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科是汉、唐、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汉
建元初令郡察人才,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
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
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
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在职六年,晓习故事,多所匡益。”
《
庄子·知北游》:“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
汉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二、唐、宋
科举制度的
科目之一。唐制,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策。宋初沿唐法。
王安石变法,罢
诸科,存进士,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太义、断案。
三、西汉的选官制度之一。明法(通晓法令)。汉初,还来不及制定一套选官制度。十一年,高祖下诏:“其有明法者,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必身劝勉,遣诣丞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令下之后,所在郡国纷纷荐举,郑崇之父
郑宾以明律令被征召为御史,
薛宣以明习文法而诏补
御史中丞。
《
明法》是我国古籍《管子》里记载的一篇文章,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
《管子》是一部记录中国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
齐国政治家﹑思想家
管仲及管仲学派的言行事迹的书籍。大约成书于战国(前475~前221)时代至秦汉时期。
刘向编定《管子》时共86篇﹐今本实存76篇﹐其馀10篇仅存目录。
管仲(公元前723年-约公元前645年) 汉族,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
春秋时期
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颍上(今安徽颍上)人。
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
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
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被称为“
春秋第一相”,辅佐
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
管仲的言论见于《国语 齐语》,另有《管子》一书传世。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
臣术胜也。夫
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
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
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
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
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
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
相为匿,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
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
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
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
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
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所谓治理得好的
国家,是因为君道强明;所谓混乱的国家,是因为臣下的“私术”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于臣对君的亲爱,而是君主通过权势压服的;百官尽职,不是由于君对臣的恩惠,而是刑罚坚决的结果。所以,君道与臣道混淆不分,国家就要混乱;把国权专授于人,君主就会失园。国家有四种危亡的表现: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叫作“灭”;发出而中道停留,叫做“壅”;下情一开始就不能上达,叫作“塞”;上达而中道停止,叫作“侵”。灭、侵、塞、壅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法度没有确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国。不在法度外浪费心机,也不在法度内私行小惠。所谓任何行动都不离开
法度,就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君权不能由两家占有,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以法治国不过是一切都按法度来处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断,人们就不能通过伪诈来取巧;有了权衡的称量,人们就不能利用轻重搞欺骗;有了寻丈的计算,人们就都能利用长短搞差错。君主若放弃法度,按照虚名用人,群臣就背离君主而在下结党营私;君主若听信朋党任官,人民就专务结交而不求工作实效。因此,官吏的治理不好,正是君主按照虚名行赏,根据诽谤行罚的结果。而这样下去,那些喜赏恶罚的人们就要背离公法而推行私术,也就是朋比为奸共同做伪。于是他们忘记君主,拼命结交,而进用同党;所以交人多同党也多,朝廷内外都成
朋党,虽有大的奸恶,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过去的。因此忠臣往往无罪而遭死,邪臣往往无功而发迹。由于无罪遭死和无功发迹,那么,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轻公了。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而一次不到
朝廷;百般考虑其自家,而一次不谋国事。朝廷所属的人员虽然很多,但不是拥护
君主的;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不是治理国事的。这种情况就叫作国中无人。所谓“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大臣不足,这是说私家之间力求互相帮助,不力求尊奉国君;大臣之间力求互相抬举,而不肯为国任事;小臣拿着
奉禄搞拉拢交结,也不以公职为事,所以官吏就没有作用了。因此,先王的治国,用法度录取人材,自己并不推荐;用法度计量功劳,自己并不
裁定。所以贤能不可能被掩蔽,败类也不可能伪装;夸誉者不能进用人,诽谤者也不可能罢免人。这样,君臣的界限就分明了,分明就容易治理,因为君主虽不自身下去办事,依靠
法度去办就行了。
佛学辞典曰:‘法者梵名达磨,通一切之语。如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
唯识论因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义解法。
自体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为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体,则自体有任持之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谓法者,摄无体该尽一切也。下按开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为二,是名名色,或开为五,或开为十二、为十八、为百,所谓五蕴、
十二处、
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设更广之,其数数百乃至无量,非本编范围所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