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
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
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
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点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
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
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
家庭养老、土地保障、
社会救助等其他
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
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镇),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
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
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
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
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
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
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
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
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
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和基金
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
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
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
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
群众监督。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
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
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
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
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
能力建设,运用现代
管理方式和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
行政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
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
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
社会优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国务院成立新
农保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
政策制定、
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
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
城乡差距、改变
城乡二元结构、推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
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
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新老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几点区别:
第一,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
筹资渠道。特别是
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
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
农业税、农业直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
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
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
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
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在农民6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至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尽管现阶段的保障水平较低,但相比之前的“老农保”已有很大进步,成功向
社会养老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
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
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的经济和
社会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实施以农业促工业,以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策略,加之
城市居民有包括养老、医疗等较为全面的
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居民在此方面的保障却极低或处于空缺状态的现实更加剧了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化,
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从城市居民和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角度看,1978年的收入比例为2.57∶1,此后成迅速扩大趋势,到2008年
收入差距比例上升为为3.31∶1,若再考虑城镇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和津贴的话,城乡差距会更大。通过对农村居民推行
普惠制的
养老保险和之前的“
新农合”双管齐下,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缩小城乡之间的
社会保障水平,也有助于将来实现城乡统一保障体系的链接,从而有益于加快
农村劳动力的正常流动,扩大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非农收入,减小城乡居民的收入
剪刀差,加快我国的
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城乡统一发展的社会经济目标。
最后,有利于
扩大内需和
国民经济发展。我国的
收入分配体系很不合理,资本主要流向政府和企业,工人和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2001年以来我国
GDP平均以8%的速度增长,而人均收入增长却远低于经济增长,收入低的现实难以产生与产品生产相符合的国内需求。因此,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依存于外部需求,为扩大
竞争优势,往往通过降低工人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从而形成一种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面对2008年的
金融危机,世界经济低迷、外部需求迅速下降的情况,扩大内需成为解决我国产品供应过剩问题的首要途径。我国4/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他们的生活需求潜力是巨大的,由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低,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养老、医疗、教育等)较大,极大地削弱了他们的消费能力。通过新农保的这一民生政策的实施,实际上就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无疑会有助于降低他们对未来养老的担忧,增加消费,进而通过经济学中的
乘数效应,促进我国经济的
持续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富民强国。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
中央财政补助的
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
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
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
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
家庭养老、土地保障、
社会救助等其他
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
信息披露制度,加强
社会监督。
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
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建立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
新医改中大幅度提高
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基金
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并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连续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
老工伤待遇、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
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
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
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策部署,我们下大力气建立城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启动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
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们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乡居民
参保人数不断增加。2009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我们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按时足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共拨付两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超过1700亿元。全国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经办
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
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推进顺利、进展迅速、成绩显著,超出预期。这说明,中央建立这两项制度的重大决策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国情出发,确定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既考虑了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实需要,也考虑了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方针是两项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我们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补贴,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政府的强力引导,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大加快了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我们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2009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各省也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可以预见,不久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新农保将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保险合并,从而成为历史名词。
建设要求
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
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
筹资机制。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
养老待遇的
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
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
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
江苏省
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
苏州市农村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
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
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
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
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
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
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
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
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
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
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
养老保险体系。
试点
新农保试点
2009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
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各项
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
覆盖面,到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在“十一”之前启动,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胡晓义介绍说,扩大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是
新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取得明显进展,
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
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3亿,
新农合参保人数达8.3亿。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将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到年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达到3.9亿,加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整体上将有超过12亿的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国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职工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都要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比2009年提高平均5个
百分点。
胡晓义同时透露,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
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意见,预计会在“十一”之前启动试点。新农保和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在
筹资结构方面有很大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对社会上热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中“不再把
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
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胡晓义表示,此次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再比如简化了
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
行政仲裁、法律诉讼,把链条缩短,可以避免一些
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
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修改。他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还在征求意见,这本身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
推进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是推进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继续开展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加快推进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紧起草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方案的要求,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
覆盖范围,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全面开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
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进一步提高
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
被征地农民、
灵活就业人员和
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密切跟踪各地帮助
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
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加强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开展
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方案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
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基础养老金或超55元
记者:“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
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个人缴费以当地
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
农村低保的水平、
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
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
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农民工也可以参保
记者: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高帆:对于农民工参保问题,我们是这样考虑的:农民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记者:“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
缴费方式收缴保费。记者: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高帆:《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农民工参保
农民工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之前基本领不到,因为公司负担不起,能逃就逃。就算办了的,一换地方就取不了,所以农民工纷纷退保。2010年初出了个《办法》,要求公司改为交12%,又给了一个异地接续的方法,再不许办退保。
记者:首先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这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2.19亿人。但同时也要看到,30年来,我国
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
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
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加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制订适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根本上讲,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变化和运行特点的状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有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的办法,而要制定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
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
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
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
政策措施。
记者:据了解,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
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矛盾。请问主要问题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综合各方面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农民工
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
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
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二是转移难。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在这个城市打工,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
社会统筹基金,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怎么解决这“两个难”的问题?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主要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2006年《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
基本原则。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
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记者: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
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
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
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
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
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
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
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
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制订的是具有
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
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
中心城市的
人口承载力,防止
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记者: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
再按本人
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
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
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我注意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考虑的?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吗?
记者:两个办法实施后,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是不是很麻烦?比如说,跨地区流动就业是不是要自己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记者:不再实行“退保”政策后,怎么保证农民工对自己的累计权益看得见、摸得着、能放心?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正在结合“
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
查询系统。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
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
社会保障卡,个人
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
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
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这有点儿像银行的
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三点意见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开始征求意见。对一些在设计上似乎还会使人产生疑虑的地方,个人提出3点浅见:
其一,在“(农民工)办法”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中,没有涉及资金
怎么走。农民工带走的是“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是“
有价证券”吗?其实,按照此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不许“转移接续”的规定。在2001年出台的《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但是,因为对资金的“转移接续”没有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还有这样的匪夷所思的规定:“城镇企业
成建制跨省搬迁,……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转入地接收的是“个人缴费部分”,而支付的是“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而且还要保证“按时足额”。从这项规定也许可以推及全面,正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诸侯割据”而且资金转移受阻,所以到后来各地一般都不会接受“转移接续”。“(农民工)办法”中对这一点的表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其二,“(农民工)办法”要求农民工要有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合理的。但是,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这就令人费解了。
首先,截至2008年底,全国只有3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全国3000多县(市、区)的1/10。所以,至少是近几年,“没有参加”的居多,而“没有参加”的只能“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这就不合理了。累计缴费不到15年的,可以减少养老金金额,但千万不要简单地“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个
最低限度也是合理的,譬如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初建时,规定参保3年以下的一次性支付,但是支付的是包括雇员、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利息。
其三,“(转移接续)办法”中关于“退休地点”的规定似乎也很令人费解。这涉及“户籍所在地”和“最后参保地”两个概念,“办法”规定,在“最后参保地”要有10年的参保记录才能按此地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否则就要找上一个有10年参保记录的地方,按那里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如果都不满10年,要按户籍所在地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
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在一个地方工作若干年,那段时间就按那里的退休当时的待遇水平计算,这样不是很明确吗?如果这个“最后参保地”和“户籍所在地”按省级单位计,那还好说,要是具体到市、县,岂不麻烦。更为合理的办法可能是,农民工退休养老的地点应该是可选择和可调换的,他们的
退休金就由他们选择的“退休养老地”发,待遇水平按各“参保地”的省级平均水平和缴费年限(具体到月)计算。这对解决“
异地养老”问题也有好处。
举例
中央财政首为农民养老买单,标准最低55元
国务院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基础养老金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中国农民自古以来依赖土地和子女养老的模式即将发生改变。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逐步推开,他们以后将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养老保险的
资金来源包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这也意味着,中国中央财政首次对农民的养老承担责任。对于中国农民而言,这一政策的意义,堪与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了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相提并论。
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民政部截至2005年底的数字,全国共有县级
行政区划2862个。
一位参与
政策制定的人社部官员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说,10%试点县的选择,将先由各省提出申请,国务院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安排,原则上每个省都可以有试点。
中央财政担责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讨论并原则通过《
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知情人士向CBN透露,会议讨论了由人社部提交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结合领导同志的意见,人社部和财政部两家还要对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然后可能还要向地方继续征求意见,但距离正式出台已经不远了。”这位人士说。
人社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
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的试点,与上述试点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
昨天的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社部官员告诉CBN记者,采用“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这个提法是为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但从制度设计来说,用“基础养老金”来取代“社会统筹”可能更加准确。
这位官员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大不同在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带有
社会福利性质的制度,其基础养老金部分由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分担一部分;凡达到规定年龄,即可领取养老金。
CBN记者了解到,当前设计的方案是,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地方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但不能减少。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初定西部地区补贴80%,中部60%,东部20%。
上述知情人士也表示,这是一个初步的方案,下一步还有可能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
根据各地先期试点的情况来看,财政对于农民的补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发放的时候补贴,凡是60岁以上的人口都可以领取养老金;二是缴费的时候按照定额或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三是在领取和发放的时候同时都给予补贴。
人社部的官员也表示,最终由国务院下发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能将尊重地方试点的经验,给予地方更多的弹性空间。
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会议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会议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上述官员透露,当年年满60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的养老金底限初定为55元,财力好的地区可以增加,北京已经达到了280元。
会议还表示,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这个制度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杨燕绥对CBN记者表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一个克服老年贫困的制度,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数额是非常低的,但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个制度同时也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长期积累后这部分钱也能发挥养老作用。
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曾公开表示,按照十七大所提出的“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
时间表已经非常紧张。
但上述人社部官员也表示,在先期试点中,北京仅仅用了一年时间就实现了全覆盖,说明这是非常受农民欢迎的制度,只要财政补贴到位,也许在未来三到五年之内就可能实现这个目标。
政府补贴方式
政府补贴包括四个方面:1.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责10元,市县级财政各负责10元。2.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给予补助(即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
珠三角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
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3.对较高档次缴费的鼓励: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制订。4.对特困群体的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
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制订。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在广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作为新农保的一个组成部分,意即在征地时,要落实资金,为被征地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办理流程
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
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所需证件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办理方法
到户口所在村委会填写《
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
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
存折复印件两份。
与城镇区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7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另据贵州
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资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异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制度实施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参保条件
根据政府颁发〔2010〕187号文件第
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
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政府颁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
城镇居民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
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
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新农保: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
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
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②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城居保: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城镇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②独生子女户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