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
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
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根据
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
外交特权与
外交豁免权)。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治外法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治外法权可以与领事裁判权划
等号,或者分为和平的治外法权和强加的治外法权两种。另一种说法则认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有本质的不同:领事裁判权是一国侨民在外国脱离该国
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而治外法权是一种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各国双边或者
多边条约确定的针对外交人员的权利,某国在一国的外交人员代表了自己的国家,根据国际法
国家豁免的规定,外交人员不受该国司法管辖的
豁免权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我国《刑法》第11条也肯定了这一点。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
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
埃及,日本,
摩洛哥,
伊朗,
泰国和
土耳其,以这些所谓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借口,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肆意践踏所在国法律。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
领事裁判权。
随着中国
国际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被废除。1917年,德国和
奥匈帝国因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
不平等条约。1924年
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意大利和日本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
特殊地位。1946年,当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单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在中国完全废除。
1941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国,而中国与英美等国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与《
大西洋宪章》和《二十六国联合宣言》精神不符,而且由于中国沿海地区被日军占领,
不平等条约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
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8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并将此意及美方拟就的简明条约草案通知英国。9月8日,英国正式复告美国,亦认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之时机已到。于是,10月9日美、英两国政府分别通知中国政府,声明愿即时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
1942年10月10日,蒋介石在重庆宣布美、英两国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1942年10月24日,美国即向中国驻美
大使馆提出《中美条约草案》,30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亦向中国外交部递送《中英条约草案》。中国外交部先后分别向美、英两国政府提出修正稿,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完成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的修定,并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
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中美条约八条;中英条约九条,并有附件四条。同年5月20日,经中、美、英三国政府正式交换批准,完成条约上的最后手续,并立即生效。根据中美、中英条约,取消了美、英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