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
双边净额结算和
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是指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
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
证券交易双方的
交易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
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个交收对手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1989年3月,由各国
证券清算交收领域专家组成的G-30小组(Group of Thirty)为提高证券市场交割效率和降低风险,提出九项结算交割作业建议(G-30 Recom-men-dation)。其中一项建议为推动银货对付
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将证券市场款项收付和证券的转账连结。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违约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