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客体在税法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区别各
税种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
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重要依据。从课税范围来看,课税客体包括物和行为,前者如
商品、
劳务、
财产、
资源等,后者如
证券交易、购买
凭证、举办
筵席、屠宰牲畜等。
课税客体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归类。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
流转额、
所得额和
财产。按其在
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中所表现的形态划分,可分为
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商品(包括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劳务)、
所得(在
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
财产所得、劳动所得和营业所得)、
支出(在国民收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投资支出和消费支出)、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凭证(即因
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所书立或使用的
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等。
①课税客体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在
社会再生产中,可以作为课税客体的事物比较多,由于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诸多原因,国家并不一定对所有可以作为课税客体的事物都征税。
在高度发达的
商品经济时期,一些国家是以
所得为主要课税客体,商品则退居次要地位。有学者主张,今后的课税客体主要应为
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