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级行政区,包括
市辖区、
县级市、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特区、
林区,由
地级行政区、
直辖市管辖或由
省级行政区(仅限于
省、
自治区)直接管辖。
商、
周中国实行分封制,即全国最高统治者——国王除在王城附近保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种植和采集,附属的人民归自己直接支配,全国其他土地和民众都分封给天子的儿孙、亲戚或奖赏大臣,这些领主在他们的领地范围内形成一种统治集团,诸侯的领地叫国,卿大夫的领地叫
采邑,具有绝对的王权,但每年要给天子
纳贡和服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成立后,对行政区划做了全面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
县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划总称,其管辖
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等乡级行政区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按照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区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为
直辖市(国家一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三级行政区,为
地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