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
已废止的税务登记凭证
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准予纳税的法律文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准予税务登记后,符合颁发税务登记证条件的,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的抽象性的征税通知,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经济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律文书,又是一种权利证明书。现已废止。
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主要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名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注意事项
第一,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坏、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税务登记证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验;
第三,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补发;
第四,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领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两证整合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28日,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广东、陕西、宁夏、内蒙、江西和深圳已经实施了“两证整合”,其他24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已经完成了工商与税务部门的联调测试,在12月1日全部实施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据了解,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行试点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17548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3.8%,改革效果明显。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06 19:51
目录
概述
主要内容
注意事项
两证整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