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指:各级
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等,以及根据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设立的各级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等机构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
税收优惠;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
免税等税收优惠,对
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
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
代位权和
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