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
权利。
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则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经营权。
经营权(managerial authority)的定义: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
董事会及
经理人员代表
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作为经济法人和独立经济实体所拥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力。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经营权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
经营者所具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权力。
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
经营者掌握对
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只有拥有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做出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的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与
所有权相比,经营权少了一个收益的权利.。不变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和商品的权利。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既是一个有着自身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又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发展生产、搞活流通。
企业经营权的确定和运用,都要体现这种特点和要求。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原则和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样,既能在总体上保证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能在微观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
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
法人所衍生的
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
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企业经营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牵涉到生产、供应、销售和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的方面和问题。概括地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统一管理,保证国家利益或国家所得的前提下拥有的主要经营权有:①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即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活动;③自有资金的自主使用权,即根据国家对
企业留利使用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机动灵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权,即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⑤资产运用权,即有权运用企业拥有的
固定资金和
流动资金;⑥工资、奖励形式决定权,即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条件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工资,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分配;⑦联合经营权,即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或企业集团;⑧用工权,即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用工办法;⑨产品的部分定价权,即在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非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企业有权依据
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
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
企业法人为主;
中国实行
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统收统支的
财政管理体制下,生产经营活动都决定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指令,生产
经营自主权小,缺乏企业活力,存在着被动经营和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这种体制既不利于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同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权限入手。随着改革的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变,其自主经营权也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扩大。这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