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
已废止的税务登记凭证
税务登记证是原由税务部门发放的凭证,现已废止。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28日,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广东、陕西、宁夏、内蒙、江西和深圳已经实施了“两证整合”,其他24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已经完成了工商与税务部门的联调测试,在12月1日全部实施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据了解,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行试点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17548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3.8%,改革效果明显。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0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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