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已废止)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登记设立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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