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银行直接承担责任的保险。只要是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都可以提出申请投保银行信用险,那么保险人就应对银行提供的信贷予以担保。对于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信贷,一旦出现过期未付款的情况时,那么保险人应给予赔偿。
银行信用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补偿银行经营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偿机制,在日本及酉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异常普遍,它对于有效防范银行存款和贷款风险,维护广大存款者的合法利益和
国家银行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保证社会和经济的繁荣和稳定意义重大,随着我国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构建具有风险防范和补偿性质的银行信用保险机制,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银行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政府、银行、保险等诸多的部门和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及运作银行信用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银行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明确政府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极端重要性。政府要主动参与,积极推动和大力促进银行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西方国家的银行信用保险的发展在经历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和饱受经济动荡之苦后,先由银行自发组织,后获政府认可和支持,其发展经历了半个世纪。但中国的银行信用保险制度不能如此由下而上的缓慢进行,而应该由上而下加速进行,这是因为中国商业银行是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开始的,起始阶段就要求银行稳健经营,而不允许造成社会和经济震荡。因此,银行信用保险制度(尤其是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尽快跟上,这就需要作为金融改革主导者的政府要切实搞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过渡工作,加快金融立法,把存款保险纳入金融法制建设。
其次,在银行信用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的制订上,应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存款保险从完善金融立法出发,在我国制定《银行法》时应提出建立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鉴于我国专业银行自有资本不足的状况,可考虑建立政府保护下的存款保险。可由政腐与银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保险基金的来源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先拿出部分垫底资金,再由各专业银行按存款总额向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而每位存款者的最高保险限额则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和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来限定。
对贷款保险,则可由银行与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开办“贷款保证保险”,它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
贷款信用保险两部分,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申请贷款的先决条件,它主要用来补偿因自然灾害及因事胡而造成的损失,其投保额不低于企业财产抵押时评估价值,贷款偿还期应在企业财产保险期内。我国目前已广泛开展了同类保险业务,因而在实际操作唪提倡企业财产保险作为贷款条件是可行的。贷款信用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以保证人身份代表借款人向舅款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承担企业贷款业务中贷款冲息按期支付的责任风险。对贷款信用保险,可根据贷款的期限、用途和额度来划分风险度,并按不同的比例收取保险费,上划保险公司专用帐户,积累保险冲备金,专项用作赔款资金来源。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贷款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应在制度上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统一办理。这样,既降低了贷款风险损失,又能通过普通人保,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理赔能力,推季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
再次在银行信用保险制度的实施上,要遵循看步推行的原则。对存款保险制度,根据银行法的自定,应一步到位,确保银行存款的稳定;对贷款保自保险的执行可先完善企业财产保险,保证抵押物不受损失,对贷款信用保险的发展则可遵循由小到大的步骤,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开展。今后随着贷款险业务的发展,可逐步扩大贷款保险的范围,最终成独立的贷款保险业务体系。
总之,加强银行信用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到我国未来金融体制运行完整性和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事,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之际,建立起银行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给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稳定的环境,对加速我国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转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