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居住用地包含“原农村
居民住宅用地”(R41)、“四类
幼托用地”(R42)、“四类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R43)、“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R44)、“四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R45)和“四类住宅区绿地”(R46)等6个用地小类。
原
农村居民的
住宅用地大多数为
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
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层或中高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
城市空间形态中具有较特殊物质空间肌理的住宅建筑群。深圳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
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
暂住人口。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得到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
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因此,在本“
城市用地分类和
代号表”中将原农村
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包含“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类
幼托用地”(R42)、“四类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R43)、“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R44)、“四类住宅区
道路用地”(R45)和“四类住宅区绿地”(R46)等6个用地小类。
与《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
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五类
居住用地”相比,本标准与准则对“四类居住用地”范围的界定更全面,“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比《标准与准则》(97版)中“乡村居住自留用地”的名称更准确。所以在新的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以新的用地类型名称和
范围定义取代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的相关用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