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
国家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宪法、法律、条例、法规等,对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撤销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并通过人民代表的质询和视察工作,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具体构成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监督:①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税务监督。
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对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监督,以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基础管理;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其他方面的监督。
其一,工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检的过程中,对工商企业会计报表及其注册资本情况的检查;
其二,证券监督即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监督;
其三,人民银行及保险部门的有关监督。
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为主要形式的现行会计监督体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6 10:5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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