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
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
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
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