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了乡的称呼(
五州为乡。——《周礼·大司徒》。注:“万二千五百家。”),1949年以前称乡。
乡一般有若干个行政村组成,人口在5千至2万人之间,区域面积相对比镇小,人口比镇少,经济相对薄弱,并以
农业人口为主。
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乡改镇:县级
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镇的建制;本乡总人口达2万人以上,乡政府驻地
非农业人口达2千人以上的,可以建镇;
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千的,如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