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
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比如消费经纪人为消费者创造收入,为厂商创造利润,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起中介服务作用。消费经纪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房地产卖房也是利用中介服务。
含
商务代理、
商务咨询、商贸交易中介服务、提供商务
信息服务、
运输代理、客运票务代理、物流、仓储、电子商务、速递服务等。
含
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形象设计、诊断等服务,建筑设计咨询,工程监理,
工程质量管理中介服务等。
含文化经纪,
文化传播,演出公司,礼仪公司,教育咨询服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民间教育
质量监督服务,
高等教育咨询、评估服务、体育经纪等。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种中介服务,如典当、拍卖、旅行社、物业管理、担保、会展服务、
产权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
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
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
商品经济社会中
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
民事活动,以满足
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
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
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
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
代理行为等。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
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
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
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