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点是依
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上下限限制。而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在缴费工资的基础上用以核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数据。它的特点是其额度的高低有上下限限制,缴费基数上下限幅度的设定随
政策调整而变化。
缴费工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
职工工资总额的确认。
工资总额是指各
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
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职工的哪些
收入进入
工资总额,哪些收入不进入工资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每年缴费基数核定时,社保机构要求
用人单位上报的是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后缴费工资,而不是缴费基数。这个缴费工资以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数据核定上报。上报
数据既可以大于缴费上限,也可以小于缴费下限,只要是实际发生数就行。由此看来,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并不是同一概念了,其实不仅它们的本质函义不同,其
管理的部门也是不同的。缴费工资的核定、
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缴费基数的确定则是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
1.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并不是同一概念了,其实不仅它们的本质函义不同,其管理的部门也是不同的。缴费工资的核定、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缴费基数的确定则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职责。
2.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
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
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它的特点是依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上下限限制。
3.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在缴费工资的基础上用以核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数据。它的特点是其额度的高低有上下限限制,缴费基数上下限幅度的设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
4.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有12个月的时间档期差距。即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用于核定本度缴费基数的。例如:2019年的缴费工资是用于核定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所以,2019年的缴费工资≠2019年度的缴费基数,两者相差12个月的时间档期。参考文献:《北京劳动保障》2009年第7期
以
养老保险为例,2011年缴费上限是某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为5667元,缴费下限是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为1133元。
如果某职工2011年符合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他核定上报的缴费工资应为6000元,而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通过缴费系统自动生成的缴费基数则为5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