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乡,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街道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特区、林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
历史沿革
最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了乡的称呼(五州为乡。——《周礼·大司徒》。注:“万二千五百家。”),1949年以前称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
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3年,开始建乡。
基本信息
乡是市辖区县级市下的行政区域单位,与镇同级,都属于乡科级,乡比镇区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少,经济发展弱。
乡一般有若干个行政村组成,人口在5千至2万人之间,区域面积相对比镇小,人口比镇少,经济相对薄弱,并以农业人口为主。
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乡改镇: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镇的建制;本乡总人口达2万人以上,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达2千人以上的,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千的,如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各省数量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3 20:28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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