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级行政区,包括街道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由县级行政区管辖或由地级行政区(仅限于地级市自治州)直接管辖。
历史沿革
发展历程
1928年,民国政府开始设立县辖区。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设立县辖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同时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
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同时全国有15000多个县辖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
1956年底,县辖区减少到10000多个.
1957年,县辖区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县辖区的建制。
1960年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县辖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3年,开始建乡。
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20世纪90年代,经过“撤区并乡”“撤片并村”等乡镇建制,乡镇数量由多变少、规模由小变大。
数量演变
资料来源:
具体介绍
基本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类型包括街道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乡级行政区属于县级行政区的下级行政区划单位,按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按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则属于第四级地方行政单位。乡和镇统称为乡镇,行政机关叫乡政府或镇政府。乡级行政区下辖社区行政村
区划数量
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
2024年3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4-11-01
论中国乡镇改革25年.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2005-10-11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3 18:36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