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
法人终止时消灭。”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
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
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
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一般来说,典型的
企业法人可以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
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