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是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为发生要约,代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代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申请专利等。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项规定,代理行为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应当具有如下要件:(1)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2)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3)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4)必须合法。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行为分类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行为可分为
1、委托代理,又称
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民事代理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