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作为
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将
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
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
同比增长43%。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
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
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
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
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
市场经济关系的
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
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
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
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
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
土地市场的
供求关系。
《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
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
所有者的身份将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一、有实际
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
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目前
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
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
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
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
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
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
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
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
预算执行。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
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
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
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2017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40623亿元,同比增加38%,
北京市以2796亿元名列榜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