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
物力、
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
企业、
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专业户等,而且各种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如
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参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例,就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至于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则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尽管不同性质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赋予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
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其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对人便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
行政法规的规定,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组织管理、组织形式变化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规范。由于私营企业依法可以采取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因此,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也属于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
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突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权、土地使用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这是关于拒绝摊派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