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
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不同于民用地,可以出售。
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
洗染店、
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
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
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
(2)受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
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
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
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
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6)
可逆性差。
农用地要变为商服用地比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转为农用地则极为困难,因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复垦的成本相当高。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
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
其他用地50年。
但什么是综合或者其他用地,条例并未进行界定。2001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也没有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类别。2000年国土资源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合同第四条
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颁布后,应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的土地三级分类填写,属于
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面积比例。因此,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其他用地也显然不是“商服用地”。
2001年《全国
土地分类(试行)》及2007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都规定了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列为“商服用地”。为了将历史上的土地分类与现行土地分类相衔接,我们可以从
土地出让价格、出让年限入手,将该公司于2001年出让的办公用地直接确定为“商服用地”,使用年限要从50年调整为40年。考虑其他用地是历史上特殊时期的土地分类,可以将40年“商服用地”与50年的“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视为相当,不过在实际操作时,应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现状对该宗地进行用途分类,并对其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按照评估后的核准地价,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应缴出让金后办理登记。
商业用地使用年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4年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
2023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显示,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74.9万公顷,同比减少2.1%。其中,商服用地供应面积为2.6万公顷,用地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5%。同比下降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