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依据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律和社会及
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对
执政党和
政府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有
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社会监督的
行为主体,是不具有
国家权力的各政治党派、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和
大众传媒等
社会力量,这是
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法律强制性,监督的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有关人员的
法律意识、民主观念、
道德水平以及
社会舆论的作用。
1、社会监督具有
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
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
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
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监督具有启动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
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产生强制性的
法律后果。
公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
合法性与
合理性进行监督。不断扩大
公众参与范围,方便
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引导加强
内部监督,保障职工群众的
监督权,鼓励职工
群众监督举报各类隐患;注重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
社会组织和
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
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
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
妇联组织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依法维护和落实
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
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一
社会主体贯彻法律为目的对其它主体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对权力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监督权力主体的角度,可分为
国家权力监督和
人民民主权力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
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
政治权力运行中
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建立完善舆论监督
反馈机制。对
新闻媒体有关的批评性报道,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2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