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
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简介
英文
charge for land user
概念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
土地出让收入或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
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
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
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用途、
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
定金、
保证金和
预付款,在土地出让
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
国有土地向
承租者收取的土地
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
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
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理论基础
现代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由权能和利益两部分构成。
土地所有权、
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权能构成我国
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这“三权”的分离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
产权结构,而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又会形成相应的土地
利益分配格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
农业资源无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
利益主体,权责利不对称,加深了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
产权理论为出让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产权理论要求出让金必须是土地
市场价格,以体现和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符合市场
供求规律,充分体现和保障国家作为土地
所有者的权益,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土地产权理论是
土地经济学的
基础理论,出让金产生的实质是土地
产权交易的结果。
作用和意义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
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
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
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
土地估价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
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
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
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
确定权在有
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使用范围
包括前期
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
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
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
土地使用功能的
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
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
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
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
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
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
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
预算执行。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
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
地方国库的
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
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
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存在问题
自1987年我国出现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这一新的土地使用收费方式以来,土地出让金制度逐渐确立,盘活了全国的
土地资源,给我国的经济
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出让金收入规模的日益增大,及其在地方政府
预算外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出让金存在的问题也越发凸现出来。
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
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地方政府就可能运用各种手段扩大
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这将使以后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既有悖于“代际
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
有效性。
2.出让金
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
用
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
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地多得益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批地卖地的冲动,又为“寻租”提供了条件。
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获取,而被征地农民只能得到低额的补偿费,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权益损失,这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因征地补偿问题而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得的那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分配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飞速发展,而农村却出现了大量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
失地农民,农村建设也严重缺乏资金投入。在
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
二元分割的体制裂痕在继续扩大。
3.
土地出让金制度不完善,易引发出让金流失和官员寻租
土地要素的非完全市场化使政府在征地供地过程中居于
主导地位,而征收的出让金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擅自减免出让金等,使出让金大量流失。与之相对应的是官员寻租和腐败现象频频出现。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巨大利益空间和权力发挥作用的
活动空间,涉及土地的腐败案件数量多,涉及金额大,涉案人员职务高,而且容易发生
窝案、
串案。
分类计算
土地出让金的分类与计算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
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
土地使用费和
开发费;另一种是“
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
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
北京东路71号
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
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
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
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
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
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
地面价与
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
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
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
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
可比性,也易于估算
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
支付方式,如果是
外商投资或
中资企业开发
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
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
人民币支付。也有的
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
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
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
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
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
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
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
拆迁户原
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
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征收
2021年5月21日起,将由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