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
历史名词
变法,是指历史上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
释义
[try different ways and means;political reform] 指历史上对国家法令做重大改革。
变法者因时而化。——《吕氏春秋·察今》
出处
《商君书·更法》的词语,原文:“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例句
《史记·卷五·秦本纪》: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
刘基《半山寺》诗之二:“奸邪变法事多端,气燄兴妖胆自寒。
严复救亡决论》:“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
英语翻译
1. [History] political reform
2. to initiate political reform;to revise the law
经典事例
李悝变法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
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
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
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
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
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
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
“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
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
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
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
“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
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
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我们知道,在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变法
主词条:吴起变法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他是当时的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
韩非子·五蠹》说:
“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
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
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因此大得军心。
之后,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
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
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
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
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
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
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
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
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邹忌改革
主词条:邹忌改革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
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
“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
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期,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们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
申不害变法
主词条:申不害变法
战国初期,韩国虽然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
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申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
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
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
“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
《韩非子·定法》中又说:
“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
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
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
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
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害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
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
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
“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
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
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
司马迁说:
“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致韩国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商鞅变法
主词条:商鞅变法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
公元前362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
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卫鞅就在此时自魏入秦(在那之前,商鞅先是自卫入魏,随即自魏入秦。)。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商鞅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在那之前,商鞅在南门树木立信。最终,他的这一举动,终于在百姓中树立了威信。这就使人们知道,秦国的法律不敢欺骗百姓。)。主要内容有:
(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拆散家长制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
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
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商鞅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虽然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
《史记·索隐》谓:
“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
刘裕改革
刘裕从他掌权时起,到他代晋做了皇帝,曾对当时积弊已久的政治、经济状况有所整顿。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整顿吏治
他当时罢掉或处死的官吏,有许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亲信、功臣中,有“骄纵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严厉惩罚,甚之处死。
二、重用寒人
东晋时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权一直掌握在王、谢、庾、桓四大家族手中,选拔官吏,主要依据门第,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选出的官吏多是无才无识之辈。
刘裕掌权后,下令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按照九品中正制初置时的精神,选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刘穆之檀道济王镇恶赵伦之等。
三、继续实行“土断”,抑制兼并
刘裕义熙九年(413年),再次实行“土断”政策。义熙土断,是第四次土断,也是比较彻底的一次,它打击了东晋豪强士族势力,对维护东晋政府的兵役来源和租赋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刘裕亦于义熙九年(413年),将临沂、湖熟原属皇后所有,用来资助其化妆品开销的田地分配给穷人。如此削夺了世族以及皇室的私产,用来资济人民。即位为帝后更派大使巡行四方,举善旌贤,访问民间疾苦。
四、整顿赋役制度
刘裕下令严禁地方官吏滥征租税、徭役,规定租税、徭役,都以现存户口为准。凡是州、郡、县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据屯田、园地的,一律废除。凡宫府需要的物资,“与民和市”,照价给钱,不得征调。还减轻杂税、徭役等。
五、加强中央集权
刘裕在建立南朝宋后,亦削弱强藩,集权中央,于是限制了荆州州府置将和官吏数额,前者不可多于二千人,后者亦不可多于一万人;另外,其他州府置将及官吏数亦分别不得多于五百人及五千人。
为防止权臣拥兵,他特别下诏命不得再别置军府,宰相领扬州刺史的话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职要需军队防卫,或要出兵讨伐,一律配以朝廷军队,事情完结后军队都需交回朝廷。
另外,刘裕为防止外戚乱政,下令有幼主的话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临朝。
六、轻徭薄赋
刘裕即位后,免去了一些苛捐杂税,“蠲租布二年”,使百姓减轻一些负担。对于那些原来因战争需要被征发的奴隶,也一律放还。
东晋末年,置官滥乱,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刘裕也能及时制止,规定“荆州府置将不得过二千人,吏不得过一万人;州置将不得过五百人,吏不得过五千人”。
七、废除苛法
刘裕对东晋以来苛刻的刑法,也进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下诏“刑罚无轻重,悉皆原降”。
八、振兴教育
刘裕虽然是行伍出身,却能注重学校教育。他认为东晋末年以来,“戎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给。遂令学校荒废,讲诵蔑闻..训诱之风,将坠于地”。于是,下诏要选备儒官,弘振国学。刘裕振兴学校教育固然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却带来了全社会注重学校教育、改善社会风气的结果。
刘裕对政治、经济的整顿,进一步打击了腐朽、黑暗的贵族、士族势力,改善了政治和社会状况,对劳动人民的痛苦亦有所减轻。
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础,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雏形。
孝文帝改革
主词条:孝文帝改革
自道武帝拓跋珪以来,历来的北魏统治者都注重学习汉族文明。孝文帝从小就由汉人冯太后抚养,自幼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更加倾向于汉化改革。
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矛盾不断加剧。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孝文帝登基后,在冯太后的辅佐下,进行了深入改革,史称“孝文帝改革”。主要内容有:
一、迁都洛阳。
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孝文帝把都城由平城迁到洛阳。
二、全盘汉化。
迁都之后,孝文帝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姓氏,提倡与汉族通婚,用强力手段,促使鲜卑族接受汉文化
三、颁均田令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行均田令,均给天下民田,均田农民向政府交纳租调。
四、整顿吏治。
北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北魏政府颁布诏书,“始班俸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五、建三长制
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所说:“洛阳之汉化愈深,而腐化乃愈甚,其同时之代北六镇保守胡化亦愈固,即反抗洛阳之汉化腐化力因随之而益强”。
孝文帝以一己之喜好,不顾鲜卑民族的族情和北魏人民的福泽利益,强行推动改革,终使北魏亡国灭种。
王安石变法
主词条:王安石变法
北宋变法名相王安石(1021-1086),早年曾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后来任江宁知府、翰林学士、参知政事、宰相。
嘉祐三年(1058),上万言《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其后,在宋神宗熙宁年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变法立制,开始了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
座右铭:“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非常有名。
他被革命导师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是“去(劳动者)疾苦、抑兼并、便趣农”,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那些游手好闲者也回到生产第一线,收成好坏就决定于人,而不决定于天。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政权需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钱、矿税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
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王安石亲自撰写《周礼义》、《书义》、《诗义》,即所谓的《三经新义》,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
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第一次罢相
特别是由于变法的设计者王安石与变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变法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其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于熙宁九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变法”失败。政局的逆转,使王安石深感不安,当他听到免役法也被废除时,不禁悲愤地说:“亦罢至此乎!?”,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被罢后,神宗继续改革事业,号为“元丰改制”。元丰改制,虽与熙宁变法并称为“熙丰新法”,但改革力度无法同熙宁变法相提并论。
伴随著国力的增强,神宗将焦点转移到外患上。他决心消灭西夏。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开始西征西夏,并取得了很大胜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丰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发生政变,神宗借此再次征讨西夏,结果却遭到惨败,神宗因此一病不起。
元丰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赵佣为太子。
而神宗颁布的新法,虽然短暂被其母高太后废除,但不久又陆续恢复,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时期。
神宗驾崩后,太后高氏垂帘听政,对刚即位的哲宗赵煦严加钳制。
高太后信用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并冷落哲宗,结果引发严重的新旧党争,是为元祐党争。哲宗亲政后,贬斥旧党,信用新党,变法事业因此得到了持续。
张居正改革
主词条:张居正改革
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北江陵人。是徐阶的门生,明穆宗隆庆六年(1572),张居正得到大太监冯保的支持,取代了高拱,在明神宗万历年间,连续10年担任内阁首辅(宰相)。
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他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整顿,尤重于经济的改革,企图扭转嘉靖、隆庆以来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和民穷财竭的局面。
在内政方面,他首先整顿吏治,加强中央集权制
张居正创制了“考成法”,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贯彻朝廷诏旨情况,要求定期向内阁报告地方政事,提高内阁实权,罢免因循守旧、反对变革的顽固派官吏,选用并提拔支持变法的新生力量,为推行新法做了组织准备。
并且,整顿了邮传和铨政,他的为政方针是:
“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
在军事上,为了防御女真入寇边关,张居正戚继光守蓟门,李成梁辽东,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长城上加修了“敌台”3000余座。
他还与鞑靼俺达汗之间进行茶马互市贸易,采取和平政策。从此,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的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
万历七年(1579),张居正又以俺达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黄教首领达赖三世(索南坚错),建立了通好和封贡关系。
在广东地方,先后任殷正茂凌云翼两广军备提督,先后领兵剿灭了广东惠州府的蓝一清、赖元爵潮州府林道乾林凤诸良宝琼州府李茂等叛乱分子,岭表悉定。
这对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水利方面,万历六年(1578年),张居正推荐并起用先前总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并兼治运河。潘季驯在治河中,贯串了“筑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则,很快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万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
计费不足50万两,为工部节省资金24万两。
徐州、淮安之间800余里的长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间。因而,“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黄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达北京,“河上万艘得捷于灌输入大司农矣”。
在经济上,整顿赋役制度、扭转财政危机,是张居正改革的重点。
他认为,赋税的不均和欠额,是土地隐没不实的结果。
所以,要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类土地,遂于万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国土地。
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
张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决明朝两百余年发展中所积留下来的各种问题,以巩固明朝政权。
但是,改革触动了相当数量的官僚、缙绅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强烈对抗。再者,历史积弊太深、太顽,已是积重难返。
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积劳成疾,迅即病死,反对派立即群起攻讦,并且疯狂地进行反攻倒算。
张居正成了改革的牺牲品,家产被抄没,家属或死于非命。从而导致了张居正改革的失败。
此后,某些改革的成果虽然保留下来,但大部分已经废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历程中一现而逝,并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
戊戌变法
主词条: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指在1898年(农历戊戌年),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
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
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这年九月,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光绪帝被囚,康有为、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和日本,谭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杀害,历时仅一百零三天的变法终于失败。因此,戊戌变法也叫百日维新。
没有意识到中国几千年封建的危害,是戊戌变法失败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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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1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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