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
基本含义
社会保险是
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
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
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发展历程
国际
社会保险制度在欧洲诞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经历了不断发展、变革的历程。在16-18世纪的西欧,封建小生产方式逐步瓦解,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逐步确立。工业革命带来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事故大幅度增加,导致工人伤残、职业病的事故频发;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导致工人失业增加。这些风险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19世纪后半期,欧洲产业工人罢工、游行、示威此起彼伏,严重地危及有产者的统治地位。如何缓解社会矛盾,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面临的难题。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旧《济贫法》,虽救济面窄,享受救济的条件苛刻,但它是社会保障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干预贫困救济、确立救济制度的标志。19世纪初,随着英国产业革命的发展,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原有的零星的微薄救济已不足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英国工人为了应对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问题,成立了一些自发的、民间的、小规模的类似互助基金会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工人的窘迫处境和不满情绪。英国政府注意到这一现象,认为这是一种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办法。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也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将救济对象限制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幼身上,受助者必须通过严格的财产审查,并住进济贫院,同时取消受助者的选举权和个人自由等。英国政府组建济贫实施委员会管理救济工作,提高国家对救济的行政监管力度。新《济贫法》最大的进步是,它承认要求社会保护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新《济贫法》的颁布和普遍实施,使得互助救济向社会救济转化。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西欧国家。19世纪80年代,德国已完成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伴随工业化而来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问题日益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风险,劳资矛盾日趋尖锐。早在1848年2月,无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并首先在德国传播开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德国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1875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成立。同时,新历史学派在德国盛行,主张社会改革,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增进社会福利。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俾斯麦政府奉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决定由政府出面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举办社会保险事业。1883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又颁布了《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疾病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
受德国社会保险三项立法的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德国的做法,建立了适应本国具体情况的社会保险制度。奥地利1887年建立工伤社会保险,1888年建立疾病社会保险;荷兰1895年建立工伤社会保险;意大利1898年建立工伤社会保险;法国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1905年实行失业保险;英国1908年建立老年社会保险。
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广泛的经济危机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工人运动高潮迭起。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为了摆脱危机,振兴经济,缓和国内劳资矛盾,罗斯福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以充分就业为首要目标,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对美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影响深远。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扩大公共工程规模,推行社会福利计划。1935年,在罗斯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Act),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格局。
美国的社会保险法案是世界社会保险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标志。有限保障是美国社会保险法案的显著特点,它在履行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家庭的义务与责任,从而创造了一个不同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美国社会保障法的诞生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世纪30年代,在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各国经济走向衰退,人们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人运动在世界各地不断爆发,各国开始着手建立适合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到1940年,实行任何一种社会保险的国家有57个;实行老年、伤残和遗属保险的国家有33个;实行疾病和生育保险的国家有24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有57个;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有21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洲国家、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
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仅在1958-1967年期间,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就由80个猛增到120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开始制定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社会保险政策是世界各国的首选政策,以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伴随着战后工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多,这个时期建立工伤保险的国家(地区)最多,由1958年的77个,增加到1977年的117个在此阶段,社会保险出现了国际化发展趋势。1952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总结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包括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残疾津贴、遗属津贴、定期支付应遵循的标准、平等对待非本国公民等条款,以及一切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公约》对社会保险的各项目都规定了最低支付标准,为各国社会保险法规的完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标志着社会保险事业从此走向国际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平稳上升的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形成的15个共和国,都纷纷建立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原有的实行其他模式的保险制度的国家改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健全本国的社会保险制度。1981年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地区)为139个,1985年是142个,1990年是146个,1992年达到了163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数量出现了比较大的增长趋势。
中国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内地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1950年,政务院批准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1953年,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对《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劳动保险对象范围扩大到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和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与国营建筑公司。
1954年6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明确劳动保险交由工会统一管理,并对相关费用的代收银行进行了规定。这一征缴模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存在效率低下、覆盖面小等局限性,但它却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等规定,构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同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建立了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生育保险制度。1956年,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再次修订,把保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十几个产业部门。
195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至此,中国以劳动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框架,对于调动广大城市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1959年,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上报《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并提交《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附件,明确提出“以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为宜”,即实行“合作医疗”。196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医疗试点-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成立。1976年,全国90%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1978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载入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别得到恢复。1984年,劳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集体企业。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以确立。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自此,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渐次启动。1992年1月,人事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比较笼统的原则性意见。自1992年6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在各地展开。辽宁、山东、黑龙江、河北、湖北、杭州等地市人事部门相继下发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问题的文件,着手开展此项工作。从1993年起,海南、上海、辽宁等地纷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将城镇所有职工覆盖在内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1994年,先后有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下发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围和人员中开始试点。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该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截至1997年,有1/2以上的地区进行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全中国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文的省级政府达19个,进行试点的省区市为27个,县市区为1700多个。但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地方采取的是“部分铺开”的做法,即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内,而只有少数地方才实行了“一步到位”的做法,即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城镇职工一体化的养老保险。
199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将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划归其负责,从此中国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体制更加统一和规范。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
2008年3月1日,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五个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启动。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2016年7月14日,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及“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广东省在2022年12月4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显示,已经实现合并。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最新公布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同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了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基本原理
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险原理首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个体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但对于整个群体而言则呈现出一定的统计规律,因此对于社会成员共同面临的风险,可以利用大数法则、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即社会保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社会保险需要在遵循保险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保险的特性。
风险转移原理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具有一般风险管理方案的共同特征,即基于风险的射幸性设计制度和政策。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绝大多数风险由社会成员自己通过适宜的风险管理计划加以处理。属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仅仅是若干基本风险,这些风险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需求直接相关。具体而言,养老保险是基于预期寿命的不确定,医疗保险是基于疾病发生的不确定,工伤保险是基于生产事故的不确定,失业保险是基于工作岗位的不确定,生育保险是基于生育发生与否及生育医疗费用的不确定,照护保险是基于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不确定。基于群体内风险发生规律的确定性,可以通过精算技术在确定风险补偿的前提下估计社会保险的资金所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依据。
风险保障原理
无论何时何地,人类社会及其成员总是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有些风险是任何个体都无法直接处理的,而社会成员不全是理性的,且现实生活中还常常有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需要有专业从事风险处理的人士或机构,通过社会化机制处理风险,从而形成了一个自发的、自由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但是,这个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时会失灵。无论是互助合作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自主决定、自愿参加。这些参保者一般是中等收入及以上者,具有一定的缴费能力。因此,有人称这两类保险为“富人俱乐部”。而且,这两类保险都贯彻费率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风险高则缴费多、标的大则缴费多,保障高则缴费多等。此外,商业保险还有核保这一必经程序,符合一定条件的投保标的才能成为保险标的,例如医疗保险中,符合一定的年龄要求者才能参加,有时需要对希望参加保险的人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成为被保险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历史上的世界各国,基于国家的安定、政权的稳固,或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同程度地对风险保障市场进行干预,建立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参保者是特定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只需身份验证(例如,职工相关的社会保险,只验证有没有劳动关系;居民相关的社会保险,只验证居住身份),不需要核保。而且,在这个群体内,一般适用相同的缴费规则,虽然各自收入水平不同,缴费基数差距可能较大,但他们适用相同的缴费率。因此,高收入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贡献较大,而低收入者对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小。但保障待遇的确定与缴费多少并非直接对应,待遇差距一般小于缴费差距,有时甚至没有任何差异。通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更好地实现风险保障。
保险项目
中国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此外还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五大主要保险项目构成的保险体系实现了生命周期全覆盖。
基本含义
社会养老保险即公共养老金,是国家立法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形成的养老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旨在保障和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支持。社会养老保险和养老服务供给都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影响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两者的共同之处是:最终责任主体都是政府,并需要家庭、社会共同配合支持;主要功能和目的都是为老年人的养老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两者的不同之处是:社会养老保险属于财政转移性支出,是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划定了养老最低保障标准,经济意义较强;养老服务供给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社会意义较强。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社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获得需要的养老服务提供了保障制度和经济基础;养老服务供给是社会养老保险落到实处的最终依托和载体。
参保对象及缴费方式
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与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参保地所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户口。一般以农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补缴事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断缴事项
养老保险出现断缴参保记录不会清零!社保经办机构会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会连续计算利息,已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白缴。若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非因工致残等情况下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参保对象及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和工作单位按一定比例缴费,并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等工作到退休年龄,如果已经累计缴纳够一定年限(男30年、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不再缴纳,终身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是由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组成,只计入统筹账户,没有个人账户,每年一缴,缴一次管一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例如,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105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3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670元/人,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76:1。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群众只可以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基本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对象及缴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0.5%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险发展较早的保险项目,从救济到劳动保护,最后到建立社会化保险,工伤预防、待遇和康复工作全面展开。
参保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企业费率按行业分为八类,一类行业费率为0.2%-0.3%,二类行业费率为0.2%-0.4%-0.6%,三类行业费率为0.35%-0.7%-1.05%,四类行业费率为0.45%-0.9%-1.35%,五类行业费率为0.55%-1.1%-1.65%,六类行业费率为0.65%-1.3%-1.95%,七类行业费率为0.8%-1.6%-2.4%,八类行业费率为0.95%-1.9%-2.85%。
基本含义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参保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缴费方式
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明确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通过社会统筹共济,将单个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成本在全体用人单位之间分担,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同时均衡了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了男女公平就业。
国际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英国也是西方最早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英国构建了全世界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包含40多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被归为五大类,即社会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服务、社会救助和医疗保健。其社会保险包括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国民保险、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国家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国民保险基金和国家财政。国民保险基金由企业、员工和自由职业者缴纳保费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员工自愿参加)的基金来源: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规定双方缴纳比例,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财政补贴,企业和员工缴费社会保险给付:供款基准原则和收益原则相结合。如国家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人人平等,收入关联部分与缴费水平挂钩。
在美国,社会保险税亦称联邦保险缴款法案税,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物。通过这种税征收的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只能用于以下三方面:(1)退休人员或遗属的福利;(2)伤残人福利;(3)医疗福利。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以雇员的工薪额为基数加以征收;一是以自营职业者的收入为基数加以征收。
其中以雇员的工薪额为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实际由两部分组成:(1)雇员支付的部分;(2)雇主支付的部分。双方适用的税率相同,但税率同样也由两部分组成:(1)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部分;(2)医疗保险部分。
瑞士的社会保险由所谓“三根支柱”支撑。这“三根支柱”即联邦社会保险、职业互助金、个人保险储金。
第一根支柱联邦社会保险亦称公共保险,即政府直接经营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险种包括养老保险,遗属保险和伤残保险,以使社会成员在遭受老、死、残情况下,其家庭仍能保持最低生活水平。联邦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联邦政府、雇主、雇员和州政府。所有就业者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同一比例向联邦政府交纳保险金。第二根支柱职业互助金,是联邦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所有雇主与雇员都必须遵守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功能是保证工薪人员在老、死、残等情况下,还能维持比基本生活更高一些的生活水平。职业互助金所保的对象是雇员,而保险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第三根支柱个人保险储金,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和意愿采取的非强制性的保险措施,是对上述两根支柱的补充。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由养老、医疗、护理、失业及工伤保险构成,未成年人通常通过家庭联保的方式加入社保体系。除了家庭联保之外,德国还规定了以强制参保或自愿参保方式加入社保体系的人员范围。学生在学徒培养前,一般通过家庭联保方式参加社保,而在学徒培养后,则被划入强制参保人员范畴。在德国,学徒必须参加所有类型的社会保险,而社保缴费义务应由企业和学徒共同承担。学徒的社保费用大概占其税前收入的40%,而其中20%的费用由学徒自己承担。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险一般是指医疗保险税,居民的应税收入加上申报的附加福利按2%缴纳。若满足特定医疗状态(例如失明,享受疾病补贴、根据国防部或退伍军人事务安排享受全免费医疗),或外国居民,或不享受医疗福利者可豁免医疗保险税。对于高收入者,若无购买私人医疗保险,须再缴纳医疗保险附加税(medicare levy surcharge,MLS),MLS的设计初衷是鼓励人们使用私立医疗系统以减轻公立系统的压力。MLS税率分1%、1.25%和1.5%三档,所谓高收入是指个人收入超过9万澳元、家庭收入超过18万澳元。另外,自2014年7月1日起,雇主须至少按雇员薪酬的9.5%缴纳强制养老保险,自2021年7月1日起提高至10%,自2025年7月1日起将再次提高至12%。
日本的社会保险包含年金、医疗、护理、劳动保险等几项内容,涵盖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是一个综合性、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网络。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国民养老金保险制度。介护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介护保险法》规定每个国民从40岁起至死亡,都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介护保险金,介护保险者的缴费和政府补贴各占一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承担政府补贴的50%,地方政府部分由都道府县、市町村两级各承担12.5%。为了弥补由于支出增加或者保险金收入不足造成的市町村的收支缺口,每个都道府县(或行政区)均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国民从65岁开始可以申请介护,经相关部门审核划定享受的介护层级后,保险负责80%~90%的护理费用,个人只需支付剩余的10%~20%。
奥地利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行政部一般监督,年金保险协会负责老年、一般伤残和遗属保险管理;疾病基金会负责侠病与生育的社会保险管理;产业事故保险协会负责长期工伤社会保险的待遇(短期待遇由疾病基金会管理);失业社会保险则由社会行政部下属的各省和地方职业介绍所进行管理。
基本特征
强制性
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是指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任何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规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政策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这是社会保险的明显特征之一。社会保险虽然在具体运行中也强调基金运用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不以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准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
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所有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对所有成员具有普遍保障的责任。对于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是否就业、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和其他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只存在着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保险的范围、项目、标准以及采取的形式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存在有没有社会保险的差别。
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保障水平不高,只能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保障。这种保障虽能对工资、物价、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做出反应,避免通货膨胀的过大影响,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使劳动者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但社会保险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性作用,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序都弱于商业保险。
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生活,用以改善待遇。二是社会保险费费率较低,而且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所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比较轻。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比例不能超过50%。三是社会保险除现金给付外,还有医疗护理、伤残重建、职业康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许多方面的服务。
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施行保障,社会保险金在劳动者代际之间、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间、男女之间、健康劳动者与残疾劳动者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等进行横向和纵向调剂使用,体现了保险的互助互济性特征。社会保险金统筹的范围越广,互济性的效果就发挥得越充分。
调节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首先,它只有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断时才发挥作用。其次,社会保险提供的消费品是有专门目标的,同时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关联,其分配原则是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需要。此外,社会保险分配政策的制定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因为同样的危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要大于高收入劳动者。因此,社会保险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特征。
保障对象特定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工薪劳动者,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没有任何收入,靠其他人抚养的人,如儿童、学生、残疾人等不包括在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内。
基本功能
防范和抵御风险
公民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人身风险和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包括年老、疾病、生育等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工伤、失业等风险。当风险来临时,个人往往难以凭借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风险,因而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在风险发生时对个人收入损失提供补偿,保证个人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从而造成收入中断或者减少时,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免除减少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一方面能够使社会成员增强安全感,改善对未来生活的心理预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劳动力再生产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维护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通过对收入高低不同的群体按同样费率征收社会保险费,聚集成社会保险基金,一方面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给予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在全体参保者共享的待遇上,实际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再分配功能
社会保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庞大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中,国家投入的资金是从财政收入中支取的,来源于国家税收收入,因此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国家借助其权力参与国民收人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
促进社会发展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三是社会保险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制度模式
从社会保险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五种模式。
救助型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至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为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救助的标准为低水平以维持生存为限。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不完备的形式,这种制度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保险型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即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各国、美国、日本所仿效。
福利型模式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在于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予安全保障。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
国家保障型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个人不缴纳保障费,保险待遇与劳动贡献挂钩。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后为东欧和亚洲社会主义国家仿效。中国即是在20世纪90年代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
自助型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专户储存。这样就把个人享受的待遇和自己的努力与存款的多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公积金存款越多,所享受的养老金、医疗保健等待遇也越多,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中央公积金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并在新加坡等国取得了显著成效。
保险关系
各类社会保险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义务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之间、社会保险医疗救治机构与受救治人之间、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与争议当事人之间、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监督等原因发生的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包括社会保险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社会保险主体,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主体,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机构、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社会保险医疗救治机构、用人单位及其他投保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2、社会保险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社会保险医疗救治行为和社会保险监督行为。
3、社会保险内容,指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权利、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利、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社会保险受医疗救治权利和社会保险医疗救治义务。
社会地位
财务机制
社会保险的财务机制是指社会保险资金的收支方式和收支平衡方式。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机制的选择与实施的有效性。
现收现付
现收现付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所采用的财务机制。其基本规定是根据当期支出需要组织收入,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使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与保险给付在年度内保持大体平衡。现收现付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结构条件下,加入到体系中的现役劳动者负担由于年老、伤残、疾病、失业等原因退出生产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而现役劳动者在发生上述风险损失后的收入保障,则由未来劳动者提供。
现收现付制较好地体现了强化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职能,通过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福利原则。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中体现的个人收入再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同代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它是指同期加入体系的社会成员,由于其各自的体质、寿命、收入以及家庭赡养人口不同等,使得他们在体系中获得的收益与他们对体系的贡献并非完全对等有一部分集中起来的收入,在他们之间发生了转移,实现了收入再分配。二是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它是指不同期加入体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现收现付制的老年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合作方式,体现了收入由一个年龄组转移到另一个年龄组,即收入从年轻的、属于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手中,转移到年老的、退出劳动的社会成员手中。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建成后不久,部分老年职工就退役,这部分退役劳动者在体系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超过他们对体系的贡献,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往往是由加入体系的现役劳动者负担的。现役劳动者之所以会承担退役劳动者的生活费用,是由该体系的强制性、持续性、政府保证性等特性决定的。因为这些特性可以保证未来劳动者向现役劳动者提供保险金。社会保险既是这一代劳动者向上一代劳动者提供的收入保障又是这一代劳动者获得下一代劳动者提供保障的凭证。因而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中暗含了三代人之间的分配契约体现了代际之间的分配关系。
基金制
基金制社会保险财务机制是预提积累的权责发生制。按权责关系,凡应当计入当期的保险费用,即使不发生在当期,也计入当期成本,形成基金,以备后用,从而保证任何时点积累的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能够满足保险金给付的需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则取决于在一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由精算估计基础上确定的纳费率的高低和基金在一个较长时期的积累程度。基金制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本方式是,为每个加入到体系中的劳动者设立个人储蓄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在业期间个人和企业定期缴费的积累及其投资收益,劳动者在发生年老、疾病等风险损失时,从个人账户获得收入补偿。因此,基金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为通过劳动者生命周期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延迟到暂时或永久退出劳动期间使用。基金制根据精算原则确定的缴费及其投资回报,应该保证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较长时期,甚至整个生命周期内收支平衡。个人账户储存积累的资金,由于储存期限较长,客观上要求进入资本市场保值增值,因此,如何运用好这笔资金,实现投资收益,成为该制度基金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说现收现付社会保险收支平衡更主要取决于人口增长率和工资收入增长率,那么,基金制的社会保险运行,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率水平和稳定的资本市场条件。
部分基金制
部分基金制社会保险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纳费率。即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0~20年)内保险费率不变,期末进入新的阶段时才作调整。在一定阶段内,期初时留有一定的储备基金,以弥补本期内收支差额。这种财务机制吸收了前述两种基本模式的优点,保险费率只在一定阶段内保持不变,由于阶段的时间不长,容易预测;纳费率介于两种基本模式之间,缴费者负担不重;积累金不会太多,能为资本市场所吸收;保值增值工作量不大,易于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这种财务机制在1964年国际社会保险专家会议上受到推崇,为许多国家采用。部分基金制社会保险是由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两种基本制度混合、结合而成。按照两种基本财务机制在整个制度中的地位,部分基金制社会保险的财务机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现收现付制为主体的部分基金制;二是现收现付与基金制对等结合的部分基金制;三是以基金制为主体的部分基金制。
相关概念关系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一最低保障一雪中送炭;社会保险—核心部分;社会福利一最高保障—锦上添花;社会优抚特殊保障。
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障之处在于:
商业保险
一般可把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具有共性的一面;但同时它们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原则性的、明显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在:
尽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上述几方面的不同,但也有共性所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活需求,补偿公民的风险损失,维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使社会稳定。其次,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通过提供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不同层次的保障,可以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不同水平的保障需要,就此意义上讲,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
发展现状
2021年9月,经济日报日内瓦讯(记者杨海泉)国际劳工组织日前发布《世界社会保护报告2020―2022》指出,全球仍有40多亿人没有任何社会保护,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并加剧了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之间的社会保护差距。报告指出,从区域来看,欧洲和中亚的社会保护覆盖率最高,84%的人至少享有一项社会保护福利;美洲的覆盖率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达到64.3%;亚洲和太平洋(44%)、阿拉伯国家(40%)和非洲(17.4%)有明显的覆盖率差距。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儿童仍然没有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覆盖,只有约四分之一的儿童(26.4%)获得了社会保护福利。
中国
2015年8月底,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2015《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企业参保基数合规率为38.34%。也就是说,仍有接近62%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其中24%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2016年,北京、上海、重庆、安徽等多地调整了
社保缴费基数。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调。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310元和262元。
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1473亿元,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
2021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68205亿元,比上年增加17538亿元,增长34.6%;基金支出合计62687亿元,比上年增加5107亿元,增长8.9%。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 102871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3007 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65793 亿元,基金支出 60197 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 63970亿元,其中:基金投资运营规模 1.46 万亿元,当年投资收益额 632 亿元。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 22958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68 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 28287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23 万人。
2021年1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每月3512元、上限为每月18330元。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从2024年7月起,凡在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5283元,下限为6821元。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396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879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月19日,外卖小哥们喜获福音。京东、美团先后宣布将为其外卖骑手缴纳社保。
其他国家
2025年2月20日,意大利补助基金会编纂的有关补助与福利报告在罗马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意大利家庭在“家庭福利”(指医疗、老年人和残疾人护理)方面的私人支出约1380亿欧元,相当于每个家庭平均支出近5400欧元,该笔支出填补了意许多领域公共支出的空缺。尽管意社会支出在欧洲排名第二,年度总额6200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但其中一半用于养老金,而实际投入福利体系的不足20%。该基金会主席表示,投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普惠性和包容性,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义务,更意味着建设更具凝聚力的社会、更有韧性的体系,并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社会保障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支出项目, 2023财年占据其预算的21%,金额高达1.3万亿美元。然而最新信托报告显示,若无法及时解决收支不平衡问题,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面临难以为继的严峻局面,并将带来美国债务危机的进一步加剧。预计至2035年,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信托基金将会耗尽,现行工资税将仅能支付社会保障福利的83%,社会保障受益人将面临17%的福利削减。
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2020年,英国养老金资产总量达到3.6万亿美元(2.7万亿英镑,23万亿人民币),次于美国属于第二大的养老金资产市场。养老金体量为GDP的127%,次于澳大利亚排名第二,净养老金资产为平均工资的10.6倍。在养老金替代率方面(各支柱平均养老金领取金额加总/退休前的平均工资),2020年,英国养老金整体净替代率在60%-70%之间,其中第一支柱净替代率在25%左右。
发展趋势
中国
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从“有没有”逐步转向“好不好”,期盼有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力度最大、发展速度最快、覆盖范围最广的时期,也是集中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最多的时期。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从广覆盖到全覆盖转变,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
全球
老龄化已不同程度地在全球不同地区显现出来,或即将显现;数字化作为经济发展的新驱动也正在全球展开。人口老龄化直接增加养老金和医疗金的支出压力,同时,工作人口减少,人口红利消失,使总缴费收入面临减少的境地。另外,老龄化的劳动力在技能知识更新上的弱势,又非常不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些都增加了对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从而削弱整体缴费能力,不利于公共资金的筹集。对大多依靠公共养老保障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将面临资金不足的挑战。尤其对于施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问题更加严重。平台经济模糊了传统行业界线和职业标准,并催生新型职业,这要求社保体系要适应变化建立新标准,这种转变过程会影响社保收支变化。平台工作者通常被界定为自由工作者,在社会保障系统中,与传统从业者相比,没有承担雇主和利润的税收责任,在社保支出方面的不公平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同时,平台经济不断占据重要位置,自由职业者的定位限制了社会保障系统在覆盖面和水平上的发展,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化和缴费受到挑战的情况下,社保收入会遭受损失。
数字经济带来了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上的挑战。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也在尝试实行一些改革。这些措施既是为了深度优化社会保障内部体系,同时,也是“开源”,可以缓解社会保障收支矛盾。提高社保缴费率是增加社保收入最简单直接的手段。即使一些社保制度已很完善的国家也采取了扩大税基的政策,如爱尔兰将缴费基础从劳动所得扩展到非劳动所得,比如投资收入和租金。
相关条例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后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后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求的具体举措。
2023年7月21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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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事件
2020年2月18日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1.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 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结合脱贫攻坚和当地建设等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是重要就业主体,要抓紧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3.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代缴事件
生活中,有不少自由职业者、全职宝妈、离职过渡、无业人员为了自己参保或者防止社保中断,把社保关系“挂靠”在熟人公司或花钱找机构代缴社保。针对这种行为,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