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
官名,读音xiàn lìng。指的是一县之长。县令之名,起于
战国。
《通典 卷三十三 职官十五》:“汉制,
列侯所食县曰国,
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
侯国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
战国时
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
行政长官为令。秦
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
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
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
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
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
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
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
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
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
北齐县分九等,
县官一律称令。隋、
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
县官品秩,
唐县令,
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
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
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
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
县知事;国民党统治时期称县长, 中共执政后,县长低于市长(
地级市)而高于乡长。县长是一个县的第
二把手(仅次于中共县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县的中共县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