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
具备条件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主要内容
(一)依法批准设立法人的部门
本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利,因而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法律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
(1)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主要管理经营性的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
产业活动单位)。
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要取得
法人资格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清查中要注意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通过股份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如控股集团、集团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公司平时称的二、三级法人)
总公司:指全资设立具有不定数量、不具法人资格分支营业机构的公司。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二)、编制部门
编制部门主要管理二块法人单位: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
《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编制部门管编制序列。各级政府设多少工作部门由编制部门负责。
机关法人包括:
①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④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⑥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⑦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注意:原来本条包括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作为视同法人填报普查表。)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①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②乡人大主席团不作为机关。
(2)事业法人
根据编制部门的规定,属于编制部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事业法人是指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①、经各级编制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事业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②、对于经编制部门批准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该登记而还未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主要管理三类法人单位:(1)
社会团体法人;(2)民办非企业法人(三)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1)社会团体法人的认定
①、根据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认定
根据登记注册认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意:民政批准发放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不是单位机构批准设立的依据资料,它属于资质证书一类的资料。)
(3)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四)、其他部门
只须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单位等等)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宗教场所等等)。
事业法人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在于:事业法人是“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定义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②
经济普查规定视同法人的单位。根据国家经普办的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普办的有关规定。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作为视同法人填报普查表。
(注意: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产业活动
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一)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
例如:(1)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的本部、总部;
(2)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的单位内部服务机构。
如何判断是否“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有二种方法可借鉴:一是按其收入比重进行判断,若对外收入比重大于对内收入,则作为单独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归入法人单位;二是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判断,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从对外营业收入中开支,则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在其法人单位的财务中开支,则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应注意
①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②产业活动并不是划的越细越好,要结合统计效果以及单位的核算基础来研究决定。
划分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要能填报本次普查的调查表。
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这一点的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如某大酒店在工商部门只登记企业法人未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有:住宿、大堂吧(客人会客)、商务中心、餐饮、桑拿、棋牌、酒吧、美容、房屋出租、停车场、洗衣房等。
在这次清查中对以下活动要划分产业活动单位:住宿、餐饮、桑拿、棋牌、酒吧、美容、街面房屋出租、
大堂吧(客人会客)、商务中心、停车场、洗衣房因这些活动是围绕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开展的辅助活动,不是以经营性为主要目的的,不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相关关系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一)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如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钢管厂只生产各种型号钢管未设立分支机构,我们认定它为单产业法人单位,从产业活动来看有一个活动,因此它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在清查时填一张清查表,产业活动数填“1”。
(二)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如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酒厂只生产黄酒,在三个不同的地点设立3个专卖店(工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进行黄酒销售,我们认定它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它的产业活动有:一个生产活动(本部)、三个销售活动。在清查中,酒厂填一张清查表,产业活动数填“4”。另外,三个不同地点的专卖店在各自的普查小区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要分别填报清查表。
相关认证
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家庭企业、作坊等等均可认为是非法人单位。
经济普查
2019年11月20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公布:
2018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14.2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9. 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81.0%。
法人单位负债合计624.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6.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3.9%。
2018年,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94.6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48.8%,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51.2%。
2023年末,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423.6万个,比2018年末增长22.7%;从业人员11428.9万人,比2018年末下降0.8%。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411.8万个,占97.2%;港澳台投资企业4.3万个,占1.0%;外商投资企业4.0万个,占0.9%。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9959.2万人,占87.1%;港澳台投资企业726.5万人,占6.4%;外商投资企业726.4万人,占6.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5.2万个,制造业404.8万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6万个,分别占1.2%、95.6%和3.2%。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0.7%、10.1%和7.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469.8万人,制造业10481.4万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7.6万人,分别占4.1%、91.7%和4.2%。在工业行业大类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9.2%、7.1%和7.0%。
2023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10151.5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44.3%;负债合计1142848.3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45.9%。
2023年,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23817.3亿元,比2018年增长28.6%。
2023年末,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272.2万个,比2018年末增长123.5%;从业人员5115.9万人,比2018年末下降11.9%。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271.9万个,占99.9%;港澳台投资企业0.2万个,占0.1%;外商投资企业0.1万个,占0.03%。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5102.6万人,占99.7%;港澳台投资企业7.9万人,占0.2%;外商投资企业5.1万人,占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