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先秦诸子百家之一
法家,先秦诸子百家之一,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法家所谓法治其实是人治;法家所认定的是等级法,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认为“王”与“霸”相通,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学派来源
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子产等人。其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在哲学上,其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也进入到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在那里,传统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冲击、批判,“礼”思想、“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阶层出现,私学大兴。
这些“士”阶层有文化知识,有政治谋略,有军事才能,其活动不受国界的限制,无论走到哪里,都受到统治者的礼遇,从这个意义上讲,士人的活跃,奠定了思想文化繁荣的基础。
此后,个人著书立说蔚然成风,道、法、名、兵、阴阳、农、杂等学派相继出现,形成了空前的“百家争鸣”的新气象。人们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科学水平得到普及和提高
战国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铁制工具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使个体家庭得以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
战国时期法家先贤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乐毅剧辛相继在各国变法,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可以使平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军功等渠道成为新的土地所有者。让国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机会,从而瓦解了周朝等级制度。从根本上动摇了靠血缘纽带维系的贵族政体。
平民的政治代言人是法家,法家的政治口号是“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发展历史
齐法家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齐法家
齐国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
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
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
三晋法家
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
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晋大地,从中华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礼法并重、刑德并举”的荀况,再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并且提出权力制约理论的韩非,以及吴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战国时期,法家主要划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两大阵营。秦晋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教兼重。秦晋法家奉法、术、势为至尊与圭臬,齐法家既重术、势,又重法、教。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
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
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其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其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离不开铁工具。
《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洗染、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
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秦汉
战国至秦时期,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秦朝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华夏族为主体、多民族共融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秦国建立了皇帝制度、以三公九卿为代表的中央官制,以及郡县制,彻底打破自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度,强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基础。
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另一面,又体现出对秦代法制的继承。
汉武帝时代儒学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论依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
汉宣帝所谓“本以霸王道杂之” ,就反映了这样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
东汉末年,随着士人群体意识的自觉以及曹操父子政治方略的转变,儒家失去了正统地位。玄学在魏晋200多年中一度取代儒家占据正统地位。
法家学说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又得以重新上升。
史载曹操“揽申、商之法术”,受先秦法家思想影响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
南北朝时期,统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孙表献上《韩非子》一书,劝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对韩非的集权思想非常赞赏。
儒外法里
隋唐时期法家继续发展,唐朝的科举中也设有法家科目。
宋朝时期,儒家全面上位。在后来的历史中,偏好法家理念治国的人还有诸葛亮、隋炀帝杨广王安石、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张居正、清圣祖玄烨、清世宗胤禛等。但大部份获得好评的帝王都是兼擅采用法儒二家理念治国者,如汉武帝刘彻、唐太宗李世民等。
可见,法家的脉搏仍然存在,法家在许多重要历史时刻都顽强地表现了自己,如诸葛亮治蜀永贞革新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时期,使历史一次次向前迈进。
近代新法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奄奄一息的清朝在西方文明的入侵面前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中日甲午战争中中方的失败和日俄战争日方的胜利大大加强了国人全盘西化的决心。西方政治经济理念几乎被生吞活剥的引入。
这时的中国学者,如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麦孟华等发现,相对于西方的法治,近代的中国也有过主张法治的思想,那就是法家。
在晚清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章太炎梁启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们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大力为法家平反正名,称赞法家的历史功绩,用“法治”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这一开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学术意义。
民国时期,对法家思想复兴贡献最大的是陈启天,他甚至将韩非子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并列,认为韩非子对中国古典政治学的贡献有如亚氏对西方政治学的贡献。
他在《先秦法家的国家论》一文中也提到了“新法家”概念,他说:“近代中国已进入世界的新战国时代,似有产生新法家的必要。”
陈启天还著有《商鞅评传》、《韩非子校释》、《张居正评传》、《中国法家概论》等著作。
民国时期出版的关于法家的著作,是珍贵的历史遗产,是我们新法家建设的宝贵资料。
现代法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样如此。
我们研究借鉴法家文化精华,把其中崇尚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培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代表人物
管仲
(公元前719年–公元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
管仲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
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
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姬侨
(–公元前522年),姬姓,公孙氏,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号成子,人们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郑国贵族,郑国国都(今河南郑州新郑)人。
他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人们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他自郑简公时(前554)被立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
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
李悝
李悝(kuī)(前455–前395年),河南濮阳人。嬴姓李氏,名悝,一作克,战国初期魏国人(今河南濮阳),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魏文侯时任丞相,主持变法。司马迁说:“魏用李悝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
李悝变法在魏国走上富强之路过程曾做出很大贡献,是中国变法之始,随后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都在发展着李悝的变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慎到
(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赵国人,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后来成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
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对于法家思想在齐国的传播做出了贡献。《史记》说他有《十二论》,《汉书·艺文志》的法家类著录了《慎子》四十二篇。
后来很多都失传了,《慎子》现存有《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五篇,《群书治要》里有《知忠》、《君臣》两篇,清朝时,钱熙祚合编为七篇,刻入《守山阁丛书》。此外,还有佚文数十条。
申不害
(公元前385–前337,另有资料认为在前420年–前337年),亦称申子,郑韩时期人物(今河南新郑)人。战国时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思想家。以“术”著称,著有《申子》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代表人物。
韩国灭掉郑国后,韩昭侯重用其为丞相,在韩国主持改革,在韩为相19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十五年间便使韩国强盛起来。
商鞅
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
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秦国自商鞅变法后,迅速成为一个强大的诸侯国,为后世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剧辛
(–前243年),战国时期赵国人,著名燕国将领。在战国历史上,剧辛不是一般人物,当年在赵国也出仕过赵武灵王。剧辛是战国后期法家的重要代表,著有著名的《剧子》,亦称《处子》九篇。
韩非
(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汉族,战国时期的韩国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将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紧密结合,系统化发展法家学说。
韩非是韩国的王公贵族,但是他的学说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后来这些著作传到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陷害,被毒死在秦狱中。
韩非虽然在生前未能实现自己的抱负,但把法家思想、学说进一步发展,为秦始皇统一天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秦始皇
(前259年–前210年),嬴姓,赵氏,名政。秦庄襄王之子。出生于赵国都城邯郸,十三岁继承王位,三十九岁称皇帝,在位三十七年。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首位完成华夏大一统的铁腕政治人物。
建立首个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曾采用三皇之“皇”、五帝之“帝”构成“皇帝”的称号,是古今中外第一个称皇帝的封建王朝君主。他被明代思想家李贽誉为“千古一帝”。
统一六国之前,有一次,他读了韩非写的书,十分佩服的说:我想和这个人交流,即使死也没遗憾了。
他根据韩非子的中央集权理论开始作为强化国家机器。在中央,确立了一整套为皇权服务的官僚体制,使皇帝总揽国家一切大权。在地方,废除了所有的分封诸侯国,设立郡县,将全国统一划分为三十六个郡县,皇帝直接掌握地方行政官的任免权
李斯
战国末年楚国人。早年为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初被吕不韦任以为郎,后劝说秦王政灭诸侯、成帝业,被任为长史。秦王采纳其计谋,遣谋士持金玉游说关东六国,离间各国君臣,又任其为客卿。
秦王政十年(前237年)下令驱逐六国客卿。李斯上《谏逐客书》阻止,为秦王政所采纳,不久官为廷尉。在秦王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起了较大作用。
秦统一天下后,与王绾冯劫议定尊秦王政为皇帝,并制定有关的礼仪制度。被任为丞相。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反对分封制,坚持郡县制。又主张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
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所忌,于秦二世二年(前208年)被腰斩于咸阳闹市,并夷三族
桑弘羊
(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
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
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代表著作
隋书·经籍志》列出的法家经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书》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韩非子》二十卷、《新书》三卷、《正论》六卷、《法论》十卷、《政论》五卷、《阮子正论》、《世要论》十二卷、《陈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难论》五卷等。
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
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
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势术法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
《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
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其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
李悝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
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
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
慎到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慎到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势”、“术”、“法”三者糅合为一,即势立威、术驭臣、法制民,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
韩非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
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
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