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制为唐中央政府下主要分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
中书省掌诏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门下负责审议中书之立案、草案,以决定实行与否;
尚书省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
正三品)及侍郎(
正四品上),此为
三省六部制。
宰相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备和健全的。从名义上说,三省长官同为宰相,但因
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过
尚书令,所以无人敢再担任此官,遂以其副职左、
右仆射为
尚书省长官,与
中书令、侍中并为宰相。唐太宗时,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不轻易授人,于是又常以它官加“
参议朝政”、“
参预朝政”、“
参知政事”、“参议得失”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后来又有以“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
同中书门下三品”(
代宗时改为
二品)的头衔行宰相事的。这样一来,
尚书仆射如不加“
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参与宰相机务了。
三省长官各有官署,但遇军国大事需共同商议。唐初他们的议事地点在
门下省,称
政事堂。
高宗时,政事堂改设在
中书省。玄宗时,政事堂改称“
中书门下”,并设置吏房、机务房、
兵房、
户房、刑礼房等五房,分曹办事,这样原来仅是宰相议事处所的政事堂便发展成一个宰相的办事机构,以五房处理日常
行政事务。
肃宗以后,“中书门下”又简称“中书”与中书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
决策机关,凡全国军政机要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升降,都在这里议决。
唐朝宰相一般有数人担任,多时曾达十余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安史之乱后,改为宰相们轮流担任首席,十天一更换;德宗时又改为每日一更换,想以此防备宰相专权,但实际作用有限。
唐朝
中叶以后,又有以中书令、侍中等宰相虚衔授与地方藩帅的做法,以示恩宠。这样的地方大吏如来朝廷任职,为了与真宰相区分,便在
官称前加“检校”字样。
唐朝中后期,
翰林学士一职开始侵夺宰相的权力,对唐朝政治具有一定的影响。唐初曾于禁中设置
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学之士及医、卜、棋、画等有一技之长的人,入内廷值班,随时准备皇帝召见,陪伴皇帝游居
宴乐。皇帝有时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诏,以备顾问。唐玄宗时,又专设翰林
学士院,选文学之士以为翰林学士,专掌拟定皇帝直接下达的重大诏令事。这样便侵夺了中书省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出现所谓“内制”、“
外制”之分。翰林学士所撰诏令直接从禁中发出,称“内制”,用
白麻纸写成;中书舍人所撰诏令通过宰相拟定,称“外制”,用
黄麻纸写成。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
内相”。但翰林学士并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种职务,因此没有正式的官阶品秩,名额也无定数。宪宗时,于诸学士中选出一名资高望重的人作为学士院的首领,称“
翰林学士承旨”,权任尤重。唐朝后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学士来对付干涉朝政的宦官势力。
唐代翰林学士入院后,必须见习一年,方加“
知制诰”的头衔,具有秉笔草拟诏书的资格。一旦成为承旨学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书舍人,然后授与宰相官职。这就形成了后世各朝拜相往往选自翰林的传统。
唐代宗时,在内廷又设置内
枢密使,专用宦官掌管奏章传递、传达诏旨,逐渐参与机密。在
宦官专权的时候,枢密使可参预朝政,宰相之权多被侵夺。
唐朝也有“三师”、“
三公”,同隋朝一样,是属于恩宠性的赠官。
三省六部
唐朝的
三省六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各种职官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
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
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可参见表1。
中书省 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
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
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中书舍人因职掌的特点,可以接触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
五花判事”。属官还有
右散骑常侍二人、
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
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
右补阙、
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事务机构
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
台省官和
卿监官两类,前者指三省及
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
九寺五监,属于事务性职官。唐代九寺是从汉代的
九卿演变而来的,但其权位与职掌已经同汉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
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
少府、将作、
都水、
军器。
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这些卿监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大理寺与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要送刑部复查,死刑则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则负责全国的
司法行政和审判
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复查。
此外还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
秘书省掌管经籍图书之事,下领
著作局和
司天台。
殿中省和
内侍省为内廷掌管皇帝诏旨传递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机构。
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
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
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唐代以“道”为
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道,玄宗时增为
十五道。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
巡按使、观察使、
按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
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
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独立地行使
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
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
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这种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
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
大理寺卿、
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
三司推事。
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
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根据当地的
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州的长官为刺史。
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
别驾、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
司仓、司户、司法、
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
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
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一般由亲王
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
府尹主事。其下还有
少尹、
司录参军事等官。
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阳,因此那里的职官建置略同长安。虽然以后诸帝很少再去洛阳,但其职官
衙署并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
实职。
又有
都督府,属于
大军区性质,管十州以上的称
大都督府。长官
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由长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乱后,由于地方节度使势力的膨胀,都督府实际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赠官”。
为了加强对周边
少数民族的管理和巩固边防,唐朝还在边疆地区先后设置了六个
都护府,有
大都护府与
上都护府之分。长官大
都护一般由亲王遥领,由副大都护主其事。上都护府长官为都护。作为边疆地区的
都督府和都护府还管辖着若干羁縻府、州。羁縻是束缚、拢络的意思。唐朝为了便于控制边远的少数民族,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羁縻府、州作为行政特区,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可以世袭。这些
羁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
自治权,可不向朝廷交纳
贡赋,但必须接受边区都督和都护的辖制。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的羁縻府州多达856个,比内地的府州还多。唐朝实行的这种少数民族自治的羁縻府州制度有助于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加强中央同边远少数民族的和睦关系,同时对于这些
少数民族地区的
经济开发和
文化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后期节度使势力大增,发展成割据一方的地方分裂势力,最终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唐玄宗时为了加强边防的
军事力量,在沿边设置八个节度使,统辖边地军队,本是
军事将领。安史之乱爆发后,中原用兵,于是内地也设节度使。为了适应
战争形势的需要,节度使不仅领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后来节度使又都加
京官和
御史大夫头衔,又兼
观察使(原为监察官员,后渐兼理民政,统管一道或数州)、营田使、度支使等,于是集军、政、财、监察诸权于一身,成为割据一方的
藩镇。中唐以后,节度使的辖区也称道,后来全国划成四十余道。这时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种单纯的监察区划,而成为实际的
行政区划了。这种道也称为
方镇。所以节度使对所属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设置原有的武职、文职官员外,还有一套幕僚班子。节度使把许多重要的职务委派给这些幕僚去担任,于是称他们为差遣官。这些幕职人员未经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职官,无
品阶,这就要向朝廷申请,授予他们
郎官、御史等头衔。
这种办法称为“
检校”。检校原为查核、察看之意。东晋最早设置
检校御史,掌地方监察。至唐初,为暂时代理某官的意思;
玄宗以后变为加官性质,凡加“检校”之官,皆无实职。
名称变更
门下省 以侍中二人为长官,又以
门下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
左谏议大夫四人,皆掌规讽过失、谏谕得失。还有给事中四人,掌审核封驳文书。又有
左补阙、
左拾遗,都是谏讽之官。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
尚书都省、
都堂。左右仆射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务。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的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每部下辖四司,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六部及各司职掌见表2。(15)
唐代六部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各部官员的升迁即按后、中、前的次序递进,这就造成中唐以后六部尚书成为官员迁转的资历,不一定能表示实在的职务。
唐代六部及诸司职掌表
官员品级
唐朝不同时期官员品级、名号设置均有区别,要注意特定时间。
正一品
职官:太师、太傅、太保、
太尉、司徒、司空、
天策上将爵 :亲王
从一品
正二品
从二品
职官:尚书左右仆射、
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十六卫上将军、
京兆/河南/
太原府牧、大都督、大都护、侍中
爵:开国县公
正三品
1、职官
侍中(旧三品,大历二年改从二品)
3、勋
从三品
职官:京兆等七府尹、御史大夫(
会昌二年升正三品)、
宗正卿(
天宝初年升正三品)、
秘书监、光禄、
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
太府卿、左右散骑常侍(
广德年间升正三品)、
国子祭酒、
殿中监、
少府监、
将作大匠、
诸卫羽林千牛将军、
下都督、
上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
大都护府副都护正四品上
职官:
门下侍郎(大历二年升正三品)、
中书侍郎(大历二年升正三品)、
尚书左丞、
吏部侍郎、
太常少卿、中州刺史、
军器监、
上都护府副都护、上府
折冲都尉爵:开国伯
正四品下
从四品上
职官:光禄/
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少卿、
秘书少监、
殿中少监、内侍、大都护府/亲
王府长史从四品下
职官:
国子司业、
少府少监、将作少匠、京兆/河南/
太原府少尹、上州别驾、大都督府/大都护府/亲王府司马、中府折冲都尉
文散官:中大夫
正五品上
职官:中书舍人、
御史中丞、
谏议大夫、
国子博士、
给事中、
都水使者、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
晋阳/奉先县令、亲勋
翊卫羽林郎将、中都督/上都护府长史、亲王府典军
正五品下
职官:太子中舍人、
内常侍、中都督/上都护府司马、中州别驾、下府折冲都尉
从五品上
职官:尚书左右司
诸司郎中、
秘书丞、
著作郎、
太子洗马、
殿中丞、亲王府副典军、
下都督府/上州长史、下州别驾
爵:开国男
从五品下
正六品上
职官:
太学博士、中州长史、亲勋翊卫校尉、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令、
武库中尚署令、诸卫左右司阶、中府果毅都尉
正六品下
职官:千牛备身、
备身左右、下州长史、中州司马、
内谒者监、
中牧监、上牧副监、上镇将
从六品上
职官:
起居郎、起居舍人、尚书诸司
员外郎、
大理司直、
国子助教、
城门郎、
符宝郎、通事舍人、
秘书郎、
著作佐郎、
侍御医、诸卫羽林长史、两京
市令、下州司马、左右监门校尉、亲勋翊卫旅帅、上县令
从六品下
职官:
侍御史、
少府/将作/国子监丞、
司农寺诸园苑监、
下牧监、宫苑总监
副监、
互市监、中牧副监、下府果毅都尉
正七品上
职官:
四门博士、
詹事司直、左右千牛卫长史、
军器监丞、中县令、亲勋翊卫队正、亲勋翊卫
副队正、
中镇将
正七品下
职官:内寺伯、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诸卫左右
中候、上府
别将/长史、上镇副、下镇将、下牧副监
文散官:宣德郎
从七品上
职官:
殿中侍御史、
左右补阙、
太常博士、
太学助教、
门下省录事、
尚书都事、
中书省主书、左右
监门直长、都水监丞、中下县令、京县丞、中府别将/长史、中镇副、勋卫太子亲卫
从七品下
职官:太史局丞、
御史台/少府/将作/
国子监主簿、掖庭/宫闱局令、下县令、太庙诸陵署丞、司农寺诸园苑副监、宫苑总监丞、
公主家令、亲王府旅帅、下府别将/长史、下镇副、诸
屯监、诸
折冲府校尉
正八品上
职官:
监察御史、
协律郎、翊卫、大
医署医博士、军器监主簿、
武库署丞、两京市署丞、上牧监丞、执乘亲事
文散官:给事郎
正八品下
职官:奚官/内仆/内府局令、备身、
尚药局司医、京兆/河南/太原诸县丞、太公庙丞、诸宫
农圃监、互市
监丞、司竹副监、司农寺诸园苑监丞、
灵台郎、上戍主、诸卫左右
司戈武散官:宣节副尉
从八品上
职官:
左右拾遗、
太医署针博士、
四门助教、左右千牛卫
录事参军、上县丞、中牧监丞、
京县主簿、诸仓/诸冶/司竹/温汤监丞、
保章正、诸折冲府旅帅
从八品下
职官:
大理评事、
律学博士、
太医署丞、左右千牛卫诸曹参军、内谒者、
都水监主簿、中书/门下/尚书都省/兵部/吏部/考功/礼部主事、中县丞、京县尉、诸屯监丞、上关令、上府兵曹、上
挈壶正、中戍主、上戍副、诸率府左右司戈
正九品上
职官:
校书郎、
太祝、典客署掌客、岳渎令、诸津令、下牧监丞、中下县丞、中州博士、
武库署监事
正九品下
职官:正字、奚官/
内仆丞、
内府局丞、
太史局司辰、
典厩署主乘、下县丞、下州博士、京兆/河南/太原府诸县尉、上牧监主簿、诸宫农圃监丞、中关令、亲王国尉、上关丞、诸卫左右执戟、中镇
兵曹参军、下戍主、诸折冲队正
从九品上
职官:尚书/御史台/
秘书省/
殿中省主事、
奉礼郎、
律学助教、
弘文馆校书、大
史局司历、太医署医助教、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
将作监录事、都督/
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宫苑总监主簿、上中县尉
从九品下
职官:
内侍省主事、
国子监录事、
崇文馆校书、
书学博士、
算学博士、门下典仪、太医署按摩/祝禁博士、
太卜署卜博士、太医署针助教/医正、太卜署
卜正、太史局
监候、掖庭局宫教博士、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
大理寺狱丞、中下州医博士、中下县尉、下关令、中关丞、诸卫羽林长上、诸
津丞、诸折冲府队副、诸率府左右执戟
流外
流外一等:诸卫/都水监/羽林军录事、尚书/中书/门下省/御史台令史、太常寺谒者、
司仪署诸
典书、
河渠署河堤谒者、太医署医针师、内侍省寺人
流外二等:太卜署卜助教、秘书/殿中/内侍省令史、城门/符宝/夕文馆令史、
通事令史、尚书/门下/中书省/御史台
书令史、太常寺祝史、宫苑总监录事、典客署典客、亲勋
翊卫府录事、太史局
漏刻博士、御史台殿中令史
流外三等:城门/符宝书令史、秘书/殿中/内侍省、御史台书令史、诸牧园苑监录事、诸
仓监/诸关津录事、诸卫羽林军府/太子詹事府令史、
尚食局主食、秘书/殿中/内侍省诸局书令史、内侍省内典引、尚药局太医署按摩祝禁师、太常寺赞引、太医署
医工/针工、太卜署卜师诸计史、率更寺漏刻博士
流外四等:诸卫羽林军史、
门下省主宝/主符、太医主药、门下/中书省传制、太医署按摩祝禁工、御史台监察史
视流外四等:萨宝府率
流外五等:大理寺司直平事史、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诸都护府史、太官署监膳史、良酝署掌酝、掌醢署主醢、诸
典事、亲勋翊
卫率府史、大理寺狱史
流外六等:亲勋翊卫府史、诸仓关津府史、太医署
药园师、诸
亭长流外七等:门下省
主节、诸掌固、大史监历生、天文观生、诸仓关津史、诸仓计史
中央官制
中书省
中书舍人(正五品上)
门下省
侍中(正三品)
黄门侍郎(正四品上、武则天时为从三品上)
给事中(正五品上)
尚书省
右仆射(从二品)
天子只和中书令共同商议政务,行使立案.立案所定的
敕命原稿,在经过门下省同意后,方能交付尚书省实施.中书为天子的权力,而门下则代表贵族的势力,故中央政府可以说是由贵族出身的大臣所组成的合议政体.官吏的俸给通常分禄米和料钱,此外,并有职分田或
防阁以维持侍从仆用人之费用.另外官僚还有一特权,即犯了
流刑,徒刑时可以
官当来换刑;
杖刑,
笞刑则可以支付铜钱来赎罪免刑.
令外之官
三省六部制为盛唐前的
官僚制度,至安史乱起,社会内部起了大变化,
官僚机构亦发生变动,遂产生由天子直属的令外之官.这种官深入官制中,于是节度使,
盐铁使,度支使,观察使等各名目的官职开始出现,渐渐掌握了实权,使原有官职变为有名无实.
这种官职通常采用的属僚,多为新兴的地主阶层,与三省六部制中的贵族官僚对立.由中书之强化,门下之衰弱可看出贵族势力已逐渐减退,门下省已渐为天子代理机构——中书省所容纳,贵族官僚至此受到了决定性的打击.
附加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旬假”。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
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
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五品以上官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唐代官员根据品级发放俸禄,以九品区分职级,作为发给俸禄的标准。唐代官员有散官与职官之分。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级称号,没有实际职掌,相当于机关里的局级、处级纪检监察员之类。职官表示实际职守,有职有权。各级官员的品级
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俸禄只依九品正从分为十八级。领取的俸禄包括禄米、俸钱和职分田等。以
安史之乱为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实行年禄、月俸
双轨制。京官
正一品每年给禄米700石,从一品600石,
正九品40石,从九品30石。月俸开始时称俸料,只给铜钱与食料。
唐玄宗开元年间,月俸又包括杂用、防阁和庶仆等内容。防阁是一种卫士,相当于警卫员,五品以上的官员才配有防阁;庶仆是一般的佣人,配给六品以下的官员。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但支付时往往付给谷帛等实物。唐代官员的俸钱中不但有生活费,还包括
办公费,总的趋势是数额不断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钱高出京官。
官员俸禄
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的俸禄来源包括:禄米、土地、俸料三大项。
禄米
《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
从一品六百石,
二品五百石,
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
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给一次,
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
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此后,规定外官比
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
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此外,百官在
年终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奖禄一季或一年。
土地
在均田制度下,唐代
职事官、
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
职分田和
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
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
中郎将、上府
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此外,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
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
上柱国30顷,
柱国25顷,上
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政府的一种限田措施,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
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俸料
唐代官员的俸料制是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谓俸料,包括月俸、食料、杂用,职事官又有防合或
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这套内容复杂的俸料制,至
唐玄宗时才合为一项。《新唐书食货志五》说:“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杂用以月给之,总称月俸”。唐代官员的俸料法定额数与
实际收入往往差别很大,这在地方官尤其为甚。其俸钱的来源有几个方面,或以
公廨钱充,或以
户税充,或以
青苗钱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官员请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体魄健壮者,虽年过七十也可继续留任。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
尚书省按规定统一办理即可。致仕之后,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员致仕时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据《唐会要致仕官》说,有的可以加官一级,有的只是换了一个官名而品秩并未改变(致仕后,例晋一级,至宋代才成为制度)。在经济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终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给全俸。六品以下者,旧制前四年给半俸,
天宝时下令给至终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还享受朔望听朝参,其班列在该品现任官之上,以表尊崇。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鼓励官员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货币金帛
货币单位
1贯:1000文
1两黄金=6250文
一斤黄金值十万钱。由于一斤等于十六两,所以金铜的
比价当是一两黄金值六千二百五十文。由于缺少相关文献,当前学界尚不知道金银比价。
金帛使用
在唐代,实行钱、帛并行的制度,即铜钱、金银和帛同样充当货币的功能,而在
流通过程中主要是铜钱与布帛起着货币的职能。银子较少流通。银子一般用作
军费、器饰、赏赐、
大宗交易等。而黄金、白银由于价值高、便于携带,是富商出行的最佳携带品。
物价因战争、灾害等因素而上下不定。在开元时期,500钱可以买绢四匹(一匹四丈长),或者购米五十斗(一斗米合十二斤半重),五十斗米足够让一户四口之家吃饱半年。也就是说,500钱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是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