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NTB)是指一国或地区在
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
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国家
法律、
法令以及各种
行政措施的形式来实现。
主要形式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
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2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dures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
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
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
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
关税费。
2.知识产权措施
知识产权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
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
基本原则。
③
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
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
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
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
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
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
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根据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
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
产品质量等的
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
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
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
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
非政府组织制定的
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
商品价格和
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
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
技术法规的性质。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
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
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
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
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
重大影响的
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
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
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
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
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
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
技术要求高于该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
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
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tandards (Govern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
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
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
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
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
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
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
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
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
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
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
SPS措施必须遵循
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
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
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
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
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该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
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
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
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
反规避和
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
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
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
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
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
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中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
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进口产品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
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
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
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
优先原则;对采购该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
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该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
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该国国内立法上的
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该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
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
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
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
半制成品任意实施
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
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
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
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
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
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
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
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
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
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
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
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
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
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
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
贸易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该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12.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特征
与关税措施相比,
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
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
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
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
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
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
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
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
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
差别待遇。
主要影响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涉及面广,所以,它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较难估计,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
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例如,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
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各
发达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进口
数量限制等
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间,
世界贸易量平均
增长率达到7.2%。相反,在 70年代中期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形形式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73年到1979年,世界
贸易量年均增长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为3%左右。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
变比。
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
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品,
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
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受影响国家则是
发展中国家和
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
(三)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
限制进口,保护该国的市场和生产,但也会引起进口国
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
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
国内价格上涨,从而保护了进口国
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该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
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
出口价格也会由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
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采取
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了
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
税收负担。
(四)对出口国的影响
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
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
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
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WTO组织不懈地努力及各个国家通过双边和
多边贸易谈判下,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已大为减少,但以此同时,非关税壁垒领域呈现了新的
发展趋势,这突出表现在:
(一)反倾销措施不断增强
反倾销的最初目的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
价格歧视。然而一些国家却把它作为一种
战略竞争的手段,借此打击竞争对手和防止对手强大的武器来使用,从而给其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从其发展趋势看,它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如就反倾销的实施情况来看,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受害国,据统计2004年1~6月的101起反倾销新立案中,有30起是针对中国产品,比2003年同期增加了18起。
由于WTO有关
技术壁垒的协议并不否认TBT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这使得发达国家利用此法律依据制定了多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质量认证等手段来限制其它国家的进口。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涌现,并被不断地纳入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创新使
检测设备、手段、方法也更加先进,一些WTO发达成员国运用TBT的水平也逐渐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高。例如:日本对中国大米的农药
残留量,从原来的65项
检测指标增加到104项;此外,从涉及领域看,TBT从
生产领域开始,逐渐扩张至贸易领域,从有形商品扩张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三)数量保障实施使用频繁
数量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
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限额和进口禁止。数量保障措施对出口限制作用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因此,许多
西方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特点,作为攻击他国出口商品的“数量激增”手段。其中,最具威胁力的是专门针对中国制定的“
特保条款”。如2005年6月23日,
巴西政府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
特别保障措施,从而暂时保护巴西国内工业,这两部法令一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配额和
附加税,另一部针对中国的其他特定产品。另外,欧盟、美国等中国主要的出口国还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当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实施
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转求助于特保条款。
贸易与
环境问题正日益得到
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及人民的关注,成为
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绿色浪潮席卷全球与世界
绿色经济兴起的趋势,打着以
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旗帜,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制度和标准,对来自别国或地区的产品及其服务设置屏障。如
北欧四国的“
白天鹅制度”,欧盟的“
EU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
优惠性
原产地规则和
政府采购政策等灰色措施仍然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从而,被大多数成员国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广泛运用。由于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
经济利益,因此,各个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各类的
法律法规来限制其它国家产品的进口,以达到保护该国生产商利益的目的。
劳工标准和动物福利这两项措施虽然还未被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
发达国家为了削弱
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和原材料
比较优势,一直力图使其正式成为
世贸的制度,而且已经逐步开始使用该措施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在动物福利方面,如2002年
乌克兰曾经有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跋涉运抵法国却被法国有关部门拒收,理由是运输过程没有考虑到猪的福利,中途未按
规定时间休息。在劳工标准方面,如据
美国商会组织调查,有50%的跨国公司和
外贸企业表示,如果
SA8000标准实施,将重新与中国企业签订新的
采购合同。而由于中国的
产品结构属于
劳动密集型居多,而
SA8000主要是针对
劳动密集型产品,因此,这无疑将对中国的外贸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毋庸置疑,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新的非关税壁垒将不断出现。为应对国外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要以应对非关税壁垒为契机,依靠
科技进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促使
产业升级,提高中国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层次。一是加强
技术研发特别是加强
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配方、新方法,推出新产品,从而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促使产品结构向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型;二是通过提高产品的深加工程度,把中间体生产为成品,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避开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在
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单打独干的
营销方式并不适合加入
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
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这条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帮助生产者协调
出口价格,使中国产品
压价竞争、自相残杀的情况减少,还可以在
对外宣传、谈判、销售等提供服务,承担大量产前、产后的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跟踪外国非
关税壁垒措施的变化动向,使企业及时掌握
国外市场贸易壁垒信息。
(三)加快制定和完善技术标注和法规
应对
技术壁垒,中国应亟待完善
技术标准和
技术法规体系。一是要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体系,要根据WTO 有关协议,大力推动原产地标记
认证制度,积极实施ISO19000、
ISO14000 标志和
SA8000标准的认证, 加快与
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步伐;二是加大企业的技术与标准化法制意识,适应国际贸易对技术标准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积极
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掌握
国际生产信息和
生产技术水平,吸收先进成果,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市场多元化战略就是要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分布上应更加均衡,不要什么都一窝蜂地涌向某一个市场。因此,从政府到企业都要努力调整自己的出口
市场战略。具体实施时要本着“巩固
老市场、开拓新市场、出口份额过于集中的要适当分流”的原则,使我们的产品能出口到更多的
国家和地区。这不但可以避免某些产品的出口过于集中,容易授人以柄,从而限制中国的出口,而且如果发生
贸易战时,中国可以通过
贸易转移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政府要促使外贸企业系统收集各国(地区)关于进口、外国投资及其他与外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行业标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时了解所在市场对某种商品采取什么措施和政策,以及当地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这些标准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等。
2.选择可信赖的国外
产品代理公司,它们不仅对当地市场了如指掌,对所在行业的最新动态以及消费者的最新需求也应充分把握。
3.应把信息及时的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进行扩散,从而确保在每一起非关税壁垒案件发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减少被非关税壁垒影响的概率和迅速组织企业应对创造重要条件。
总之,国家间完全消除非关税壁垒是不可能的,非关税壁垒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为了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中国的
主导产业和
幼稚产业,我们应认真研究
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学习借鉴别国的实践经验,灵活利用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
WTO规则,并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起自己的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从而提高 企业在
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