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初指兵赋。 春秋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 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口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 明代以后,将按户口征发的徭役折征银两,把丁税并入田赋,至清则以赋役为田租的专称。
《
资治通鉴·唐僖宗乾符三年》:“ 西川节度使高骈筑成都罗城,使僧景仙规度,周二十五里,悉召
县令庀徒赋役,吏受百钱以上皆死。” 胡三省 注:“赋,布也;分布使之就役也。”
赋役是古代政府财政实物形式、货币形式、力役形式收入的总称。赋,最早指军赋,是政府为了进行战争而无偿地向人民征取的实物、货币和兵役。《汉书·刑法志》就曾有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的记载,规定地方1里为井,16井为丘,出戎马1匹,牛3头;4丘为甸,出戎马4匹,兵车1乘,牛12头,甲士3人,步卒72人。役,最早指劳役,是政府为了修筑各项国防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宫室工程而向民间征发的劳动力。
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诸侯向臣属定期征用兵杂、武器、衣甲等,称赋;征收农产品称税或租。春秋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秦汉起,按田地、人丁、
户籍征收赋税。明代中叶实行
一条鞭法,清
雍正时实行
摊丁入地,赋税就专指
田赋,而将盐、铁、茶、酒以及行商、典当、契约等的征课统称征榷或杂税。清末,习惯上把赋税作为多种税课的统称。起初,赋包括军役。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秦代规定,男子22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称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