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是指
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 期间费用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
经济利益的流出。之所以不计入特定的
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是因为期间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
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与可以确定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
材料采购、
产成品生产等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期间费用不计入有关核算对象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期间费用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定义
期间费用是指
企业日常活动中不能
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
成本核算对象的,在发生时应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
研发费用。
差异
管理费用差异
管理费用和
制造费用的区分:车间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
折旧费、
修理费、
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制造费用是与制造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
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
福利费、车间管理用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
税前扣除。
几点说明:
1.上述标准中收入
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
销售折让、
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纳税人从
联营企业分回的
税后利润或从
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
利润表”中
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我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
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
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
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
收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
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
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
旅店业、
饮食业、娱乐业、
运输业、
建筑安装业、金融业、
保险业、
租赁业、
修理业、设计
咨询业以及其它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3.企业
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
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
4.国家对代理
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有专门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
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颁布后,该政策仍
继续执行。
5.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没有行业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
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在
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这类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差异及处理:税法与
会计制度的差异在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税法则规定在
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各自规定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损益情况,允许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但税收规定税前限额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
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税前多扣除费用,减少所得税
税基。
企业平时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
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企业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指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职工
养老金、职工待业
保险金、法定
人身安全保险金、保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等各种基本保障性质缴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部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
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
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上述规定适用于在
辽宁全省以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
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规定在最新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文件中已有调整: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
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
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允许列支的税金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在“管理费用” 科目中核算。借记“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计入当期损益。
上交的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某种服务,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其它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
资金计划、投资、
经营决策实行
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
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弥补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
全资子公司。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1)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
物价水平、
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
销售收入总额或
利润总额的
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2)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
定额控制。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凡
税收法规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
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①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由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②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③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
教育经费。
④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4)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3.管理费的扣除管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
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
纳税调整,不得在
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1)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2)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上年度的
纳税申报表、上年度
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
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5.违规处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
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审批时间。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7.授权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或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 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 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8.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
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
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
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此内容见第十三章的详细讲解。
差异及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企业平时的
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则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如果上交的管理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
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年末作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出差、
组织会议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年末作纳税调整。
(七)会员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缴纳会员费的数额。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不符合规定的,年末作纳税调整。
(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
资料费、未纳入
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
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
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
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发生的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
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盈利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5.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
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
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如下:(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
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技术
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层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
确认书。(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7.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的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
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
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
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
决算表;(4)上年度集团公司
会计决算报表;(5)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0.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
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的
税收优惠政策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同样适用。 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
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
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上述固定资产虽然是为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但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范畴,企业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时,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税前扣除的优惠。无论是计算技术开发费较上年的增长比例,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计算加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再包括该项设备的金额。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可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
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减。
由于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基础计算的,因此,纳税人应建立“技术开发费抵扣
台账”,以保证
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参见第二章的内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先在
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
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
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差异及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开办费分5年在税前平均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部分做纳税调增。
(一)广告费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8%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行业是: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
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和家具
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②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
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
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
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
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它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
费用支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对于主要经营酒类
产品销售的
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对于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白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粮食类白酒的
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
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消耗粮食较多的问题。
(5)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在
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则对广告费用支出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所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作
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
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二)业务宣传费
1.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
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据实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超过50/M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同时规定,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
税基。
(三)保险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据实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
财产保险和
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
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
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差异及处理:企业平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
所得税时,对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以外的保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佣金差异及处理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
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营业)费用:
(1)有合法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
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此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
手续费、提成费等
劳务费用,规定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3.差异处理原则及方法。企业实际发生佣金时,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的部分作
纳税调整,以处理差异。
(一)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为筹集
生产经营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减
汇兑损益)及相关的手续费。《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中规定:因
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
汇兑差额,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它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
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税法规定
1.借款
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
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
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
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竣工决算投产后的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
借入资金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
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
开发成本。
3.纳税人从
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
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最新的税法与会计差异与协调文件中,投资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已经取消。
5.纳税人逾期归还
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6.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
国债净价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后,国债的
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
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
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
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
二级市场的发展,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
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三)差异及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1.差异: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
借款费用应根据资本性支出与
收益性支出的原则进行会计判断后,据实计入
资产成本(借款费用资本化)或据实
计入当期损益(利息费用化)中的
财务费用。税法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利息费用化分别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前者主要是从正确核算当期和以后各期的资产和损益的角度出发;后者主要是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去规范税基。
2.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企业平时在处理财务费用时,应严格执行
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年末则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差异进行调整。
分类
期间费用一般包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三类。
销售费用
企业在
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工业企业而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
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销售本
企业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
运输费、
装卸费、
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
销售佣金、
委托代销手续费、
广告费、
租赁费和
销售服务费用,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
福利费、
差旅费、
办公费、
折旧费、
修理费、材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及
其他费用。但企业
内部销售部门属于
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生的经费开支,不包括在销售费用之内,而应列入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企业管理和组织
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的内容较多,以工业企业为例具体包括:
公司经费,即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工会经费,即按
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
职工培训学习以提高文化技术水平的费用;
劳动保险费,即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
退休金或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
价格补贴、医药费或
医疗保险费、
退职金、6个月以
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
丧葬补助费及
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离休人员的其他经费;待业保险费,即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
会议费等;
咨询费,即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
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即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
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诉讼费,即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税金,即企业按规定支付的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即企业使用土地或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即企业购买或使用
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用;
技术开发费,即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
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
资料费、未获得专项经费的
中间试验费及其他
有关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即
场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和其他
无形资产的摊销;
递延资产摊销,即
开办费和
其他资产的摊销;
坏账损失,即企业按年末
应收账款损失;
业务招待费,即企业为业务经营的
合理需要在年
销售净额一定比例之内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如绿化费、
排污费等。
财务费用
企业为进行
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主要包括
利息净支出、
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因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利息净支出包括短期借款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
应付票据利息、
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
融资租赁款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
企业银行存款获得的
利息收入应
冲减上述
利息支出;
汇兑损失指企业在兑换外币时因市场汇价与实际兑换
汇率和不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以脱离因
汇率变动期末调整外币
账户余额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当发生收益时应冲减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包括开出汇票的
银行手续费等。
特征
(1)与产品生产的关系不同。期间费用的发生是为产品生产提供正常的条件和进行管理的需要,而与产品的生产本身并不直接相关;
生产成本是指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它们应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中去。
(2)与
会计期间的关系不同。期间费用只与费用发生的当期有关,不影响或不分摊到其他会计期间;生产成本中当期守工部分当期转为产品成本,未完工部分则结转下一期继续加工,与前后会计期间都有联系。
(3)与
会计报表的关系不同。期间费用直接列入
当期损益表,扣除
当期损益;生产成本完工部分转为产品成品,已销售
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再转入损益表列作
产品销售成本,而
未售产品和未完工的产品都应作为存货列入
资产负债表。因此也可把生产成本称为可盘存成本,把期间费用称为不可盘存成本。按照
配比原则,当会计上确认某项
营业收入时,对因产生该项营业收入的相关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如
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和
制造费用等生产成本理应将其成本化,待
产品销售时与
销售收入相配比。期间费用由于它不能提供明确的未来收益,按照
谨慎性原则,在这些费用发生时采用立即确认的办法处理。例如企业支付的
广告费,究竟在今后哪个会计期间将获得收益。难以确定。即使期间费用与将来的某些会计期间的收益确有联系,但却不可能预期未来收益的多少,经此作为分摊期间费用的依据。因此为简化
会计工作,将期间费用立即确认较为合理。此外,期间费用直接与当期营业收入配比,从长期来看,由于各期的
发生额比较均匀,对损益的影响不大。
内容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管是什么企业,其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与商品或产品的关系,分为
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两类。直接费用是指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认定应记入某种产品或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如工业企业生产产品的
直接材料费、
生产工人工资等;间接费用是指应由几种或全部产品、商品共同负担的费用,如工业企业的
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是指那些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
产品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确实为赚取利润而发生,但又与特定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它被认为是为赚取整体收入而发生,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2006年
新会计制度改为“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含
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
业务费等
经营费用。
在制造企业中,营业费用就是销售费用。而在商业性企业中,由于进货费用也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因此,营业费用不仅包括销售费用,还包括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
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费用”科目,反映营业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营业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等科目;期末,
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
明细分类核算。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在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
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
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
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
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
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
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
盘盈(不包括应计入
营业外支出的
存货损失)、计提的
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等。
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反映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长期)
待摊费用”、 “
无形资产”、“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用”、“
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不设“管理费用”科目,将上述
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并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管理费用”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减
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应注意的是,为购建
固定资产的
专门借款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企业应设置“
财务费用”科目,反映财务费用的发生和结转。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
预提费用”、“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应
冲减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费用核算
核算特点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
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它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与当期产品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直接相关,而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即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而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产品,因而是不能列入产品制造成本,而在发生的当期从损益中扣除。期间费用包括直接从企业的当期
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的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由于当期的期间费用是全额从
当期损益中扣除的,因而,其发生额不会影响下一个
会计期间。
核算方法
企业的期间费用按不同的
支付方式,分为
直接支付、转账摊销、预提待付和已付待摊四种情况。下面分别按照这四种情况说明其核算方法。
直接支付费用是指以
货币资金支付本期发生的费用。如“
营业费用”中的进
货运杂费、
装卸费、广告费、经营人员工资;“管理费用”中的管理人员工资。
业务招待费、
诉讼费;“
财务费用”中的
手续费等。由于这些费用在本期发生、本期支付并由本期负担,所以
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在支付款项时,应编制如下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转账摊销费用
转账摊销费用是指不需要通过
货币结算,而是以转账方式摊销计入本期的费用。如
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等。
已付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正确计算
财务成果,对一次支出而在若干期间受益的费用采用待摊方式计入以后各期的费用。按
摊销期长短的不同,已付待摊费用分为两类,一类是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
短期待摊费用,如企业支付的第二年房租、第二年财产保险费及
一次缴纳的数额较大的
印花税等。另一类是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
长期待摊费用,如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
固定资产的
大修理支出等。
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待摊费用在支出时,应先记入“待摊费用”账户。该账户属于
流动资产性质的
资产类账户,支出时记入
借方,分期摊销时记入贷方,
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短期待摊费用。其明细账户是按费用种类设置的。
例:华元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下一年
营业用房房租360000元。
借:待摊费用——营业用房房租 360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0
②2002年每月应摊销30000(360000÷12)元。1月份摊销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贷:待摊费用——营业用房房租 30000
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的,摊销时应分别不同项目记入有关
费用账户。
预提待付费用是指企业为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均衡不同期间的费用负担,对应由本期负担但本期尚未支付的费用,采用预提方式记入本期的费用。预提待付费用按预提时使用核算账户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预提时通过
“预提费用”账户核算的,如预提租金、
预提利息、预提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第二种情况是在预提时通过“应付
福利费”或“
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核算的,如前面讲到的预提
职工福利费和预提
工会经费等。
费用结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的
结转是在期末进行的,期末结转期间费用的方法有两种:
表结法
表结法即用“
利润表”结转期末损益类项目,计算体现期末
财务成果的方法。每月月末只结出
损益类科目(包括期间费用)的月末余额,但不结转到“
本年利润” 科目,只有在年末结转时才使用“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集中反映当年利润
财务费用的本月
发生额合计并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栏,将本月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栏,科目不结转。表结法在平时直接在利润表结转,省去了转账环节并可以从
科目余额得出本年累计的指标,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到了年末再使用
账结法结转整个年度的累计余额。
账结法
账结法是通过编制
记账凭证来完成
损益结转工作的方法。即在账上每月进行
损益类科目(包括期间费用)的结转,每月末结出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余额,并从科额的反方向结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期间费用的3个科目在
月末结转后均无余额。企业各月的财务成果,直接体现在“本年利润”科目中,将各月利润累计即可求得当期累计实现的财务成果。
账结法的优点是各月均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提供其当期利润额,记账业务程序完整。但从实用角度讲,采用账结法增加了编制
结转损益的工作量。
常见错弊
1.将不应该记入期间费用的费用支出记入期间费用的企业
在产品成本上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如果生产该种产品的
平均成本大于某个数,有关负责人就要记过,或者受到批评。有的
基层管理者,例如
车间主任、分厂的厂长,就会将本来应该记入“生产成本”的一些费用支出记入期间费用,从而达到公司或者总厂的要求,免受处罚。
2.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例如将超标的
业务招待费列入
管理费用,或者将旅游费用列入
销售费用,扩大折旧摊销额,缩短摊销期限等。
3.虚列期间费用
有的员工或者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将一些不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例如将高档消费场所的
消费支出记为“管理费用”,或者凭借假发票报销费用。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企业的
内部控制有漏洞,使这些人有机可乘。
4.用期间费用隐匿销售收入。并将资金占为己有
有的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将销售收入或者
其他收入不记做“
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者“
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将其记为期间费用,用这部分收入建立“
小金库”或者私自占为己有。
费用控制
期间费用的控制主要是搞好
预算管理,建立各项费用的费用制度,按制度审核控制费用支出。
对管理费用的控制方法,主要是实现做出预算,然后按
预算控制支出。这就要编制
管理费用预算表,根据项目分部门确定费用限额,然后由各个部门负责审批和控制支出。
销售费用的控制,也应事先编制
销售费用预算,然后由销售部门负责人按销售费用限额审批控制支出。为鼓励销售人员增加销售额,减低销售费用,可以事先规定销售收入、销售费用,贡献额等几项指标之间的比例,做出奖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