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
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
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
承载能力或
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占用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
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
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
基本需要,严格控制
农业用地向
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
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
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
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
规章制度;
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
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
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
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
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
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
二级市场”。
容积率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
容积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
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
总建筑面积与
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
规划条件,作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
容积率的,应当遵照《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
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
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
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
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
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
经济技术指标、建筑
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
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
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
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
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
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
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使用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
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
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
可逆性差。
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利用现状
2021年8月26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
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三调全面查清了我国国土利用状况,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
国土调查数据库。
2021年“三调”结果显示,全国建设用地总量6.13亿亩,较“二调”时增加1.28亿亩,增幅26.5%,同期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9.4%,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48.34%提高到62.71%,建设用地的增加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总体相适应。但从“三调”数据看,
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55亿亩,节约集约程度不够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存在大量低效和
闲置土地。全国
村庄用地规模达3.29亿亩,总量较大,布局不尽合理。
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具有较大潜力。
相关手续
这里以
江西省上栗县为例,展示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办事依据
3.《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适应范围
办事条件
3.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
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让合同;
(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2.若有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
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村民建房报告
↓
村民小组讨论通过
↓
村委会审查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
收费标准
5.
耕地开垦费:年产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产值)×9倍=13500元/亩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
公开信精神,巩固
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
农民负担,根据栗府字[2002]72号文件精神,上栗县农民自用房占用耕地建房收费标准如下:
1.耕地开垦费: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9元/平方米
办事程序
资料收齐受理→经办人员实地踏勘→
用地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局务会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办人员核发证件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选址意见书》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
投资计划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5.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以及位置
示意图;
7.
外环线以内项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标注位置);
8.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10.
规划设计成果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
平面布置图。
B类:出让用地(增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耕地占用税或减免税凭证;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C类:出让用地(存量)
1.出让合同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6、037号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
首席代表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036、037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相关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R1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3贸易咨询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C26市场用地
综合
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
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休养所和
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
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
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
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
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
其他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电子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食品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采掘工业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2河港用地
海港和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
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
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9其他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
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3
U14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
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
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的停车场保养场
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
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
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公共绿地及生产
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公园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
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
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
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G2
生产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仓库军用
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
监狱
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
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E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其他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4 林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设计规范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
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
成人学校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
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独立设置的各种
所有制的
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
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
冶金化学造纸
各类
农业建筑如打谷场
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
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G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E2 水域
农林种植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
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公安
消防机构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
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II 75.1~90.0 +0.1~+20.0
75.1~90.0 II 75.1~90.0 不限
III 90.1~105.0 +0.1~+15.0
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III 90.1~105.0 -20.0~0
IV 105.1~120.0 不限
≥120.0 III 90.1~105.0 <0
IV 105.1~120.0 <0
4.1.5 远地区和
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
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0~24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3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
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应增5~120
50.1~60 一、二 可增0~50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2 楼] | Posted: 2007-01-24 17:56
数据统计
2021年8月26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
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
数据显示,我国建设用地6.13亿亩。
2024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建设用地1818.6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