类和派生类。
D. 共有三种形:单纯形、复合形、分解形。
E. 共有三种数:单数、双数、复数。
F. 有三种人称: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
G. 有三种时态:现在时、过去时、将来时。其中,过去时有四种变体:未完成、完成、过去进行时、不定过去时。其中三个是相关的:现在与未完成,完成与过去进行,不定过去时与未来。
接下来,《文法技艺》 讨论了与名词关系紧密的
分词、
冠词和
代词。
§15. 分词是兼具动词和名词特性的词。除了没有人称和语气的变化,它有与名词和动词相同的其他变化。
§16. 冠词是一个有格的言辞成分,位于名词的格变形式之前或之后……它有三种变化:性、数、格。
§17. 代词是用来代替名词并表示某些人的词。代词有六种变化:人称、性、数、格、形、类。
狄奥尼修斯把
代词分为两类:主要代词即
人称代词,派生代词即
物主代词。在
希腊语中,
关系代词在形态上与
冠词相似,所以《文法技艺》 把它划入冠词类。
接下来《文法技艺》 讨论了介词、副词。
§18. 介词是在所有其他言辞成分之前的词,包括合成词(在复合词中)和句法词(在句法结构中)。
§19. 副词是对动词的说明,或添加到动词上的无屈折言辞成分。有些副词是单纯的,另一些是复合的。
狄奥尼修斯列出的
介词共有 18 个。在语言系统中,复杂的是
副词。依据意指,狄奥尼修斯列出26 类副词:1. 时间,2. 中间,3. 质性,4. 量性,5. 数限,6. 地点,7. 意愿,8. 慨叹,9. 拒绝,10. 赞同,11. 禁止,12. 相似,13. 惊讶,14. 揣测,15. 次序,16. 协同,17. 鼓励,18. 对比,19. 请求,20. 强调,21. 总括,22. 否定,23. 肯定,24. 确认,25. 承诺,26. 占有。在
拉丁语中,慨叹、惊讶等后来独立为
叹词。
§20. 连词是以特定顺序将想法连接起来的词,且表明话语中的隐含内容。有些连词是表并列的,另一些是表选择、假设、连贯、因果、疑问、推定、附加的。
狄奥尼修斯定义了
古希腊语的两级单位,
句子是「传达一个自足思想」的言辞,
词是「组成言辞的最小成分」,由此从
词汇语义、
语义次类、形态范畴、
分布特征、
句法功能等方面界定和描述各类
词的「伴随特性」,从而建立了古希腊语的词类系统。
古希腊语言学有两个重要论争:一是关于词的音义关系是本质论抑或约定论;二是关于词的形态变化是类比论抑或变则论。
斯多噶学派关注变则论,而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主张类比论。类比论旨在寻找
词形变化的规律性(
词性相同的词则形态变化同)、形态和意义联系的规律性(形态相同的词则范畴意义通)。
前 144 年,
狄奥尼修斯移居罗兹岛从事教学。罗马文法学家提兰尼奥(Tyrannion Amisus,前 2 世纪-前 1 世纪期间)曾师从狄奥尼修斯,前 72 年在罗马从事教学并成为
西塞罗的老师。罗马学术的创始人埃利乌斯(Aelius Stilo,前 154-前 74)曾在罗兹岛陪伴流放的罗马政治家努米地库斯(Metel-lus Numidicus,前 155-前 91),很可能得到
狄奥尼修斯的指导或知晓其学术。
(二)阿波罗尼乌斯(2 世纪)强调意义分类
罗马帝国的希腊文法学家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 Dyscolus,80-160)出生于
亚历山大里亚,撰有 20 种文法学论著,留存至今的仅《论句法》 (Peri Syntakseos)及论述副词、连词、代词的三篇论文。
阿波罗尼乌斯明确区分了意义(énnoia)和形式(schḗma)。与
斯多噶学派注重形式(并不排斥意义)有别,阿波罗尼乌斯主张根据词的意义,而不是形式进行分类。
阿波罗尼乌斯沿袭了
狄奥尼修斯的词类八分,但修改了一些定义。他把代词定义为「用来代替名词并表示某些人的词」,阿波罗尼乌斯补充「还可代替不具质量的实体」。
阿波罗尼乌斯的句法描写,既包括与动词联系的名词格变,也包括与名词不同格变相关的动词的及物与不及物、主动与被动的变化。他给主动(及物)动词下的定义是:「涉及某事物或某人」的动作,此即拉丁语 verbum transitivurn(及物动词)的来源。
就
方法论而言,他还将哲学概念运用于语法分析。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早期学者熟悉种属之间的区别,但并未用于细化词类。阿波罗尼乌斯借鉴
斯多噶学派的
本体论分析名词和动词,反映了
心智主义的倾向。他被
普里西安称为「文法学的最伟大权威」。
经过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努力,文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作为文法学原典,《文法技艺》 在 5世纪成为
君士坦丁堡希腊语教学的经典,先后译成
亚美尼亚语、
叙利亚语,后世据此体例编撰了许多文法书。虽然古希腊文法学家主张「根据词的意义,而不是词的形式进行分类」,但是最初的词类划分仍然是基于屈折结构的特定反映(尤其是
斯多噶学派文法学家强调形式)。
拉丁语的词类划分
前 2 世纪中叶,
斯多噶学派的学者克拉底斯(Crates of Mallus,前 2 世纪)访问
罗马,开设了几次文学讲座,很可能涉及
斯多噶学派的文法学说。此后,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文法学也传入罗马。由于语言结构类型相同,罗马学者很容易把希腊文法学的体系和方法导入
拉丁语研究。
瓦罗(Marcus Terentius Varro,前 116-前 27)曾师从埃利乌斯、提兰尼奥,前 45 年刊行《拉丁语研究》 (De Lingua Latin)。作为第一部拉丁文法学专著,全书二十五卷:卷二到卷七论述词语的来源;卷八到十三论述形态变化;卷十四到二十论述词语组合。
瓦罗认为,文法是「绝大多数诗人、历史学家和雄辩家通常使用的系统知识」。他赞成
斯多噶学派提出的格变和
时态是区分词类的识别手段。通过考察
拉丁语的性、
数、
格、时态及其功能,瓦罗把词分为四类:(1)有格的变化(名词),(2)有时态的变化(动词),(3)既有格又有时态的变化(分词),(4)既没有格也没有时态的变化(副词)。
瓦罗还区分了拉丁语的派生结构(declinatio voluntaria,随意变化)和屈折结构(declinatio naturalis,自然变化)、时和体、
主动态和被动态。据说,
恺撒(G. J. Caesar,前 100-前 44)撰有《论类比》 (DeAnalogia)并赠与
西塞罗,指出拉丁语中存在希腊语没有的
离格,即瓦罗书中的第六格。
除了接受
斯多噶学派的理论,瓦罗也借鉴了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方法。面对「类比」和「变则」之争,他认为,这两项原则在研究语言时都必须承认。并且发现只要先把动词的完成体和未完成体分开,然后再考察各自的时态变化,类比规则就可以一明二白。
1 世纪上半叶,古罗马文法学家
帕莱蒙(Quintus Remmius Palaemon)撰有《文法技艺》 (Ars Gram-matica)。
狄奥尼修斯将
希腊语的
叹词归入
副词次类,而
帕莱蒙提出,
拉丁语的
叹词应当独立。总体上,
帕莱蒙沿袭
狄奥尼修斯的方法,并促使「Ars Grammatica」成为此后拉丁文法学论著的通用标题。
作为
瓦罗的朋友,
亚历山大里亚学派的提提马斯(Didymus Chalcenterus,前 63-后 10)曾说,
希腊语的每一文法特征都可在
拉丁语中找到。总体而言,拉丁文法学家尽力把希腊文法学的术语和范畴用于
拉丁语的描写,如,希腊语的ōnoma(名词)译成拉丁语的 nomen,antōnymía(代词)译成 pronomen,sýndecmoc(连词)译成 coniunctio 等。
斯多噶学派将
冠词、代词归入一类,拉丁文法学家也就无须考虑
拉丁语中没有与
希腊语冠词对应的词类。
自古代晚期以来,最著名的拉丁文法书是
罗马帝国文法学家
多纳图斯(Aelius Donatus,320-380)的《文法技艺》 (Ars Grammatica,约 350)。有两种抄本以其名流通:其一《基础技艺》 (Ars Minor),第一卷论语音、字母、拼音,第二卷论词类;其二《主要技艺》 (Ars Major),主要讲解文章修改以及范文中的隐喻等修辞手法。《基础技艺》 采用的是问答体例(为后世文法书沿袭,直到 19 世纪的英语语法书),以便学生记住各个规则。
问:有几种言辞成分?答:八种。
问:是哪些?答:名词(nomen)、代词(pronomen)、动词(verbum)、副词(adverbium)、分词(participium)、连词(coniunctio)、介词(praepositio)、叹词(interjectio)。
作为拉丁文法学家,
多纳图斯并非沿袭
瓦罗的四分,而是基于
狄奥尼修斯的八分,同时吸收了
帕莱蒙的叹词独立,确立了拉丁语词类的标准八分法。
1. 名词是表示交谈实体或事物的言辞成分。有六种特性:定、级、性、数、形和格。根据定,名词可以是普通或个体名词。根据级,名词可以是平级、比较级和最高级。名词有四种性:阳性、阴性、中性和通性;两种数:单数和复数;以及两种形:单纯形和复合形;还有六种格。
2. 代词是一种言辞成分,当代替名词时有其含义,有时还有指代人的性能。有六种特性:定、类、数、形、人称和格。根据定,代词可以是无定的,也可以是有定的。它们像名词一样有四种性:阳性、阴性、中性和通性;有两种数:单数和复数;以及有两种形:单纯形和复合形。它们有三种人称并有六种变化。
3. 动词表达动作并具有七种特性:定、共轭、
性、数、形、时态和人称。动词的定由六种模态和四种形式组成。它由三种变位、五种性和两种数轮流搭配。动词还有两种形(单纯和复合)、五种时态和三种人称。
4. 副词是用来说明和完成动词含义的言辞成分。它有三种特性:意指(signific-atio)、级和形。两个主要意指是地点副词和时间副词。
5. 分词原是动词的一部分而获得了名词功能。它从名词那里继承了性和格,从动词那里继承了时态、意指、数和形。
6. 连词在句子中起联结作用。它有三种特性:力(potestas)、形(figura)和序(ordo)。通过力,连词可以是连结的、转折的、排除的、因果的和从属的。按照形,可以分为单纯的或复合的。根据序,连词可以作前置、后置,或前后同时出现。
7. 介词可以补充、改变或弱化其他言辞成分的意指,与其他词的宾格或位置格结合。有与宾格结合的介词,或与位置格结合的介词,也有在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出现的介词。
8. 叹词以无序的方式表达心智状态。它只有意指特性。或表示喜悦,或表示悲伤,或表示惊讶,或表示提醒。
在 4 世纪末,《文法技艺》 已经作为
教科书广泛使用,直到 17 和 18 世纪才从基础教育中退出。
东罗马帝国文法学家狄奥梅迪斯(Diomedes Grammaticus,4 世纪后期)所撰《文法技艺》 ,第一册讲解八种言辞成分(las ocho partes del discurso)。该书收入
尼古拉·詹森(Nicolas Jenson,1420-1480)编辑的《拉丁文法合集》 (A Collection of Latin Grammarians,Venice,1476)。
狄奥梅迪斯对
多纳图斯文法研究有评价,其论述常被
普里西安引用。西罗马帝国
迦太基学者马提阿努斯(Martianus Capella,约 360-428)所撰《语文学与墨丘利的婚礼》 (约 410-420),第三卷「
语法」讨论八种言辞成分的特性及用法,第四卷「论辩」首次明确提出句法意义上的「主语」和「谓语」。
6 世纪早期,东罗马文法学家
普里西安(Priscian,约 480-560)撰有《文法原理》 (约 525),该书卷三到卷十六讨论词类。普利西安还写有《论名词、代词和动词》 《对〈埃涅阿斯纪〉中 12 行诗的词类分析》 等。他沿袭
多纳图斯的词类八分,但一再赞扬阿波罗尼乌斯,强调每个独立的词类(pars orationis)都是按照其意指内容识别。罗宾斯书中列出其词类定义,但与《文法原理》 的论述时有差异。
1. 名词是一种言辞成分,意指具有共同或合适特性的每个实体或话题……名词有五种范畴:类、性、数、形、格。
2. 动词是有时态和语态构成的、表行为或遭遇的言辞成分,但没有格……虽然这种词是通过敲打空气说出来,对所有言辞成分都是共同的例外,但它主要用于陈述部分……我们每次说话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用它,而且可能把所有的表达都说成「动词」(言辞)……当动词定义心智状况时,会出现八种表达形式:意指或性、时、方式、类、形、变位、人称和数。
3. 分词不是作为原初词并在其位置上被发现的……分词和时间名词存在差异,时间名词除时间本身之外别无其他意义……但是分词表明的是某些行动或激情发生在不同时间,而不是表示时间本身。并且……这些分词是从动词派生而来,它们有动词的意指并处于动词位置,但这些都不是以它们自己的名义。
4. 代词是言辞成分之一,来自每人对自己的称呼,并容纳数量有限的其他人。代词有六种形式:类、人称、性、数、形、格。
5. 无变化的介词是其他词的合适前缀……对于所有言辞中的主要成分名词,以及采用名词形式的其他格,前缀可以保护其免受其他词的牵制。因此作为无变化的言辞成分,无论是参与并置还是构成,介词都比其他成分更受欢迎。
6. 副词是无变化的言辞成分,其意义被添加到动词上。由此形成副词添加到动词上,而形容词添加到所修饰名词上的格式。
7. 希腊人把叹词纳入副词,因为这些词或加于动词上,或者由动词带上……罗马《文法技艺》 作者所做的最重要事情,就是把叹词从副词中分出。因为他们似乎对这种词怀有特殊感情。
8. 连词是无形态变化的言辞成分,它通过表示其他词类的结合,以展示其力量或顺序。
普里西安的研究,成为古典拉丁文法学和中世纪文法学之间的桥梁。作为通行教科书,《文法原理》 在西欧沿用数百年,其传抄本上千种,几乎一直左右着中世纪的文法学和
语言哲学。
中世纪
经院哲学促使文法学进入思辨语法阶段。法国经院哲学家修订并批评
多纳图斯和
普里西安的拉丁语教科书。赫里亚斯(Petrus Helias,1100-1166)在《普利西安〈文法原理〉校订》(1140-1150)中,区分了实体名词(nomen substantivum)和形容名词(nomen adiectivum)。
拉丁语的形容词不独立成类是有原因的。据布雷亚尔(M. Bréal,1832-1915)《神话与语言学的融合》 (1877所考,拉丁语中的形容词 ridiculus(可笑的)是从中性名词 ridiculum(可笑的事物)演变而来的,其构成与 curriculum(课程)、cubiculum(卧室)、vehiculum(交通工具)等名词一样。当 ridiculum 用于人时有
阴性或
阳性的
词尾变化,ridicula 和 ridiculus 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特征演变为形容词,同时其意义也变得宽泛并排除了事物的成分。
约早于
1270年,巴黎学界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意指模式」。一批学者将拉丁文法纳入
经院哲学体系,以探讨语言的存在、理解和表达方式,其论著常用 Grammatica speculatira(思辨语法)或 Demodis significandi(论意指模式)为题,由此被称为「思辨语法」或「摩迪斯泰学派」(英语 Modistae)。他们认为,每种词类的划分都以该类词以何模式、从何方面表达现实(即意指模式)为依据。每种适用于某词类的
范畴本身,就是一种能提供其
语义成分的模式。
(一)托马斯(约 1310)强调词的意指模式
作为摩迪斯泰学派最有影响力的代表,寓居巴黎的德国学者托马斯(Thomas of Erfurt,生卒年不详)撰有《论意指模式》 (约 1310),全称是《关于意指模式或思辨语法的论文》 (Tractatus de modis sig-nificandi seu grammatica speculativa)。
该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词、概念和事物之间存在平行关系。意义大体上基于理解,但最终基于存在。单词本身就是特定言辞与事物或其属性关联的产物,句中单词通过其句法角色的词性及其形式获得意指模式。尽管犬类动物拉丁语叫 canis、英语叫
dog,但是相同的意指模式决定了该词在句中的名词性及其单数形式。同时,意指模式反映了
单词在句子和结构中的结合潜力。
托马斯强调,每一意指模式都是来自该事物的某些属性。
既然此类概念的意指或模式并非虚构,那么每一意指模式根本上来自该事物的某些属性。显而易见,既然心智为了表达意义而把声音强加于意指模式,所以事物的自身属性最初来自意指模式的描绘。因为智力是一种自身未确定的被动力,除非另有确定根源,否则不会达成确定行为。由此,为在确定的表意模式中进行表达而强加声音,智力必然被事物的确定属性推动。因此,事物的属性或存在模式对应于其意指模式。
1. 名词是一种意指存在模式或确定领悟模式的言辞成分。存在模式是习以为常和不断流逝的模式。
2. 代词是一种意指存在模式和不确定领悟模式的言辞成分。不确定领悟模式来自实体的主要特性或存在模式。
3. 动词是一种意指与实体分离模式的言辞成分。
4. 分词是一种意指直接实体存在模式的言辞成分。
5. 副词是一种意指与另一成分邻接的言辞成分,意味着处于确定的绝对存在模式中。
6. 连词是一种言辞成分,意指连接两个有意义单词的模式。
7. 介词是一种言辞成分,意指与另一个格邻接,通过合作并将该格带回到动作的模式。
8. 叹词是一种言辞成分,意指修饰动词或分词以表达心灵的情感或变化的模式。
托马斯将叹词独立,并与动词或
分词联系起来。至于实体名词和形容名词,托马斯则根据在
句法上自立(per sē stantis)还是与其他名词依存(adiacentis)加以区分。
摩迪斯泰学派将其定义词类的意指范畴称为「本性意指模式」(modi significandi essentiales),而将
普里西安定义词类的形态范畴称为「偶性意指模式」(modi significandi accidentales)。
该学派用特定的意指范畴取代了以往的形态变化范畴。虽然有些意指范畴为几个词类共有,但每个词类定义所用的特定意指模式可以区别各个词类。有形态变化词类的定义,参照
经院哲学范畴,其来源是亚里士多德的存在范畴。对无形态变化词类的定义,就只有把句法功能视为意指范畴。
归纳名词和动词的意指模式相对容易,而归纳无形态变化词类的意指模式则非易事,除非把句法功能纳入。尽管摩迪斯泰学派并未公开承认这点,但实际上是这样做的。
(二)拉米斯(1548)强调依据词语关系
学术的钟摆来回运动。摩迪斯泰学派强调意指,也就预示有人走向关系或形式的另一端。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著名学者
彼得吕斯·拉米斯(Petrus Ramus,Pierre de La Ramée,1515-1572)的硕士论文《亚里士多德所言皆虚构》 (Quaecumque ab Aristotele dicta essent,commentitia esse,1536),批评
亚里士多德所言前后不一,缺乏系统。
拉米斯著有《拉丁语文法》 (1548)、《希腊语文法》 (1560)和《法语文法》 (1562)。其文法研究同样标新立异,强调既不依靠意义,也不按照逻辑,而是依据使用者习惯即词语关系进行描写和分类。尽管沿袭拉丁语词类八分,但根据词语关系或形式标准定义。其主要观点,只要把
数范畴视为依据,就可把名词(包括分词)、代词、动词与其他词类分开。
古代文法学家注重
格的变化,但在近代语言中,大多数
格范畴已经消失,而
数范畴却相对保存完整。在法语的词类划分中,拉米斯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其后有些文法学家受其影响。
(一)阿尔诺和朗斯洛(1660)的词类九分
1660年,法国波尔-罗瓦雅尔学派的
阿尔诺(Antoine Arnauld,1612-1694)和朗斯洛(ClaudeLancelot,1615-1965)在《
普遍唯理语法》 (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中,依据「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过程,将思维分解为对象和方式。词也就相应分成两大类:名词(实体名词、形容名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和分词表思维对象;动词、连词和叹词表思维方式。
这些词类的出现,依据表达需求和一定顺序。表示实体的是实体名词,表示
偶性并依附于主词的是形容名词。由于不断重复的名词使人厌烦,由此产生代词。名词的格变和介词用于标记事物之间的关系。为了把话说得简短便有了副词,大多数副词可表介词结构的含义。动词的主要用途就是断言。连词只表示思想的形式。叹词仅是表达内心活动发出的语音。
与传统的拉丁语词类八分法相比,《普遍唯理语法》 的九分法纳入了希腊语的
冠词。
帕莱蒙取消的冠词,在 1600 年后又重现于普遍唯理语法词类体系中。虽然古典拉丁语没有冠词,但是现代语言中产生了
冠词。与专有名词具有特定意义不同,为了确定普通名词的意义必须加上冠词。斯多噶学派提出区分普通和专有名词,在使用冠词的语言中得到支持。
(二)维尔金斯(1668)提出名形动的层包关系
1668 年,英国哲学家维尔金斯(John Wilkins,1614-1672)在《论真实字符和哲学语言》 中提出「哲理语法」(Philosophical grammar)。其词类体系,首先基于概念立场,分为完整词和辅助词两大类:前者指称完整的事物或概念,后者的作用是伴随、联系或说明完整词的意义。维尔金斯列出的词类体系原为图表,现改为文字叙述方式。
1. 词分为完整词(integrals)和辅助词(particles)两大类。
2. 完整词包括名词和派生副词即被动名词。名词包括实体词和形容词。辅助词包括语法词(grammatical)和超验词(tran-scendental)。
3. 语法词包括每个完整句中必需而恒常的词,以及非必需而偶尔的词。必需的词是
系词。非必需的词包括在一些场合的替代、连接、陈述某事所属的词。
4. 替代词包括完整词的代词、替代句子或叹词的复杂部分。
5. 连接词包括用词构词的介词、用句组句的副词、连词。
6. 陈述词包括完整词的冠词、系词的模态词,以及完整词或系词的时态词。
维尔金斯的词类细分为:名词(实体词、形容词、从形容词派生的副词或被动名词)、系词、替代词(代词、叹词)、连接词(介词、副词、连词)、陈述词(冠词、模态词、时态词)。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其中没有动词——许多语法学家认为的最重要的词类。
维尔金斯讨论了「动词的真实概念」(the true notion of a verb),他把动词视为名词之内的形容词,因为它们总是与系词结合,或本身含有系词(如:lives = is living)。
虽然在希腊语、拉丁语、英语等语言中,名词中的每个实体词都没有属于它的主动式或被动式,然而,根据事物的本质和哲理,任何有本质的东西,也必须同样有行动——存在或成为,做或被做,造或被造,成为或被执行。因此,每个能行动的原本实体都应有由它形成的主动式或被动式,这些就是通常称为的「动词」。
至于这些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所为行动的事物,由于缺乏资源,它们不能派生出主动式和被动式,如:
stone(石头)、metale(金属)等。而属于这种原本实体的动词只能是中性的,表示存在或成为的行动。除非当它们与先验的致使标记复合时,才能给它们增加及物的意义,如:petri-fie(使之石化)、metallisie(使之金属化)等。
有一些反映自然哲理基础的动词,却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如:笑、嘲笑、哭泣、哀叹、必须、需要、必要等。这些不同的概念和此类动词,不能通过
先验的致使表达,而是通过在它们之后安排的名词实体词或代词实体词,以表示各自行动的对象。
正如名词类实体词是赋予事物的名称,出于单纯的考虑并独立地存在。因此名词类形容词是赋予事物附属性质的名称,它们的概念包含于它们表示的即所归属的主体或事物。这些事物具有属于这些形容词的性质或质量。这些形容词是这些事物的断言或受限于其事物。
被常见语法学家称为「动词」的那种言辞成分(无论中性、主动还是被动),在哲理语法的完整词中,应该没有这种「动词」的明显位置。因为它实际上,除了是形容词之外别无他物,并且被附加或包含在系词总和(Copula sum)之中。
维尔金斯的观点是:名词分为实体词和形容词,形容词包括所谓的动词。其论证过程是:
1. 根据事物的
本质和
哲理,任何有本质的
实体也必须同样有行动;
2. 实体词应有的由它形成的主动式或被动式,也就是所谓的动词;
3. 形容词是赋予事物附属性质的名称,也就是事物或实体词的断言;
4. 动词也是事物或实体词的断言,实际上也就是形容词,并且被附加或包含在系词总和中;
5. 在哲理语法中的完整词中,没有动词的明显位置。
维尔金斯的词类研究,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法国
马若瑟(Joseph Mariede Prémare,1666-1735)的《中文札记》 (1728)吸收了传统的汉字实虚说。有人认为,欧人通过马若瑟才知词分虚实,其实维尔金斯早已有类似区分。二是
沈家煊的《我看汉语的词类》 ,依据
语法化理论或形态范畴,提出
印欧语的名动形是分立关系,而汉语的名动形是层包关系。维尔金斯却提出希腊语、拉丁语、英语的动词包含于形容词,形容词包含于名词,即名形动层包关系。
(三)哈里斯(1751)的主体词和配件词
18 世纪普遍语法的英国代表是哈里斯(James Harris,1709-1780),著有《赫尔墨斯:即语言和普遍语法的哲学研究》 (1751)。「
赫尔墨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信使及雄辩神,哈里斯以之隐喻「原初语法」。
哈里斯首先区分的两大类是主体词(principals)和配件词(accessories)。主体词包括两种:一种是名词(含代词),也称「实体词」(substantives)即「有实体意义的词」;另一种是谓词(分为真动词、分词和形容词),也称「属性词」(attributives)即「有属性意义的词」。哈里斯把副词也纳入属性词,即一级属性词的修饰成分或二级属性词。
哈里斯的实体词和属性词之说,与
柏拉图的名称成分和陈述成分之说近似。而缺乏独立意义的配件词,则与
亚里士多德的第三成分相似。配件词分为两类:限定词(definitives,包括冠词、某些代词)和连接词(conjunctions,包括连词、介词)。此外,哈里斯认为叹词是特殊成分,但不主张划为一个词类。换而言之,哈里斯认为可以有游离于词类体系之外的特殊成分。
(四)博泽(1767)论证形容词独立
1767 年,法国学者博泽(Nicolas Beauzée,1717-1789)刊行《普遍语法,即语言必要元素的合理阐述,以之作为研究所有语言的基础》 。虽然博泽的学说与波尔-罗瓦雅尔学派一致,但未提及《普遍唯理语法》 的九分法,其特色是把形容词从名词中独立出来。
实体名词(noms substantifs)是用来命名存在的,也就是说,在我看来,实体名词才是名词。这一令人信服的定义,显然导致我们得出结论:形容名词(noms adjectifs)是那些并非名词的词。这确实就是我声称要建立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把形容词(adjectifs)改成一个不同于名词(noms)的种类,以及我从语法术语中把实体(substantif)去掉的原因。至少在名词系统中是这样,除了保留下来描述那些表达真实物质的词,这一术语显得多余。
博泽的结论明确,形容词并非表达真实物质,因此不同于名词;名词就是名词,也不必称实体词。
博泽绘制的词类表是八分。首先把词一分为二:表话语的(discursifs)和表情感的(affectifs),后者即
叹词。然后才是话语词的划分:第一步分为有
格变化的(déclinables)和无格变化的(indéclinables);第二步,有格变化的分为限定的(déterminatifs)和无限定的(indéterminatifs),前者包括名词和代词,后者包括形容词(adjectifs)和动词(verbes);第三步,无格变化的分为附加的(supplétifs)和连接的(conjonc-tions),前者包括介词和副词,后者即连词(包括
系词等)。博泽维护传统拉丁文词八分体系,但把形容词独立成类(将冠词归入形容词次类)。
通常认为,博泽(1767)最早将形容词独立成类,其实此前已有学者这样。
1659年,
瑞士学者雷丁格(Johann Jakob Redinger,1619-1688)在为
荷兰弗兰肯塔尔拉丁学校编写的《夸美纽斯语言教学》中最先将形容词独立。1700 年,英国学者莱恩(Archibald Lane,生卒年不详)的《学识技艺之钥》 也已将形容词独立成类。
英语的词类划分
约 790 年,英国学者约克的
阿尔昆(Alcuin of York)撰写了第一部面向英语世界的拉丁文文法书《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其中第一卷讲解
多纳图斯(A. Donatus)同名著作《文法技艺》中的八大词类。
1534年,里利(W. Lyly)首次用英语撰写了拉丁文文法书《文法基础》(RudimentaGrammatices),参照的是
普里西安(Priscian,约 480~560)的八大词类。
1586 年,第一部英语文法书《简明英语文法》(A Brief Grammar for English)出版,作者布洛卡(W. Bullokar,1520~1590 年居住于
伦敦)把英语词汇纳入拉丁文词类体系。由于英语
冠词没有对应的词类,因而被视为识别名词的标志。
此后的一些英语文法学家都把英语冠词归入形容名词的小类。只有琼森(Johnson 1640)的《英语文法》第一次把英语的冠词独立成类。维尔金斯(Wilkins 1668)的《论真实字符和哲学语言》基于语义立场,将词类系统分为完整词和辅助词两大类。哈里斯(Harris 1751)在《赫尔墨斯:即语言和普遍语法的哲学研究》中区分了主体词(principals)和配件词(accessories)。
进入 18 世纪,面向英语教学的英语文法著作(通常包括语音、正字、词法、句法、修辞、诗学等几部分,故不用「语法」)层出不穷,形成一股「仲夏文法狂热」。据统计,18 世纪英国共出版英语文法书 503 部(包括修订版),而 19 世纪上半叶美国共出版英语文法书 200 多部。在此,下面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 10 部 ,揭示 18 到 19 世纪英语文法学家词类划分的总体线索及方法。
(一)莱恩的四类七种:形容词独立
1700 年,英国教师莱恩(A. Lane)出版《学识技艺之钥:或英语是一门有学问的语言》,该书不分篇章(也无目录),只是将相关文法问题归纳为若干标题,然后采用问答形式(沿袭
多纳图斯《文法技艺》中的一问一答形式)展开讨论。
Lane(1700:19-20)在「关于词」这部分将词分为四类:实体词(substantive)、形容词(adjective)、动词(verb)和辅词(particle)。因为词只能意指四种东西:就整个世界中的任何东西而言,或是事物,或是事物的方式,或是事物的动作,或是动作的方式。事物本身由实体词意指;事物的方式由形容词意指;事物的动作由动词意指;动作的方式由辅词意指。
16 世纪以前的传统文法学一直把名词作为一个大类,包括实体词和形容词等。古希腊
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1996:197)在《读写技艺》中提出,名词包括以下一些次类:专有名词、普通名词、形容词、关系名词、复指名词、行业名词、特殊名词、顺序名词、数词等。在此后的拉丁文法书中,形容词一直包括在名词中。
当然,古拉丁语的形容词未独立成类是有原因的。据法国布雷亚尔(Bréal 1877)的《神话与语言学的融合》所考,拉丁语中的形容词 ridiculus(可笑)是从中性名词 ridiculum(可笑的事物)演变而来,其构成方式与 curriculum(课程)、cubiculum(卧室)、vehiculum(交通工具)等名词一样,-culum 是中性名词的标记。当 ridiculum 用于人时,有阴性或阳性的词尾变化,ridicula 和ridiculus 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特征而演变为形容词,同时其意义也变得宽泛并排除了事物的含义。
17 世纪中期,瑞士的雷丁格(Redinger 1659)在《夸美纽斯语言教学》中最先将拉丁语的形容词独立出来。而最先将英语形容词独立出来的就是莱恩。在「关于辅词」这部分,Lane(1700:56)写道:「辅词是意指动词的方式、情状或连接的词。……辅词分为三种:副词、介词和连词。」
作为语法术语,
particle 或译为「小品词、小词、助词」。在 14 世纪晚期,英语 particle 的含义是「一点或碎片、整体的小部分或分开的东西、事物的微小部分」,来自拉丁语的 particula(一点或一部分、颗粒、少量)。16 世纪 30 年代,particle 出现在语法研究中,其含义是在句子结构中起次要作用的言辞成分。
1668 年,维尔金斯划分词类,首先分为完整词(integrals)和辅助词(particles)两大类,后者的作用是伴随、联系或说明完整词的意义。作为语法术语,particle所用的是其
引申义。因此,particle 不宜拘泥于本义译为「小品词、小词」,而宜译为「辅助词、辅词」。
关于叹词,哈里斯(Harris 1751)认为其是一种特殊成分,而不主张划分为一个词类。Lane(1700:60)认为,那些被称为叹词的声音并非是恰当的词,因为它们并不意味着任何语言的惯例,而是心灵激情的自然表达或示意,并且在所有语言中都是相似的,如 ah、o、oh、hi、ha、he 等。叹词之所以被称为叹词,是因为它在说话时被插入话语之中,凭借激情的力量或烈度,表达欢乐或悲伤、痛苦或愉悦、赞美或愤怒等。
尽管莱恩认为叹词并非是恰当的词,但似乎也并未否认它是特殊的词类。此后的文法学家也基本上如斯说:叹词是不连续或不完善的词(Priestley1762:29);叹词插入以表达说者的感情,尽管对于句子结构是多余的(Lowth 1762/1774:18-19);叹词是仅发出声音的词,以表达心中某种强烈或突然的情绪(Brown 1851:220-221);叹词是用来表达强烈或突然发生的情感的词(Reed& Kellogg 1880:42);叹词是突然出现在句子中,以表达某种心智感觉的词或语音(Nesfield 1898:4)。
综上,莱恩划分了四种主要词,其中第四种辅词又分为三种,另外还有特殊的叹词,合起来共七种。我们可以把莱恩的英语词类体系称为「四类七种」,其主要贡献在于把英语形容词独立成类。
(二)普里斯特利的八分法:代词独立
1761年,英国博学家
普里斯特利(J. Priestley)刊行《英语文法基础》(下引1762 年版)。他在
柴郡南特威奇担任牧师,在当地建立学校,并为其编写了该教材。
普里斯特利首先提出词类八分,即:名词、形容词、代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和叹词,认为这样做是按照大多数文法学家的习惯;因为,设若在如此任意的事物中必须确定种数,那似乎用任何种数都一样全面而明确。这一分类的所有革新就是除去
分词,而代之以形容词,因为它更明显是一个独特的言辞成分。
普里斯特利所言「词类八分」,是指拉丁文词类八分模式。然而他自诩的「革新」,即用形容词取代
分词,此前莱恩就已完成。
普里斯特利对八种词类的定义如下:
名词或(有时称为)实体词是任何事物的名称;
形容词是表示事物的特性或品质的词;
代词是用来代替名词的词,以防止名词过于频繁和令人厌烦地重复……,而不是每次谈论它们的场合,都专门地说某人在做、做的是某事;动词是表达对事物的断言或描述事物属性的词;
副词是句子的缩略,或句子从句的缩略,通常用于表示动作的方式和其他情状;介词是表达一个词与另一个词关系的词;连词是将句子连接在一起的词,并显示它们相互依存的方式;叹词是不连续的或不完善的词,表示内心的某种情感或激情。
至于冠词,作者认为,
冠词是放在名词之前的词,以确定其意义的范围。但是作者并未将冠词独立,只是认为,「就某些词的语法使用和意义而言,特别是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屈折变化,迫使我们使用这些词(冠词——引注),以表达其他语言中靠词尾变化产生的效果」(同上)。
另外,普里斯特利提及数形词(numeral adjective),属于形容词次类。「数形词」这个术语为此后的一些研究者沿用。与莱恩相比,普里斯特利的词类划分特点就是将英语的代词独立成类。这一英语词类八分体系(冠词未独立)为此后许多英语文法学家沿用。
(三)洛思和默里的九分法:冠词独立
1762 年初,英国文法学家洛思(R. Lowth)的《英语文法简论:附批评性注释》刊行。虽然只有 186 页,却是几十年中最有影响的英语文法著作之一。
在该书开篇「文法」「字母」「音节」之后,即「词」这一节中,出现了最接近现代英语词类的九分法,或者通常所说的「言辞成分」:
1)冠词,冠于实体词,位于事物的普通名称之前,指定它们并显示其意义的范围;
2)实体词或名词,认定为存在的任何事物的名称,或者我们拥有的任何概念的名称;
3)代词,代替名词;
4)形容词,添加到名词上,以表示其性质;
5)动词或最凸显的词,表示存在、做某事或遭遇;
6)副词,添加到动词上,也可添加到形容词和其他副词上,以表示属于其某些情状;
7)介词,主要位于名词和代词之前,将它们与其他词关联,并显示它们与那些词的关系;
8)连词,将句子连接在一起;
9)叹词,插入以表达说者的感情,尽管对于句子结构是多余的。
相较而言,洛思的词类九分法比
普里斯特利的八分法略胜一筹,将冠词独立成类。除了数词(洛思书中未涉及),现代英语词类的其他九类已经完备。
1795 年,美国文法学家默里(L. Murray)刊行《英语文法:适用于不同等级的学习者》(下引 1838 年版)。该书在英美学校广泛使用,为 19 世纪初最有影响的英语文法教材。
在第二卷第一章「词类概述」中,默里采用了洛思的词类九分法,或者就像通常所说的「言辞成分」:冠词、实体或名词、代词、形容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和叹词。默里参考并引用了洛思的《英语文法简论》(默里书中称之为 Lowth’s Introduction),在其书中注明引用的就有 10 多次。
(1)克拉克和格林尼的八分法
据统计,
1800年之前美国编印的文法书约 30 本,而从 1800 至 1850 年则猛增至 265 本。1847 年,美国文法学家克拉克(S. Clark)刊行《实用文法:词、短语、句按职分类,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并用完整图表系统解说》。
克拉克在「词的分类」一节中写道,在话语中词被用作:
1)人名、地名或事物名;
2)名称或事实的代称;
3)名称的修饰语;
4)断言事实,如行为、存在或状态;
5)限定断言或修饰语;
6)表达事物或思想的关系;
7)介绍或连结词和句;
8)表达突然的情绪。
因此,就词的用途而言,词可被划分为八类:名词、代词、形容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以及叹词。
克拉克的分类与
普里斯特利相同,与洛思相比则缺少
冠词(其书中未见
article 这一术语)。克拉克书中有一节提及数词:「用来表示数字的词,是数形词」(同上:62)。
1848 年,美国
波士顿菲利普文法学院院长格林尼(S. Greene)出版《英语结构论集,或句子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析和分类》(A Treatise on the Structure ofthe English Language; Or the Analysis and Classification of Sentences and Their Component Parts)。格林尼在「词源」部分写道,词源研究不同类别的单词及其各种变形。……英语中有八类词称为言辞成分,即:名词、代词、形容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和叹词(Greene 1848:206)。
19 世纪以前,传统文法学通常将「词类」研究放在
Etymology(词源)这卷。与普里斯特利、克拉克一样,格林尼也是八分法,而把冠词、数词(数形词)列为形容词的次类。限定形容词包括冠词、指代形容词、数词,以及表地点、时间、原因或方式的一些情状(同上:50)。特别的限定形容词 the,以及 a 或 an称为冠词。The 称为定冠词,因为它指明一些特定事物……a 或 an 称为不定冠词,因为它不指明任何特定事物……数形词用于表示数字……数词分为两类:基数和序数(同上:215-216)。
克拉克和格林尼的词类划分皆无新意。克拉克的重要贡献在于设计句子图表分析法,格林尼的重要贡献是首先提出五种句子成分分析法。
(2)布朗的十分法:恢复分词独立
1851 年,美国文法学家布朗(G. Brown)出版《英语文法的文法,附有历史和批评的引论》,该书篇幅长达 1100 多页,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著作」。正文包括四卷:正字法、词源、句法和韵律。
布朗在第二卷「词源」中讨论了词类,认为词源学研究不同的言辞成分及其类别和变形。言辞成分是文法学家划分的几种类型或主要类别。在言辞成分之下,类别是被细分的几种词的特定种类。变形是某些类型的词在末端、形式或意义上的屈折或改变。言辞成分或词的类别在英语中有十种,即:冠词、名词、形容词、代词、动词、分词、副词、连词、介词和叹词(Brown 1851:220)。
与洛思的词类划分相比,或者说以洛思的九分法为基础,布朗沿袭希腊 - 拉丁语词类传统,在英语中恢复了
分词的独立地位。
(3) 里德、凯洛格和纳斯菲尔德的八分法
1880 年,美国的里德(A. Reed)和凯洛格(B. Kellogg)出版《英语高级教程:一部关于英语语法和写作的著作》,从词的相似性出发,对词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它们在句中用法的相似性对其进行分组,归为八类,称为「言辞成分」(Reed &Kellogg 1880:21)。
名词是任何事物的名称;代词是用为名词的词;动词是断言动作、存在或存在状态的词;形容词是用来修饰名词或代词的词;副词是用来修饰动词、形容词或副词的词;介词是引入修饰性短语的词,并在意义上显示其中心词与修饰词的关系;连词是用于连接词、短语或从句的词;叹词是用来表达强烈或突然发生的情感的词(同上:42)。
与普里斯特利、克拉克、格林尼一样,里德和凯洛格采用的也是八分法(没有冠词)。
1898 年,英国的纳斯菲尔德(J. Nesfield)出版《英文文法:过去和现在》,认为词的分类是根据其使用意图,每个这样的类别都称为词类。因此,在分析一个词时,首先要做的是说出它属于何种言辞成分。词类可以这样定义:
1)名词是用来命名某些人或事物的词;
2)代词是用来代替名词或名词等价物的词;
3)形容词是用来修饰名词的词;
4)动词是用来描述某人或某事的词;
5)介词是放置在名词或名词等价物之前的词,以表明名词所指的人或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
6)连词是用于将单词或短语连接在一起的词,或者连接一个
子句到另一个子句的词;
7)副词是用来限定除名词或代词之外的任何词性的词;
8)叹词是突然出现在句子中,以表达某种心智感觉的词或语音(Nesfield 1898:4)。
纳斯菲尔德强调词类划分的根据是「使用意图」:观察一个词属于何种词类,取决于该词使用于特定上下文的意图,同一个词在不同上下文中可能属于不同的词类。由此,man 在 The man has come.(这个男人已经来了)中是名词,但在 Man the lifeboat.(驾驶救生艇)中却是动词(同上)。
纳斯菲尔德采用的是八分法。针对
冠词,他认为冠词不是一个独立的词类,而应属于形容词。A 或 an 是形容词 one 的缩写形式;而 the 是 this、that、these、those 的词根形式。
至于数词,作者也将其归入形容词次类,一共有六种不同的形容词。
1)专有的:用一些专有名词描述事物;
2)描述的:表示事物的性质或状态;
3)定量的:表示事物意味的多少;
4)数字的:表示事物的数量或顺序;
5)说明的:表明事物意味的是哪个或什么;
6)分配的:表示事物是各自获取或分批获取。
综上,普里斯特利、克拉克、格林尼、里德和凯洛格以及纳斯菲尔德采用的都是八分法(没有冠词)。由此可见,
普里斯特利的八分法实际上是 18 到 19 世纪英语词类划分的主流方法。
(4)斯威特的功能标准与四类七种
英国著名文法学家斯威特(Sweet 1891)出版《新英文文法:逻辑的和历史的》(下引 1900 版)。他在「言辞成分」这一节中提出,依据词在句中的功能,它们被归属于言辞成分的某些类别。各个类别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共同的特定形式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类别的成员(Sweet 1891/1900:35)。
斯威特的这段论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主张词类划分依据它们的句中功能;二是所有同词类成员应该都具有共同的形式特征,以区别于其他词汇类别的成员(参见
何容 1942/1985:41)。吕叔湘(1979:34)也强调词类划分的「句法功能」,并提出词类划分的理想标准是「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
对于英语中的每一词类,斯威特都按照形式、意义和功能加以层层论述。何为功能(
语法功能)?何为句中功能?作者在「代词的类别」这一节中有阐说:一组表达相同含义的语法形式——具有相同的功能——构成一个语法类(Sweet 1891/1900:10)。针对它们的句中功能,代词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独立的和从属的。由从属代词引导的句子或子句不能独立存在,而是让我们期待另一个(独立的)被称为主句或子句的句子。没有它,从属子句就是不完整的(同上:73)。
Sweet(同上:38)在「言辞成分的分类」中所确定的词类体系如下:
他首先把词划分为「有变形的」和「无变形的」两大部分。然后将「有变形的」分为名词类(名词、名代词、名数词、不定式、动名词)、形容词类(形容词、形代词、形数词、分词)、动词类(限定动词、动词性词汇,后者包括不定式、动名词、分词)。至于「无变形的」,他称之为「辅词类」,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叹词。
实际上,斯威特的词类划分结果就是四类(名词类、形容词类、动词类、辅词类)七种(名词、形容词、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叹词)。这种分类法不但与 190 年前莱恩的「四类七种」相似,而且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文法学家
瓦罗(M. Varro)的拉丁语词类「四分法」,瓦罗继承了
斯多葛学派的成果,强调形式标准,把拉丁语的词分为四类:1)有格变化的词(名词);2)有时态变化的词(动词);3)既有格又有时态变化的词(分词);4)既没有格也没有时态变化的词(副词等)。
除此之外,与此前英语文法学家不同的是,斯威特把代词分为名代词(noun-pronoun)和形代词(adjective-pronoun)两类;把数词也分为名数词(noun-numeral)和形数词(adjective-numeral)两类。长久以来,除了数词在英语词类中没有独立地位之外,冠词在词类系统中也没有独立地位。
在文法学史上,冠词的处理方式比形容词更为坎坷。公元前 335 年,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言辞中的第三成分即联接成分(sýndesmos 2,包括后来划分的连词、介词、冠词和代词)。此后的斯多葛学派把第三成分划分为两类:屈折变化的词(árthra,包括后来划分的代词和冠词)、无屈折变化的词(sýndesmos,即后来划分的介词和连词)。
公元前 100 年,在狄奥尼修斯的古希腊语八大词类中,斯多葛学派则将屈折变化词进一步分成冠词(ἄρθρον)和代词(ἀντωνυμία)。然而,因为古拉丁语没有冠词,在 1 世纪上半叶,古罗马文法学家帕莱蒙(Q. Palaemon)提出拉丁语的叹词应独立成类,而与拉丁语词类没有对应的希腊语冠词,在拉丁文法中应该取消。此后,
多纳图斯(Donatus )的《文法技艺》、
普里西安(Priscian)的《文法原理》中皆无冠词一说。
直到 1660 年,法国阿尔诺(A.Arnauld)和朗斯洛(C. Lancelot)的《普遍唯理语法》中才将冠词独立。至于英语的冠词,布洛卡(Bullokar 1586)把英语冠词视为识别名词的标志。此后的一些英语文法学家,则把英语冠词归入形容名词的小类,Johnson(1640)第一次把英语冠词独立成类。
18 世纪以来,Lowth(1762/1774:18)、Brown(1851:220)坚持英语冠词独立。Priestley(1762:35)虽然讨论了冠词的用法,但把冠词视为名词(代词)的前缀。而 Greene(1848:49)、Nesfield(1898:4)则把冠词列入形容词次类。至于 Clark(1847)、Reed & Kellogg(1880)则未涉及冠词。
与普里斯特利的看法近似,斯威特把冠词视为名词最重要的形式词(form-words)。他在论述名词的形式部分中提及:与名词相关的最重要形式词是不定冠词 a、定冠词 the,以及介词,例如 of、to、with(Sweet 1891/1900:54)。
至于何为「形式词」?斯威特的论述是这样的:如在 The earth is round 这样的句子中,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识别 earth 和 round 是根本上自立的意义单位,表达了想要说的两个基本元素——主语和谓语。另一方面,像 the 和 is 这样的词,虽然在形式上是自立的,但是在含义上却并非自立——the 和 is 本身并不像 earth 和 round 那样传达任何观念。我们称 the 和 is 这样的词为形式词,因为它们只是形式上的词。当一个形式词完全没有意义时,我们可以称之为虚词(empty word),与 earth 和 round 这样的实词(full words)完全不同(同上:22)。
因此,斯威特只是将冠词视为名词的附加形式,甚至并未作为任何词类的次类。
综上所述,18 到 19 世纪的英语词类划分有五点可言:
1)莱恩突破拉丁文法的词类传统,首次把英语形容词从名词中分出来独立成类,这在语法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普里斯特利的八分法(代词独立,冠词不独立)沿袭拉丁文词类模式,成为此后英语词类体系的主流,其影响直至 20 世纪上半叶;
3)洛思的词类九分法更胜一筹,为默里所沿用,奠定了 20 世纪英语词类十分法(加上数词独立)的基础;
4)克拉克和格林尼回到普里斯特里的八分法,布朗的十分法却恢复了分词独立,里德和凯洛格、纳斯菲尔德又回到八分法;
5)最有趣的是,斯威特的四类七种(代词、冠词不独立)重返 190 年前的莱恩分类法,甚至回归古罗马时期
瓦罗(前 45)的四分法。在英语文法学史上,这一过程可谓「18到 19 世纪英语词类划分的轮回」。
古希腊语的词类识别,经过雅典、斯多葛和亚历山大里亚三个学派的前赴后继,经历了漫长的 250 多年。
古拉丁语的词类归纳,从瓦罗(前 45)的四分法,经由帕莱蒙(1 世纪)提出叹词独立,到多纳图斯(约 350)的八分体系,经历了更长的 300 多年。
英语的词类研究,如果从 Bullokar(1586)套用拉丁文的词类八分(形容词、冠词未独立)开始,Johnson(1640)把英语冠词独立成类,经过 Lane(1700)的四类七种(形容词独立、冠词未独立)、Priestley(1762)的八分(冠词不独立),再到 Lowth(1762)、Murray(1795)最接近现代英语词类的九分(冠词独立,数词未独立),前后已近 180 年。此后,Clark(1847)、Greene(1848)退回到八分(冠词纳入形容词)。
在 Brown(1851)的十分(基于 Lowth九分,恢复传统的分词)之后,Reed(1880)、Nesfield(1898)又回到 Priestley(1762)的八分(冠词不独立)。而 Sweet(1891)的四类七种(代词、冠词不独立)则彻底返回 190 年前 Lane(1700)的四类七种。
受其师斯威特的影响,丹麦语言学家
叶斯柏森(Jespersen 1924)在《语法哲学》中提出英语词类的五分:
1)实体词(包括专有名称);2)形容词(就某些方面而言,实体词和形容词可以一起统称「名词」);3)代词(包括数词和代词副词);4)动词;5)辅词(包括通常所说的副词、介词、连词、叹词)(同上:91),实际上也是词类四分法。
由此可见,斯威特、叶斯柏森师徒都回到了莱恩的「词有四类,实体词、形容词、动词和辅词」(Lane 1700:19),或者回到了他们所推崇的瓦罗四分法——叶斯柏森称之为「最精巧的体系」(Jespersen 1924:58)。
通过以上梳理,呈示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从 16 世纪下半叶到 20 世纪上半叶,前后 330 多年,英语的词类划分如此反反复复。毋庸置疑,词类划分体现了研究者的主观设计。
对历史上英语词类划分的回溯,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认识关于词类问题的若干争论。就某种语言而言,词类的种数大体上是确定的(受制于人与存在之间形成的意指模式,以及语言表达、概念和事物之间的平行关系),而大类、次类的安排是可变的(受制于文法学家的主观设计)。
至于何种设计更为合适,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通过比较加以鉴别。这些标准包括:课堂教学的效度(提出新的词类系统必须编写相应教材)、分析语言的效度(词类与
句法成分的对齐度)、机器识别分析的效度、合符逻辑的程度(
词汇系统的覆盖度、不同词类的区分度、内部成员的聚合性、所含成员的周遍性)。当然,正常的学术生态应当存在不同的词类体系,以供使用者比较和选择。
汉语的词类划分
汉语词类的功能标准是汉语语法建立的基础,功能标准的发展与确立并非一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根据对功能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同,我们将这个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意义标准占据绝对优势。该阶段的语法学家希望通过词语在句中的位置划分词类,但是词类的多功能性导致了 「词无定类」情况的出现。故只能以最基础的意义标准作为词类划分的首要标准。
第二阶段,陈望道等人发起了文法革新大讨论,参与讨论的多数学者确立以功能作为词类划分的标准;此时,也有部分学者为了解决「词无定类」的问题,而模仿西洋语法创立了「词品说」。这是一个模仿与革新并行的阶段。
第三阶段出现了系统化的语法体系,确认了功能标准为涵盖「句法功能」与「词法功能」的词类划分理论。
这一时期,汉语语法学处于草创时期 ,汉语词类的研究也同样处在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的词类研究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文言词类的研究 ,代表著作是《
马氏文通》;另一方面是对白话文词类的研究 ,代表著作是 《新著国语文法》。早期的语法学家主要依据拉丁语、英语标准考察汉语的词类问题。其词类划分主要依据形态,而汉语似乎没有像拉丁语、英语那样的形态。故只能以意义作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有时会以词充当
句法成分的能力作为辅助标准。
(一)意义标准为主
1898年,马建忠出版《
马氏文通》,词类体系的分类层级是三级九类,即先分为
实字虚字两大类,实字下又分出名字、代字、动字、静字、状字五类,虚字下分出介字、连字、助字、叹字四类。这九类字除介字、叹字之外,其余均有次类划分,其中名字下分两个,代字下分四个,动字下分六个,静字下分两个,状字下分六个,连字下分四个,助字下分三个次类。
马建忠说「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其义焉耳。」,即以意义为标准对词类进行划分。首先,按照「亦类其义」的特点将汉语的词分为「虚实两宗」,也就是实词和虚词。随后,在实词和虚词内部再进行细分,如将虚词分成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四类,每类内部再进一步细分。其中,状词的划分最能体现意义标准。比如在「状字别义」部分,状词被分为 「记事成之时」「事成之处」「事之如何成者」等六类。所谓「别义」即以意义为区分标准,同时六种类别的名称也是从语义区分的角度得到的。
1907年,
章士钊出版《
中等国文典》,作为教育部审定教科书,在近30年内连续刊行近20版,广泛运用于中学及师范学校。该书第一章首先明确论述了「字」和「词」的区别。古汉语「字」既可用于「实字、虚字、动字、静字」,也可专指文字,「词」表义广泛,有时专指虚词。《马氏文通》以「名字、动字、静字」等作为词类名称,「字」与「词」的边界一直不明晰。
《中等国文典》第一章「总略」介绍字词之分,主格宾格,词类以及叙述句、疑问句、命令句和感叹句四种句类,第二章至第九章,不区分虚实,直接按照概念意义的不同划分词类,依次描写了名词、代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接续词、助词等八种词类(事实上,章氏在「总略」中列举了九种词类,还包括感叹词)。划分词语小类时,与马建忠相同,都以意义为主要标准。比如,将名词分为「普通名词」「物质名词」「抽象名词」等五类,将代词分为「人称代名词」「指示代名词」和「疑问代名词」三类,都是从意义角度划分出来的。
《中等国文典》出版以前,,国内译自日本汉语语法研究著作的「文典」系教科书,是日本学者以英国「
品词」为代表的《英文典》语法理论框架来描写汉语的成果,实际上是将汉语套进英文语法体系,其研究自有局限。《文典》的词类术语受日本汉语语法书的影响,但具体论述时不牵强附会,充分体现出汉语事实和自身特点。
1924年,
黎锦熙出版《
新著国语文法》,这是第一部重要的白话文语法著作,其分类层级是两级九类,即先将全词分为实体词、述说词、区别词、关系词、情态词五大类。实体词下分名词、代名词两类;区别词下分形容词、副词两类;关系词下分介词、连词两类;情态词下分助词、叹词两类;述说词即动词。其实该体系也有更细致的下位分类,如副词甚至分到第六层,只因分层标准不统一且未在全部词类下全面贯彻细分原则,故一般只说该体系是两级九类。
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提出「就语词在语言的组织上所表示的各种观念的性质,分为若干种类,叫做词类」,没有区分虚实,而是直接依据「观念的性质」将词分为九类。其分类的标准是意义的,分类的结果,包括名词、代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也直接地体现了意义标准。比如名词表事物的「名称」,动词叙述事物的「动作或变化」。
(二)功能标准的体现
英语的
句子成分与词类之间基本上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汉语的词具有多功能性,形式相同的词可以在句中的不同位置上出现,故句子成分与词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存在大量交叉,由此造成了「词无定类」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语法学家做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探究。
1.词在句子中充当的成分
这一标准即重视词「在句子里所起的作用」,但当时的探索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同一时期,与之采用类似标准的《
马氏文通》,则将该标准运用到了词类划分的实践中。
马建忠通过词在「句中新所处之位」确定词类,为了解决「字无定类」的问题,马建忠提出了「字类假借」的解决策略。马建忠认为,多义词在句中「所处之位」不同,是假借的原因,并非词类不同。如:
「孟尝君客我」「父曰:『履我』」,所引「客」「履」诸名字,皆假为外动。
(马建忠)「客」和「履」本义是「客人」和「鞋子」,此处表示「以我为客」和「为某人捡鞋子」。这两个词本是
名词,充当
主语或
宾语,却用作
动词,充当了谓语,这就是
词类活用现象,
名词活用为动词。
1922年,
陈承泽出版《
国文法草创》,也以词在句中的作用分类,但在「活用」问题上,与马建忠的观点相反。划分词类,必须根据词的「本用」确定,不能「从其活用定之」。所谓「本用」即
词最初的用法。如「而鉴于止水,唯止能止众止」中,「
止」字有四用而兼三类。「止」本义是「静止」,其三种活用都没有离开「静止」意,都是「本用」,因此只能算一类,不可分成三类。
同样,
黎锦熙也反对马建忠的「活用」理论,认为不应依据活用确定词类,而应关注词的「本位」,要「从
句法成分上辨别出它的用法来」。比如「人」。从「观念性质」上看,是一个纯粹的
名词,但它的用法却是不受限。在「人其人」(韩愈《
原道》)中充当「
述语」;在「人参」「人鱼」中作「形附」…这都是它的「活用」。可见,活用的「成分」虽然发生了改变,但「形体仍旧」,只是不像
印欧语那样,有
词头或
词尾等「种种形态变化」罢了。这种活用不必区分为词类的转变,只需要分为几个不同的「位」即可。
上述学者的观点虽然在「本用」「活用」上有所区别,但是词类划分的基础操作是一致的,都以充当
句子成分为词类划分的标准。然而汉语中有很多词是兼词,有好几种
词性,比如:「
在」可以作
介词、
动词和
副词。因此不能将词类和
句子成分完全对等起来。
2.词与词的结合能力
该时期,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1920年,
刘复出版《
中国文法通论》,认为「辨别词类要看它前后所接的词」。比如:
勤苦,是
静词,若换在「勤苦读书」句中,与动词结合在一起,就变做副词了。
章士钊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他在分析名词和数词结合关系时说:「须知此数词者,乃加于普通名词,非加于抽象名词者也。」这句话包含两方面意思:
一是
专有名词用作
普通名词用时,可加
数词。比如,「彼独恃一管仲。」(
苏洵《
管仲论》)表示「一贤如管仲者」。「
管仲」是专有名词,此处用作普通名词,因此可以加数词「一」。
二是
抽象名词用如普通名词,可加数词。比如,古文《
解嘲》中「
三仁」指的是三位仁者;「
二老」意思指的是两位老人。「仁」和「老」本是抽象名词,这里用作普通名词。
上述两位学者关注到词与词的结合能力,这是功能标准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之所以将过渡时期的起点定于1938年,是因为
陈望道等人在这一年发起了中国文法革新大讨论,自此开始,中国语法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该时期,北方以
王力和
吕叔湘为代表的学者,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努力发掘汉语特点,创立了新的汉语理论;与此同时,南方陈望道等学者在上海发起了文法革新大讨论,主张先尊重中国文法事实,再借鉴欧美观点,严谨地缔造中国文法体系。
总的说来,南北双方既有模仿与借鉴,也有发现与革新。具体如下:
(一)模仿
依旧以意义为主要标准,同时注重词在句中充当
句子成分的能力,以吕叔湘和王力为代表。
1941年,吕叔湘出版《
中国文法要略》,词类体系的分类层级是两级七类,即词先分成
实义词、
辅助词两大类,实义词再分出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辅助词下分限制词(副词)、指称词(称代词)、关系词、语气词四类。
1943年,王力出版《
中国现代语法》,说「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的标记,正好咱们纯然从概念的范畴分类,不受形式的约束。」分类层级是三级九类,另加一类特殊的记号。他首先把词分为理解成分和语法成分,理解成分即实词,实词下分名词、数词、形容词、动词。语法成分下分半实词、半虚词、虚词三类。半实词即副词,半虚词下又分代词、系词,虚词下又分连接词、语气词。
吕叔湘和王力都受到
叶斯柏森「
三品说」的影响,提出了「词品说」。
所谓「词品」,就是词类和
句子成分之间的中间层。当同一形式的词充当不同的句法成分时,发生变化的是词品而不是词类。这样,可以解决长期困扰语法学家的「词无定类」问题。
比如,吕叔湘按「意义和作用相近」的标准先分出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然后将意义不「实在」「比较空虚」的词语划定为「辅助词」。辅助词之下又细分指称词(称代词)、限制词(副词)、关系词和语气词。「限制」「关系」「语气」等名称是从词的功能角度确立的,这说明,词的功能已经受到关注。
相似的还有王力,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凭借「意义」将词分为实虚两类。然后根据「概念的种类」划分实词,根据词语在句子中的「职务」划分虚词。这里所说的「职务」,就是词在句中的功能。
上述理论都先根据有无实在意义将词分为实虚两类,有实在意义的根据意义继续分类,无实在意义的则根据语法作用进行分类。无论 「作用相近」还是「句中的职务」,本质上都是指词在句中的功能。虽然二人都重视词的语法功能,但受叶斯柏森三品说的影响,并未将功能标准作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革新
随着
结构主义理论引入中国,
陈望道等学者逐渐意识到,词类是聚合类,而聚合类只能在
组合关系中得到。所谓组合,既包括组合功能,即词与词的结合能力;也包括
句子成分功能,即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这样,
词法和
句法就自然地联系在一起,功能标准也确立了下来。受此影响,意义标准的权威地位被动摇,纯然依靠意义划分词类的标准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该时期,
方光焘的研究尤为引人注意。他指出,「西方语言有丰富的形态变化,而中国单语本身的形态是缺少的,所以辨别词性就要求助于广义的形态」。许多
印欧语系的语言有比较丰富的形态。如:在英语中,加上后缀-s,-es来表示
名词复数,在多音节的形容词前加「
more,
most」来表示
比较级、
最高级的意义。而所谓「广义形态」,指的是词与词的「互相关系」和「结合」,比如「一支笔」「一支箭」,「笔」「箭」都可以和「一支」结合,可以列入同一范畴。显然,这里关注的是词与词的结合能力,是功能标准的一个方面。
最先明确地提出按功能标准划分词类的是
陈望道:「当今文法的思潮已经从意义和形变的注重转向到
function的注重,也可以称为『功能』。」他还建议修改「广义形态」术语,用「表现关系」来代替。「广义形态」和「表现关系」实质上都是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相对而言,后者更明确一些。
综上,模仿和革新是南北学者研究的共同点。模仿与革新交叉互补,促进功能标准的发展。由于两派学者都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功能标准,也就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功能标准体系,因此,我们将该时期视为功能标准形成的过渡期。
该时期出现了系统化的新语法体系,功能成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并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功能标准包括词的词法功能和词的句法功能两方面,前者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后者指词语充当
句子成分的能力。根据功能标准的理论发展情况,分为三个方面。
(一)词与词的结合能力
1951年,
陆志韦出版《
北京话单音词词汇》,首先系统地运用
结构关系划分词类。代表性成果是使用了两种代表不同结构关系的格式「红花」和「吃饭」;区分了三类基本词:名词,变化词(动词),形容词,用a、b、c代表。『红花』表附加关系,附加的是c,被附加的是a;『吃饭』表接近关系(支配关系),接近的是b,被接近的是a。
吕叔湘《
语法学习》(1953)说「中国话里的词没有词形变化,划分词类主要凭词的意义和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同意「词与词之间的关系」的标准,比如在区分形容词时说,「形容词一般都能修饰名词」。
丁声树《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指出,每一类词都有共同的「性质和用法」,比如「人、马、行李」都属于「事物的名称」,同时又都可以与「数量词」搭配,像「一个人、两匹马、三件行李」。这是在意义标准的基础上,加人了词与词的结合能力的处理。
以上是注重词的结合能力情况,下面再来看一下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二)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陆宗达、
俞敏《现代汉语语法》(1954)先按照意义将词划分为「实词和虚词」,实词根据「概念」进行进一步分类,虚词则要注意其所处的「上下文」,按照「作用」进行划分。这里强调的是词的句法能力。持相似观点的还有王力,根据词在句子中的「功能」进行分类。
吕冀平《汉语的主语宾语问题》(1956),摒弃了以意义为参照的观点,认为应根据词在「句法结构中的作用」来分类。例如:
甲 乙 丙
一 尺 布
两 只 鸽子
这三类词在句中的作用不同。甲和乙可以直接组合,如「一尺、两只」;但和丙不能组合,不说「*一布、*两鸽子」。甲跟丙结合,中间必须有乙类词,如「一尺布、两只鸽子」。假定根据别的标准将甲类词称为
数词,将丙类词称为
名词,那么就可以根据上述组合特点规定乙类词的范围并称之为「
量词」。
与此同时,王力也摒弃了
叶斯柏森的
三品说,修正了自己前期的理论观点,认为词会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比如说,一个词在
主语或
宾语位置出现的频率高,那么就可以确定为名词或
代名词;在
谓语位置出现的频率高,就可以划定为动词。较之前期的词品理论,王力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句法功能对词类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两者的结合
功能标准包括组合功能和聚合功能两个层面,这一观点最早可追溯到王力的「词义·语法范畴」:一是关注词在绝大多数句子里常常担任的「职务」,二是关注这个词「能和别的什么词组合」。前者指词在句子中的作用,后者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这是对功能标准的首次完整表述。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黎锦熙、刘世儒、陈望道、吕叔湘等,不再赘述。
在此基础上,
张志公《语法和语法教学》(1956)将词类的划分标准总结为「语法功能和语汇意义」,并做了补充性的说明:一是组合能力,二是充当
句子成分的能力,三是构成
句型的能力。其中,「组合能力」和「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是以往功能标准的内容,「构成句型的能力」是
张志公补充的。由于
张志公没有具体阐述这一标准,因此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标准判断词类。
1956年,
张志公主编的《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的分类层级是二级十一类,第一层分出实词、虚词两大类,第二层是对实词和虚词的下位分类,实词下分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六类,虚词下分出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五类。该体系中象声词归入叹词。方位词、判断动词、趋向动词、能愿动词分别算作名词和动词的附类。1984年,张志公主编《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取消附类,改做小类。《暂拟系统》中助词下有语气助词、时态助词、结构助词三个小类,代词下有人称代词、疑问代词、指示代词三个小类。算作第三级有点勉强。
到了80年代,以词的功能作为词的分类标准已经成为词类划分标准的主流。80年代的功能标准可以总结为词的句法分布,以朱德熙和陆俭明的词类理论为代表。
朱德熙在《
语法讲义》(1982)中说:「汉语不像
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因为在给汉语的词语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
语法功能。」
朱德熙在他的《
语法答问》(1985)中说:「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它所以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要是用现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指词的(语法)
分布。」
陆俭明认为划分词类应该按照句法功能标准,并且认为语法功能是最本质的东西。
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1995)一书中就明确的指出:「语法上区分词类的目的是为了指明词的外部结构关系,说明语言的组织规律,因此,分类的基本根据是词的语法功能。」
大部分学者同意词的语法功能主要体现为词的
分布特点,词类的划分标准就是词的句法
分布,这也是80年代至今词类划分标准的主流观点。
以
黄伯荣《现代汉语》、
周一民、
邵敬敏、北大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主编的四套《现代汉语》教材(以下简称黄版、周版、邵版、北大版)为例,它们是各高校中使用最广、频率最高的国家级教材。
(一)划分标准的比较
黄版和邵版的《现代汉语》教材在划分词类上均依据三大标准:形态、意义和
语法功能标准,其中主要依靠
语法功能标准,这是比较有效、可靠的标准,形态标准只能作为辅助标准,而意义标准是参考标准,在一定情况下优先发挥作用。
同时,邵版的教材还指出,在划分词类时,一方面要了解一些词类划分的理论,如实现的功能和潜在的功能,语法功能、语法特点和划类标准的概念,共性、个性及类别的归属,排除古汉语和方言的干扰,词的跨类现象等,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近义词的辨析,加强对个别词的鉴定工作。这是黄版教材中所没有涉及的。
周版的《现代汉语》教材划分的标准是组合能力、句法功能和
词形变化,组合能力和句法功能其实就是语法功能的两个方面。该教材指出这三个标准是协调一致的,但很多情况下会产生矛盾,因此需要综合判断。同时虽未将意义纳入划分标准之列,但对词义的作用作了单列说明,在确定一个词的
词性时,首先就是要确定它的意义,研究语法必须坚持形式和意义相结合,划分词类更是如此。
北大版的《现代汉语》教材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即词在句法中的作用进行词类划分。词的意义由于操作不便,只能作为参考,对于学习语法的人来说,意义能帮助辨认词类,但未提及形态标准。
(二)词类种类及数量的比较
四本教材均认为能充当
句法成分的是
实词,实词有
词汇意义和
语法意义;不能充当句法成分的是
虚词,虚词只有语法意义而词汇意义
虚灵。但由于研究者研究的角度和分类标准的不同,词类种类及数量也不尽相同。
(1)黄版教材将词类划分为十三类:实词九类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
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
拟声词和叹词;虚词四类包括介词、连词、助词和语气词。
(2)邵版教材则分为十四类,实词十类,在黄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副词;虚词四类,与黄版的一样。同时该版教材还指出了虚词的三大特点:封闭、黏着和定位。这比黄版教材分析得要深刻。
(3)周版教材把词类归纳为十三类:实词八类,与黄版的相比,区别词未入列。虚词五类,在黄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副词,而邵版则将副词归为实词。
(4)北大版将词类划分为十五类,实词八类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虚词七类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叹词、拟声词,这与另外三版教材的词类划分均不同。
(三)词类划分标准的分析
从上述词类划分标准的对比可以看出,划分词类的标准主要依靠
语法功能,同时兼顾形态标准和意义标准。由于汉语形态不如
印欧语系的语言那样丰富,主要有构词形态和构形形态两种,因此形态标准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涵盖整个汉语词汇系统。
此外,意义标准实际上是把语言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对应关系绝对化了,它们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汉语中词的跨类现象很多,因此意义标准也不可能是科学的词类划分标准。
事实上,即使同时使用这三种标准,也不能完全解决汉语词类划分的问题。综合标准的使用难免会出现词类划分时,有的词是不一定具有这类词的所有语法特征的,反而是那些不属于这类词的词却可能又出现这样的特征。针对这一问题,北大学者
袁毓林在《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一文中,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他指出,由于我们尚未找到一种单一的「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的划分标准,因此必须建立起「原型范畴」。由于成员所具有的特征各不相同,于是就出现了「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
「原型范畴」中的「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典型成员」向「非典型成员」的转化是永无休止的。当条件成熟时,「典型成员」就会成为「非典型成员」。「非典型成员」实际上就是大量的跨类词,包括兼类词、同音词、词的活用和借用等。
在「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之间存在着「中间地带词」,推动「中间地带词」产生和从「典型成员」向「非典型成员」转化的动力在于使用该语言的全体社会成员。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语言是社会的产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包括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于是大量的「中间地带词」随之产生,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持续进行下去。
讨论意义标准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汉语语义的模糊性。意义标准之所以不能成为科学的词类划分标准,是与汉语语义的模糊性分不开的。比如「干净、漂亮、优秀、最小」等,到底怎样才算「干净、漂亮、优秀、最小」,这是模糊不清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意义标准」是靠不住的。
由于汉语的形态不是那么丰富,各语言学家持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导致叹词、副词、拟声词等归类问题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如
副词,有的认为归为实词,有的归为半虚词,有的归为虚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