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主体是
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
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
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
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
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或家庭。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
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
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体现
税收政策中
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当纳税人通过一走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
税制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征税,除在税法中规定对什么事物征税(即
课税客体)外,还必须规定由谁纳税。直接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称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自然人是能独立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是依照
法定程序成立、具有
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社会组织。
判断社会中的某一主体是否是课税主体,要由其课税客体,即
征税对象确定。当某种事物成为课税客体时,它的占有、使用或
行为主体就相应地成为课税主体。如果该种事物不再作为课税客体,它的占有、使用或行为主体也就不再成为课税主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