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
土地占有、使用和
收益权的统称。根据中国《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
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
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
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
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权利介绍
土地权利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
抵押权等物权及
租赁债权。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
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享有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障。当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等土地权利变更时,必须由土地权利主体提出申请,经过权属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办发证书,否则不具有
法律效力。土地权利可能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被剥,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结束或停止。土地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拥有的各项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可以通过划拨、租赁、交换等各种形式转移。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来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分类
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乡、村
集体经济组织;②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③使用
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④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
土地登记单位。
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征用或
划拨土地,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土地;②新建、扩建、改建、买卖、继承、赠送、交换、分割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③依法增减、交换、调整土地或分割、合并土地;④机构调整、
企业兼并;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即“土地登记单位”,指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拥有
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请,对
土地位置、
界址、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核定、调查和勘察丈量。通过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限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
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
地籍调查表,为
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
所有权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
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
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
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
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
社会制度即
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
全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使用权制度
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
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
自留地、
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相关问题
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问题
一个国有或
集体企业的老板,无需为企业的亏损或破产承担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责任。这是在同等条件下
公有制企业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原因所在。
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将其使用权出让,接下来就是该幅土地的荒芜或者
土地利用价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污染),这是因为没有具体的使用人,导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机关但实际上不存在)。“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
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
在一个
主权国家中,无论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者归个人,它都不可能被权利人置于这个国家的主权管辖之外。说到底,这些土地最终的所有权都归国家,作为具体所有人的集体或个人只不过是这个国家
土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罢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并不影响政府对土地使用的管理。
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
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国家法律又承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这些私有的建筑不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它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拥有的只能是该处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与其上的房屋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房屋和土地却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这样,必然带来难以调和的矛盾。
①、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矛盾
②、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规定
居住用地的国有
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也就是说,居民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如果是单独建设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继续使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取
强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
单元房,这块土地使用
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对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办?能拆除吗?不能。能没收吗?恐怕也不能。
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问题
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基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有助于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
资源浪费。
这种规定只应适用于法人或具有经营目的的个人。对于仅仅用于满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采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则显得非常荒唐。
流通制度
总述
土地权属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法律制度。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采取的是
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发生在这两个
权利主体之间;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则可发生于各种主体之间,包括国家、
法人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
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
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
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
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
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