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政策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任务,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厅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教育厅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局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务员局。
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审核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政策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国家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和管理;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
(七)创业与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建议;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来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工作;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监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提出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促进劳务输出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指导省际劳务协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提出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监察处(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直属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人事考试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管理中心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自治区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
工资离退休费审核管理中心
厅机关服务中心
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拟入选人社系统“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对象。
2021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被全国普法办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