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级行政区,包括
街道、
镇、
乡、
民族乡、
苏木、
民族苏木、
县辖区,由
县级行政区管辖或由
地级行政区(仅限于
地级市、
自治州)直接管辖。
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同时全国有15000多个县辖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
1956年底,县辖区减少到10000多个.
1960年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县辖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类型包括
街道、
镇、
乡、
民族乡、
苏木、
民族苏木、
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乡级行政区属于
县级行政区的下级行政区划单位,按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按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则属于第四级地方行政单位。乡和镇统称为
乡镇,行政机关叫乡政府或镇政府。乡级行政区下辖
社区和
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